【内容提要】18世纪前后,中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90%左右。农家的生活消费与生计来源代表了全社会普通人家收支的主流。本文拟对清代农家生计收入的研究进行归纳和介绍,以期有助于人们进一步认识清代生活与生产水平的一般状况。
【英文摘要】In eighteenth Century, 90% of the total populations of China were engaged in Agriculture.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farmhouse livelihood income of Qing Dynasty, in order to get a general picture of life and production levels in Qing Dynasty.
【关 键 词】清代/农家/生计收入Qing Dynasty/Farmhouse/Livelihood Income
【英文标题】Research on the Farmhouse Livelihood in Eighteenth Century of Qing Dynasty
农民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生活消费支出,需要生计收入的支持。那么,农民采取何种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方能维持收入与支出的平衡,养活一家老小呢?
制约经营规模的因素,第一是生存消费的需求;第二是土地亩产量;第三是生产能力。为简明、集约考察总体上的情况,我们仍选择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小农”作为待“解剖”的“麻雀”,并分别南、北方,将以上三点结合起来进行考察和分析。
南方。李伯重、方行提出或论证了清代江南普通农户经营规模中“人耕10亩”的标准模式,认为这种模式既是最佳的、又是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人地资源配置模式。黄冕堂推算清代江浙平均亩产2~2.67石(稻谷);李伯重推算清中期江南亩产约为4.6石(稻谷)。以李伯重推算为准,江南农户5口之家2个劳动力,种田20亩,每年收获稻谷92石。晾晒减去5/100①,供赋役减去4/100②,再减去种子1.6石(0.08石/亩)还剩82.3石,合米41.2石或银41.2两(清后期合钱62920文)。
清前期全家一年口粮需求约为米18石合银18两,副食需求约为7两,加衣物3两、住房1.6两、燃料3两共32.6两;清后期全家一年口粮需求约为米18石合银31.84两或钱50496文,副食需求约为银16.63两或钱26600文,加衣物银3.125两或钱5000文、住房银1.6两或钱2560文、燃料银5.4两或钱8640文,共约银58.31两或钱93296文。可知清前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有余,清后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不足。如下表。
表1 清代江南农户生存消费收支对比表(一)
时期 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 “人耕10亩”的农户 年收支差额 余缺额占需求百分比
农田年收入
清前期 银32.6两 银41.2两 余额银8.6两 26%
清后期 银58.31两或钱93296文 银41.2两或钱62920文 缺额银34.02两 17.11%
或钱54432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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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伯重所谓的“人耕10亩”,似乎等同于或倾向于“户耕10亩”,因为他以江南农户5口之家一夫一妇2个劳动力中妇女多不事耕种、或在耕种中只起辅助作用。事实上,李伯重从人口与耕地数字的角度,明确论述了江南明清两代人口最多时期农户平均耕地接近“户耕10亩”的状况:“在1620年前后大约是每户(即一个家庭农场)平均有耕地14.5亩,而1850年时则是每户约耕8.5亩”,“就清代中期的情况而言,‘户耕十亩’之说”“可以大致成立”,“而在清代前期,由于农户数比1850年数少,户均耕地更接近于10亩”。③
