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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振满 | 明清时期的林业经济与山区社会——福建永泰契约文书研究
来源:社会史 作者: 社会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03-01

郑振满 | 明清时期的林业经济与山区社会——福建永泰契约文书研究


摘 要 主要依据福建永泰县的现存契约文书,考察明清时期的林业经济与山区社会。在永泰县的山区开发进程中,土著家族依据里甲户籍与赋役制度,控制了当地的山林资源,而外来移民则通过租借山场,发展多元化的林业经济。由于土客之间的矛盾冲突,促使当地民众聚众自保,形成了庄、寨合一的山区聚落形态。随着外来移民的在地化,家族与村社组织普遍发展,形成了乡、族结合的社会文化传统。

 

关键词 明清时期;林业经济;山区开发;契约文书;福建永泰

 

作 者 郑振满,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厦门大学历史学


前言

明清时期,由于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国各地陆续进入了山区开发的高潮,导致了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与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往的相关研究,大多依据官方史料与文人记述,难以深入揭示林业经济的发展机制与山区社会的演变趋势。近年来,在安徽、贵州、浙江、福建等地发现了大量山林契约文书,开辟了山区开发史研究的新领域。本文主要依据福建永泰县现存的山林契约文书,提出明清时期山区开发史研究的若干议题,以期抛砖引玉,推进学术对话与交流。

 

永泰县地处福建中部的戴云山脉,始建县于唐永泰元年(765),宋崇宁元年(1102)改名永福,至1914年改回原名,至今已有一千多年历史,是闽中地区最为古老的山区县之一。境内地貌以中低山地为主,森林覆盖率高达70%以上,为福建省重点林区。自2016年以来,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与永泰县古村落保护办公室合作,在当地开展现存民间历史文献的收集与研究,已收集契约文书近30000件、各种账本1000多册、族谱100多部,还有为数众多的碑刻、书信、诉讼档案等历史文献资料。这些民间历史文献大多形成于明清时期,至今仍保存于当地村民家中,具有良好的“归户性”和“归物性”,可以较为系统地反映明清以来的山区开发进程。

永泰县现存的山林契约文书,主要涉及山林的产权关系与经营方式,以及山区的生态环境、聚落形态与社会文化传统。这些契约文书的形成过程,与明清时期的山区开发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首先考察明清时期的林业经济与山区开发,再依次探讨山林的产权关系与经营方式、山区的聚落形态与社会整合、家族与村社的仪式传统。当然,本文的目的在于提出问题,而不是全面论述山区开发的历史进程。

 


一、林业经济与山区开发


福建历史上的森林资源,最初大多是原始森林,宋以后逐渐形成人工林。淳熙《三山志》记载:“始州户籍衰少,耘锄所至,甫迩城邑。穹林巨涧,茂林深翳,小离人迹,皆虎豹猿猱之墟。”这就是说,在福州设治之初,离城郊不远就是原始森林。到了明代中叶,福建各地出现了大量的人工林,自然生态环境已经完全改观。万历《邵武府志》记载:

 

杉,旧本地少种者……近三四十年来,郡人种杉,弥满冈阜。公、私屋宇悉用之,皆取诸本土而足,且可转贩,以供下四府宫室之用。盖骎骎乎与延、建之杉等矣。郡人之所谓货,此其最重者也。

邵武府地处闽江上游的富屯溪流域,为福建西部较为偏远的山区。明代中叶,邵武府开始“种杉”,不仅可以满足本地公、私建筑之需,而且可以供应福建沿海地区的“下四府”,成为当地最为重要的输出商品。这种以商品生产为特征的林业经济,在当时的闽江流域应是普遍现象,故有“与延(平)建(宁)之杉等”的说法。

 

明清之际,福建杉木已运销江浙、广东等地,甚至远销海外。计六奇《明季北略》记载:

 

福建延、汀、邵、建四府,出产杉木。其地木商,将木沿溪放至洪塘、南台、宁波等处发卖。外载杉木,内装丝绵,驾海出洋。每赁兴化府大海船一只,价至八十余两,其取利不赀。

 

计六奇生存于明末清初,其关注重点为福建海商势力。其实,当时在福建内陆的客家地区,木材贸易也相当繁盛。据康熙《宁化县志》记载:“先时徽贾买山,连筏数千,为捆运入瓜步,其价不赀。近皆本邑木商自运,价大减于前,然宁土之食此利者多矣。”另据清人杨澜《临汀汇考》记述,汀江流域的木材主要销往广东,“潮州商来,计山论值,运至水滨,泛筏而下。县中沿流乡村,多以此致富”。清代浙江宁波、绍兴一带的木材商人,聚居于福州南台一带,于乾隆年间创建了“安澜会馆”,立碑记云:“(浙江)材木之用,半取给于闽。每岁乡人以海船载木出五虎门,由海道转运,遍于两浙。故台江之中洲,吾乡人之为木商者咸集焉。”乾隆年间刊印的《闽政领要》,对福建木材运销江浙有如下记述:

 

建宁木植,多在深山通涧之处。秋冬砍伐,俟春水涨发,由溪顺流而下。木客于南台收买,扎排海运江浙售卖,内地各处多资利用。而福防厅之商税,又全借木料以充数也。

 

除了作为建筑材料的木材之外,福建各地还有大量的茶、竹、笋、纸、蓝靛、茶油、桐油等山区特产,常年运销各地。清末编撰的《闽县乡土志》记载:

 

