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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利 | 清代顺治年间徽州的土地清丈与鱼鳞图册攒造——以祁门县为中心
来源:安徽史学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06-13

文章转载自“安徽史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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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近年来,随着大量清代顺治年间徽州土地佥业票、清丈合同、新丈亲供首状和鱼鳞图册等原始文书资料的发现,学界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论著,对清初徽州土地清丈的组织 、土地清丈与鱼鳞图册攒造和土地清丈与土地佥业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将20世纪以来由梁方仲等学者开创的明代暨清代鱼鳞图册与赋役制度研究,进一步推向了深入。

笔者有幸搜集到清顺治三年《歙县清丈土地条规暨均田图式并附算法》(以下简称“《歙县清丈条规》”) 与顺治年间《祁门县丈量条约图形算法》(以下简称“《祁门县清丈条约》”)两种清丈规约,加上本人收藏与搜集的顺治年间徽州各地清丈人员颁发给业户的91张佥业归户原始票据,以及其他数十纸新丈土地买卖契约和土地清丈合同文书等原始资料,为更具体深入地探讨顺治年间徽州府土地清丈活动中的若干问题提供了可能。以下拟以祁门县各类清丈文书暨攒造编制完成的鱼鳞图册为中心,结合《祁门县清丈条约》及相关文书文献资料,对清顺治年间徽州地区的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编制工作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就学界有关清初徽州土地清丈研究中的部分观点与结论进行商榷。

一、官方动员:顺治年间徽州土地清丈规约的制定与颁布

顺治元年,清朝统治者入主并定都北京后,率先废除了明末的三饷加派。次年,为解决财政困难,清世祖颁布诏谕,进行土地清丈动员,并在此基础上攒造和编制鱼鳞图册。但此时全国尚未统一,土地清丈活动无法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闰六月,徽州府暨府属六县相继纳入清朝版图,从下半年起,各县分别以万历旧额为依据,采取民间自行申报的方式,初步进行了田亩审核与地籍整理工作。如黟县于“顺治二年孙志作十二年,误(原书注)奉谕:本朝平定江南,其田土规则,悉用前明之旧,以万历中赋额起征。”绩溪县则于“顺治二年,自实官民田土共三千五百八顷二十六亩有奇。”

清初徽州实质性的土地清丈工作,是从顺治三年开始的,分巡徽宁兵备道张文衡等谕令徽州府将“丈量田土事速行料理”。 当年十二月,歙县知县宋希肃以《告示》形式,颁发了《歙县清丈条规》,公布了清丈工作20款条规暨清丈土地图形和计算方法等规则,并责成是年“腊月初六日开弓为始,速速清丈”。

顺治四年二月,休宁县知县佟应魁亦颁布了《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示谕概县图正、量、画、书、算诸民人等知悉,即将各图田土速行清丈,但各里有来报者,速行佥报;未认者,速行具认状,立等造册报府转报。”可见,被研究者广泛引用的休宁县《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并非顺治年间徽州地方官府土地清丈的唯一公文。

顺治四年九月,歙县继任知县崔佩玉奉徽州府和巡抚都御史李犹龙示谕,发布了《催丈信牌》,号召全县“即将丈量一案,火速举行,先将董事、公正、书、算、量、(工)[弓]、画手花名之册星驰送府,立等汇报院道查核施行。”并强调“此系奉旨事理”,务必“履亩清丈”,并“定限次月初一日报完造册,以凭转报施行”。同年十一月和十二月,新任歙县知县晋悦淑又连发二则告示,公布17款补充《丈量规条》。顺治五年十一月,鉴于清丈工作进展缓慢,继任知县高宗玥再颁《丈量告示》,“示仰概县公正、册里、量、画、书、算、业户知悉:俱要星飞传谕,在业户即将各该丘土插牌佥业,以便公正清丈造册,通限十日报完。”

几乎与歙县和休宁县同时,祁门县亦印制并颁行了15款“清丈条约”及土地图形暨计算方法。

歙县、休宁和祁门先后颁发的土地清丈规约与清丈告示,既是顺治年间徽州土地清丈工作的基本规则与约定,也是清丈工作的指导思想,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强制性和针对性。从清丈人员选拔、清丈工具统一、清丈费用筹措、复丈工作安排以及对清丈人员的要求与监督,到赏罚措施的拟定,内容具体而详尽。除个别地域外,徽州大部分地区能够迅速开展土地清丈工作,并保持有条不紊状态,主要是因为县级官府的政策动员与规条规范的约束所致。以下谨以《祁门县清丈条约》为中心,结合《歙县清丈条规》等文书及文献资料,对顺治年间徽州的土地清丈政策与制度进行分析。

