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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湖广填四川”的政策导向
来源:《理论月刊》2005年10期 作者: 陈典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9-05

【内容提要】明末清初,四川地荒丁亡的情况十分突出。清初顺治年间至乾隆年间,清廷在政策上对移民入川进行鼓励,形成了“湖广填四川”的历史现象。清廷对移民入川的政策导向,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特点,政策效应也各不相同。

【关 键 词】移民政策/湖广填四川/清前期

明末清初,经过连年的战乱、疫疠,四川地荒丁亡的情况十分突出,据《四川通志》称,明末兵燹之余,死亡逃徙,“丁户稀若晨星”。[1] 至康熙三年(1664年),新任四川巡抚张德地在“由顺庆、重庆以达泸州,溯游而上”,沿江观风问俗的过程中,“舟行竟日,寂无人声,仅存空山远麓、深林密箐而已”,感叹四川的“寥寥孑遗,俨同空谷”,“有川之名,无川之实”。[2] 面对这种情况,为了促进四川的经济恢复,清廷所实行的移民就垦政策也就有异于他省。
        一
    顺治年间,除一般性的招徕流民政策适用于四川外,顺治十年(1653年)还特别题准:“四川荒地,官给牛种,听兵民开垦,酌量补还价值”,[3] 试图以耕牛籽种的优待政策招民就垦。虽然当时局势未靖,但也多少取得一些效果,顺治十七年(1660年),吏部在议复四川巡按张所志的上疏时即称:“四川遂宁县向因地荒民稀,归并蓬溪,今百姓既渐来归,且系行盐之地,应如按臣所请,复设县令”。[4] 从“百姓既渐来归”、“复设县令”之语,略可体察流民的归复。
    康熙以降,移民政策走向多样化、实质化,以时间为序,其政策演变历程如下所述。
    康熙三年(1664年),四川巡抚张德地在上疏中指出:“(川民)流移之众,秦中最多,楚、滇、黔亦有,或阻于关隘之盘诘,或苦于途费之艰难,欲归不得者当不下数万人。此辈身处异乡,徒作飘零”,若归之蜀中,则成为经营阡陌的版籍户口,因而提出了招徕川省流民回川,“以川民而实川户”的建议。[5] 在这份上疏中,张德地还请求清廷颁布敕谕,令“各省督抚于各属郡邑逐一挨查,凡有蜀民在彼,尽将姓名、家口造册咨送”,流民如有能力自行回川,即“给与引照,促令起程”,如果“贫乏缺费,注明册内,俟臣捐借口粮,另发舟车,差官搬取”,表现出招民归川的急切之心。
    康熙七年(1668年),张德地又提出招徕外省人民入川及其对招徕之官进行议叙奖励的具体办法。当时,四川总督刘兆麒也有类似的疏请。户部议复称:“查招民授职之例,已经停止,但蜀省寇氛之后,民少地荒,与他省不同,其见任文武各官招抚流民,准量其多寡,加级、纪录有差”。[6] 这一有别于他省的招民政策得到了认可。
    康熙十年(1671年),湖广、四川总督蔡毓荣又进一步提出了现任官员、候补官员、士绅招民奖叙办法,以及放宽新垦土地升科年限的建议。其中“广其招徕之途”的招民政策,显然比前更进了一步。而且值得注意的是,上疏中明确地将招民与垦荒结合了起来,待招徕人户“尽皆开垦”,并取得“地方甘结”后,才将议叙奖励政策兑现,无疑更有利于地方经济的恢复。至于新垦地亩“准令五年起科”,与当时各省通行“三年起科”相比,也显得特别优惠。这些政策,均令“吏、户、兵三部会同议行”。有关官员也确实因招民有方而得到议叙。[7] 同时,该年还议准:“各省贫民携带妻子入蜀开垦者,准其入籍”。[8] 这是在法律上对流民落籍四川的认可。
