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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桦:《语言与历史:清代“人丁”概念的异变》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19

【原文出处】《清史研究》2006年第4期。

[摘要]“人丁”一词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曾经有着非常高的使用率,属制度性词汇,为政府财政税收的专业术语,不仅在社会管理中,而且在人们的生活中广泛流行。但是到封建社会晚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税收制度的变革,“人丁”概念的内涵发生本质性变化,并且逐渐在人们的语境中消失。
在长达两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人丁”曾经是人们经常使用的词语之一,不论在政府的文件或公告中,还是在民间社会,其出现频率是很高的。然而在今天,“人丁”一词已基本从人们的语境中消失,像“人丁兴旺”这种由于长期流行而形成固定语义并因此仍留存于现代话语中的词汇,在当今社会已寥如晨星。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曾出现过不同的典章制度、思想观念以及社会形态,它们均具时代特点,有着各自产生、发展及消亡的演变历程。同样,语言语汇也是一种历史现象,作为信息传递的工具,语言的服务性决定了其自身必然带有深刻的时代烙印,以及特定的历史内涵。正如同不同的时代大都拥有与其社会特点及需求相适应的语言一样,随着社会的变迁,每个语词语汇也均具有各自发展和变化的历史。因此研究语言的历史性,成为我们了解和考察人类历史所不可忽视的重要视角。在清代,人们赋予“人丁”含义的多重理解与变化,昭示了晚期中国封建社会的诸多嬗变与特征。

 一、“人丁”概念的产生及其内涵

历史上关于人丁的记载不绝于书。人丁一词至迟秦代即已出现。在1975年12月于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的秦简上,撰写着这样的文字:“隶臣欲以人丁粼二人赎,许之。其老当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隶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赎,许之。”①这是载于“秦律十八种”之“仓律”中的律文,文中之“人丁”是指当时具有公民身份的成年人。汉代以后,人丁一词的使用渐广。

由于生产力的不发达,农业社会国家赋税多采用实物的形式,其中力役的征派主要以人们无偿地直接承担兵役与徭役的方式实现,而不是采用货币的手段支付,并形成相应的征调制度。这种力役制度在《周礼》中已现雏形:

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辨其可任者。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②

其力役征比的对象,即“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者,实际就是后来人们所说的“人丁”。在汉代,人们服应的劳役有“更卒”与“正卒”等名目。所谓“更卒”是指每年有一个月在郡县政府服徭役。而“正卒”是兵役,“一岁以为卫士,一岁以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③应役者除充“更卒”与“正卒”而外,还有艰苦的戍边之役。汉代还有以人口为对象的“算赋”、“口赋”之征,税收所得作为国家军事费用的支出。田租、算(口)赋、力役,构成该时期赋役制度的最基本内容。

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丁不仅是力役的直接承担者,同时还成为政府确定其它赋税征课的依据。譬如始于西晋的“户调”之征:“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④户调虽然按户征收,但收缴绢绵数量的多寡,却是由每个家庭中人丁的状况而定。西晋课征田赋,也是以人丁为据。“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⑤这种做法到唐朝时仍未改变。唐朝的租庸调之制,即是“以人丁为本”⑥。田赋的征收,采取计丁输租的方式进行,规定“每一丁租二石”⑦;“调”也以丁为课征对象,每丁“绢二丈,绵三两”;⑧“庸”则是交纳货币或实物,以替代丁役。

两税法的实施,开始改变人丁在封建赋役法中的地位。唐中期后,租庸调法弊坏,政府赋役法渐变。唐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⑨至德宗朝,杨炎推行两税法,人丁在赋役制度中的作用被削弱。两税法的税收基本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⑩租庸调制中“以人丁为本”的状况发生根本改变,人户的资产成为确定赋税的重要依据。不过两税法强调“丁额不废”,人丁承担着政府的力役与杂徭之征,依然是赋役征派的对象。

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⑾“一条鞭法”的实施是中国赋役制度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旨在简化赋役课征的项目和程序,逐渐实现赋役的合并。在以土地和人丁为依据的双重征税标准中,更加强调人户资产的重要性,以田为纲,在田赋以外的诸多派征,亦“皆计亩征银”,而人丁仅承负“力差”、“银差”,作用进一步减小。对此清人曾指出:一条鞭法“积重在粮,积轻在丁。律注赋出于田,役出于丁。其实役亦出于田。是故赋役一准诸田,而人丁之消长,无甚关于会计之大数。”⑿