第一,对土地清丈负责人公正副的选拔和具体清丈人员的素质、任务分工以及纸札等费用、伙食待遇等进行了规范。《歙县清丈条规》明确了主持都图清丈工作公正的选拔标准,即“公道正直兼有才干,众所推服者,方为公正。既承斯役,当秉公心,毋徇私情,毋受贿赂。况丈量朝廷重务,须上不亏课,下不损民,方称斯役。”《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则要求各里“所报图正、书、算、量、弓手,务寻身家德行之人,以重其任。”为保证土地清丈工作的进度、质量与效率,《祁门县清丈条约》还对负责都图清丈工作的图正、图副及弓手、算手、书手和画手等专业人员的分工与纪律提出了具体要求,即“丈量各役,公正、副虽总其成,而弓、算、书、画亦各有所司。临丈之时,务要齐集上紧趋事。如有一名不到,及漫不经心者,则众皆羁阻。违误公事,莫此为甚,许公正、副不时赴禀,以凭拿究。”对丈量人员的津贴、伙食、造册及纸札之费来源与使用,则指出:“丈量人役、饭食、造册、纸笔支费颇繁,前朝俱于通县丁粮上派支给发。今恐追呼不前,各役借口耽延,殊非良法。今照前例,于各图丁粮上均派,本图资给本图。如某甲顽梗不出,致各役告发,定以阻挠丈量究治,仍行倍追。至于客庄田产,每亩量取银二分,丈完即付经管之人给发。如业人逞刁不出,亦并究不贷。其丈量人役,辛勤急公,各户私支津贴,一听民便。”这一规定,为清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和组织保障。

第二,对丈量工具的规格与定式作了统一和规范。《祁门县清丈条约》规定:丈量“弓尺今不一,则田有伸有缩,其收纳税课,俱以原买秤数为定,业主、佃人不得因而互争,增减租粒,致滋纷扰。如违,并究不恕。”《歙县清丈条规》对丈量弓口和绳车规定更为具体,“颁弓口、绳车。查得前次清丈量田土,向以钞尺五尺为一步,今访取万历九年公正所遗旧弓到县,着今各里新报公正,照式成造木弓,须用鈇包定绳车,以蜡拖为准,中用红丝为分寸、竹簰为弓步,俱要校准画一,验押印烙,给发遵行。务宜秉公清丈,无盈无缩,裕图便民。”统一规范的丈量工具,对防止和避免清丈人员在土地清丈中上下其手、徇私舞弊,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与约束作用。

第三,顺治年间的土地清丈系奉旨进行,“事关重典”,受到包括歙县和祁门县在内徽州府及其各级官府和官员的高度重视。为此,《歙县清丈条规》《祁门县清丈条约》、顺治四年歙县两件《丈量告示》的17项补充条款,都对清丈工作中的具体业务和程序等作了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对丈量人员提出了严格的“秉公执法”要求,并对违反规则条约者予以严惩。

对不同类型土地面积的计算和折算原则与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鉴于“前朝万历九年清丈之前,田有三等九则,因算太繁,改为一例。”《祁门县清丈条约》规定:“田塘二百四十四步八分为一亩;开垦之田,外加四十步,以二百八十四步八分为一亩;平地二百五十六步九分为一亩;高地四百步为一亩。在城连街深进,四步八分为面地,一十一步五分二厘为一亩,合仍照此例为便。……今奉清丈,除有税之山照旧额丈量外,无税之山有自愿升科者,许赴告,酌量升科。或山多材木而无税,公正务宜谕令赴告升科,不得以石瘠不毛之山为例。”这一“清丈条约”对祁门山区不同地形的丈量处置和不同类型、不同形状土地的积步与田亩的折算方法,规定的非常详细和具体,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确定丈量之法。因田、地、山、塘种类不同,且行状不一,丈量时往往容易滋生弊端。为此,《祁门县清丈条约》申明,各地“田地、山塘,形象不一,最难下手。且量、算非素贯彻,必致错误,公正务宜大破情面,不避劳怨,督率量、算、画,沿坵履亩,照依额发图式,相其形势,除方正者依弓丈算外,其尖围凹凸异样之状,须要仔细折算,公正副仍复算明白,方可丢弓别号。若量、算等役,扶同业主隐瞒作弊,许公正副据实赴禀,以凭拿究,田产入官。如公正副依违玩忽,查出并究。”对不同行状的土地丈量与计算,《歙县清丈条规》和《祁门县清丈条约》分别列举了61种和69种土地图形,并制定了不同形状土地的计算方法与计算口诀。而祁门公布的土地行状和计算方法更为精准细致,其中有歙县未列的箫田形,计算口诀是“箫田直作长,上下并相量”,计算方法为“即如箫田一坵,以上下相并折长乘之,得二十步,仍用二四四.〇八捷法除之”。

对几种特殊土地的丈量。《祁门清丈条约》规定:除“衙门公馆基址及市井、乡村官巷路俱免丈”外,其他所有民间私有土地全部予以丈量,“其民间私巷,仍照旧丈量。其庵堂、寺观基址,俱作地丈。余外田塘,照民间一例,或原系田,今私造庵堂在上者,仍作田丈量,不得作地基论。”对新开垦土地的升科与丈量,《祁门县清丈条约》规定:“高山之上,有开垦锄成田地者,十年九不收,照前例每亩加四十步丈量。至于田坢水圳窟,原系田间,仍作田丈,毋得遗漏。”鉴于徽州居民大量外出经商、无法一时返回原籍进行土地登记和申报,容易导致地方势豪和丈量人员从中作梗或舞弊,《祁门县清丈条约》和《歙县清丈条规》都明确规定:“徽郡之民,十九商外,清丈之日,未必回家。有势豪乘业主不在,指作无主之产,意图强占混佥。或贪牛眠吉穴而遂认为祖坟,或有木之山冒作自己之业。间有不法公正受贿,待原归,多致失业。查出及告发,一体连坐不贷。”

对签丈、分庄和佥业票的颁发。《祁门县清丈条约》规定:“凡佥丈一号,是独业者,则注一人为见业。如一号之中、众人有分者,则为分庄,以多者为业首,分庄者逐一注明某人若干,务期总撮相合。公正照册仍给业户佥业票一纸,以便收入实征,毋得混淆,致滋纷扰。如违,重究。”

