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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四川人口统计制度新探——以省志所载人口数字1为中心
来源:《清史研究》2014年第1期 作者: 张鑫敏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2-31
      [摘要]利用府州县志、《赋役全书》、人丁题本以及民数谷数奏折,本文分析了清代四川三部省志所载人口数字的来龙去脉,揭示了清代四川人口统计制度以“户”为核心的特点,并对文本中“户”的不同术语作了解释和分类。

Abstract:By use of local gazetteers, Fu-I Quan Shu ( The Complete Books of Taxes and Corvee Labor) ,and the Grand Secretariat archives, this paper clarifies the sources of Sichuan population figures in provincial gazetteer with three editions, and reveals that househol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ystem of demographic statistics. The study also interprets different terminologies of household and provides a classification.

[关键词]省志;四川;人口统计制度;户

一、问题的提出

宣统人口普查之前,清代人口统计制度的发展脉络大体清晰,考之官修政书,可分为三个阶段:(1)顺治四年开始人丁编审2;(2)乾隆六年至乾隆三十七年人丁编审与民数汇报二者并行3;(3)乾隆三十七年人丁编审废止4后民数汇报独存。

虽然用以举例的地方志所载人口数字因为略显零碎而遭人诟病,但何炳棣5对这三个阶段人口统计制度的分析,包括对各省执行情况的评估和对人口数字性质的判断,得到姜涛6、曹树基7等人的继承。钞晓鸿8在评析清代前中期陕西人口数字性质时,虽将人口统计制度的分期修正为“顺治至康熙五十年”、“康熙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年”和“乾隆五年之后”,但仅是强调了康熙五十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对陕西的影响,其时间点的选取仍在前述“三段论”的框架之内。

陈桦最早意识到人口统计制度演变过程中的地方差异,以四川地方志为主,兼及人丁编审黄册、户科题本和朱批谕旨,在《清代四川的户口统计制度》9一文中对清代四川的人口统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考察,并提供了清代人口统计制度演变“三段论”的另一版本:顺治年间至雍正十年的“以粮载丁”法;雍正十年至乾隆五年的“按户核丁”法;乾隆六年以后的保甲统计法。这不仅在时间点的选取上有别于传统的“三段论”,而且在人口数字性质的判断上也颠覆了自何氏以降的看法,如果说“以粮载丁”尚在何氏“丁为赋税单位”的解释框架内,那么“按户核丁”时“一户一丁”的原则,则将“丁”与“户”联系起来,给人以无限的遐想。

纵观对清代人口统计制度的研究,从何氏对中央制度标准化记载的阐述到陈氏发现极具特色的地方版本,再到钞氏将地方差异回归到中央规范,研究结论历经了对官修政书中一般性描述的诠释、分异和回归。这种以中央规范为中轴、地方版本分别向左右偏离的正态分布,完美地展示了清代人口统计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种面向,也符合人们对历史研究经由史料的铺陈、发掘而不断渐进的期许。眼看关于清代人口统计制度的讨论即将落幕,来自康熙《四川总志》的反例打断了这一进程。

康熙《四川总志》共36 卷,刻于康熙十二年。有论者认为该志的纂修是因为康熙十一年为修一统志而命各省进呈通志的诏令10,是书总序也提及,“皇上御宇十有一载,武烈既昭,文德四洽,爰俞(谕)阁臣请肇修一统志,诏下督抚诸臣修各省通志以进,而蜀志适以是时告成,故达于御也于诸省最先”。11 但稍加斟酌便能发现:第一,该志并非“于诸省最先”,顺治十七年《河南通志》和康熙元年《陕西通志》自不消说,即便与康熙十一年《畿辅通志》相比,也迟了近一年时间;第二,康熙十一年诏令各省修志,该志“适以是时告成”,可见修志开始时间远早于康熙十一年,从户口田赋的相关文字判断,应在康熙十年左右。

据是书凡例言,“户口贡赋遵皇清新定原额旧丈续垦逐府开列”,具体数字见表1。

从表1 看,“男妇”数与“民户”数存在明显的函数关系。除重庆府属、保宁府属、叙州府属、遵义府属略大于2 外,其余十二个区域的“男妇”数都是“民户”数的2 倍。对比例不等于2 的区域作更仔细的考察后我发现,这可能与数字传抄中的错讹有关。如遵义府属“民户”数为2367,将这个数字乘以2 可得4734,与原书记载“男妇”数4743 相比,明显是混淆了十位和个位上的数字。关于这些“男妇”数、“民户”数的来源,原书交代得十分清楚,“川北久归版籍,于顺治十年已经清丈。上下川南康熙元年清丈。川西、川东康熙六年清丈。所有各府州卫土司并营兵开垦止照十年分数目开载”。

四川康熙十年“男妇”数是“民户”数两倍,意味着每户的男妇数记为二,即男一妇一。此处透露两点信息:第一,在顺治初年至康熙初年对四川土地户口的清丈过程中,户的数字最受重视,男妇数可藉由户数编造。另一种可能是,清丈的执行者受条件所限只能获得户的数字,而对男妇数鞭长莫及,只好采取编造之法;第二,“一户一丁(男)”原则在顺治初年至康熙初年的清丈过程中已然出现,而非陈桦所揭示的迟至雍正十年“按户核丁”后才开始推行。

按照惯常的研究方法,我应该以这个反例为基础修正或推翻陈桦对清代四川人口统计制度时段划分的判断,提出一个新的看法,直到遭到新证据的挑战。这种因发现新证据而不断更新结论的研究方法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就某个具体的议题而言,比如本文所论清代人口统计制度的发展轨迹,结论更新如此频繁,令人不免产生疑问:这种所谓的“推进”是发现了历史事实不为人知的一面,抑或只是偶尔碰到了过去被忽视的特例?

