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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道立则善人多:论清代乡村塾师的教化实践
来源:《船山学刊》2014年第1期 作者: 蒋威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30

【摘 要】清代的乡村塾师虽然大部分属于底层士人,但是仍然具有士人那种以国家意识形态或者儒家意识形态重塑乡民的精神世界与重构当地礼仪习俗的情怀。他们通过教育化俗、乡言化俗、礼仪化俗、惩恶扬善等方面的教化实践,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化民成俗的作用。教育化俗,是乡村塾师推广教化的基点;乡言化俗的方式,深入当地乡民的日常生活,浅白易懂,利于不同层次受众的接受;礼仪化俗则实现了其对于乡土礼仪风俗从言论到实践的重构;惩恶扬善是乡村塾师教化实践的核心部分,具有遏制劣行,使人心向善的效果。

【关键词】清代;乡村塾师;教化;师道

 关于明清时期塾师在乡村社会中积极的教化作用,本人曾经从其参与国家教化组织,撰写通俗的诗歌、戏曲、族谱、碑文,孝敬父母,遵守礼制,救助弱势群体等方面做过初步的探讨。[1] 随着研究的深入,本人发现乡村塾师的教化实践活动远非如此,还有更具说服力与特色的实践内容值得我们去关注与研究。本文试图从清代乡村塾师的教育化俗、乡言化俗、礼仪化俗、惩恶扬善等方面展开论述,探求其以国家意识形态重新构建乡民精神世界及风俗习惯的过程。

一、教育化俗

《周易》曰:“蒙以养正,圣功也。”[2] 一些清代官吏与学者特别强调蒙养教育对于教化的积极作用。清初任官广东的汤来贺在《孙六言歌序》中写道:“兹承乏岭表,思以教化先政刑,因取《六言歌》旧本删订,攒续数十首以补其所未备,与《养蒙图说》并梓以训童蒙。倘塾师留意于风化,日讲明而不倦,使斯民童而习焉,积久而扩充焉以正其情,以复其性,庶几风移俗易,咸遵六谕以成孝友婣睦之风。戢干戈而槖弓矢,兴礼乐而致太平,于斯民有厚望焉。”[3] 嘉道年间湖南人严如熤认为:“欲正教之兴,则必使城镇村落之间多读书务正之人。查习教徒众,西北为盛。南方州县应试童生,常二三千人。西北则著名州县应试童生,或止数十名百名,则读书之人寥寥可知。读书明理之人少,无怪邪教之得以蛊惑愚民也⋯⋯村落中有一二明理之童生,即可少数十户吃教之愚民。”[4] 可见读书明理对于乡民风化的重要性。同时期的陶澍也在《<阴骘文引蒙>序》中说:“许君石华以丁生绍中所注《阴隲文》见示。其书不征事迹,语简而明,为童孺所能解,意欲塾师于讲授经义之前授以此篇。俾童蒙先入为主,终身受益。置之乡塾中为《小学》之辅,将见口诵躬行。蒙养正则善人多。斯亦化民成俗之一助也。”[5]可见,治理地方的官吏与留意风教的士大夫均将蒙养教育看做是化民成俗的重要手段之一。

北宋著名理学家周敦颐曰:“师道立则善人多。善人多,则朝廷正而天下治矣!”[6] 这种思想对清代乡村塾师自身的教化觉悟影响至深,成为其教学实践的有效指南。将教化思想融入教学,革新教学内容,是塾师们化民成俗的有效方式之一。如乾隆时秀水人徐侣郊馆珠溪,“教子弟一以《小学》为宗,风俗为之一变。”[7] 又如无锡人余治(1809 ~1874),“其为教虽初学童蒙,必日与讲孝子悌弟,及善恶果报故事一二条。谓‘师道立则善人多’”[8]

