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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朝的籍贯与户籍问题
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1期 作者: 高寿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内容提要】王毓铨辨析“籍是籍、贯是贯”,有助于澄清以往的模糊认识,但又有矫枉过正之嫌,从明代文献看,当时“籍”与“贯”的含义已经混融趋同。明代不少人既有原籍(也称祖籍、本籍等,即祖先著籍地),又在其他地方占籍(也称附籍、著籍等,即户籍登记地),参加科举考试、佥派徭役等场合例以后者为准;但在日常生活中,并无确定单一籍贯之必要,史籍和地方志著录人物籍贯时也没有统一标准。明代的户籍,可以区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大类,前者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后者有的属于役籍,有的则与徭役无关,都是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因此可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而且一种次生户籍之中往往包含数种基本户籍。役籍与职业之间,虽然不能说毫无关系,但确实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

【关 键 词】明代/籍贯/役籍/基本户籍/次生户籍

【英文摘要】Wang Yuquan, differentiating and analyzing that “Native place is native place and birth place is birth place”, contributes to clarifying the previous fuzzy recognition but also comes to somewhat overcorrect interpretation. According to the Ming Dynasty Literature, the mixed convergence of native place and birth place has come into being. Many people have both native place (also called ancestral home, original home or original family home) and birth place (also called attached home, registered home or household register). The latter is often regarded as the guideline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s and corvee. However in daily life, there is no need to confirm a singular system and no standard for Historical and Local Records. The Origin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types, basic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hat can not compatibly coexist but overlaid with secondary registration residence and secondary registration residence that is in accordance with corvee or has nothing to do with corvee. Both are compiled on the basis of basic household registration and consequently coexist compatibly with basic household registration. Moreover, one sort of secondary registration residence consists of various basic household registration. To some extent there is some relation between service registration and career but also no direct correspondence relation between them.

【英文标题】A Study on the Origin an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in Ming Dynasty

【英文关键词】Ming Dynasty/birthplace/service registration/basic household registration/secondary registration residence

