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馆编
贾登红、曾伟整理
山西人民出版社
内容介绍
本次整理出版的吴家堡地契是山西地区较为完整而系统的基层乡村契约档案。吴家堡村是位于太原市西南濒临汾河的一个村庄。关于吴家堡契约文书的发现,郝妙海先生曾撰文提及,这批契约可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在核发土地证时收集而来,一直保存在村集体,至2017年3月,村民在编修村志时,恰逢城中村改造,于村委会的库房中发现。契约的时间跨度涵盖从乾隆至建国初期200余年,总计1202份。此后,整批契约全部入藏太原市档案馆,并完成装裱修复。现就吴家堡契约文书的形态和样式做简要的概述。吴家堡契约文书总体上包括红契和白契两大类。所谓红契大致即缴纳税费,盖有官印,交易获政府认可,产权一定程度受官府和法律保护及约束之契约;白契即未盖官印,交易系民间私相授受,效力得中见人确认,产权通常受民间组织及乡规俗例约束和保护之契约。
从文书学角度来说,除了契式以外,书法、印章、画押、草码、印花、俗字、习语等都是不可忽视的研究内容,需具备专门知识方能得其门径。从社会史角度来看,系统完整的契约文书无疑深具研究价值,有必要回归区域社会,对契约中的业主、中见人、交易方式、物业形态、人际关系、乡规俗例等内容进行深入探究,从而深化契约文书研究和区域社会史研究。总之,《太原市吴家堡地契档案》的出版是山西契约文书整理的又一代表性成果。
序 言
太原市档案馆整理编辑的《太原市吴家堡地契档案》即将付梓出版,嘱我为序,义难推辞,谨撰数言向读者朋友推介。
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历来重视民间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实证的研究。资料的搜集,既包括地方历史文献,也包括口述资料。在研究的理念上,重视田野调查方法的使用。业师乔志强先生早在1957年即出版了《曹顺起义史料汇编》,除抄录了部分清宫档案外,还实地收集了一批与起义相关的民间传说和口碑资料。在从事山西制铁史调查过程中,乔先生来到晋祠,抄录铁狮子和铁人上的文字外,还根据碑刻信息的提示,顺藤摸瓜找到了刘大鹏的《退想斋日记》。他在1980年出版的《义和团在山西地区史料》即摘引了《退想斋日记》的部分记载。
1979年9月,我考入山西大学,不久即投报乔先生门下,并奉先生之命在省图抄录《退想斋日记》,日记节选本于1990年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成为享誉中外的社会史经典史料。1992年乔先生主编的《中国近代社会史》出版,在导论第四节《怎样研究社会史》中,将文书契据图像纳入到文物范畴,指出这类资料“以实物讲话,史料价值更高,反映出来的社会情状更具体而实际,有较大的科学性”。这些话今天读来依然富有洞见。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们明确提出社会史研究要“走向田野与社会”,开始以山西区域社会史研究为中心,注重一手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契约文书也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数十年来,中心师生陆陆续续在文物市场和村庄里,收集到一些契约文书,不过由于来源复杂,脉络模糊,不成体系,难以研究,多束之高阁。值得一提的是,郝平同志长期致力于契约文书的搜集,十余年来陆续收集了数万件清至民国时期山西的契约文书,并精心整理其中一万余件,于2019年在商务印书馆出版《清代山西民间契约文书选编》,是为山西大规模契约文书整理出版的先河。由于起步晚、起点低,契约文书整理与研究的现状,目前仍然是“南强北弱”的格局,这其中除了有学术研究传统的原因,也与存世的契约文书零散不成体系有关。
本次整理出版的吴家堡地契是山西地区较为完整而系统的基层乡村契约档案。
吴家堡村是位于太原市西南濒临汾河的一个村庄。关于吴家堡契约文书的发现,郝妙海先生曾撰文提及,这批契约可能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在核发土地证时收集而来,一直保存在村集体,至2017年3月,村民在编修村志时,恰逢城中村改造,于村委会的库房中发现。契约的时间跨度涵盖从乾隆至建国初期200余年,总计1202份。此后,整批契约全部入藏太原市档案馆,并完成装裱修复。现就吴家堡契约文书的形态和样式做简要的概述。
吴家堡契约文书总体上包括红契和白契两大类。所谓红契大致即缴纳税费,盖有官印,交易获政府认可,产权一定程度受官府和法律保护及约束之契约;白契即未盖官印,交易系民间私相授受,效力得中见人确认,产权通常受民间组织及乡规俗例约束和保护之契约。值得注意的是,在红契中,原契的纸张,既有民间的土纸,也有官方统一印制的官版契纸。乾隆朝的原契均为民间土纸书写,简洁大方。官版契纸,由于刊刻质量和品相参差不齐,墨迹浓淡不一,多有文字难辨之处。就清代而言,从嘉庆至宣统年间,官版契纸包括“契纸”“太原县契式”或“太原县官契纸”三种样式,契纸右侧空白处用于写立契约,契纸左侧中部刊印“年号X年X月X日”字样。其中,“太原县契式” 在年号下方左右两侧分别小字刊刻“同中人”“立契人”,“太原县官契纸”样式年号正下方小字刊刻“立卖契人”,左右两侧分别为“中人”“代书”。
