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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口流动背景下的教育机会冲突问题——关于土客学额之争的考察
来源:《社会科学战线》2013年第3期 作者: 刘希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28

 摘要:清代学额配置的基本原则为分区定额,与之相应的是原籍应试入学原则。在此之外,存在专为流动人口而实行的入学方法,即寄籍应试入学政策。相对于庞大的考生群体而言,学额永远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由此出现了流动人口虽已满足寄籍应试条件,却仍因流入地原有土著士民的阻挠而无法顺利应考的土客学额纷争现象。探讨清代人口流动背景下的教育机会冲突问题,既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刻地理解传统社会教育与户籍之间的紧密捆绑关系,也可为当代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入学尤其是就地高考问题提供一种恰切而有益的历史参照。

关键词:清代;流动人口;教育机会;学额之争

 

众所周知,当代中国教育与户籍之间呈现出一种紧密“捆绑”的特征。在这一“捆绑机制”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及其之后的升学问题,成为一项影响巨大而广泛的时代难题。如果我们将研究视线向前回溯至传统社会,会发现科举考试也是与户籍紧密捆绑,而且同样存在着人口流动背景下的教育机会冲突问题。在简略介绍清代学额基本配置方式与入学考试原则以及流动人口入学政策的基础上,本文通过若干案例管窥人口流动背景下本地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的土客学额纷争问题,进行相关反思与讨论。

一、清代学额的配置与入学原则——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

清代学额就是清代学校生员名额的配置。具体说来,学额被分配到府、州、县学或是卫所学。此外,还存在着在分区定额这一基础上,主要通过在试卷封面另编字号的技术手段为某些特殊考生群体配置专额的现象,有的是在某一地区学额内为各群体或者是单独为某些特别群体的考生配置专额,有的则是在某一地区的学额之外,再单独为某些特别群体的考生配置专额。但总体而言,分区定额是学额配置的一种基本原则。学额的分区配置主要是依据各地文风高下、赋税轻重以及人口多寡等因素而定。对于边远地区的“科举小省”而言,其学额配置还包含了政府的一种特别照顾之意。

与分区定额原则密切相关的是原籍应试原则,它要求考生在原籍所在地以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参加入学考试。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要义,其一为原籍所在地,即“原籍地”。其二为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即“籍类”。在原籍应试原则中,考生必须同时遵行原籍地与籍类两方面的规定,违反任何一个方面都可能构成非法冒籍(即“冒充户籍”)应试。1 就地域维度来看,原籍应试原则意味着考生必须在其原籍地应试入学。具体说来,县、府试也一般在考生原籍所属之县、府境内进行。

此外,清代入学考试的各层级,包括府、县试以及院试,均存在原籍应试原则的例外或者说特别情形。如府、县试中均存在“借考异地”的情形,而院试也存在“调考”、“借考异地”的情形。由于在异地借考、调考中,考生一般仍以原籍地所属户籍类别报考,且多数情况下仍是在其原籍地学额内录取,只是考试地点与通常意义上在原籍地应试不同,因此可以视其为原籍应试原则的特别情形。基于此,考生在原籍所在地以本身所属户籍类别应试,严格说来只能说是原籍应试原则的一般情形。

二、清代流动人口的入学方法——寄籍应试政策

在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之外,清代还存在针对流动人口实行的寄籍入学政策。所谓寄籍,是指客民或者说流动人口加入其流入地的户籍系统。寄籍入学就是指某一考生或其祖、父落户至原籍之外的另一地区,该考生以这一地区的户籍通过考试而入学。寄籍应试政策即流动人口就地入学应遵循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教育与户籍之间的捆绑关系。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看,可以说它也是“科举户籍制”的一种表征。

具体来说,清代寄籍应试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在落户年限上,一般以田庐、坟墓为凭,田亩以纳粮之日为始,庐舍以契税之日为始,计足20 年以上者可以于流入地应试。其二,由于落户需要以置有房产或田产等不动产为必要条件,因此寄籍应试也必须以置有房产或田产为必要条件。除此之外,往往格外强调以寄籍地置有祖、父坟墓为条件。这两方面的要求密切相关。其三,寄籍应试一般以“原籍实不可归”为前提,否则必须回原籍地参加考试。其四,申请寄籍应试的考生,必须在取具族邻担保凭证之外,向流入地政府说明其属于“寄籍应试”,否则即使已经满足年限、房产或田产等条件,也将被判定为非法冒籍应试。