关于明代的籍贯与户籍问题,王毓铨曾发表《籍·贯·籍贯》《明朝的配户当差制》等重要论文①,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探讨。近些年来,随着登科录等文献的大量刊布,明代科举研究十分兴盛,不少论著也涉及籍贯与户籍问题②。然而,这个问题十分复杂,学者们的看法颇有歧异,而且不乏误解臆说之处。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籍贯的含义、籍贯的认定、户籍的分类与性质、役籍与职业的关系等问题略作分疏,未敢必以为是,尚望方家教正。
    一、籍贯及相关词汇释义
    王毓铨《籍·贯·籍贯》一文的基本观点,是认为在中国古代,籍是籍、贯是贯,前者指“役籍”,后者指“乡贯”,不可混淆。当时并无现代概念之“籍贯”,文献中所见“籍贯”或“贯籍”,应当读作“籍·贯”或“贯·籍”。到了清代,因废除了明朝役籍人户的世役,“籍”遂与“贯”结合,成为“籍贯”。这种说法影响很大,至今仍常被引用。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如顾诚不点名地引述了王氏观点,认为“这种解释在一定范围内是正确的,然而却不能用以说明卫籍”[1]。沈登苗认为,王氏对“籍贯”的释义,“无意间排斥明代最基本的贯——户籍(现籍)住址,也就是说,将乡贯(祖籍)取代了现籍。明朝并不存在所谓的‘籍贯’制度,说明代的‘籍’指役籍,‘贯’指居住地也都可接受。但问题是,在历史文献中,大量的明代人物既有祖居地,又有现居地。要研究这些人物,就自然引出了对于‘贯’的双重意义之讨论,贯有乡贯,又有户籍登记住址。”[2]
    搜检文献中“籍贯”及相关词汇的用例,与王氏之说不尽相合。从理论上说,所谓“籍是籍、贯是贯”,必须以存在户役制为前提。在中国历史上,抑佥某些人户承当某种差役的现象,确实一直存在,但将全体人户都分编为种类繁杂的“役户”,却是元、明两朝特有的制度。因而元代以前文献中出现的“籍贯”或“贯籍”,未必是“役籍”与“乡贯”的复合词。即使到了实行户役制的元代,文献中所见“籍贯”,大多也单指乡贯。如元代选格规定:“甘肃、中兴行省所辖系西夏边地,除本处籍贯见任官外,腹里迁去甘肃者,拟升二等,中兴府拟升一等。”[3]2061崔彧奏言:“自今调官,宜如旧制,避其籍贯,庶不害公。”[4]4042又《元典章》所载“舡户揽载立约”格式云:“今后凡雇乘舡之人,须要经由管舡饭头人等三面说合,明白写立雇舡文约,舡户端的籍贯、姓名,不得书写无籍贯,并长河舡户等不明字样。”③这些语境中的“籍贯”,显然都是着眼于乡贯而言。
    为了证明“籍”与“贯”判然为二事,王氏列举登科录为例:“杨荣,贯云南大理府太和县保和乡搭桥里,民籍;王嗣先,贯江西吉安府泰和县信实乡四十九都,民籍。”明代沿袭元制,要求考生开报“籍贯”,此处“籍”指户籍类别,“贯”指入籍贯址,确为二事。但需注意,在明代,“籍贯”是一个常用词汇,观其上下文,大多单指“乡贯”,并无“役籍”之义。如靳辅疏言:“凡有商舶去来,俱彼此移会通知,设有此省舶只失风,误入彼省疆界者,即便诘明籍贯,收之登陆。”④何乔新疏云:“不问军民舍余,系河南籍贯者发辽东边卫,浙江者发福建沿海卫分,福建者发浙江沿海卫所,各充军,家小随住。”⑤他们所说“籍贯”,显然皆指乡贯,因为在这些情形下,没有必要了解其“役籍”。又雷礼《顺天府题名记》云:“确山受斋刘公总尹务,钧阳颖谷马公以丞副之,慨然有动于中,思法前修,表京师。因阅碑刻多讹逸,复搜辑增次,具其姓名、籍贯及历官大略,镌之于石。”⑥明代各级官署多立题名碑,例记官员乡贯而无役籍,所以雷礼所说“籍贯”,肯定专指乡贯。小说中亦多见此种用法。如《警世通言》中郑氏讼状云:“年四十二岁,系直隶涿州籍贯。”⑦《三宝太监西洋记》中“元帅吩咐挨查军士甚么籍贯,甚么姓名”,一会儿回复道:“军士姓刘,双名谷贤。原籍湖广黄州府人氏,现隶南京虎贲左卫军。”⑧
    这方面最直接的证据,可以从辽东都司残档中看到。都司要求各卫开报役满吏典姓名、年甲、籍贯等项,细阅各卫报单,所列籍贯格式共有四种情况,各举一例如下:
    A.魏迪,年二十三岁,山东济南府德州平原县人。
    B.郭珊,年二十七岁,山东都司登州卫人。
    C.乔思尧,年二十三岁,广宁卫经历司寄籍人。
    D.金承武,年二十二岁,系招集人。⑨
    明代都司卫所中的吏典,不少都是“农民参充”,并非都属军籍。而各卫所报吏典“籍贯”,都只有占籍贯址而无役籍类别,足证在当时人的观念中,所谓“籍贯”就是指占籍地,而与役籍并无关系。其中A种属于州县人户参充吏役者,B种属于卫所军户参充吏役者,而C、D两种则比较特殊:C种只写“寄籍”而无明确籍贯,可能是已迁离原籍而尚未在居住地附籍;D种当是招集安置的流民或边民,所以没有明确的籍贯。
    由于太过强调籍、贯之别,王氏对相关词汇的解释也不尽确切。如他指出,古人所说“原籍”,不是现代的“原籍贯”,而是“祖遗户役”。此说也只适用于部分场合。如《大明律》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以原报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此处“原籍”,的确是指原属户役类别。但在另外一些场合,“原籍”并无“役籍”之义。如杨廷和乞恩省亲云:“臣父春,原任湖广按察司佥事,致仕。见在原籍四川成都府居住。”⑩李奎《题为褒崇忠节事》云:“今考得宋忠臣谢枋得,字君直,号叠山,系臣原籍江西广信府弋阳县人。”(11)王世贞记“吴中盛事”云:“状元凡六人,吴县施盘,长洲吴宽,昆山毛澄、朱希周、顾鼎臣,吴县申时行。又山阳沈坤,原籍昆山,亦当为七人。”又“文臣赐第”云:“天顺李文达、王忠肃、马恭襄俱有赐第,又为忠肃造第原籍盐城。”(12)这些用例中的“原籍”,显然都是指称乡贯而非役籍。
    王氏还谈到“祖籍”的含义。他见到的文献资料中,只有“祖贯”而无“祖籍”一词,指祖宗所居之贯址。他据此推测,很可能也有“祖籍”,“指的是祖先的役籍,和今人之言宋朝明朝某人之‘祖籍’意指祖先的住址者不同”。“祖贯”一词,明代文献中用例甚多,确如王氏所言,是指祖宗之贯址;此外,文献中还有“原贯”、“本贯”等词语,含义与“祖贯”相同。“祖籍”一词,文献中亦不鲜见,但多非指祖先之役籍。随手拣拾几例:沈炼自称:“余祖籍浙之丽水,然本归安迁去。”(13)御史何廷枢言:“应选云南、两广者,宜速令赴任,勿许借口祖籍,希图规避。”(14)《三宝太监西洋记》中天师老爷问一老者:“你姓甚名谁?祖籍何处?”老者道:“小老姓马名欢,原籍浙江会稽县人氏。”(15)《鼓掌绝尘》中杜翰林问:“但不知贤契祖籍还在那一府?”舒状元欠身道:“门生祖籍就是巴陵。”(16)这些用例中的“祖籍”,显然皆指祖居地。顺便说明,文献中还常见“本籍”一词,与“原籍”、“祖籍”含义相同。如《万历野获编》云:“严寅所太宰(清),滇人也,本籍嘉兴县人。”(17)《今古奇观》中一少年问刘东山:“今先辈欲何往?”刘东山道:“小可要回本籍交河县去。”(18)《明珠缘》中,田尔耕对魏进忠说:“小弟姓田名尔耕,本籍山西平凉。因在北京住久,只为有些薄产在此,特来收租。”(19)
