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清史研究》2007年8月第3期
在中国,婆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一种非婚姻非血缘关系,自古以来婆媳冲突就是一个引人注意的话题。在古代的文学作品中,从著名的《孔雀东南飞》,到《窦娥冤》、《琵琶记》、《金瓶梅》,到清代《聊斋志异》、《红楼梦》等,都多有描述,其原因就在于二者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而敏感的关系。
清朝作为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是中国封建时代的尾声,也是走向近代的社会转型期。封建道德渐趋崩解,社会经济酝酿的变动,冲击着每一个家庭,从而使这个时期的婆媳冲突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特征。本文以此管中窥豹,来了解一下那个时代的家族生活和市井人情。
清代的婆媳冲突大体上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种是婆婆利用威势来压制媳妇。如董沛在“乐李氏呈词判”中所反映的情形,乐李氏的第二个媳妇谢氏夫故无子,二人关系不甚融洽,乐谢氏就常往女儿女婿家居住,乐李氏一方面埋怨谢氏不该常居女婿家而不奉养自己,于孝道有亏,另一方面则哀怜二儿子无后,于是便将谢氏强行接回家,为其立嗣,且让谢氏与乐李氏长子同爨,其理由很充分,“俾谢氏依倚有人,免致流荡。”为了使儿媳乐谢氏免致流荡,乐李氏竟上告县衙,请求官方“请差禁断往来”,禁止谢氏与其女婿家的往来。【1】乐李氏可谓强横。这是婆婆在冲突中负主要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媳妇虐待公婆。如董沛在“洪危氏呈词判”所述,“洪徐氏呈控儿媳殴詈,审如得实,罪应骈诛。尔夫分属尊亲,事前并不捆送,迨经差役往拘,复敢隐匿刁抗,助纣为虐,殊干法纪。如著邀同宗族刻将洪天才、洪乐氏一并送究,毋许再延,本县即以捆送之速迟验族邻改过之勇懈。如仍漠视重案,任意迁挨,绝不仅氏夫一人获咎也。其各谛听,毋忽此言!”【2】
樊增祥在“吴王氏具控悍媳判”中,审得张薛氏,年四十六岁,山西人。不孝养婆婆吴王氏。计自(光绪)七年七月至八年三月,姑媳互讼至再至三。王氏年老力衰,隐忍数载,今年清明上坟,王氏自哭其夫,薛氏指其墓曰:-知是人骨,是狗骨耶?.王氏万难容忍,复控到案。夫王不以薛为妇,而薛必以王为姑,不过以其薄有家资,计图谋业。律载七出之条,首曰不孝,薛氏与姑四次互控,可谓不孝之尤矣!【3】上述两个案例显示了媳妇在婆媳冲突中负主要责任的一种形式。
再一种是亲族搬弄是非引发的婆媳冲突。如樊增祥“批赵彦杰等禀词”所述:渭南柳氏,家里颇有资财,男主人有庶祖柳银氏、母柳王氏二孀妇尊长,自己体弱多病,“伯道嗣艰”,与妻子柳周氏入川时病故。在柳绅士病故前,他择立齐遥儿为嗣子,托孤周氏,周氏立誓守节,“扶棺携子,千里遄归。”【4】但家里庶祖、母二尊长平时并不同心,年仅19岁的周氏携子归来,更导致家庭不睦。于是,柳姓家族中那些“咬事图财”者开始生事,他们根本不体恤一家“一门三寡,缟素同居”和二龄嗣子伶仃的伤心情景,“离人骨肉”,唆使柳王氏“欲谋别继”。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因为此事带来的矛盾而不得不被分开,“所有家产按三股均分”,“三代孀妇剖一为三”。这个家庭的破裂其根本原因在于柳姓族人中希图财产者的挑拨。族人希图利益而挑拨离间,导致婆媳之间关系更难相处。
清代婆媳矛盾冲突主要有以下几个焦点:
第一:财产分割
在财产分割方面,清代案例记载婆媳冲突的案例很多,即使是从兄弟分家产的最常见的纷争问题中,我们也能依稀看出婆媳之间的矛盾。如《批商州尹牧禀》中,针对徐宝刚、徐宝强兄弟争产一案如是云:“民等所争之业皆父徐兴元之业也。兴元所生六子于同治元年自提膳产一分,其余六股均分,是一业而分七股也,既而次房及五六房告绝,兴元尚在,此三分绝产皆归兴元主持。迨兴元物故,三子宝刚独占五股产业而长门寡嫂、四门胞弟仅得一股。”其中原因在于宝刚同度始终驳而官府的判决是三股绝产三房各得一股,兴元继妻与宝刚同住,将来伊继母告终,此项膳产归宝刚独得,以慰兴元夫妇爱子之心,以酬宝刚始终奉养之孝,且使愚夫愚妇咸知得亲心者分产较多,不得亲心者分产较少。亦足以劝孝而惩逆也。【5】在这里,最终的判决实际上强调了妻子对夫的遗产的支配权。这里虽说是兄弟争产,但也可看到掌门媳妇在财产分割上的不满,可以看出婆媳之间是有隔阂的。