这样,如果一户农家种田10亩,每年收获46石,晾晒减去5/100④,供赋役减去4/100⑤,再减去种子0.8石(0.08石/亩)还剩41.15石,合米20.6石或银20.6两(清后期合钱32960文)。可知清前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不足,清后期江南农户依据农田收入的生存消费支出严重不足。如下表。
表2 清代江南农户生存消费收支对比表(二)
时期 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 “户耕10亩”的农户 年收支差额 缺额占需求百分比
农田年收入
清前期 银32.6两 银20.6两 缺额银12两 37%
清后期 银58.31两或钱93296文 银20.6两或钱32960文 缺额银37.71两 65%
或钱60336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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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计算了生存消费支出,如果将文化消费支出完全省略(实际并无可能),那么还有不能省略的生产工本支出没有计算在内。而李伯重又举清人张海珊之言:乾隆时江南“一夫耕(田)不能十亩”,“(苏州府)人浮于田,计一家所耕田不能五亩”;姜皋之言:道光时,松江佃农多“自种租田三五亩”;英国传教士之言:光绪时,江苏南部一个农业雇工仅耕种水田6亩,杭州亦然。⑥ 如此,缺额占需求百分比将达到70%以上,真真是叫人没法活了。
然而,尽管土地所入远远不足,江南绝大多数农家却不仅能够存活,而且人口仍在增长,甚至“奢靡之风”也能够浸染、流行,这是由于其生产生活方式所致。或者,换言之,是其生产生活方式规定了“户耕十亩”的农业生产模式,使得“户耕十亩”的农业生产模式成为最佳的、可能的、而且是实际存在的人地资源配置模式。
首先一点,是精耕细作下复种、套种、轮作的麦豆(即所谓“春花”)、杂粮,没有计算在内。高产的麦豆杂粮,特别是在清后期,成为农家食物的主要构成部分(细粮不够,或不舍得自食,可用于出售),这是江南农家能够提供“余粮”的重要原因。其次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其时江南农家多数“男耕女织”,“以织补耕”。如薛福保所说:“往时江南无尺寸隙地,民力田,佃十五亩者称上农,家饶裕矣,次仅五六亩,次三四亩,佐以杂作,非凶岁亦可无饥,何者?男耕于外,妇人蚕织于内,五口之家,人人自食其力,不仰给于一人也”⑦。
张研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男耕女织”的“织”,具有自给性副业的特色;“以织补耕”的“织”,具有商品性副业的特色。清代小农家庭的“织”,显然是后者重于前者,而清代小农家庭的“男耕女织”,则是5口之家2个成年男女劳动力的分工。⑧ 清代关于小农家庭“收成之后家家纺织,赖此营生,上完国课、下养老幼”;“耕获所入,输官偿息外,未卒岁,室已罄,其衣食全赖红女”;“缫车轧轧响山庄,二月新丝价正昂,莫羡人家着罗绮,阿侬换得半年粮”⑨ 等记载比比皆是。有的记载十分具体,如:小农家庭人均“不足一亩,即竭终岁之耕,不足供二三月”,俗称“六十日财主”,其一年大部分时间的生活资金,均来自纺织等家庭手工业所入⑩。一般是男耕女织,“自春分饲蚕,小满取茧,蚕事方兴,农工迭起,男子耕作,女子采桑,自春徂夏,人无片刻之闲”。也有农忙时全家共耕,“于耕隙则男女纺绩”,“篝灯燎火至达旦不休”。(11)
