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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口调节看清代的溺女婴和童养媳现象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14期 作者: 王春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31

摘要:溺女婴和童养媳现象是清代普遍盛行且难以根治的恶俗,并演化成为清代突出的人口和社会问题。本文认为在客观上两者成为人口调节的一种自动机制。

关键词:溺女婴 童养媳 性比例失调 社会问题

 

以往清代的溺女婴和童养媳现象被看做是社会的陋习,学者的研究角度多侧重在其存在的社会背景、盛行原因、溺婴的残忍以及童养媳的婚姻状况和个人命运。近来有学者认识到这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予以探索研究。本文试从人口调节的角度来探析清代的溺女婴和童养媳现象。

一、溺女婴和童养媳的普遍性

清代溺女婴习俗的地区分布广泛,终清一代常盛不衰。清代有十二省均有溺女婴习俗,而且江西、湖南、浙江、福建数省溺女婴风气最盛。【1】顺治时,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魏裔介在向皇帝所进条陈中指出:“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2】旧同治初年,御史林式恭奏:“近来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仍有溺女之风,恐他省亦所不免。”【3】各省的地方志中通常使用“多”、“盛”、“风”等词反映溺女的盛行程度。“建宁俗多溺女”【4】、“祁阳贫民溺婴甚多”【5】。由此可见,溺女习俗的普遍性与持久性。

童养媳婚姻在清代已成为一种流行面广且经常可见的婚姻形式。永州“贫家妇多童养”【6】,常德府“郡人子女襁褓论婚···郡中此风俗沿先民未之有易”【7】。根据《清史稿·地理志》及至清末,全国除蒙古、青海、西藏及土府州县并土司不计,共有州县厅l 742个,查到有童养媳记载的561个,约占全国州县厅总数的32.54%,实际存在数要高于这个百分数。【8】

二、溺女与性比例失调造成的社会问题

溺女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是人口性比例失调。清季普查人口,根据《清朝续文献通考》所载的北京、顺天府、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贵州等地的统计数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的10%【9】。湖南“长州生女多溺死,故女甚贵,再婚亦须三十余金。前夫久而复讼,谓之求敷,讼牒中十有-上七。甚有男子仅三四十岁,而女子己六七十岁者,其老死不得娶者,又比比然也。”【10】男子婚娶难已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男女之情乖,则嬲淫之事起:室家之念绝,则盗贼之心生。奸淫则风俗不正,盗贼则地方不宁”【11】。

性比例失衡,成年男女成婚困难引发的社会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造成娼妓行业的发达。《清稗类钞》中对京师、天津、上海、扬州、杭州等25个地区的娼妓行业盛况进行了描述。江宁“乾隆末,则自利涉桥至武定桥,两岸河房皆有妓居之”【12】、上海娼妓院“光绪初,城中多至三百余家”【13】。上等妓院是统治阶级、有钱阶层贪欲放纵的场所。咸丰时,妓风大炽“每过午,香车络绎,游客如云,呼酒送客之声,彻夜震耳。士大夫相习成风,恬不知怪”【14】。而下等妓院则是下层民众纯粹为了满足性需求的地方。天津下等妓院“光绪时有之,下流社会之人趋之若鹜,若曰此类男女,不择地,不择偶,而髓任可合,如狗之奔走道途,急急求欢也”【15】。可见下层民众迫切的性需求。在一个性比例失调的社会里,娼妓的存在是必然的。下层民众的性需求与统治阶级、有钱阶层色欲泛滥一起,共同形成了每个朝代盛衰不定的娼妓行业。