八闽物产,以茶、木、纸为大宗,皆非产自福州也。然巨商大贾,其营运所集,必以福州为的。故出南门数里,则转移之众,已肩属于道。江潮一涨,其待输运之舰,帆樯尤林立焉。虽不足较量川蜀之旺,而亦一大商场也。

 

当时福州的外销商品,主要是来自福建各地的山区特产,尤其是闽江上游生产的茶、木、纸等。当然,除了这些外销商品之外,福建沿海各地同样需要各种山区商品,如木材、燃料、油料、纸张、果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在清末编撰的《侯官县乡土志》中,详细记录了福州郊区运销山区商品的各种集市,这些显然都是为当地居民服务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明清以来福建沿海市镇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福建各地的山区开发提供了内在动力。

明中叶以后,随着林业经济的商品化,大量外来移民进入福建各地山区,形成了山区开发的高潮。万历《永福县志》记载:

 

邑居万山之中,地之平旷者不得什一。……至于引水不及之处,则漳、泉、延、汀之民种菁种蔗,伐山采木,其利乃倍于田。久之,穷冈邃谷,无非客民。客民黠而为党,辚轹土民。岁祲,揭竿为变者皆客民也。

 

这种因外来移民进入山区而导致的社会动乱,在明代后期的东南山区非常普遍。以往的相关研究,通常把这些“客民”视为破产农民,即“流民”或“棚民”。实际上,当时的许多客民可能并非破产农民,而是追逐财富的经济性移民。至于土客矛盾的根源,主要在于当时的户籍和赋役制度。万历《永福县志》记载:

 

又考邑之田,其占于异县之民者十有二三,则黄籍之户口,固不尽为邑人;而漳、泉、延、汀之幸民流布三谷,生齿凌杂,实皆邑之户口,而不登邑之黄籍。在彼邑为亡命,在此邑为宾萌,由童而白首,由身而累世,曾不闻县官之有庸调,此何以异于鹿豕哉!

 

这里论及的“黄籍”,即黄册,是明代征派赋役的主要依据。由于外来移民不在黄册之中,因而也不承担当地的赋役,这是土著族群难以忍受的现状。不过,从现存的族谱、契约文书看,明代有不少外来移民已在永泰入籍,并承担当地的赋税和劳役。到了清代,由于实行“粮户归宗”制度,外来移民的入籍条件相当宽松,因赋役不均而导致的土客矛盾也就逐渐淡化了。

 

明清时期福建的山区开发,主要是由市场利益驱动的,因而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在永泰现存的族谱、账本和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到许多因经营山林而致富的案例,其中既有外来移民,也有土著家族。那么,当地民众如何共同开发山区资源、实现合作共赢,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山林产权与经营方式


在永泰历史上,似乎从未对山林产权实行有效登记,因而山税负担也极为轻微。万历《永福县志》未记录唐宋时期的山地,仅记录元代有“山园五顷九十一亩五分”,而明代原额“官民田园山塘地通共二千六十四顷六十七亩”,无具体山地数字。在乾隆《永福县志》中,对山地仍无专项记录,仅在“杂税”类中记录了“山税银一十五两三钱六分五厘”。这说明,明清时期并无官方的山地管理档案,其产权制度是在民间自发形成的。


在永泰同安张氏的族谱中,收录了一幅《第十甲辅弼山场》地形图,并附有文字说明,论述其山场产权的由来。兹摘引如下:

 

前明里有长,董土田之赋,征收催解,以供徭役,动费繁重,故税山皆属焉。吾族自明如金公顶第十甲里长,向金公继之。至本朝,叔理、叔德公犹相踵办理,粮纳张永发户下。以此凡第十甲辅弼之山场,悉属我族掌管。

圣祖仁皇帝薄征平赋,山税亦得从轻。原张永发户下粮额九十四两一钱八分八厘(内我族驮赔各姓并本族绝丁粮应十四两五钱一分六厘七毛四丝)。惟甲下茶山下陈姓匀纳六丁,将西方茶山下中心崙、官庄坪、起元堂一派之山付陈朝弼樵采,递年应纳税银五分(今内檀、余两姓收纳);又甲下后坑陈姓匀纳六丁,将西方上漈至泮水隔一派之山付陈樵采,再匀二丁,准做税银。康熙三十八年,将永发地丁苗米钱粮除甲下匀挂并我族礼房、御房、书房、数房匀分各挂办理外,更存小造山税银五钱八分,仍纳张永发户下。前系七阄轮纳,今通族公办。其应掌十甲辅弼税山四至,图具于后可考。


大造山酒税现应一两二钱,系十甲里长轮当,吾族逢辛年办纳。(一甲余国光,二甲林铭、张应麟,三甲黄朝珣,四甲卢正裔,五甲张月洲,六甲檀御香、檀全盛,七甲陈宗裔,八甲范公兴,九甲吴廷震、陈家应,十甲张永发)

 

山租岁无定额,前系七阄轮收,今归通族公收。

 