对清丈土地编立字号的规定。为加快清丈和鱼鳞图册攒造与编制进度,《祁门县清丈条约》对丈竣的每块土地编字一律维持明万历九年清丈时的原则,即每图以《千字文》中文字顺序编定一字,并以保为单位,依次单独编号。“祁邑共计四十九里,查前朝万历九年丈量,以在城一图编为‘天’字号起,序至二十二都二图‘剑’字号止。今照旧丈造,不必另编字号,以滋烦扰。”这种以都或图编字、每保单独于字下编号的方式,是顺治年间祁门县清丈土地编立字号区别于其他五县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四,关于上司复丈及奖励与惩罚的规定。清丈土地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赋税钱粮征收,而且事关业主赋税负担是否均平。稍有不慎,或弓手、量手、画手和书手等夤缘为奸,即会造成上亏国课、下损业主的严重后果。为此,相关的清丈条约等专门立有“议赏罚”的条款。以复丈条款为例,对每都丈量的土地地亩、坵段、坐落、田形、四至等项进行复丈,是纠错革弊的一项重要举措。在《祁门县清丈条约》的15项条款中,有3项涉及这一内容,其中第九条云:“丈量报竣,上司不无有复丈之委。端本澄源,自无后患。查得祁邑田塘,明初原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至万历年间清丈,弓尺稍小,亩步溢额。前县申请,阖邑均平,加亩不加税,每税加四步零八厘,遂以二百四十四步零八厘为一亩。但本县开弓之日,据量、算手丈报,亦稍溢额,非前丈之错误,即新弓之参差。”为确保复丈工作的公正性,时任祁门县知县王廷论以身作则,对自身履亩复丈行为给予自我约束,即“丈完之日,本县亲临四乡复丈,止带人役,自备供给,先远后近,逐段复量。如有隐漏作弊及刁掯需索业主者,许沿途禀究。所到各图,士夫生监等,里长先行代辞,概不接见,以远嫌疑。”对清丈复出的增溢土地,不管出自丈量人员的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因素,都以万历九年清丈原额为准,作“通盘打算,本县亦照均平申请,加亩不加税”,并不影响业户地权确认和税赋负担。这一规定为顺治土地清丈质量提供了法规上的保障,有效地提高了清丈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为奖勤罚懒、赏优惩劣,实现高质量清丈的目标,祁门县和歙县的清丈规则暨条约,还对清丈工作中秉公执役、表现优异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而对徇私作奸者则予以惩罚。《祁门县清丈条约》规定:“赏格不立,则奉公者无以示劝。丈量各役,勤惰淑慝,除出示许人陈禀外,本县仍加体访。其奉公者,公正副给以颜扁,仍免一丁。书、算、弓手点差之日,亦各免一丁以示劝。其作奸者,不论公正副、田主人等,概行加责以示惩,田土仍行入官。如有世家大族阻挠丈法者,许指名申究,庶赏罚一明,民心有所畏惧,而奸弊可以潜消矣。”奖罚分明,且奖惩力度极大,也是顺治清丈工作总体上保持较高质量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最后,强调土地清丈工作的重要性,广泛向民众进行动员和普及。歙县知县宋希肃、祁门知县王廷论分别将《歙县清丈条规》及《祁门县清丈条约》付梓刊行,责成各图请领发放张贴,“丈量条约、图形、算法刻成,各图务要多多请领,除公正副、弓、算、书、画各存一本,以为模范外,仍要粘示乡镇通衢、大村巨族,使民咸知。”不仅如此,祁门知县还把复杂难算的丈量亩步折税方法,编成《折税便读歌》,收入《祁门县清丈条约》。祁门和歙县等县,为保证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土地丈量工作,在立规定约和宣传动员上,可谓恪尽职守,尽心尽力,从而有力地保障和推进了顺治土地清丈工作的有序展开。

二、民间响应:顺治年间祁门等县土地清丈工作的全面展开

徽州府属各县清丈土地告示和规则条约发布后,迅即得到民间响应、配合与支持。

休宁知县佟应魁向全县颁布《大清国清丈田土告示》当日,即顺治四年二月初七日,该县九都一图蓝渡排年六甲陈泰茂、七甲汪辰祖、九甲陈梁等即共同订立与签署了郑村、西管、还珠三村的《清丈田地山塘议墨合同》,明确“清丈田地山塘”的图正、量手、画手及赞画经理人选及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清丈工作中经费钱粮佥派原则、来源及数额,倡议“各十排照粮每石先出五钱,开入众匣公用”,并以神前立誓形式,要求清丈人员“同心协力,秉公勤慎,不得受贿坏法”,“但有怀私肥己,察出,见一罚十。如违,听从呈官理治”。这纸议墨合同的签订,标志着休宁县九都一图清丈活动组织工作的完成。十月十五日,九都一图蓝渡十排正式立下《十排清丈田土合同》,对该图下十甲排年和是年轮值册里,以及图正、画手、量手、书手和算手等职役的管理、钱粮和纸张佥派等进行了具体规范,并强调了清丈原则和纪律。该合同还附录了清丈时间、开弓仪式及清丈人员的膳食安排。即十一月十一日,和合散神,“众匣内出支,买办福事,整酒七席,每席十二品,安排麻饼三双、寿桃三双”。各村的开弓丈量时间:即十一月十八日,蓝渡,还珠六、七、九甲开弓;十二月初二日,西管二、三、五甲开弓;十二月初八日,还珠四甲、八甲和十甲开弓。其开弓酒饭也有安排,如蓝渡三排四甲、八甲和十甲“各户照粮立石,派出银五钱,以备香烛、纸马敬神,候十排开弓整酒饭支费”。