    上述招民政策,因三藩之乱期间的战乱格局而遭到阻碍。在三藩之乱即将结束之时的康熙十九年(1680年),户部题称:“四川久为贼据(指吴三桂叛军),苛虐横征,小民相率流亡。请敕督抚急行招徕抚绥,以副皇上爱民至意”。得旨:“总督杨茂勋等速赴任,督理军饷,并招徕流民,俾安生业,毋误农时”。[9] 三藩之乱对于稍现恢复之机的四川是一个大的打击,在几年的时间,中断了四川移民和经济恢复的进程。三藩之乱结束之际及三藩之乱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其招民政策基本上是原有政策的重拾。
    至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招民政策又有了进一步的内容。该年议准了两个条例,一是“蜀省流寓之民,有开垦田土、纳粮当差者,应准其子弟在川一体考试,著为例”。[10] 一是“川省荒地甚多,流寓之人,情愿在川居住垦荒者,将地亩永给为业”。[11] 前者是将入川定居的“客户”一体视为本地土著“主户”的政治性措施,移民子弟“在川一体考试”,走科举仕途,表明他们不会受到任何歧视;后者则在法律上认定移民新垦土地的所有权,以免日后的产权聚讼,均是为了免除移民的后顾之忧。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因“湖广民往四川垦地者甚多”,其赴四川之时,“将原籍房产地亩悉行变卖”,待新垦地“满五年起征之时”,又复回湖广,“将原卖房产地亩争告者”也甚多,因而谕令:“嗣后湖广民人有往四川种地者,该抚将往种地民人年貌、姓名、籍贯,查明造册,称送四川巡抚,令其查明;其自四川复回湖广者,四川巡抚亦照此造册,移造湖广巡抚。两相照应查验,则民人不得任意往返,而事亦得清厘,争讼可以止息”。[12] 这一方面在于防止无谓的争讼,另一方面则在于稳定移民队伍,不至于移民时去时返,影响到赋税的起征。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上谕称:“今四川之荒田开垦甚多,果按田起课,则四川省一年内可得钱粮三十余万,朕意国用已足,不事加征”。[13] 这里已体现出清廷对四川新垦土地簿征田赋、给移民以实惠的基本精神。事实上,四川的田赋与他省相比是很轻的,彭雨新先生认为,这种“轻赋”,是“招民政策和轻税政策的结合”,并且“带来了此后多年的小康之治”。[14] 
    雍正五年(1727年),又议准了三个较为重要的条例:第一,因为湖广、福建、江西、广东、广西等省人民,流入四川者甚多,有的“竟无执照可验”,因此议准:“凡入川穷民,务令各该地方官给以印照,到日验明安插。……其应准入籍者,即编入保甲,加意抚绥,毋使失所”。[15] 实施这一政策的本身即意味着移民入川的民众日趋增多,验照、入籍的移民程序走向规范化。第二,也是由于入川穷民的增多,川陕总督岳钟琪要求“给穷民牛具籽种,令其开垦荒地”,雍正帝令拨银10万两,“解川应用,倘有不敷,该督抚再为奏请”,同时要求四川地方官清查新入川的流民,以免“良奸莫辨”。[16] 这既表明新形势下接纳移民仍给以实惠,又表明统治者在移民增多的情势下对清理户籍以及地方安宁的重视。第三,为了解决土、客之间,以及移民之间围绕着土地所有权的“争讼”,户部奏准:“于各部司官内拣选四人,命往川省,又于候补、候选州县内拣选十六人,令其带往,会同松茂、建昌、川东、永宁四道,将丈量事宜,秉公妥酌,分委带往人员逐处清厘。所到地方,令州县官拨户书、弓手,跟随勘丈,事竣计算来川民户,按亩拨给。新垦田分别水旱,照例升科,备造清册,报部稽核。如有奸民胁众阻挠公事,照聚众至四五十人之例治罪;地方官不善抚绥,以致聚众著,指名题参,从重议处”。[17] 由于当初流民入川垦荒,“止计块段插占管业”,可以任意占有土地,确实使其“从无产到有产”,但乱占土地也种下了异日争讼的根苗。