上述地图与附加说明,应为清人记述,但具体年代不明。其要点在于,张氏家族对“第十甲辅弼山场”的支配权,来自于当地的里甲组织。由于张氏祖先担任“第十甲里长”,所以拥有对当地“税山”的支配权。在这里,山地的产权分配是以承担里甲赋役为依据的。同样的道理,第十甲中的“茶山下陈姓”和“后坑陈姓”,也都是因为分摊人丁税而获得对特定山场的支配权。至于“大造”和“小造”,可能前者是明代里甲系统分摊的山税,而后者则是清代加派的杂税。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依据里甲户籍和赋役负担而形成的山地产权,实际上是一种共有产权,对当地乡族组织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明中叶以降,永泰民间的山地买卖日益频繁,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例如,嵩口镇漈头村林氏家族现存一组清乾隆年间的合同或合约,记录了当地张、曾、蔡、林、陈等姓长达数百年的山场交易和合股经营。兹抄录其中两份文书,考察山地产权的交易过程与经营管理方式。其一:

 

立合同张瑞忠、曾学等,但瑞忠祖于嘉靖、万历、天启、崇祯年间,买得张大浚税山数号,坐落消洋四围;又买曾应周等山场物业,系在消洋内等处。曾海户丁曾应周原买柯文灿山场,亦在消洋等处,后曾家出卖过半,姑念亲属,与曾对半管业纳税,历掌无益。至乾隆七年,缘曾海户丁曾又贤兄弟将消洋山场卖在曾学、蔡天生管业,又有毛公拨、张瑞忠七年时将曾家祖上卖契缴与曾、蔡为业,有契可据。将此所缴之山充出,曾、蔡亦有一半,但张瑞忠、张伯玉、张昂弟亦有一半,原有张大浚、曾家有卖契可据。自今以后,凡消洋、漈头、佳洋、长岭坑、歇坪四围等处山场,或在张契内,或在曾、蔡契内,统为公众通仝掌管,向后张家不得藉有古契多山言说等情。倘外人批种、造坟、起盖,其山价、花彩、山租等项,张家应半,曾、蔡共应一半。如张、曾、蔡三姓自种自造,不得言说批礼。若有关碍,不得私批,不得私造;空山无碍,三姓相议仝安,以免争执。要凭合同管业,永无异说。今欲有凭,公立合同弍纸,各执一纸,永远为照。

 

其山税,张家应纳五分,曾、蔡应纳五分,共一钱,纳在柯文灿名下,系月洲张聿昭代收。倘外人侵占山场,公仝出头,不得推脱。再照。

 

画押弟学琛

蔡天生 曾学

乾隆柒年拾弍月 日立合同张瑞忠

张伯玉

张昂弟

在见宗弟张其昌

中人吴荣玉


这份合同涉及“消洋、漈头、佳洋、长岭坑、歇坪四围等处山场”,其产权原属于张大浚、柯文灿,于嘉靖至崇祯年间陆续卖给张瑞忠、曾又贤二人的祖先,由张、曾二姓“对半管业纳税”。至乾隆七年(1742),曾又贤兄弟将祖传山场卖给曾学与蔡天生,遂由张、曾、蔡三姓共同管理这些山场。由于这些山场的产权多次转手,形成了各种“古契”,容易引起纠纷,因而在新业主之间必须重新签订合同,确认各自的权益。与此同时,在合同中也规定了这些山场的管理、利用、收益、纳税等相关条款。由于这些山场是三姓共有的,所以相关业主可以无偿利用,即所谓“三姓自种自造,不得言说批礼”。如果出租给外人耕种,或是转让给外人建屋、造坟,其收益由三姓按份均分。此外,这些山场虽然经历多次转卖,其产权并未正式过户,而是仍然在原业主名下纳税,由“月洲张聿昭代收”。这种产权不过户和“代收”山税的做法,在永泰契约文书中相当常见,可能是当地山林交易中的普遍惯例。

自乾隆七年(1742)之后,上述山场的权益又历经瓜分和转让,形成了更为复杂的产权关系。兹抄录这组文书之二:

 

立合约字林、张、陈等,为共置税山以杜混争事。缘万历间张朝统与曾学、蔡天生契买张大浚、曾应周税山数号,坐落廿玖都消洋地方等处。当时未分界址,三姓议立合同,开作四分,曾、蔡共应贰分,张家自应贰分。后因朝统之孙瑞忠将己分之山胎当张聿昭,无银取赎,劝你胞叔伯玉、彩玉、弟昂官即瑞志各出银赎回。叔侄又立约字,将此贰分之山开作四分,伯玉、彩玉共应一分,瑞志应一分,瑞忠自应贰分。至乾隆八年,瑞志一分之山又开四小分,统卖林伯齐、林向瑞、林景珠永远管业。又乾隆十年,瑞忠贰分之山又开四小分,忠子厚楚、厚成抽出贰小分,卖与陈文教、文闢管业。又叁拾贰年,忠子厚楚更有二小分,再卖与林伯齐永远为业。又五拾年,伯玉、彩玉一分,你子盛光兄弟仝卖张于吉,永为己业。至四十壹年,伯齐买瑞志四小分之贰,抽出壹小分分卖陈正明掌管。齐尚存厚楚下贰分、瑞志下一小分。前后买者、卖者、分卖者,俱已载明矣。但因原契并合同夹带曾、蔡山业,未曾缴出,尚存忠子收执。诚恐生端,故议立约字,以免争占。其山税,朝统下载五分,递年照契内付张大浚子孙收纳。山内各置桐、茶、杉、松、杂木,并在前起盖、造坟,各业各管。或坟傍、或屋边四围有碍之处,约人等不得占造、强砍,任听造主培留遮荫风水。自议之后,其山永不许转卖别人纳税。如有桐、楂、杉、松、杂木转卖别人,及山底卖他开掘栽种,不许卖他起盖、造坟。凡耕山者纳租,收租者纳税,即有转卖树木、开掘栽种,契内要载明山租,收回照分均分。山内无碍之处,各人自造自盖,毋容相议。或别人批造,各主同议,批礼照分均分,不得私批等情。如有此情,系约人签词呈官。自约之后,庶无争占。可今欲有凭,立合约各执为照。