    综上所述,明人所说的“贯”,以及“乡贯”、“贯址”、“祖贯”、“原贯”、“本贯”等词汇,含义比较明确,绝大多数场合都是指祖居地。而“籍”以及“原籍”、“祖籍”、“本籍”等词汇,含义比较复杂,有时指“役籍”,有时指“乡贯”。如明代科举多有“冒籍”者,又称“冒贯”、“诈冒乡贯”,假冒的主要是“乡贯”而非“役籍”。至于“籍贯”一词,有时是并指役籍与乡贯,但更常见的是单指乡贯,必须根据上下文判断。可以肯定地说,明代甚至更早,“籍”的含义便与“贯”混融趋同,与现代概念相近的、单指乡贯意义的“籍贯”一词,并非如王毓铨所说,是到清代取消役籍之后才形成的。
    二、户籍册与籍贯的认定
    明代所有人都要入“籍”,否则便是“无籍之徒”。宗室成员编入玉牒,其他人则编入黄册及专门的户籍册。关于黄册名称的由来,有两种说法:一是源自前代“黄籍”,二是因为册面用黄纸。梁方仲、吴晗皆从后说,而栾成显认为前说可信,理由有二:其一,早在西汉初年,就称户籍簿册为“黄簿”,两晋南朝时称为“黄籍”,明代称“黄册”显然是与此一脉相承;其二,洪武十四年(1391)初造黄册,封面用纸未见规定,二十四年才规定“进呈用黄纸面,布政司、府、州、县册用青纸面”,亦即在没有规定封面使用黄纸前,就已称“黄册”[5]12-15。此说亦有需要斟酌之处。其一,经初步检索隋唐以迄元代文献,未见称户籍簿册为“黄籍”(20),可见此词虽渊源有自,但久弃不用。其二,从黑城出土的元代户籍残卷看,明代黄册的登录内容和格式与之基本相同。元代户籍册称“青册”,学者推测可能是其封面为青色的纸或布(21)。明代藏于布政司、府、州、县者亦用青纸面,当系沿用元制,唯进呈者用黄纸面。关于封面颜色的规定,确实始见于洪武二十三年奏准的黄册格式,但这也可能是重申原有做法。就现有资料而言,《明史·食货志》“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是一种审慎可从的说法。
    明代编制黄册之前,已在全国推行户帖制度。一般认为,此制是洪武初年宁国府知府陈灌首创的,唐宋时代虽有“户帖”之称,但“仅与赋税催科相关,而与户籍人口无涉”(22)。笔者认为,户帖之制,未必是陈灌首创。元代登记户籍时,首先由各户填写“手状”,也叫“手实”,此亦前代旧制,《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4引天圣户令,“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虞集曾谈到,至元二十六年,“朝廷以内附既毕,大料民,新版籍,自淮至于海隅,不知奉行,民多惊扰”,马煦“在庐州,令其民家以纸疏丁口、产业之实,揭门外。为之期,遣吏行取之,即日成书,庐民独不知其害”(23)。马可·波罗述及杭州情况:“此城市民及其他一切居民皆书其名,其妻名,其子女名,其奴婢名,以及居住家内诸人之名于门上,牲畜之数亦开列焉。此家若有一人死,则除其名,若有一儿生,则增其名。由是城中人数,大汗皆得知之。蛮子、契丹两地皆如是也。”[6]528-529陈灌推行户帖制,当是承袭或借鉴了元代旧制(24)。
    明代攒造的户籍册,包括各里赋役黄册、司府州县总册,以及军匠等专职役户册籍等(25)。钱茂伟指出:“韦庆远在上世纪60年代曾提出一个观点,认为明代有两种户籍册,一是户口册,一是户役册。”并称“这是韦先生的一大贡献”。他结合顾诚的明代疆土管理两大系统论,提出一种新见解:“行政管理区的人口,就是民黄册的对象;而军事管理区的人口,就是军黄册的对象。这是一种纯粹的户口册,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人口统计册,只在行政管理上有意义。”[7]152-155查核原书,韦氏的说法是:“户籍黄册或称赋役黄册仅是一种户口总册,它登载着全国除了军队卫所现役官兵以外的一切编入里甲的人户,不论军、民、匠、灶等户都要在黄册上登记,注明所属的户类。这种黄册是以里甲作为编制单位的。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按照不同户类分别登载的户口册,如所谓匠籍册、灶籍册、军黄册等(民户只在一般黄册上登记,不用另编其他册籍)。”[8]54显然,韦氏自己并未区分“户口册”与“户役册”,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黄册绝非与户役无关的“纯粹的户口册”。里甲攒造黄册时,无论军、民、匠、灶等户一律编入,而军黄册乃是从中将军户摘出。换句话说,州县军户既登载于基础黄册(即民册),又登载于军黄册。钱氏认为民、军黄册分载行政管理区和军事管理区的人口,缺乏根据。
    明代除宗室等特殊人户外,都应当编入相应户籍册,但不一定都编入州县黄册。已经编入某州县黄册者,又有不少因各种原因迁居他地。明代文献中,对于原初入籍之地,习称“原籍”、“本籍”、“祖籍”,而入籍他处则称为“占籍”、“著籍”、“附籍”。明代人户的著籍情况比较复杂,大致有以下类别:(1)州县单籍。即在某州县著籍编入黄册,未曾迁移改籍。此种既有民户,也有军、匠、灶等户。(2)卫所单籍。明初有些从征、归附军人,特别是获得各级世袭武职者,应当只有卫所户籍,而没有编入州县黄册,即没有在原籍对应的州县军户。此外,未设州县地方由卫所代管的非军籍人户,也当归入此类。(3)因起赴役地形成双籍。即已在某州县著籍编入黄册,因起赴指定机构服役,又在服役机构或地点占籍。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占籍于服役机构,如军户占籍于卫所,医户占籍于太医院,天文户、阴阳户占籍于钦天监;二是占籍于服役地所在州县,如站户占籍于驿站所在州县,南京仓脚夫占籍于上元、江宁二县,北京轮班匠户、富户占籍于宛平、大兴两县等。(4)因自由迁移形成双籍。即已在某州县著籍编入黄册,因经商、仕宦、流移等各种原因迁居其他州县并占籍。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因起赴役地还是自由迁移者,随着时间推移,在占籍地出生的人丁,实际与原籍并无联系,也不可能登入原籍黄册户内,但他们仍然保持着“双籍”属性。
    明代按籍佥派徭役,占籍何处即在何处承役当差。迁离原籍而又未在寓居地占籍,就意味着逃避了徭役,因为原籍州县无法使之承役,寓居州县又无权使之承役。所以自明初开始,政府就十分注意流民的著籍问题,总的原则是尽量使之返回原籍,并允许在寓居地已有生活基础者就地占籍。如洪武二十四年(1391),明太祖谕:“今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即听其随地占籍,令有司善抚之。”(26)宣德三年(1428),明宣宗谕:“各处逃徙人民,已有招谕复业,近闻不复业者尚多。尔户部宜榜谕之,限三月内复业,凡前所负税粮,悉与蠲免。其有久居于彼,产业已成者,许令占籍,仍令有司善加抚绥。”(27)正统元年(1436),“命逃民占籍于所寓。先是,行在户部奏:各处民流移就食者,因循年久,不思故土,以致本籍田地荒芜,租税逋负。将蠲之则岁入不足,将征之则无从追究。宜令各府州县备籍逃去之家并逃来之人,移文互报,审验无异,令归故乡。其有不愿归者,令占籍于所寓州县,授以地亩,俾供租税。则国无游食之民,野无荒芜之地矣。”(28)不过,由于不愿承当徭役,许多人长期寓居而不肯占籍。沈榜曾谈到宛平县情况:“五方之民,各挟所长,以游京师,典买田园,因而贾富十百千万,其所受固宛之廛也,而彼则曰:吾偶寄居耳,不可以丁。其名曰流寓。久之长子孙,有亲戚,墓坟或渐增地至顷亩,则既食宛土之毛矣,而彼则又曰:吾故土尚未脱籍,固自有丁差在焉。其名曰寄庄。”(29)
