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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风|诉讼档案、契约文书与明清性别史研究
来源:历史人类学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10-13

诉讼档案、契约文书与明清性别史研究

阿风

(清华大学历史系 北京 100084)


20世纪60年代开始,性别史研究方法,特别是社会建构论开始影响到妇女史研究。1975年,纳塔利·戴维斯(Natalie Davis)提出:“我们应该重视研究男女两性各自的历史”“只重视第二性的研究是远远不够的”(Natalie Zemon Davis, Women's History in Transition: The European Case, Feminist Studies 3: 90, 1976)。1986年斯科特提出“性别作为一个有用的历史分析范畴”,指出性别如同阶级与种族,是一种研究的取向。这种方法论“本身就意味着这不仅是在撰写新的妇女史,也在撰写人类的全新历史”(Joan Wallach Scott, Gender: A useful Category of Historical Analysis,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91:5, December 1986)。性别史理论学者常常认为一般历史学家的妇女史研究,在很大程度上仍属于传统的社会科学视角的历史研究方法,采用了惯用的公式法则,进行一般的因果关系的解释,他们认为这些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因此,性别史研究方法一度被认为是推动妇女史研究,甚至是历史研究取得进步的重要手段。从后来有关中国妇女史的研究成果来看,性别史的方法确实扩展了妇女史研究的思路,除了传统家庭内部男女性别地位研究外,种族、社会阶层、身份地位及教育水平对于妇女地位的影响也受到更多关注,有关才女、列女的文化与文本书写等,也取得了不少成绩,妇女史研究出现了新的局面(参见衣若兰《论中国性别史研究的多元交织》,《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30期,2017年)。


不过,历史研究应当从分析原始资料开始,妇女史研究也同样如此。事实上,无论是传统妇女史研究方法,还是性别史研究方法,是否能够取得研究的突破,对于史料的运用还是非常重要的。2002年,《历史研究》第6期曾组织了“历史·史学与性别”笔谈,发表了多位社会史、妇女史的学者的看法,他们都认识到性别史研究方法对于女性史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同时也指出,“开展性别史研究需要做大量基础性工作”,如果“摒弃传统史学的基本功”,“离开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那么“就不是史学了”(郭松义《开展性别史研究需要做大量基础性工作》)。“历史研究应该有坚实的史实作为根据,妇女史由于它的开拓性和史载的零散缺略就更应该做好基础工作。”(高世瑜《关于妇女史研究的几点思考》),可以说,对于史料的重视是这些学者们的共识。回顾明清妇女史的研究历程,除了性别史研究方法外,民间文献、文书档案的广泛利用、深入挖掘成为推动妇女史研究取得新突破的重要契机。




一、从妇女史到性别史


20世纪90年代,从性别史的角度研究女性史的重要著作是高彦颐的《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斯坦福大学,1994年。李志生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22年),她在该书的“绪论”中指出,“只有借助‘社会性别’这一历史分析范畴,有关她们(闺塾师)生活的文本和她们的语境,才能被充分阐明”,“只有当历史学家对‘五四’文化遗产进行反思时,社会性别才能成为中国历史的一个有效范畴”,“通过重视社会性别,我们将会发现明末清初的中国是如此的生机勃勃,而这种社会史研究,会为我们业已熟知的历史分期带来修正和调整”(第1页)。换句话说,性别史的研究方法对于中国妇女史及中国历史研究的意义,最初主要还是针对“五四”妇女史观的一种反思。


“五四”以来的中国妇女史研究,对于中国妇女的描述多不脱男尊女卑的格局,“不是将妇女贬为低下卑微,即是悲叹其苦境堪怜,是以妇女史乃成为女性牺牲史”(卓意雯《清代台湾妇女的生活》,自立晚报社文化出版部,1993年,第4页)。中国妇女的历史是“一部被奴役的历史”(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第4页)。不过,早在20世纪40年代,很多社会科学研究者就已经开始反思“五四”以来中国妇女史研究中那些固化的观点。人类学家雷蒙(Raymond Firth)教授1948年在为林耀华《金翅》所写的“引言”中提到:“过去一般人都以为中国的女性是被压迫的人物,她附属于夫家的亲族,和臣服于婆婆之下,几乎只是一件家产而已。但在本书中我们所提到的女子却完全不同:她们是拥有私产而将之投资到生意上的女人;是妯娌争吵、教唆丈夫违抗婆婆的女人;甚至拿刀追赶丈夫而误伤干涉这场风波的长辈的女人”(《金翅——传统中国家庭的社会化过程》,宋和译,桂冠图书出版,2012年修订3版,第4页)。社会学家的成果已经揭示出实际生活中女性的另一面。与此同时,法制史学者通过法典、判牍、旧惯调查等史料的分析,认识到在传统的礼法体系中,女性虽然附属于男性,但也有自己的权力空间,特别是寡母在土地交易、分家过程中的地位不容忽视(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论》,弘文堂,1950年;《中国家族法原理》,创文社,1967年。仁井田陞《中国的农村家族》,东京大学出版会,1952年)。这些社会学、法学的研究成果实际上已经突破了“五四”以来妇女史研究中一些固化的观点。


