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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佩林、张加培:清代州县衙门中的官媒
来源:社会史 作者: 社会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0-08

摘  要:官媒为清代州县的常设衙役,其承充与辞退都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官媒在管押涉讼妇女、承办涉讼妇女的婚姻择配、为涉讼妇女验身验伤、伴送押解女犯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亦存在诸如虐待管押妇女、透拿勒索被押人财物、逼妇卖奸谋利等问题。虽然清廷对官媒之弊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然积重难返,效果有限。随着清末法制改革的推行,传统官媒制度走向了终结。官媒作为一种制度被废除,并非完全归结于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流弊,它与官代书、乡约这些政府代理人一样,是清末大变局下中外碰撞与内部反省综合作用下的结果。本文拟以《南部档案》《巴县档案》等清代州县档案为基础,结合民间文书、方志、报刊、官箴书、小说等文献,专就清代州县衙门的官媒做一讨论,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新的推进。

关键字:清代州县衙门  官媒  职能  废除

何谓官媒?学界有多种定义,方川认为明清官媒是从周代的“媒氏”演变而来,在官衙中专门负责承办女犯或从贵族之家放出的女奴的婚配,及看管送押女犯的女差役。陈顾远认为清代官媒是负责各地方官发堂择配之妇事务的妇人,及地方设置的负责婚嫁困难的贫女、婢女的官方媒妁人。还有一些其他观点,但这些定义不完全正确。因为官媒不仅仅限于女性,还有男性,而且对官媒职能的论述也不全面。本文所论官媒,主要是指在地方官衙管押涉讼妇女、负责涉讼妇女婚姻择配、为涉讼妇女验身验伤、伴送押解女犯,并在衙门承担部分杂务的差役,他们有时也会充当人口买卖、乳妇推荐的中介人。  

学界既有相关研究中,方川梳理了古代媒官从周到清的演变,陈兆肆探讨了清代官媒的法律功能、存在流弊以及防范举措,艾晶及曹强新提及了官媒对女犯的监管及在清末的革除,这些成果有开拓性的贡献。但随着新资料的发现,对官媒的设置、职能及废除等问题有必要重新梳理与探讨。本文拟以《南部档案》《巴县档案》等清代州县档案为基础,结合民间文书、方志、报刊、官箴书、小说等文献,专就清代州县衙门的官媒做一讨论,力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新的推进。

一  官媒的承充与辞退

官媒为清代州县常设衙役,性别并非仅有女性,如四川南部县的吴元清、廖发元、谢前春、吴源鸿,巴县的李茂侯、张凤鸣等,均为男性。

官媒不可随意增减,其承充与辞退均有一套程序,现以四川南部县四件档案为例,予以说明。


案例1.具禀

官媒民吴元清,年七十二岁,住居西关外。为恳察辞退,以免误公事。情民充当官媒,遇公无懈。因今夏得染寒病,举步难行,更兼年老,民请三省客总,甘愿辞退。众等商议,遇有大差过境、火把扻夫、打扫考棚、看管军流,何人支应?察本城谢前春忠朴无妄,遇事谨慎,民当推替谢前春接充。幸逢仁天荣任,明镜高悬,如沐准沾德,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

 (批文:)现据谢前春赴案认充,准尔辞退可也。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四日具


案例2.具认状

谢前春,年五十二岁,住南关外。为恳准接充,承认办公事。情本城官媒原系吴元清充当,数未误公。因今夏身病,不能承办,自请三省客总公议,举民充当。但官媒一事,凡大差过境,所支各款,亦实繁多,无人速认充当,公事有谁办理?兼因公举,责无可辞。幸逢仁天荣任,明镜高悬,特具认充接当,恳祈作主,以便办公而专责任,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

(批文:)准认充,着即小心办公,勿得违误干咎。

                                  光绪二十九年十月初四日具


案例3.具认充结状

官媒吴源清,今于大老爷台前为认充,以专责成事。情前廖发元充当媒保正,殆今病故,乏人应差。蒙恩批准提验,民当堂甘愿充当。每逢朝贺祭祀、应支火把以及一切差务纤夫,均归民承办。恐休离妇女,民赴案承领看守,不致违误,中间不虚。具认充结状是实。

