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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张婷:《商业出版与清代法律知识传播》
来源:史学动态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04-30

内容简介

张婷结合出版史和法律史的研究方法,收集了131种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65种讼师秘本,以及诸多圣谕宣讲时涉及法律知识的宣讲底本,深入而生动地分析了清代法律知识的商业出版与传播,及其对司法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冲击。她认为商业出版不但影响了法律书籍在司法系统内的传播与阅读,扩大了法律知识的读者群,而且加强了成案和私家律注的权威性。商业出版还通过《讼师秘本》等通俗读物影响了民间法律知识的构成与运用。除了文字传播,法律知识还通过口头传播,尤其是在圣谕宣讲时涉及大量民间常用的户律和刑律条款。

作者简介

张婷,美国马里兰大学副教授,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学士、硕士,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清代出版史、法律史,师从罗威廉、梅尔清。

译者简介

张田田,法学博士,现任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史与法律文化,著有《清代刑部的驳案经验》《〈大清律例〉律目研究》《案例故事中的清代刑法史初探》。

推荐语

本书是帮助我们理解中华帝国晚期社会实际运作的一部力作,也告诉我们晚期帝国是如何通过耐心应对越发繁重的诉讼来巩固自己在百姓中的合法性的。

——罗威廉教授(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
张婷的清朝法制研究展示了她讲故事的天赋,她让制度史读来生动而富有活力,常常得出出人意料的结论。她的这本书结合了书籍史的研究方法与从法制史成果中提取的问题,观点新颖且论证严谨,使人读来既能获得丰富知识,又不乏阅读乐趣。
——梅尔清教授(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清代的立法与钦定版律典

一 清以前国家法典的出版流通

二 清代律典与司法机构

三 清前期的立法和国家出版的律典

四 雍正、乾隆朝的立法

五 武英殿的刻书活动

六 武英殿出版的律典

七 续纂条例的出版发行

第二章 律典的商业出版

一 多样性与变革:1644~1722年律典的商业出版

二 衰落与标准化:1723~1788年律典的商业出版

三 1789~1805年杭州统纂集成版律典的兴起

四 1805~1911年统纂集成版繁盛与占据主导地位

五 造福于世:出版律典的理念

六 商业版律典的市场

第三章 律典的阅读

一 关于官员法律知识的法规和政策

二 士大夫话语中的读律

三 有用之书与清代官员的个人藏书

四 读律

五 律典作为文本

第四章 通俗法律读本中的法规与法律知识

一 晚明至清通俗法律读本的演化

二 《惊天雷》的结构与内容

三 法律何以重要

四 《惊天雷》中的法律信息

五 国家禁令

六 诉讼实践中的法律知识

第五章 通俗法律教育

一 普法态度与政策

二 圣谕宣讲制度

三 宣讲中的法律信息

四 边疆地区的法律教育

五 普法的其他方式

结语:印刷术对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的影响

参考文献

译后记

知识就是力量。中华帝国晚期的人们在获得法律知识和诉讼技能后,乐于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利用(经常是滥用)它们。清代县级法律档案中记载了大量诉讼,其中不少诉讼案件显示,熟知法律的百姓利用法律知识与诉讼技能来撰写告词、诉词,使自己的起诉被县衙受理并解决纠纷。淡新档案中的林氏讼案就是清代诉讼当事人如何在诉讼中运用法律的典型例证。1887年,64岁的寡妇林氏到新竹县衙投状,告她的第四个儿子偷了她的钱,还打了她。林氏在状词中首先占据道德制高点,声称自己是勤劳的贤妻和孝顺的儿媳。她育有六子,丈夫早逝,自己将儿子抚养成人。但她的第四子范火生极其不孝,经常犯罪。她在词状中写道:

第四子范火生不惟不孝,纵妻忤逆辱母,竟敢嫖赌潜偷氏银贰佰元,花销滥开,要追理斥返挟恨钉心,胆敢屡回家较闹,帮妻廖氏恶言辱骂,横言肆辱,势欲逞凶殴打扭扯,将氏衣衫扯破,幸有邻佑阻救得脱……似此忤逆潜偷辱骂欺母,大干律究,不蒙饬差严拘究追,按律惩办!

林氏请求知县对范火生严拘究追,按律惩办。林氏的控告中指明她儿子的不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确实,詈骂、殴打父母在中华帝国晚期都是要处死的重罪。因此状词中提到的严重情节立刻引起知县重视,他决定受理此案,并要求原告补充证明被告犯罪的材料。

两周后,范火生一方的反诉提交到衙门,但状词中的故事与林氏所诉大相径庭:他虽为林氏所生,但四岁幼龄时便被没有子嗣的四叔收养承嗣。范家分家时,林氏另五个孩子不满他们只能得到先父遗产的五分之一,而范火生作为四叔的唯一继承人能独占四叔产业。这五兄弟把持家族财产,拒绝给范火生应得之份,那份告状也是他们假托林氏名义而作,纯属诬告,意在用死罪构陷范火生。他们明显打算除掉范火生,吞掉应分给范火生的财产。在知县的审讯中,林氏承认范火生被他四叔收养。知县谴责林氏的诬告,但由于清律规定父母诬告子孙勿论,没有追究她的责任。经过几回合告、诉与陈请,林氏和范火生在当地乡绅和宗族长老主持的调解下就分家达成协议,随即撤诉。

