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孙晓莹博士
摘要
摘要:内三旗商人是内务府商人的一种,主要来源于上三旗的汉姓包衣。北京内三旗商人的主要工作是为内务府买卖物资以及增殖库银。北京内三旗商人中只有极少数的商人家庭在国家经济运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绝大多数是不见于史册的小商人,但其商业活动维持了内府经济的正常运转。内务府在顺治朝已开始设置商人,至康熙朝初步形成商人的管理条例,但管理松散,商人数量膨大。经过雍正朝的整治,至乾隆朝内三旗商人仅剩若干家,王氏的破产代表北京内三旗商人彻底衰落。内务府对商人的管理方式以及管理理念均不利于商人的发展,在内务府的不断盘剥下,商人无利可图,最终不免破产的命运。
关键词:内务府;内务府商人;内三旗;包衣
内务府商人,是隶属于内务府的商人群体,最初为采购宫廷所需之生活用品和工程建材以及变卖内库无用物品、增殖库银而设,是维持宫廷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一环。在过去的研究中,韦庆远先生最先关注到这一群体,他在研究“皇当”以及生息银两问题时指出,皇商多为内务府旗人,他们是皇帝的家奴,并不是自由的商人。他的研究率先注意到了商人的特殊身份,对内务府商人研究具有开创之功。在此基础上,20世纪90年代吴奇衍先生曾利用《内务府奏销档》中的一份商人名单对内务府商人进行过概述,是研究内务府商人的重要基础。遗憾的是,此后虽然不少学者的研究涉及内务府商人,却再无专门以此为主题的研究问世。目前与内务府商人相关的研究多集中于个案研究,其中以山西介休范氏家族最受瞩目,多位学者从范氏的家族构成、商业活动的各方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为商人总体的研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另外在关于内府经济的研究中,也涉及内务府商人的活动,赖惠敏先生利用档案史料,主要针对乾隆朝内务府商人的商业活动分专题进行了实证性研究,使得内务府商人研究逐渐细化。
在研究中,以范氏家族等为代表推及内务府商人整体的做法存在一定问题。这些煊赫一时的商人家族因其商业活动范围广、影响力巨大,在史料中留下大量记载,若以他们作为代表分析内务府商人,必然会得出“其资本之雄厚、经营业务之广泛、与封建王朝的经济、政治联系之深,都超过以前历代的官商”的结论。然而,这是史料多少不均衡造成的错觉。史料中大商人的突出成就和小商人的缺失,使我们以偏概全地过分抬高了内务府商人的个体经济实力,误解了其在经济中所起到的作用,忽视了在范氏等商人背后还有一个默默无闻的庞大群体。
正因为这样的问题,目前为止学界对内务府商人的整体状况尚缺乏认识,甚至对内务府商人的概念仍相当模糊。究其原因,大体应当归因于商人身份的低下。虽然他们贵为“皇商”,但内务府对商人的管理制度等未见于《会典事例》等编纂史料,甚至未在《总管内务府则例》中出现,致使我们难以从编纂史料中把握内务府商人的整体面貌。所幸的是,在档案史料中留下了大量的内容丰富、充满细节的记录可供研究。《内务府奏销档》的公开以及近期的出版,令我们从档案史料出发描绘内务府商人的整体形象、总结内务府商人的基本制度成为可能,也更为深入地研究内府经济提供了丰富的例证。因此,本文利用《内务府奏销档》《内务府奏案》等满汉文档案,特别是将康熙、雍正时期的满文档案作为主要材料,尽可能还原内务府商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内三旗商人在历史中的真实面貌,以期将内务府商人研究推向深入。
一、概念以及研究范围