在清代的乡村社会,一些塾师还利用自己“师”的身份、社会威望与其掌握的文化权力、文化资源积极主动地展开教化,以化民成俗,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嘉庆九年副榜贡生番禺人黄位清,“家居授徒”。“昔时里中老儒如君者凡十余辈,皆醇朴方谨。贫者惟授徒自给,不肯妄有所取。所学深浅不同,而必勤恳自力,讲诵不辍,乡俗咸敬重之。此其人虽不用于世,而有益于士习民风者不少。”[9]嘉道时人程步蟾,“授徒四十余年,不离屋之旁舍”。邑巨室恒聘以重币,皆坚辞不往。人问是何原因,其曰:“世所谓师者,特师之云尔,未必果从其言也。今吾里读书者皆信吾、师吾,惟吾言是从。其不读书者闻吾言而悦信之,从之,亦即师吾者也。凡不子不弟者,吾将孝友之;乔桀卓鸷者,吾将驯柔之;贪者,吾廉之;奢靡者,吾素朴之,使吾一里之俗小变于前,吾心安矣。不犹愈于不家食者邪?”[10]可以看出,作为乡里塾师,不管是黄位清还是程步蟾,都在当地获得了乡民的信赖,有一定的社会威信,掌握着一定的文化权利,成为其教化乡里的有力保证。同时,他们出于士人的使命感与对乡里的热爱之情,不仅将教化乡里看做是应尽之责任,还将其视为实现生命价值的一种途径。又如道咸时昭文人(分常熟置)孙宝书,“会遭粤贼之乱,县城陷焉。侍朗夫公避寇于南通州之乡,父子皆以授徒餬口,饔飱几不给,而不妄受人一钱一粟。来学者亦皆窭人子。朗夫公曰:‘今日多一读书之子弟,他日即少一失业之游民,天下之乱其少弭乎? 若较量修脯,则贫民子弟废学者必多。多一废学之子弟,即多一失业之游民矣。’乃与其乡之父老,约有来学者,修脯之多寡有无,均不问。乡人感其意,争就学。君承朗夫公之训,终其身以授徒为事。盖以韦布之士无补于时,惟出其所学启牖后进。其秀杰者可以有成,其愚顽者亦化为善良,不致流于不肖。乡闾安靖,争讼衰息,于世不为无补。”[11] 以授徒糊口的孙宝书父子,以“今日多一读书之子弟,他日即少一失业之游民”为教学宗旨,不问“修脯之多寡有无”,最终,“乡闾安靖,争讼衰息”,教化效果显而易见。也就是说,这些乡村塾师因为其教书育人的身份,无意中充当了弟子与乡民精神领袖的角色,重构与改造着他们的精神世界。

二、以乡言化俗

在乡村社会,一般小民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极易接受乡言琐语,对于文言书面之词略觉疏远。一些乡村塾师身处其中,对此深有感触。出于一种社会的道德感与责任感,面对不良的社会风气,他们深恶痛绝,决定用俗浅乡言来写文创作,以此移风易俗,化民成俗。明代即有乡村塾师尝试此种创作,如昆山人沈次谷“悯俗之日薄,因演《小学古事》为诗歌,颇杂以俗语,使闾巷妇女童稚皆能知之”。[12]清代乡村塾师亦继承此种作风,并发扬光大。康雍时陕西泾阳人王承烈,“家极贫,授徒供甘旨,岁饥未尝缺。居镇城与乡人按保甲法稽察巡守,编善俗歌谣。令守城行夜者讲诵,乡人化之。”[13]这些用乡言所写的善俗歌谣,通俗易懂,重构了乡民的伦理观与精神世界,亦成为乡土文化的一部分,改造了民间习俗。

以乡言俗语教化乡民最为成功者当为无锡人余治(1809 ~1874)。其“以训蒙为活,”“家无儋石,喜集刻善书。所刻皆俚俗。常言谓,我乡里人,只会说家常话。高文典册,性理经义,自有当代名儒主张大局,我何敢再赘一词。故其书虽为世俗所传布,而自顾歉然······又尝以乡约劝善,人多厌听。因势利导莫如演戏。而近日梨园每习为诲淫诲盗,伤风败俗,不忍名言。即有忠孝节义等剧,又大都帝王将相,名门大族,比儗太高,以之化导乡愚,药不对症,奚啻隔靴搔痒。遂作劝善新戏数十回,词白浅近,一以王法天理为主,集成一班敎诸梨园子弟学习试演。一洗诲淫诲盗诸习, 虽非阳春白雪, 颇为乡里人所乐观。”[14]余治所刻善书,皆以“家常话”,体现乡村塾师的自身文化水平与乡土特色;其因政府乡约劝善失效,创作劝善新戏,“词白浅近”,最终“颇为乡里人所乐观”,不仅达到了化民成俗的效果,还丰富了乡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总之,乡村塾师的这种以乡言化俗的方式,深入当地乡民的社会生活,生动活泼,对文化水平不高的妇女儿童,乡间老人和庄稼汉等都有很大的影响,其教化效果甚至远远大于政府组织的乡约、乡饮酒礼、宣讲圣谕等这些枯燥乏味的教化方式。这种教化方式,已经深入到乡村社会的内部,其教化效果较为明显,一定程度上丰富和改造了乡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三、以礼化俗

