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題
:清代地方檔案中的罪人醫療——以十八世紀末巴縣的事例為中心
主講人
: Kim Hanbark 教授(韓國釜山大學人文學研究所)
時間
: 2023 年 6 月 29 日(四)上午 10:00 至下午 12:00
地點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檔案館第二會議室
Kim Hanbark 博士(以下稱Kim 博士)為韓國延世大學碩士、日本京都大學博士、中研院近史所博士後研究人員,現任韓國釜山大學人文學研究所研究教授。研究領域為清代刑罰史,主要關心清代刑罰制度,著有《配流刑の時代:清朝と刑罰》(京都:京都大學學術出版會,2020)。本次演講是 Kim 博士在離開近史所博士後職位前的告別之作。Kim 博士從罪人醫療的角度探討清朝地方政府如何為罪犯提供醫療,以及負責罪犯醫療的官醫在此過程中的作用。
演講伊始,Kim 博士提到此研究發想起於其閱讀《巴縣檔案》與《淡新檔案》的過程中,發現一類在官衙負責處理罪人醫療的官醫群體,因此欲探討這些官醫的醫療行為,以及他們在醫療行政中所扮演的角色。為此,Kim 博士首先指出前近代社會與現代社會之間罪犯醫療權與健康權的異同。在現代社會中,罪人醫療具有兩個目的:一、國家有義務保障國民的健康權,在現代國家中,犯罪者也是國民,因此國家需要保障犯罪者的健康權;二、確保犯罪者在監獄中具有矯正的可能性,因此會讓犯罪者擁有接受醫療的機會。在皇帝統治下的前近代中國社會中,罪人醫療出現近似於保障國民健康權的概念,如《清聖祖實錄》中提及犯罪者也是皇帝的赤子,犯罪者的生命應由皇帝定奪,不能因其他因素死於獄中。不過,透過罪人醫療來確保犯罪者將來有矯正自新的機會之功能,其實並未特別顯著,反而是在五刑的原理下保障刑量的差等,比如刑罰不可讓非死罪者死亡,因此會依律規定刑具使用與配置官醫。
接著,Kim 博士談及關於官衙管理的罪人類型與律例中的醫療規定。Kim 博士將清代官衙管理的罪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監獄中的監犯,這類罪人占清代罪犯比率最高,分為未決犯與等待秋審的罪人,且依照《大清律例.獄囚衣糧》之規定,可選用兩名醫生為罪犯治療。第二類是流放犯,分為徒犯、流犯與軍犯等,同時也是清代增加的罪人類型。從清律來看,流放過程中的罪人有資格接受醫療。另外,按照省例,有些地方軍犯或流犯若在配所中染病,可向州縣官報告申請就醫。第三類則是其他約束刑的罪人,如身戴枷號、鎖帶鐵桿等刑罰,此類刑罰係因流放刑的成本過高,所以從嘉慶開始以此類刑罰代替配流刑,且這類罪犯若在受刑前患病,依清律需先保釋醫治後才能受刑。
其次,Kim 博士探討清代地方官醫醫學的特性。在巴縣、淡水廳的檔案中,可見實際的官醫配置,且這些地方的官醫與太醫監不同,前者並沒有明確的錄取基準,又因清代官方醫學機構沒有培養醫生的功能,因此大部分醫生都來自民間。同時,從兩方面可以看出清代官醫的社會地位不高,一是官醫薪水微薄,因此對於身分與醫學成就較高的民間醫生來說,官醫這職業沒有誘因;二是源自於社會對於罪人醫療的反感,如清初陳士鐸在《辯證錄.刑杖門》中敘述對於官醫的看法,以及《東川府續志.方技》中記載官醫孟東暘不畏牢中瘟疫為病囚看病的故事,皆強調如果不提供罪犯醫療,可能會連帶害到被冤枉者。這兩例可反證社會對於罪人醫療的心理抵觸。
Kim 博士藉由《巴縣檔案》的行政紀錄整理出罪人醫療的行政流程,一開始由禁役等人報告罪人得病之消息,再由知縣命分選醫生去診察病人。在醫生診斷罪人與開處方藥劑後,若治療無效果的話,繼續訪問罪人,並且再修改處方。如若罪人死亡,經禁役報告後,由知縣帶著仵作進行驗屍,在確認有無外傷以後,同時審問醫生、禁役,以及與死亡罪人同處的其他罪人。如果「實是病死的,并没別的緣故」,便會讓有關人士寫結狀,並報告上級部門結案。總之,在行政過程中罪人發病的情況下,官醫具有癒療罪人與證實罪人非死於虐待等兩種責任。
再者,Kim博士透過乾隆年間官醫所開的醫療處方,探討官醫實際的醫療活動。根據《巴縣檔案》記載,巴縣官醫員額至少二人以上,但乾隆年間僅由一位官醫專門負責罪人。從檔案記載的處方與官醫對症更換病囚的處方來看,大部分多為唐宋以降的處方,如黃連解毒湯、升麻湯等。Kim 博士推論,清代地方官醫在醫療處方上較為保守,可能有兩個原因造成此現象,一是相比於民間或私人的商業醫療交易,治療病囚的官醫受限於經費問題,較沒有使用新藥的誘因;二是官醫可能擔憂罪犯死亡而受到譴責,因此他們使用醫學經典的處方以進行防衛性醫療。另外,若從官醫李純武為病囚牟大順記錄十餘日的病狀與處方來看,可以發現李純武依照牟大順的身體狀況,斟酌使用醫學經典中的處方,卻未見當時已問世的新處方,且在其治療方式中未見針灸療法。