学术界对内务府商人的指称不甚统一,范围和定义也比较模糊。在名称方面,学者或称为“内务府皇商”“内务府官商”,或简单以“官商”“皇商”称之,实际上在文献中并不存在以上各种称呼。在《内务府奏销档》中,内务府商人一般被称为“买卖人”(满文文献中称为“hūdai niyalma”,与汉文同义),或具体以地点称之,如“张家口商人”,或以等级称之,如“三等商人”。“官商”一词含义比较宽泛,既可指为皇室或官府办事的商人,也可指有官员身份同时经商的人。“皇商”之称在民间文献中多指内务府商人,体现了一般百姓对内务府商人特殊性的认识,认为他们与皇室有直接关系,地位高于其他官商,但这一称呼亦不见于任何官方文书。为避免以上歧义,本文使用“内务府商人”称之。
内务府商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群体,研究者们对什么样的商人应当归入这个群体看法颇有差异。较为宽松的看法是和内务府有关,利用内务府获得特权的商人即为内务府商人,甚至有学者将有专卖权的盐商也全部纳入内务府商人的范围。概念不明确给研究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从大量档案史料来看,内务府商人既有旗人也有民人,从事的工作多种多样,缺乏统一性,他们唯一的共性是:内务府借给这些商人本银并向其征收四季利银。因此,本文将内务府商人限定为听命于内务府,为皇室以及内务府从事商业活动,并按规定每年向内务府缴纳利银的商人。
从《内务府奏销档》的大量例证可推知,商人的来源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为税关商人,他们原是民商,因长期从事某种经营被内务府招募,用于采买固定项目的物资。其中以介休范氏家族为代表的张家口商人最为突出。文献中较常见的还有崇文门商人。其一为来源于内务府三旗的商人。上三旗(镶黄、正黄、正白旗)包衣佐领、管领是隶属于皇帝、皇室的包衣组织,这部分旗人原隶属于皇帝自领的满洲旗,后因归于内务府,被称为内务府三旗,简称“内三旗”。从内三旗包衣中选出的经商之人,档案中称为“三旗商人”(ilan gūsai hūdai niyalma),是内务府商人的主要来源,他们被选中的条件是家境殷实,但并不要求一定有经商经验。
由于内务府在北京及盛京两地分别设置,两地均设有内务府商人。两地的商人在设置、管理情况和工作内容上多少存在差异,难以一并论述,故本文专以北京内务府下管辖的内三旗所属内务府商人作为研究对象,下文简称为“北京内三旗商人”。
二、内三旗商人的起源以及制度化
清朝入关后,虽然在大多数方面承继了明代旧制,但也有不少方面保留了满洲人的传统,设置内务府管理宫廷事务便是最典型的代表。简而言之,内务府的设置沿用了入关以前以包衣管家的旧俗,改变了明代利用宦官管理宫廷事务的模式。包衣,即满文booi niyalma的音译,其意思可直译为“家人”,这一名称体现了包衣最初的身份和作用,他们最初是在家庭中服务的奴仆。如前所述,内三旗包衣服务于皇室。内务府下辖七司、三院等机构30余个,管理这些机构的官员、供职于此的服务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内三旗包衣,服务于内务府的商人自然也不例外。
入关前,满洲人就有利用家人经商的传统。入关后,这种传统仍有延续。韦庆远先生在《清代奴婢制度》中曾引用的一段康熙十二年(1673)的档案史料:
旗下在家服役者,除口粮外,并无资生别法,其中不免有役使过刻,不恤饥寒。其不在家服役者,亦有令其赶趁生理,纳送月钱,彼本亏利耗,不得如期交纳,未免鞭扑。
可见,康熙时代依旧有派出家人在外经商以收取利钱的遗存。入关后,旗人特别是满洲权贵利用家人开设店铺、经营盐业等谋取高额利润的例子不胜枚举。这里不再赘述。
清入关后即建立内务府,成为处理皇室衣食住行等事务并管理内库收支的主要机构。内务府广储司六库等处因需要买卖各类物资,有设置商人的必要。管见所及,目前没有明确的材料可以证明总管内务府设置商人的原因和初设时间,仅能以盛京内务府设置商人的原因进行推测。康熙十年,总管内务府咨文盛京管理内务府事务掌关防佐领辛达里称:
据内库郎中多波霍等呈称:佐领辛达里等以买卖之事不断,曾请置设商人。既然盛京每年均有出卖三旗制作所余棉、盐等物并购买所需诸项什物及议价等事务,故应置设商人,况且若将当地现成库银经商,则可获利,而买卖等事亦可不至有误。