(批文:)准认充。

  光绪二十六年五月初九日具认充结状吴源清(画押)


案例4.具认充结状

 官媒廖成才,今于大老爷台前为认充结状,以专责成事。情谢前春充当官媒,因公被革,乏人应差。沐恩当堂面谕,民遵接充官媒。每逢春秋祭祀,以及朝贺火把、粘贴四门告示、遇有迎官接照、大差过境、支应纤夫,均归民承办。如有词讼讯断、休离妇女,归民赴案承领出嫁,不致违误,中间不虚。具认充结状是实。

(批文:)准认充。

  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具认状民廖成才(画押)

  

根据上列案例及相关档案可知,在四川南部县,官媒的承充一般由前任官媒举荐,选任侧重体力、人品,要求为人忠朴、遇事谨慎、年力精壮、老成练达等。受举荐之人若得到衙门允准,还需当堂面谕,具结充任状,以表履行职能的决心。官媒若要辞退,需向州县官具禀,说明缘由,征得同意后方可退职。


二  官媒的司法与其他职能

 州县官媒,首要的是履行司法职能,除此之外,也承担一些其他职能,以下分而叙之。

(一)司法职能

1.管押涉讼妇女

州县官在讯明定案之前,通常将涉讼妇女交由官媒暂时管押。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十一月,巴县巡役黄昇等查获监生王希贤与媒棍李必容、陈晚贩卖陈周氏、钟陈氏一案,经县官审明,将王希贤、李必容、陈晚押班,陈周氏、钟周氏则交由官媒看管,候伙贩梁廷赞、媒棍刘起元到衙门,以讯断案情。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五月,巴县巡役李顺将拐卖幼女之人贩蔡新才送案,但另一被拐妇女周姑还未起获到案,衙门先让官媒将被拐妇女高姑、喻姑具领看管。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九月,巴县快头陈刚、吕荣路过唐家沱,遇到同船的罗秀山与李涂氏吵闹,李涂氏跳水,公差怀疑罗秀山贩卖妇女,送案后将李涂氏和周施氏发官媒领管,录叙供词,待宪台审讯。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的一个案件还表明,衙门发涉讼妇女给官媒时,官媒需要立写领状。是年,射洪县张洪富告蒋天儒拐妇外逃,后将蒋天儒押送到县衙。经衙门审讯,将拐犯蒋天儒押卡,逃妇张陈氏暂发官媒,等待移解射洪县收审。其后,官媒立写领状,县官批“准领”后,再行看管之责。原状举例如下:


官媒杨枝秀今于太爷台前与领状事,蚁领得射洪县外逃妇张陈氏看守,听候移解。领状是实。

(批文:)准领 。

     乾隆四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具领状杨枝秀(画押)


妇女若涉拐案,被拐妇女一经寻回,常由包括但不限于本夫的亲属具领。在亲属认领之前,州县官可将妇女发至官媒处管押。乾隆六十年(1795年)十月,巴县快役华林盘送许英明婢女与夏金玉妻子杨氏在案,官媒宋世荣将两人具领,等待审讯。后判杨氏由夏金玉领回管束,许英明婢女玉梅、喜梅则交由官媒暂养,后传许英明领回。道光七年(1827年)三月,巴县王刘氏控告丈夫王全顺贩卖张女、王女在案,衙门判王全顺寄信给王女、张女亲属将人领回,因无亲人来案具领,县官将王女等交官媒婆安置。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二月,南部县宋女儿因被唐焕昌串拐嫁卖涉案,县官判其暂时交至官媒看守,等待移解阆中交由亲属领回。

若因诬告、凌虐等犯罪缘由涉案,州县官很少会按《大清律例》“妇人犯罪”律执行,仍交官媒暂时管押。《卢乡公牍》提到郑王氏因刁诈诬告被严行责惩,并交由官媒管押。又据《樊山政书》记载,刘徽书之妻王玉莲同鸨母凌虐寡居侄媳,逼嫁不从,而后诬蔑侄媳有奸情,被衙门判重责荆条五百,发官媒管押5个月。