另外,男多女少导致女性在婚姻市场中成为稀缺资源,卖妻鬻女以及人口拐卖增多。潮嘉地区“生女则视其貌之妍媸,或自留抚蓄,或卖之都舟”“稍长,辄句眉敷粉,撅管调丝,盖习俗相沿,有不能不为娼之势”【16】。“永州风俗每因饥寒窘迫即行休卖其妻,夫贪财礼而弃妻,妻慕家资而失节”【17】。人贩子主要拐卖妇女,不论是卖给妓院还是光棍汉,都与性别比例失调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溺女造成的性比例失调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影响清代社会稳定亟待解决的大事。为了解决溺女问题,政府和民问投入大量的资金发展育婴事业。由于经费有限实际上育婴组织抚养的婴孩数量远远低于应该拯救的数目,各地仍在溺女。南安知府游心水出示训饬“近来有女之家,未离襁褓即行议婚,不拘周卒数岁,多为男家抱过自养······虽于情理不顺,然视溺死犹为彼善于此也”【18】官府和士绅对民间的自救行为“童养”持赞同和鼓励的态度。

三、童养媳婚姻与社会问题

童养媳在解决溺女陋俗及其引起的社会问题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带来了另外的问题。

一是加重了妇女地位的低下。童养媳年少时即离开父母,其生活是很悲惨的。清代民间向有“有男不当壮丁,有女不做童养媳”之说,许多风土志、地方志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其翁姑意谓雇人须资,又不能终年无归家之日,惟聘的贫家女,则所费不多,而指挥工作可以如意。”【19】又如浙江兰溪“虐待养媳及婢妾之风盛行,凡婆母及大妇主因残忍者,往往横施毒苦,惨不忍睹”【20】。童养媳成年后的婚姻质量也是令人堪忧的,相关文学著作对此都有形象的描述。

二是使早婚早育风气泛滥,人口增长速度过快。由于性别比例高,为减少后顾之忧,常有一些家贫如洗者,父母为了能让孩子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不惜用较少的钱去购买一些年幼的女孩蓄养在家,假以年限,即可实现早婚的愿望。早婚早育的后果便是人口数量的增加,恶化了人地之间的矛盾,粮食问题成了清代的一大社会问题。

从康熙中后期开始,清代各地物价普遍上涨。“乾隆帝言:国家重熙累洽,生齿日繁,百物价值不能不较前增贵,即如从前一人一食,今且二十人食之。其土地所产,仍不能有增加。是以市集价值,不能不随时增长”【21】。在当时的条件下,统治者不会也不可能从人口本身制订抑制人口增长之策,所实行较多的政策是鼓励百姓广泛垦殖荒芜土地,增加粮食生产,以此来使人口压力有所缓解。从顺治末到乾隆末大约一百四十年间,耕地面积从五亿亩增至九亿亩。但这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计。乾嘉时期,一些地区土地开发已达饱和点,耕地的增长大大落后于人口的增长,加上土地兼并日益剧烈,百姓生存环境急剧恶化,社会上仍有大批无业可就、无地可垦的游民,清朝地方的社会秩序显得混乱。“各省失业农民,迁徙流离,实堪悯侧。至所称小刀会、哥老会等匪徒名目,叠经谕令各该督抚随时惩办。现在饥民众多,尤恐流而为匪,勾结成患”【22】。

四、童养与溺女形成的社会原因

贫家抚养维艰是导致溺女和童养现象的最主要原因。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各种不同名目的人头税重负曾是导致社会上流行溺婴的主要因素。然而,清代自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下诏“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及雍正年问实行“摊丁入亩”后,虽然废除了长达几千年的人头税,但是社会上淹杀新生女婴的现象不仅未见减缓,相反却愈演愈烈,其根本原因是人口增长与农业生产发展的非同步性所造成巨大的人口压力。以溺女风气严重的江西省为例,以乾隆三十二年为界,从顺治十八年到乾隆三十二年,l 06年的时问内,江西人丁数增加了五倍,嘉庆十七年至咸丰元年,39年内也增加了一百多万人口,而整个时期土地数量变化不大.乾隆三十七年丁均土地占有量和人均占有量,均呈下降趋势。【23】于此同时,清代农业生产发展及其缓慢,农业生产力的落后阻碍了粮食生产的发展。因此,有限的土地和农业生产力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的需求,导致生活日渐贫困化。贫民迫于生活的压力在节育措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这种残忍的手段避免使自己更加贫困。