祁门县在刊刻张贴并广泛动员各图请领《祁门县清丈条约》后,该县三四都亦随即响应。现存《顺治五年正月二十四日祁门县三四都二图公正副汪裕魁和汪利志等立奉示清丈土地合同文约》,为我们提供了祁门县三四都二图土地清丈工作的详细信息,谨将其照录如下:

立合同文约三四都二图公正副汪裕魁、汪利志等,遵奉清朝丈量田地,已遵通例领弓,于本月廿二开弓讫,先一、二图立有合文,将三都、四都共乙(一)十八保,各分九保。今奉县主王爷严催丈过造册,所有官中并衙门领册请弓纸笔、各项使费,俱查照万历九年旧规,各排年并各甲下,每粮一石,出纹银三钱,的于二月初四一齐付出贮匣,眼同暂于开丈支费。如有执拗不出,即系不服清丈论。倘日后接济不敷,再行酌议均出。如有不遵文约,出银公用,听众执文禀官理治。其公正副并弓、算、书、画等役,各有责任,务要诚心司事,毋致懈怠、差讹、失错及局中生事,各违各承。每日临丈,毋得退缩。如来迟退缩者,罚银三钱公用。九保之内田地,或有沙积水冲,必奉县主批示,方与丈推,不得私自朦胧增减,以误公事。如有违文,公论不贷。今恐人心不一,立此约束合文乙(一)样十纸,各收一纸存照。

本图阄得九保开后:

三都:三保、四保、五保、八保。

四都:二保、三保、五保、六保、七保。

顺治五年正月廿四日,立文约人

三甲公正汪裕魁

二甲公副汪利忠

八甲弓手谢廷杨

四甲弓手汪直护

十甲算手谢能照

九甲算手金淳孟

七甲书手汪诚明

六甲书手汪时有

一甲画手汪兴蛟

五甲画手汪  

           汪利海

    代书汪大聘

由上述合同可知,祁门县三四都二图公正汪裕魁和公副汪利志负责的是三都三、四、五、八保和四都二、三、五、六、七保计9个保的土地丈量任务。笔者收藏的顺治十至十一年祁门县十西都谢正茂户暨谢正茂户户丁谢忠毅位于四都二、三、六保各类土地的丈量确权凭据“业户执票”共13张,俱以“盈”字编号,票面印刷体文字“公正副”后俱钤有红色楷体字汪裕魁或汪利志的签名印章,并在清丈土地数字上钤有“公副汪利志”篆字条形章一枚。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徽州文书类编》收录了6张顺治十年三四都二图八甲谢庭光户户丁谢让位于四都一、四保“盈”字号“业户执票”;《徽州文书》收录顺治十年三四都二图八甲盛光福户四都四保“盈”字号“业户执票”1张。此7张“业户执票”票面印刷体文字“公正副□□□”后,均钤有红色楷体字“方国祥”的签名印章,并在清丈土地数字上盖有“公副”的篆字条形章一枚,丈量的土地分别位于四都一保和四保。前文据文书已知,祁门县三四都二图负责清丈的是三都三、四、五、八保和四都二、三、五、六、七保,那么三四都一图负责清丈土地的范围则是三都一、二、六、七、九保和四都一、四、八、九保。

以上20张“业户执票”登记的土地全部位于四都,地籍编字均为“盈”字。那么,三都的情况如何呢?现存顺治八年三月二十日三四都二图业户黄记寿户户丁黄三众拥有的三都八保地名塘坞的“业户执票”上,为汪裕魁等负责清丈区,其公正副署名签章为汪裕魁和汪利志,但所编字号为“‘月’字一千零一十二号”。这说明,根据《千字文》的顺序安排,三都和四都各保清丈土地所编字应分别为“月”字和“盈”字。

顺治祁门县三四都的土地清丈,以都为单位编字,以保为单位编号,故在现存顺治六年编制的三种鱼鳞图册上,即《祁门县三四都二图七保盈字号鱼鳞清册》《祁门县四都五保盈字号鱼鳞清册》和《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清册》,其册前或册尾页题写字号总数时,只按本都图每块土地所在都保的字进行独立编号,以致出现了“祁门县三四都二图七保新丈田地总数,计开‘盈’字一号起至无万无千四百三十八号”;“祁门县[四]都[五]保田土总数,计开‘盈’字一号起至……”;“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新丈田土总数,计开‘月’字一号起至无万无千七百八十二号”。可见,前两种即四都七保及五保鱼鳞清册,均以“盈”一号为始编列序号。汪庆元以《清代顺治八年祁门县黄记寿业户执票》的“‘月’字一千零一十二号”为据,质疑“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册也并非只有‘无万无千七百八十二号’”,是因不了解三四都清丈土地以保为单位编发“业户执票”、编制鱼鳞图册字号的实际情况。据上引《顺治五年正月二十四日祁门县三四都二图公正副汪裕魁和汪利志等立奉示清丈土地合同文约》,我们推断《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清册》是由三四都二图编制的三都二保的鱼鳞图册,而《清代顺治八年祁门县黄记寿业户执票》则是公正汪裕魁颁发给三四都二图四甲业户黄记寿户户丁黄三众拥有的三都八保土名塘坞的土地确权凭证,与《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清册》完全是两回事。