 

乾隆五十壹年正月 日立合约字林向宝(画押)

仝约张于吉(画押)

陈文教(画押)

林向瑞(画押)

林珍清(画押)

陈正明(画押)

代字蔡仲书(画押)


这份合约与上引合同密切相关,也是关于同一山场的权益分配,但只涉及其中属于张姓的一半权益。乾隆七年(1742),张瑞忠将自己的山场权益抵押给张聿昭,后来由其叔伯玉、彩玉和弟瑞志出钱赎回,其产权则分为四份,即瑞忠二份、瑞志一份、伯玉和彩玉合一份。乾隆八年(1743),张瑞志将自己的一份产权分为四份,卖给了林伯齐、向瑞、景珠。乾隆十年(1745),张瑞忠将自己的二份产权分为四小份,而其子厚楚、厚成将其中二小份卖给了陈文教、文闢。乾隆三十二年(1767),张厚楚又将其余二小份卖给了林伯齐。乾隆四十一年(1776),林伯齐将买来的张瑞志四分之一产权卖给了陈正明,而自己则保留了另外的四分之一。乾隆五十年(1785),张盛光兄弟将父辈伯玉、彩玉的一份产权卖给了张于吉。到此为止,原来由张、曾、蔡三姓共有的山场,又增加了林、陈二姓山主,即这些山场已经是五姓共有。当然,这五姓山主的权益是不平等的,各自都有不同的股份。不仅如此,在每一姓内部也会出现不同的山主,而每一山主也有各自的股份。有趣的是,尽管这些山主的股份都很明确,但这些山场却始终“未分界址”,只能共同管理和利用。据合约规定,如各姓业主在山内已有栽种树木或盖屋、造坟,则“各管各业”;如将树木转卖别人,或将山地租给别人种树,则必须收取山租,其收益“照份均分”。此外,经过所有业主同意,可以把山地转让给外人盖屋、造坟,但不得“转卖别人纳税”。在这里,“纳税”被视为一种权利,也就是产权的凭证。

明清时期永泰的山场,大多由土著家族支配,其经营管理也由家族组织主导。这些山场的经营方式,一般都是出租取利,很少直接开发利用。在土著家族中,通常都有专人负责山场的经营管理,也有统一的规章制度。例如,嵩口镇月洲张氏家族规定:“凡批承起盖、造坟、耕种、做菰者,俱系值年之人给批。若炭、窑以及木料之批,乃众房公给。其安批俱用刻板印就,照批誊载分明,以杜弊窦。倘私用白纸书写者,即属谋批假捏,不准行用,违者呈究。”清代后期,月洲张氏有如下统一印制的《山批》:

 

给山批。月洲(空缺)祖遗税山,坐址本邑廿九都,内有壹号在(空缺)地方,土名(空缺)。今议批与(空缺)前去(空缺)随批交足,界内(空缺)听从照批(空缺)倘有关碍,则不得藉批强(空缺)并不许私行转手别人等情,递年约纳(空缺)租(空缺),付张家值年轮收。纳租之日,务以收票为凭;如无收票,即属欠租。至界外山场杂木,听张从便管业,毋得侵占滋弊。今欲有凭,给安批壹纸,付执为照。

 

计开各项条例于后:……

 

(空缺)年(空缺)月(空缺)日给山批月洲(空缺)

 

月洲张氏是永泰著名的世家大族,拥有为数众多的山场,许多外来移民都向张氏租山种树。我们在嵩口一带的山村中,发现了不少这种雕版印刷的《山批》和《收票》等。在上引《山批》中,详细开列了各种山地的开发、利用方式,如盖屋、造坟、种树、做菰、烧炭、烧窑,砍伐杂木制作农具、渔具等,每一类利用方式都有具体的租赁条款。从中可以看出,张氏的山场经营主要是定期出租,到期就必须收回或换批,不允许私相授受或永久租佃。其租期因不同用途而异,如开山种树以“木去”为限,如砍树做菰以“菰树朽败”为限,如烧炭、烧窑、伐木制作农具、渔具等则通常是以一年为限。当然,如果租给外人建房居住或造坟安葬,可能必须长期租佃,但山主一般也要保留“山底”,不得轻易出让山地产权。



结 语


本文主要依据福建永泰县的现存契约文书,结合地方志、族谱等相关历史文献,考察了明清以来的林业经济与山区开发进程、山林的产权关系与经营方式,以及土客矛盾对山区聚落形态和社会组织的影响。笔者认为,明清时期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进了福建山区的开发进程。在此过程中,土著家族利用里甲系统,控制了当地的山林资源,而外来移民则通过租借山场,发展多元化的林业经济。由于里甲户籍与赋役制度的制约,土著族群与外来移民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导致了土客族群之间的矛盾冲突,促成了地方社会的军事化。当地民众为了聚众自保,大量建造山寨和土堡,形成了庄、寨合一的山区聚落形态。随着外来移民的在地化,家族与村社组织普遍发展,形成了乡、族结合的社会文化传统。




清代有些私有化程度较高的山场,其经营方式较为灵活,如山主直接参与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尽可能提高山场的经济效益。如下引租山契约:

 