嫁资过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清代嘉道以后社会风气竟尚奢华,造成因奁费高、遣嫁难的现象。“贫中人之家,平时衣食粗足,嫁一女而负债”,士族则“鬻祭田而治妆奁”,“每嫁一女,几破中家之产”,“奁具或罄其家”,可见嫁女已成为每个家庭一种非常沉重的负担【24】。“生女苦于嫁奁多致沉溺”【25】。同时,童养之法“有两省而无两难”。“然近有男女皆数龄,男父母取为童养媳者······此虽与婚礼未尽合,而事为节俭起见,在娶者不致有愆期之虑,嫁者不患办嫁奁之难,且服其水土,而且教训,亦礼缘义起也。”【26】女家可以省去抚养费和高额的嫁资,男家可以省去大量的聘金,同时可挽救溺女之风,因此受到了民间和政府政策的支持,使得童养媳之风比较盛行。

五、结语

童养媳婚姻和溺婴成为清代生育行为调节的一种自动机制。童养媳婚姻在对待生命问题上比溺婴更具进步意义,有效地解决了因溺女婴造成的男性婚娶难和女性因嫁妆昂贵而难婚嫁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社会秩序,但却加重了早婚早育现象,使人口数量进一步增加。在严峻的形势下,巨大的人口压力必然要反馈于人口的增长上。溺婴是人地矛盾恶化的产物,并在某种程度上演化成为调节人口再生产速度的一种自然方式。享有“旷代醇儒”之称的汪士铎,就曾疾呼要“弛溺女之禁,推广溺女之法”,认为“治民须欲民富,而欲民富,首当行溺女之赏”,并建议穷人“不可生女,生则溺之”【27】,以图通过大量溺女来遏制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但这种以溺婴为特征的人口控制是一种落后残忍的方式。

清代节育措施较为低下,溺女婴成为一种落后而无奈的方法,在现代社会节育方法已经相当发达,溺女婴应该完全取缔。然而由于社会技术水平的进步,特别是B超技术的广泛运用,人们能够对生育性别进行选择,加之重男轻女思想,新时代的“溺女”之风又在上演。人口压力和性比例失调也是当今社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人口和社会问题,研究童养媳和溺女问题亦具有现实意义。

 

注释:

【1】常建华.婚姻内外的古代女性.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8页.

【2】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二五).中华书局影印.第967页.

【3】清穆宗毅皇帝圣训(卷二十)爱民.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印行.第298页.

【4】福建通志(卷九)风俗.文渊阁四库全书.商务印书馆.第527册蒴443页.

【5】【6】道光.永州府志(卷五上)风俗志.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378页,第365页.

【7】嘉庆.常德府志(卷十三)风俗考.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197页.

【8】郭松义.清代的婚姻关系—伦理与生活.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51页.

【9】冯尔康.生活在清朝的人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6页.

【10】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 卷六)湖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11】赵建群.清代“溺女之风”述论.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3(4).

【12】【13】【14】【15】【16】徐珂.清稗类钞(第十一册)娼妓类.中华书局.第5171页,第5167页,第5155页,第5156页,第5180页.

【17】道光.永州府志(卷五上)风俗志.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380页.

【18】【23】【24】肖倩.清代江西民间溺女与童养.无锡轻工业大学学报.2001(9).

【19】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婚姻类.中华书局.1984年版版.第1993页.

【20】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篇卷四)浙江.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

【21】王先谦.东华录.乾隆朝卷三十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

【22】清德宗景皇帝实录(四)(卷二四).中华书局影印.第620页.

【25】道光.永州府志(卷五十)风俗志.长沙岳麓书社.2008年版.第356页.

【26】花县志(卷二)舆地志·风俗.1924年铅印本.

【27】中国近代史料丛刊·汪悔翁(王铎)乙丙日记(卷三),第153-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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