从户部议准的具体丈量规定,也得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清廷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雍正七年(1729年),四川的招民政策发生了变化。该年,经四川巡抚宪德疏请,户部议准:“各省入川民户,向经一面造册呈报,一面咨查原籍在案。但愚民风闻给资招垦,往往轻于转徙。况川省田地多经业主承丈自首,将采余荒多寡,尚未可知,不可不定以长策。请嗣后各省续到流民,自雍正七年为始,停其造册咨查。行令各省,将实在无业穷民愿往川省开垦者,给与印照,与先经查验覆到之各户一体安插;如无照之人,除在川各有生业准其编入保甲外,所有游手之民,著即查明,令回原籍”。[18] 
    这说明,在四川移民日多、荒地日少的情况下,对移民的入川,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限制,被接纳者只是那些有“印照”、有“生业”之人,无印照、无生业的“游民”已不再受欢迎。这一转变了的政策,在一段时间内被延续下来。当新任四川巡抚硕色在乾隆三年(1738年)试图重扯招民就垦的大旗缴功时,就受到乾隆帝的斥责:“川省向多奸匪,汝到任一日,即为汝之责矣。嗣后务须弭盗安民,以靖地方,至招垦一事,须妥协办理,则实为有益之事也”。[19] 
    乾隆四年(1739年),又覆准:“贫民入川垦地者,……该督抚将姓名、籍贯开造,移询各原籍,限文到三月内,备造清册,回复川省,核实稽察。其素非良善者逐回,如实系安分贫民,无力佃种者,酌拨地亩,……其散住各府州县佃种者,责令佃主出结;贸易者,市邻出结;依附亲故者,亲故出结;寄宿寺庙者,留宿地出结。仍与土著同编入保甲,互相觉察。如有生事可疑之人,许原出结人呈报,并许乡保、邻佑人等首报,仍令该地方官不时稽察。如有失察者,参处”。[20] 对流民入川定居,必须核实稽察,或驱或留,均有一定之规;“出结”担保,编入保甲的户籍制度也越来越严密。
    乾隆八年(1743年),开始限制外省人民来川。该年,四川巡抚纪山奏称:“湖广等省外来之人,皆因误听从前川省地广人稀之说,群思赴川报垦,不知川省已无荒土可辟,嗣后除有亲族可依、来川帮工为活者,令各省地方官给与印照,使彼此均有稽查。其无本籍印照者,各该管关隘沿途阻回,毋使积聚多人滋事”。得旨:“所见甚是,妥协为之”。[21] 在前,“无照”流民还只是被查明,令其返回原籍;此时已是“无本籍印照者,各该管关隘沿途阻回”,不许进入四川,这标示着移民政策的进一步变化。
    不过,面对日趋转严的移民政策,以及地方大吏的屡请严禁流民入川,乾隆十五年(1750年)后又有所宽缓,对不法之徒与一般流民,分别对待。该年,上谕军机大臣等:“搬移入川民人,其不法奸徒及往为啯噜子之类,固应尽法究治,并饬一切卡隘加意稽查。至于贫民远图之计,亦不可持之太峻,盖伊本籍如有产业,必不肯轻去其乡,何用阻截。若因亲族可依,就食他处,必尽行逐回,转绝其谋生之路。即如山东流民,往来各处种地者甚多,亦难概行禁止。惟在地方大吏善于督率稽察,不至滋生事端,方为妥协”。[22] 可谓是宽严相济。
    此后不久,大规模向四川移民的运动也宣告停止。当然,在嘉庆初年白莲教起义之后,又有外省流民的移入,如乐至县:“嘉庆初,妖匪扰境,户口稍替,复有自秦、自楚汉族入籍孳息”。”但其规模、范围远非清代前期可比,政策导向也不明显。
        二
