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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怡明 (Michael Szonyi) 教授演讲“明清時期民间档案的信息生态:以福建永泰契约文书为例”纪要
来源:明清研究通讯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8-15
講題: 明清時期民間檔案的信息生態:以福建永泰契約文書為例

主講人: 宋怡明 (Michael Szonyi) 教授(美國哈佛大學東亞學系)
時間: 2023 年 5 月 4 日(四)上午 10:00 至下午 12:00
地點: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文物陳列館五樓會議室
撰寫人: 莊祐維(政治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


本次以福建永泰契約文書為例的研究主題,是宋怡明教授與美國哈佛大學博士生郎超共筆,經中國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中心合作,加上負責整理族譜和契約文書的鄭鵬程、戎宗柳博士生協助,合力完成的研究課題。宋教授有趣地以一張「借契證」為演講破題,展示這批兩百多年前民間契約文書所蘊藏的歷史議題。本次演講分為三部分,主要介紹運用檔案的來歷,藉由檔案討論信息生態對研究民間文獻產生何種啟發,並談論初步研究中的雜感。

宋教授表示,在他讀書時期,學界的基本認知是認為全中國僅有徽州藏有豐富的民間契約,但近年來在中國大陸各地發現大量民間文獻,這些新材料使得研究風氣丕變。本次使用的材料「永泰文書」檔案規模不是最大,卻能重新檢視對地方文獻和歷史的觀點。該批文獻主要收藏於離福州市一、二百公里的永泰縣,廈門大學民間歷史文獻中心已經在此區域發掘數量超過十二萬件的文獻,現行研究已針對十來個村莊進行過調查,因此本次主題聚焦在山上的漈頭村等村落。發現這批文獻時,文獻仍處於當初被創造、利用、保護時的狀態,也就是未離開其創造環境,並經歷土改等動盪時期,由文獻創造者的後代所保存。此處宋教授援引安徽大學劉伯山教授所提出的「歸戶性」(organized by household, localized and embedded by household) 概念,指出不同於許多清代官方及以往所搜集的民間材料,失去當時處理文獻時所留下的內在邏輯,完全按照後來學者整理、編號來保存。永泰文書之特色在於保存當地老百姓編輯文獻時的邏輯,對當地居民來說非常實用,只要觀察他們保存文獻的方式,便能了解他們如何認識屬於他們的歷史。歸屬於一戶、且按文書產生時間排序的「歸戶性」,具有主體性、整體性的特質,對中國農村家戶研究提供了幾個可能性,一是把不同類別的文件放在一起,讓文獻之間彼此對話;二是將契約文書放到社會背景下考察,由此重建地方社會史。

為了填補地方歷史敘事中的空白,宋教授提及漈頭村吳履人的案例,此一故事完全是利用文獻檔案的歸戶性才得以重建。由於吳履人無子嗣傳家至今,亦無留下族譜,除非透過林家契約文書,否則無法了解吳氏家族的來龍去脈,即必須透過新方法才能重建這些人群的歷史。乾隆四十七年 (1782),吳履人因為缺乏資金承租而決定向張家退佃,其所留下的退佃契成為事件最初的源頭。雖然當時清中葉的閩東土地已經相當商業化,不能排除吳家錢財另有其他用途的可能性。可一旦將與吳履人相關的二十餘張契約書拼湊起來,便會發現吳履人的經濟情況確實出了問題。從吳履人到其子吳仙海在世時持續變賣其家產,其中甚至包括一間糞廠——廁所。道光年間,吳仙海因經濟因素迫切離開家鄉,推測其前往福州打零工,往後未再回鄉。結果其子身故時,吳氏家產已變賣殆盡,為湊齊買棺材的錢,吳仙海的兄弟將吳家最後留下的財產盡數賣斷。由此可證明,文獻的歸戶性作為新方法,對於社會及經濟史研究確實有所貢獻。

至少自宋代以來,民間田產開始出現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情況,共同持有的一方要將田產賣出,會階段性分為好幾部分來變賣,所有權、登記權可分別持有的情況下,土地產權變得十分複雜。過去前輩學者是以政府、檔案機構所留存的田契文件進行分類與研究,集中分析賣契、找價契、贖回契的比例。此類檔案已非歸戶性的文獻,故而,此方法無法讓我們認識每塊土地、財產所歷經的不同階段;換句話說,通過歸戶性研究才能意識到每塊土地皆有其歷史。當前學界已經知道明清時期民間的家族分家是一個階段性過程。通過地契及鬮書,我們能得知每一家族會因子女成家、父母過世等重要事件,而對各類田產進行處置。宋教授和其研究團隊,則試圖更進一步就歸戶性的特點,找出分家對土地的處置是否有原則可尋。

透過歸戶性特點的研究成果,宋教授發現明清時期一般老百姓的經濟策略非常複雜且尖銳 (sophisticated),即利用「證券化」(securitization) 的手段將物產的經濟價值最大化,前述吳家廁所作為財產就是最好的例證。隨著深入永泰文獻研究,宋教授認為越發缺少對資料本身的理解,不能光憑文獻資料來理解當時社會。因此引入「信息管理學」中「信息生態」(information ecology) 的概念,追蹤契約本身的歷史、分析土地契約與其他契約彼此之間的關係、交流、保護、利用等,以及與外界環境等更大背景的相互聯繫,來挖掘資料本身是否存在著過去未曾注意到的啟發。一旦文獻書寫下來,便積累各種交易、財產、產權人、人際網絡的訊息,可更為細緻地探究其中發生的歷史轉變。因此,雖然此項研究原本的目的並非是研究信息生態,但若欲利用這些文獻,就必須進一步理解文獻所處的整體生態環境。

