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及其构成 ——兼论明代人的生活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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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6-11-15 |
摘要:在生活质量以物质财富为基本衡量标准的时代,收入的高低,事实上已经决定了生活质量的好坏。明代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构成,大抵可以分为基本收入与额外或业余收入两大类,且呈现出极强的社会等级性。基本收入是明代一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维系家庭生计的基本物质保障;业余收入主要是指基本收入之外的额外收入。在基本收入大体稳定的情况下,生活质量的改观,无疑有待于业余收入的增加。
关键词:明代 社会阶层 收入 生活质量 等级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生活质量以物质财富为基本衡量标准的时代,收入的高低,事实上已经决定了生活质量的好坏。明代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构成,尽管相当复杂,然若细究之,大抵可以分为基本收入与额外或业余收入两大类。
在通常情况下,基本收入是明代一个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是维系家庭生计的基本物质保障。基本收入的构成,大抵包括官员的官俸与家庭经营性收入;士人的廪粮与补贴性的膏火银,以及处馆收入;农民、佃户、各类雇工、商人、工匠等庶民阶层,因为职业的差异,其基本收入高低不同,或来自耕地的产出,或来自劳动力付出的报酬,或来自资本经营的收入;而武官、军兵,他们的基本收入则主要来自官俸与饷银。至于业余收入,则主要是指基本收入之外的额外收入,诸如:官员违法的贪污、受贿收入,以及并不违法的隐性灰色收入,乃至正常的如“润笔”一类的业余收入;士人包揽钱粮、硬帮中保的收入,以及包揽词讼、嘱托公事的收入;小农家庭的副业收入等。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深入考察明朝人的生活质量,显然绕不开收入这一问题。下面选取官宦、士人、庶民、军人和贱民这五个代表性的社会阶层,就他们的收入构成乃至基本状况稍加厘定。
二、社会各阶层的基本收入
明代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构成呈现出社会等级性的差异,从而决定了在考察收入构成时,很难从总体上把握,而是必须将其置诸不同的社会等级层面加以分类考察。
(一)官宦
明代官宦的基本收入,大致由官俸与家庭经营性收入两项构成。
早在洪武十三年(1380),就已确定了文武官员禄米俸钞之数。至二十五年,又重新更定官禄,并成为一代定制。其中规定: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品依此递减13石,从三品26石,正四品24石,从四品21石,正五品16石,从五品14石,正六品10石,从六品8石,正七品至从九品递减5斗,至从九品月俸5石止[1]卷32,明官俸之薄。
由此不难发现,明代官俸之薄,堪称历代之最。唐时,百官都有“职田”,包括“职分田”与“永业田”两种。在宋代,官员也有“公田”。到了明代,朝官只是仰仗俸薪,别无给赐。而从俸薪来看,明代与唐及五代相比,也是低了许多。据明人于慎行的考察,明代宰相(即内阁大学士)的月俸,还不能达到五代北汉时的一半,而比起唐代来相差就更多了[2]卷9,月俸。内阁大学士的官俸尚且如此之薄,至于那些下层官员,其俸薪就更低了。以儒学教官为例,府学教授从九品官,月俸米才5石,而府学训导为未入流,月俸米3石。巡检司的巡检,从九品官,月俸米5石[3]。明代后期,官员俸禄改为折银,然据谢肇淛的记载,明代在外官员,七品以上,月俸每年可得100两银子,四品以上又可加倍。可见,明代官员俸禄除糊口之外,还是有一些盈余的。至于那些大臣,俸禄会更优厚一些[4]。