立承字陈兰国,今因少山耕作,就在山主弟萃国、寿国处承出山场一全派,坐址廿九都佳洋水尾地方土名墘塆,上至圳,下至坑,左至田,右至坑,四至明白,承来用力耕作,开掘栽种。三面言议,时值山租钱六千文正,其钱即日交讫。其山场付兄开掘栽种,其桐、蒲长成之日,兄与弟对半均分。其山刬㔇,系耕主自刬,如是无刬,付弟管回。其耕年期,言约一十二年。限满之日,付弟管回,兄不敢藉承霸占之理。今欲有凭,立承字一纸为照。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 日,立承字兄兰国(画押)

 

这是一份家族内部的租山契约,租期为十二年。佃户租山种树,除交纳租金之外,在树木长成之后还要与山主“对半均分”。因此,山主对生产过程也有监管之权,如发现佃户并未依约“刬㔇”,即可收回自管。此外,有的山主并不出租山场,而是自行经营林木生产与销售。如下引契约:

 

立出泊杉木批字人吴长远,自己续置民秋竹坪土名白马案杉木山一片……今将四至内杉木出泊与泰森源号,当日面议杉木价番四十四元正。其山四至倘有来历不明,不涉客人之事,山主自己出头料理清楚。至于杉木自泊之后,任凭客人随时登山砍伐。此係先商后定,各无反悔。恐口无凭,敬立批字为照。

 

光绪辛卯年八月 日,立出泊杉木字人 吴长远

说谕人 詹位奴

何际朗

亲手的书

 

这是一份包买杉木的契约,出包人既是山主,也是杉木的所有者。由于山主直接经营杉木的生产和销售,可以获得更高的经济收益,这无疑比寄生性的出租取利更具有积极意义。

 

在永泰现存的山林契约文书中,还有大量利用山林抵押借贷的契约,其经济意义值得深入探讨。一般认为,传统社会的抵押借贷属于高利贷,可能导致普通生产者的经济条件恶化。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山林的抵押借贷都是短期借贷,而且借贷者并未失去山林的经营权。因此,我们或可把此类抵押借贷视为山区特有的融资手段,有助于促进商品经济和多种经营。由于此类契约甚多,情况较为复杂,容当另文讨论。


三、聚落形态与社会整合


明清时期,永泰山区经常发生社会动乱,而地方官府无力及时弹压,逼使民间聚众自保。这种地方军事化的发展态势,导致永泰山区形成了各种“堡”“寨”“庄”之类的聚居形态,同时也促成了土、客族群的社会整合,推进了家族与村社组织的发展。

 

明代永泰的社会动乱,大多导源于土、客矛盾,与山区开发密切相关。万历《永福县志》记载:

 

(嘉靖)四十年,漳人王凤以种菁失利,因聚众据二十八都为乱,不旬日遂至数千人。……又明年,刘巡抚等遣将灭之,而西北诸都残毁萧然。

 

(万历)十七年正月,汀人丘满聚众据陈山为乱。知县陈思谟请于巡抚赵参鲁,遣把总王子龙灭之。

 

(万历)十八年,烽洋、小姑、西林、赤皮、赤水诸处菁贼会盟为乱。而烽洋贼曹子贵、包二等先发,建旗杀掠,屯于大峬之碕头。知县陈思谟与邑人典仪张仕朝等乘其未会,率乡兵灭之。

 

为了平息外来移民引起的社会动乱,地方官府在武力镇压之后,开始逼使客民入籍,促成了外来移民的在地化。如万历年间平定客民丘满、曹子贵之乱后,“令里宰举山谷中种菁客民籍记之,使相觉察。于是相率治生业,不敢为乱”。由于外来移民登记入籍,纳入了当地的里甲系统,自然有助于土客融合,缓和社会矛盾。不过,当时仍有大量的外来移民陆续进入永泰山区,土客冲突仍然难以平息。一旦时局不稳,官府无力弹压,动乱在所难免。例如,“明季山寇窃发,有菁贼黄士华者,劫掠乡村,擒徐氏一族老幼”。在此情况下,建立山寨或土堡,甚至组织乡兵,武装自卫,成为永泰民间应对乱世的普遍生存策略。

 

清初安定之后,普通民众逐渐回归日常生活状态,但仍然注重聚众自保,致力于建造具有军事防卫功能的堡、寨。例如,梧桐陈氏家族的六世祖朝历,明清之际避乱于螺园寨,“及清主大定之后,散寨归田,仍鸠通族,筑立土堡于坂中之野,以卫身家,以便力农”。这种为便于农耕而建的土堡,已经演变为日常聚落形态,不同于明代为避乱而建的山寨。与此同时,许多原来就在村中的山寨,陆续改建为住宅。例如,永泰珠峰村现存如下《合约》:

 

立合约珠峰谢众等,承祖遗有寨基壹座,坐址隔坵前墩。今见天时大旱,各乡俱已造寨以防不测,吾家亦宜协同修整。奈贫富不齐,不能均应。通族相议,间有不能者,将此寨付有能之人,作拾捌股,前去修理基址,筑墙盖屋。太平之世,永远住居;乱漓之日,通族均匀逃命,不许十八股人等借约霸占。至太平之日,不能者复当归家,不敢借众霸居。今欲有凭,公立合约一纸付十八股之人收照。

 

向后墙屋倒坏之曰,其寨基在众。未坏之时,仍付十八股永远住居(画押)。

 

应股计开于后:

 