    除攸关徭役外,明代官员任职,例应回避本籍。如弘治十四年(1501),“命南京刑部右侍郎金泽与南京兵部右侍郎潘蕃两更其任。以南京给事中史后等言:泽占籍都下,亲旧颇多,每问刑之际,动涉嫌疑,难于回避故也。”(30)万历十五年(1587),都察院题:“巡视下江、苏松等处御史黄正色,祖籍嘉兴守御千户所,旧隶苏州卫,相应回避。”(31)金泽原籍浙江鄞县,占籍于应天府江宁县;黄正色原籍直隶苏州卫,占籍于浙江秀水县。据此看来,明代官员任职,原籍和占籍地都应回避。
    明代审核籍贯最为严格的场合,当属科举考试。这是因为明代乡试以布政司为单位举行(南、北直隶各相当于一个布政司)并有规定的解额,会试则分南、北、中三个地域按既定比例录取,为防止因“冒籍”而影响地域公平,所以要求考生开报籍贯并严加审核。但从现存登科录看,对于如何开报籍贯,似乎并无统一标准,以致所报格式不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兹举例略加说明:
    A1.(万历五年)李植,贯山西大同府大同县,民籍。
    A2.(嘉靖二十六年)张居正,贯湖广荆州卫,军籍。
    A类皆开报一籍,又分两种情况:A1所报当为原籍地。但需注意,这些人并不一定实际居住在原籍。据《明史》,李植父李承式“自大同徙居江都”,可知李植实际居住地为江都,但因并未占籍江都,所以仍须开报原籍,并在山西参加乡试。A2所报当为占籍地。据张敬修介绍,张居正“其先庐州合肥人也,始祖福以壮士从高皇帝起濠,渡江克采石,从大将军定吴越闽广,累功授归州长宁所世袭千户,其后四世孙自秭归徙家江陵,遂为江陵人。”(32)可知江陵既非张居正的远祖居地,也非始祖张福的原籍卫所,张福四世孙迁隶荆州卫,荆州卫遂成为其家占籍地,而荆州卫地处江陵,所以习称其为江陵人。
    B1.(洪武四年)胡澄,贯浙江绍兴府诸暨县,儒籍,寓温州府。
    B2.(嘉靖十四年)萧体元,贯江西吉安府泰和县人,河南南阳府新野县,民籍。
    B3.(嘉靖四十一年)徐学古,贯河南河南府洛阳县,民籍,浙江杭州府仁和县人。
    B类皆开报“双籍”,其籍贯改变与役籍无关,当属于自行迁徙的移民。具体情况也有差异:B1胡澄虽开报了双籍,但其籍贯仍在诸暨,虽实际居住于温州,但并未在温州入籍。B2萧体元与B3徐学丁,其家分别从江西、浙江迁居河南,但两人开报籍贯的方式却相反,萧体元以原籍地为“贯”,而徐学丁是以占籍地为“贯”。从两人都在河南乡试可知,他们被官府认可的籍贯(户籍登记地)均在河南,虽然开报籍贯方式相反,实际情况应当是相同的。
    C1.(成化二十三年)沈瓒,贯浙江宁波府慈溪县人,顺天府大兴县,民匠籍。
    C2.(正德三年)冯裕,贯辽东广宁左卫,军籍,山东临朐县人。
    (正德六年)高文豸,贯辽东定辽中卫,军籍,山东黄县人。
    (嘉靖四十一年)严镃,贯光禄寺,厨籍,顺天府丰润县人。
    (万历五年)冯琦,贯山东青州府临朐县,军籍,辽东广宁左卫人。
    C3.(成化八年)高升,贯辽东定辽中卫,军籍,辽阳盖州人。
    D.(嘉靖八年)冯彬,贯广东雷州卫,官籍,附籍海康县。
    C、D两类亦属于“双籍”情形,且双籍是由于服役造成的,其开报籍贯的方式也不统一:C1是以原籍为“贯”,后列为占籍地;C2是以占籍地为“贯”,后列为原籍地;而C3亦以占籍为“贯”,后列则是居住地。其中正德三年(1508)冯裕,原籍山东临朐县,远祖赴广宁左卫服役,遂占籍于此,故冯裕参试时报为辽东广宁左卫军籍,后列原籍。冯裕显达后,归居临朐并复籍,万历五年(1587)冯琦为其曾孙,参试时报为山东青州府临朐县军籍,而又以广宁左卫为原籍。成化八年(1481)高升与正德六年高文豸为父子,两人均以占籍地为“贯”,但高文豸后列山东黄县,当是其原籍地,而高升后列辽阳盖州,当是其居住地(定辽中卫治所在辽阳)。D类冯彬是以役籍所隶为“贯”,并说明附籍于海康县。明代允许卫所军户有条件地在附近州县附籍,海康县隶属雷州府,与雷州卫应当邻近,冯彬应当就是在附近州县附籍的事例。
    上述复杂情况说明,明代对于籍贯的表述,并无明确而统一的标准,考生的理解也大不相同。王毓铨在谈到“贯”时,认为“指的是一个人的出生地、居住地,他的户役役籍所在地”[9],确如沈登苗所说不尽准确,因为有些人的出生地、居住地和役籍所在地是合一的,有些人却是分离的[2]。但结合考生的乡试地点加以观察,可以看出,明代双籍考生开报的籍贯,无论先后顺序如何,凡在某府县、某卫或某机构(如太医院、钦天监、王府仪卫司)后附户籍类别者,才是其占籍地(即实际户籍所在地)(33);未附户籍类别的贯址,大多都是原籍地,但也有的是寓居地。除非法令允许在异地参试(34),考生例应在占籍地省份参加乡试,但也有极个别的例外情况。如成化十四年(1487)鲁义,贯辽东定辽右卫,官籍,湖广黄冈县人,似应在山东乡试,而实际是在湖广乡试。观其家状,鲁义曾祖为百户,而祖、父皆无职,或许是已经作为余丁返回原籍定居。
    在科举等场合需要严格确认籍贯,日常生活中则无此必要,人们惯常所说“籍贯”、“本籍”、“本贯”等,大多是原籍而非占籍地。事实上,由于多次迁移,有些人可能有两个以上的籍贯,自家人说法也不一定一致。除前揭高升、高文豸父子所报籍贯不同外,又如成化十一年(1484)进士佟珍与正德十六年(1521)进士佟应龙为父子,前者报为“山东青州府人”,后者报为“直隶山阳人”。明末允许宗室子弟参试,所报乡贯亦不一致。如崇祯七年(1634)朱统铚,江西南昌府新建县人,宁藩石城王府宗籍,是以宁王府所在地为乡贯;崇祯十年朱统鐼,南直隶凤阳府泗州盱眙县人,宁藩江西新建县宗籍,是以明太祖之祖居地为乡贯。
    史籍在著录人物籍贯时,也往往随意取舍。如清修《明史》中的人物传记,在籍贯问题上就比较混乱。有些是以占籍地为其籍贯。如成化二年进士郑己,据《登科录》“贯浙江宁波府鄞县人,直隶山海卫军籍”,《明史》谓其“山海卫人”;成化十一年进士曹元,据《登科录》“贯直隶含山县人,大宁前卫官籍”,《明史》谓其“大宁前卫人”;弘治九年(1496)进士胡献,据《登科录》“贯直隶扬州兴化千户所军籍,江西新喻县人”,《明史》谓其“扬州兴化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进士沈鲤,据《登科录》“贯河南归德卫军籍,直隶苏州府昆山县人”,《明史》谓其“归德人”。有些则以原籍地为其籍贯。如弘治十二年进士张文锦,据《登科录》“贯辽东广宁左屯卫军籍,山东安丘县人”,《明史》谓其“安丘人”;万历五年(1587)进士王谦,据《登科录》“贯锦衣卫官籍,山西平阳府蒲州人”,《明史》谓其“蒲州人”。至于地方志,更是热衷于搜罗本地名人,一个名人可能出现在多种地方志中。要想弄清某人的真实籍贯,必须结合传记资料加以判断。