不过,明代官俸所实行的折钞之制,则更使一些下层官员感到生计不足。大体说来,在洪武年间,京官除了能支全俸之外,尚多岁时赏赐,如正旦、元夕、冬至,照例赐予京官酒米钱。至永乐以后,迁都北京,定下京官俸禄折色之例,春夏折钞,秋冬折苏木、胡椒。其中五品以上官员,折色为十分之七,五品以下官员,折色为十分之六,而只有十分之三、四为本色之米。当时钞重物轻,尚属公私两便[5]。然折钞之制,其结果还是导致官员俸禄的降低。如文武官员的俸禄,原本每石可以折钞25贯。宣德九年(1434)春,掌管户部之事的礼部尚书胡濙上奏,主张将每石改为折钞10贯,尽管招致蹇义等人的反对,但最后还是降为每石折钞15贯[6]卷10.京官折俸。成化七年(1471),户部钞少,又改用布估,给布一匹,当钞200贯。当时钞一贯仅值钱二、三文,而米1石折钞10贯,于是1石米仅值二、三十钱。布一匹也仅值二、三百钱,而折米20石,于是1石米也就只值十四、五钱。可见,先是以钞折米,继而以布折钞,最后又有折银之例,正是因为官俸由本色改为折色,才使明代官俸与历代相比,最显低薄。此外,明代南北两京官员的俸禄,同样存在着一些差异,体现出北高南低的基本特点。如南京各部的主事,每月支米3石,而北京各部主事则可月支4.5石,且折俸亦不同[7]34。
当然,上面所谓的俸禄,仅仅是官员的常俸而已,因其过分低薄,难免使官员有捉襟见肘之叹。于是,明朝廷为了让官员维持还算体面的生活,只好在常俸之外,给官员增加柴薪银与马丁银,有时甚至还有“廪给银”。如李乐任福建按察司佥事,照例每天有廪给银3钱,每月合计9两[8]。此银原为支付外巡官员每天的饮食费用,不过官员外巡之时,地方官照例会为外巡官员提供饮食。可见,外巡官员其实可以多支每月9两银子的“廪给银”。在明代初年,衙门官员下面设有皂隶,作为随从与服役人员。至宣德年间,宣宗因杨士奇上言京官俸禄低薄,允许皂隶纳银免役,收取银两,此即所谓的“柴薪银”。至天顺年间,根据官品的隆卑,定下官员应有皂隶的名数,每年按名收取“柴薪银”。可见,明朝京官索取皂隶银,进而转为“柴薪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可以弥补官俸不足[9]。
明代官员的常俸,仅仅是官员基本收入的一小部分,其更多的基本收入,理应来源于家庭许多经营性的收入。在这些经营性的收入中,田地、房产出租当属大宗。此外,有些官员家庭甚至还开设纺织机房,藉此增加收入,甚至获利颇为丰厚。
限于目下史料匮乏,若欲将明代官员所占田产的平均数作一估计,显然存在着不小的困难,且南北方官员家庭的田产数,其实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不过,从明代史料记载来看,松江府上海县的“缙绅富室”,其占有的田产,最多可以达到“数千亩”[10]卷1,田产,显然已经数目可观。以公安派袁中道的家产为例,其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三大块:一是田产收租,每年可得租440余石,以其中一半供应居住在城中的妻孥之用,一半供自己在乡下生活及“舟中资粮”,亦即出游费用;二是“银租”,每年的收入大约有100两银子,以其中的1/5付与城中妻孥,以“作蔬具”,以大半作为自己的“游玩度支”;三是房产收入,袁中道在沙市有一处多余的房产,若将其变卖,所得之值又可置田数百亩[11]。此外,在明代的江南,大多“以织作为业”,即使是士大夫家庭,亦“多以纺绩求利,其俗勤啬好殖,以故富庶”。像徐阶这样在位的内阁大学士,也是“多蓄织妇,岁计所积,与市为贾”[2]卷4,相鉴。诸如此类的资料,已经足证士大夫家庭的经营性收入相当可观。
(二)士人
所谓士人,大抵是指那些尚未出仕做官的知识人。就其科名而言,士人群体又可分为已经获得生员身份与尚未具有生员身份两类。这些知识人的生计来源,主要是他们的处馆教书收入,也就是所谓的束脩。
在已有生员科名的士人中,尤其是廪膳生员与增广生员,其基本收入包括两部分:一是统一的廪粮,二是带有补贴性的膏火。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可知,明代廪膳生员的廪银,其最为优厚者,每年可得18两银子,一般是在12两左右[12]。
明代的士人群体,其主要职业还是以处馆维持生计为主。至于士人处馆,则又可分为蒙师与经师两类,进而决定其收入稍有差异。在明代那些尚未具有生员科名的塾师,其整年所获束脩之低,实在令人咋舌。如据陈确记,其父陈颖伯在外处馆,一年的脩金仅仅4两银子[13]卷11,父觉庵公;又据魏禧记载,明末在江西宁都,若是无秀才身份,出任童子之师,“岁所获脯脩资不过数金”[14]。当然,上述收入较低的塾师,大抵属于童蒙师一类,若是那些经师的束脩,大概一年在30~50两之间,多者亦有超过50两,甚至还有超过100两的特例[12]307-309。
(三)庶民
明代的庶民阶层,大致包括农民、佃户、各类雇工、商人、工匠等。因为职业的差异,他们的基本收入高低不同。即使是在同一社会阶层中,也会因为区域、田地多少乃至资本厚薄而收入迥异。
1、农民