这场官司反映了中国古代诉讼参与人是如何操纵法律,如何将法律知识运用在诉讼实践中的。林氏和她儿子,或者是他们聘请的讼师,显然是了解子孙辱骂父母、子孙殴打父母的法律的,毕竟此类法律信息广泛传播且易得。相关法规见于不同版本的通俗法律读本,也在圣谕宣讲中被频繁提及。例如,不少通俗读本如《惊天雷》中所收“律例总括歌”里有两句:“儿女打爹娘,犯法该问剐……子孙骂尊长,绞罪不用量。”歌词中的信息即便不十分精确,也还是讲出了犯罪的严重性及其对应的严厉刑罚。林氏明显基于对这条法律的了解而捏造情节,将兄弟间的民事争产转为子殴母的刑事重案。对林氏及其子而言,这是“一石三鸟”的良策:因为涉及死罪,起诉更容易被受理;如原告胜诉,范火生将受严厉制裁;即便知县发现是诬告,也会因为清律规定父母诬告子孙勿论而不被追究责任。因此,这一控告显然表示他们(或他们的讼师)熟悉法律规范和州县司法实践。

淡新档案中另一个案子也生动展示了清代人如何操纵法律知识来达到自身目的。1843年,江腾蛟的祖父从张氏兄弟张有情、张添丁那儿买了块地。大约27年后,可能是由于地价上涨或张氏后代生活困难,张有情之子张国想要“找洗”(即卖方要求买方追加田地金额)。张国因为害怕江腾蛟不同意付上涨的地价,就先找江腾蛟之父借了20元,然后拖着不肯还钱,说是想留下这笔钱作为“找洗”的金额。江腾蛟大怒,催张国还钱。张国有一晚到江家地里偷偷地挖了个假坟。第二天早晨,江腾蛟在地里发现一些庄稼被践踏,并出现了个可疑的新坟堆。他没多想,就告知总保并当众平了坟。过了两天,张国带着十来个人一窝蜂冲进江腾蛟家,指控江腾蛟损毁张氏祖先坟墓,要江腾蛟归还遗骨,并威胁说如不归还就赖着不走,还说“虽百金亦难姑息”。

江腾蛟这才意识到自己落入了张国的陷阱。张国显然知道发冢是重罪。清律第276条规定:“凡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监候)。”不少通俗法律读本里收录了发冢律及相关讼案样本。如《惊天雷》,不仅详细记录了条文,还收录了有关发冢律的大概30个诉讼词语和5个讼案样本。律典中,此条在“刑律·贼盗”部分;《惊天雷》里,此律却与其他土地、财产和继承等民事纠纷一起放在了“户律”中。《惊天雷》凭借对发冢律的重新归类,提醒读者可以考虑在田产类民事纠纷中使用此条。张国想用(更确切地说是滥用)此律来解决他与江腾蛟的土地和债务纠纷。江腾蛟毁掉假坟,张国就占到上风:他可以控告江腾蛟发掘祖坟、暴露尸骨,此罪依律当死;他还能以潜在的诉讼及严刑相威胁,让江腾蛟多赔钱或对债务做出妥协。

江腾蛟被张国的诉讼陷阱给设计了,这令他们全家惊恐万分。江腾蛟考虑之后,决定先到县衙提起控告。告词中,江腾蛟叙述土地交易和债务来由,张国找价之意与坟墓之事。知县在批示中责备江腾蛟不告官就擅自平坟,“致今张国有所借口,纠同子侄到尔家内坐索骸骨,实属咎由自取”。但知县似乎认同江腾蛟所说的争产是实而坟墓是虚,要求江腾蛟提供1843年交易契约供进一步调查。数日后,张国侄儿诉到衙门,称1843年的交易系“典”而非“卖”,当他攒够钱要赎地时,江腾蛟却拒绝了,还怀恨在心,毁了张家祖坟来报复。知县批语中对张家控江腾蛟发冢一事置之不理,而是将诉讼作为民事类土地纠纷看待,要求张国一方提供地契。知县听审后发现交易确实如江腾蛟所说是买卖性质,便薄责张国,但要求江腾蛟也退一步,免去张国的债务。双方看起来都服判,不再诉讼。

林氏和张国的讼案并非例外。历史学者检视地方档案后指出,清代诉讼参与人经常将债务、地界、婚姻、继承类民事纠纷伪装成涉及盗窃、抢劫、绑架、诱拐、强奸、赌博、杀人等刑事重案。对讼师的研究成果也表明清代诉讼参与人经常使用捏造或夸大指控的诉讼策略,因为他们认为州县官员对民事细故漠不关心,民事纠纷很难被官府受理。如林氏案所示,诉讼参与人在撰写告词、诉词状中习以为常的是,基于律典中的一条或几条规则而虚构或夸大情节,请求地方官依律科断。又如张国案所示,一些诉讼参与人甚至会操纵法律知识来设置法律陷阱,从而将民事纠纷细故转化为重情刑案,在诉讼中发挥杠杆作用。

中华帝国晚期的官员对诉讼实践中蔚然成风的虚构和夸张情况相当警觉。一位官员这样评论诉讼中的夸大其词:“如白日相殴于路,则必诬曰劫夺;入于其家而相竞,则必诬曰抢劫;与其妇女交争,则必诬曰强奸;坟墓侵界,则必诬曰发掘骸骨。”鉴于很多诉讼参与人为谋求民事利益而做出犯罪指控,地方官判断那些往往隐藏在告词、诉词状中罪行描述与诉苦背后的真实诉讼目的是至关重要的。如林氏和张国两案既便最初的控告牵涉严重犯罪,地方官最终都明辨所办案件为民事纠纷。

注:节选自《法律与书商:商业出版与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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