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有关明清婚姻史、家庭史研究中,除官修正史、方志等史料外,民间文献开始受到广泛重视,这也推动了有关中下阶层妇女的生产、生活与生命研究的深入。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变迁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明清时期族谱为基本素材,运用历史人口学的方法,通过对家族人口的生命统计,作者分析了女性的生命轨迹,指出明清时代,就只结婚一次的丈夫而言,大约有百分之八鳏居30年以上;就不同身份的妇女来看,寡居30年以上的元配有百分之十七,继室有百分之十九,侧室有百分之三十(侧室寡居者比例特别高,当然是因她们的年龄与丈夫相距太大的自然结果)。丈夫平均鳏居的时间1155年,妻妾平均寡居的时间是1694年。所以刘翠溶《明清时期家族人口与社会经济变迁》认为“明清中国妇女寡居者多而且时间长是不争的事实”(中研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丛书第十五种,1992年,第56页)。这种利用社会科学方法,通过数据统计而得出的结论相对令人信服。特别是该书对比了男性与女性的生存轨迹,从而与法制史的研究成果相配合,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家庭法体系中寡母的权利与地位的实态。


这一时期,利用多重史料的综合实态分析成为一种潮流,郭松义研究员的论述最具有代表性。他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搜集年谱、地方志、文集中有关婚姻、女性的史料,先后撰写了“清代绅士阶层的婚姻行为”“清代的纳妾制度”“清代的节妇、烈女和贞女”多篇论文,分析了上层社会人士的婚姻观。然后同时又利用“刑科题本”中的“婚姻奸情类”档案及家谱等史料,探讨了中下层民众婚姻观与女性在婚姻生活中的角色。2000年,他完成了《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这本具有里程碑性质的著作,全面地梳理清代社会各阶层的婚姻社会圈、地域圈、婚龄情况,分析了童养媳、入赘、妾及寡妇再嫁、出妻典妻行为,指出在清代,国家一方面通过旌表贞节来维持其所谓“人伦之大、风化最美”的婚姻伦理观念,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广泛存在着与统治者倡导的婚姻伦理观相背离的倾向。一方面,绅士家庭虽不乏年轻寡妇,甚至有的还不到20岁,却很少有再嫁的情况。而下层妇女守寡后,半数以上都会选择再嫁。有些地方,甚至“夫死鲜守节”,“妇人不以再嫁为耻”。同样,在婚龄方面,也存在着阶层的差异,“大抵富家结婚男早于女,贫家结婚女早于男”。郭著同时结合“刑科题本”分析了当时的各种奸情案件,指出当时男女私通属于社会上经常可见、不可忽视的事实。透过郭著细密的研究,可以看出清代中国的伦理与生活的双重性,让我们认识当时不同社会阶层中女性的处境。这些研究实际上就是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从而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除了女性的家庭角色之外,女性的社会角色也开始受到更多的关注。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的江南才女文化》以明末清初中国经济最富裕、城市化程度最高、文化最发达的江南地区才女群体为中心,分析了社会经济的变化对于男女性别关系的影响。她认为,坊刻的繁荣、女性阅读与创作群体的增加,促进了女性生活的内领域与公众领域的融合与交叉,从而构筑了女性的一个社会文化空间。不过,“女性从家庭生活束缚中解放出来,获取最大自由时,也正是其依靠公众领域的男性程度最高时,正是这些分合的调节机制,促使在社会经济剧变的情况下,社会性别体系得以重新整合,并得以延续”。衣若兰《三姑六婆——明代妇女与社会的探索》(稻乡出版社,2002年)以“三姑六婆”这一女性群体为核心,考察了中下层女性与社会的关系。该书从宗教与信仰、医疗与生育、商业与中介三大职业类别勾勒了市井巷陌的中老年妇人的生活样貌,拓展了女性研究的空间。