清代士大夫在地方社会推广教化时,非常重视儒家礼仪在化民成俗中的作用。如清中叶学者凌廷堪(1755 -1809)曰:“然则圣人正心修身,舍礼末由也。故舍礼而言道,则杳渺而不可凭,舍礼而言德,则虚悬而无所薄。民彝物则,非有礼以定其中。而但以心与理衡量之,则贤智或过乎中,愚不肖或不及乎中,而道终于不明不行矣。”[15]焦循(1763 -1820)也认为,“礼论辞让,理辨是非。知有礼者,虽仇隙之地,不难以揖让处之,若曰,虽伸于理不可屈于礼也;知有理者,虽父兄之前,不难以口舌争之,若曰,虽失于礼而有以伸于理也。”[16]可见儒家礼仪在教化过程中可以使繁杂的义理变得更加地具体,可操作性强,而且能让不同层次的人乐于接受。当今著名的华南学者科大卫和刘志伟也认为:“到明清时期,当士大夫要利用文字在地方上推行教化的时候,他们采取的一种主要途径就是在地方上推行种种儒家的‘礼仪’,并同时打击僧、道、巫觋的法术”[17]。

清代的乡村塾师一方面以士人的身份自居,有一种推广儒家礼仪以化民成俗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各种礼仪程序纷繁复杂,使其成为乡人延聘与请教的对象。清初教学乡里的桐乡人张履祥就非常精通丧葬礼,所著《丧葬杂说》序云:“冠婚丧礼,礼之大者。今里俗婚礼犹存古意,冠礼废矣,然未有违礼伤教如丧祭之甚者也。习俗锢人,贤者不免,特为拈出数条使知其非,知非必将求是,庶其亟复之。至此说多言俗敝,罕述礼文,盖其义已备于《家礼》、《会典》诸书矣”[18]。张履祥经常为周围的民众和学子解答关于丧葬礼的困惑。[19]同样教学乡里的颜元更对儒家礼仪非常精熟,曾经花费很大的精力去学习冠、婚、丧、祭礼甚至士相见礼。其友王法乾“为子加冠,宿先生(颜元)为宾,行如礼”[20]。同时期仁和人沈兰先,“以末世丧礼不讲,重辑士丧礼说,荟萃先儒之言,定其可行者以授弟子陆寅。”[21]可以看出,相对于一般乡民而言,这些塾师在礼仪方面的知识较为丰富,甚至以此著书立说传与子弟。还有的塾师以礼教化弟子。如《拾箨余闲》言:“近见塾师于斋中设圣贤图像,教子弟习礼于前,使不忘恭敬,法良善也。”[22]

在民间社会,婚嫁丧葬之礼最为重要。一些乡村塾师利用所学婚嫁丧葬之礼,极力改变乡村小民肆意践踏礼仪尊严的行为,以推广教化,化民成俗。如湖南新化人邹文苏,“嘉庆十六年循资充岁贡,乃绝意进取,以郑贾学教授乡里,自辟精舍为‘古经堂’······俗婚葬不如礼,至有歌舞殡侧,谐谑于新妇之房以为吉利者。君厉禁之,俗渐以化。”[23]晚清河内人田致淑,“终身以训蒙为业。取与不苟,淡泊自甘。居丧禁用鼓乐,及酒肉宴宾之事又力变停丧不葬之习。邑中亦有一二家化之者。居乡里凡有关风化之事,必竭力图之。”[24]这些乡村塾师除了以其丰富的礼仪知识重塑民俗,而且以其具体实践主持当地乡民的婚嫁丧葬之礼,掌握一地的礼仪风俗,实现了对于乡土民俗从言论到实践的重构。[25]