与前代相比,明清小农家庭生产中的“织”,以及与之有关生产的比重逐渐加重。在经济领先发达及地窄人稠、生存竞争激烈的江南地区其更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某些地区家庭手工业及经济作物的种植,已从辅助地位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如无锡农家“舍织布纺花,别无他务”;苏州、嘉兴“纺之为纱,织之为布,家为恒业”(12) 等。这些农家“以机为田,以梭为禾”,农耕反退居次要地位。年虽歉,只要外地棉花运来,纺织有获,也称为“小稔”,“乡民不致大困”;纺织无获,“虽棉稻两丰,不济也”(13)。与之相关的经济作物种植,则成了另一些地区农家的主业。长江三角洲及东南沿海地区“种花者多而种稻者少”,“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分之二三,图利种棉者则有十分之七八”(14)。
清代小农家庭生产中经济作物的种植、家庭手工业的收益,远大于农业的收益。
如丝织。浙江桐乡1亩地植桑可养10数筐蚕,少亦4、5筐,最下为2、3筐(2、3筐即又有豆2熟)(15)。丝贵时,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也就是说桑蚕1亩所入等于种稻1亩所入的4、5倍以至10几倍。唐甄《惰贫》文中记载了丝绸产量:“一亩之桑获丝八斤,为绸二十匹”。叶世倬《劝业桑田告示》记载了蚕丝产值:“凡好田种麦谷,每亩丰年纵收二石,不过值银二三两,若使种桑叶,每亩采叶饲蚕可收水丝九斤值银十五六两”。
如棉纺。康熙年间籽棉亩产在80斤左右,市价百斤银2.1两,每亩植棉地的收入约1.68两。顺康时1匹布大约150文左右,亦即0.2两左右(乾隆后布值不一,高的达1匹6、700文)(16)。布的日产量为1匹,所谓匹夫匹妇“日织一匹”;“计日成匹”(17)。也有“积一日半夜之力,得布两匹者”;“有日成二三匹者”(18)。有“健妇”的农家每年大约织50多匹布(方行估计,清代上海县种5亩地的农户年产商品布、自用布60匹不为多(19)),收入10几两银子。“贫民业在纺织者,竭一旦之力,赡八口而无虞”(20)。
其他经济作物获利也大于稻谷,如烟草,“种烟者收值数倍于谷”(21) 等。考虑到这些因素,清中后期小农家庭的生产方够支付其家庭的生活所需。
关于明清江南桑农与稻农的耕作能力,李伯重有专文讨论。他认为,湖州、嘉兴和苏州等主要蚕桑地区,一个专业桑农(成年男劳动力)的治桑能力通常在5亩上下(22);一个专业稻农的耕作能力,以合理调剂和使用人畜力资源为前提,大约可种稻10亩左右(23)。也就是说,在明清江南农家的经营方式下,一个专业桑农和一个专业稻农的最大耕作能力之比,大约为1∶2。关于明清江南专业棉农的植耕能力,李伯重也有考证。他以钦善“种棉之农,夫夫妇妇,洒汗坳硗,人踖二亩”及张春华“下农种木棉三五亩”之言合观(24),认为乾嘉时期江苏松江一个种棉“下农”家庭的耕作能力甚小,大约4亩上下;中等农户应有不同,约为5亩或略多一些。
李伯重指出,明清江南,专业桑农以及只种稻不种桑、养蚕所需桑叶通过市场获得的农户都是少数。大多数农户既种桑,又种稻,几乎所有农户都养蚕。假设所有农户都养蚕,且桑稻兼种,那么,一个农户种桑、稻各几亩?李伯重以为,决定桑、稻种植比例的,主要是农户养蚕的能力。明清江南农村养蚕(包括缫丝)主要是妇女的工作。一个成年妇女能够养蚕的上限,大约为8~10筐。如张履祥《补农书·总论》所说,“且如匹夫匹妇,男治田地可十亩,女养蚕可十筐”。明清江南中等桑园每亩所产之叶,可养蚕8~9筐,农妇一人养蚕8筐,大约需要中等桑园1亩。若将农妇之外的老幼劳力合起来以一个成年女劳力计,这一农户所养之蚕,需要2亩桑园方能供给。已知一个成年男劳力可以治桑5亩或种稻10亩,为满足其家人养蚕须治桑2亩,此外就只能再种稻6亩。桑园与稻田合计,一共8亩(25)。当然,李伯重说,这只是一个大概的平均数,实际情况可能会有所出入,但不会很大。如果此家还有未成年劳动力,总数还可有所增加,亦即一个农户耕种田地的总数,大约接近10亩而略少。棉区为防病虫害、提高产量,普遍采用棉田3年轮作(即2年种棉1年种稻)的“翻田制”。在这种耕作制下,棉农每年必须以1/3的田地种植水稻。若其每年种棉5亩,还须同时种稻2.5亩,即总计种田7.5亩左右,也是接近而略少于10亩。(26)
