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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 | 苏成捷《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来源:明清史研究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5-16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还原精彩的、与性犯罪有关的真实案例,探讨中华帝国晚期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解释性秩序传统的变迁规律。大学问出品



著者:[]苏成捷


译者:谢美裕 尤陈俊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5


品牌:大学问


作者: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擅长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出版有SexLaw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两部学术专著,并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译者:

谢美裕,斯坦福大学历史学博士,历任斯坦福大学人文学概论讲师与俄亥俄州立大学马里恩校区历史系助理教授。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专著《聚讼纷纭》《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从诉讼档案出发》等多部编著,以及译著《爪牙》。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书中运用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案例,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等现象。

作者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探讨了清代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书中案例生动鲜活,人物形象立体丰满,语言流畅,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名家评论


这是一部引人入胜的书。作者将清代那些对“性”加以规制的法律的变化,与清代司法档案呈现的奸情结合起来探讨,探幽索隐,对于传统中国的性、法制、社会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更新了我们对身份等级社会的认知。本书作者的研究,摆脱了将中国与西方二元对立两极化的立场,不把个人自由的扩张作为观察中国晚近历史的唯一参照标准,而是从广阔的历史变迁视角,理解清代对“性”所做的规制,同时将清代对“性”的规制置于宽阔的社会情境中加以审视,探讨其与当时社会各阶层的心态及实践之间的关联。

——常建华(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


本书作者论证了清代“犯奸”法律及其背后“宽阔的社会脉络”已在18世纪出现了本质性转变,既借以批评瞿同祖有关晩清以前中国法律身份等级规范从无任何重大变化的论述,也对经君健主张当时中国市场经济促成个人自由的发展趋势提出修正,强调应将此种本质性转变视为18世纪清朝因应人口压力带来社会失序危机的一种法律与社会互动,也从而呼应了黄宗智超越西方社会理论范式以找寻中国自身历史变化路径的重要主张。直至今日,这些精彩论证仍然非常具有启发性,确实是一部值得如此认真中译的好书。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特聘教授)


本书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以雍正年间“开豁贱籍”为切入点,探讨了“良”在法律与观念上的含义变化所引发的从身份地位向社会性别的转变,以及扩张适用于所有人的性道德和刑事责任标准的确立过程,从而较为完美地诠释了“性别作为一个有用的方法”对于历史研究的真正意义。

——阿风(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


本书以明清时代“性”秩序的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为中心,探讨了中国帝制时代晚期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从社会控制理念和治理方式的视角,解释性秩序传统的变迁规律。全书的论述洞烛隐微,结论发人深省,是中国社会史和法律史研究领域的一本重要著作。

——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至今日,苏成捷此书已经完全称得上是法律史与性别史两大领域里的经典著作,影响过数代学人。在本世纪初,本书以新颖的视角与材料迅速吸引了学界的关注。而即便在今日,其分析深度与思维活力,依然足以为青年学者们树立良好的典范。中译本的出版,再次激发它的学术生命力,实为造福学界之事。

——张泰苏(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书亮点


大学问“实践社会科学系列”009号,继《爪牙》《现代中国的形成》后又一重磅新作;


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常建华、邱澎生、阿风、王志强、张泰苏等学术名家一致推荐,彭慕兰、高彦颐、白德瑞、李硕等众多知名学者曾撰文评论英文原版,《美国历史评论》《亚洲研究杂志》《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等20多家顶尖学术期刊刊登书评;


聚焦性犯罪问题,以法律视角切入。作者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细致地记录了影响各种性问题的法律变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同性恋法律与性别角色、“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展示了一个复杂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关注底层人物的生活地位及命运,充满人文关怀。作者以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群为切入,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卖妻”等现象,辅以大量的细部描写,揭示出清代更深层次的社会结构问题;


史料丰富详实,还原精彩的真实案例。该书以唐代以来的刑事和民事诉讼档案为轴,辅以地方志、民俗调查报告、传奇小说(《金瓶梅》等)等多种文献,加上作者极佳的史料裁剪能力,呈现出细密化的法律叙事文本,勾画出底层平民生活的众相;


案例生动鲜活,语言精准流畅,可读性强。书中案例细节丰富,人物形象立体丰满,作者缜密的思考穿插其间;译文反复打磨,精准流畅,可读性强;


跨越式写作,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该书把关于性的不同领域的发展关联到一起,拒绝了以往根据一些精英案例所提出的过于简单的概念,致力于在多学科的基础上提炼更为复杂的相关论证;