由此可知,内务府设置商人的目的主要是买卖物资,同时还伴有增殖库银的目的。盛京内务府商人设置较晚,北京内务府大致在建立后便开始利用内三旗商人经商获利。迟至顺治十七年已经有利用内三旗包衣经商的例子。顺治十七年五月初五日,御用监奏称催收公主家的10名商人的经商本钱,其中2名商人未缴纳:“姜贵曾领取本银五十两,姜禄曾领取本银三十两,此二人因家贫,本钱使用殆尽,数次催缴尚未收到。”可知此时内务府已有给予商人本银向其收取利息的情况,而且可能相当广泛。但与康熙朝相比,此时发给商人本银的数量较少且不统一。应当说此时对内务府商人管理还尚未制度化。
至于商人的身份,最初的内务府商人极有可能是因主人犯罪被编入内管领的满洲贵族的家人。在康熙元年的一份内务府奏折中提到6名商人,均标明现属于哪个管领,曾经为谁的家人。如:“诺和管领下任敬厚,领取本银一百两,原郑芝龙家人。”郑芝龙在降清后编入正红旗,顺治十七年被流放宁古塔,他的家人可能同时被籍没。在雍正朝以前,八旗旗分佐领下人犯罪,其本身和家属罚为包衣奴仆,编入管领下,即“入辛者库”。也许由于这些人曾经有经商经验,因此被内务府授为商人。其后,内三旗商人主要来源于入关前归附的汉人。从《内务府奏销档》所记载的任免商人的记录可知,康熙、雍正朝的商人不仅来自内管领,也有来自内三旗旗鼓佐领的。例如,正白旗包衣旗鼓王氏家族,连续四代人均在内务府做商人。《八旗满洲氏族通谱》对其家族记载如下:
王永盛,正白旗包衣旗鼓人,世居辽阳地方,来归年分无考。其孙王济民原任知州,王惠民原任主事。曾孙王慎德现任员外郎,王熹德、王恒德俱现系举人,王令德原任通判。
王氏家族中有部分人走上读书做官的仕宦之路,而王惠民和其后三代子孙多人成为内务府商人并在雍正、乾隆朝与介休范氏齐名。
内三旗商人制度化应当是在康熙初期。康熙十五年内务府革退了无力缴纳利银的商人,将原先800余名商人裁至285人,并将商人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借予本银(beye i menggun )、官房(alban i boo):“一等商人给予经商用官房三间,本银三百两,每两令交利银六分;二等商人给予经商用官房二间,本银二百两,每两令交利银五分;三等商人给予本银一百两,每两令交利银三分”,如此确立了内务府商人的基本制度。但值得注意的是,盛京内务府于康熙十年设置商人,从开始便“选好彼地家境殷实且有声望之人,酌量使每人经商三百两以下,一百两以上不等”。显然,盛京内务府商人的制度是仿照北京内务府建立,因此北京内务府应在康熙十年以前已形成商人分三等的制度。
在形成制度之后,北京内三旗商人的数量增减不定,闲散的包衣可以自由向内务府呈请成为商人;内务府也经常由于商人家贫、本人生病、年老或亡故等原因将商人革退。就现阶段公布的档案而言,由于记载内三旗商人数量的档案极少,我们目前仍很难明确分析商人数量的变化,更无法列出商人名录。康熙三十七年内务府总管马思喀的奏折中提到了当年的商人数量和增减情况:康熙三十七年内务府原有一等商人10人,二等商人23人,三等商人183人。同年革退三等商人4人,新增三等商人2人。三个等级的商人数量呈金字塔形分布,三等商人人数最多,占绝大多数,人员变动也多发生在三等商人。总体而言,北京内务府商人的数量在康熙年间人数上下波动较大,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仍基本上保持几百人的规模。根据雍正十三年(1735)总管内务府的奏折可知,至康熙四十三年,内务府商人的人数由康熙十五年的285人扩充至400人。而其后因将商人分给各王导致内务府所辖商人数量迅速缩减,“康熙四十三年以来,陆续将众人分给各王。除因欠内库银两革去商人外,现今所剩商人六十四人中,本利银全无欠纳商人九人,欠本利银商人五十人,惟欠利银商人五人”。乾隆皇帝即位后,内务府奉恩诏免除所有商人所欠内库银两,将家产全无商人革退后,商人仅剩9人。