一户桑稻兼种农家,种稻6亩,每年收获27.6石,晾晒减去5/100(27),供赋役减去4/100(28),再减去种子0.48石(0.08石/亩)还剩24.6石,合米12.3石或银12.3两;治桑2亩等于养蚕20筐,按蚕1筐即等于1亩之息(12.3两),20筐收入为46两,两项收入合计为银58.3两,不算织绸(29),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一户棉稻兼种农家,种稻2.5亩,每年收获11.5石,晾晒减去5/100(30),供赋役减去4/100(31),再减去种子0.2石(0.08石/亩)还剩10.29石,合米5.15石或银5.15两;植棉5亩,按每亩籽棉收入1.68两,5亩收入8.4两;年产布60匹,按1匹布0.6两,60匹布收入36两,三项合计为银48.55两,也已大大超过了江南农家生存消费支出年需求的银32.6两。
关于清代北方小农家庭的生计,张研等指出,以往分析有二误:一是以册籍人口数除册籍土地数,得出极少的人均耕地数,如嘉庆十七年(1812年)人均耕地1.95亩等(32)。如今,清中期以前官方册籍人口并非实际人口的观点已为共识,然清代鲜少变化的册籍土地数同样不是实在的地亩数,而是经过“折亩”的“粮田”、“税亩”。因此,其方法和结论均不正确。二是依据清人所说,得出不高的土地产出数,如“南方种田,一亩所获以石计,北方种地一亩所获以斗计”;南方“每亩所收止一二石”,北方“一亩不过一石”等(33)。然清人多根据赋税、地租额推算亩产量,而赋税、地租通常不计间种套种、2岁3收、1岁再收的菽荞菜豆。因此,其结论与事实也有差距。
张研等以地方志资料具体分析了安徽凤台的小农生计。纂修凤台县志的李兆洛等用地理学计田法,从实际地况出发,纵横测量,截长补短,减去城郭、途巷、山陵、林麓、川泽等非耕之地,得出凤台实有耕地400万亩左右;用嘉庆十五年(1810年)通过保甲系统统计上来的数字,得出丁口30万,减去士工商不在农者约5万,得出农业人口25万;并据实陈述了农耕所入:“黍麦菽荞菜稻为大种,率二岁而三收。二月种黍,七月而收;九月种麦,至四月而收;五月种菽,九月而毕收。乃稍息之,及明年二月复种黍。其一岁再收者麦,若稻若菽若瓜若荞,春秋皆可种,其熟又速,间种荞者,或一岁三收矣”。“亩所收者,当其稔时,黍麦可二石,稻可四五石”。从而明晰算出了人地比及产出:
凡县中田地当得四百万亩有奇,计亩岁收二石,当得米谷八百万石。以二十五万丁口治四百万亩之地,人可得十六亩,家有三丁,通力合作,治其屋下之田,不为兼并所取,计岁米谷常在九十石以上。家不过八口,人食日一升,岁所食三十石。以其余具粪溉、供租赋,与工商交易其有无,为婚嫁丧葬之具。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窦窖,为水旱之备。塘可以鱼,堰可以树,亦足以悠游乡里,长子养孙,为安足之氓矣。
凤台田地400万亩,按普遍种植的黍麦计算,亩岁收2石,当得原粮800万石,合粮400万石。以25万农民除400万亩耕地,平均每人16亩。家有3丁,共种48亩。按亩产2石,48亩所收为原粮96石,合粮48石,还不算间种套种、两岁三收、一岁再收的菽荞菜稻及清中后期推广的玉米番薯等高产余额。如家有8口,每人每天食粮1升,那么每年消耗仅为28.8石,剩余近20石,可交纳地丁田赋、作为土肥灌溉工本、用于购买生产生活资料以及住居、娱乐、祭祀、婚嫁丧葬等方面的支出。而“家有八口”亦为“假设”,如果按同书“民户近十万,丁口不及三十万”的记载,多数家庭应该是2~3口的小家庭,那么,情况还要好得更多。在李兆洛等县志纂修者以及后续纂修者的眼中,小农家庭只要全家通力合作,辛勤耕耘,“不为兼并所取”,“又以余力治塘堰、穿窦窖,为水旱之备”,“塘可以鱼,堰可以树”,则足可以“悠游乡里”,养子育孙,成为安乐富足的小康之家了。小农家庭中有兼为佃农者。佃农需要佃种比自耕农更多的土地,凤台2牛1犁叫做“1犋”,佃田百亩叫做“一犋牛”,“一夫所治常数犋牛”。也就是说,1个佃农治田可达数百亩(按:前所谓“8口之家”,只有3个劳力,只计平均地亩数:16亩×3人为共治48亩,其他5口也有平均亩数而未计,这就为地主占有较多土地、佃农1人治数百亩土地留下了余地)。“牛种皆田主给之”,收获物五五对半分成。比小农条件差得多的佃农,如果年成好,一年佃耕也即能获得数年的积蓄,若是连年丰收,“无立锥者”竟能“或致千金”。
这些情况与人们印象中至贫的皖北小农生计完全不同。张研等指出,清中后期皖北小农确实陷入了贫困,但深层原因毋宁是落后的生产技术及生产方式,与已发生深刻变迁的社会经济环境存在着尖锐的矛盾。