由于人丁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所以历朝历代政府对这一社会特殊群体都有明确的界定,大体是按照人们的生理年龄,以青壮年为主体。如隋朝,“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以下为中,十八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⒀不同的历史时期,因于社会需求及赋役制度的变化,人丁年龄的界定也有所不同。如在唐朝,“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⒁成丁年龄晚于隋朝。而在明朝,“民始生,籍其名日不成丁,年十六日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⒂成丁年龄被提早。不仅如此,在性别方面,人丁的界定也存在着差异。在隋代以前,人丁大都包括妇女,故史有“丁男”、“丁女”之称谓。《晋书》载,西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⒃自隋炀帝变革征丁制度,“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⒄人丁渐以男性青壮年为之。

除了生理因素而外,人们的社会地位及职业,也被作为界定人丁的重要标准。在《周礼》中已有类似的规定:“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⒅同样是成丁的年龄,因为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或身份,而被赋予免丁的特权。明代也有“职役优免”的律条。这样的做法,存在于整个中国封建社会。

至此,我们可以对“人丁”概念做一个概述。从其产生和内涵看,“人丁”一词属制度性词汇,应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需要而出现并流行,具有很强的时代性,是历史性概念。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人丁具有社会的与自然的双重属性。作为封建社会赋役的承担者,体现了人丁的社会属性,而从人口及生理的角度讲,人丁又具有自然人的属性。

二、清代的“人丁”

清代的人丁有八旗人丁与民户人丁之分。八旗人丁隶属旗籍,承担兵役,是八旗组织的基础,它的存在与八旗制度相始终。所谓民户人丁,即民籍中承担封建赋役者。本文所探讨的清代人丁,主要指后者。

清承明制。清朝入关后,关于人丁的政策,中央政府基本沿袭了明代的做法:“民年十六始傅,六十以上除之。”⒆以十六夕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作为人丁,承担徭役,交纳丁银。同时为此建立和实施了定期的人丁审查统计制度。“以百有十户为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在乡曰里,各设以长。每遇造册时,令人户自将本户人丁,依式开写,付该管甲长。该管甲长将本户并十户造册,送坊厢里各长。坊厢里各长,将甲长所造文册攒造,送本州县。该州县官将册比照先次原册,攒造类册,用印解送本府。该府依定式别造总册一本,书名画字,用印申解本省布政使司。造册时,民年六十岁以上者开除,十六岁以上者增注。”⒇人丁编审五年一次。

人丁编审以及人丁的标准乃是赋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朝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但是从地方政府的执行情况看,在相当广阔的区域内,中央政府的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和落实。人丁编审走了样,“人丁”概念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当时各地存在着这样几种类型的“人丁”:

1.等则丁

等则丁,清代又称三等九则人丁,或三门九则人丁。人丁编审时,根据人丁实有土田数量的多寡,将人丁分成上、中、下三等,每一等内又分上、中、下三则,形成九个等级。这种根据人丁的经济状况,将其划分成不同等级的做法,多行于清代的北方。人丁的等级,与其所实有的土地资产及负担丁银的数量密切相关,成正比例关系。人丁的等级越高,其土地资产即越丰厚,交纳的丁银数量也就越多。

在实际操作中,按等则统计人丁比较麻烦,人丁分列九项,头绪纷繁,不便于查阅和综理,因此很多地区在审丁时,将九个等则的人丁通折为下下丁,税户即按下下丁数量交纳丁银,人丁总数也以下下丁为据。以陕西省为例。该省在向朝廷呈报的《民丁册》中,对康熙五十年(1711)人丁数做了如下描述:
“西、延、凤、汉、兴五府州原额人丁三门九则不等,共折下下则丁二百六十七万五千零四十七丁,内除优免丁五万零四百九十九丁,实行差丁二百六十二万四千五百四十八丁。内奉旨豁免过逃亡并贼杀死绝丁五十五万六千零三丁……实活丁二百一十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九丁。额外顺治十四年并康熙元年、六年、十一年、十六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三年补编、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五年、五十年,及城固县清查丈出,共额外丁二万六千六百三十一丁。以上额内、额外实在活丁二百一十四万零八百一十丁。”[21]