在明代的农民阶层中,首先需要考察的是自耕农的基本收入。下面以江南自耕农为例,稍加考察。按照明代的史料记载,江南自耕农所占田地数,少者为3~5亩,中者为5~10亩,多者不超过40亩①。至于江南田地的亩产量,可选取苏州府常熟县与嘉兴府海宁县为例加以说明。常熟县的亩产量,按照单位面积产量的高低,分为“上农”、“中农”与“下农”三等,其中上等田地的亩产量为2石,中等田地的亩产量为1石余,下等田地的亩产量仅为1石[15]。这一记载理应仅仅是指单季稻米的产量,并未包括别季麦、豆等的产量。如处于相同地域的浙江嘉兴府海宁县,其中等田地每年可产米、麦、豆3石以上;至于上等的腴田则更是高达4~5石[13]卷15,投当事贴。这一记载大抵符合江南田地每年的单位面积产量。这同样可以从广东水稻的亩产量得到部分印证。史载广州之稻,分为一熟、早晚两熟与三熟三种。其中一熟丰产者,每亩可得4石。晚稻的产量,每亩少于早稻三分之一[16]。照此记载,若是按两季概算,广东水稻每年每亩的产量大致可以达到将近7石,仅仅略高于浙江海宁。
若以折中的海宁亩产量为标准,那么就可以对明代江南自耕农每年的基本收入作一大致的匡算:以占田5亩的下等自耕农为例,若是中等产量每亩3石,那么每年的收成为15石;若是上等产量每亩5石,那么每年的收成为25石。陈确所云,一亩田地收入,大体上可以维持“一夫之食”,即供给一人一年的口粮[13]卷15,投当事贴,大致是可以相信的。当然,这仅仅是以种植粮食作物而论。若是海宁的田地,改种桑麻瓜果,那么每亩每年可以产出10~20两银子,可以供给每年“数口之粮”[13]卷15,投当事贴。
就其总体而言,在明代农民中,有田的自耕农仅仅占据1/10,而9/10则为替人佃作的佃户。那么,明代佃户的基本收入如何?则可以南方与北方为例,分别加以探讨。
2、佃户
以明代的南方为例,如南京一带的寄庄户,将田一亩出租给佃户,并为佃户提供牛与车等生产工具,甚至还提供房子给佃户居住。在南京当地,一亩田每年的最高产量为收稻谷2石,而佃户必须将一半交给田主作为田租,自己仅得一半[17]。苏州府的佃农,其收入较南京佃农低。按照苏州的惯例,计算亩数“甚窄”,凡是沟渠道路,均计算入收租的田亩数之中。每年收成仅秋禾一熟,一亩的收成不到3石,少者不过1石有余。至于田主收取的私租,重者达1.2~1.3石,少亦需交0.8~0.9石。佃户竭尽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达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致使有些佃户,“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18]。至于浙江桐乡县,佃户终岁勤劳,祁寒暑雨,也必须将收成的一半交给田主[19]。
以明代的北方为例,如在河南,凡是家中田产达到百亩,往往就不亲自力作,而是雇佣佃户耕作。尽管佃户有“主家之手足”的说法,且主家诸凡“夜警”、“兴修”、“杂忙”之类,无不仰赖于佃户,但佃户还是缺衣少食。一等佃户向主家称贷,轻则加三,重则加五。“谷花始收,当场扣取,勤动一年,依然冻馁”[20]。
综上所述,就佃户耕种的土地数来看,明代佃户的基本收入,大抵只有自耕农的一半,史料所谓的“今士庶之家,以田佃人,岁入其半”,大抵符合明代的史实。然田主通常不仅仅满足于收取一半,而是通过“脚米”、“斛面”之类的名色,“以求取盈”[21],使佃户收入明显低于自耕农的一半。
3.各类雇工
明代无田的农民,替人佣耕,分为“长工”、“忙工”两种。两者同属雇工,其差别仅仅在于,长工是“以岁计”,而忙工则“以月计”。
明代长工收入,根据从事劳作的不同而稍有差异。若是从事的是农田耕作,那么田主每年支付给每名长工的工费支出,大抵包括以下几项:工银5两;田主供给的饮食米5.5石,折成平价,值银5.5两;盘缠银1两;农具银0.3两;柴、酒银1.2两。诸项合计,长工每年的收入为13两银子[22]。若是从事经济作物的种植,如桑地种植与管理,那么此类长工来自田主的每年收入大抵为:每人每年工银2.2两;每人每天从田主那里获得饭米2升,每月计0.6石,一年共计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两项合计,此类长工的每年收入则为9.4两[23]。显见,其收入稍低于从事农田耕作的长工。不过综合明代的史料记载来看,由于务农者日渐减少,必然导致“农夫日贵”,其工值甚至“增四之一”,上涨25%[24]。
至于忙工或短工的收入,可以从一些资料所言的佣工收入中得以窥知。按照明代的史料记载可知,明代替人佣工的收入为每天得钱30文,一年得钱14 000文[25]。
4.工商业者