历史上皖北纺织业曾十分发达,亳州宿县的贡绢、寿州的贡丝布、颍州的贡丝绵等在唐朝被列于全国7等级中的1、2、3等;据云亳州轻纱似轻雾,入手似无重量。清中期以后,这些地区曾经辉煌过的纺织业归于暗淡或销声匿迹。凤阳地土本“宜麻宜棉”,而“愚农囿于所习,艺者终鲜”,“事杼柚廖廖,畴昔桑田阡陌,杳不复辨”(34);凤台“杂稼宜棉”,“地亦宜桑柘”,而“无饲蚕之家,间种棉,亦不知纺织。丝布皆资之他邑”(35);霍丘“地亦产桑,饲蚕者少”(36);泗州、盱眙、五河“女子不解纺织”、“不知纺织”、“不务纺织”(37);妇女常牵犊荷锄,与男子杂作“(38)。事实上,清前期皖北商业发展状况与皖南相差不多。皖北沿淮河及其支流的水陆商道上分布着大大小小繁荣的市镇。捻军发源地雉河集即是襟带2州1县(亳州、宿州、蒙城县)、水运发达的商业中心。集上有晋商的字号和会馆,也有本地大姓开的买卖,所谓“南王北马势力大,大桥头上数郑家”(39)。清朝于安徽设有3处榷关(税关)——皖北的凤阳户部关及皖南的芜湖户部关与工部关,分别征收淮河、长江商运航道上的货物通行税。清前期2地3关之入均较开关之初增加了几倍。凤阳关实际征收关税与芜湖两关相差不过8、9万两,若只计户关所入,凤阳更在芜湖以上。皖北同其他地区一样,被纳入了全国性的市场网络。在这样的市场网络中,不单南方经济发展先进地区形成了原料、生产、销售环环相扣的手工业专业区,即其他诸多地区也打破了原来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完成了粗略的自然分工。其中,皖北依平原优势成为单一的传统农业区,然仅仅是保持落后的粗放式生产技术的传统农业区,既没有生产工具的变革,又没有生产方式的革命。18世纪末19世纪初,安徽人口密度在全国位列第三(40)。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距李兆洛修成《凤台县志》的嘉庆十六年(1811年)仅过了8年,凤台人口已从30万人增长到了38.7万余人,再没有人均16亩之事。与之同时,皖北小农破产、地主兼并土地,“无千金之家亦无半菽不饱之民”被代之以“贫万于富”,皖北本来即在全国粗略的自然分工中处于被动劣势,一旦人口与资源失衡,一旦自然条件由利变害(41),从事单一传统农业,不再男耕女织、以织补耕的众多小农家庭丧失了购买力,以天灾人祸为标志的灾难便临近了。(42)
北方少数地区农家也有艺棉、种烟等经济作物种植及相关的专业化手工业分工。如“冀、赵、真定诸州属,农之艺棉者,十之八九”(43);山东齐东土地所入仅足以糊口,“一切公赋及终岁经费多取办于木棉”(44) 等,其收入计算与南方同。更多的地区,农田多为产量很低的中低产田。徐浩指出,清代华北一般年成两收亩产在1石左右,养活1人至少需要3亩口粮田。如果没有复种,则需6亩土地。如直隶望都县,上中下土地“均匀计算,每亩得谷五六斗,须六亩可养一人,望邑额地一千七百余顷。现存男妇六万余名口,宜其地之所出不敷卒岁之用”,“上户饭粗粝,中户下户掺糠和菜以为食”;山西解县“当全盛之时,户口七万有零,平均分之每人仅得四五亩旱地,终岁劳苦,丰年略可自饱,仍不可事父母,畜妻子,一遇凶歉,死亡殆尽”。(45) 其中的问题,一是望都册载土地1700余顷,明载是“额地”;一是只论及“谷”,未论及豆菽及其他间种套种的杂粮,特别是未论及已事推广的高产作物玉米和番薯。
总体上,方行对清代小农生计进行了精辟的概括。他将小农生产分为3种模式。
第一,专门种植粮食,亦即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统一于粮食作物种植的模式。清代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专门种植粮食的农民。他们种植粮食,既是为了自给口粮,也是为了取得货币,用以换取不能自产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维持家庭温饱以至改善生活,都要靠提高粮食商品率。