以上4 个条件是清代有关寄籍应试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或者说是一种“定例性”要求。除此之外,存在着某些变通之处,比如在官方组织移民等特殊背景下,有时便会出现对流动人口就地入学政策规定进行变通的情形。这种变通主要是在年限规定方面,即降低落户最低20 年的要求。甚至在个别情况下,可以不拘年限随时落户,就地参加入学考试。如因受到战乱、灾荒的影响,甘肃在招垦入籍的过程中规定应垦落户10 年便可应试入学。2 例如顺治时期,针对辽阳地区招垦乏力的问题,吏科左给事中王益朋曾在《请定辽阳规制疏》中奏请放宽寄籍应试的年限限制。顺治十四年( 1657 ) 题准:“直省俊秀,愿充辽生者,许全家移住,令该府收入版籍,一体考试。”3 可见,只要入籍这一地区便可参加入学考试,并不存在年限方面的要求。

在清代,这种不拘入籍年限便可寄籍应试的情形虽不普遍但也并不罕见。众所周知,清代历史上有过“湖广填四川”的人口大流动。明末清初,战乱、灾荒导致四川人口大量消亡,田地荒芜。为尽快恢复其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大力组织官方移民。在这一过程中,取消寄籍应试的年限限制便是其移民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4又如康熙时期,杨瓒任浙江宣平知县,也曾在该地实行入籍便可应试的政策。5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变通只是存在于个别特殊背景之下,多数情况下寄籍应试都要按照一般性规定进行。

三、清代人口流动背景下土著与客民之间的教育机会冲突——土客学额之争案例剖析

学界通常强调的是,举人、进士等高级科名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直接关系到各省政治人才在全国所占的比例,因而受到高度重视。实际上,在明清时期,像生员这一较低层级的科名也同样为各地所重视。这是因为其层级虽低,但毕竟也是一级科名,更重要的是它成为生员获得更高一级的科名——举人、进士的前提,加之对于童生群体而言,其学额同样是一种稀缺性资源。

在官方组织的大规模移民活动中,有时放宽寄籍应试条件,甚至没有年限要求, “即刻”便可入籍应试。在此种情形中,因属于官方的政策安排,往往不会出现原有土著阻考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土客学额纷争的现象。但如果是民间自发移民,则很可能出现土著阻挠外来士子应试的问题。

清代各地学额会随着应试者的多寡而进行调整,但一般说来,是减少容易而增加相对要难一些,毕竟有所谓“学额不得轻议增加”的规定。如果某一地区的学额能够随着较大规模外来人口的入籍而适当增加,则这种土客学额纷争问题比较容易解决,甚至可能不会出现冲突。但如果某一时期内,某一地区涌入了较大规模的外来人口,且这些流动人口相继入籍这一地区,其学额又未能及时加增,就比较容易引发土客学额纷争问题。例如在台湾的一些粤籍士子虽已满足了寄籍应试的条件,但台湾土著士子仍然对之进行阻挠与攻讦,反对他们寄籍应试。又如,清代中后期,广东高明县曾禁止已符合相关条件的外来士子寄籍应试。清代袁州府的万载与萍乡两县,也均曾发生过土著与客民之间的学额纷争问题。其中固然存在冒籍应试入学问题,但终究是有相当数量的士子完全满足了寄籍应试条件却无法顺利与考。6

在此,我们选取了若干典型案例以管窥人口流动背景下,流动人口与当地土著之间的土客学额纷争问题。

1. 乾嘉时湖南靖州通道县“十八姓”与当地土著的土客学额纷争7

在这一案例中,靖州通道县“十八姓”的来历,可以追溯到明代中后期。江西、浙江等地的吴、陈、刘、孙等“十八姓”民人流寓至湖南靖州,间住通道县。当时,通道县土著文风尚陋,应举者少,每逢考试多系“十八姓”前赴应考。后来,“十八姓”因在通道县“取进人多”,便入籍该县。随着通道县原有土著居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应试士子日渐增多,但科场竞争力却一直难以与“十八姓”相抗衡。至康熙末期,仍是“每试学额八名,梁、吴等姓分占六七”,学额多被“十八姓”所博取。土著士子心怀不甘,出现了生员易登瑀、邓之珩等人赴学政衙门控告“十八姓”文童刘传儒、朱旭色、孙缔宗等属于“州冒县籍”的案件。在确查“孙缔宗之父兄一贡四生俱系县庠,刘传儒已入通道腰股屯军籍”以及屯粮印册内确有朱旭色之父朱世儒的姓名之后,政府作出了“准许入县应试”的判决。这一控告始发于康熙五十八年( 1719) ,此后“数十余年相安无事”。