回顾前述关于清代人口统计制度的研究,其特征有二:第一,所用史料都以地方志为主,明显变化的是所引地方志的数量,何氏所论着眼全国,每省平均仅征引4部12,而陈、钞二位专注一省之域,前者所用共计31部,而后者达到50余部;第二,研究方法上都采用了例证法。就史料数量而言,与同质性史料的不断铺陈相比,代表不同信息源的样本的数量增加更有助于结论的成立;从研究方法来看,例证法得以成立的前提恰恰是史料的同质性,从而能够用一条乃至几条史料来代表所有的信息。也就是说,如果想通过增加史料的数量来增强结论的说服力,需要证明这些史料的异质性;反之,如果要固守传统的例证法,则需要证明这些史料的同质性。二者如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何炳棣利用地方志论证官修政书、实录对清代人口统计制度的一般性描述,同样是利用地方志,陈桦发现清代四川人口统计制度的特殊发展轨迹,仍然是利用地方志,我找到了与陈氏结论相左的反例。这足以表明地方志作为史料而言并非是一个均质的体系,而是保留了不同人口统计制度的痕迹。欲对清代某一地区人口统计制度的变化过程有一清晰认识,需要全面梳理这一地区的地方志,厘清其所载人口数字的来龙去脉,将这些出自不同文本的数字按照来源重新分类,从“不同出处”(various citations)变成“不同来源”(different resources),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重新把握人口统计制度的发展脉络。

考虑到研究的可行性和史料的驾驭度,本文选择以清代四川三部省志为对象,试图对上述方法进行检验。围绕省志所载人口数字,结合府、州、县志,佐以《赋役全书》、户科题本、民数谷数奏折等档案,先辨析其数字来源,进而讨论不同来源所反映的统计制度的变化和原因。

二、对三部省志的分析

(一)对康熙《四川总志》的再分析:“民户”的来源

该志所载人口数字包括“民户”和“男妇”,据前节所述,“男妇”数乃是“民户”数乘以二的结果,因此,“民户”数的来源是理解康熙志所载人口数字来源的关键,也是本节所要讨论的内容。

陈桦曾经引用嘉庆《邛州直隶州志》卷17《赋役志·户口》的记载对“以粮载丁”的例行时间进行说明,认为地方志中“国朝以来陆续奉文清查”虽指历次土地清丈和升科,但实际上亦揭示了“以粮载丁”的举行,因为在丁随粮定的情况下,对土地的清查即是对人丁的统计。陈氏所论不虚,但只是利用该卷所载十五个连续的时间点对“陆续”二字作注脚,对于这些时间点后的户数和丁数,虽全文照搬但未作任何数字分析。事实上,除卷17 的人口数字外,卷18《赋役志·田赋》还载有相同时间点的田地亩数。这两卷文字稍显繁复,具体数字如表2 所示。

前节已述,康熙志纂修时间在康熙十年左右,将表2 中康熙十年之前户数相加(160 + 26 +26 + 19 + 31 + 17 + 104)可得383,这与康熙志所载邛州属“民户”941 相差甚远。清代邛州直隶州所辖除邛州(散州)外,还包括大邑、蒲江二县,这令人想到,莫非嘉庆《邛州直隶州志》记载的只是邛州(散州)而非整个邛州直隶州的情况?

为了验证这个假设,我用表2 数字进行以下两步计算:首先,将田地亩数乘以田地载粮科则,13计算出田地载粮总数;然后,把田地载粮总数与丁数代入“以粮载丁”的公式,14反推出州志所载丁数遵循的“以粮载丁”科则为1. 979016,考之光绪三十年《四川赋役全书》15,正是邛州(散州)的科则(每粮一石九斗七升九合一抄六撮载丁一丁),与大邑(每粮一石九斗二升四抄一撮载丁一丁)、蒲江(每粮一石九升一合一勺九抄六撮载丁一丁)无关。可见,嘉庆州志所载户数仅仅反映了邛州(散州)的状况,而康熙省志邛州属“民户”941 极有可能是邛州(散州)、大邑县和蒲江县康熙十年户数之和。

历次土地清查会产生两类数字: 户数和田地亩数。通过陈桦的梳理可知,土地清查时各户报垦升科的田地亩数,除本身作为征收粮银、条银的标准外,还须通过“以粮载丁”的方式转换成丁数,作为征收丁银的标准。这一阶段人丁编审流于形式,只是对“以粮载丁”数字的汇总而已,其编审之“丁”实为纳税单位。而本节研究表明,尽管提出的假设尚不能完全复原康熙省志“民户”数字的产生过程,但有一点尚可成立,即这些“民户”数来源于康熙十年之前历次土地清查的户数,并被省志的编纂者按照“一户一丁”原则得出康熙十年“男妇”数,这里的“丁”以户为基础,有“户首”的含义,与人丁编审之“丁”相比,更接近其成年男子的本义。

(二)对雍正《四川通志》的考察:《赋役全书》的传抄

该志共47 卷,刻于雍正十一年,是清代所修四川第二部省志,具体数字见表3。

表3 的复杂条目显示,雍正《四川通志》所载内容繁杂,记载体例更是纷乱无章。不但有“原额人丁”、“人丁”、“自首开垦报部户名”、“承粮花户”等诸多条目,而且时间点亦不统一,有“明季”、“康熙六十一年”和“雍正六年”等。是书凡例虽言“川省户口田赋原额难稽,今者生聚日繁版籍益广,其丁粮历年递增名目不一,今于九郡及直隶州卫所撮其总数若干,悉遵新定科则编载”,但对所谓“新定科则”缺乏进一步的说明,无助于理解这些数字的性质和来源。惟一的线索是原文反复出现类似“成都府属三十一州县全书开载”的字样,似乎在暗示雍正省志所载人口数字与《赋役全书》的关系。