可见,内三旗商人兴盛于康熙年间,到雍正末年,人数已经非常少。然而,人数所能反应的只是表面状况。康熙时期商人人数众多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不成熟和监管不力,到雍正末年,商人人数减少并不完全代表内务府商人的衰落,在将设立初期不经筛选任意任命的大部分商人革除之后,留下的是内三旗商人中坚力量,如前文已经提及的正白旗包衣旗鼓人王氏家族。该家族经营范围广泛,涉及盐业、矿冶、建筑等多方面,从康熙年间一直活跃到乾隆中期,对内府经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北京内三旗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地位
1.商人的权利与义务
北京内三旗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二:一是完成内务府交付的任务,为内务府进行商业活动;一是缴纳利银,为内库银生息。
北京内三旗商人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宫廷所需日常用品的采买,宫廷以及内务府承办的建筑项目的原料采办,以及内库各种杂物的变价等工作。大部分内务府商人的日常工作是购买广储司所辖六库所缺物品,数量微小,品种琐碎。如雍正四年,广储司茶库买卖人黑塞在雍正二年至四年为内库采买过高香、硼砂、水银等十余种物品,其中价格最高的牛金叶每斤官价1两6钱,共办买3斤2两2分;水银每斤6钱,共办买57斤3两2分。这些采买工作无论从品种还是价格、数量上都是微不足道的,但对维持内库库存,保证皇室生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制度上,商人从事采买工作几乎无利可图。内务府要求商人按照时价采买,一旦查出浮报价格商人便会遭到严处。如黑塞由于被查出购买牛金叶未按照时价呈报,浮冒多领银1两5钱,内务府将其枷号20日,鞭责60下,并将其革退。
与采买相比,内务府清理内库库存,卖出纺织品、皮毛、人参等物品数量较大,且利润较高。这些工作一般由商人自愿呈请,经内务府向皇帝奏报批准后施行。但这样的工作并非人人可得,如库存人参变价工作在一段时间内被内务府商人范毓馪、王慎德等垄断,成为这些商人获利的重要途径之一。
内务府商人的另一项义务是向内务府缴纳四季利银。内务府在任命商人时,并不是首先安排具体工作,而是按照商人家产多少发给本银令其生息。因此是否领取内库本银生息可作为判断该商人是否是内务府商人的基本标准。内务府借给商人的本银数量不大,产生的利息对内府财政并没有太多补益。内务府商人最初设置可能与旗人利用家人经商的传统有关,和一般旗人利用家人“赶趁生理,纳送月钱”一致,给予本钱令商人生息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作用。借给商人本银的主要目的是给予商人独立经商的本钱,鼓励商人通过私人经营获利。从这样的意义来说,内务府商人在完成内务府工作外,都应当有私人经营部分。如此,一方面内务府可以收取利银,一方面可以防止商人在为内务府进行商业活动中造成亏损无力抵补。然而对普通商人而言,四季利银是沉重的负担。康熙十五年规定,按资产分为三个等级的商人一年分别缴纳利银216两、120两和36两,即使最末等的三等商人所交利银也相当于高利贷的利率。康熙三十八年,内务府对利银数目进行调整,每年所交利银下降为每年180两、100两和30两。但从结果来看,在康熙年间被革退的商人中绝大部分是因为长期拖欠本钱和利银,这反映出内务府在选取商人时并不严格,向商人征收的利银也过高。