到乾隆末年,原土著居民与“十八姓”之间再起学额纷争,并引发了情节复杂、反复不断的法律争讼。乾隆五十七年( 1792) 通道县创修义学,经费来源于“共相捐助”,但“十八姓”中的梁、吴等姓多不愿出资,这成为引发原土著居民控告“十八姓”冒籍应试的一条导火索。该县众多的土著民人指责梁、吴、刘、陈等姓子弟远居“州城”却分考“县籍”,真伪难辨,认为应将其拨回靖州。时任知县的魏世标“未及详查”,便向上转达了原土著居民关于呈请改拨“十八姓”归州应试的看法,但巡抚姜晟在饬委陈廷庆详查之后,认为“十八姓”“俱系移居州境,在通道县中有坟墓房族者虽然不过二三”,但“自明至今在通应考举贡生监人数甚多,别无原籍可归”,且“十八姓”应考科举者中有十六姓皆系早年入籍通道县,因此应准予在县考试。控告“十八姓”冒籍应试的通道原土著生员杨正谊、杨至善皆被斥革衣顶,民人范嘉会等也被相应问拟杖责。

这一判决与康熙末年的判决结果基本一致,也就是说“十八姓”完全符合在通道县入学的规定。但在此之后的多年中,原土著士民总是因梁、吴等姓获占学额太多而一直耿耿于怀,“故每遇县考,恃众阻截,不令十八姓进城”。由于阻截者人数众多,地方官不得不采取变通策略。“先在县考毕本地童生后,复亲赴州城补考十八姓,列名册末,一体申送”,但梁、吴等姓子弟总因文理较优,取进者甚多。而原土著士民因其“在先”,“十八姓”入籍在后且居于靖州城而非通道县,故对于该县学额多被“十八姓”占去的问题始终未能心服。

嘉庆七年(1802),通道县文童张世伟看到知县“分处”考试,便径赴步军统领衙门呈控“十八姓”冒籍应试。值得关注的是,其控词中“只录乾隆五十七年县详送部,其十八姓早入县籍之志乘,及康熙五十八年详案并乾隆五十九年前抚臣姜晟委审批结之案概不叙入”。即只选取当年魏世标“详请改拨”的上报意见,其余不利于其控告的则一概回避。这固然不难理解,但终究是一种“掩耳盗铃”的行为。巡抚高杞等在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梁、吴、刘、陈等姓在明代已经入籍通道县,其先年入学出贡及曾任训导等事在县志中俱有记载,后虽居于靖州但只系“寄居”,且从未在靖州歧考,因此通道县即为“十八姓”原籍,因此“十八姓”并不属于冒籍。需要注意的是,“十八姓”中的确曾有吴承谦等13 人以靖州籍捐官、捐监的事情,但这一部分人员数量并不多,加之寄籍贡监改归之例曾一度停止,因此,刑部认为这并不影响“‘十八姓’原籍应当认定为通道县”的判决。

鉴于通道原土著居民“偏在边隅,学鲜师授”,难与“十八姓”士子竞争,为避免因“一则人少而取进者多,一则人多而取进者少”而再度引发争讼,高杞等奏请将二者分额取进。“十八姓”中除了武生梁东泰心有不甘,直赴顺天呈控而被驳回之外,其余双方基本上都认同了这一方案。应该说,如果完全按照自由竞争的方式入学,“十八姓”士子在科场上的竞争力明显优于原土著士子,则前者必将明显超越后者,且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都是如此,所以该方案还是向通道县土著士子作出了倾斜。刑部也基本上认可了这一解决方案,不过考虑到这一固定比例可能带来“或考名在先不能均补,或考名在后转可占先”的弊端,故认为应该按照等第名次照例帮补,不必拘于定数。8这一方案最终获得了嘉庆的同意。