最後,Kim 博士將目光轉到清官與罪人死亡原因的認識。對於當時大多數的人而言,罪人死亡的原因多半來自管理人員的虐待,如《福惠全書》記載「犯人入獄,性命懸于獄卒之手」。同時,從實際的地方檔案來看,罪人死亡也有因負責管理罪犯的官員不充實或怠慢所致,如《淡新檔案》中:「獄犯死於法,乃罪所應得,若死於疾疫、飢寒,則有獄官不能辭其咎矣。況其中尚有可以求生者乎。」至於死於疾病者,雖然也常與前兩個原因有關,但由於人命在天的觀念存在,對於時人而言,疾病與前兩者之間的關聯性較少,因此人們鮮少考慮官醫成功治療罪人的可能性,即使罪人連續死亡也不會怪罪官醫。另外,若要使官醫負擔法律責任,則需觀察證言中是否提及官醫對病囚之虐待行為。
演講結束後,評論人林政佑教授除了總結 Kim 博士的演講報告主旨之外,林教授亦延伸出其他或許能夠探討的面向與罪人醫療的細節,如清代對於犯罪者想像的差異,受刑人是否具備受刑能力,即衰老、瘋病與身心障礙者能否入監;或是深入分析罪囚、官醫與獄卒三者之間的互動是否影響實際的醫療行政;又或是藉由巴縣或淡水廳當地醫療資源豐沛與否的史料,從旁作證醫療處方的地域差異。另外,林教授也提出罪人生病是否會影響監獄空間的分配,以及應如何理解前近代社會中罪人保釋就醫等問題。Kim 博士回應,由於《巴縣檔案》與《淡新檔案》形成的時間有差距,因此目前針對官醫的議題以一般性的研究為主,並未深入處理兩地的官醫差異。不過,關於醫療資源的問題,從臺灣或新疆以高薪聘請官醫來看,或許能推論巴縣的醫療資源相對較多。至於監獄空間的討論,雖然官方有區分內監、外監或女監,但在史料中較難看出罪囚患病或病死所在的空間位置。最後,關於醫生與監獄人員之間的關係,從官醫長時期為監獄服務來看,或可推論官醫與監獄人員關係較為密切。
接著清大歷史系王士銘博士與政大陳秀芬教授皆提及對罪囚服用處方詮釋的問題。王博士認為用藥保守的詮釋,或許還需進一步探討,因為官醫開給病囚的處方,多為尋常且費用不高的藥方。陳教授則表示,在官醫的紀錄中多以傷寒描述疾病,由於在傳統醫學中傷寒是一種具有彈性的解釋方式,以至於很多病症都被論證為傷寒。同時,陳教授也指出會出現用藥保守的趨勢,除了因為官醫想選用較為保險的方劑之外,也可能與官醫因襲故舊,以格套描寫疾病有關。
謝歆哲教授從死亡觀念與刑罰哲學的面向,回應 Kim 博士演講中所提及之赤子論述,或許可以再考慮官方遇到罪囚自殺時的論述。因為在刑罰作為權力展現的原則下,皇帝赤子其實代表國家有權剝奪百姓生命,亦即定讞就是國家、皇帝與上天意志的體現,因此古代中國會設法使罪囚按照國家要求的時間、地點死亡。同時,謝教授也建議在探討罪人醫療時需要考量的仵作因素,因為病囚死亡後,官醫主要是需證明囚犯是否受到虐待,因此官醫的紀錄多作為證人證詞,而非專家證詞。清大歷史所博士生陳重方補充文章與史料解讀需要注意的細節,並提出可能需要強調三類罪囚當中哪一類犯人較受關注,以及犯了何種罪的人較容易患病等。另外,陳重方也提到官箴書所記載的急救概念,是否有體現在官醫治療的行為之中。
巫仁恕教授強調 Kim 博士的研究主要關注十八世紀乾隆時期的案例,因此在使用具有判斷意涵的歷史詮釋時,或許需要放在更長時間的角度來觀察,尤其是《巴縣檔案》這份材料是按時代分批整理出版,所以不適合直接提出保守或創新的判斷;同時,也要注意到十八、十九世紀地方醫療從業者出現近似於基層組織的官役化現象。另外,巫教授建議或許可以進一步分析保外就醫案例中的罪人身分。雷祥麟教授則就權力與法律的面向,推論醫案史料本身形成的過程,或可講出另一種故事,比如官醫害怕罪犯被獄卒凌虐致死,因此留下大量的病人醫案以自保,因此在此情況下官醫的醫案變得更加重要。
最後,由徐兆安教授總結,除了注意史料的範圍與侷限性之外,他還認為 Kim 博士今日的講題或許能再發展成一本專書,探討清代對於罪人的概念與子民的想像,再分析官醫群體與罪人醫療在長時段的變化,以此回答醫療史領域中的常態與變態,同時也能探討晚期帝制中國醫療行政的制度變遷,以及官醫記載是否體現真實,還是另一種表面和諧等問題。
来源:明清研究通讯 第9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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