在一个赋税、徭役不重的时代,自耕农基本能维持比较富裕的生活,而且可以旦暮不失父母妻子的团聚,所以很少有人去逐末经商。原因很简单,外出经商,且不说失去天伦之乐,即使一般的小商小贩,其获利也是甚微。在明初宣德年间,京畿地区的业贾之人,终日勤劳,外出经商,不出二、三百里,远的一月,近的十日即可返回。但他们的获利情况也并不理想,其厚者十之二、三,薄者不过十分之一,更有尽丧其利者[6]卷10,172。
明代商人收入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丰厚,而是呈现出两极分化之势:普通的贩夫,或者游走于城乡之间的货郎,他们的收入其实仅可满足全家的糊口而已;至于那些资本雄厚且货殖有方的大商人,尤其是来自徽州的盐商、典商,其收入乃至财富积累之多,则让人难以想象。当然,即使是那些富贾,很多最初也是通过自己的奋斗才最终获得成功。不妨举一较为典型的例子,以考察明代成功商人的基本收入。如濮阳人刘滋,少为庠生,后因家贫,不得已只好卖掉仅有的不足20亩田,“逐十一之利,十余年至数万金”[26]。稍加平均,则每年收入有数千两银子。
至于一般的手工作坊的业主,通过自己的经营,其资产的积累有时亦相当可观。这可以张瀚祖上的发家史为例加以剖析。张瀚自己回忆在先祖毅庵时,家道开始中落,只能靠酤酒为业。但酤酒生意并不好做,而后就改为置办织机,开始从事纺织业。因为所织“诸色纻币,备极精工”,所以产品一出,“人争鬻之,计获利当五之一”。仅仅过了两旬,又增添一张织机,到后来织机数更是增达20多张。张家靠纺织起家,最后是“家业大饶”。即使分为四支,同样从事纺织之业,亦各“富至数万金”[27]。
明代工匠分为官匠、民匠两类。自明代中期以后,官匠制度衰落,即使官方匠作之事,同样需要调遣地方民匠②。总体上说,明代工匠的生活相当艰辛。关于此,明代史料已经一语道破:
夫工匠执役于官,晨出暮归,岂真有奉公之义哉,为糊口计也。兴工之初,工食未领,先称贷以自给,工完支粮,计其出息,十已损二矣!而府吏胥徒,蚕食于公门者,又方聚喙而睁目焉,故匠工之所得者,仅十之六七耳[28]。
可见,官匠执役于官,仅仅是为了糊口。然在用工制度不全且人身依附关系颇为紧密的明代,官匠不但人身不得自由,甚至糊口亦成问题。
服务于朝廷或官府的工匠,其每月的收入高下不一。如服务于苏州织造局的各色人匠,每名每月给食粮4斗,每年计得食粮4.8石,折成平价银4.8两。苏州卫军匠在织造局服务者则工食稍高,每名每月给食粮8斗,每年计得食粮9.6石,折成平价银9.6两[29]。若是调入民匠,替官府服役,则收入相对较低。如在遵化铁厂服役的民匠,每名每月支口粮3斗,每年计得口粮3.6石,折成平价银仅3.6两;而同在铁厂服役的军匠,收入相对较高,每名岁支行粮10.8石,折成平价银为10.8两。此外,尚可补助冬衣布2匹,棉花2.8斤[30]。还有明末崇祯年间在历局中当差的厨夫,他们的收入为每月得银6钱,每年计得7.2两[31]。至于那些为皇家服务的工匠,其收入显然就高出许多,一般为月粮1石,并有直米3斗5升。两者相加,每月可得1.35石,每年计得16.2石,折成平价银为16.2两[32]。更高者则属南明弘光朝宫中银作局的工匠,“人日给工食银一钱二分”,每月计3.6两,每年计得银43.2两[33]。
至于民间手工业作坊工匠的收入,应该说也是相当微薄,仅仅可以维持一家生计而已。譬如纺织业中,按照明代的惯例,已是“机户出资经营,机匠计工受值”,每个季度除工资之外,仅给“机匠酒资一钱,二月朔日给付四分,三月朔日给付三分,清明给付三分,三次分给,共是一钱之数”[34]。这种低下的待遇,从明末到清康熙、雍正年间仍是如此,所以激起了工匠“叫歇”,即罢工运动。
当然,在明代的城市中,有些工匠因为一时侥幸,其工值相对较高。如明末南京有一位栉工,专门从事替人梳头之事,曾被南京户部主事王承曾所雇,替王氏宠信的“美少年”门子梳掠,每天的工值高达3分银子[35]。更有很大一批著名的手工艺人,他们凭借自己的技艺,甚至可以与士大夫平起平坐。而他们所制的产品,销售价格甚高。如龚春、时大彬所制宜兴砂罐,以及王元吉、归懋德所制锡注,其价格均高达四、五两银子一件[36]。显然,这些著名工匠的收入相对较高,生活也比较富足。
(四)军人
在此,军人仅仅是一个通称,在具体收入的考察中,当分为武官与军兵两类。
明代的武官,分为卫所军官与标营军官两类,其收入各有不同。以卫所武官为例,大同镇的大小武官,其收入构成就分“有廪给”、“无廪给”两种。据杨嗣昌的考察,两者的差别在于,有廪给者无养廉地,无廪给者有养廉地[37]卷8,西阅大同情形第七事疏。明代卫所武官的廪给,大抵如下:指挥佥事,每月得米4.8石,每年计得米57.6石,折成平价银57.6两;正千户,每月得米3.2石,每年计得米38.4石,折成平价银38.4两;副千户,每月得米2.8石,每年计得米33.6石,折成平价银33.6两;百户,每月得米3石,每年计得米36石,折成平价银36两;镇抚,每月得米2.4石,每年计得米28.8石,折成平价银28.8两[7]10。