克圣应一股,克达应一股,克敦、昌文共应一股,君聘、昌哲、克锋共应一股。

 

克贺、克贤共应一股,君日、君美、克瑜共应一股,君瑫、君丽共应一股,荣祖应叁股。

 

昌琰应一股,克著、克金、克志、克理共应一股,克春应一股,克殷应伍股。

 

乾隆拾叁年戊辰岁弍月初一日,夹合约弍纸,各执一纸为照。

 

维伍(画押)克直、荣景、君询(画押)君瑾(画押)克诚(画押)克大(画押)君拔(画押)克自(画押)克珪(画押)克位、克善(画押)柯士(画押)君宝(画押)君凌(画押)克绥(画押)克特、君茂(画押)惟春(画押)君安(画押)昌玮(画押)、昌陆(画押)


代字:陈文若(画押)


这是一份改建山寨为住宅的合约,由谢氏族人授权给“十八股”有力者“前去修理基址,筑墙盖屋”。山寨重建之后,平常可供“十八股”出资者居住,而战乱时则允许全体族人进寨避难。这种庄、寨合一的建筑形式,满足了避难与安居的双重需求,逐渐成为永泰山区常见的聚落形态。

晚清至民国时期,永泰山区再次面临大规模的社会动乱,促成了各地修建寨堡的高潮。例如,嵩口镇漈头村的陈、林、曾、蔡等家族,于咸丰三年签订如下合约:

 

立合约陈、林、曾、蔡四姓,承前手有旧寨地一全座,坐址廿九都漈头地方,土名寨头。今因世代久远,旧寨屋、寨基废坏,致因遭逢寇乱,人心畏惧。各姓会议,鸠集修正寨堡,题钱并题工,以为石木匠之费用。预先议约,其寨内之樫 应开拾分,左右统共拾橺。左溪头边第一橺,系林姓向宝公下应分管业;第二橺、第三橺、第四橺,俱属陈姓伯成公下应分管业;第五橺系蔡姓天生公下应分管业;右溪尾边五橺,俱属曾姓崇宇公下应分管业。应开分额,各应分明,自约之后,各业各管,免致后来争论。倘遇乱世,男女入寨之日,照份额住居,毋得争长较短,致伤和气。其首尾寨楼街路、四围路、衕门路、外埕、后埕,公仝通行管业。如平世出寨之日,更宜守己安分,各业各管,毋得混争,所议是实。本寨之地,在前各姓所有契据合约,检讨未获,向后取出,不堪行用。万望一寨和气,协力同心,齿借唇以不寒,尾因首而相应,防守必严,聊以固吾圉。今欲有凭,立合约四纸一样,各执为照。夹立四纸各执为照。

 

咸丰三年七月 日立合约字曾习芹

仝弟习诗

侄有弼

仝约陈华智、华心、华春

蔡章甫

曾有才抄

代字公见王孟华

 

这一四姓合约的重点,在于建寨的目的是为了避乱,而平时各姓则分开居住,另有住宅。从合约中可以看出,当地原来已有“旧寨”,四姓都是继承了祖先遗留的相关权益,可见这一合作建寨的模式由来已久。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共建筑的相关股份或权益,在共有者之间可以典卖、租借或转让,从而不断改变其社会内涵。例如,漈头村曾、林二姓有如下契约:

 

立典卖字曾习芹等,与陈、林、曾、蔡四姓仝建堡寨全座,坐址廿九都漈头地方土名寨头。合约内系曾家应半分,实右溪尾边五橺,内抽出右边第三樫一橺前后二樫,上至椽瓦,下至地基磉石,四围板壁门㮼俱全,其首尾寨楼街路、四围路、衕门路、外埕、后埕公仝通行管业,并右边寨墙外余地,凭寨内屋樫直出之地,任听起筑牛栏、粪厕。更约或重造,长阔有剩余之地,照樫额通匀,亦公仝管业。今因乏用,托中将此送卖与林礼基处住居管业。三面言议,时值价厝樫地价钱一十六千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寨樫及余地,亦付钱主前去封锁,住居管业,听从其便。在先并无重典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卖主出头支当,不涉买主之事。其年期,言约二十八年限;限满之日,备钱照契字面取赎;如未赎,照旧管业。递年应纳寨地租钱八文,付月洲张家收。其原契据并合约字夹带,不便缴付。今欲有凭,立典卖字一纸为照。内改“因”字一字,多写“弍用”弍字,再照。(画押)

 

咸丰三年十二月 日立典卖字曾习芹(画押)

仝弟 习诗(画押)

侄 有弼(画押)

在见蔡光昭(画押)

中见刘庐荫(画押)

执笔侄有才(画押)

 

在这一契约中,曾姓通过典卖的形式,将本族拥有的“寨樫及余地”转让给林姓,实际上也就是退出了合作建寨的共同体。当然,如果在约定的28年回赎期之后,曾姓可以原价赎回相关产业,则可以回归原有的共同体。

 

明清时期永泰山区的堡、寨、庄之类的聚落形态,都可以视为在特定历史环境中的社会整合形式。就其社会内涵而言,不外乎聚族而居与多姓混居两种模式。至于每一时期、每一社区的具体聚落形态,则端视当地的族群文化传统与社会整合方式,不可一概而论。

 


四、家族与村社仪式传统


自明清以来,永泰各地山区普遍形成了家族与村社组织,我们可以统称为“乡族”组织。这些乡族组织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每年定期的仪式活动,维持乡族成员的身份认同与互动关系。在此试以嵩口镇漈头村的相关契约文书为例,考察当地乡族组织的形成过程与仪式传统。