2.承办涉讼妇女的婚姻择配

对涉案妇女的婚姻择配问题,陈兆肆讨论了其中的“犯奸妇女”,并认为“清代官媒只对那些犯奸且本夫拒领之女犯,方有权为之择嫁”。事实上,官媒嫁卖的对象除了犯奸之妇,还包括拐卖人口的妇女、被拐卖的妇女、有失妇德的妇女、犯偷盗罪的妇女等。乾隆四十年(1775年)四月,巴县皂头张政洪将拐卖幼女为娼的王秋桂送案审判,后将王秋桂交官媒嫁卖谭友鹏为妻。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巴县张俸买卖冯氏被抓获,县官将冯氏发交官媒另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四月,巴县王嘉栋因妻曾氏不守妇道,与王仕爵私串往来告案,愿意将曾氏发交官媒另嫁。道光八年(1828年)九月,巴县廖国章以妻子杨氏不孝翁姑为由,将杨氏告案,经衙门讯明,廖国章愿意“具结离异”,将杨氏发交官媒嫁卖。同年九月初六日,官媒吴林氏领得杨氏,另行择户。九月初十日,陈洪万表示愿娶杨氏为妻,并出具认领状,保证以后不嫌弃杨氏,不将其转卖他人。道光十二年(1832年)闰九月,因熊应春痞骗勒索,巴县杨泽禀告县官,称八年前买熊应春10岁之女玉贵为使女,现与人私通,并多次偷拿衣物银钱首饰,请求发交官媒出嫁。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六月,南部县王氏背夫胡俸先潜逃,再嫁董元俸,胡俸先在寻人过程中与董元俸发生冲突,最终闹上衙门,经审断,胡俸先不愿收回逃妾,将王氏发官媒另为择配。

将“发堂择配之妇女”嫁卖,需有合法的程序。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巴县的一起案件集中展示了这个流程。六月,该县“蛮妇”侯氏不愿为娼,出逃,被捕役带堂,县官判发官媒嫁卖。首先官媒李茂侯先呈具禀状,禀明罗之翔愿娶侯氏为室,出财礼钱“二十四千”。继而呈缴状,当堂将财礼钱缴明,将侯氏交给罗凤翔。最后,罗凤翔呈领状,将侯氏具领归家成配,并无虚假。这样,整个嫁卖交易完成。

至于承办婚姻择配的“财礼钱”,理应充公,但在司法实践中,州县官常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1)充公。如乾隆元年(1736年)七月,赵金兰与同姓不宗赵氏通奸,勒死丈夫李兰玉,后讯明赵氏无宗可归,判交官媒嫁卖,身价入官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三月,有“阳客”愿出“财礼钱六千”,抱向洪诱拐的妇女陈姑,官媒张凤鸣将钱缴明公堂。(2)官媒自用。如南部县官媒廖发元在辞退时提到:“民家寒,婚姻呈讼,仁天讯断,出婚嫁媳,立案承躭,以作支用火耗口食。”官媒吴源清亦云:“自于兴讼断离妇人归民出嫁,以作口食之需”。(3)判归前夫在内的家属。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三月,官媒张凤鸣将与吴银匠通奸的杨氏儿媳李氏具保领出,随后嫁卖廖仲九,得财礼钱“七千文”,缴案由杨氏具领 。

官媒在承办嫁卖妇女过程中,为避免因财礼钱产生纠纷,妇人“原夫”往往提前立下“遵断择嫁文约”。光绪十六年(1890年)八月,南部县刘有德告彭元诱拐妻子刘赖氏,而刘赖氏“继被张陶霸奸,复与杜锡私通”,因刘赖氏母家无人,判将刘赖氏发官媒廖发元嫁卖,考虑到刘有德生活贫穷,将拟定的“卖价钱四十二串”,分拨“三十六串”给刘有德另娶,“四千”还刘赖氏所欠店主谢姓口岸钱,“二千”给店主杨理口岸钱 。嫁卖之后,为避免原夫刘有德藉嫁图搕,立下文约:


书立凭案遵断择嫁文约,以杜后患事。情刘有德后娶赖姓之女为妻,自过已[以]后,夫妇不和,悍泼非常。去因赖氏乘夫未家,被人拐逃出外,四查无踪,访寻彭文富家拿获,实属刁拐,难甘。夫主刘有德控案,蒙恩准唤,致沐断谕赖氏归回娘家。否何刁拐赖氏不归,站城胡为,私与杜席犯奸,闹堂。蒙恩提讯,责斥赖氏不守妇道,甫将赖氏当堂断谕,饬令官媒廖发元觅主择嫁,酌取财礼钱二十六串文。刘有德具呈禀恳准减,立案免累。其钱,有德当凭堂兄刘青、刘顺等一手领明无欠,恁凭廖发元出嫁异姓,刘有德房族不得藉嫁寻搕,另生枝节。有刘顺、刘清等一面承躭,不与讨娶相涉,现有案可核,并无勒逼等情。倘有人心不古,特立凭案遵断觅主择嫁文约,以杜后患。存据。

在局人:廖成才、刘青、刘顺

代  笔:李炽卿

            光绪十七年二月十九日主嫁刘有德 立字是实


3.检验涉讼妇女的身体  

官媒承担着为涉案妇女验身验伤的重要职责。光绪元年(1875年),吉安府固安县70岁老人试图强奸13岁邻居女孩,被其母告到衙门,知县“呼官媒验之”。光绪十年(1884年)闰五月,上海何潘氏称,她被沈君卿殴伤胸口,求请验视,“官媒验得该氏胸间虽有青色,不知是否伤痕”,知县断令沈君卿给该氏养伤洋4元,两造遵结完案。光绪十四年(1888年)七月,有妓女涉案,刘四称说妓女已怀孕3个月,“官媒按验,官媒果如刘言,遂判妓女与刘四分别发押听审”。光绪二十年(1894年),安徽绩溪县陈华之妻陈倪氏因禾苗被“势豪”陈德福家放牛残食,与其理论,“直斥其非”,被陈德福家男妇数人“擒倒凶殴”。陈倪氏之父武生倪广进将陈德福及其子侄告上公堂。案件受理后,县官开据点名单,将倪广进、陈华、受伤人陈倪氏传唤公堂供词验伤。在此案中,由官媒验视陈倪氏伤痕并附于供状,原文如下:


据官媒验得陈倪氏伤痕:左胳肘木伤一处,斜长一寸余,红肿;右胳膊木伤一处,斜长一寸余,红肿;右手小指木伤一处,红肿;额头磁破伤一处,皮破;左右臀木伤各一处,均斜长一寸余,红肿。


      后官媒又对受伤人陈德福妻陈程氏的伤痕进行验视:


据官媒验得陈程氏伤痕:左眼下拳伤一处,肿黑;左手腕磁伤一处,皮破;左臀之伤一处,肿黑;左腿之伤一处。

由上可见,官媒会为涉讼妇女验身验伤,并非皆由刑仵完成。这一点,《大赍县志》说得更明白,“凡检验妇女,则用官媒”。不仅如此,涉及到女性死亡的案件,官媒也会参与尸体的检验。光绪十三年(1887年)),天津某地保上报,有一疯妇被无赖少年毒殴致死,后刑仵验得被害妇女全身40余处伤,官媒验得产门谷道有伤痕。根据《申报》的记录,在《殴毙请验》《纵妻毙妾》等妇女丧命案件的报道中,县官均带同刑仵、官媒前往验视。《拐女》一案的报道中,官媒独立对尸体进行查验。清末,还出现医生和官媒共同验伤验尸的新情况。

4.伴送押解女犯

女犯作为人犯递解中的特殊群体,秋审时由官媒伴送。“逐级审转覆核”是清代重情案件审理的重要程序,一名人犯的押解通常须有长解两名,并且在经过沿途州县时,该地区尚须派短解两名,移拨营兵两名,以协助长解将人犯顺利递解过境。在女犯秋审递解中,官媒起伴送作用,官媒伴送秋审女犯规定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馆修入律。光绪八年(1882年),台湾新竹县逢提解秋审之期,省厅发札文到县,命将应解女犯自解省州县以及经过各地方官务须照例派拨官媒伴送,审毕发回58。可见,官媒伴送秋审女犯在地方是长期实行的。不过,尚未在《南部档案》《巴县档案》一类的州县档案中看到官媒对秋审之外的妇女的伴送情况。