二、诉讼档案与性别史研究


在明清各种史料中,诉讼档案是比较典型的性别史史料。特别是婚姻奸情类诉讼案卷涉及的多是中下层的人士,而且包含两性双方的供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当时的性别冲突,不仅可以了解女性,也可以了解性别冲突中男性的世界,因此成为近年来有关性别史最重要的史料,受到学者的广泛重视。1998年,赖惠敏《情欲与刑罚:清前期犯奸案件的历史解读(16441795)》(《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6期,1988年)从当时所能搜集到的明清档案史料选取了60件有关犯奸案情的案例,通过对于男女职业、身份、地域等方面分析,考察了当时庶民婚姻冲突的实态,并分析了情奸与庶民的经济活动,探讨了庶民的婚姻现象。作者指出,“像寡妇再嫁、童养媳、入赘、养老女婿等,在庶民心里乃习以为常。……这些庶民的婚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隐藏在清代礼教之下部分庶民的生活面貌”。王跃生选取清代乾隆四十六年至六十年间发生的2000多个“婚姻家庭类”个案资料,通过案件当事人供词中的籍贯、年龄、婚姻情况的整理与分析,探讨了当时婚姻各个阶段的冲突,进而分析了当时女性婚姻生活状况(《清代中期婚姻行为分析——立足于17811791年的考察》,《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美国学者苏成捷(Matthew H.Sommer)《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年。中译本,谢美裕、尤陈俊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结合性别史方法,利用诉讼档案研究明清时代的法律与社会。在这本著作中,作者结合了中央与地方有关奸情类的司法档案,通过律例变化与司法实践的分析,探讨了18世纪的中国,随着雍正时期贱民解放运动的展开而导致身份关系的削弱,社会性别展演模式逐渐取代了以往身份地位展演模式,有关“奸罪”的法条逐渐摆脱了过去的身份等级的因素,新的性别制度跨越了身份界限,采取一致性的性道德和刑事责任标准,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应该遵守婚姻中所定义的性别角色,以维持一种通过使众人皆恪守其家庭角色来加以界定的社会性别秩序。同时,作者通过诉讼档案中涉讼人群的分析,指出“如果我们把目光聚焦于清代的司法制度上面,那么便可非常明显地看到精英阶层之外的人们此时处于被关注的中心”,也就是一般的小农、市井小民和各种各样的社会边缘人,有关奸情的法律规定的变化,“可能准确地反映了那些固定居所的小农家庭的家长们感到焦虑和最为关心的问题”(第484485页)。


该书立论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雍正时期中国社会身份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良”在法律与观念方面的变化。不过,清朝雍正时期是否是宋代以来中国社会身份转变的重要时期,还需要仔细分析。事实上,从《大明律·户律》中“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这段规定就已经表明身份关系的转变实际上从明代就已经开始了(西村かずよ《明代的奴仆》,《东洋史研究》381号,1979年)。高彦颐的研究也表明从明代后期开始,在很多地区就已经发生了社会性别的转变。因此,对于雍正年间的贱民解放运动地位的正确把握,还需要了解明代至清初身份关系变化过程。同时,在传统中国,绅士与庶民虽然存在经济基础与社会地位的不同,但他们实际上有着共同的生活理念(吉川幸次郎《支那人の古典とその生活》,岩波书店,1944年)。因此,一方面要考虑到经济基础、社会地位、教育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婚姻与家庭生活不同,但同时也要认识到他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相同性,甚至对于贱民阶层,也不能忽视他们的道德与伦理观念,也与庶民,甚至绅士有相同的一面。


在使用诉讼档案时,也要注重这些资料所反映的人群的代表性。事实上,“刑科题本”类的诉讼档案往往都是涉及人命等重大案件,反映的是严重社会冲突的一面,而且多是中下层民众的生活。所以,包括郭松义、赖惠敏、王跃生等学者也都认识到诉讼档案,特别是“刑科题本”的局限性。他们在研究过程中,都注意同其他史料的结合,确保结论的普遍性。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诉讼档案涉讼的人群主要是中下层民众,就认定清代立法存在着一种“小农化”的特征。