至于标营军官的收入,相比卫所武官较为丰厚。如节制中营中的统领参将,每月支廪银18两,每年计得银216两;中军,每月支廪银8两,每年计得96两;千总,每月支廪银6两,每年计得银72两;把总,每月支廪银5两,每年计得银60两;冲锋、塘马、远哨、通丁、火器材官、占候、医生,每月支廪银3两,每年计得银36两;马兵百总,每月支廪银2.4两,每年计得银28.8两;步兵管队,每月支廪银1.8两,每年计得银21.6两[37]卷7,请定标营疏。
明代的军兵有卫所的军、营兵与募集的兵以及地方弓兵之别,且收入高低不一。
就卫所的军来看,亦可分为在京卫所、沿边卫所、沿海卫所与漕运卫所,其收入差别较大。在这些卫所的军中,其收入以月粮为主,尤以在京卫所之军最为优厚。如在京各卫之军,其有家小者,月粮明显比边卫多。即使是无家小者,所支月粮数相同,但因无折钞之例,算起来也比边卫旗军为优。成化六年(1470),根据刑部衙门的上奏,制定了在京各卫所旗军的月粮定例,其中规定:军人所支月粮,若有家小,每月例支1石,每年计得12石,折成平价银12两;若无妻小,每月例支6斗,每年计得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若是妻子亡故,但尚有父母、弟娣、子侄同居共爨,亦按有家小之例关支[38]。沿边卫所之军,若以大同镇为例,其间月粮稍有变化。宣德十年(1435)下令:山西卫所旗军,有家小者,每月支月粮8斗,每年计得9.6石,折成平价银9.6两;无家小者,每月支月粮6斗,每年计得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至于调来操备的旗军,无家小者,每月支月粮5斗,每年计得6石,折成平价银6两;有家小者,每月支月粮8斗,每年计得9.6石,折成平价银9.6两。正统九年(1442)又下令:大同、宣府卫所旗军的月粮,有家小者,月支月粮8斗,每年计得9.6石,折成平价银9.6两,然月粮中,每月有1斗折成钞;无家小者,月支月粮6斗,每年计得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月粮中每月有4斗折成钞。正统十四年,下令大同选操屯军,按照守城军士一样支月粮。若是有家小,则每月支月粮8斗,每年计得9.6石,折成平价银9.6两;若无家小,每月支月粮6斗,每年计得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至天顺元年(1457),又下令沿边各卫所军人,不分马兵、步兵,均改为月支米1石,每年计得12石,折成平价银12两。此例一直延续至明末[37]卷8,西阅大同情形第七疏。沿海卫所如福建福州卫所之军,则分为征操军、屯旗军、屯种军三种。其中的征操军,若按季践更,是月得米8斗,每年计得9.6石;若是给银,则月给银4钱,每年计得银4.8两;若是出外海或守烟墩,则月给米1石,每年计得12石;若是给银,则月给银5钱,每年计得6两。其中选练备战的余丁,月给米8斗,每年计得9.6石。屯旗军主要用于屯种,其收入是受田输粮,不从官方领取行粮或饷银。但屯军一旦被调防守,也可得月米8斗,每年计得9.6石[39]。在卫所军士的收入中,当数运军收入较低。按照明代的制度规定,漕运军士,每月支米8斗,每年计得9.6石,折成平价银9.6两。至于漕运中的操备及诸杂差,有妻者,每月支米6斗,每年计得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无妻子者,月支米4斗5升,每年计得5.4石,折成平价银5.4两;若是羸老残疾的军士,则月支3斗,每年计得3.6石,折成平价银3.6两[7]10。
按照一般的惯例,辽东边兵,在营月食为银4钱,每年计得4.8两。但正是因为正常的边军仅仅是充数而已,缺乏战斗力。于是,在边地各级将军之下,均有自己的随任家丁,原无定额,多者有百余人,少者五六十名,或三四十名。这些家丁,一般被军中用为前锋,每次遇到征战,家丁当先,弱兵随之。正因为他们善战,所以在待遇上相对就比一般军士显得优厚,除了部分仍支单粮之外,大多可以支双粮,亦即每月可得饷银8钱,每年计得银9.6两[40]。
在募兵制兴起以前,京城各营勇士,每月的收入为月粮1石,每年计得12石,折成平价银12两。此外,还可支马料豆9斗,外加谷草30束[32]。嘉靖末年以后,谭纶在浙江练兵,在他的奏疏中就说道,3万兵岁需饷54万两,可见,当时所募之兵,每名岁需饷银16两[1]卷34,将帅家丁。尽管这16两饷银并不一定能完全到兵士手中,但募兵收入显较卫所军士优厚。又如松江沿海募集的兵士,每名月给银8钱,每年计得银9.6两[41]卷14,《史》10,p122。即使吏胥、队长不免蚕食其中,兵丁并非能如数拿到月银,但相对还是比较优厚的。至于标营兵士,其收入亦相对优厚,如马番、汉丁,每月支银1.6两,每年计得19.2两;马军,每月支银1.5两,每年计得18两;步兵,每月支银1.4两,每年计得16.8两[37]卷7,请定标营疏。至于那些标下之教师、内丁,在待遇上比起一般的营兵更为优厚。按照惯例,教师为众兵师范,劳苦倍常,就可以在军兵食粮之外,每名每月加银3钱,亦即每人每月支银9钱,每年计银10.8两,外加每月得米6斗,每年计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两项相加,每年的收入可达18两银子。而内丁,则是每名每月加银2钱,亦即每人每月支银8钱,每年计得银9.6两,外加每月得米6斗,每年计得7.2石,折成平价银7.2两。两项相加,每年的收入可达16.8两[42]。