又,《徽州文书》第4辑第1册收录的雍正二年至乾隆三十四年“月”字第191210267103205184197198199号共9纸土地买卖契约,均无法在《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清册》中找到相对应的土地,为何?因为这9张土地卖契字号是由三都三保编制的,当然不会出现在三都二保为字号编制单位的鱼鳞清册中。同样,现存康熙三十四年至乾隆三十一年三都五保的土地“月”字第101259267296304316386号土地卖契或兑换契字号,亦与上述鱼鳞图册中的相同字号毫无关联。若以不同保土地字号“月”字267386号土名为例,《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月字号鱼鳞清册》中三都二保“月”字第267386号土名分别为碣头和榔树坞,《清康熙二十九年八月至乾隆三十一年十二月[祁门县]汪氏誊契簿》的三都五、七保“月”字第267386号土名分别为前坞和芭蕉坦。因此,只要弄清属于同字编号的每保分别以一号为起始,依序编列每块土地字号,而非每都同字连续编号这一原则和事实,汪庆元所质疑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

由于“业户执票”和鱼鳞图册以土地所在的保或图分别单独编立字号,并各自从第一号起编立序号,才造成了同一编字的土地,因位于不同保而出现字号完全相同的现象。同样,在买卖契约中,必须在字号前书写土地所在“保”字才能清晰区分和标明该块土地的坐落方位。

还须指出的是,《顺治五年正月二十四日祁门县三四都二图公正副汪裕魁和汪利志等立奉示清丈土地合同文约》中出现的公正副及弓、书、算、画手的汪姓名字,除汪利志和汪利海系真名实姓外,其他如公正汪裕魁等则均为朋名。查嘉庆《韩楚二溪汪氏家乘》,知汪利志系祁门县三四都楚溪侯潭邦杰公派复海公支第87世孙,字如学,县乡宾,曾经商于瓜州和扬州,“懿行可钦”,生于明万历三十二年,卒于清康熙十三年。汪利海则为侯潭邦杰公派仲房复智公第87世孙,字学如。汪裕魁和汪利志拥有共同的始迁祖汪济,分别代表祁门县三四都汪济二子即韩溪桃墅汪钊和楚溪侯潭汪锳所开基的二支汪氏支族后裔。无论是朋充公正的汪裕魁,还是真名实姓的公副汪利志,其表面及背后都拥有体面的社会地位与殷实的经济基础。可见,对公正副这种差役性的职位,徽州人还是非常看重的,毕竟“其奉公者,公正、副给以颜扁,仍免一丁”,即使是“书、算、弓手,点差之日,亦各免一丁以示劝”,待遇较为优渥。

截止到顺治六年,祁门县三四都二图至少已完成了三都二保“月”字号和四都二保、五保“盈”字号的土地清丈工作,并为业户颁发了确认地权的“业户执票”,攒造了鱼鳞图册,歙县和休宁等县亦有部分都图完成了土地丈量及鱼鳞图册的编制任务。

然而,在顺治六年以前,黟县、婺源和祁门的部分地区尚处于战乱时期。不久,金声桓又在江西反叛,“徽之郡城及婺、休各邑,城尽为他贼所破,防守镇兵散走如晨星,不敢救援也。”饶州副总兵潘永禧甚至于顺治五年攻陷祁门城。黟县则有人响应陈九思勾结黄岭诸叛乱魁首,攻占黟县县城,导致黟县知县张维光弃城而逃。是年,休宁县城亦被山贼攻陷。因此,婺源、黟县和祁门县大部分地区的土地清丈工作尚无法付诸实施,故此次土地清丈工作持续的时间很长。如祁门县三四都的一图,“已照粮举报公正副、弓、算、书、画,苦累一十一年,至[顺治]十三年,方得解册告竣”;祁门县的十三都一甲凌云志户,直到顺治十四年才完成土地清丈任务,“本户自丁酉年清丈之后,而粮进退不常”。可见,祁门县的土地清丈工作在顺治三年启动后,部分地区虽因局势动荡暂停外,其他地区依然持续进行。就此而言,不仅徽州府属六县土地清丈进展不一,同一县域各都图之间的清丈时间与进度也存在明显差异。

顺治六年,徽州开启了第二阶段土地丈量活动,特别是顺治八年巡抚都御史李日芃完成《徽州府赋役全书》的纂修工作,并“颁行本折则例,改为折实田一则起科”,再次统一了丈量积步与折税田亩的标准后,徽州各地才真正掀起了土地丈量的新高潮。但顺治六年徽州开启的第二阶段大规模土地清丈,并不构成一次独立的清丈活动,只是顺治三年土地清丈工作的继续。因此,无论是康熙《徽州府志》,还是徽州各县县志,都将顺治六年作为清初“丈量田土”的开端,并留下了“奉文清丈地土”“顺治六年清丈”“奉文清丈”的文字记录。