    三、户籍分类及与职业的关系
    明代实行配户当差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役户。这方面的资料,较集中地保存在地方志和进士登科录、题名碑中。地方志中的相关资料,王毓铨曾进行系统翻检,并广泛披阅实录、文集、政书等文献,共找到80多种役户,见所撰《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一文所附《明朝户役概况表》和《县级户役种数额举例表》。朱保烱、谢沛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则对进士题名碑中所见之“籍”进行了归纳,共分为民、军、匠、灶(盐)、官、监、站(驿站)七大类,除“官籍”外,其他六类又都包括一至十几种的籍别(35)。对于明代的户籍分类,学者们看法不一,甚至存在一些误解,有必要加以分疏讨论。这里集中探讨两个问题。
    (一)明代户籍的分类与性质
    关于明代的户籍,《明史》有如下概述:“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民有儒,有医,有阴阳。军有校尉,有力士,弓、铺兵。匠有厨役、裁缝、马船之类。濒海有盐灶。寺有僧,观有道士。毕以其业著籍。”[10]1878这段话不够清晰准确,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明代役籍有层次上的区别,民、军、匠以及盐灶属于基础性的役籍,其下都包括若干次一层的役别。现代学者论述明代户役制,大多援据《明史》的说法,朱保烱、谢沛霖的户籍分类表,则是将这一说法具体化、明细化。而王毓铨概述明代役户时,则是平行地罗列了80多种役户,并未进行层次区分。钱茂伟将这两种看法概括为“层次分类说”和“平行分类说”,认为后者“更符合明代户籍种类体系”,因为从进士户籍来源看,“儒籍、生员籍、阴阳籍和民籍是平行关系;同样,弓兵、铺兵与军籍也是平行关系,厨籍、马船夫籍也与匠籍平行的”[7]168-170。
    明代法令条例中,并未对各种户籍进行说明和归类,因此地方志对各种户籍往往并列杂陈,而登科录中的户籍也是五花八门。但仔细观察这些户籍,可以看出它们并非处在同一层级,确如《明史》所示,可以进行层级的区分。只是由于明代户籍过于庞杂,各种户籍的确定原则差别很大,必须首先弄清各种户籍的性质,才可以恰当地判断其层级。笔者认为,可以将明代户籍区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大类,有的大类之下可以分出若干小的户别。基本户籍的特点是,它们彼此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次生户籍的特点是,它们都是因适应某种需要(承担徭役或确定身份)而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因此可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而且一种次生户籍之中可以包含数种基本户籍。
    基本户籍可以分为良、贱两类。属于良民的基本户籍,包括民、军、匠、灶四种,正如《后湖志》所说:“人有千门万户,总出于军、民、匠、灶之一籍。惟据旧籍以查驳,庶欺隐者、改窜者始不能逃。”(36)这四种役户已为学者熟知,无需赘论。
    属于贱民的基本户籍,大多分布于特定地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丐户(堕民),存在于浙江绍兴、宁波以及南直隶苏州、松江等地。关于浙东堕民的职业,万历《会稽县志》卷3云:“四民中居业不得占,彼所业民亦绝不冒之。”祝枝山《猥谈》“丐户”条谈到,明代早期奉化堕民“官给衣粮”,“妇女稍妆泽,业枕席”,而官府“征其淫贿”。徐渭《徐文长文集》卷18《会稽县志诸论·风俗论》谓“四民中所籍,彼不得籍,彼所籍,民亦绝不入”,清雍正元年(1723)巡视两浙盐课噶尔泰曾上疏要求削除堕民丐籍,可知丐户确实属于一种专门户籍。(2)九姓渔户。贯属浙江严州府建德县,踪迹遍布杭州、绍兴、金华、衢州四府之间,亦编有专门户籍,以船为家,或在江上结网打鱼,或从事沿江客运,多雇觅妇女在船为娼,官府向其征收渔课。(3)疍户。分布于广东、福建、广西滨海沿江地区,或隶河泊所,或隶州县,以艑艇为家,从事捕鱼割蠔、水上运输等业,少数垦种沙田,上岸陆居,官府有时强迫他们采珠。(4)乐户。在京者隶教坊司,在地方者隶州县,尤以山西、陕西等地较多,平日从事娼妓以及其他“贱业”,负责为宫廷、官府、王府提供音乐歌舞等项服务。(37)
    上述各种基本户籍,无论良贱多寡,都有专门户籍,而且相互之间不能兼容,一个人户只能属于其中一种,而不能同时属于两种。如不可能既为民户又为军户或匠户,既为民户又为蛋户或乐户,等等。其中的贱民诸籍,不可能见于登科录,因为根本不允许他们参加科举。另外,诸种基本户籍中,民户又是基本之基本,无论是良民中的军、匠、灶,还是各种贱籍,倘若被允许“落籍”或“脱籍”,便成为民户。
    基本户籍之外的其他户籍,都是次生户籍,其种类前后有所变化。如明初确定户籍,基本上以元朝旧籍为定,保留了一些元朝时期的户籍类别,但明朝本身并不设立此籍。儒籍就是如此,所以洪武年间,儒籍进士特多,其后日益稀少,就是因为在元朝为儒户者才可继续称儒户,而明朝新兴起的儒士并不能归入儒籍。还有不少户籍是明朝新兴的,如陵户、署户就是如此,元朝皇帝葬处保密,自然不需要相应役户。
    次生户籍,按其性质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役籍,其情形可分三种:第一种需要某种专门技能,或者带有一定程度的特权性质,所以在继役时有限制条件。如隶属钦天监的阴阳户,“子孙只习学天文历算,不许习他业”,但当天文生有缺,必须通过考校才能收用;隶属太医院的医户,“凡医士,俱以父祖世业代补”,但补用时也要经过考校(38)。隶属锦衣、旗手等卫的校尉、力士,其来源比较复杂,其中一部分从民间佥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听于岁终具告兵部,行该卫勘明,具奏释放”,后来作为一项优待,规定“虽例不勾丁,而子孙愿替补者,亦准查收”(39)。第二种是佥拨一些人户,使其从事某种专业徭役,其种类甚为繁杂,王毓铨找到的80多种役户,绝大多数属于此类(40)。仅在北京就有坛户、庙户、陵户、坟户、园户、果户、海户、养户、栽户、瓜户、冰户、菜户、藕户、酒户、磨户、油户、靛户、乐户、轿户、旛户、米户、窑户、羊户等数十种。第三种属于虚拟户,僧户、道户即属此类,按照规定,庵院寺观已给度牒僧道,如有田粮,也要编入黄册纳粮当差,无田粮者编入带管畸零,因此僧、道户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民户。