清代《四川赋役全书》存世不多,仅有乾隆九年、道光二十四年和光绪三十年三部,16另有部分文字散见于地方志。以嘉定府为例,我搜集了四个不同年份的记载,与人口相关者如下所示。

雍正十二年嘉定府峨眉县17:“原额人丁3900 丁。……以上各款查照旧时全书开载缺额无征。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二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原载人丁1363. 74807348 丁。今自雍正七年奉文丈量恩准部覆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清查田地至雍正十二年征输止。新旧承粮花户王佐才等4420 户。现编人丁6173 丁。盛世滋生户口350 丁。”

表3  雍正《四川通志》所载人口数字18

乾隆九年嘉定府属19:“原额人丁31675. 23 丁。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二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原载人丁10838. 96738837 丁。于雍正七年奉文丈量,恩准部覆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清查田地至雍正十二年止。今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九年征输止。新旧承粮花户62376 户。现编人丁62376 丁。盛世滋生户口2945 丁”。

道光二十四年嘉定府属20:“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二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原载人丁10838. 96738837 丁。于雍正七年奉文丈量,恩准部覆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清查田地至道光十四年止。今自道光十五年起至道光二十四年征输止。现编人丁566328 丁。盛世滋生户口83862 丁”。

光绪三十年嘉定府属21:“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二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原载人丁10838. 96738837 丁。于雍正七年奉文丈量。恩准部覆丁条粮合并积算按亩征银。清查田地至光绪二十年止。今自光绪二十一年起,至光绪三十年征输止。现编人丁1122063 丁,盛世滋生户口179861 丁”。

仔细比对以上四部《赋役全书》的文字,可以发现术语和记载体例上的诸多特征。

以术语而言,共计五项,分别是“原额人丁”、“原载人丁”、“新旧承粮花户”、“现编人丁”和“盛世滋生户口”。前两项最容易混淆。“原额人丁”只出现在雍正十二年、乾隆九年《赋役全书》,根据“查照旧时全书开载缺额无征”等文字,此处“原额人丁”应如何炳棣所言承袭自明末统计数字22,而仅一字之差的“原载人丁”出现于所有《赋役全书》,不但数字相同,而且都有“全书原载亩粮自康熙二年奉文清查起至雍正七年征输止”的明确说明,可见在《赋役全书》中“原载人丁”专指雍正七年土地清丈时产生的数字。后三项中, “新旧承粮花户”是历次土地清查所报户数的累计,“现编人丁”和“盛世滋生户口”来自人丁编审,从数字上看,“现编人丁”与“新旧承粮花户”关系密切。

论及记载体例,若将首次土地清丈的年份记为A,编纂《赋役全书》的上届和今届年份分别记为B 和C,则可抽象为以下三个部分:

原额人丁……;

自A 至雍正七年,原载人丁……,清查田地至B;

今自B + 1 至C,承粮花户……,现编人丁……,盛世滋生户口……。

比较雍正省志“直隶嘉定州并属”与前引四部《赋役全书》“嘉定府属”的记载,省志中的复杂条目和古怪体例均能得到解释,下面逐一进行说明。

第一,省志“明季原额人丁”与《赋役全书》“原额人丁”数字相同,对应《赋役全书》记载体例的第一部分;第二,省志“国朝陆续奉行清查至康熙六十一年征输止”对应记载体例的第二部分,但稍有不同,一方面四川诸府州首次土地清丈时间不一导致只能以“陆续”二字代替具体年份,另一方面“至康熙六十一年征输止”表明《赋役全书》的上次编纂是在康熙六十一年,省志所载“人丁”是康熙六十一年而非雍正七年“以粮载丁”的结果,故不称“原载人丁”,且数字也略小于“原载人丁”;第三,省志“雍正六年奉行清丈新旧实在承粮花户”对应记载体例的最后一部分,同时也清楚地表明作为省志所载人口数字来源的是雍正六年23编纂的《赋役全书》,复原这部《赋役全书》“直隶嘉定州并属”的文字大致如下:

原额人丁31675. 23 丁。国朝自康熙二年奉文清查起,至康熙六十一年征输止。土著自首开垦报部户名11585 户,人丁10405. 61467 丁。今自雍正元年起,至雍正六年奉行清丈止,新旧实在承粮花户50314 户,人丁10838. 96738837 丁。

《赋役全书》从术语到记载体例的诸多特征,已经藉由前引四部全书的文字加以讨论。但这些全书的纂修时间均不早于雍正十二年,彼时《赋役全书》的纂修早已制度化24,而这段从省志复原出来的雍正六年《赋役全书》,正好提供了一个机会用以观察雍正十二年纂修制度化之前《赋役全书》在术语和体例上的情况,与之前归纳的特征进行比较后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第一点围绕的是“原额人丁”与“原载人丁”在文本中的如下变化轨迹:雍正七年土地清丈前仅有前者,之后二者并列,乾隆九年以后后者独存。表面看来,这只是“原载人丁”逐渐取代了“原额人丁”的位置,背后隐藏的却是人丁编审制度的改弦更张。一般认为, “原额人丁”是明万历年间统计数字。将明代丁数冠以“原额”置于卷首,清廷本意是以之为参照系,恢复被战乱所破坏的赋役体系,正如陈桦所揭示的,四川“以粮载丁”的科则就是“明季原额人丁与原额税粮之间的数量比例”。25迨至雍正十年,四川补行雍正九年人丁编审,户部“查川省承粮花户自雍正七年丈量以后俱经更改,其雍正十年补行编审人丁难以循照旧例”,议覆后决定“挨户核丁以雍正七年丈量册开承粮五十万四千八百三十九户为旧管”。26也就是说,人丁编审从“以粮载丁”变成“挨户核丁”后,便舍弃“原额人丁”转而以雍正七年土地清丈“新旧承粮花户”作为新的参照系,这一年的“以粮载丁”数被冠以“原载”写入文本,并被固定化和符号化,可视为“以粮载丁”在制度上的最后痕迹。