“契纸”样式的官版契约出现最早,中缝和左侧末尾均有文字,中缝文字如嘉庆年间的“X字X号”,同治年间的“太原县X村第X号”,光绪朝的“太原县X字X号X村领第X号”等。至于末尾文字,嘉庆二十年(1815)有“每张纸价三文,写错准换,倘有多索,许业主禀究”字样,写明了契纸价格和业主对胥吏需索的监督权。从咸丰十一年(1861)到光绪末年均有“该买主即时投税,倘有延搁,查出重究不贷”字样,表明了官府对立契投税工作的重视。
“太原县契式”样式的官版契纸,最早出现于同治年间,中缝无文字,末尾刊印如下文字:
一买主立契成交之后,即时投税粘尾,倘有漏延,照律治罪,并追半价入官。
一以卖作典,暨短写契价,并私用无式之契,希图隐漏税银者,查出一律科罚。
一契式每张纸价五文,写错准换,仍由该乡地将换回废契,按月缴县备查。如乡地藉端勒索,准业主随时控究。XX村第XX号。
上述内容表明官府在加强立契投税的同时,也加大了对故意漏延投税、隐漏税银的处罚,并规范了官版契纸的领用。
“太原县官契纸”样式的官版契纸,最早出现于光绪末年,部分沿用至民国初年。中缝无文字,契末附录文字如下:
一绝卖田房即应登时过割,律载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责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今自光绪二十六年九月为始,凡民间置买田房,均向乡约领取官契纸,书写登时过割投税,违谕发觉者按律惩办不贷。
一典当田房契载年分已逾十年者,例应投税过割,将来原业主回赎,或另卖别人,除归还原价外,并加偿税契钱文,以昭公允。如敢隐匿不税,一经发觉或被告发,按律究办不贷。XX字第XX号。
此段文字是光绪末年地方政府对田房买卖、典当交易中投税过割的强调和重申,也反映出民间交易中隐漏税银问题的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进入民国时代,除了“太原县官契纸”在民国初年短暂使用过一段时间外,民国初期的相当长时间内,没有官版契纸的使用,直到20年代末才有见及。民国时期吴家堡的官版契纸,包括“草契纸”“太原县草契纸”“草契”三种样式,大体能够反映出契约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趋势。“草契纸”样式,形制为单联契式,通行于20年代末至30年代中期,契约顶部书“草契纸”字样,契约右侧空白处写立契约正文,左侧先后竖印“公证人、中见人、家长,中华民国XX年XX月XX日立”,契末刊印“每张工料费大洋三分,此外不准需索分文。第XX号。”
“太原县草契纸”样式,形制为单联式,通行于20世纪30年代前中期,契约右侧空白处写立契约正文,左侧先后竖印“第X区X村公证人村长XXX,村副XXX,说合人XXX,中华民国XX年XX月XX日立,书契人XXX,第XX号”。
“草契”样式,为双联式,一式两份,行用于20世纪30年代中期至40年代中期,契约天头空白处书小字刊印章程摘要若干条,内容繁复,兹不赘引。而草契的正契格式刊印如下:
草 契
立XX约人XX今因正用将自己坐落XX 窑XX眼、房XX间、地XX亩XX分XX厘,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上下金石土木一并相连,同中说合,情愿出与XX名下,言明时值价洋XX元整,当日钱业两交,各无异说,自XX之后倘有亲族邻佑争执或XX情事,由XX一面承当,与X主无干,恐口无凭 ,立XX契
为证。
随带旧契XX张 原粮XX
公证人:村长XX、村副XX
说合人:XXX
产 邻:XXX、书契人:XXX
中华民国XX年X月X日立X契人XXX
每张收价二角 太原县财政局制
从刊印的内容看,这份官版契约已经将契约文书中所有套语刊刻于上,写契人仅需依式将交易产业的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即完成立约,节省了书写时间,提高了立契效率,在契约标准化上迈进了一步。值得注意的是,1937年11月,太原被日军占领,而太原县一度更名为晋泉县,此时草契的正契格式原封未动,只将契末署名改为“晋泉县制”。至此基本确立了民国时期太原县官版契纸的标准格式。从文书学角度来说,除了契式以外,书法、印章、画押、草码、印花、俗字、习语等都是不可忽视的研究内容,需具备专门知识方能得其门径。从社会史角度来看,系统完整的契约文书无疑深具研究价值,有必要回归区域社会,对契约中的业主、中见人、交易方式、物业形态、人际关系、乡规俗例等内容进行深入探究,从而深化契约文书研究和区域社会史研究。
总之,《太原市吴家堡地契档案》的出版是山西契约文书整理的又一代表性成果,同时也期待后续的研究能够持续跟进。
行 龙
于山西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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