这种模式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动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农作物种植加工的选择性很小,农业生产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的局限性很大,农民难以发展多种经营,只能从事单一的粮食种植。所谓“土苦寒”,“崎岖硗确,山农力瘁阪田”,“产瘠而利微”,“农末相资、通功易事者,概乎未之前闻”;“民间耕种,仅止二麦,别无土产,民间所用之布,皆系商人贩卖而来”(46)。布价相对于粮食产出十分昂贵——“每岁出数石粟,始成一件衣”,结果农民“数年补用一衣,历年不更一巾”;“终岁不制一衣者十室而九”(47)。必须添置衣被时,只能卖食买衣。乾隆年间,陕西许多农民“每岁必卖食买衣,因衣之费,而食已减其半,其艰于食者固自不少,而缺于衣者抑已良多”(48)。农民收入与支出的平衡点很低,只能从消费上调整自给产品与出售产品的比例,挪用口粮买布,忍饥挨饿,提高粮食商品率来支付家用;一种是主动型。由于粮食自给部分的弹性较小,需求量大体稳定,多数农民努力提高粮食商品率。自然条件适宜、土地平衍肥沃地区的农民以增产为手段,提高粮食商品率。浙江江山“一秋之获,可支数年”;陕西汉阴“一岁之获,可支数载”;安徽阜阳“沃壤广轮数十百里,一年之收,可备数年之食”(49)。重要产粮区如河南“原隰平衍,膏腴千里,岁果有秋,粟支十年”;湖南“湖田之稻,一岁再种,一熟则湖南足,再熟则湖南有余粟”(50) 等。粮食产量高,能用于出售的部分就大,货币收入就多,生活水平——其收入与支出的平衡点也就较高。自然条件较差、增产有限地区的农民以调整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比例为手段,提高粮食商品率。时复种制在全国各地得到推广。北方多为小麦、豆类作物和高粱等杂粮复种。南方多为稻、麦和薯类等杂粮复种。稻米、小麦、大豆等作物的价值高;高粱、小米、玉米、薯类等杂粮的产量高。农民为了满足口粮需要,同时获得较多货币,“以杂粮自食,以谷售人”。如山东巨野农民“种植五谷以十亩为率,大约二麦居六,秋禾居四”,“秋禾以高粱谷豆为主,其次则黍稷”,而“民多食高粱”;湖南蓝山“多稻田,州人率一岁三月食麦薯苞苽,入谷卖钱”;“家累千金者,仍饭包谷、红苕,稻米颇贱,仍珍而勿食”(51) 等。
第二,既种植粮食,又种植经济作物的模式。粮食种植作为自给性生产,保证家庭的口粮供给,经济作物种植作为商品性生产,取得货币、支付家庭的各种开支。其中,比较普遍的是以粮食种植为主,经济作物种植为辅。如陕西“汉川民有田地数十亩之家,必栽烟草数亩,田则栽姜或药材数亩。烟草亩摘三四百斤,卖青蚨十千以外。姜药材数亩,收八九百斤,卖青蚨二三十千,以为纳钱粮市盐布庆吊人情之用”(52)。他们“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种植经济作物,如烟、竹、桐、茶等,“凡可供日用者,不惮陟巉岩,辟草莽,陂者平之,罅者塞之,岁计所入,以助衣食之不足”(53)。呈现出大量增加趋势的是以经济作物种植为主、粮食种植为辅,自给部分口粮,购买部分口粮。如直隶栾城“稼十之四”,“棉十之六”,“民竭终岁之力,售其佳者以易粟,而自衣其余”;江西瑞金“缘乡比户往往以种烟为务”,“通邑之田,既去其半不树谷”,“卖烟得钱,即可易米”(54)。还有为数不多的全不种粮,专门种植经济作物或经济林木。如江南嘉定“植花以始之,成布以终之,然后贸易钱米,以资食用”;四川什邡“园户无田者甚多,一年仰事俯畜,衣食所靠,皆在于茶”;江西南丰桔“四方知名”,“城南杨梅村人,不事农功,专以为业”(55)。
第三,既种植粮食、经济作物,又从事商品性手工业生产,“耕织结合”,“不专仰食于田”(56) 的模式。丝织、棉纺,前文已述,此不赘言。其他多就地取材,开发各种手工业产品,以添补家用。如纸,浙江莫干山“诸村之民,大率为樵为耕,以其隙造纸……鬻于市”;江西泸溪、陕西略阳“其民三时务农,冬则造纸为业”(57) 等。如陶瓦器。山西平定、河南林县“力农之外,多陶冶沙铁等器以自食”;“业稼穑兼陶窑”(58) 等。另有编织、采矿等。