至于地方巡检司的弓兵,其收入为每年饷银7.2两[43]。
(五)贱民
在明代,倡优、奴仆属于贱民,从身份上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这一社会群体的收入,同样可以根据部分的史料记载加以体现。就戏子与艺人而言,在明代中期,戏子通常在衙门中侍候承应,这大抵类似于唱堂会。若是如此,则每名戏子每天可得工食银0.5两[36]卷1,寄祝二陶兄弟书。相较于城市普通的贩夫走卒乃至于农村的农民来说,这一天的收入显然不薄。然戏班与戏子不可能每天都有戏可演,一年中且多有歇息的时间,即使能够获得演出的机会,亦并非一概均如赴唱堂会那样能有丰厚的酬劳。在艺人群体中,若是较为著名者,那么其收入就较一般艺人更为丰厚。如明末著名的说书艺人柳麻子,一天说书一回,可得银1两[41]卷13,《史》9,p109,就是典型的例子。
至于奴仆的收入,在明代尽管因时代及区域差异而有所波动,但大致可以通过明末的史料而加以揭示。根据史料记载,在明末的江南,主人给家中仆人的报酬,大体是维持在每天支付米1升。这1升米,若是按照固定不变的平价银计算,大致值银子1分,然在明末仅仅值银子8厘。按照这一收入,将仆人一月的收入折成银子,大概每月为0.24两银子,每年为2.88两银子[13]卷5,柳敬亭说书。
三、社会各阶层的额外及业余收入
在明代的各个社会阶层中,尽管并非所有社会阶层均有额外收入,但确实有很多社会阶层,在基本收入之外,尚有额外以及一些业余收入,且在某些社会阶层中,这类额外及业余收入,有时会远超其基本收入。
(一)官宦
明代官员的收入来源,其实并非依靠低薄的俸薪,其大宗恰恰来自各色额外收入。通观明代官员的额外收入,大致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违法的贪污、受贿收入,以及并不一定违法的隐性灰色收入,如说事过钱之类,亦即替人说人情;二是接受非法的投献与诡寄;三是正常的业余收入,如“润笔”。
明代官场腐败,这是人所共知的史实。清代广泛流传的如“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一类的民间谚语,其实并非空穴来风,早在明代已是既成的事实。明代官员在俸薪之外,通常可以贪污、受贿获取额外收入,甚至还有各种规例。以地方官员为例,每一县有佐贰官二、三员,各有职掌分工,司捕者就以捕盗为“外府”,收粮者以粮为“外府”,清军者以军为“外府”。外府之说,颇有些“靠山吃山”的味道,无非就是依仗自己的职权,从中谋取俸薪之外的好处。佐贰官之上就是知县,也有很多额外的好处,如“罚谷”、“羡余”之类。从知县往上,就是一省的方面官。他们的好处就更多了,“岁节则有献,生辰则有贺,不谋而集,相向而来。寻常之套数不足以献芹,方外之珍奇始足以下黠”[44]。又根据明代史料的揭示,当时的地方官员,从省级的布政使,一直到知县,贪者居半。其多者一年可得一、二万两银子,少者一年也可得二、三千两银子[45]。
除了贪污、受贿及各色规例之外,明代官员在田地经营一类的基本收入中,通常又会借助朝廷赋予他们的优免特权,从中额外获得优厚的回报。按照明代的制度规定,凡是两榜乡绅,无论官阶高低及田之多寡,决无签役之事。乙榜举人,视其官位之崇卑,多者可免二、三千亩,少者亦达千亩。至于贡生出仕的官员,则根据其官位,多者可免千亩,少者不过三、五百亩[10]卷6,徭役。
在明代官员士大夫的额外收入中,有时“润笔”也算得上是一笔较为重要的收入。文字润笔,自晋、宋以来即已出现,至唐始盛[46]。在明代的官员群体中,尤其是那些翰林院的官员,可以替人写应酬文获取“润笔”。在正统以前,一般是写一篇应酬文,可得二、三钱银子。正统以后,价格有所上涨,一篇可卖5钱或1两银子。有时替人写一篇合葬的挽辞,还可以得到一件古董作为报酬[47]。在万历年间,李日华以善书及精于书画鉴赏著称,向其求书者络绎不绝。为此,他专门定下了书写扇面及卷册收取润笔费的规矩:书写一柄扇子,若是有号者,收取磨墨钱5文,不写号,则收3文;若是书写细楷,收笔墨银1钱,磨墨钱亦止3文;若书写卷册且又字多,收磨墨钱20文;书写扁书,一具收30文;书写草书单条,每幅收5文[48]。相比之下,润笔收钱显得较为俗气,所以有时润笔又以收取古董为清雅。如贺伯闇请李日华替自己的父亲写一传记,就专门赠送“二缣、书画、炉、砚”作为润笔[49]。