5.充当人口买卖中介

官媒是清代人口买卖活动的中介人。旧时在面临生活困境时,卖儿鬻女乃常有之事。有《田家词》写道:“娇(室)儿爱女惜不得,送去官媒论价直。” 官媒在清代合法人口买卖中起中证作用,如在贵州人口买卖中,“官媒画押”是人口买卖契约成立的条件之一,否则构成“略人略卖罪” 。

在普通民众眼中,官媒是嫁卖生妻的主要经手人。光绪三年(1877年),南部县李长盛将妻子张氏休离,交官媒廖发元择户嫁任国甫为妻,获财礼钱“十四串” 。光绪五年(1879年)四月,上海甲妻与其友刘镇东有奸情,刘镇东与同乡合谋杀死甲,弃尸塘内,哄骗甲妻,称甲因涉讼被抓,须钱打理。甲妻称家中无钱,刘镇东便出计去城中托官媒择有力之家嫁卖甲妻,将身价钱拿去替甲打理衙门之事。光绪三十年(1904年),南部县谢瑞洪凭官媒廖发元说娶雍氏为继室,书立婚约,议财礼钱“四千文”。

除上述之外,在四川,官媒对当地的婚俗还有教化监管之责,如广东《增城县志》记载,四川威远县“俗多强娶”,作为任职四川的广东人梁桢知县“设官媒正婚礼教化” 。

(二)其他职能

清代的乳妇选择对育婴堂婴儿的保育至关重要,官媒常充当乳妇推荐人。“乳妇很多要经官媒推荐,由里甲、亲族及邻里担保,并立雇卷,以防来历不明。” 康熙年间,泰兴县育婴堂堂内住乳妪,有官媒两名帮助做事。光绪年间,江都县官媒选取保送身体健壮、乳汁分量重的妇女充当乳妇。通州直隶州育婴堂规条载:堂内乳妇不敷,现在严饬头役押令官媒召募其乳少之妇,总俟名雇有人入堂更换,不得擅行岀堂,违者重究。官箴书中也有记载,乳妇病痛时,应禀明委员董事,传唤官媒婆另雇乳妇接育。官媒为育婴堂推荐健康乳多的乳妇,保证了育婴堂婴儿的存活与健康。   

从第一节列举的4件档案可知,官媒也需要处理一些衙门杂务。如支应春秋祭礼火把,张贴四门告示,打扫考棚城楼,支应公出纤夫,承保外来军流犯人出狱觅食等。


三  官媒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废除

官媒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第一,动用私刑,虐待管押妇女。《官场现形记》中把官媒对女犯的欺凌和恐吓描写的淋漓尽致:“其实初冬天气,他娘儿们都穿着大厚棉袄,官媒婆一定说是贼赃,要他脱下来。他二人不敢不遵,每人只穿两件布衫,冻的索索的抖。凡初到官媒婆那里的人,总得服他的规矩。先饿上两天,再挨上几顿打,晚上不准睡。没有把你吊起来,还算是便宜你的。至于做贼的女犯,他们相待更是与众不同。白天把你拴在床腿上,叫你看马桶,闻臭气。等到晚上,还要把你捆在一扇板门上,要动不能动,搁在一间空屋子里,明天再放你出来。”虽为小说,但也足可想象当时官媒在百姓眼中的形象。时人对此也痛心疾首,官媒将被押妇女锁在木棚,睡在柴草之中,还将便桶放置旁边而不加盖,被押妇女常常坐卧不安。而被管押妇女若不以“夜合之资贴补使费”,官媒则大加凌虐。妇女“稍有廉耻淟淰”不肯卖奸,则鞭笞炮烙,无所不用,手段十分残忍。