内务府对商人的要求较为苛刻,成为商人实际上并没有太多利润可言,而且还背负着逐年缴纳的沉重利息。但商人也拥有一些权利,因而不断有内务府闲散自愿呈请充任商人。商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可以按照等级免除多人劳役。关于免除劳役,北京内务府康熙十年的政策是“经商一百两者算自身兼有三丁,经商二百两者算自身兼有六丁,经商三百两者算自身兼有九丁”。一人经商全家受益,因此家中殷实富裕的闲散情愿充认商人以逃避劳役。商人还享有一些特权,不仅仅是内务府的工作,一些涉及关系国家命脉重要的物资采办等工作,也经由内务府交给内务府商人办理。如办铜、采参、经营盐业等。这些工作虽然不与内务府直接相关,但大部分通过交纳节省银的模式与内库的收入直接挂钩,因此垄断的经营权才多数被内务府商人获得。例如,在铜斤采买上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康熙三十八年,铜斤采买由税关监督承办转为允许商人承办,张家口商人王纲明等提出承办6个税关的铜,每年向内库缴纳节省银3万两,合每斤铜节省1分3厘。三十九年,内三旗商人张鼎臣向内务府呈请接办其余8个税关的铜,每斤铜节省1分5厘,每年向内库缴纳节省银28 000两。节省银表面上是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商人通过个人努力缩减成本而节约的银两,实际上是商人应得的利润。他们将这部分“节省银”上交内务府以示“报效”,表面上是为政府节约了开支,实际上是从国库领取同样数量的银子,而将部分银子以节省银的名义交到了皇室的内库。于是节省银的多少成为内务府选取商人的主要标准。商人为获得工作机会不惜压低利润甚至亏本。商人重利,利益是商人最根本的追求,商人将应得利润拱手转让给内务府,必定利用其他手段设法收回利润。商人走私人参、夹带私盐等不法行为与利润不足有一定关系,所谓“收之桑榆”。
2.商人的性质
商人是内三旗包衣职业的一个种类,其地位大致与饭上人、鹰犬上人等地位差别不大,属于供内务府役使、服务于皇室的最底层的工作之一。从大量内务府档案可知,商人的选取都是自愿呈请,没有强制性,可能是因为这项工作需要家境较为殷实,至少需要成为商人的人能够保证在穷困以至于无力经商时还能够以家产抵纳内务府发给的本钱。商人名号是可以继承的,但商人因故革退或故去,内务府也不强行指派其子嗣或其他亲属顶替。如果无人顶替,则可以直接将该商人除名。这一点和盛京内三旗商人略有不同,盛京内三旗商人有定员,商人出缺必须有他人替补,因此商人选取从子嗣等近亲属开始,到同管领、佐领或同旗的人,直至选出可做商人的人顶替,才能将旧商人革退。
另外,商人不是终身职业,可以转做内务府其他工作,也有自己的晋升途径。从《内务府奏销档》中的事例可知,商人可以转向内务府其他岗位。如雍正元年,补放饭上人的奏折中,提名的候选人中有“李英贵佐领下买卖人金柱”等。商人在内务府系统内可以不断晋升,雍正十一年以前主要的晋升职位是商人领催(hūdai bošokū)。商人领催设于广储司下,负责“办买六库所无之物,并察访时价,及外藩进贡折赏等事”,商人领催的地位不高,除承担与商人同样的工作外,还对商人进行管理。商人领催还可以继续晋升为内务府的其他职位。如商人张常柱升为商人领催,任职两年后又升至广储司主事,在任四年。至康熙四十七年,康熙皇帝否定了内务府所奏的所有提名,特意将时任员外郎的张常柱派往崇文门税关任笔帖式:“员外郎张常柱这几年兼理事务着实勤勉,近来又将马匹交其喂养,朕已口头允诺令其富裕,本次令其出任笔帖式之职。”可见,某些商人由于工作原因与皇帝关系亲密,在内务府中不但可以不断升职,还可以补到在税关、织造、盐政等机构中的肥缺。
雍正十一年八月,停止由商人补授商人领催,“呈准停用买卖人等补授,于内府佐领、管领下披甲人及闲散人内拣选,呈明补授”。至此,商人领催不再是商人升职的途径。