综上所述,方行以为,清代农民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生产结构,已获得了普遍而充分的发展。这种生产结构以各种模式,对于各种不同的自然条件及农民在耕地、资金和劳动力上的不同条件,具有很大的适应性。清代农民根据当地和各自的生产条件,灵活配置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比例,使它们互为盈缩,相辅相成,较好地解决了家庭的温饱问题,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59)
注释:
①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间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②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③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载于《中国农史》,1996,1期。
④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间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⑤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⑥《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九,张海珊:《积谷会议》;《皇朝经世文编》卷四三,张海珊:《甲子救荒私议》;姜皋:《浦泖农咨》;转引自李文治:《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载于李文治、魏金玉、经君健等著:《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以上参见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载于《中国农史》,1996,1期。
⑦转引自方行:《清代农民经济扩大再生产的形式》,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1期。
⑧张研:《清代经济简史》,中州古籍出版社,郑州,1998年版。
⑨《上海掌故丛书》,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⑩《李煦奏折》;光绪《南汇县志》卷二十;《清朝杭郡诗》三辑卷十三,毛一新:《蚕饲》;嘉庆《石冈广福合志》卷一,《风俗》;嘉庆《石冈广福合志》卷四,《物产》等。
(11)同治《荣昌县志》卷一六,《风俗》;乾隆《沙头里志》卷二,《风俗》;康熙《上海县志》,《序》等。
(12)《锡金识小录》卷一,《力作之力》;民国《吴县志》卷五一,引康熙《长洲县志》;乾隆《嘉兴府志》卷三二,《物产》等。
(13)郑光祖:《一斑录·杂述》卷一,《风俗》;《锡金识小录》卷一,《力作之力》。
(14)《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七,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
(15)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中,《补农书》上卷。
(16)姚廷遴:《历年计》;叶梦珠:《阅世编》。
(17)光绪《嘉定县志》卷八;咸丰《南浔镇志》卷二四。
(18)《上海掌故丛书》1辑,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19)方行:《论清前期棉纺织的社会分工》,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1期。
(2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乾隆十八年四月庄有恭奏。
(21)光绪《桐乡县志》卷七,《物产》。
(22)李伯重:《对〈沈氏农书〉中一段文字之我见》,载于《中国农史》,1984,1期。
(23)李伯重:《明清江南种稻农户生产能力初探》,载于《中国农史》,1986,2期。
(24)《皇朝经世文编》卷二八,钦善《松问》;《上海掌故丛书》1辑,张春华:《沪城岁事衢歌》。