2. 清代后期云南永北厅所属旧衙坪地区的土客学额纷争

清代后期,云南永北厅所属旧衙坪地区曾有一定数量的四川民人虽已达到了寄籍应试入学的条件,却因土著的极力阻挠而无法顺利应试,产生了土客学额纷争。大约在乾隆中期,四川等省的民人陆续进入云南永北厅所属的旧衙坪耕种北胜州高、章二土司田地,至道光时其规模已达到了1200 多户。这些垦地客民呈请入籍考试,但土著担心其学额尽被客民占去,故百般阻挠,以致土客双方展开了多年的争讼。“兹据布政使曾纪凤转,据署永北直隶同知朱垣能详称,查明该客民居住该厅已有年所,实皆身家清白,且自道光年间呈请入籍考试永北,士民恐被占去学额,争执不允,两造连年讦讼,积不相容。”9在此,清代政府有关寄籍入学的政策规定因土著的激烈反对而得不到有效执行。至道光一朝,在满足寄籍年限、身家清白的条件下,垦地客民呈请入籍考试,却终因土著的反对而无从实现。此时,土著群体共同对抗的不仅是客民群体,事实上是对抗了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说法律。但这一大规模的群体对抗也在一定的情理之中。在没有适当增加永北厅原本有限的学额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垦地客民入籍应试,势必会触动到原有土著的整体利益。自道光年间至光绪初期,由于土著士民的激烈反对,客民呈请入籍考试的问题一直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而政府也一直未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

至光绪年间,外来客民纳粮输赋已达几十年甚至百余年之久。兼署云南巡抚岑毓英对此进行了解之后,这一问题才真正被提上解决议程。“窃查云南永北厅属旧衙坪,居住四川等省客民江振声等一千二百三十九户,前经兼署抚臣岑毓英查明,该客民等自先辈迁居入滇,在该厅旧衙坪地方典当北胜州高章二土司田地耕种,验其契据及完纳土司粮票,均已在百余年、数十年不等,核与入籍之例相符,造具各原籍清册,咨准部覆,准其入籍考试。”10在如此长的时期内,旧衙坪土著一直进行强烈阻挠,在此情形下如果不采取相应的预防机制与变通措施便允许外来垦地客民入籍考试,十分容易引发土客冲突。加之这一地区的土著民风彪悍,而外来垦地客民数量也较多,冲突一旦爆发,极有可能是大规模的、激烈的,势必严重影响到地方社会的稳定。故此,署永北直隶同知朱垣能约请土客双方中德高望重之绅耆进行共同磋商。磋商的结果是援引广东新设东莞等县成案,为客民子弟单独设立学额,而土著原有学额维持不变,但廪、增、贡额没有增加,拟定土客生员一同凭文考录。

在不减少土著学额的情况下,为客民单独设立客籍学额,既维护了土著的原有利益,也解决了客民入籍考试问题。这一案例十分典型地反映了在较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分区定额、原籍应试原则可能遇到的一种困境,即客民遭受非法阻考的土客学额纷争问题。

3.嘉庆时期陕西商州地区的土客学额纷争

据史料记载:

伏思,寄籍童生年限相符,行查原籍,并无跨考情事,例得准其应试,原不准土著生童捏情阻考。惟是商州学额十五名,应试土著文童约有八百数十人,统计五六十人取进一名。现在商州土著民人三万五千余户,寄籍客民一万八百余户,烟户既多,将来应试童生自必不少。若准其与土著一体考试,必致多占学额,土著未免偏枯……今商州现在情形,事同一例,应请将商州应试之客籍童生另编字号,寄籍五六十名准其进取文童一名,最多以三名为率,并进取武童一名,均即于商州定额内取进,不必额外增添。

朱批:礼部议奏。11

可以看出,这也是外来移民已经达到寄籍应试入学的相关规定,却因土著的反对而无法应考的情况。巡抚朱勋奏请援引广东新宁县之例为客民另立客籍学额。从其所拟方案来看,该地区的客民数量约为土著的1/2,而其拟分学额却仅为土著的1/4,显然还是更偏向于当地土著考生。