陕西省的奏报反映出三个情况:其一,该省“人丁”是经过“三等九则”制折算而成的下下则人丁;第二,虽然清朝已进入“康乾盛世”时期,但该省的人丁数量却仅及明朝万历年间数额的80%;第三,根据奏报中出现的“城固县清查丈出”字样分析,该省部分地区的“人丁”是从土地而来,而非由编审实在成丁年龄之人产生。从数量统计的角度看,按下下则丁计算“人丁”,即便其折算的依据来源于实际存在的适龄人丁,其所产生的数字也必然多于现实中的人丁。如直隶灵寿县,“原额人丁,上中下三等九则人丁一万四千五百一十一丁,通折下下人丁一万八千五百三十四丁,”比原额增溢28%。[22]“下下则人丁”已非本来意义上之人丁,因于征收赋税的需要,它进一步突出了人丁的社会属性,同时削弱其自然属性。

2.户丁

所谓户丁即是以“户”为“丁”,人丁编审时,每一个税户,即作为一“丁”。此种“人丁”多见于南方。清人讲:“南土粮重,照产派役,不重丁银。故田地虽多,立一户即是一丁,丁银多寡不远。”[23]这方面广东阳江县的情况最典型。该县志载:

康熙四年,额存户一千一百七十四丁五分,口一千一百七十四口五分。康熙二十年,连前额并招徕内外共户,三千零九十六,口,三千零九十六。康熙二十四年,起科招徕界内外共户一百三十三丁,口,一百三十二口,又续招界内户一丁五分,口,一口五分。康熙二十五年,起科招徕界内外户三丁五分,口,三口五分,又续招界内户二丁五分,口,二口五分。康熙二十六年,连前原额并招徕界内外共户三千六百五十七丁,口,三千六百五十七口。康熙二十七年招徕例至康熙六十一年止,共户四百二十四丁三分八厘一毫。口,四百二十四口三分八厘一毫。[24]

该县从明末开始就是以户为丁,编审时,按户计丁,“户”与“丁”的概念等同,一户即是一丁,清代沿用其做法。因要向妇女征收盐钞银,故编审时也对妇女进行统计,以“口”为单位。这里实际也是以“户”为“口”,一户一口,与计“丁”的方法相同。从康熙朝中期以后,户丁统计中出现了“分”“厘”“毫”等计量单位,说明此时的人丁编审已不仅仅是以户为对象了,部分的“人丁”很可能已从地亩中产生。

3.田丁

清代有“东南则有田然后有丁”之说,[25]讲的即是在人丁编审时以田地为编查对象、按田计丁、量田折丁的做法。在这些地区,人丁的产生,一般是根据税田的数量,按比例折算而成。广东钦州,“原额田一千零四十八顷八十二亩零,原额丁四千二百三十七丁五分,历系每田四十亩征丁四分有奇,约二十五亩零而派一丁。”[26]纳税户土田的数量,决定其“人丁”的数量。土田数量增多,其所属“人丁”也随之增加,田减则“丁”数也减。

由于此类“人丁”是从地亩数额中折算而来,所以在通常的情况下,折算的结果很少是整数,大都出现“分”“厘”“毫”等尾数。光绪《崇庆州志》载:“国朝康熙六年,清丈人丁一百三十三丁九分九厘五毫二丝六忽二微一圭五纤,税粮一百五十石五斗二升……清丈兵田人丁五丁八厘八毫六丝六忽三微八尘九纤,兵粮五石七斗一升。”[27]作为赋税征派的依据,其计算固然需要非常细致,可精确到“分”“厘”“毫”“丝”“忽”等计量单位。但若作为户口统计,则显得很不协调。所以一些地方官在上报“人丁”数时,对尾数进行删除。他们“采用升六除四之法,自一分至四分者,竞除此零数,五分至九分者,即算作一丁。”[28]经过四舍五入的升除处理,在人丁编审的纪录中就看不到“分”“厘”等尾数了。