第二点是关于“新旧承粮花户”与“现编人丁”的函数关系。根据乾隆元年及以后历次人丁编审题本所载,二者的数字相同,这也回归了康熙省志“一户一丁”的传统。但令人困惑的是,在《赋役全书》的记载中,“新旧承粮花户”与“现编人丁”的函数关系不一,有相同者如乾隆九年,亦有不同者如雍正十二年,还有缺载者如道光二十四年和光绪三十年。

在雍正十二年《赋役全书》27 中,峨眉县“新旧承粮花户”4420,按“一户一丁”计为4420 丁,与“现编人丁”6173 丁有1753 的差额。峨眉县该年“上田”为8759. 15183 亩,每亩载粮0. 065 石, 每2. 21305641 石载丁一丁, 若“以粮载丁”, “上田”的载丁数28为257. 2663157。同理可得“中田”、“下田”、“平地”和“坡地”的载丁数,五项之和为1750. 267562 丁。与1753 的差额基本吻合。但在乾隆三十九年《赋役全书》29 中,威远县“新旧承粮花户”4454,与“现编人丁”5709 丁相差1255。采用同样的方法可得“上中下田地”“以粮载丁”数2019. 72184,与1255 的差额完全不符。可见,“新旧承粮花户”与“现编人丁”函数关系的不一致,与人丁编审“以粮载丁”的旧法无关,只能求解于“挨户核丁”的新律。

如前所述,首次采用“挨户核丁”是雍正九年人丁编审,该年人丁编审题本无存,部分内容散见于四川巡抚杨馝乾隆二年人丁编审题本30:

四川巡抚宪德疏称……兹据布政使高维新详称,川省粮户已有五十万四千八百三十九户,其成丁子弟以及无粮户口尚不在内,至流寓之中或无粮名而久经居住习有艺业,自应挨户编管,若仍责里长查报,又属虚应故事,应令各州县正印佐贰各员县丞巡检亲身履勘,按户核丁分晰登籍,以为成规。

川抚宪德咨称……今雍正十年补行编审,查向例各册以粮核丁,其中胥吏侵渔洒派之弊实所不免,应请通饬各属,照例以一百一十户编审实在人丁,逐一分晰挨户核丁登载,以为未违成规,其册开四柱以雍正七年丈量册开承粮五十万四千八百三十九户为旧管,再按田地推收审汰老病事故确查顶补现丁,照例逐项分作新收、开除、实在造报,庶为允协。再川省粮户以及无粮久住等户本身现丁已入编审额册,其成丁子弟尚不在数内,应照例挨户另编,将此项人丁造为滋生册永不加赋,如额征粮数内有开除者,照例将新增人丁补数。至佃耕佣工流寓未久等户,迁徙无定,亦应审查照例编造畸零一册。

首先明确一点,雍正九年人丁编审以七年册开承粮花户504839 为旧管,这与雍正省志所载雍正六年“承粮花户”总数(50934 + 91739 + 33181 + … + 4071 + 18098 + 6640 = 504339)31 基本相同,说明作为省志来源的《赋役全书》在“承粮花户”的记载上与人丁编审的内容保持一致,这是接下来利用人丁编审题本讨论《赋役全书》数字的逻辑基础。

纵观题本,有两句最为关键。第一句为“川省粮户已有504839 户,其成丁子弟以及无粮户口尚不在内”,其意有二:首先,“粮户”只统计户首,除此之外的成年男子皆不纳入统计范围,这与前文讨论康熙省志“民户”时的结论一致;其次,“无粮户口”不在“粮户”之列,可见“粮户”的分辨标准为承粮与否,“粮户”确为“承粮花户”无疑。第二句为“川省粮户以及无粮久住等户本身现丁已入编审额册”,其意亦有二:首先,进入编审册成为“现编人丁”者包括“承粮花户”和“无粮久住等户”; 其次,“现编人丁”只统计本身现丁,即“一户一丁”。

可见,《赋役全书》中“承粮花户”与“现编人丁”是否相等取决于“无粮久住等户”的数字。由于“无粮久住等户”数字不会为零,二者数字相同只能说明“无粮久住等户”未被统计,而二者数字不同则表示有相当数量的“无粮久住等户”被纳入了统计范围。四川巡抚杨馝业已发现统计口径不一的问题,据四川巡抚硕色乾隆六年人丁题本32引述户部咨文称:

查原任川抚杨馝疏称上届编审多以无粮户名造为新收,今次清查更正删除二万七千六百一十户等语,查上届编审内开,审出长成子弟及无粮久住户口共六万五千一百五十一丁,又新收审增分立承粮户口共七万八千七百五十四丁,今删除二万七千余丁系在何项丁内。再五年编审事关大典,户口人丁何至浮开。至无粮户口人丁虽不征粮,遇编审之年亦应造报,因何删除,应令该抚硕色逐一据实查明报部。

这里的“上届编审”指雍正十年补行雍正九年编审,其“实在户口”573400 丁减去“更正删除”之27610 丁,为545790 丁,正好是乾隆元年编审之“旧额户口”。四川巡抚杨馝和户部对“无粮户名”应否删除态度迥异,实则反映出双方对四川“户”的认识大相径庭。

(三)从嘉庆《四川通志》切入:民数汇报的变化

该志共204 卷,刻于嘉庆二十一年,是清代所修四川最后一部省志。其户口记载在三部省志中篇幅最多,除了全文抄录雍正《四川通志》户口记载外,还留下了一套未标明具体年份的四川分县户口数字。33

