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编外
傅 俊
2007年,包伟民教授与浙江大学历史系同仁在龙泉市档案馆见到民国时期龙泉地方法院档案(浙江省龙泉市档案馆藏M003号全宗);2011年,浙江大学地方历史文书编纂与研究中心、龙泉市档案馆与中华书局商定分辑整理出版《龙泉司法档案选编》;2019年,《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第四、五辑出版,全书五辑共96册终成完璧。于整理研究团队而言,有功成之喜悦,有释负之松快,却也常感意犹未尽。对编纂过程中的诸般考虑,深觉尚有略作交代之必要,遂草就一二于编外。
龙泉司法档案是民国年间浙江龙泉地方司法机构审理的民、刑诉讼案件的案卷,数量庞大,卷宗编号至174111,实际有文书的共17333件卷宗,档案文件编号88万余页,时间自咸丰元年(1851)始,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止,记录的诉讼案件近两万宗。然其归卷状况“完全混乱”,各卷宗先后编排以及每一卷宗内的文书归置毫无顺序、类别、规律可言,同一诉讼案卷常分散于多个甚至十数个卷宗,同一卷宗亦可能包含多例乃至十数例案件。亟需进行系统全面、科学规范的整理,方能为学界所用。
龙泉司法档案整理研究团队在完成档案数字化扫描的基础上,首先对所有卷宗进行重新编目,梳理每一卷宗涉及所有案件的起始时间、两造信息、案由、诉讼类型、诉讼结果、起止编码等内容,为进一步整理和利用这批珍贵资料提供了最为基础的工具和指南。
基于现实状况、档案特性等种种考虑,精选部分档案编纂出版《龙泉司法档案选编》(以下简称《选编》),使之尽快化身千百以嘉惠学界,成为整理工作的主要目标。然如何建立更具学术含量、问题意识和时代意义的整理规范和编辑体例,其实颇费思量。团队经过多方求教、再三商讨,最终设定了一个独具特色的地方司法档案编纂体例:以案件为单位,逐年选取典型案例,汇集同一案件散落于不同卷宗的所有文书,以时间为序重新编排。每个案例都包含内容提要、档案索引、文书图版三大部分。考虑到每一案例都可能反映社会历史多个面相,不便分门别类,故亦仅按时间顺序编排。总体上,分五辑编纂:第一辑(晚清时期)、第二辑(1912-1927)、第三辑(1928-1937)、第四辑(1938-1945)、第五辑(1946-1949)。每一辑按年分卷选编。
通过近乎“格式化”的深度整理,将原散乱无章的文书,以案件为轴、以时间为序串缀明晰,力图使最终的成果能遵循档案原貌,再现彼时情境。通览各辑,研究者可由此感受晚清至民国时期社会发展、法律制度、司法实践、机构设置、文书格式、乃至语言叙述伴随时代演进的诸般变化和微妙之处,从档案中获得历史复原式的信息资源和阅读体验。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
如何“选”。
由于档案卷帙浩繁,要从近两万宗诉讼案件中逐年选取不及存卷十分之一的经典案例,使之足堪这批档案的代表,如何遴选、以何种原则或标准遴选至为关键。除却文书保存状况这一客观条件,案例遴选更多地取决于整理者主观判断。这种判断实与我们的历史认识、问题意识和学术眼光息息相关。怎样使视野不至于掉入单一片面的陷阱,怎样能更清晰地展现基层司法的面貌。首先要求我们熟悉地方自然环境、历史沿革、经济状况、人群组织、风俗习惯。在此基础上,展现地方社会的整体性、连续性,兼顾历史特殊时期、关键事件对基层司法的冲击和改变,以及这种改变对对司法档案内容及形式产生的影响。简而言之,经典案例遴选基本以案件类型的典型性、审判程序的完整性、时代的特殊性和整体史料价值为首要考虑因素,同时还需兼顾文书的保存状况。
每一个案例都需经几轮甄选,于整个编纂过程反复比较斟酌,最终才得以在《选编》中呈现。第一轮,依据编目将所有的卷宗分年编排,从每年三五百至近千个卷宗中选取文书存量与内容相对丰富、类型也较具代表性的案例五十个左右。第二轮,调阅、浏览初选案例涉及的所有卷宗及档案,视诉讼过程是否完整、文书保存状况是否良好,案件类型是否多样,从中再次筛选案例二三十个。第三轮,在编写档案索引和整理图录的基础上,综合文书的各方面信息,精选十五至二十个案例,并撰写提要。第四轮,在撰写提要的同时,通过细读文书,进一步了解案情是否易于展现社会发展与司法实践的细节。最终选定进入《选编》的案例,每年五六个至十数个不等。
当然,所谓的“经典”,实属见仁见智,没有统一的标准,选案原则也只是相对的考虑,并非绝对的标尺,需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做相应的调整。龙泉司法档案虽涉及民国期间每一个年份,但明显存在晚清至民国初年案例较少、1930年代以后相对为多的情形。考虑到档案的整体价值,选编基本按年代早者多选、晚者少选的原则来落实。又因这批档案尚属晚近,不少精彩案例虽极富研究价值,但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或有违公序良俗,最终并未在《选编》呈现。此外,纠纷、诉讼往往枝节丛生,案中有案,案外生案,对于部分案情紧密相关的案件,均作同案一并处理,以保持案情与诉讼过程的完整性。