第二,透拿、勒索被押人财物。官媒管押妇人时,透尽妇人身上财物。《官场现形记》细致描绘了被官媒管押的妇人兰仙的遭遇:“到了官媒那里,头上的首饰已经一丝一毫都没有了。官媒还不死心,又拿他二人细细一搜,兰仙手上还有一付镀金银镯子,也被他探了下来,说是明天要交案的。最后,把两人身上的棉袄都脱走了。”除了搜刮管押妇人自带的财物,官媒还对妇女亲属进行敲诈。《折狱龟鉴补》记载,被拐之妇被判归前夫,官媒向妇人前夫索要饭食钱。这类勒索事情在租界也多有发生。如一女押犯朱周氏等在押吵闹,经大令讯案,发现官媒 “索洋四十元”。据《申报》“官媒索贿”案记载,曹沈氏控诉公廨官媒邱徐氏的副手白阿姐、王陆氏向鸨妇夏阿宝索取“规费洋四角” 。

第三,逼迫妇女卖奸谋利,放任他人调戏收管妇女。《申报》对此多有记载,如《论收押妇女宜另设善地》一文称:“妇女以节为重,夫人而知之,此固无论有罪无罪也,而妇女一经涉讼,往往发交官媒看管。即藉此为生财之道,被押之妇女,每天遭其陵逼失身于人,为官媒作摇钱之树,此风到处皆然。”《论禁押妇女流弊》一文谓:“无论妇女清白与否,入官媒之门,即无异乎堕入火坑,弱者败失名节,强者毁体丧身。”《行善获报》言:“女人犯事到官未审或罪之小者,皆发官媒看管。而官媒逼令年轻之犯卖奸图利,贞烈者因此愤激丧生,懦弱者遂致含羞失节。其害人之处,较差役凌虐罪犯尤为可恶。”嘉庆十年(1805年)闰六月,有大臣上奏,不少地区的县令将未结案女犯发交官媒收管,设立女馆名目,年少妇女被官媒逼令卖奸得赃,奏请将这些县令革职查办。除了设立女馆明目卖奸,官媒还放任“图色图淫”之人奸淫被管押妇女。乾隆六十年(1795年)二月,有舒城县知县之弟周渭半夜私往官媒家,官媒任其调戏收管妇女,致令妇女自缢。

第四,成为拐卖案中的从犯。巴县有官媒与他人勾结,拐卖妇女。巴县杨礼华堂侄杨子学夫妇二人故后遗两女,长女杨氏许给刘姓人家,次女杨幺姑抱给曾姓人家当童养媳。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三月,两女回乡上坟,回程时被湖广人金升拐走。路过南纪门时,遇官差盘问,金升假称两女为余氏与余幺姑,系自己的亲戚,借此脱罪,而由官媒汪若荣接去吃住。官媒汪若荣让金升拐带两名妇女来家歇息吃住,成为拐案中的从犯。在贵州,设立官媒为人口买卖中证之初衷,是防止来历不明产生拐骗。但后来官媒“居中勒索,逾分多取”,甚至将卖身妇女私养凌辱,居奇获利,成为拐卖案的帮凶。

第五,影响司法审判。官媒的司法职能决定了他们往往处在司法实践的第一现场,与涉案妇女接触较多。如果他们有意歪曲事实,则会影响到衙门的司法审判。清代官员胡文炳对官媒验身持怀疑态度,他认为“此等案件每令官媒验之,然官媒或受财贿,必有诬枉者矣。不若使夫家女眷往就女家验之,则闺女既不出头,而是非亦立判也。” 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四川巴县官媒在一起拐卖案中所述情节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这年四月,有差役起获涉嫌被拐幼女袁姑、张姑、田姑、王姑四人,审讯期间一直住在官媒汪君荣家中。据汪君荣禀称,四人皆言父母皆亡,无家可归,天旱来渝,卖人为奴,并无拐卖情事,后四人俱被抱养人领回。但该案中,汪氏所禀与涉案抱养人所供情节不一,不仅如此,前节“成为拐卖案中的从犯”中也论到汪君荣系次年拐案中的从犯。所以其所禀情节真实性有待考量。