施坚雅以道光二年四川民数册所载户口数字为基础,利用所发现的编造规律逆推嘉庆年间四川民数。在检视这些数字后,施氏认为地方胥吏是以嘉庆十七年前后的民数册作为编造蓝本。同时,由于嘉庆《四川通志》中这套未标明年份的户口数字十分接近蓝本中的数值,施氏断定省志中这套户口数字应是嘉庆十七年年初的数字,即当年民数册之旧管部分。34这是“嘉庆十七年说”的最早来源。李中清、刘铮云则主张“嘉庆十九年说”35,其证据是部分县志、府志存在与省志相同的数字,且被明确冠以“嘉庆十九年”的称谓。这种利用县志、府志确定省志所载户口数字年份的方法缺乏说服力,因为仅在成都府属十六县和重庆府属十四县中,便可以找到数字与省志所载相同,但分别被冠以“至嘉庆元年”36、“嘉庆元年以后”37、“嘉庆十年以后”38、“嘉庆二十年”39、“截至道光二十三年”40等不同称谓的例子。府志、县志记载本身的真实性和时间准确性便令人生疑,遑论用以判定省志。

对嘉庆《四川通志》所载户口数字年份的判断,由于缺乏更为有力的史料,目前还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但四川民数之编造可谓由来已久,限于篇幅,表4 仅收录了乾隆六年至乾隆四十七年不连续的十六个年份民数,以期直观地揭示民数的变化。

表4 四川乾隆年间民数记载41

表4 所示四川民数明显以乾隆四十年(1775)为界分为两类,其一为1741—1775 序列,实在男妇数字在二、三百万左右浮动,且载有户数;另一个为1775—1782 序列,实在男妇数字在七八百万左右(从完整的表格看,有直线上升的趋势),没有户数记载。

先看1741—1775序列。这一序列包括户数和男妇数,而且后者是前者的3. 6 倍左右,户数的来源成为关键。论及户数,条件反射般跳入脑海的便是“承粮花户”和以之为对象的人丁编审。从1741 年到1748 年,正好有乾隆六年(1741)和乾隆十一年(1746)两次人丁编审。这两次人丁编审“实在新旧承粮花户”分别为661485户42和708471户43,与表4 中同年民数汇报所载户数完全一致。这说明:第一,这一阶段的民数很有可能来自对“承粮花户”数字的编造;第二,表4 显示这些“承粮花户”数字逐年变化,这与户科题本中所见题报花户及所垦田亩数目的信息相符44,而人丁编审按例是五年一次的,二者的不同步令人想起“以粮载丁”数字亦是随着土地清查的陆续进行而逐年更新,可见不管是采取“以粮载丁”还是“按户核丁”,人丁编审没有专门的数据来源,都是从土地清查所产生的数据中进行二次加工。

再看1775—1782 序列,这一序列以第二套1775 年民数为起点,数量级也与包括第一套1775年民数在内的前一序列迥然不同,两套1775 年民数的变化是为关键。乾隆四十年湖北赈灾事件引发各省对当年民数复查,因此出现表4 中的两套数字。分析这两套数字前,先对此次复查事件的相关要素进行梳理(见表5)。

表5 乾隆四十年民数汇报及复查诸要素45

表5 的数字隐藏着以下两个等式:

7693992 = 3169693 + (4572182 - 47883)

3169693 = 3144125 + (45498 - 19930)

以3169693 为中转将二者合并,可得:

7693992 = 3144125 + (45498 - 19930)+ (4572182 - 47883)

再将数字翻译回民数汇报中的术语,复查乾隆四十年民数的方法立现:

1775 年复查“实在男妇” = 1774 年“实在男妇” + 1775 年旧查“实增男妇” + 1775年复查“实增男妇”

欲复查乾隆四十年民数,合乎逻辑的做法是舍弃旧查的数字,包括“实在男妇”和“实增男妇”,在上年即乾隆三十九年“实在男妇”的基础上,加上复查“实增男妇”。然而四川总督文绶和布政使钱鋆的实际操作却是将旧查和复查数字合二为一,令人匪夷所思。通过比对朱批奏折和录副奏折,可以排除因笔误将乾隆三十九年“实在男妇”错抄成乾隆四十年旧查“实在男妇”的可能。如此一来,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在四川地方官看来,只有旧查数字和复查数字之和才能反映乾隆四十年男妇的实际变化情况。

旧查为何重要到不能舍弃,复查又何以不能全面反映实际变化?且看四川总督文绶在奏折中对这次复查的陈述46:

伏查各省民数,均以土著人户占籍载粮者入册,川省自明季屡遭兵燹,户口彫残,旧志所登额不满百万,圣朝休养生息百有余年,生齿渐繁,而开垦荒芜、贸迁流寓多自外来寄居,其原旧土著老户十不及五,此川省情形实稍异于他省也。臣于大功告竣以后即通饬所属,按保甲乡村烟户册籍实力编查,补造四十年民数实在清册,凡原旧土著老户及滋生人口据实开造不许隐漏,其寄籍人户置有田地坟墓房屋者,不拘年例概行编入新收,与土著人户一律办理,惟行商佣工做客依亲来去无常月异岁更者,仍照向例附载烟册门牌,以备稽查,毋庸造入民数正册,俾归实在。