(二)士人
在明代的士人群体中,尤其那些已经具有生员科名的士人,处馆获得脩金当然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但亦不乏通过一些额外收入而藉此补贴家用。明代生员的获利途经很多,明代史料有如下揭示:
至于请托行私,起灭罔利;包揽钱粮,隐蔽差役;请祀名宦、乡贤,管分斋膳、廪粮;乡饮邀速宾介,祭祀营求监宰;进学先为保引,行礼图充导赞;扳亲人族,上书献诗;夺授生徒,勒索束脩;霸佃学田,占种抛荒;放债收租,过取利息;科举起贡,争论盘缠;身具衣巾,杂乞人而待赈;手提秤斗,作牙侩而不辞。傍驿递,拨马差夫;予里甲,挂牌销卯;当行坐铺,赌博赢钱。彼方得意,何有愧颜?[50]
上述种种,生员决非会白白忙碌,其目的还是为了“罔利”。可见,明代生员的额外收入来源甚广。考明代士人的额外收入,大抵来自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包揽钱粮、硬帮中保,藉此获得“二三钱轿马”[51]。其中的包揽钱粮,是指生员通过优免权而获得普通百姓的投献;而中保一类,则是凭借个人身份的信誉而获取好处。二是包揽词讼,嘱托公事,从中获利,亦即到府、县衙门里去说人情。尤其是到了冬尽,一些原在乡村训蒙糊口的生员,都歇馆在家过年,一等有事,就终日缠官扰民,今日上手本,明日上呈子,兴讼、息讼,一由他们任意所为。事前,可先得酒肉吃喝,索取轿钱。事妥,又有谢银、白米[52]。至于通过说人情而获利,则可以下面史料加以说明。史载周心鉴任严州府推官时,其中就有一位出自他门下的生员,通过献大部古书的方式,向周氏行贿,“为人居间”[53]。当然,这种居间说人情之事,生员决非白白忙碌,最终还是为了获取好处费。
(三)庶民
在明代的庶民阶层中,尤其是以自耕农与半自耕农为主体的农民家庭,家庭收入的构成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家庭生计的维持,不再仅仅依靠男性劳动力所从事的农业劳动乃至由此而来的田地收入,而家庭妇女的副业收入亦不再是补贴家庭生计的辅助收入,有时家庭副业收入甚至可以与主业收入并驾齐驱,进而印证了妇女能顶“半边天”之说[54]决非空穴来风。
农民家庭副业收入的增长,在明代可谓一种大势,无论是北方,还是南方,无不如此,当然还是以江南最具典型性。以北方为例,如山东东昌府临清州,“阖境桑麻,男女纺绩,以给朝夕。三家之市,人挟一布一缣,易担石之粟”[55]第2册,p712。再将目光集聚到广东。明代广东农民家庭的副业,尤以养蚕为主。从史料记载不难发现,当时按照一个家庭农妇的劳动力来计算,通过养蚕,一年可得丝40斤。这40斤丝,就“可充八口之食矣”,也就是可以维持一家八口的吃食。当然,其前提是必须有10亩之地,以供种桑[16]卷24,八蚕。
至于明代的江南,家庭生计的来源,更是依赖家庭妇女的纺织副业收入。如松江府,无论是“城中”,还是“乡落”,纺织业均相当兴盛。史称“里妪晨抱绵纱入市,易木棉花以归,机杼轧轧,有通宵不寐者”。松江府农民田地收获,除了输官、偿债之外,未到年终,就已陷入“室庐已空”的窘境,全家衣食,全都依赖妇女的纺织补贴。若是棉花、大米踊价,“匹妇洗手而坐,则男子亦窘矣”[55]《南直隶•松江府》,第1册,p310,确乎道出了当时的实情。又如常州府所辖五县,只有无锡县不种草棉,然棉布之利,却以无锡为盛。关于妇女纺织在无锡农民家庭生计中所占的地位,下面的史料记载已是一语道破:“乡民食于田者,惟冬三月。及还租已毕,则以所余米春白,而置于囷;归典库以易质衣。春月则阖户纺织,以布易米而食,家无余粒也。及五月田事迫,则又取冬衣,易所质米归,俗谓种田饭米。及秋,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56]由于家庭纺织副业在家庭生计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位置,所以无锡县的农民,即使遇到凶年,只要其他地方棉花成熟,那么乡民亦不致大困。