商人升迁之后在名义上不能继续兼任内务府商人,需要交回本银。如康熙四十七年,马良佐领下三等商人胡岱升任商人领催,交回本银100两。又如康熙四十四年,马良佐领下三等商人张鼎升被任命为七品官后被要求交回本银100两。虽然他们不再有内务府商人的身份,但其中大部分人依旧在从事旧业。如张鼎升此后依旧从事宫中柴火的供应。康熙五十二年总管内务府的奏折中提及“康熙三十五年,大内所用烧柴,畅春园所用烧柴、煤、炭,奉旨命奴才邓光前,我子买卖人色克图、张定胜(即张鼎升,因满文档案翻译选用不同汉字导致不同)及弟买卖人四格制做,业已十八年”。由于内三旗商人大多是以家庭为单位形成多人经商的团体,因此,某一个商人虽然脱离了商人的名号,以家庭为单位的商业活动依旧可以维持。同时,商人由于长期从事同一项物品采买,对采买手段、价格等颇为熟悉,因此即使此商人升职后依旧会被要求继续负责该项目的采买。如前文提及的张常柱,在康熙四十四年十二月还曾为修整永宁寺购买颜料。由此可见,虽然领取内库本银生息是成为内务府商人的标志,但交回库银并不意味着其内务府商人职责的终结,相应地在内府经济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也依旧延续。
3.商人的地位
商人在包衣旗人中地位比较低下,即使家中富可敌国,依旧在社会上受尽歧视。尤其是官商之别非常明显。内三旗商人因是内务府三旗下包衣佐领或管领人,自然与大臣、尤其是内务府系统内的大臣熟识,难免有日常交往。由于身份地位的差异,这种交往一般表现为贿赂。如雍正十三年清理内务府商人欠银问题时,牵出散秩大臣官保收受商人张鼎鼐馈送银8 000两,邓芝琦等银1 900两,王修德银3 000两。这种贿赂、馈赠面非常广,如黄耇和王二格二人共同办理木柴,为此馈赠营造司从郎中、员外郎到库掌、库守等79人饭食银共35 000余两。针对官员大量收受贿赂的问题,内务府称“该司官员人等虽无挟势勒索、因事行求等弊,但接受所部馈送亦属不合理”,提出应当革职以儆效尤,但乾隆皇帝最终命令从宽留用以观后效。皇帝和内务府对官员收受贿赂采取放任态度,致使商人不但在日常交往中处于弱势,在公务上也长期遭受勒索。
商人与朝臣的社交活动更受到严格限制。例如雍正十年十二月,王慎德、王常保和张家口商人范毓馪一同邀请公丰盛额、恒泰、散秩大臣保德、副都统瞻岱、茶房总领达拉泰到王慎德家喝酒、招戏子唱曲,雍正皇帝怒不可遏,下旨:“王慎德属包衣佐领末等卑贱奴仆。其父王八十八一介买卖人,不安分守己。邀约国家大臣至其家,招淫乱败坏小子,饮酒作乐。是何居心?将王慎德降三级,杖四十。”王慎德是内三旗商人王惠民(此处称王八十八)之子,当时官至少卿,实际与其父一同经营盐业等。王慎德在呈文中也一再称自己为“包衣佐领下人”又是“买卖人之子”,理应安分守己;内务府大臣称其“无缘无故邀约国家公、大臣饮酒实属罪大恶极”,可见即使是王氏这样在内务府商人中极尽富贵者,在旗内地位依旧非常低,内务府和皇帝非常忌讳商人与国家大臣交往。
四、内务府对内三旗商人的管理
1.内三旗商人的任命与革退
内三旗闲散由个人自愿呈文申请,按照家庭财产情况申领100至300两数目不等的本银,由所在佐领或管领作保上报内务府,经总管内务府批复成为商人。《内务府奏销档》的汇奏中保存着相当数量的任命商人的报告。如康熙三十七年,总管内务府报告称:
二月十三日,管领观保来告,我管领之闲散张贵柱、张贵贤情愿各以二百两银行商,具保来告。因其所属管领保证张贵柱、张贵贤能以各二百两行商,故由库发给各两百两,本日办理。
在商人生病或亡故之时,商人身份优先由其子嗣、兄弟接替。如康熙五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内务府广储司的呈文:
佐领李英贵来告。我佐领三等买卖人王贤病故,其弟玉俊愿补其缺经商,(李英贵)具保来告。如此,由其弟玉俊补三等商人王贤之缺经商。本月二十九日办理。
亲属继承内务府商人名号时多数不改变商人等级,但也有因为家贫等原因降级的情况。如康熙四十四年,二等商人胡大年病故,其子胡山河因家贫无力承接,因此内务府将其降等为三等商人,收回原发给的本银100两以及官房2间。另外,由于商人身故无子嗣继承或家贫等原因被革退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康熙三十七年内务府奏称:
十六日,佐领张鼎臣来告。我佐领三等买卖人朱惠胜病故,来告。此事交与所管佐领查看,无可补三等商人朱惠胜之缺行商之兄弟、子嗣,佐领张鼎臣、骁骑校张万彪、小领催朱君瑞等具保来告。如此,将朱惠胜领取之本银一百两交与所属佐领、骁骑校、小领催,于限内催收入库。本月二十日办理。