四、惩恶扬善

有目的地改善社会习俗与风尚,除了包括推广礼教,宣传有关伦理道德,尤其需要劝善惩恶,特别是要旌德扬善以作为表率与示范。所谓“师道立则善人多”,师除了对弟子有劝善去恶的教育责任,而且对宗党乡民亦有此义务。这一方面来自塾师在地方社会所树立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出于一些塾师喜善恶恶的本性。如康熙年间无锡人张光宙,“以授徒糊口”,“嫉恶如仇。凡事关伦理,遇人不是处,辄义形于色,虽亲党宗族不少避。”[26]溧阳人潘天成,“同县许国昌遇天成尤厚,使为童子师。邻家儿詈母,天成召其乡老人呼儿共惩之,儿悔谢乃已。”[27]乡村塾师之嫉恶如仇与喜善劝善相辅相成,成为其教化乡里的一种方式,也成为其个人修养与高尚情操的一部分。清初桐城人戴硕,以授徒为生,“与人交无畛域,与人语辄以为善相劝勉,津津不休。一见之此语,再见之亦此语,有兴起者辄喜不寐。无老幼贤愚皆服其长者不敢犯,犯之亦不校。”[28]乾嘉时湖南安化乡村塾师陶必铨,“一行之善,一字之长,即自若不及,津津乎有味言之。惟不能面谀人。有过失,或痛加折斥,豪势不稍假。然事后卽不复记忆,人知其无他,弗憾也。”[29]道咸时南海县学生员梁树功,“家遂贫,授徒自给”。“见小善称道不去口,遇不肖者不通一言,未尝盛气折人,而族党敬惮。”[30]晚清冀州人谢山寿,“授徒里中”,“性笃厚而爱人,有善揄扬之,惟恐其不显;有不善晓以理,不喻曲譬之,必俟其悟而改而后已。人既服君内行,又知其爱我也。皆以善自厉。”[31]可见,像张光宙、潘天成、戴硕、陶必铨、梁树功、谢山寿这样的乡村塾师,本有喜善恶恶的性情,加之特殊的身份与地位,其惩恶与劝善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教化效果,乡民也大受其益,风俗因之而改变。

乡村塾师颂扬与表彰节孝是其旌德扬善的重要内容,也是其教化乡里与化民成俗的有效方式之一。这与清政府对于节孝的鼓励与旌表密不可分。康熙三十七年(1698),十二月,上谕大学士等:“兴起教化,鼓舞品行,必以孝道为先。节妇应加旌表,孝子尤宜褒奖。”[32]雍正三年(1725),三月,雍正帝谕九卿等:“节行为风化之首,故旌扬盛典,历代崇之。朕即位以来,拳拳以敦教化,励风俗为务。恩诏中敕令旌表节义。嗣又颁发谕旨,至再至三。诚欲地方有司,加意采访。每见直省举报节行,俱系民间妇女,而营伍中人绝少。岂旌典例由生员具呈,教官具结,与兵丁声气渺不相通,无由举报耶?”[33]在雍正帝的上谕中,“旌典例由生员具呈,教官具结”一句极值得注意,可知政府旌表节孝需地方生员首先向教官反映,随后才能得到实行。可见部分塾师的表彰节孝行为与其生员身份有着重要关系。不少塾师为了有效地引导风俗人心,亦乐衷于此。如江阴人刘尔鼎,“乙酉后,乃设帐于广陵及淮阴诸郡”,“于时人所不能言不敢言者靡不抵掌直陈······如贞女邢氏守节,丁氏死节,梅庵悉为请登邑乘。至若孝子陈忠事死如生,羽士沈开恒哭母失明,梅庵又为呈请旌表。”[34]常熟人张有光,“隐居授徒”,“里中葛孝子、许节妇贫困死,无嗣。有光为诣县请表,俾不得没。”[35]嘉定诸生张承先,“教授安亭里,数十里间,事关节义,必采访确实,胪陈当道,以风励末俗。”[36]

更有甚者,有的塾师会为节妇、烈妇建祠、建坊以示奖励,希望以此教化民众与后世之子孙。如苏州陈烈妇死,“里有塾师曹素叔,尽出所蓄金,建烈妇祠,图像以祀,并祀旁近地节妇九人。”[37]太仓人唐象贤,“尝倾馆谷为孀姊建坊,里党称之。”[38]由此可见,这些乡村塾师在其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能够出金为节妇与烈妇建祠、建坊,表明其对于此事有极高的热情,对于教化所倾注的心血之多。