    综观上述,概而言之:就移民的对象而言,有“以川民实川户”(一般民户与绅衿户)和招徕外省流民两个层面。就移民政策的内容而言,则包括了官给牛种、捐借口粮盘费、差官搬取、招民议叙、招民授官、放宽新垦地起科纳赋年限、流民入籍、移民子弟在川科举考试、承认移民的占地产权、优厚给田、减轻赋税、平息争讼、验照入籍、辨别良莠、编查保甲等诸多内容。就移民政策的时段划分而言,又可划分为五个阶段:一是顺治中期到康熙初年(三藩之乱前),这一阶段移民初步展开,以急于招民、招民议叙为标示;二是三藩之乱期间(康熙十二——二十年),这一阶段因叛军占据湖广、四川等地而使移民无从谈起;三是三藩之乱结束之际到雍正六年(1728年),这一阶段移民进入高潮,以诸多优惠的政策内容吸引流民为标示;四是雍正七年(1729年)到乾隆十四年(1749年),这一阶段移民仍不断涌入,但清廷出于社会安定的考虑,以及移民在川人数的增多和川地社会经济的恢复,移民政策转严,以停止优惠招民的条例及限制流民入川为标示;五是乾隆十五年(1750年)以后,政策又走向宽缓,有点自流放任的意味,仍有移民的迁入,但大规模的移民运动渐次结束。
    事实上,向四川的移民进程也正是伴随着有关政策和时段而展开,政策效应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
    在顺治中期到康熙初年的初始招民阶段,已是“渐次招徕,人迹所至,烟户递增”。[24] 某些地区还取得比较突出的成效。三藩之乱结束以后,随着社会的安定和新的优惠政策的出台,流民不断入川垦荒定居,移民渐次进入高潮。据四川提督岳升龙在康熙三十六年(1697年)奏称,是时,除了川北仍“见其人少地荒”外,“川西、成都所属与川南、邛、雅一带,田野渐辟,人户颇繁”,川东各处,亦是“旱涝无虑,丰瘠相均”,“全蜀郡县,俱庆秋成”。[25] 据湖广提督俞益谟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奏称,仅“湖南衡、永、宝三府百姓,数年来携男挈女,日不下数百名口,纷纷尽赴四川垦荒”。[26] 沿长江水路入川的湖广流民,则是“日以千计”。[27] 再据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四川总督年羹尧的奏报,陕西流民,“自去冬至今,有挈其妻子,随带驴骡,数十成群,来川就食”。[28] 
    雍正七年(1729年)以后,虽然停止了有目的带有优惠措施的招民,同时也有了许多移民限制条例,但移民潮依然波涌不止。如乾隆六年(1741年)两广总督马尔泰奏:“广东惠、潮、嘉二府一州,所属无业贫民,携眷入川”。[29] 乾隆十三年(1748年),云贵总督张允随奏:“查贵州旧案,自乾隆八年至今,广东、湖南二省人民,由黔赴川就食者,共二十四万三千余口;其自陕西、湖北往者,更不知凡几。国家定蜀百余年,户口之增,不下数十百万”。[30]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仍然是“各省流寓民人入川者甚多”。[31] 
    这些零散的史料只能大致反映出某一个阶段的移民趋势,据此统计各个阶段的移民数字则相当困难。据郭松义的估计,四川“顺康时期的外省移民,当在五十万到百万之间”,而“雍乾两朝入川的客民,不但不会少于顺康两代,而且还要超过很多”。[32] 据王笛的估计,从清初至嘉庆年间,四川人户中的移民及其后裔,至少占当时川省人口2070.9万中的85%。[33] 凡此,都可以作为参考。不管怎么说,延续百年的各省向四川的移民运动,使川省人口大为增加是无疑的;川省人口中绝大多数为外来移民也是无疑的。从下述川省的人口(移民)构成中还可再从体会。
    湖北、湖南地近四川,在地理区位上具有向四川移民的优势,上引资料也反复揭示了“湖广”向四川的移民。在地理区位的优势下,湖广向四川的移民,主要是在时间上占先、在人数上占多,即所谓:“蜀中自明季兵灾后,土著几无孑遗。迨国朝定鼎,悉由外省占籍。楚蜀接壤,转徙最便,故楚省较它省尤多”。[34] 即所谓:“明之黄、麻籍最早,而武昌、通城之籍次之。康熙之永、零籍最盛,而衡州、宝庆、沅州、常德、长沙之籍次之。……谚曰:‘湖广填四川’,犹信”。[35] 这也正是“湖广填四川”之俗语的注解。其他各省如陕西、江西、广东、福建也有较大数量的移民,另外还有山东、山西、河南、浙江、广西等省人数不等的移民。