农业生产始终受到自然气候及社会人为因素的制约,因此耕地时常有“荒”“熟”之变。受此影响,在一些地区田丁也被区分为“荒丁”与“熟丁”。抛荒农田所载之丁为“荒丁”,可耕熟地所载之丁为“熟丁”。“荒丁”不负担丁银。抛荒之地垦复,荒地变为熟地。人丁编审时,“荒丁”亦随之转为“熟丁”。广西《全州志》载:该州“原额人丁五千九百六十一丁八分五厘一毫……内除荒丁二千八百八十六丁七分四厘五毫,实征熟丁三千零七十五丁一分零六毫。康熙二十年编审,增熟丁一百零一丁。康熙二十五年册报,审荒增熟人丁七十五丁。”[29]耕地由荒到熟,由免赋到征赋,这类土地清代赋役制度称之为“升科地”。与此相应,田丁中也出现所谓“升科人丁”。乾隆《马平县志》载:“原额人丁五百八十六丁六分,内除荒丁四十丁三分四厘零,实征五百四十六丁二分六厘……雍正九年分编征新垦捐纳升科人丁六分三厘零。”[30]“人丁”称谓与税田的一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田丁的性质。

4.粮丁

粮丁的产生方式与田丁类似。人丁编审时,以税粮为编查对象,按粮计丁,一定数量的田赋折算为一“丁”。田赋与“丁”的折算比例,各地区不一样。如四川綦江县,“每粮二石二斗二升三合三勺三杪七撮四圭五粒二粟七末载丁一丁”,[31]而广东的三水县,“每米一石,折丁五丁”,[32]平均2斗税粮折算1丁,两县丁粮比率悬殊,竟相差10倍之多。即使同省同府之内,折丁比率也可能很不相同。以四川省重庆府为例,该府之巴县、长寿县、合州、垫江县、定远县、壁山县、铜梁县,每“丁”的折粮数分别为4石4升、3石8斗、1石1斗、2石2斗、1石5升、6石3升、3石4斗。[33]折算比率均不相同,高者与低者相差5倍。同一地区而时期不同,丁粮折算比率也可能变化。福建省宁化县在康熙五年(1666)至二十年(1681)的4次编审中,“或以粮八斗坐一丁,或以粮七斗坐一丁。”[34]由是可见,此类“人丁”数量的多寡,不仅取决于田赋税粮的数目,同时还决定于丁粮折算比率。

5.朋丁

所谓朋丁,即在人丁编审时,将数丁朋比,作为一丁。这类“人丁”见诸于四川的几个县中。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黄册档《康熙五十二年四川各府人丁四柱册》载:该省“平武县例系十人朋四丁,江油县二人朋一丁,石泉县六人朋一丁,”阆中县2人朋1丁,苍溪县3人朋1丁。各县的朋丁比例也多不相同。

由上述可知,在清代,人丁概念的内涵已发生重大变异。尽管清朝中央政府仍然从传统的意义上理解并界定人丁的概念,坚持和反复重申确定人丁的正统原则,但是各地不仅没有与中央保持一致,而且相互之间在人丁的界定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歧异。不同的地区,对人丁概念有着不同的认识和解读。

事实上,清朝中央政府对上述情况有一定了解,并采取默许的态度。康熙《大清会典》载:“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田派者,有丁从地派者。即一省之内,则例各殊,遵行既久,闾阎称便。”[35]由此,各地虽仍然实行着定期的人丁编审,但这种编审,实际上在许多地区已经不是对成丁年龄者的审查,而是对负有交纳丁银义务的“人丁”的审查。在这里,“人丁”已非原来意义上之人丁,“人丁”的自然属性逐渐丧失,而其社会属性日渐突出。因此,在许多地区,“人丁”的载体已非实际存在的已到成丁年龄的自然人,它们很大程度上已被物化。其结果,必然是人丁与纳税义务的分离,以及人丁数量统计的失实。

关于这一点,康熙皇帝已有所觉察。他曾对大学士及九卿们讲:“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丁交纳钱粮,或有九、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诘以余丁何事,咸云蒙皇上弘恩,并无差徭,共享安乐,优游闲居而已。此朕之访闻甚晰者。”[36]康熙皇帝从中明了,社会中许多成丁年龄的男子并没有依法承担丁税;五年一届的人丁编审,也未能统计出实际存在之人丁,而且这是长期存在,难以改变的普遍现象。