本书采用内外双封的装帧形式,同时,为了更好地贴合本书的主题,封面采用五代南唐《合乐图》元素,再现了五代宫廷女乐的奏乐场面,紧扣书中“娼优”等主题。



精彩书摘


为什么要研究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1644年打败明帝国并使大清王朝定鼎中原的满人,常常受到形形色色的诋毁。其中最令人感到新奇的抨击之一,兴许是那种认为满人将“性”(sex)变得索然无味并进而把中国人变成一群假道学的指控。

高罗佩(R. H. Van Gulik)便写道:“随着明朝的覆亡,朝气蓬勃的男女们之间那种精力充沛的享乐逐渐褪色,无拘无束的精神不复存在,性成为一种负担,而不再是一种生活享受。”高罗佩十分推崇的那些风光旖旎的春宫画,此时被禁欲清教徒式的儒家教条所取代。

另有一些学者主张,怀有“同性恋憎恶”的清朝,摧毁了那种宽容同性之爱的古老文化,修订了针对强奸的法律以便能更有效地压制女性,结果造成那种精致的名妓艺术走向没落,并颇为成功地以崇尚女性贞节的国家意识形态,取代了“那个讲求实用、对性享受之风的追求大行其道的世界”。

我一直对上述这种关于清朝的形象刻画心存怀疑,特别是其中将极具成效的性压抑归咎于少数民族建立的这一政权的那部分内容。

鉴于大清王朝的统治疆域如此之辽阔,以及所有前现代的政权在科技与通信方式方面的局限,清帝国须得是一个多么了不起的压制性机器,方有可能超越其时代限制,取得上述那些如此显著的成就。

我也相当怀疑被征服的明朝是否真的是一个“充满活力的”、讲求性享乐与性开放的社会,毕竟明代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均是仰赖家庭耕作维生的贫苦农民。

对某些汉学家而言,17世纪的中国,犹如布莱船长(Captain Bligh)手下那些孤寂的船员眼中充满异域风情的塔希提岛。然而,随着清代司法档案开放给学者们研究利用,如今是时候进一步考察清代对性(sexuality)所做的规制,以及那些被规制的性。

刚开始阅读清代司法案例时,我主要着眼于这类史料在社会史研究方面的学术价值。但是后来我发现,若要看透那些与“性”有关的社会问题,则需要先厘清涉及“性”的法律问题。于是,这项前置性作业就成了我的研究重心。

随后,我决定采用类似“快照摄像”(snapshot)的手法,来呈现乾隆朝时期(17361795)那些对“性”(sexuality)所做的规制。

乾隆朝是清朝统治的巅峰期,该时期以来的现存史料也最为丰富。但我很快便发现,18世纪是一个在对性的规制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时期,对这种处于变化当中的体制进行“快照摄像”,其结果很可能是影像模糊不清。因此我意识到,若要弄清楚我在乾隆朝的司法案例中看到的那些内容,则必须将此项研究涵盖的时间段往前延伸。

我的基本目标是实证性的(empirical),亦即厘清明清时期那些对性所做的规制,特别是清代关于此方面的立法,以及中央司法机构在此方面的实际做法。

我提出的问题包括:这一时期的司法审判体现了哪些原则,以及是如何做到此点的?哪些发生了变化,以及为什么会发生变化?

我希望从更广阔的历史变迁视角,就清代对性所做的规制加以理解,同时将这种对“性”(sexuality)的规制放置于更宽阔的社会情境当中进行审视,例如这种对性的规制跟当时社会各阶层(不限于官员或社会精英,更不用说只是满人)的心态与实践之间是如何发生关联的。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论题


第二节 资料


第二章 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第一节 “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第二节 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第三节 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第四节 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第五节 “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第三章 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第一节 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第二节 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第三节 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第四节 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清代中央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第六节 结语


第四章 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的立法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第一节 论题


第二节 立法史


第三节 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第四节 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 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第六节 阶层分化与男性之“性”


第七节 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含义


第五章 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之关联


第一节 引言


第二节 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 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第四节 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第五节 没有资财的寡妇


第六节 拥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第七节 争斗的诸种情形


第八节 结论


第六章 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 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第二节 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第三节 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第四节 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第五节 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 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入罪化


第一节 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开豁贱籍”的解读


第二节 “广风化”


第三节 雍正元年之后在法律上如何处置卖娼


第四节 雍正朝以降一些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第五节 小结


第八章 结论


第一节 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第二节 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 含义发生变化的“良”


第四节 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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