    四川各个不同的地区所吸纳的外省移民在比例上各不相同,但从总体上看,湖广籍所占比例最大,据简阳县的统计,外省籍移民多至11个省,以全县222个家族而论,外省籍为213个,湖广人即达133个,占外省籍移民比例的62.4%。[36] 据金堂县的统计,土著“为数寥寥”,外省移民“似不下十余省,然以楚籍为占多数”,其中湖广籍约占37%,广东籍约占28%,福建籍约占15%,其余各省籍约占20%。[37] 据广安州的统计,湖广籍占59.9%,江西籍占13.3%,浙江、福建籍占6.7%,山东、山西、河南籍占6.7%,广东籍占6.7%,本省外县籍也占6.7%[38](按:这里作了换算,原文为:“大率黄、麻籍四之,永、零籍五之,豫章籍二之,浙、闽籍一,齐鲁、晋汴籍一,粤籍一,蜀人迁籍一”。另外,也有“秦、陇、滇、黔之人”,但“占户籍者绝少”)。另据郭松义对合州、简州、井研、南溪等州县部分迁入户的统计,湖广籍占57.3%,广东籍占14%,福建籍占3.2%,江西籍占2.6%,陕西籍占0.9%,贵州籍占3.6%,本省籍占3%,其他占3.4%,不详占1.1%。[39] 
    在清廷移民政策的导引下,大量移民进入四川,必然对四川的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带来重大影响。郭松义先生认为,影响主要有三:一是加速了荒田垦复,使四川的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除了荒田的垦复外,移民在生产技术上也传送了不少有益的经验,还带来了一些新的农作物品种。农业之外,移民在其他生产部门特别是对井盐业也多有贡献。农村经济的恢复发展,又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市场的活跃。二是在清初的移民垦荒中,四川出现了一大批自耕农民。这与川省存在着许多待垦荒地,以及农民起义彻底扫荡了该地的王侯亲贵和世家大族有重要关系,同时也与清廷的给田、薄赋政策相关联。大量自耕农的出现,又使四川的社会经济得以较快地复苏和发展。三是在自耕农发展的基础上分化出一批中小地主。他们的土地积累,虽然不排除有巧取豪夺的做法,但更多的是艰苦创业、通过经济手段取得的,这种情况,与其他地区有别。[40] 
    上述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由于不同省分、不同地区的大量移民,使四川出现了多元文化并存、多元文化相互渗透的现象。这在语言、宗教、衣食住行等方面都有反映。如安县,“各省客民占籍,声音多从其本俗,同一意义至俗语,各处发音不同”。[41] 大竹县,“平时家人聚谈或同籍互话,曰‘打乡谈’,粤人操粤音,楚人操楚语”;“举凡婚丧时祭诸事,率祖原籍通行者而自为风气”。[42] 乐至县,“豫章、楚、闽、粤、黔杂处,或多行其故,俗不能尽同”。[43] 铜梁县,“四方人居处杂厝,风气不古,好机心而务诈顽,与土人绝异”。[44] 富顺县,“蜀民多侨籍,久犹怀其故土,往往醵为公产建立庙会,各祀其乡之神望”。[45] 广安州,“凡楚人居其大半,著籍既久,立家庙,修会馆,冠昏丧祭,衣服、饮食、语言、日用,皆循原籍之旧,虽十数世不迁也”。[46] 这都是保留原有文化的例子。在一个移民社会中,随着时间的推移,比之于文化的渗透和融合,维系原有文化往往更为困难。入籍四川的移民大多是以聚族而居、形成家族集团,乡民依托、形成同乡村落,建立会馆、形成更大范围的省区集合为手段来维系各自的文化特征。[47] 