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政府颁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37]清政府此举承认了各地五花八门的编丁事实,其目的是想通过纳税人丁数额的固定化,提高人丁编审的真实性,发挥其在户口统计方面的作用,所谓“朕故欲知人丁之实数”。康熙皇帝以为,人丁编审不实,乃因“直隶各省督抚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38]显然,康熙皇帝这种估计是错误的,他只看到了事情的表面。“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并不可能使清政府达到政策预期的目的,但这一措施的实施,却昭示出清代人丁概念已在制度层面发生本质性变化。

雍正初年开始推广于全国的“摊丁入地”措施是康熙朝税制改革的延续。将“丁银”摊入地亩中派征,意味着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双重征税标准的改变,“人丁”不再作为征税的依据,税收原则和理念发生重大转变。“摊丁人地”措施的实施,导致了清代“人丁”概念内涵的进一步变化。如果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只是将“人丁”的税负定额化,减轻了其赋税负担的话,那么“摊丁人地”措施则是将“人丁”与其纳税义务彻底分离,丁税的确定与征收不再以“人丁”为据。由此,传统意义上的“人丁”概念彻底改变,“人丁”自身原有的社会属性,随着丁税载体的转变而丧失。

三、词汇存佚与历史变迁

清代税制变革导致了“人丁”原有的社会属性缺失,而促使清政府对丁税征收制度进行改革的直接原因,则是赋税征派过程中丁银编征矛盾的尖锐化。各地的人丁编审,长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人丁编审及其结果是征收丁银的依据,有丁则有银,丁多则多征银,丁少则少征银。但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样。人丁编审中,富户勾结官吏,通同作弊,放富差贫的事情常常发生。如陕西朝邑县,户丁之“三等九则,操纵于长吏笔端之上下,”他们“下其所欲,上一丁而供数丁之役;上其所欲,下数丁而无一丁之费,”以至贫富不均,户等失矩,“大户减则,弱户益增。”[39]在山东省,据雍正初年巡抚黄炳奏报:“惟查各州县中,往往有田连阡陌而全无一丁者,有家无寸土而承办数丁者。穷民在丰稔之年已难措办,设遇歉收之岁,更无力输将。”[40]由此不仅导致政府丁银收入的减少,而且还激化了阶级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经济制度的变革往往又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与发展所致。中国封建税制是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反映了农业社会的特点。双重征税标准适应了商品经济不发达,税收以实物和力役形式支付,以及在井田制影响下,耕者有其田,土地与劳动者较紧密结合的社会状况。但是到封建社会晚期,由于封建经济的高度发展,土地私有化程度提高,商品生产规模及货币流通量大幅增长,土地交易频繁,“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41]的现象日见普遍,土地集中的速度与程度,远高于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期。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制度发生变革,注重纳税者的经济能力,讲究税收的效率与稳定则是势在必然。“摊丁入地”等措施的实施,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变化,标志着封建的传统税制开始走向终结。

“摊丁人地”后,清政府仍然保留了人丁编审,其目的是藉此了解全国的人口状况。但实际上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人丁”的自然属性已经不存在。乾隆六年(1741),清政府改用保甲统计人口。乾隆三十七年(1772),将人丁“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42]

从语言功能的角度讲,自人丁编审停止之始,“人丁”一词即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为就本质而言,“人丁”属制度性词语,主要应用于国家及社会的管理,而非人们日常活动中所必需的生活性词汇,如“吃饭”、“穿衣”、“土地”、“房子”等。它的产生,完全是为适应特定历史时期政府税收管理的需要。在清代,“人丁”的语言功能和意义,主要是为征收丁银及统计户口服务。当清政府开始推行“摊丁入地”措施以及停止人丁编审后,作为词语,“人丁”即失去其在社会上应用和流行的必要性及语言环境,它的存在也就成为了多余,势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被逐渐淘汰。

事实上,随着丁税制度改革的深入,以及人丁在税银编征中作用的下降,“人丁”一词在社会上的使用率也迅速降低,这在官方语境中尤为明显。我们可以记载清朝政务管理的重要官方文献《清实录》为例,进行实际考察。现将各朝实录中“人丁”一词出现的情况统计如下:

表中“人丁总计”指“人丁”一词在《清实录》中出现的总次数;“民籍人丁”系泛指旗籍人丁以外的“人丁”统计,是表内“人丁总计”的组成部分。

从上表“人丁总计”一栏中可以看出,《清实录》中“人丁”一词的出现频率呈现了由多到少的趋势。顺康雍三朝,平均每年出现2至3次,乾隆朝为年均1次,其后各朝平均每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问才出现1次。光绪朝历时34年,“人丁”一词在《清德宗实录》中仅使用过9次。而这里所说的“人丁”,还包括了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内的八旗及少数民族人丁。

如果仅考察民籍人丁的话,从上表“民籍人丁”一栏的统计中可知,此类“人丁”词语在《清实录》中的使用,不仅也呈现出由多到少的特征,而且从嘉庆朝以后,该词在《清实录》中几乎绝迹。不仅如此,嘉庆朝以后,该词的语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试举光绪朝两例。

光绪十年(1884),光绪帝以安徽垦荒事宜谕:“皖南自遭兵燹后,荒田极多,土民人丁稀少,自不能不借资客民。所有垦荒章程,应如何分别缴价,各乡祭义公产,应如何确切清查,必须地方官与承办委员秉公详酌,毫无偏倚,方足以垂久远。”[43]

光绪二十五年(1899),光绪帝在他的一道御敌抗辱的谕旨中指出:“以中国地大物博,幅员数万里,人丁数万万,苟能矢忠君爱国之诚,又何强敌之可惧。”[44]

上举两段材料说明,此时的“人丁”一词,已经等同于“人口”之意。《清实录》中“人丁”概念的变化及使用状况,反映了当时因政府赋税制度的改革,“人丁”一词正在逐步淡出官方语境的事实。

综上所述,“人丁”词汇及其概念因封建国家农业财政税收的需要而产生并流行,它属制度性词语,具有社会与自然的双重属性。到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由于土地所有关系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国家传统的实行人口、土地双重征税标准的赋税制度发生变革,这种变革导致了“人丁”概念的异变,并最终在人们的语境中消失。

____________________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3—54页,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

②⒅《周礼•地官•乡大夫》。

③《后汉书》志第二八,百官志五,刘昭补注引《汉官仪》。

④⑤《晋书》卷二六,志第十六,食货。

⑥⑨《新唐书》卷五二,志四二,食货二。

⑦《通典》卷六,赋税。

⑧《唐会要》卷八三,租税。

⑩《旧唐书》卷四八,志二八,食货上。

⑾⒂《明史》卷七八,食货二。

⑿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九,户政四,任源祥:“赋役议上”。

⒀⒄《隋书》卷二四,食货志。

⒁《旧唐书》卷四八,志二八,食货上;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户政五,张玉书:“纪顺治间户口数目”。

⒃《晋书》卷二六,志第十六,食货。

⒆乾隆《大清会典》卷九,户部,户口。

⒇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五七,户部。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黄册》,陕西巡抚噶世图:“康熙六十年盛世滋生户口民丁册”,康熙六十一年六月十七日。

[22]康熙《灵寿县志》卷四,田赋上。

[23]潘杓灿:《未信编》卷一,钱谷,编审。

[24]道光《阳江县志》卷三,户口。

[25]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户政五,张玉书:“纪顺治间户口数目”。

[26][28]王植:《崇雅堂稿》卷五,“编审丁口事议”。

[27]光绪《崇庆州志》卷四,田赋。

[29]嘉庆《全州志》卷四,田赋。

[30]乾隆《马平县志》卷三,户口。

[31]道光《綦江县志》卷三,赋役。

[32]嘉庆《三水县志》卷三,赋役。

[33]乾隆《巴县志》卷三,赋役志;光绪《长寿县志》卷三,田赋;乾隆《合州志》卷五,食货;道光《垫江县志》卷三,食货;嘉庆《定远县志》卷七,户口;同治《壁山县志》卷二,食货;光绪《铜梁县志》卷三,食货志。

[34]康熙《宁化县志》卷三,户口。

[35]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三,户部七,户口。

[36]《清圣祖实录》卷二四九。

[37]《清圣祖实录》卷二四九。

[38]《清圣祖实录》卷二四九。

[39]乾隆《同州府志》卷一六,艺文,“编审碑”。

[40]《雍正朱批谕旨》,黄炳奏折,雍正元年六月初八日。

[41]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邱家穗:“丁役议”。

[42]《清高宗实录》卷九一一。

[43]《清德宗实录》卷一九九。

[44]《清德宗实录》卷四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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