三、契约文书与性别史研究


高彦颐《闺塾师:明末清初江南的才女文化》引法国学者米歇尔·福柯和皮埃尔·布尔迪的权力理论,指出,“亲属等级制度的外表和官方的权力结构,掩盖了权力运作的实际情况”,“即使在中国这样的父权制社会中,亲属关系和家庭体系也不仅仅是男性在运作。女性能够运作权力的性质和程度,不仅取决于她们的社会地位和肩负的使命,也取决于其他主观因素,如她的个人技巧和她在生命周期的位置”(中文版,第1516页)。而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出传统中国妇女礼法与生活的这种双重特点的史料,就是契约文书(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下面引用《明弘治十三年(1500)祁门谢阿汪(汪氏希仙)立〈标书文簿〉》(《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五,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181页)分析父权制社会中妇女的权力运作情况。分家书序言中这样写道:


旸源谢阿汪,名希仙,相潭汪舍芳女,长配旸源谢永达为妻,生有二男三女。有夫于成化辛卯年不幸病故,遗下贰男,长以洪,年方一十六岁,次以明,年八岁。三女,长云英,次惜英、华英,俱幼。所有家务一应等项,俱索己身,只得挣揣,男婚女嫁。今幸不堕先志,家抵有成,承祖分授田租约有肆佰叁拾余秤,夫续置田租贰佰柒拾余秤。夫故后,是男以洪卓立,将众财物续置田租约有贰佰陆拾秤,共计荒熟田拾亩零。其契字是以洪名目,今俱载标书内分讫。其契字是以洪收掌,要用之日,毋许执匿。外有男以洪、以明各自妻财己置田地山场土名处所,并听己业,贰男毋许异言争论。今男女成行,本身年老衰倦,家务重大,不能管顾,于弘治六年间命贰男分爨各膳已讫。今凭婿余景等将户下田地山塘,肥硗登答,均分为贰,写立孝、弟二字簿扇,一样二本,各阄一本。已分者照依开去土名处所管业。其未分者,照依开去土名、处所同共对半均业。其一应山场田地,及竹园并漏落,不及逐一开写,并系对半均业。所有本户税粮,除贰男己买田山税粮自收自纳外,其余税粮不以民庄荒熟并亩步多寡为拘,并系对半均纳。所有已分并未分田地山场,倘有屋基风水,俱系众用,毋许独占。再议,拨换贰男己买田山地内若有风水,不在其内。自摽之后,二男各要遵守,毋许异言争论。如违,准不孝论罪,仍依此摽书为准。呜呼!噫嘘!汝父早丧,汝母孀居,上有公姑,下有子女,养生送死,辛苦百端,嫁女婚男,劬劳万状,兴言及此,痛裂心田。汝等当以母心为心,毋忽毋怠,故嘱!故嘱!


分家书的序言往往就是一部家庭简史,而且作为法律文书,其中涉及家庭情况、产权关系的内容也相对真实。其与《列女传》等具有“制作生产”的传记书写(参照衣若兰《论中国性别史研究的多元交织》)还是有所不同。正如刘翠溶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明清中国女性守寡时间长是不容争议的事实。所以当父亲去世、诸子成年后,母亲主持分家也成为自然的选择,这也符合律法要求尊长“许令分析”的规定。现存的分家书很多是母亲主持分家,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在这件由寡母主持的分家书中,登录的田地山塘等财产的清单就达25页,可以看出是一个相对富裕的家庭。在分家序言中,立书人谢阿汪首先介绍了自己的亲属关系,她本名汪希仙,是相潭汪舍芳的女儿,长大后嫁给旸源谢永达。可以知道女性在本家冠父姓,出嫁后冠夫姓,这实际上就体现出“在家从父,既嫁从夫”的礼法原则。谢阿汪之夫谢永达于成化七年病故,当时其长男谢以洪才16岁,次男以明只有8岁,这是一个母寡子幼家庭,“上有公姑,下有子女”,寡母谢阿汪承担了家庭的主要责任,包括公姑的“养生送死”,子女的婚嫁,可以说“辛苦百端”“劬劳万状”。