    第二,由于移民的垦田力作,使四川的垦熟田亩和赋税额不断加增,不但有利于川省的经济恢复,也有裨于清朝财政。四川在顺治十八年(1661年),仅有熟田11883顷50亩,征税银27094两。至雍正二年(1724年),田额为214456顷16亩,税银为225535两,但是“隐田漏赋”严重,经过雍正年间的清丈,至雍正七年(1729年),田额已达459027顷83亩,税银已达656426两。虽然税银比明代万历额1616600两要低许多,但熟田额却大大高出明代万历额134827顷67亩。[48] 田额比明代的增多,标志着四川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税银比明代的减少,正是四川实行轻赋政策的结果。而且也正是由于清代前期四川的轻赋,既给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保障,又使四川田赋按年征足。
    第三,随着四川外来移民的增多,土民与客民之间、客民与客民之间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还在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上谕就曾指出:“湖广、陕西,人多地少,故百姓皆往四川开垦。闻陕西入川之人,各自耕种,安分营生;湖广入川之人,每每与四川人争讼,所以四川人深怨湖广之人”。[49] 湖广入川之人最多,形成一定的势力,难免跋扈,遭到川民或其他移民的怨恨,当在情理之中。据黄廷桂《楚民寓蜀疏》称,“有占人已熟田地者,掘人祖宗坟墓者,纠伙为盗肆虐行劫者,结党凶殴,倚强健讼;又有私立会馆,凡一家之事,率楚中群凶横行无忌,此告彼诬,挟制官府者。凡此,臣皆得之传闻,未敢入告”。[50] 土、客之间的矛盾虽然涉及到许多方面,但为地权的争讼则是其焦点。雍正五年(1727年)户部在所上奏折中即已指出:“四川昔日荒芜田地,渐皆垦辟,从来并未丈勘,止计块段插占管业。又土著与流民各居其半,田土不知顷亩,边界均属混淆,此争彼占,争讼繁兴”。[51] 四川巡抚宪德更是一语中的:“川省词讼,为田土者十居七八,大率为界址不清”。[52] 
    第四,清代向四川的移民,在不同的阶段还有其他不同的结果。当清初“流民遍野”之时,流民至川,可以从“无产而有产”,可以使游手游食之人,变为“良民”,减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同时又可使川省“无人而有人,渐填实而增赋税”。[53] 康雍乾之际,不少省区的人口压力加重,向四川的移民,又缓冲了人口迁出地的社会矛盾,有利于不同省区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不过,雍乾以降,由于向四川的大量移民,四川的社会问题也变得突出起来,“盗贼滋炽”,“奸匪”增多。[54] 雍正年间以来对流入四川人户的限制,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即如引人注目的秘密社会组织“啯噜子”,就是流民集合的结果,这在乾隆八年(1743年)四川巡抚纪山的奏折中已指出过:“川省数年来,有湖广、江西、陕西、广东等省外来无业之人,学习拳棒,并能符水架刑,勾引本省不肖奸棍,三五成群,身佩凶刀,肆行乡镇,号曰啯噜子”。[55] 川陕总督庆复在乾隆十年(1745年)也说:“四川啯噜子多系福建、广东、湖广、陕西等省流棍入川”。[56] 而“啯噜子”与后来的各种“会匪”、“邪教”,又多有渊源关系,成为有清一代四川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参考文献】