    另一类并非役籍,王毓铨指出,有些县志将官户、官籍、生员户等“与役户并列,这不妥当”,因为仕籍(官籍)“是居官人本人身分之籍,不是他所从属的役籍”,“户之有生员者,即为生员户,无者即非生员户,这和户役户籍无关”[11]。王氏对“官籍”、“生员户”的具体解释容或可商,但这两种户籍,以及见于地方志或登科录中的儒籍、宗籍、四裔籍等,确实与役籍有所不同,主要是为了确认某种特殊身份。不过,这些特殊身份者大多享有一定数量的徭役优免权,可以视为“免役户”,与徭役也有一定关联,地方志将它们与役户并列,并非毫无道理。有的次生户籍,则确实与徭役毫无关系。比如“商籍”,虽然看起来像是一种役籍,实际不然,这是为便于寓居的盐商子弟参加科举的一种优待,所以徽商在两浙者可以入“商籍”,在两淮者因未出南直隶不得入“商籍”[12]。
    上述各种类别的次生户籍,与基本户籍的关系也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派生自基本户籍之一种,如上述佥自民间的力士、校尉,例不勾丁替补,因老疾释放回籍后,如其家无人要求替补,便仍为民户。天启二年进士傅永淳“贯直隶真定府灵寿县効籍”(当为“校籍”之误),据傅维鳞介绍,傅氏之先为锦衣卫校尉,灵寿一支“事耕读,以武世职,子孙易荡逸,弗屑袭,于是灵寿为民籍”(41)。傅氏参加科举报为“校籍”,而又自称“民籍”,实际并不矛盾,有学者视为“从军籍变为民籍”,认为“明朝后期户籍政策松弛了”[7]168-170,未必妥当。再如北京富户,据进士登科录,正统四年章绘所报为“贯浙江宁波府鄞县民籍,顺天府富户”,嘉靖二十九年刘光远所报为“贯河南开封府杞县民籍,宛平县富户”,有人认为这“是富户籍转变民籍的实例”[13],实际上并不存在户籍转变问题,因为富户本就是从民户中佥充的,既属民籍也属富户籍。第二种是几种基本户籍的混合。如非徭役性的商籍,凡寓居两淮、两浙的外省盐商,无论民、军、匠、灶,都可入籍参试。又如轮充役性质的弓兵、铺兵等,民户以及州县所辖的军户、匠户等,都要按其人丁事产编充。水马驿夫系按田粮照额均派,除民户外,军、匠户有民田者亦在佥充之列。再如城市的铺户,无论民、军、匠籍,凡从事工商业者都要编审当差,以北京为例,“锦衣卫官校多占籍行户者”(42)。
    明代所谓世袭其役、籍不可改,作为基本户籍的军、匠、灶确实如此,故《明史》有“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之说[14]1906。但次生户籍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确实需要世袭,如南直隶仪真等地,“有渔户,有船户,俱祖充,隶应天府六合河泊所。岁办采打,赀贡鲜及麻铁翎鳔油料。仍当里甲正差。”(43)但也有的不必世袭,甚至可以自由选择。如“王府老疾厨役名缺,原户丁不愿替役者,务要奉有本管上司明文,方许于相应人户内佥补。”(44)
    如果对明代户籍了解得不够清楚,在判断某种户籍的属性时容易出现偏差。如上引《明史》将厨役归入匠籍,实际上光禄寺、太常寺很多厨役都佥自民籍。郡王厨役原来“行有司与护卫人户内中半佥拨”,后令“通查各王府民厨,退回原籍当差,止拨军厨应役”,如无护卫仪卫司、例该佥拨民厨,则于均徭内带征银两,由布政司转给长史司雇人应役。可知厨役的基本户籍,既有民籍也有军籍,并非都是匠籍。再如《明史》将校尉、力士、弓兵归入军籍,正如上面所论,部分校尉、力士的基本户籍是民籍,而弓兵虽有永充者,但多数都是从丁粮相应人户内佥充,属于均徭内的“民役”。现存登科录等资料中的进士户籍,情形十分复杂,其中既有役籍也有非役籍,同种役籍又说法不一(仅以军籍为例,就有军籍、军官籍、总旗籍、旗籍、官籍、卫籍、屯种军籍等说法)。
    近些年来,有些学者利用这些资料考察各籍进士的数量和比重,由于进士所报户籍原本就标准不一,加之研究者或是将各个层次的户籍平铺并叙,或虽做层次区分而归类不当,或对某籍的隶属和性质发生误解,从而难以反映实际情况。以颇使学者困惑的官籍为例(45),其家庭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属于卫所军官(此类人数最多)。如正统十三年沈琮,贯南京旗手卫官籍,直隶武进县人,祖父为旗手卫百户;成化二年贺钦,贯浙江宁波府定海县人,辽东广宁后屯卫官籍,兄为百户;嘉靖二十九年钱錞,贯湖广显陵卫官籍,曾祖、祖、父未见任职,但据钱錞传记资料,其七世祖以功授荆州左卫百户,后徙承天护显陵,而钱錞家在荆州。二是隶属特殊机构。如正德九年方楷,为钦天监官籍;万历二年郝国章,太医院官籍,山西太原府阳曲县人,曾祖、祖、父皆为太医院官;万历十四年孙承荣,四夷馆官籍,直隶苏州府长洲县人;崇祯元年葛逢夏,顺天府文思院官籍。三是父祖有仕宦经历。如宣德五年王复,贯浙江宁波府慈溪县官籍,父为金溪县知县;正统十年申祐,贯贵州思南府婺川县官籍,父为婺川县五堡三坑巡检司巡检;景泰二年章格,贯直隶苏州府常熟县,父为前监察御史,兄为平湖县学训导;嘉靖十一年张合,贯云南永昌府官籍,应天府江宁县人,其父以南京户部右侍郎致仕。笔者认为,明代并无法定的“官籍”,登科录所见乃是参试者的自我判定,或为世袭武职,或隶特殊机构,或因父祖曾任大小官职,虽皆与“官”有关,其性质差别很大,而且具有同样身份者未必报作官籍。所以,将“官籍”作为户籍或役户之一种加以统计分析,并无学术价值。
    (二)明代役籍与职业的关系
    吴智和曾专门论述明代的职业户,指出:“明代黄册的编订,主要是依据‘户口以籍为断,籍以职业为断’的原则,将全国各阶层的职业人口,包括直属政府机构的各职业人口,以某‘户’来区分其所从事之职业。”他具体介绍了14种职业户,即民户、佃户、茶户、渔户、马户、矿户、匠户、织户(机户)、船户、商户、营生户、铺户、盐户、军户。从其内容看,吴氏确定“职业户”的标准不一。其中有些是官府确定的役户类别,如匠户:“有民匠、军匠二种,民匠又有轮班与住坐之分。匠籍,世代相袭,不得转业。”军户:“人民之中有供应军差的特定人户,隶军籍者皆属之。”盐户:“凡以煮盐、晒盐为生者,皆属之。盐户对国家皆有制造定额盐斤之义务。”另一些虽然也是役户类别,但吴氏将其包容范围大大扩展,如茶户:“凡植茶为生的户口皆属之。”渔户:“凡捕鱼、养鱼资生者皆属之。”还有一些完全与役籍无关,如佃户:“无田为人佃作者皆属之。”商户:“凡从事贸迁有无的商贾否认是铺户、贩户、揽户者皆属之。”营生户:“专于贩易佣作者皆属之。”[15]看来吴氏是将役籍与职业混为一谈了。
    关于王毓铨对这一问题的看法,钱茂伟提示说:“职业的含义首先是政府规定的各种不同的户役,一种职业往往构成一种专门的徭役,此称为籍。这意味着,明代有多少‘役’,就应有多少‘籍’。”[7]156翻检《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一文,未见专门论述职业与役籍的关系;所谓一个职业就构成一种役种、有多少“役”就有多少“籍”,也未必合乎王氏的本意,因为明代许多役是由人户(除民户外,也包括州县军户、匠户等)轮流承当,无须佥编专门役籍。王氏只是谈到,明朝“以户为编制单位,把人户编成若干不同的役种,为每一种立一役籍(版籍、册籍),驱使他们去承担他和他朝廷的各类生产、造作、兵防、奔走、祗应差役”。总观王氏的观点,他认为职业与役籍具有一定的关联度,但又并非所有户丁都从事役籍所规定的职业。曹树基基本接受了王氏的看法,认为:“在明代,职业的含义首先是政府规定的各种不同的户役,一种职业往往构成一种专门的徭役,此称为‘籍’;其次,职业与徭役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从法律上讲,职业具有世袭和不易更改的特点,而在事实上,由于各类徭役的额度具有某种固定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大批‘籍’内人口从事与本‘籍’无关的职业。”[16]370-374