清代在基层社会亦有专门彰善抑恶的教化场所为申明亭。但是,这些场所往往年久失修,运行不利。乾隆九年(1744)四月,浙江按察使万国宣奏,“府州县向设申明亭,刊教民榜文于内。凡不孝不弟与一切为恶之人,书姓名于亭,能改则去之。迄今年久,有亭在而板榜未设者;有基存而房屋倾圯者;更有为胥役民人侵占租赁者。良法徒存,劝惩未着。请通行直省,将各属亭基房屋,逐一清查修葺。仍于各里大村巨镇,现在宣讲圣谕之所,一体设立申明亭。”[39]不仅在朝官吏认识到申明亭的教化作用,并力争地方重建,而且在野小民如塾师也积极倡建。如嘉道时湖南新化人邓显鹤在其兄邓显鹃的墓志铭中写道:“以经义授徒里中,博修脯以养”。“处人骨肉间,与父言慈,与子言孝,谆谆然声泪俱下,不听不止。嫉恶严人有不直,怒形于色,其人改即欢然。遵吾父遗意,率里中四村人仿功令建申明亭,朔望父老咸集,相与讲仁让,别淑慝,虽有暴杰子弟,见之弛服。”[40]可以想见,只要有申明亭存在的地方,少不了一些热心塾师的参与。这也在某方面提升了塾师们在惩恶扬善过程中的权威地位。这些乡村塾师惩恶扬善的教化思想与其长期形成的权威地位,能够让其在地方形成威慑力量,从而主持正义,遏制劣行。清初江西南昌人刘丁,“弱冠补弟子员,授徒自给”。“然与人为善,欵欵悃悃,发于至诚。里党有为不义者,遥望冠舄恒反走,曰:‘吾不敢见刘先生。’往往徙其所为。”[41]康乾时山东乐陵人贾至刚,“及至授徒,仍以儒业······而性明决,为乡里所畏敬。僻村某乙以细故为蠹役持符索诈,公察其伪,即斥退之。有匪类挟私货欲嫁祸族子某者,时公赴府试未归,众议为之排解,谓不可令公知也。”[42]乾嘉时徽州绩溪人胡匡宪,“授徒城内”“生平严气正性,言动必以礼法。所交游多名宿,如方按察茶山先生体其一也。然皆敬畏公,里中后进有为非者,必曰无令某先生知之。道旁有跛倚箕倨者见公至,必改容。”[43]

结 语

清代的乡村塾师虽然基本由学历较低的生员和童生组成,属于底层士人,但是仍然具有士人那种以国家意识形态或者说儒家的意识形态重塑乡民的精神世界与改造当地的恶劣习俗的情怀。从最高层的统治者,到地方官吏与一般的学者,都注意到了乡村塾师的这种不可低估的教化作用,对于“蒙以养正”与“师道立则善人多”有着深刻的认识。同时,社会各个阶层,包括一般家长对于师德的要求,也使塾师职业在民间蒙上了教化色彩。[44]处于如此场域之中的乡村塾师群体,通过教育化俗、乡言化俗、礼仪化俗、惩恶扬善等方面的教化实践,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化民成俗的作用。其中,教育化俗,是乡村塾师推广教化的基点。将教化思想融入教学,革新教学内容,是塾师们化民成俗的有效方式之一。也正是在教育过程中“师”的地位的确立,使他们的社会威望与地位有所提高,并且掌握着文化权力和文化资源,为其积极主动地展开教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乡言化俗与以礼化俗在乡村塾师的教化实践中具有鲜明的特色。乡村塾师以乡言化俗的方式,深入当地乡民的日常生活,生动活泼,利于不同层次受众的接受,其教化效果相当明显,一定程度上丰富和改造了乡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明清时期,当士大夫要利用文字在地方上推行教化的时候,他们采取的一种主要途径就是在地方上推行种种儒家的“礼仪”。乡村塾师知识的博杂与各种礼仪程序的纷繁复杂,使其成为乡人实施礼仪时的延聘与请教对象。这些乡村塾师除了以其丰富的礼仪知识重塑民俗,而且以其具体实践主持当地乡民的婚嫁丧葬之礼,实现了对于乡土礼仪风俗从言论到实践的重构。惩恶扬善是乡村塾师教化实践中的核心部分,同时也是注解“师道立则善人多”最为有效的内容。一些乡村塾师之嫉恶如仇与喜善劝善的本性,既是其个人修养与高尚情操的一部分,也是其实践惩恶扬善行为的前提。他们旌德扬善的内容包括表彰节孝,为节妇、烈妇建祠、建坊等。这些乡村塾师的教化思想与实践及其长期形成的权威地位,在地方社会形成了一定的威慑力量,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遏制劣行,使人心向善的效果。总之,清代乡村塾师的这些教化实践,重塑了乡民的精神世界,改造着地方的乡土习俗,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1]蒋威:《论明清塾师在乡村社会中的教化作用——以江南为中心的考察》,《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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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齐学裘:《见闻随笔》卷一《余晦斋杂论》,续修第1181册,第143、143页。