漈头村原是明代卫所屯田之地,据说原有十八姓居民。清康熙、雍正年间,陆续有来自南边永春县的林、陈二姓人家迁居本村,到清末本村主要居民为林、陈、曾、蔡四姓,如今大多数居民为林、陈二姓,另有几户曾姓人家,蔡姓已不见踪影。我们在漈头村收集了林、陈二姓家族的3000多份契约文书,可以较为系统地再现清初以来的家族与村社发展史。

 

漈头林氏始迁祖永盛,原籍永春蓬壶高丽山,于康熙年间迁居永泰佳洋里,离漈头村不远。至其孙献宝,自佳洋迁居漈头,是为本村开基祖。林氏族人来永泰之初,仍年年回乡祭祖,并未脱离原乡的家族组织。如林永盛,“不忘祖德,年年中元、除夕必归,祭祀祖先不失”;其子伯齐,“敬宗尊祖之念倍切,而岁时伏腊无不归祭致诚。复置新墘厝以栖祖先,买新墘隔及大泉佃田以为祀事之资”。到伯齐之子献宝,开始致力于在永泰创建家族组织。乾隆五十二年(1787),林献宝为四子分家析产,首先提留了其父母、自己夫妻及其弟向国夫妻的祭田,还设置了专门用于纳税和“本厝堂上夜持灯点火”的田产。这些未经分析的公共财产,后来成为家族发展的经济基础。从清中期至民国年间,林氏每一代族人都有祭产,每年都要举办相关的祭祖仪式。例如,光绪六年(1880)的林氏《慈房阄书》有如下《议规》:

 

一、议向宝公祭典,若轮到本房者,付长、二、三房耕收均分,以下年分再轮到本房者付四、五、六房耕收均分。

 

一、议伯齐公祭典,若轮到本房者,付四、五、六房耕收均分,以下年分再轮到本房者付长、二、三房耕收均分。

 

一、议景登公祭典,凡轮到本房者,付义、行两房均收,再到者付慈、孝两房均收,又再到者付爱、敬两房均收,以后仿此。

 

一、议凡历代祖考妣忌辰牲醴银纸,并年节、月半、神社、清明,以及完粮当年户书办席,俱随景登公当祭者办理。

 

一、议珍杰公、礼基公公抽祭典,庚辰、辛巳两年留为公积,以为珍杰公、礼基公造坟安葬之费。若无造坟安葬,即将青客墘、长洛墘、小山垅、坤山洋、大路下、长垅头、新洋宅、圣君垅尾、陈情国根租等项,自辛巳年起,付义、行、慈、孝、爱、敬六房照序轮收。

 

一、议礼基公灵柩,公议实定于辛巳年内择吉安葬,不得迟延,亦不得阻挠。

 

这是林礼基派下六大房在分家时议定的规矩,涉及祭产管理、祭祖祀神、完粮纳税、丧葬礼仪等家族公共事务。我们可以看到,在林氏家族的这一支派中,每一代直系祖先都有“祭典”,而每一年都要定期举办各种祭祖活动,这就使派下子孙始终维持认同感与凝聚力。到了清末,漈头林氏与佳洋林氏族人合作,共同创建了始迁祖祠堂,形成了跨村落的宗族。其合作建祠契约如下:

 

立合据字林礼言、林礼定、林占义、林义茂、林辉义五房等,于光绪拾伍年拾壹月仝买回族侄意义归还原祖来永始基厝地壹座,坐址永邑二十九都佳阳本乡水尾厝仔,坐午向子;又花台上土记壹穴,坐丁向癸。时意即立归还厝契并缴原契付族众,将地开田,将土公建佳阳林氏宗祠,任五房子孙照昭穆进竖牌主香火,安奉祖先,春秋祭祀,利益发祥。即日裒多益寡,言祖永盛公派下出钱陆拾陆仟文正,定祖凤仪公派下出钱叁拾捌仟文正,占祖景珠公派下出钱贰佰陆拾仟文正,茂祖景著公派下出钱贰佰陆拾仟文正,辉祖景雅公派下出钱壹拾壹仟文正,统共钱陆佰叁拾伍仟文正。合众建祠,应用尚未完美,厥后照五房家道捐资,肯成堂构。其厝地、田公族管业,其佳阳税山张先定卖契壹纸(税印)、林伯实卖契壹纸、尽契壹纸、张志朝吴文郎合约字壹纸,共成肆纸,俱交永盛子孙义崇收存;其意义归还厝契壹纸(税印)、昌迟卖契壹纸(税印)、礼泰卖契壹纸(税印)、契尾壹纸,共成肆纸,俱交景著子孙琨义收存。公用之日,各宜向出。立据之后,毋得违规。伏愿承先启后,长发其祥。今欲有凭,夹立合据字伍纸,各执壹纸,永远为照。

 

光绪拾陆年正月吉日立合据字林礼言(画押)

仝立据  林礼定(画押)

林占义(画押)

林义茂(画押)

林辉义(篆章)

在见陈平国(画押)

秉笔林传珪(画押)

 

这一合约的意义,主要在于五大房共同集资建祠,以便“五房子孙照昭穆进竖牌主香火,安奉祖先,春秋祭祀”。在这里,建祠的地基虽是“原祖来永始基厝地”,但早已归私人所有,可见原来并不存在共同的祭祖仪式。通过此次合作建祠和共同祭祖,实际上也就创建了跨村落的合同式宗族。