我們可能會預設契約書是記錄與證明財產的轉讓,然而此一單純的假設可能存在其他問題。宋教授以一份「借契證」為例,指出契約最重要的功能是保護契約占有者避免遭遇風險,因此契約不僅只是確立產權歸屬,更重要的是避免兩造陷入爭端。例如曾、林兩家發生產權衝突,由鄰居出面調解立息訟字,形成兩方皆持有雙方背書的文書,作為避免兩家衝突的依據。不過此文書形式跟現今一份兩式的契約不同,清代立約雙方可基於自身立場,使兩份主觀的契約個別存在,目的是為了保護自身家中的財產權益。由此可以證明當時的訊息生態與現今有所不同,每個社會皆有其訊息生態。

清代沒有類似今日地政事務所的官方機構,故各家私立、私存的契約文書亦無客觀的機構可以進行查閱與證明,造成清代中國各地發展出各式各樣登記土地的方式。而在永泰地區,拿著自家土地契約到官府衙門去證明,是最好的方式。因此就法律層面而言,一份契約文書係經契約本身及相關文件來證明其有效性;倘若契約遭人焚燒損毀,契約持有者形同喪失土地所有權。宋教授舉出《治浙成規》中買賣田產的規約,「竊照民間執業,全以契券為憑」,即有契約才有土地,有土地才有財產,契約成為產權的關鍵證明。民人欲證明手中契約有效,必須占有上手契,有完整轉手權、占有權的過程,才能證明擁有產權的合法性。實際上,占有財產與占有證明所有權的契約同等重要,此一特點在買賣和繼承這兩種交易方式中皆能體現。

涉及繼承的分家文書,宋教授以永泰文書中的林家為例,指出應當重新檢視分家過程中契字的重要性;其所反映的,不僅是財產轉移的過程,同時也是訊息傳遞的手段。文書記錄下來的訊息本身需要管理,所以同時存在各種不同形式的目錄,例如契約、包、鬮書、族譜、祭產冊等,皆具有作為目錄來管理訊息的用途。不過,儘管至少存在這五種目錄,仍須藉由其他措施來處理遺失、損毀、造假的文獻。此處宋教授以為打訴訟而必須修復官方核可的紅契例子,契約所有人跑到政府部門改印章,卻因新官上任換了新印,引起其他共同契約持有人的懷疑。說明訊息如有遺失,還需另立契約後續交代才能證明產權所屬。此外,訊息的流動亦可從繼承產生新分家文書的過程中看出,契約必須跟隨分家不斷更新,大量文書契約亦由此創造而來。即使是嫁妝,也必須倚靠契約作為保障,兩個家族因姻親結合的社會交流,同時也是兩份契約的文獻交流。因此,如果能夠掌握文獻的互動,一定程度上即可以理解當時的社會關係與運行方式。這種高度重視文獻契約的社會,宋教授稱之為文獻社會 (documentary society)。

宋教授對於永泰文書的民間契約,和民國時期福建流行的日用類書有著何種連結感到好奇。日用類書中大量使用的契約格式,概念類似今日的合同,卻對永泰契約文書影響不大,甚至未見於永泰民間;可知日用類書並未廣泛影響人民對契約的理解,許多舊有契約的往來模式仍未改變。宋教授說明,永泰文書所揭示的訊息生態之所以特別,原因在於其規範有別於國家法律系統。官方對訴訟勝負結果的判定,很可能並非事件的真實反映,而是訴訟勝方對事件的理解,換言之,民間契約文書並非如鏡子般是客觀事實的反映,而是追求利益的手段,作為運用的棋子。

最後,宋教授期許往後的研究能夠建立訊息生態的模式、結構,與其他更廣大(包括中國及海外)的信息生態進行對話。再者,若能對歸戶性文獻運用諸如大數據技術的分析,則不只能重建訊息生態,亦有可能據以重建當地長時段以來的環境、經濟、社會等生態,這是一項浩大又值得期待的工程。再者,檔案的製作方式會影響制度的形成,雖然不能武斷地說文獻創造歷史,永泰文書建立永泰地區的歷史;然而永泰文書的訊息生態,確實是當地社會在明清時期得以日常運作的重要基礎。

演講結束後,在場學者提問踴躍,舉其要者諸如紅契和白契有何差別?紅契在政府登記情況如何?契稅單保存如何?宋教授回應,紅契是經官方核章認證的產權,白契則是民間私下往來的契約,然到了清代地方政府已經接受白契作為訴訟證據,承認其法律效力。民間通常慣行免稅的白契,但在財產過戶這類重要時刻,則必需使用經政府認證的紅契,繳稅義務亦重新獲得釐清。更為關鍵的是,國家/政府如何理解民間的訊息生態,而民間又是如何回應國家/政府的訊息生態。其次有學者提出,演講中所展示的吳履人案例與相關契書,似乎與歸戶無關,為何使用歸戶性的概念來解釋?宋教授解釋,其實吳履人的案例,正好是經過對龐大歸戶性文獻的整理之後,方得以建構出吳家世系與土地轉讓過程。此外,亦有學者好奇為何從宋代開始土地交易的生態信息開始複雜化?永泰文書的紙質有無明顯變化,或保存文獻有無特殊工法?宋教授回覆,永泰文書其實是在明代里甲制度建立後才產生出來的,故無法據以追溯及重建宋代起的土地開發與移民過程

来源:《明清研究通讯》 第九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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