    事实上,役籍虽然不能说与职业毫无关系,但两者之间确实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正如栾成显所强调的:“黄册之户籍,既不表示人户的贯址,也不表示人户所从事的职业,乃是指人户著于官府册籍上的应役种类。……就其划分原则来说,与人户所从事的各种职业不无关系,但最终以明王朝的需要为准,是由官府佥定的,实质上为一种配户当差制。”[5]338,463首先,明代佥定役户是为了得到相应的物品或劳役,并非所有从事某种职业者都编入相应役籍。如在产茶地区,有些人户被佥为“茶户”,负责向宫廷提供茶叶,但还有很多以种茶为业者并非“茶户”。随着时间推移,有些“茶户”也不一定世代种茶。易言之,隶“茶户”者不一定种茶,而种茶者不一定隶“茶户”。其次,官府佥点役户时,并不一定考虑其职业。如两京以及各地所佥“铺户”,有些不但不是本行铺商,甚至根本就不从事工商业。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谈到,“本县虽冲实小,原无铺户……只一人领纲银,共具过客,亦名铺户,实无居货”(47)。张永明谈到南京情况:“行役陪累重难,则以城坊衣食得过之家充应,家无货物之储,官有铺行之役。”(48)
    四、小结
    王毓铨提出“籍是籍、贯是贯”的著名论点,提醒人们注意“役籍”与“乡贯”的区别,体现了敏锐的学术眼光,也有助于澄清以往的模糊认识。王氏的观点,在一定范围内确实成立,但同时也有矫枉过正之嫌:其一,在一些语境中,“籍”与“贯”确实分指“役籍”与“乡贯”,但在另一些语境中,“籍”与“贯”的含义已经混融趋同。用以指称某人祖居地或出生地的“籍贯”一词,并非如王氏所说,是到清代才形成的。其二,王氏特别强调“贯”是指“一个人的出生地、居住地,他的户役役籍所在地”,实际上由于服役、仕宦、经商、流移等原因,出生地、居住地与户役役籍所在地相互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因而籍贯认定便成为一个复杂问题。从登科录等资料看,明代官府确定某人籍贯的标准,是以占籍地(户籍登记地)而非原籍(祖先著籍地)为定。但在不涉及服役、科举等与籍贯密切相连的事项时,特别是在日常生活的场合,并无确定单一籍贯的必要,人们往往更倾向于认同自己的祖籍,而史籍和地方志著录人物籍贯时也没有统一标准,一个人常常出现两个甚至更多的籍贯。
    在地方志、登科录等资料中,可以看到多种多样、形形色色的户籍(有时称“某户”,有时称“某籍”),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将各种户籍区分为不同层级,也有学者认为各种户籍之间都是平行关系。在明代法令条例中,确实找不到关于户籍区分的明确说明,但各种户籍决非同一层级的平等关系。根据其性质不同,可以将明代各种户籍区分为基本户籍和次生户籍两大类。基本户籍又有良、贱之分,前者包括民户、军户、匠户、灶户,后者包括丐户、九姓渔户、疍户、乐户等,其特点是彼此之间不能兼容并存,但可在其上叠加次生户籍;次生户籍种类极其繁杂,有的属于役籍,有的则与徭役无关,都是在基本户籍的基础上编定的,因此可与基本户籍兼容并存,而且一种次生户籍之中往往包含数种基本户籍。要想了解某种户籍的属性,必须弄清其来龙去脉,否则很容易判断失误。关于役籍与职业的关系,学者们看法也不尽一致。事实上,两者之间虽然不能说毫无关系,但确实也不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换句话说,隶属某种役籍者不一定从事此项职业,从事此项职业者不一定隶属此种役籍,将役户等同于“职业户”是不确切的。
    注释:
    ①王毓铨:《籍·贯·籍贯》,《文史知识》1988年第2期;《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均收入《王毓铨史论集》(下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
    ②如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沈登苗:《明代双籍进士的分布、流向与明代移民史》,《历史地理》第20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吴宣德:《明代进士的地理分布》,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等等。
    ③《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59《工部二·造作二·舡只》。
    ④靳辅:《文襄奏疏》卷7《生财裕饷第二疏(开洋)》。
    ⑤何乔新:《椒邱文集》卷32《题为裨补治道事》。
    ⑥《钦定日下旧闻考》卷62《官署一》。
    ⑦《警世通言》卷11《苏知县罗衫再合》。
    ⑧《三宝太监西洋记》第93回《宝賨船离酆都国 太白星进夜明珠》。
    ⑨参见《明代辽东档案汇编》,辽沈书社1985年版,第244-267、285-287、289、296-300、307-309页。
    ⑩杨廷和:《杨文忠三录》卷5《辞谢录一》。
    (11)谢枋得:《谢叠山集》,附录。
    (12)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3《盛事述》;卷11《异典述》。
    (13)沈炼:《青霞集》卷3《书沈孝子碑铭》。
    (14)《明熹宗实录》卷66,天启五年十二月戊戌条。
    (15)《三宝太监西洋记》第93回《宝賨船离酆都国 太白星进夜明珠》。
    (16)《鼓掌绝尘》第9回《老堪舆惊报状元郎 众乡绅喜建叔清院》。
    (17)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1《严恭肃》。
    (18)《今古奇观》卷73《刘东山夸技顺城门》。
    (19)《明珠缘》第11回《魏进忠旅次成亲 田尔耕窝赌受辱》。
    (20)按,唐代称正式的职田、公廨田簿籍为“黄籍”,临时的则称为白薄。如《新唐书》卷55《食货五》云:“先是,州县职田、公廨田,每岁六月以白簿上尚书省覆实;至十月输送,则有黄籍,岁一易之。后不复簿上,唯授租清望要官,而职卑者稽留不付,黄籍亦不复更矣。德宗即位,诏黄籍与白簿皆上有司。”