四、反思与启示

对于庞大的考生群体而言,学额同科举乡、会试中额一样,永远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在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的原则之下,不同区域之间及某一区域内部的考生之间分别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

一方面,在入学录取率与士子考试竞争力存在明显区域差异的背景下,有的考生既不遵守原籍应试入学的规定,也不以合法的方式寄籍应试入学,而是想方设法冒充户籍,到竞争程度低、相对更容易录取的地方考试,由此形成非法的冒充户籍入学问题。另一方面,在人口流动尤其是较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某一地区可能因寄籍应试者较多,较多地“占用”本属当地“土著整体”的学额,因此,即使这些外来人口完全满足了寄籍入学的条件,土著士民也可能进行阻考,从而产生了土客学额纷争。应该说,这种土客学额冲突作为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遭遇的必然困境之一,在清代童试一级的入学考试中并不鲜见。土客学额之争既有小规模冲突,也有较大规模冲突; 既有弱强度冲突,又有高强度冲突。如本文所举乾嘉时湖南靖州通道县“十八姓”被攻冒籍背景下的土客学额纷争问题,就相当激烈且异常持久,清代后期云南永北厅所属旧衙坪地区的土客学额纷争与争抗同样相当持久。我们应该看到,尽管传统社会科举制的分区定额与原籍应试原则有着基本乃至根本的合理性与合法性,12但在人口流动尤其是较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之间的教育机会冲突问题。

鉴古可以知今,知今亦有助于通古。当代中国教育与户籍紧密捆绑,因此,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教育问题成为一项影响巨大的社会问题。2010 年,北京先后出现了5 次万人签名请求放开高考户籍限制的事件。13从清代教育与科举史来看,在官方组织移民或规模较大的民间自发移民的背景下,政府或先或后采取了变通措施,以解决流动人口的入学与科举考试问题。同样,当代政府也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问题。毕竟普遍的、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现象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种常态特征,以某种合理、可行的方式逐渐放开高考制度与户籍的捆绑,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应然的改革方向。

最新政策显示,黑龙江、安徽两省已宣称将于2013年开始取消“高考户籍制”,规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拥有当地3 年高中学籍、父母在省内拥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即可就地应试。其他如山东、福建等省份也即将放开相关户籍限制。不过,总体上看,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地高考的问题依然十分严峻,尤其在京、沪、粤等流动人口规模庞大的省市更是如此。

尤当注意的是,流动人口随迁子女高考问题的真正根源并不在于户籍本身,而是在于分区定额录取。分区定额录取的背后则是一个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两难选择问题。因此,在当今大规模人口流动的背景下,如何兼顾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在二者之间达成一种适度的平衡,便成为考验教育制度与政策设计者智慧的一道时代难题。

注释:

1刘希伟、刘海峰:《清代科举考试中的冒籍问题及其现代启示》,《教育研究》2012 年第1 期。

2昆冈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391 《礼部·学校·生童户籍》,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年,第258-259 页。

3索尔讷等:《钦定学政全书校注》卷29 《寄籍入学》,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年,第108 页。

4《清文献通考》卷19 《户口考》,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陈澧:《(光绪)香山县志》卷14 《列传》,清光绪刻本。

6刘希伟:《中国历史上的“高考移民”: 清代科举冒籍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年,第198 页。

7这一部分的史料均来源于《湖北巡抚高杞为审办生童张世伟呈控靖州十八姓冒籍考试事奏折》与《刑部左侍郎庚音等为遵旨审拟湖南通道县武生梁东泰京控案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嘉时期科举冒籍史料》,《历史档案》2000 年第4 期。

8《刑部左侍郎庚音等为遵旨审拟湖南通道县武生梁东泰京控案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嘉时期科举冒籍史料》,《历史档案》2000 年第4 期。

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4 辑,北京: 中华书局,1996 年,第736 页。

1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04 辑,北京: 中华书局,1996 年,第735-736 页。

11《陕西巡抚朱勋为酌定商州寄籍土著应试章程事奏折》,转引自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嘉时期科举冒籍史料》, 《历史档案》2000 年第4 期。

12刘海峰:《科举选才中的南北地域之争》,《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 年第1 期。

13杨世建: 《中国高考难迈户籍门槛,改革时间表“难产”》,http: / /learning. sohu. com/20101209/n278193207_ 2. 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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