在浙江桐乡县,“女工”在家庭生计中的重要性大抵也是如此。史称桐乡西乡女工,大致以纺织“绵绸素绢”为主,或者织“苎麻黄草以成布匹”;而东乡女工,“或杂农桑,或治纺绩”。至于其他乡里,亦有以“纺织木棉与养蚕作绵为主”。可见,就桐乡县农家生计而言,显已“随其乡土,各有资息,以佐其夫”[19]。虽说男耕女织,自古以来就是农家的本务,然尤以明代江南农家的表现最为突出。在江南农家几乎家家织衽的大势下,一些经营性的地主乃至自耕农家庭,不得不对家庭副业格外重视,百般算计。根据张履祥的记载,当时江南家庭妇女纺织生产力乃至由此而带来的家庭副业收入,已经不可小觑。若是家庭妇女纺织技艺出众,且夙夜赶趁,其产生的劳动价值相当可观。即使按照当时的常规,妇女2名,每年可以织绢120疋。每匹1两,值平价银1钱,计得价银120两。在这120两的收入中,其主要的成本开支有:经丝700两,价银50两;纬丝500两,价银27两;籰丝钱、家伙、线蜡,价银5两;2名妇女全年的口食,需银10两。这几项成本开销相加,共计费银92两,那么其实际的收入则为28两银子。若是自己养蚕,外加自己缫丝,则成本开支将更为减少,全年收入利润则更为丰厚[21]。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家贫思贤妻,国乱思良相”的谚语。可见,贤妻是家庭生计的重要辅佐。换言之,女工勤者,其家必兴;女工游惰,其家必落。妇女纺织收入,对于家道兴衰,尤为关键[19]。
在明代庶民阶层的额外收入中,商人、手工工匠因限于史料匮乏,姑且置之不论。即以属于贱民的戏子来说,除了工食钱之外,有时戏子在士大夫家唱堂会,还可以得到赏钱。赏钱少者,一个多达六七十人的戏班子,仅得赏银5钱;赏钱多者,每名乐工各获赏银二、三两[41]卷15,史。两者差别甚大。
(四)军人
明代军人的额外收入,可从武官与军兵两者论之。就武官来说,其额外收入主要来自克扣军兵的军饷。即以明代边军的粮饷为例,根据当时地方官员建议的撙节之例,军兵每上缴粮1石,理应折银1.2两,然在实际收受之时,只是折8钱银子,余下4钱银子就流入官吏的腰包。到了发放军饷之时,每粮1石,仅给军兵4钱银子,存留4钱,称为“撙节”。所以,以粮饷的实际价值而言,每名军士一月实际所得,只有3斗2升而已[57]。这是典型的克扣军饷,而克扣下来的军饷,则分别被地方官员与军队武官落入私囊。
明代军兵军饷颇低,再加之武官的克扣,其生活更是苦不堪言。当然,明代军兵除了军饷之外,有时也有一些额外的犒赏银,藉此贴补生活。如在万历四十七年(1619),徐光启受命负责训练山西、陕西、河南三营民兵,光宗皇帝就曾下发内帑,犒赏兵士每名1两银子。泰昌元年(1620),光宗登极,又犒赏兵士每名2两银子。天启元年(1621),熹宗登极,颁发皇赏每名2两银子。这些犒赏银,对于那些一直生活艰辛的军兵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所以,“每一奉旨,辄欢欣鼓舞,如获新生”,无不愿意捐躯报效[42]卷4,谢皇赏疏。
四、余论:从收入构成看明代人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明朝人的收入构成,虽分基本收入与额外或业余收入两大项,却呈现出极强的社会等级性。换言之,在基本收入大体稳定的情况下,生活质量的改观,无疑有待于业余收入的增加。
进而言之,在业余收入构成中,却又体现出等级性的特点。官宦、士人,凭借他们身份特权,拓展业余收入的渠道甚多,既有合法的灰色收入,又可轻易取得诸多不合法的收入。在官俸甚薄且廪膳无法维持生计的现实状况下,诸如此类的业余收入,大抵构成了士大夫阶层收入的主体,并使他们得以维系较为体面的闲适生活。至于像农民、佃户、工匠一类的庶民阶层,基本收入还是他们维系生活的主要来源。当然,庶民阶层中的一部分人,因为耕织并重的生产方式,或者借助于多种经营,从而走上了发家致富之路,使家庭生计在维持基本生存的前提下得以改观。
最为关键的是,通过对明代社会各阶层的收入构成基本状况的考察,大抵可以证明,作为衡量物质财富主要标志的收入,事实上决定了生活质量的高低。
①相关的记载,可分别参见[日]清水泰次.明代福建的农家经济,载《史学杂志》第63编,第7号;叶梦珠.阅世编•卷1,《田产》1,第23页;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卷8,《答徐敬可十》,中华书局2002年版,上册,第227页.
②即以南京龙江船厂为例,其厂中工匠,即有从官匠向民匠转变的趋势。史载其事云:“凡造船之料物司之也。计料有科,人匠有科,属吏各承行也。人匠皆洪武、永乐年间取江西、福建、湖广、浙江、南直隶边江府、县熟于造船者,挈家于提举司隶籍。今知艺者,百无一二,召外匠也。”参见李昭祥.龙江船厂志•卷6,《孚革志•律己之弊有五》,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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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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