如何“编”。
相对于编纂体例的条理分明,具体的操作过程却要繁杂、琐碎得多。龙泉司法档案的浩瀚与混乱已见前述,要理顺每个案例涉及的所有文书,唯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舍此,并无捷径可寻。
同一案例整理可见所有档案,无论集中有序,还是零星散乱,均予以完整收录,分别编写档案索引。逐件提取档案的时间、责任者、内容、类型、卷宗号和原编码等信息,并以每件文书产生的时间为序重新进行编排,前后错乱的予以调整,粘连误裱或断裂者,再经一番分离合并,尽可能恢复原初的整体面貌。然后,按索引中的顺序将每件档案的图录附于其后。编排有序的文书将精选案例中的诉讼故事娓娓道来,起诉、受理、调查、传讯、起诉、审判、上诉、和解、执行等各个环节可按照发生之时的情境清晰演绎。最后,在仔细阅读文书内容的基础上,为每一例案件撰写提要,简单说明案件留存文书的基本概况,并撮要介绍案情内容与诉讼过程。既为读者提供最原始信息,又将整理案卷、归纳案情的工作成果传递给研究者。
对于编纂工作的具体开展也制定了基本的流程和详细且的规范。从案例定名到索引编写,从提要拟文到图录处理,乃至个别用词,凡易生分歧之处,尽量予以统一,而规范的制定与调整更是纵贯编纂过程始终。尤其是档案索引的编写,涉及的编辑规范最为繁琐细密。仅以“时间”一项为例。每件档案所展示的时间信息复杂多样,虽大部分于落款处书有完整时间,但不全甚至阙如者亦不在少数。有的除落款时间外,尚有拟稿、签收、批示时间,相较落款时间,或早或晚,并不一致。有的虽书有明确日期,却与前后文书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抵牾。而大量因漏书或残破所致之时间不详者,只能由整理者据相关知识及存卷其他文书内容予以推断。因此,对于时间信息的提取,我们制定了统一的原则:一般以文书的落款时间为准;落款时间缺失,则据签收时间、批示时间为断;上述时间均无,则据该件或相关文书的内容等予以推断。签收、批示及推断时间均加圆括号,并酌情加注说明。时间无从推断的则标为“时间不详”,加注说明排序依据。然实际编纂过程中,仍常遭遇超出规范所涉及之状况,则需整理者视具体情形作相应的调适,确保文书编排在不违背逻辑顺序的基础上,做到有规可循。
地方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诉讼文书并不都如制度规定般统一、齐整,超越条例以外的借用、延用等状况比比皆是,各类民间文书更是复杂多样。整理者必须在熟悉不同时期文书格式以及基本的司法制度、地方习惯等前提下,进行甄别、推敲、鉴定、概括,并据不同时期诉讼制度、文书格式的变化和特点,适时调整处理原则。如民国时期诉讼案卷中存在大量与制式狀纸内容相同的稿件,它们或夹于状纸正本之中,或直接粘于状纸之上,或散落案卷之间。从外在形式细节来看,多有不一致。有的书写规整清晰,似为抄录,有的多有涂改,更像草拟;有的书有时间,时间或早于、或晚于、或同于正本;少数落款处盖有具状者私人印鉴、甚至司法官署的钤章。可见这些稿件或许源于不同的形成机制,其性质与用途未必如一,而在不同阶段呈现的基本样态也略有差别。整理组经多次商讨,将这类稿件附于相关状纸正本之下,一则可补充状纸内容不全者,二则在不打乱文书顺序与条理的前提下,保持案卷的完整性。而对于其性质的确定,则随编纂过程中的认识有所变化。鉴于1912年至1927年阶段的档案原文中有多处称此类稿件为“原稿”,《选编》第二辑中我们权且将其统一定名为“狀稿”;而自1928年后档案原文中更多见“副本”、“缮本”之类,且出现同时留存多份油印或复写本的情况,又因除状纸以外,诸多声请书亦存在同类文书,故自第三辑开始将这类档案定名统一调整为“书状副本”。
地方文书实际状况永远比我们预期的更为纷然杂陈、鲜活灵动,各种问题层出不穷,常让整理者陷入无规可循、模棱两可的境地。既要遵从档案原貌,又要兼顾体例统一,其中的繁复实非聊聊数例所能道尽。呈现于读者面前看似简单的选编,于整理者而言,不仅考验耐力、态度,更时时面临知识储备、逻辑推理、学术眼光的挑战。司法档案为法律文献,而整理组各个成员均未受过系统的法学专业训练,《选编》中涉及法律专业知识之处恐多有不当,请各界学人海涵。其中存在的各种疏漏与错误,容我们日后再行订正。
最后,我们要对中华书局参与《选编》编辑出版的所有人员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感谢。无论是贯穿始终的规范制定,还是最后的定稿版式,都是整理组和编辑团队合作无间的产物。编辑团队杰出的专业水准、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和难能可贵的团队协作精神,不仅是选编工作顺利完成的重要保障,也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和支撑。
《龙泉司法档案选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