[9][30]陈沣:《东塾集》卷六《国子监学正衔黄君墓碣铭》,续修第1537册,第331页;卷六《豆村梁君墓碣铭》,第330页。

[10]路德:《柽华馆文集》卷五《程府君墓志铭》,续修第1509册,第447页。

[11] 俞樾:《春在堂杂文》六编卷四《孙玉堂墓志铭》,续修第1551册,第39-40页。

[12]归有光:《震川先生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99-120页。

[13]蔡世远:《二希堂文集》卷九《刑部右侍郎泾阳王公神道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25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64页。

[15]凌廷堪:《校礼堂文集》卷二十四《复钱晓征先生书》,续修第1480册,第274页。

[16]焦循:《雕菰集》卷十《理说》,续修第1489册,第205页。

[17]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第8页。

[18]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附录《张杨园先生年谱》,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494页。

[19]如《杨园先生全集》第544 页载:“里有妻死而娶再醮之妇者,其再醮之妇死,子妇问所服。”第1510页载:“夏六月,答张佩葱问丧礼”。

[20]李塨:《颜元年谱》,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1页。

[21]全祖望:《鲒埼亭集》卷十三《沈甸华先生墓碣铭》,续修第1429册,第64页。

[22]孔毓埏:《拾箨余闲》,续修第1177册,第162页。

[23]邓显鹤:《南村草堂文钞》卷十四《例授修职即岁贡生候选训导邹君墓志铭》,续修第1501册,第593页。

[24]方宗诚:《柏堂师友言行记》卷四,续修第0540册,第577页。

[25]蒋威:《论清代的塾师与乡村杂事》,《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1年第7期。

[26]马小林、鲍国强:《族姓史料丛编· 张氏》,中国国家图书馆编2000年版,第308页。

[27]赵尔巽等:《清史稿》卷四百九十八,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3776页。

[28]戴名世:《南山集》卷九《先君序略》,续修第1419册,第190页。

[29]陶澍:《陶文毅公全集》卷四十七文集《例赠儒林郞翰林院编修显考萸江府君行述》,续修第1503册,第571页。

[31]贺涛:《贺先生文集》卷三《谢倬峯墓表》,续修第1567册,第178页。

[32]《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九十一“康熙三十七年十二月戊午条”, 《清实录》第5册,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892页。

[33]《清世宗实录》卷三十“雍正三年三月乙卯条”,《清实录》第7册,第6312页。

[34]马小林、鲍国强:《族姓史料丛编· 刘氏》,中国国家图书馆编2000年版,第222-223页。

[35]顾镇编辑,周昂增订:《支溪小志》卷三,《乡镇志专辑》第10册,上海书店1992年版,第55页。

[36]陈树德、孙岱纂:《安亭志》卷十八,《乡镇志专辑》第3册,第391页。

[37]徐珂:《清稗类钞》贞烈类《陈烈妇拒奸被杀》,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3104页。

[38]时宝臣纂修:《双凤里志》卷四,《乡镇志专辑》第9册,第53页。

[39]《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十四“乾隆九年四月甲寅条”,《清实录》第11册,第10935页。

[40]邓显鹤:《南村草堂文钞》卷十五《仲兄云渠先生墓志铭》,续修第1501册,第603页。

[41]李绂:《穆堂类稿》初稿卷二十六《文学刘先生墓志铭》,续修第1421册,第511页。

[42]郝懿行:《晒书堂集》外集卷下《赠奉直大夫贾公传》,续修第1481册,第607页。

[43]胡培翚:《研六室文钞》卷九《赠奉直大夫叔祖绳轩公行状》,续修第1507册,第474页。

[44]徐梓:《传统学塾中塾师的任职资格》,《教师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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