笔者收藏和搜集到91张顺治年间徽州各县清丈后颁发给业户的各类佥业归户票,除1件为顺治四年外,其他全部属于顺治六年至十八年之间,具体时间和县域分布是:顺治六、七年各8张,全部属于休宁县;顺治八年共7张,休宁、祁门和婺源县分别241张;顺治九年共16张,休宁、祁门和婺源县分别871张;顺治十年共23张,祁门和休宁分别203张;顺治十一年共3张,休宁、祁门分别12张;顺治十二年共8张,休宁和祁门分别71张;顺治十三年共2张,休宁和祁门各1张;顺治十五年、十六年、十七年、十八年分别为1329张,全部属于休宁县。以上文书最早的一张为顺治四年十一月初二日休宁县十八都四甲程有益佥业票,而顺治六年三月休宁县二十四都六图许惟汉佥业票,则是土地清丈第二阶段时间最早的一张。为说明问题,谨将许惟汉佥业票内容照录于下:

付佥业票

二十四都六图图正程明可、张湛,弓手    、书手    、画手    、算手    ,奉示清丈。

原额:字     、号    ,土名    

今丈养字二千五百十二号,土名长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分庄

见业廿四都一图九甲许惟汉,佥业上田一百四十二步六分零。

顺治六年三月 日,图正付签票。

合同道字二百二十四号(半幅)。

与祁门、婺源和黟县三县维持万历九年清丈时土地编定字号不变相比,顺治三年歙县和休宁县开始的土地清丈工作,对明万历九年土地清丈编定的土地字号进行了调整与更新,并通过广泛动员与组织,于顺治六年率先完成了部分都图鱼鳞图册的攒造任务,绩溪县个别都图甚至在顺治五年就攒造和编制了鱼鳞图册。

顺治十年至十八年,清政府对全国各地土地清丈中存在的地亩坵段不清、钱粮缺额及有粮无地等问题进行了局部复丈与清理,并准户部铸造弓尺颁发各省,要求各地悉依新制进行,“又复准,州县钱粮与原额相符者,毋再纷更。其缺额地方,于农隙时州县官亲率里甲丈量,上官以次受成,不得差委滋扰。十三年谕,州县有地无粮、有粮无地者,逐一清丈。十五年……又复准,直省有荒芜田亩,选委廉干官履亩清丈,毋得隐漏。……十八年,复准江南苏、松等府,地粮荒熟混淆,令州县官踏勘分析,造报查核。”由此可见,顺治六年特别是八年之后,徽州府属六县所开展的大规模土地清丈活动,既是顺治三年清丈工作的延续,也是对此前清丈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清理、补充与调整。

为说明问题,谨将顺治九年十一月祁门县西都图一甲谢正茂户户丁谢应衡冬字1291号“业户执票”文字抄录于下:

祁门县为归户供税事,照得丈量既竣,例应归户造册,递年输纳供税。今西都图一甲谢正茂户户丁应衡,实承丈得西都八保冬字一千二百九十一号,土名高尖,计全田十一步七分,折税四厘七毛六丝三忽八勺四杪。该管公正副李朝卿等拟合出给串票,一存底,一归业主,一付册书,照数查明,对同造册,毋得违错取究。须票。

顺治九年十一月    日给。

县(押)[注:有“公正李朝卿”长条形篆字图章二枚]

中国社科院经济研究所收藏的一册顺治谢正茂《新丈亲供首状》,正是谢正茂户在收到“业户执票”后,根据李日芃“照宁国府事例”的“钧示”而亲供造成并完成田亩折税计算的。笔者收藏的13张顺治年间祁门县谢正茂户暨户丁位于四都二、三、六保的土地清丈“盈”字号“业户执票”,恰好与谢正茂户《新丈亲供首状》相对应,成为其首状的主要依据,“自结散总,顺都图字号逐票详细开明,汇造亲供首状一样三本,一本送爷台存房,一本付十甲里长,一本付四、九册书,便向图公正副处讨底票对同,以辨其伪,酌多寡参驳改正,毫厘无差。”

顺治年间徽州府属各县的土地清丈活动,不仅对业户原有各类土地予以履亩清丈登记、佥业归户,并在业户亲供的基础上,攒造和编制鱼鳞图册,而且还对新垦成熟土地予以登记升科,并以县发帖文的形式确认其产权。这也是黄六鸿所云土地清丈三大目的之一,即“田地久属荒芜,钱粮除豁,后为民人垦种成熟,未经承粮,而为清丈者”。 笔者搜集到一件清顺治八年十一月初九日祁门县发给在城二图八甲下陈时魁户户丁陈末得的垦荒升科帖文,反映了这次清丈活动中垦荒土地清丈升科的事实,内容如下:

江南徽州府祁门县为奉旨清丈升科供税事。照得一民王民,寸土王土,逐一清丈,毋容隐漏。尔各公正人等,凡有先年遗失产业及山麓平坦新开田地,或买受无粮坟地,并承佃空闲官地,俱要照数丈量,编入字号,随丈随报,以便查确给帖升科。如有公正人等通同隐匿,私丈肥己,查出,治以重罪。如在城都二图土名西都毛塔等处新行开垦田一百七十二步九分二厘五毫,折税空亩七分空厘八毫,新立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额定硬界升科归户,递年供输钱粮,拟合给付印票为凭。为此,帖给本告收执照证。日后如有势豪蹂躏,生情霸占,许赍帖文赴禀,以凭重究不贷。须至帖者。

计开:

西都八保冬字三百一十八号,土名毛塔,内得田六十六步八分二厘五毫。

冬字三百二十二号,土名斗水大圣背田一百零六步一分。

以上共折税七分零八毫五丝。

右帖给升科人在城二图八甲下陈时魁户陈末得。准此。

   顺治八年十一月初九日户给。

         前事

帖(押)。

这件垦荒升科帖文的颁发,使业户陈末得新垦的祁门县西都八保冬字338号、土名毛塔及冬字322号、土名斗水大圣背二块田土成为了新纳税地亩,二块新增纳税的田土经丈量,分别为田66825毫和1061分,按照顺治《祁门县清丈条约》折亩原则,即“顺治六年清丈田塘,二百四十五步六分三毛为一亩,则步折田当用二四五.六○三捷法除之。”陈末得两块田土的税亩折算面积应为:(66.825+106.1)÷245.6030.7041,即折税亩约为741丝,显然数字不对。若按明万历九年的折算法,“用二四四.○八捷法除之”,即(66.825+106.1)÷244.080.7085,即折税亩7分零85丝,与陈末得垦荒升科帖文上的数字完全一致。可见,顺治八年暨以前祁门县清丈田土的税亩折算,依然沿用了明万历九年的标准与算法。这一事实表明,开弓于顺治三年的徽州土地清丈的主要目的,不过是维持与保证明万历清丈时的土地税额不变,并相应增加垦荒新增的税亩与赋税而已。

三、并非完美:顺治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攒造中存在的问题

清初徽州府土地清丈活动从顺治三年开始,一直持续至顺治十八年,清丈过程曲折复杂,持续时间较长。本次清丈活动攒造的鱼鳞图册,除个别县域、个别都图外,总体质量堪称上乘。但是,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攒造过程并非完美,而是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而言,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顺治六年暨以前的清丈,按照明万历九年或十年清丈时摊派科则的做法,给业户带来了沉重的赋税负担,“当事因以为利,百姓往往破产”,直接导致部分县域土地清丈工作中断。直到顺治八年,李日芃校订颁布《徽州府赋役全书》,改用宁国府清丈事例和摊派标准,徽州各县方才恢复土地清丈工作。嘉庆《黟县志》在解释顺治六年奉旨清丈不久即停止的原因时云:“六年,奉文清丈,旋复停止。其田段、步数、亩角俱依万历时清丈者摊则,后因科则重繁,准依宁国府属事例,除田不折外,其地山塘依前所纳轻重,折为实田一则起科。”

第二,地方官员、清丈工作的负责人公正副及弓、书、画、算手等清丈专业人员,在清丈工作中上下相蒙、徇私舞弊、贪贿妄为,以致业户自报、清丈人员消极怠工,这也是顺治年间徽州土地清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顺治五年十一月,歙县新任知县高宗玥在《丈量告示》中,即一针见血地指出:“第清丈一案,历经三年,现奉抚按司道宪檄,飞催坐提,尔等业户坐视不理,竟不插牌挂佥。公正各役,通同怠诿,稽停误工。”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不断受到上司官员的催促,徽州个别地区甚至并未按照官府颁布的清丈条规与条约进行实地履亩丈量,而是径自照抄万历九年清丈的《鱼鳞图册》信息,以应付这次规模庞大而复杂的土地清丈工作。对此,乾隆歙县《桂溪项氏祠谱》云:

鱼鳞图册自明万历九年丈量改签之后,本朝又经两奉清丈,各处悉皆遵行,独有本里二图、坑口一图两处因兵火寇扰之时,居民四散者多,未及举行。如顺治六年,本图即以前明“恃”字册易造“欲”字册,坑口以前明“靡”字册易造“器”字册。康熙四年,本图以“欲”字易造“可”字册,坑口以“器”字册易造“使”字册。是两图在官虽有清丈之名,其实鱼鳞弓口号段、土名仍旧未易。

现存《清顺治六年歙县二十七都二图诗字号鱼鳞图册》封面,题写“歙县二十七都二图新丈田土总数,计开诗字一号起至无万六千 百 拾号止”,其末略有残缺,实际编号只至“五千九百四十四号”,从“一字号”到“五千九百四十四号”,每一字号下均以竖行条章“原‘器’字”钤印,印下所编序号略有差异。显然,这与《桂溪项氏祠谱》所云基本相符。不过,尽管该“鱼鳞图册”甚至连土地东、西、南、北四至均未填写,但从“诗”字第四十五号开始,所有的序号,都与原‘器’字号不同了,“‘诗’字第四十五”号对应的是“原‘器’字五十”,“‘诗’字第四十六号”对应的是“原‘器’字五十一、二、三、四、五”号,直到最后一个编号“‘诗’字第五千九百四十四号”对应的是“原‘器’字五千九百六十一”号。因此,赵思渊推测“清初徽州编纂的鱼鳞图册完全沿袭万历九年清丈结果应是普遍现象”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但毋庸否认的是,基于顺治三年清丈时间紧迫,歙县等徽州部分县域照抄明万历九年清丈结果暨所编鱼鳞图册现象,确实存在。而祁门县的清丈工作暨顺治六年数种鱼鳞图册的遗存,则确系实地履亩丈量的结果。