可见,四川民数汇报第一阶段(从1741年至1775年)的办理方法与诸省相仿,只针对“占籍载粮者”,即“承粮花户”,这与前文对1741—1775 序列的分析相呼应,旧查1775 年“实增男妇”正是这一阶段的产物,应是基于“承粮花户”的编造数字;而民数汇报第二阶段开始将“寄籍人户置有田地坟墓房屋者”纳入统计范围,而“行商佣工做客依亲来去无常月异岁更者”虽然也要进行稽查,但不用归入男妇总数。从文字加以分析,前者实为人丁编审之“无粮久住等户”,而后者则是“流寓未久等户”。复查1775 年“实增男妇”作为这一阶段的产物,应来自对“无粮久住等户”的编造。这说明了两点:第一,1775 年“实增男妇”旧查数字与复查数字,分别来自“承粮花户”和“无粮久住等户”,再加上不入正册的“流寓未久等户”,统计范围与雍正九年以后人丁编审完全相同,唯一不同之处,在于人丁编审以“一户一丁”从户数确定丁数,而民数汇报则是按照另一个系数从户数得到男妇数;第二,以1775 年复查为断,前后两个阶段的民数汇报在数字产生方法上并无改变,数字数量级的区别仅是因为统计范围的改变。

但“土著人户”一词仍然令人困惑,因为不论是康熙志的“民户”,还是雍正志(即《赋

役全书》)的“承粮花户”、“无粮户口”,都是围绕承粮与否展开的分析,“土著”对应的似乎应是“流寓”,二者的不同在于是否入籍。凡此种种,似乎在暗示:欲对以三部省志为中心的四川人口数字有一全盘理解,必先对四川纷繁复杂的“户”加以必要的分析。

三、四川“户”的分类

(一)曹树基的两次分析

从术语的概念入手整理和分析四川的“户”,始于曹树基的《中国人口史》第五卷,在行文至重庆府时,对光绪《永川县志》卷4 《赋役·户口》中的一段按语作了全文转引47,并进行了首次论述。相隔近十年后,在一篇以浙江石仓地方文献讨论“花户”内涵的文章中48,曹氏以第二作者的身份对这段按语作了第二次分析,并修正了之前的观点。

这段按语先后出现“老户”、“新户”、“粮户”、“无粮者”、“土著”、“花户”和“烟户”等七种不同术语。在曹氏的两次分析中,观点不变者有四:第一,“新户”是移民户;第二,“粮户”是承担赋役的民户,包括“新户”、“老户”;第三,不承担赋役者称为“无粮者”,亦为“花户”;第四,“烟户”为前述所有户的合集。发生改变的观点集中于“土著”、“老户”的定义和“花户”的范围。在第一次分析中,曹氏认为“老户”即“土著”,而“花户”仅包括“无粮者”。到第二次分析时,认为“老户”亦是移民户(只是迁入时间较早),而“花户”的范围也扩大至“无粮者”和“土著”。

(二)基于题本、奏折的新观察

以前引乾隆元年及以后历次人丁编审题本、乾隆六年及以后历年民数谷数奏折为语料库,对所载文字进行统计的结果显示,四川的“户”大体上可分为四类:(1)“承粮花户”,即“占籍载粮者”,或可称为“粮户”;(2)“无粮久住等户”,即“流寓之中或无粮名而久经居住习有艺业”者;(3)“流寓未久等户”,指“于各城市乡村或佃耕佣工或贸易生理”且“无征纳丁粮”者;(4)“土著人户”,或可称为“土著老户”。

若再详加考察便会发现,上述“户”的判别标准有三:其一为是否承粮纳赋,遂有“承粮花户”(1)与“无粮户口”(2、3、4)之别;其二为是否入籍,导致“占籍”(1、4)与“流寓”(2、3)之别;其三为居留时间短长(或有无固定职业),仅针对未入籍的“流寓”而言,可分“久住”(2)和“未久” (3)。若以这三个标准为坐标轴,可得数个象限,从而对四川不同种类的“户”作如下展示(见图1)。

图1 显示,第一象限为“承粮花户”,入籍且承粮,第二象限为“土著人户”,入籍但不承粮,二者共同组成“占籍”,此处显示了四川人口统计制度中“土著”一词的特殊性49;第三象限为“流寓”,不承粮亦未入籍,然后按照居留时间短长又分为“无粮久住”和“流寓未久”;“承粮”与“不入籍”为矛盾项,故第四象限为空。

基于题本、奏折的划分与曹氏对县志的分析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粮户”和“花户”的含义。“粮户”为“承粮花户”的简称有确凿的证据,而“花户”如果确如县志所言包括“无粮者”和“土著”,那么极有可能是在“承粮花户”简称为“粮户”后,“花户”一词才被固定用于指代“不承粮花户”。

四、问题的回应

本文对清代四川三部省志所载人口数字进行了梳理和评析,结果显示:第一,康熙志所载户数来自土地清查时“承粮花户”的累加,其男妇数为户数“一户一丁”的产物,这推翻了“以粮载丁”单一论的观点;第二,雍正志所载人口数字全文来自雍正六年《赋役全书》,康熙六十一年“报部户名”和“人丁”为上次编纂《赋役全书》时的旧数字,“原载人丁”为雍正六年以粮载丁数,“新旧承粮花户”、“现编人丁”和“盛世滋生户口”皆来自以粮载丁改弦更张为“一户一丁”的人丁编审;第三,以嘉庆志为代表的民数在乾隆四十年(1775)之前是从人丁编审“承粮花户”编造而来,而乾隆四十年复查虽然导致此后数字发生了数量级的变化,但数字编造方法保持不变,只是统计范围从“承粮花户”扩展至“承粮花户+ 无粮久住等户”,仍未逃脱人丁编审的窠臼。