对于官媒上述之弊,清廷与各级官员早已洞见,并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禁而不绝。到了清末,西学渐进,改革兴起,全国范围内整顿吏治,裁减差役。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各省书吏差役被革除。书吏如此,官媒之废除当在情理之中。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天津县唐大令鉴于旧日女监如同妓馆、官媒逼迫女犯失贞情形,改良女监,聘请手工女师教习女犯,监中雇用老妪照料,不用官媒。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御史王履康奏请禁革官媒,改设妇女待质所。他认为官媒收押涉讼到堂及已讯未结的妇女,弊端丛丛,妇女身命财产俱蹈危机,加上官媒苛残行为十分严重,应禁革官媒,设妇女待质所。但也有官员认为待质所在各州县运行情况并不理想,凌虐勒索,为害百端,建议设立女看守所,并得到了批准。至此,官媒制度被正式废除。

 

长期以来,学界认为清代州县是“一人政府”,州县官职掌繁重,无所不综。而实际上,州县官并非凡事皆亲历亲为,而是通过设置“代理人”的方式实现对相关事务的管理。州县官媒的设置,如同村庄的头人和乡村粮仓的管理者,虽不由知县指派,但一般要经过知县的核定,衙门会以辞退与承充的方式将其纳入知县的控制或监督之下,这也是地方官员管理治内诸如乡约、场头等“代理人”的常用做法。

官媒与官代书一样,名称虽带有“官”字,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其实质属于役。州县官媒的设置,主要着重司法层面的职能,他们在管押涉案妇女、承办涉案妇女的婚姻择配、验身验伤、伴送押解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女犯的监管、伴送,特别是检验涉讼妇女的身体多由女性官媒来完成,是出于对妇女贞节的考虑。至于他们所处理的诸如支应春秋祭礼火把一类的司法之外的事务,实系衙役一身兼多职的特点所决定的。

官媒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是官媒职能在实践过程中的不合理扩大,并且在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所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法部奏核议御史王履康等请禁革官媒改设待质所折》指出,官媒一项,除“例载妇女犯斩绞重罪应行解勘者,于经过地方派拨伴送”外,并无将涉讼妇女发交官媒看管的明文规定;旧例“虽有买贵州穷民子女凭官媒花押立契一条”,但现已奏请删除;“律载当官嫁卖妇女历来办法”,虽然由官媒承领,然而“逾期不嫁或局奸图骗,则有籍充人牙治罪专条”;当官嫁卖“本系犯奸妇女”,并非寻常妇女。此外,官媒流弊的产生也与其经济收入低有关。他们在不足以谋生的情况下,往往会与官员、胥吏等相关利益群体勾结,将魔爪伸向无辜妇女,勒索其财,甚至令其卖奸图利。需要强调的是,官媒制度的废除并非完全归结于其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流弊,它与官代书、乡约这些政府代理人一样,是清末大变局下中外碰撞与内部反省综合作用下的结果,是一个特定时代符号的终结。晚清时期,由于西方外来因素的冲击,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如“官代书”被“书状生”所代替,乡约制度被保甲体系取代,传统的“六房”被新的房科制度所替代,捕投被警察取代。这些现象都说明“演变”是这一新旧交替时期的明显特征。  

官媒制度的废除,并非令行即止。在四川南部县,宣统三年(1911)三月还出现官媒承办女性的婚姻择配的情况,甚至在民国元年(1912年)三月,官媒廖成才禀求衙门支给钱文,以做生活之资。这种现象并非个案,乡约制度也是如此,虽然县衙在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发布禁革乡约的牌示,但在其后的讼状中,这一名称依然在使用。更有甚者,衙门仍在派差役传唤乡约到堂点卯。也有研究表明,由于官媒制度的禁革进程缓慢而艰难,导致了各地官媒和其他女犯管押形式并存或存在反复交替的现象。其后,随着近代监狱制度的兴起,对涉讼妇女的管押与押解向人性化、专业化、法治化的方向发展,但并未根治以往的管理弊端,虐待女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项目说明】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清代南部县衙档案整理与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ZD&0093;《清代巴县衙门档案整理与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6ZDA126;《历代孔府档案文献集成与研究及全文数据库建设》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3&ZD108。本文修改承蒙毛立平、陈兆肆、艾晶、卢建荣等学友提供宝贵意见,谨致谢意,惟文责自负。


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注释和参考文献皆省。


作者:吴佩林、张加培

文章来源:《历史档案》2018年08月15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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