黟县在顺治六年启动的土地清丈中,因“奉行其下者,因循日久,视为故事。况黟邑之于东南,素号山国,城郭沟涂而外,冈峦崧阜处什之四,较江南诸郡,尤难勘量。而拘成法者,又率少变通,以至上下相蒙,迄无成效,则行法之难也。”直至顺治八年窦士范就任知县后,才“多方图画,为指示方略,且捐俸资以供纸费。于是董兹役者,咸感激愿效勤劳。我公殚精厥心力,戴星出入,躬自考较,酌古准今,以神明变通于成法之中,凡积步计亩,比折分析,分庄经纬之制,皆可为后世法。”黟县清丈工作方步入良性轨道,并最终完成了土地清丈及鱼鳞图册的攒造和编制任务。

地方官吏与清丈人员的上下相蒙,吏胥的从中渔利,都使得顺治年间徽州各地在土地清丈工作中屡屡出现失误。如休宁县一都八图十甲吴鹏叟户,原有收税票6张,折实税亩44四厘,但因丈量人员的失误,“查对顺治年归户六百三十八、九号、四十号,共失地税二厘七毫三丝。又有五号共多地税七毫零,又多山税一分九毫三丝,此系牛坑册书之弊也”,只是缘于“失税字号皆在南畔低处,故未禀究而已”。与祁门县毗邻的江西浮梁县“久罹兵寇,荒芜实甚”,直至顺治九年,知县娄维嵩方才实行清丈,惜因丁忧而去任。顺治十四年,继任者又因“前丈不清,复行清丈”,但因知县王虞吉申报蠲除砂石田若干顷逾时,“不得援例,遂逐亩升科,期合原数……移则改步,遂至愈丈愈混,总额不缺,而民之隐困未苏”。

第三,清丈人员自身承受的经济负担繁重。公正副和参加清丈的量、书、画和算手等工作人员,往往需要自己筹措或承担清丈和攒造鱼鳞图册中的不菲费用,甚至出现为清丈而出卖田地的情况。顺治八年十二月,祁门县八都许成宗就“因清丈造册缺少使用”,而将九保土名南园坦与人相共的六股之一田地出售。顺治十四年八月,祁门县十四都郑惟明“户下钱粮差役无措”,被迫将住居正堂基地后山以纹银五两价格出卖。因此,在土地清丈具体实践中,清丈人员消极怠工和马虎从事,使其所清丈土地的准确性和攒造鱼鳞图册的质量受到一定影响。

第四,徽州各县清丈土地方法不同,在具体操作上,有的相对简单,有的则极为复杂。简单者如祁门县,先是丈量后颁发给业户确权的“业户执票”,并责成业户填写统一的《新丈亲供首状》。各都保的鱼鳞图册,则是根据业户上缴的“亲供首状”为依据攒造与编制。从现存顺治年间祁门县《业户执票》《新丈亲供首状》和顺治六年部分都保攒造的《鱼鳞图册》来看,祁门县土地清丈工作保持了较高的质量。而歙县清丈则相对复杂,根据顺治三年颁发的《歙县清丈条规》以及顺治四年两次“告示”补充的清丈规约,清丈条规达到37条之多。而且该县采取的具体清丈方法也十分繁琐,清丈开始之前,先责成业户对其所拥有的土地进行插牌,制定“业户豫将木牌佥田内式”,要求“有业之家,每号之上,先置木牌一面,上书原额某字几号田若干,或地或塘若干,注明四至,听候佥丈。”公正等清丈人员再根据插牌进行丈量,然后颁发给业户二联“鸳鸯式骑缝县印某字某号”《佥业票》,再依据《佥业票》攒造和编制鱼鳞图册。对此,《歙县清丈条规》规定:“丈量之法,逐坵相连,如鱼鳞相搭,俱以千字文编号,一都一图以天字编号一号起,至几千几百号止,其余都图以次相及,照序编入鱼鳞册内,毋得参差。”现存顺治六年编制的《歙县二十七都二图诗字号鱼鳞图册》,即是按这一规约的要求编制完成。

最后,顺治年间清丈后颁发给业户确认土地产权的佥业归户凭票,在徽州各县的名称也极不统一。就笔者所见,歙县称“佥业票”,祁门名“业户执票”,婺源则称“跽业印票”,而休宁县各都图清丈组织印发的业户确权凭据名称更多,有“佥业票” “佥业归户票”“分亩归户票”“清丈归户票”“归户票”等诸多名目。名目繁多的佥业归户票据,势必会造成彼此之间攒造鱼鳞图册项目上的细微差异,加之各县在土地积步折算税亩的原则与标准也不统一,即“各县折田不等”,致使徽州六县所攒造的鱼鳞图册也存在较大差异,并因此而导致赋税上的不均。对此,乾隆《绩溪县志》云:“绩里分甚寡,较之合郡,仅得十二分之一,较之歙县,止当十一分之一。今税则近歙之大半,而产之所入则甚寡焉。盖以绩乃递歙之华阳镇为县,歙人弊推虚税于绩,故田亩俱无实数。若山税则反倍于歙,其亩步仅与田等。且或有税二三百亩,止实产二三十亩者,有望空派答、虚源全无实产者。其山又多顽石峻岩,不生草木。又且每亩科米一升八合二勺,赔征重困,十窜九逃,绩之疾苦,莫此为甚。”

然而,上述顺治年间徽州土地清丈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乃至弊端,并不足以否认这次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攒造编制的成就与质量。同样,亦不能因为部分地区于规定时间内高效率、高质量完成土地清丈、业户确权和鱼鳞图册攒造编制工作,而完全无视这次土地清丈和鱼鳞图册攒造编制工作中存在的弊端与问题。

(责任编辑:郝红暖)



原文载《安徽史学》2022年第6期,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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