    (21)参见刘晓:《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510-512页。
    (22)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22页。并参见陈学文:《明初户帖制度的建立和户帖格式》,《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4期。
    (23)虞集:《道园学古录》卷15《户部尚书马公墓碑》。
    (24)本段所述元代情况,皆据前揭刘晓:《从黑城文书看元代的户籍制度》。
    (25)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第32-40页。
    (26)《明太祖实录》卷208,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条。
    (27)《明宣宗实录》卷41,宣德三年四月辛酉条。
    (28)《明英宗实录》卷24,正统元年十一月庚戌条。
    (29)沈榜:《宛署杂记》卷6《力役》。
    (30)《明孝宗实录》卷177,弘治十四年闰七月壬辰条。
    (31)《明神宗实录》卷191,万历十五年十月丙子条。
    (32)张敬修:《张文忠公行实》,《张太岳集》卷47。按,张居正《先考观澜公行略》(《张太岳集》卷17)与张敬修说法有所不同。该文谓“其先凤阳定远人也,始祖关保,国初以军功授归州守御千户所千户”,至张居正之曾祖张诚,“以别支徙居郡城”。张居正之弟居易,时任荆州右卫指挥佥事,当系承袭其家军职。
    (33)笔者翻阅登科录,基本上都符合这一原则,但也偶有例外。如成化十七年李旦,贯直隶河间府献县,军籍,陕西榆林卫军。李旦系在陕西乡试,其占籍地当为榆林卫。
    (34)如“南、北京闱,例令四方髦士游太学、寄京畿及依亲仕宦者,皆得应试”(黄瑜:《双槐梦钞》卷5《京闱二科举首》)。有些官员似可在任职地乡试。如建文二年黄钺,贯直隶苏州府常熟县儒籍,由监生任湖广宜章县典史,在湖广乡试;成化十四年谭溥,贯四川泸州民籍,山东旧县驿驿丞,在山东乡试;嘉靖四十一年赵应元,贯浙江杭州府仁和县民籍,直隶六安州学训导,在应天府乡试。
    (35)朱保烱、谢沛霖编:《明清进士题名碑录索引》,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上册,编例第4页。
    (36)《后湖志》卷10《事例七》。
    (37)参见经君健:《清代社会的贱民等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5-191页。本段史料亦转引自该书。
    (38)万历《明会典》卷223《钦天监》;卷224《太医院》。
    (39)万历《明会典》卷144《兵部二十七·力士校尉》。
    (40)王毓铨提示,脚夫、弓兵、铺兵、水防夫、祗禁等,以及《祁门志》所列儒学户、东山书院户等,系由均徭法编佥,非世役。按,明代各地役法差别很大,弓兵、铺兵等在不少地方志中都列为一种役户,可能有的地方是由一些人户长期充当,有的地方编入均徭数年一轮。
    (41)傅维麟:《明书》卷170《叙传一》。
    (42)《明世宗实录》卷557,嘉靖四十五年四月庚辰条。
    (43)隆庆《仪真县志·户口考》。
    (44)(46)万历《明会典》卷146《礼部七十四·厨役》。
    (45)参见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第164页;沈登苗:《评钱茂伟教授著〈国家、科举与社会〉之得失——兼论学术书评的追求》,学术批评网,http://www. acriticism. com/article. asp?newsid=6931;廖英舜:《明代官籍进士研究——以天一阁藏明代登科录为主》,台北:东吴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班论文,2010年。
    (47)叶春及:《石洞集》卷8《免铺户置簿》。
    (48)张永明:《张庄僖文集》卷2《议处铺行疏》。

【参考文献】

   [1]顾诚:《谈明代的卫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5期。

   [2]沈登苗:《明代双籍进士的分布、流向与明代移民史》,《历史地理》第20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3]宋濂:《元史》卷83《选举三》,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

   [4]宋濂:《元史》卷173《崔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

   [5]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增订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6]冯承钧译:《马可波罗行记》,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7]钱茂伟:《国家、科举与社会——以明代为中心的考察》,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版。

   [8]韦庆远:《明代黄册制度》,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

   [9]王毓铨:《籍·贯·籍贯》,《文史知识》1988年第2期。

   [10]张廷玉:《明史》卷77《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1]王毓铨:《明朝的配户当差制》,《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1期。

   [12]王振忠:《明清徽商与淮扬社会变迁》,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58-62页。

   [13]廖英舜:《天一阁登科录中的明代进士户籍分析》,(台北)《史辄:东吴大学历史学系研究生学报》2008年第4期。

   [14]张廷玉:《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

   [15]吴智和:《明代职业户的初步研究》,(台湾)《明史研究专刊》1981年第4期。

   [16]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4卷《明时期》,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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