以此来重新观察清代四川人口统计制度的发展过程,变化者有二,不变者有一。

变化者一为统计方法,雍正六年之前是“以粮载丁”和“一户一丁”并存,以前者为主,目的在于重建赋役体系,雍正六年之后回归到“一户一丁”,缘于丁条粮银合并积算后赋役体系的完成,而乾隆六年之后民数的编造以“一户数口”为基础,反映了民数汇报对人丁编审的制度依赖;另一变化者是统计范围,人丁编审在雍正六年之前以“承粮花户”所报垦土地为对象进行编丁,雍正六年之后改以“承粮花户+ 无粮久住等户”为编审对象,民数汇报亦如此,以乾隆四十年为断,经历了从“承粮花户”到“承粮花户+ 无粮久住等户”的变化。

唯一不变并一以贯之的是“户”的角色。不论是顺治年间开始的土地清丈,还是人丁编审对象的改变,抑或民数汇报中男妇数的编造,都充斥着不同种类“户”的影子。虽然依靠题本、奏折对四川的“户”进行了初步分类,但限于缺乏更为详尽可靠的史料,还无法对四川不同种类“户”的形成及变化过程作出准确的回答。就本文搜集的材料而言,地方志书,不论是省志,还是府志、县志,对户的问题都是泛泛而谈,甚至因辗转传抄而错讹频现; 而清宫及内阁大库档案,包括朱批奏折、录副奏折和户科题本,虽有较高的可靠性,但对花户在基层社会的真实运作始终缺乏详细的记载,偶有涉及也不免流于皮相之谈。以道或府为单位,着手收集四川地方材料或许能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

 

注释:

1、清代史料中与人口相关的数据,称谓复杂,目力所及有人丁、男丁、妇女、男妇、男(女)大口、男(女)小口、花户、粮户和烟户等,在不特指某一数据的情况下,为行文方便,统称为“人口数字”。

2、“顺治四年,题准编审人丁,凡年老残疾,并逃亡故绝者,悉行豁免”。参见伊桑阿等纂修:康熙《大清会典》卷23 《户部七·编审直省人丁》。

3、“五年……应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番疆苗界不入编审者不在此例,从之”。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19 《户口考一》。

4、“三十七年谕:……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况各省民谷细数,俱经该督抚于年底专折奏报,户部核实具奏,付之史馆纪载。是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更无藉五年一次另行查办。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参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57 《户部六·户口四》。

5、[美]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上卷“官方人口记录”,葛剑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年,第28—116 页。

6、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年,第12—85 页。

7、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五卷《清时期》,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2—3 页。

8、钞晓鸿:《清代前中期陕西人口数字评析》,初刊于《清史研究》2000 年第2 期,后收入氏著《生态环境与明清社会经济》,黄山书社,2004 年,第311—333 页,文字略有改动。

9、陈桦:《清代四川的户口统计制度》,《清史研究通讯》1989 年第3 期。

10、张纪亮、林平:《清修省志述略》,《四川图书馆学报》1994 年第6 期。

11、蔡毓荣等修,钱受祺等纂:《四川总志》卷首《总序》,康熙十二年刻本,京都大学近卫文库电子扫描本。

12、据笔者统计,何炳棣在氏著上卷“官方人口记录”第二、三、四、五章所引地方志不重复者共计77 部,以内地十八省计,每省平均4 部。

13、上田每亩载粮0. 0241 石,中田0. 02 石,下田0. 015 石,上地0. 008 石,中地0. 004 石,下地0. 002 石。参见吴巩修,王来遴纂:《邛州直隶州志》卷18 《赋役志·田赋》。

14、丁数= (田地亩数× 载粮数)÷ “以粮载丁”科则。

15、四川布政使司:《四川赋役全书》卷11 《直隶邛州并属》,光绪三十年,南京大学图书馆藏,编号56-11773。

16、参见[日]高岛航:《清代の賦役全書》别表1“現存清代賦役全書一覽”,《東方學報》第72 册,第497—502 页;以及王锐红:《清代〈赋役全书〉研究探微》附录“清代《赋役全书》分布表”,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年,第126—127 页。

17、文曙修,张弘映纂:《峨眉县志》卷5 《田赋》,乾隆五年刻本。

18、黄廷桂等修,张晋生等纂:《四川通志》卷5 《户口》,雍正十一年刻本。

19、四川布政使司:《四川赋役全书》卷18 《嘉定府属》,乾隆九年,中国国家图书馆藏,编号A03692。

20、四川布政使司:《四川赋役全书·嘉定府总》,道光二十四年,日本东洋文库藏,编号II-15-B-154。

21、四川布政使司:《四川赋役全书》卷9 《嘉定府属》,光绪三十年,南京大学图书馆藏,编号56-11773。

22、[美]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第38 页。

23、其编纂时间也有可能是雍正七年。关于《赋役全书》编纂时间的差异及原因,见王锐红:《清代〈赋役全书〉研究探微》,第20—21 页。

24、“窃查各州县设有《赋役全书》,开载额征正杂钱粮及应支俸工料价等项,诚恐岁年久远不无增减参差,雍正十二年定例,每隔十年各州县修刻一次,遵行在案”。参见四川布政使钱琦:《奏请删除〈赋役全书〉内不经名目事》,乾隆三十年六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编号03-1147-035。

25、陈桦:《清代四川的户口统计制度》。

26、四川巡抚杨馝:《题报川省乾隆元年编审滋生户口数目事》,乾隆二年正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题存,编号02-01-04-12937-001。

27、文曙修,张弘映纂:《峨眉县志》卷5 《田赋》,乾隆五年刻本。

28、具体计算方法为:8759.15183 × 0.065 ÷ 2.21305641 = 257.2663157。

29、李南晖修,张翼儒纂:《威远县志》卷5 《食货志·田赋》,光绪三年据清乾隆四十年刻版重印。

30、四川巡抚杨馝:《题报川省乾隆元年编审滋生户口数目事》,乾隆二年正月二十二日。

31、雷波卫、九姓司除外。

32、四川巡抚硕色:《题为编审乾隆六年川省人丁清册事》,乾隆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题存,编号02-01-04-13333-004。

33、原书但云,“按川省滋生民数有加无已,谨将嘉庆元年以后府厅州县旧额新增报部户口全数分晰备载于左,其各土官土司所属番夷民户亦附著焉”。参见常明等修,杨芳灿、谭光祜等纂:《四川通志》卷65 《户口二》,嘉庆二十一年刻本,巴蜀书社,1984 年。

34、G.William Skinner,“Sichuan's Populatio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essons from Disaggregated Data”,Late Imperial China,8: 1,1987,pp.33.

