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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胡宗绮《清代以来刑事法律中的意图谱系》
来源:社会史 作者: 社会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04-14

[美]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20年8月

实践社会科学系列丛书

ISBN: 9787559831293

作者简介

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学(中国史研究方向)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为普吉特湾大学(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出版有专著A Question of Intent:Homicide Law and Criminal Justice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Brill,2018。


作者的个人主页

目录

绪论

学术与法律中的传统性和现代性

断裂

延续

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内涵

各章内容

材料来源

第一章 犯罪意图谱系的底层:从过失杀到戏杀

清代的过失杀

民国时期的刑法

结论

第二章 概念与情境的结合:斗殴杀与故意伤害

帝制晚期的斗殴杀

民国时期的情形

结论

第三章 谋杀、恩典与犯意:清代的故意杀人罪

帝制晚期法典中的故意杀人罪

帝制晚期的案例

结论

第四章 有限的选择:民国的故意杀人罪

民国法典中的故意

民国时期的案例

法庭程序和法律事实

结论

第五章 法庭审判的延续:民国法院对清代规则的再造

清代的罪与刑

《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12年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1935年

民国的法律实践

结论

第六章 损害与赔偿:观念的变迁

中国帝制晚期的正义内涵

清代杀人罪与伤害罪的民事责任

民国时期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案例

结论

结语

附录1 杀人罪的主要类型及其刑罚

附录2 清代的标准刑罚条款

索引

参考文献

译后记

推荐者说

2010年,斯坦福大学法制史学者苏成捷(Matthew Sommer)撰写《北美清代法制史研究》一文时,将美国清代法律史研究者分为三代,其中第一代的研究“基于中国的传统机制已经失败的论断,把韦伯式理想型的现代西方作为比照中国之不足的标准”,第二代否定了第一代的极端批判,但却试图在清代的法律制度中找到与西方的相同之处,从第三代开始,学者不再纠结于对法律原则与理论的反复论证,以及中西方同质性的对比,而是进入基层的、具体的法律运作与实践,“探索在正式的法律制度下意识形态和实践的摩擦,以及在这个制度之外兴盛活跃、时而与之冲突的习惯性实践领域。”苏氏指出,这一研究视角的根本改变在于大量原始档案的开放,而乃师黄宗智教授(Philip Huang)正是将档案“真正将清朝档案介绍给美国学术界并建立起立足于坚实的档案研究的第三代学术的人”。

十年过去,第四代美国清代法律史学者团体已逐渐成型,黄宗智在洛杉矶加州大学培养的研究生多已成为学界中坚,他们的研究亦深受黄氏影响,《意欲何为:清代以来刑事法律中的意图谱系》便是其中新近于中文世界面世的优秀著作。作者胡宗绮(Jennifer M. Neighbors),普吉特湾大学(University of Puget Sound)历史系教授,弗吉尼亚大学学士(1996),洛杉矶加州大学硕士(1999)、博士(2004),师从黄宗智教授,本书即其博士论文扩充后出版。

作者博士论文(2004)原目录

本书作者以“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一类罪行——杀人罪为关注对象,探讨了中国帝制时期至民国对这类罪行的立法及实践。而作者的分析角度,如书名所述——“意欲何为”,或者英文名更加直白——“A Question of Intent”,即“意图的问题”。自唐至清,杀人罪发展为以意图由无意到故意的“六杀”:过失杀、戏杀、误杀、斗殴杀、故杀、谋杀,意图逐次加重,犯罪定谳亦因具体意图、情境加重。晚清至民国的法律变革基本移植了西方的民、刑体系,杀人罪变为故意与过失的二元划分。
如果目光停留在国家大政的布告、朝堂诸公的言谈或是律典文书的颁行,本书便仍局限在第一、二代美国清代法律史学者的认知世界,区别可能只在于是否在中国故事里寻找西方元素罢了。清代至民国大量司法档案,使作者得以探究司法实践中具体人物及案件的处理,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当时法学家的著作及法典与法律评注,逐一解析了不同层次的杀人罪在国家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中的变化,以及不同时期的延续与断裂,由此去理解作者所称的“理论与实践中的正义内涵”。
本书的内容此处不再赘言,我个人在阅读时认为可以注意三条线索:第一是帝国-民国立法者在厘定法条时,对杀人行为中凶手“意欲”程度的辨证;第二是司法实践者在断案时如何根据不同的情境确定凶手的意图、并将其与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应起来;第三是时代变迁或曰改朝换代时“表达与实践”的延续与变革,尤其是民国法官如何在移植自西方的正义体系中体现中国传统法的正义观。
此外,韦伯 “现代”“理性”“西方”的影响始终在本书行文中挥之不去。当然,回应韦伯对东方法律的成见,是美国清代法律史学者从第二代开始便从未停止的任务,也是每一个试图深入探索中国社会历史的学者所无法回避的。本书作者的导师黄宗智曾在《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专设一章,从清代“民事”(civil)的角度,提出“表达与实践结合”的经典论述,以“实体+理性”概括中国法律,以调和韦伯对东西方二元对立的理论。本书也继承了这一思路,由“民事”而“刑事”,除了绪论直接回应韦伯外,在第四章开始的民国部分,作者指出民国法律的移植实际上源于韦伯“理性”的西方法律,将法律概念抽象化,原本依据凶手主观意图的六杀被简化成过失杀人和故意杀人两种罪行。但通过对民国司法档案的考察,作者认为韦伯式的假设中关于中国法律的性质以及法律现代性的性质都是不正确的,所以民国法官在实践中仍然延续——或曰“再造”——清代的实践。在作者看来,清代与民国刑事法律之间的连续性往往超过了这些变化,因此本书第五章的题目“法庭审判的延续:民国法院对清代规则的再造”,在原本的博士论文中甚至直白地冠以“新瓶装旧酒”(Old wine in new bottle),足见作者的态度了。


本书英文版封面(2019年由Brill出版社出版)

本书的价值不限于学术的推演与辨证,而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吴海杰(Michael Ng)2019年在China Review为本书英文版撰写书评时就盛赞了这一点,认为本书“应引起各大法学院的注意,包括香港英美法系研究的法学院,这些法学院在向法律专业的学生教授有关中国法律文化和中国传统法律时,仍在使用错误而陈旧的韦伯式话语”。我想不止是学界,当代中国立法者也可以从历史经验中获得经验与教训,作者在书末便借总结韦伯批判者观点之机提出:“韦伯式的现代主义及固有的西化冲动应当抛弃,中国应当利用固有文化和社会规范发展出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采用类似于‘和谐’调节的方式,在实践中一只脚立足于20世纪前的传统,另一只脚立足于毛泽东时代的传统。”
总之,史料扎实、兼有理论与实践关怀是本书的一大特点,也是本书的长处所在,清晰的章节结构与逻辑论证,大量生动的案例,以及译者流畅的译文也让本书具有较高的可读性,即使非法律史专业的读者读来应该也不会觉得枯燥,专业读者更能从中获得启发。

推荐者:郭宇昕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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