也有因商人被拨出总管内务府而从内务府商人中除名的情况。如前引内务府总管马思喀奏折,康熙三十七年中总管内务府拨给武备院、掌仪司三等商人各1人,拨给营造司三等商人2人,分给两位王二等商人1人、三等商人17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武备院、掌仪司和营造司都是总管内务府下辖的机构,但拨给这些机构的商人不再被算入总管内务府所辖商人的范围。有可能这部分人算入各自机构,不再由内务府统一调配。因此在整个内务府下辖机构服务的商人的人数可能比总管内务府记录的人数要多一些。分给二王商人的状况不详,康熙三十七年三月,皇长子胤禔和皇三子胤祉封郡王分府入旗,将分给他们的内府佐领带入所封旗内,因此其中的商人也随同离开上三旗分入下五旗,从此不再算入内务府商人之列。将内务府商人分给王府、公主府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收入。如康熙元年,因额驸毕勒达哈里(bildahari)与公主生活困窘,太皇太后特令内务府选商人一人拨公主府。
2.商人的工作安排与监管
前文已述,内务府商人的基本工作是为内务府采买或卖出物品、照管店铺、大额资金生息等商业活动。这些工作一般由内务府大臣指定商人或其他内务府官员完成。在此类商业活动的安排上,内三旗商人和张家口等税关商人地位平等,没有高下之分。琐碎的采购一般不由总管内务府直接管理,仅由该库的商人领催、员外郎等负责,令商人按照时价采买,并将所买物件数目、价格汇总于月折奏报,如果商人在这些商业活动中出现质量不合格、采买价格不符时价等问题时,所管官员也要受到处罚。如前引雍正四年黑塞浮冒多领价银案中,内务府除处罚商人外,将该管员外郎一并议处。
内务府安排商人进行买卖时,一般要求商人先行垫付资金,在事项完成后再向内务府报销。从若干例证可知,内务府经常通过变相抵扣等方式给商人结算。康熙四十七年,商人何桂泰等十人呈请内务府,要求付给他们拖欠的为玉清宫采买物品所花费的白银1 000余两,并称“若再行采买,我等并无本钱,如何采买”,于是内务府借给商人银20 000两,以1分5厘生息,商人采买物品的货款从本钱中抵扣。经办官员罗米还扣下1 000两作为玉清宫经费,将19 000两当作20 000两发放给商人。另一种方式是赏给商人虚衔。如康熙四十四年,原为商人的披甲人张鼎臣在花裕沟修建驿站房屋花费白银10 150余两,被授予正六品虚衔。同年,商人额勒格修理蓝村等地房屋花费15 600余两,仿照张鼎臣赏给六品顶戴。当然,无论是低息贷款还是虚衔都是商人求之不得的,因此内务府时常利用特权来抵偿应付给商人的款项,实际上也是一种变相盘剥。
3.银两的征收和催缴、追赔
商人必须按时缴纳四季利银,不得拖欠。康熙三十八年马思喀在奏折中提出“嗣后收取商人四季息银,每季不准亏欠,务使完结”,若有遇到灾害等事,则给限期三个月务必完结”。《钦定总管内务府现行则例》中也记载:“承催拖欠银两,仍照定例一百两以下者勒限三个月,一百两以上者勒限六个月,一千两以上者勒限一年催追交纳。”在管理上,内务府会根据商人的呈请及时将其革退,以免出现长期亏欠。但实际上,内务府对商人的管理多年来处于相当放任的状态。档案显示在康熙至雍正年间,有大量商人拖欠本银、利银,直至到乾隆皇帝即位,十余年来收缴不清。雍正十三年,乾隆帝即位后宽免广储司等处内三旗商人拖欠债务,清查出家产全无者35人,资不抵债者20人。商人所欠银两多为数百两,最多达3 645两:“鄂里管领下头等买卖人万全交过利银四千五十两外,下欠本银三百两,利银三千六百四十五两,并无家产。”截至雍正十三年,商人共欠本银5 900两,利银44 577两。
康熙年间,还将大量内库银两借给商人生息,这部分银两虽然利率不算高,但由于数额巨大,又因商人选拣不严,加之监管不力,致使不少商人因无力偿还而最终破产。如雍正十三年清查时同时提及拖欠内库银被处理的商人:“康熙四十一年借欠内库银两买卖人张廷显欠本利银二千六百六十两,又欠广储司本利银二百六十五两,共银二千七百二十五两零,张廷显已故,伊子张七十于别案发遣打牲乌拉,其孙张平、张环俱发庄屯,家产全无。”