35、[美]李中清:《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表6 之说明b,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第5 辑,中华书局1984 年,第65 页;刘铮云:《清乾隆朝四川人口资料检讨:史语所藏〈乾隆六十年分四川通省民数册〉的几点观察》,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会议论文集之五《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8 年6 月,第302 页。

36、吕绍衣等修,王应元等纂:《重修涪州志》卷1 《舆地志·户口》,同治九年刻本。

37、濮瑗修,黄朴等纂:《简州志》卷12 《食货志·户口》,咸丰三年刻本;陈毅夫等修,刘君锡等纂:《长寿县志》卷3 《食货志·户口》,民国三十三年铅印本;文康原本,施学煌续修,敖册贤续纂:《荣昌县志》卷4 《户口》,光绪十年增刻本。

38、王煌修,袁方城等纂:《江津县志》卷4 《赋役志·户口》,光绪元年刻本。

39、王德嘉等修,高云从等纂:《大足县志》卷5 《食货·户口》,光绪三年刻本,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

40、韩清桂等修,陈昌等纂:《铜梁县志》卷3 《食货志·户口》,光绪元年刻本。

41、资料来源: 四川巡抚硕色:《奏报上年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118-002;四川巡抚硕色:《奏报本年通省民数谷数事》,乾隆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编号04-01-35-1121-025;四川总督纪山:《奏报四川本年民数谷数事》,乾隆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编号04-01-35-1127-040;四川巡抚纪山:《奏报本年川省民数谷数事》,乾隆九年十一月十五日,编号04-01-35-1131-024;四川巡抚纪山:《奏报本年川省民数谷数事》,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编号04-01-35-1134-024;四川巡抚纪山:《奏报本年川省民数谷数事》,乾隆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编号04-01-35-1137-003;署理四川巡抚班第:《奏报本年川省民数谷数事》,乾隆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编号04-01-35-1145-028;署理四川总督文绶:《奏报本年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编号04-01-35-1171-048;署理四川总督文绶:《奏报本年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十一日,编号04-01-35-1173-023;四川总督文绶:《奏报川省乾隆四十年份民数事》,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编号04-01-30-0432-017;四川总督文绶:《奏报本年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编号04-01-35-1175-002;暂署四川总督特成额:《奏为循例恭报乾隆四十四年份民数谷数事》,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初六日,编号04-01-01-0368-009;四川总督文绶:《奏报本年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十二日,编号04-01-35-1177-035;四川总督福康安:《奏报民数谷数事》,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编号03-0552-082;四川总督福康安:《奏报川省民数仓谷数目事》,乾隆四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录副奏折,编号03-9984-017。

42、四川巡抚硕色:《题为编审乾隆六年川省人丁清册事》,乾隆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43、四川巡抚纪山:《题为川省各府州县卫所土司编审户口事》,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题存,编号02-01-04-13948-003。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户科题本覆盖乾隆元年至光绪二十四年,据笔者统计,有关“题报花户及田地亩数”者共计25 件,其中四川占14 件。

45、说明:据笔者核算,7693991应为7693992。

资料来源:署理四川总督文绶:《奏报本年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171-048;署理四川总督文绶:《奏报本年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朱批奏折,编号04-01-35-1173-023;暂署四川总督文绶:《奏报四川民数谷数事》,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录副奏折,编号03-0286-024;四川总督文绶:《奏报川省乾隆四十年份民数事》,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朱批奏折,编号04-01-30-0432-017;四川总督文绶:《奏报通省民数事》,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录副奏折,编号03-0286-063。

46、四川总督文绥:《奏报川省乾隆四十年份民数事》,乾隆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编号04-01-30-0432-017。

47、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五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277—278 页。另见曹树基:《清代中期四川分府人口——以1812 年数据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 年第1 期,文字略有改动。

48、单丽、曹树基:《从石仓土地执照看花户内涵的衍变与本质》,《社会科学》2010 年第8 期。

49、传统认识中,与“土著”相反者即为“流寓”。参见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6—54页;侯杨方:《乾隆时期民数汇报及评估》,《历史研究》2008 年第3 期。

 

参考文献:

 

[1 ]曹树基:《中国人口史》第5 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年。

[2 ]陈桦:《清代四川的户口统计制度》,载《清史研究通讯》,1989 年第3 期。

[3 ]钞晓鸿:《清代前中期陕西人口数字评析》,载《清史研究》,2000 年第2 期。

[4 ][美]何炳棣著,葛剑雄译:《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1368—1953》,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年。

[5 ]侯杨方:《乾隆时期民数汇报及评估》,载《历史研究》,2008 年第3 期。

[6 ]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年。

[7 ][美]李中清:《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论丛》第5 辑,北京: 中华书局,1984 年。

[8 ]刘铮云:《清乾隆朝四川人口资料检讨:史语所藏〈乾隆六十年分四川通省民数册〉的几点观察》,载《中国近世家族与社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8 年。

[9 ]Skinner,G.William.“Sichuan's populatio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essons from disaggregated data.”Late Imperial China 8. 1 ( 1987) :1—79.

[10]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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