虽然是母亲主持家庭事务,但按照明代户籍赋役制度,有子寡妻不能以女性名义立户,所以涉及土地购买等,只能是以儿子的名义,儿子是户籍上“户主”,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夫死从子”的原则。这件分家书明确说明丈夫去世后,购买土地,“其契字是以洪名目,今俱载标书内分讫。其契字是以洪收掌,要用之日,毋许执匿”。以长子名义购置的土地不是他个人及其小家庭的财产,而是母子共居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家时必须均分。同时,分家书中明确规定“妻财”置到财产为各个小家庭所有,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处置,这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件分家书最后虽然署名“谢阿汪”,但谢阿汪没有手写花押,而是押有“汪氏希仙”的墨印戳记一颗,这是目前笔者仅见的明代唯一的女性使用戳记代替花押的分家书,而且戳记中刻印是冠以父姓的本名,与冠以夫姓的“署名”并不一致。同时,簿册每页中缝下部押有“汪氏希仙”朱印戳记一颗,这种骑缝戳记与当时乡村职役戳记押于各种赋役、土地册籍的性质相同,是母亲对于分家书的“认证”。从戳记可以看出,谢阿汪事实上主持了家里的各种内外事务。


通过这件分家书,可以看出当时伦理与生活的双重性。一方面,女性出嫁要冠夫姓,女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土地,这是一种礼法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实际生活中,寡母代替丈夫主持家业,包括男婚女嫁、家产增殖、家产分析等实际上都是由谢阿汪来操持。因此,这件分家书中的谢阿汪实际上就是父权制社会中妇女通过个人的能力,维持了整个家庭的生存,展示出一位有能力女性的一个生动实例。


不过,传统中国社会,不是以个人为起点,而是以家庭为起点。岸本美绪在谈到中国家产所有权主体时指出,在中国作为所有主体的“人”,“是作为人伦关系网中一个结点的‘人’。家长涵摄着子孙人格的同时,家长的人格也被涵摄在亡故祖先的人格之中”(《买卖土地与买卖人口——围绕“所有”的比较的尝试》,原刊2004年,中译本见氏著《风俗与历史观——明清时代的中国与世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因此,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制度设计中都与家庭的代表——“户”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虽然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在一定情况下,女性可能起着主动、甚至重要的作用,但在制度框架中,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都不可能完全独立于亲属制度之外发挥作用。因此,对于家产的分割,仍然要遵循着诸子均分这种基本的原则,包括购买土地财产,也要以长子为主。女性的能动性仍然被限制在家庭的法律体系之中,并没有因为个人能力而改变整个伦理关系与制度规定。




四、结语


20世纪80年代以来,性别史的兴起与发展伴随着各种所谓的“语言转向”的后结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理论,特别是性别史研究者强调性别的“社会构建”,这也会给人一种印象:“文本或书写之外,现实并不存在。”一些人担心,“这种新的历史会走向相对主义的深渊”。因此,有一些性别史的学者试图形成“中间路线”,在汲取后结构主义的一些方法的同时,仍然从传统史学中吸收分析工具,将运用话语分析的文化史和社会历史方法结合起来,理解它们的社会与历史背景(Sonya O. Rose, What is Gender History? Polity Press Ltd., Cambridge,2010. 索尼娅·罗斯《什么是性别史》,曹鸿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第103108页)。这种结合传统史学方法的性别史研究可能更具有“历史主义”,也是今后的研究方向。


在中国妇女史研究中,将性别史方法与传统史学方法相结合,一直是妇女史研究的主流。从20世纪四五十年代开始,社会学者、法学者就已经开始反思“五四”妇女史观。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族谱、女性文集、契约文书、诉讼档案等新史料的广泛运用,对于不同史料的综合实态分析,包括刘翠溶、郭松义及高彦颐、苏成捷等学者的研究,事实上都是结合了性别史与传统史学方法。这些研究不仅有助于从社会性别看待妇女的地位,而且能够为性别史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也实现了性别史的研究目标。近年来,又有学者提出借鉴多元交织理论,对于各种史料进行更为细致的分析,思考各种身份认同的支配与建构,“将性别独立出来与多种不同的身份(因素)交会观察,并且发展中华文化自身脉络的交织变项,尝试描绘立体动态的交织图像,或许才有助于中国性别史的进一步发展”(衣若兰《论中国性别史研究的多元交织》)。




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23年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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