漈头村历史上的村社组织,主要是各种以神庙为中心的“社”,如“大王社”“尊王社”“圣母社”“善社”,等等。其组织形式,一般是自由组合、按份集资、轮流承办。如下引契约:

 

立付字潘茂元,于前年间在大坂击鼓尊王、白马大王两社,鸠集十六人,充积有众钱,置有田业,递年轮流庆赏元宵,当收办席。元今因力微,不能支理当办,送缴与林景祥处。入户当年,照序轮流当办,时即收回在原充积钱一千二百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众置产业,付祥前去照序轮流支理。自缴之后,付林永为己业,不敢生端之理。今欲有凭,立付字一纸为照。

 

嘉庆二年十二月 日立付字潘茂元(画押)

代字 曾习安(画押)

 

上述契约表明,在嘉庆二年(1797)以前,漈头村已有以“大坂击鼓尊王”和“白马大王”的名义组织的两个“社”,其成员共有16人,每人出资1200文,购买了相关田产,每年轮流管理田产,并办理“庆赏元宵”仪式。立契人潘茂元,可能是上述二社的早期成员,甚至是发起人,但因无力“支理当办”,把相关资格转让给林景祥。由此看来,当时二社的财力相当有限,而举办仪式费用甚多,以致“支理当办”成为沉重负担。那么,林景祥为何愿意接替潘氏呢?较为合理的解释,应是林氏作为定居不久的外来移民,加入二社并承办元宵仪式活动,有助于其尽快融入当地社会。在多数情况下,此类成员资格可以带来经济收益,因而也被视为私人产业,可以自由买卖。如下引《卖元宵契》:

 

立卖元宵契蔡春吉,应的福兴宫、大王公元宵三十股应的一股,鸠集置有根面全田一号,坐址廿九都漈头地方,土名对面墘。庆赏正月初六元宵,并二月十四寿旦,系吉应的一股。今因乏用,托中送卖与曾子瑞处为业。三面言议,时值价钱二千六百文正,其钱即日收讫。其元宵田,即付曾前去改名换姓,登席、办席、轮值耕作、庆赏元宵、寿旦,听从其便。此元宵系己额,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典他人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蔡出头支当,不涉曾之事。自卖之后,蔡不敢生端异言。内改千、席两字。今欲有凭,立卖元宵契一纸为照。

 

同治十年十二月 日立卖元宵契蔡春吉(画押)

在见中叔 光善(画押)

代字 王明华(画押)

 

这一契约的交易对象,实际上是“元宵田”的股份,其格式、条款无异于其他田产买卖契约。不过,由于获得该股份之后可以参加村中福兴宫、大王公的“庆赏元宵”和神明“寿旦”庆典,其社会意义也就超过了经济意义。

漈头村早期的“社”,可能主要是屯田军户的仪式团体,其相关仪式活动反映了屯军群体的社会文化传统。林姓、陈姓等清代迁入的外来移民,通过参加这些社团组织和仪式活动,无疑有助于改善社区关系,加快融入当地社会的进程。到了晚清、民国时期,甚至出现了陈姓、林姓族人发起和主导的“社”,表明这些移民群体开始形成自己的仪式传统。如下引《卖断善社契》:

 

立卖断善社契陈诗学,己手于前年间阄集有善社一社,社友七人,鸠集七股,公积钱谷,买置田、山等业,递年轮贮、生息、耕管、收租、办粮、办席、登席,典祀广泽尊圣王二月念二日偕圣母八月廿二日庆祝寿辰,庇佑发祥。今因乏用,托中将此自己一股送卖断与林义崇处,永远为实业。三面言议,时值价钱六千文正,其钱即日交讫。其善社一股,并社内所有钱谷、田、山、产业等项,即统付林钱主前去,递年轮值贮积钱谷、生息、耕管、收租、办粮、办席,会友登席,庆祝圣王、圣母寿辰,永绥吉劭,永远管业,任从其便。此善社系陈己手阄集己业,与别无干,在先并【无】重张典挂他人及交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陈卖主出头支当,不涉林钱主之事。兹卖断之后,价经【收】足,永付林永远管业,陈永不得言说生端滋事等情。今欲有凭,立卖断善社契一纸永付为照。


光绪十三年正月 日立卖断善社契陈诗学(画押) 

在见弟 诗典(画押)

中见 吴玉妹


上述“善社”的发起人陈诗学,为漈头陈氏的第七代族人,即清代永春移民的后裔。此社奉祀的“广泽尊王”和“圣母”,起源于泉州府南安县,显然是永春移民带来的原乡神明。最初加入此社的七位“社友”,应该都是永春移民的后裔,接替陈诗学入社的林义崇也同样如此。这种由永春移民群体主导的村社组织,反映了当地社会结构与仪式传统的转型。

 

在今天的漈头村,已经看不到当年契约文书中记载的庙宇、神明和仪式活动。在近年新建的村庙振辉宫中,奉祀的主神是张公、章公、萧公三圣君,此外还有泰山尊王、福德正神等,这些都是当地土著族群普遍信奉的神明。每年农历正月初六,村民们都聚集在村庙振辉宫中,请道士做仪式后,抬着神轿和乩童游遍全村。这种游神仪式与周边地区大致相同,可见原来的移民群体已经完全在地化了。当然,自20世纪以来当地经历的社会重组与文化转型过程,我们所知甚少,还有待于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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