(25)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一九,《凭耕末议》所附“授田额”中有:“一夫一妇,授田三亩,地二亩……代主人耕田二亩,地一亩”,亦即1户奴婢夫妇2人,仅能耕田5亩,管地3亩(即桑园),二者合计共8亩,与上所估相近。
(26)李伯重:《“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明清江南农业经济发展特点探讨之五》,载于《中国农史》,1996,1期。
(27)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间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28)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29)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农书》载,一般情况下,2名妇人年织绢120匹,每匹1两,计价120两。除去经纬丝价等工本资金和妇人口食共90两,实收30两。若蚕丝是自己的,利还要大。
(30)方苞:《望溪集》卷一七;《切问斋文钞》卷一五,黄震孙:《限田论》。
(31)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训子语》上;包世臣:《安吴四种》,《齐民四术》卷二,《庚辰杂著》二。
(32)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1980年版。
(33)《康熙朝东华录》卷八十;《皇朝经世文编补》卷三六,尹会一:《敬陈农桑四务疏》等。
(34)光绪《凤阳府志·食货考》;光绪《凤阳府志·物产志》。
(35)嘉庆《凤台县志·物产志》。
(36)光绪《南陵小志·风俗志》。
(37)光绪《泗虹合志·风俗志》;同治《盱眙县志·风俗志》;光绪《五河县志·风俗志》。
(38)光绪《凤台县志·风俗志》。
(39)《涡阳史话》,政协安徽省涡阳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1986年,内部发行,2页。
(40)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版,272页。
(41)皖北乾隆元年-宣统三年(1736-1911)175年间,共发生洪涝灾害936次,受灾90次以上的州县占州县总数的一半。
(42)张研、毛立平:《19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3)《御制棉花图》,方观承:《跋》。
(44)康熙《齐东县志》卷一,《风俗》。
(45)光绪《望都县乡土图说》,《田亩》;民国《解县志》卷三,《丁役略》。
(46)乾隆《永寿县志》,《志余》;卢坤:《秦疆治略》。
(47)嘉庆《延安府志》卷三九;雍正《陕西通志》卷四五;乾隆《孝义县志》,《物产·民俗》。
(48)民国《兴平县志》卷七。
(49)同治《江山县志》卷一一,《康熙间记事》;同治《汉阴厅志》卷九,《嘉庆间记事》;道光《阜阳县志》,周天爵:《序》。
(50)黄彭年:《陶楼文钞》卷二;光绪《应城县志》卷二,《嘉庆间记事》。
(51)道光《钜野县志》卷二三;同治《桂阳直隶州志》卷二十;搏沙拙老:《闲处光阴》卷下,《道光间纪事》。
(52)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卷八。
(53)康熙《安溪县志》卷四。
(54)道光《栾城县志》物产;乾隆《瑞金县志》卷七;道光《瑞金县志》卷二。
(55)乾隆《嘉定县志》,《物产》;嘉庆《什邡县志》卷二九;同治《南丰县志》卷九。
(56)雍正《昭文县志》卷四。
(57)同治《湖州府志》卷三三;乾隆《泸溪县志》卷四;道光《略阳县志》卷四。
(58)光绪《平定州志》卷五;乾隆《林县志》卷五。
(59)方行:《清代前期的小农经济》,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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