另一种情况是,经营项目的欠款追赔。商业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风险,内务府商人虽然有机会进行如盐业、办铜、采参等项目的垄断经营,可以获取高额的利润,但同时也承担着巨大风险。如出现巨额亏损,商人无法一次性清偿,内务府则与商人商议分期赔补。如王至德在乾隆二十年(1755)共欠内库银245 116两,内务府秉着“既不得稽延以亏帑,亦不致过迫以困商”的原则定限15年分期偿还欠款,每年还款16 314两。据乾隆三十六年直隶总督周元理所奏,王至德“一年所得利银计有四万五千两,权其出入之数,尽可从容办纳”。在巨额亏损面前,内务府不愿令商人破产导致无法追回损失,因此内务府会特意为商人安排新工作或发给贷款,帮助商人扭转局面,以期其能够逐年还款。商人实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内务府则出面清查商人家产,用家产抵偿。如乾隆十年,王二格和黄耇继承其父遗留工作,共同承办太监滋生银2万两,由于被内务府查出二人并没有买卖运营,每年坐吃山空,因此内务府将其家产房地账目逐一清查,变抵追还,收回的2万两交给郎中雅尔岱运营。
五、结论
本文从档案史料出发重建了内务府商人的整体形象,叙述了作为主体的北京内三旗商人的基本状况和内务府对他们的管理制度。不得不说这一尝试仍十分粗略并且存在许多漏洞,因为缺乏对于商人制度论述的直接史料,仅仅在档案史料中进行挖掘是难以涵盖商人制度的方方面面。
在现阶段的研究中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档案所见的绝大多数商人和我们长期论述的内务府商人形象相距甚远。他们的地位之低、生活之悲惨远超乎我们对于“皇商”的想象。内务府商人的主要工作是为内务府进行商业活动,这样的工作多数是细微琐碎的,但正是这些商人的点滴工作维系了内务府的正常运转。而一直被关注的办铜、经营盐业等关系国家命脉的商业活动,非但不是内务府商人的主业,还是个别商人利用和内务府的关系通过上缴大部分利润为代价换取的。
其二,关于北京内三旗所属内务府商人的性质,首先他们应当被看作内三旗包衣的一分子,他们作为商人与其他内三旗包衣在内务府从事其他工作如养马等并无二致。内三旗包衣的地位较低,但是由于他们是皇帝的家奴,且所从事的工作又与皇帝较为密切,所以他们其中某些人受到额外重视,能够出任肥差,既富且贵,实际地位和境遇可能远高于其“包衣佐领下卑贱奴仆”的固有属性。
其三,内三旗商人中只有少数商人家族或团体曾烜赫一时,内务府的重要商业活动和政府的物资采办都被这些团体垄断,他们在康雍乾三朝活跃在商业的各部门,经营广泛、资金雄厚,对国家经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乾隆朝逐渐尾大不掉。这些商人家族和内务府的关系极其复杂。内务府既利用商人为其从事商业活动以维持内务府基本运转,又将商人当作榨取目标。从内务府的角度而言,内务府将商人为其进行商业活动视为工作,因此不应牵涉利润,基本没有给商人留出任何利润空间。在垄断性的项目上内务府大多以节省银作为招商标准,进一步压缩了商人的利润。从商人的角度而言,他们一方面不得不依存于内务府,以获得内务府或之牵连的带有垄断性质的工作,另一方面他们与内务府的利益并不一致,利益最大化是商人的追求,在内务府的价格压制下,商人不得不设法获利,不惜超越法律和规则的限制,这也为他们以悲剧收场埋下伏笔。乾隆中后期内务府商人逐渐走向破产,这一方面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有关,也是内务府商人制度下,内务府与商人矛盾不可调和的最终结果。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作者:孙晓莹,深圳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