   [1]雍正《四川通志》卷5,《户口》。

   [2]康熙《四川总志》卷10,《贡赋》。

   [3]《清朝文献通考》卷1,《田赋一》,第4858页。

   [4]《清世祖实录》卷142,顺治十七年十一月辛巳。

   [5]康熙《四川总志》卷10,《贡赋》。

   [6]《清圣祖实录》卷27,康熙七年十一月戊午。

   [7]康熙《四川总表》卷10,《贡赋》。

   [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9]《清圣祖实录》卷88,康熙十九年二月辛酉。

   [10]《清圣祖实录》卷149,康熙二十九年十一月甲午。

   [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6,《户部·田赋·开垦一》。

   [12]《清圣祖实录》卷250,康熙五十一年五月壬寅。

   [13]《清圣祖实录》卷256,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14]彭雨新.四川清初招徕人口和轻赋政策[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4,(2).

   [15]《清世宗实录》卷58,雍正五年六月戊子。

   [16]《清世宗实录》卷61,雍正五年九月已卯。

   [1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户部·田赋·丈量》。

   [18]《清世宗实录》卷79,雍正七年三月壬子。

   [19]《清高宗实录》卷63,乾隆三年二月壬子。

   [2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8,《户部·户口·流寓异地》。

   [21]《清高宗实录》卷203,乾隆八年十月己卯。

   [22]《清高宗实录》卷367,乾隆十五年六月戊子。另参见同书卷604,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庚申的上谕。

   [23]光绪《乐至县乡土志·户口》,转见鲁子健编:《清代四川财政史料》上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

   [24]民国《温江县志》卷3,《民政·户口》。

   [25]《康熙朝汉文朱批秦折汇编》第1册,档案出版社1984年版,第23页。

   [26]《康熙朝汉文朱批秦折汇编》第1册,第923页。

   [27]道光《夔州府志》卷34,《政绩》。

   [28]《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671页。

   [29]《清高宗实录》卷138,乾隆六年三月戊寅。

   [30]《清高宗实录》卷311,乾隆十三年三月癸丑。

   [31]《清高宗实录》卷604,乾隆二十五年正月庚申。

   [32][39][40]郭松义.清初四川外来移民和经济发展[J].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4).

   [33]王笛.清代四川人口耕地及粮食问题[J].四川大学学报,1989,(3、4).

   [34]民国《达县志》卷10,《礼俗》。

   [35]光绪《广安州新志》卷2,《户口》。

   [36]民国《简阳县志》卷17至18,《氏族表》。

   [37]民国《金堂县续志》卷3,《食货·户口》。

   [38]光绪《广安州新志》卷2,《户口》。

   [41]民国《安县志》卷56,《礼俗》。

   [42]民国《大竹县志》卷3,《风俗》。

   [43]道光《乐至县志》卷3,《风俗》。

   [44]光绪《铜梁县志》卷1,《风俗》。

   [45]民国《富顺县志》卷4,《坛庙》。

   [46]光绪《广安州新志》卷2,《户口》。

   [47]清代四川土著和移民分布的地理特征[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5,(2).

   [48]雍正《四川通志》卷5,《田赋》。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卷3,《田赋一》、《田赋三》。

   [49]《清圣祖实录》卷256,康熙五十二年十月丙子。

   [50]雍正:《四川通志》卷47,《艺文》。

   [5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户部·田赋·丈量》。

   [52]《清史列传》卷15,《宪德传》。

   [53]《明清史料》丙编,第10册,康熙七年九月二日“户部题本”。

   [54]《清高宗实录》卷63,乾隆三年二月壬子。

   [55]《清高宗实录》卷203,乾隆八年十月已卯。

   [56]《清高宗实录》卷251,乾隆十年十月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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