财产问题是最容易导致和激化矛盾的,兄弟手足尚且不免,更遑论婆媳之间。如大理院六年上字第一三一四号判例云,郭嗣位兄弟二人,其居长,弟郭嗣品。郭嗣位无子,郭嗣品则有子二人:郭万才与郭万元。兄弟之间、母子之间为争郭嗣位的宗祧继承与财产分配发生争讼。郭嗣位身故遗妻郭李氏,妾郭刘氏、郭潘氏。郭李氏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凭族戚择立胞侄郭万才为亡夫的兼祧子,并更名为郭万谷,承接长门宗祧。当时订立的抱约载:“李氏夫遗田房产业,氏等生作养赡,殁作葬费,并责万谷一人承当,局外毋庸干预。”郭李氏为郭万才娶妻郭陈氏,并生子郭义美,郭李氏认为郭嗣位的一切名下产业均应由孙子郭义美一人承继,其他人均不得妄争。可郭万才在本生家庭也娶有妻子唐氏,并生子郭义隆。郭李氏的上述有关丈夫名下产业的继承意见遭到了郭唐氏的反对,按说郭万才为郭李氏嗣子,郭李氏之于郭唐氏可说得上是婆媳关系,但因为财产归属问题,二人起了纷争,郭唐氏一怒之下竟同丈夫郭万才将郭李氏告上公堂。【6】这是典型的因财产而导致母子、婆媳对簿公堂。
第二、子女教育
清代,因子女教育往往引起的婆媳冲突,几代人生活在一起,隔代教育往往对小辈比较溺爱,因此父母管教子女,长辈看不惯,免不了要管一管,冲突也就时常要发生。如小何田氏因年甫八岁之幼子何开祥在外顽耍回家,泥污衣服,小何田氏用竹片责打,何开祥负痛啼哭,适老何田氏探亲回家问知,即以小何田氏不应将何开祥殴打,将小何田氏嚷骂欲殴。小何田氏并未回言,进房躲避。时有族邻何得秀走到劝止。定更后老何田氏回房,怒犹未息,向伊夫何允富声言,伊痛爱幼孙,小何田氏因其顽耍责打,又痛又气,伊年老有病,不如早死,免得受气。何允富劝慰就寝,老何田氏乘夫睡熟,投缳自缢殒命。【7】疾病与生活的压力对人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影响,给本来就不稳定的婆媳关系注入了更多复杂的不确定因素,加上两代人观念的不同,往往一点小事就会造成激烈的冲突。
第三、争夺家庭自主权
婆婆希望能真正成为家中的主人,希望儿子能更多的听自己的话,同时媳妇也应该言听计从。而媳妇则认为自己应该在自己的小家庭中有更多的自主权。因此自主权也是婆媳冲突的一个主要焦点。如晋抚题阎秦氏与子阎茂谋害子妇阎李氏身死一案云,“查阎茂因秦氏与李氏素有不和,伊母秦氏谋毒该犯兄妻李氏,并误毙李氏之女希婆则引哥则二命。该犯虽未帮同下手,惟李氏之被毒毙命,究系该犯听从伊母买给砒信所至,实属同谋加功。【8】事情的具休情况,材料中没有多写,但素有不和,就对媳妇下毒手,怕不是一般的不和,婆婆从心理上有一种压服儿媳的思想,当这种权威受到挑战的时候,愤怒的情绪有时是非常巨大的。在这里要指出的是阎茂的地位十分为难,根据《清律》,他如果拒绝母亲,就是忤逆,如果秦氏因为他不提供毒药而自杀,阎茂就要承担逼死母亲的责任。
康熙朝名臣陆陇其在“争立嗣子妙判”这样写到:巨室杨姓,两代孀姝,平居颇不相容。媳孙氏,欲立长房之子为嗣;而姑李氏,更欲立次房之子为己子。因此涉讼,多年不决。后陆陇其判决曰:“判得婆媳争立嗣子,各执一词,双方互讼,汹汹然积不相容。查杨李氏岁已周甲,杨孙氏年正芳时,倘为李氏立嗣,李因有子,而孙氏无夫;倘为孙氏立嗣,则孙氏有子,而李氏更有孙矣。事出两全,谁曰不宜?杨李氏何不思之甚耶?所请立嗣不准。此谕。”【9】此案中,家庭主导权成为争夺的焦点,因为谁控制了嗣子(孙),谁就将取得家庭事务上更大的发言权,原因在于她就能左右家庭的男性继承人。
婆媳冲突的形式不同,焦点各异,一般来说,原因也是多样的。
首先,中国古代是一个伦理社会,礼是整个社会的最高准则,国家的法律强烈支持“礼”的各项要求和内容。而古代中国的婆媳关系也被嵌入到整个社会和家庭的礼法秩序中,有其内在的规定性,正是这种规定性导致了婆媳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说文》上说“妻者齐也”。名义上夫妻是平等的,但是孔子说的很明白,敬妻是因为“亲之主也,敢不敬舆?”【10】敬者不是妻子本人而是她上事宗庙,下事子孙的责任。婆婆做为家长,她的权力是其夫权的一种让渡。同时我们还要记住,在宗法社会里,父母对子女享有很大的决定权,擅杀子女罪是很轻的,殴杀有罪子女不负责任,逼死子女法律更是不认为有罪。而子妇殴父母则迥然不同。“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陵迟处死。”【11】,法律对孝也是推崇备至。虽然“法”和“礼”都要求媳妇对婆婆绝对服从,但是事实上这是做不到的。
其次,由于夫妻感情及夫妻矛盾而导致婆媳冲突。如陈小寒因妻张氏嫌贫,欲令退婚改嫁,将饭锅打毁,经伊母训斥将其殴伤,张氏将伊母推跌骑殴,该犯情切救护,将张氏殴伤身死。尽管材料中没有提及,但我们推想,妻子对丈夫不好也影响到了婆媳的关系,是这场婆媳冲突的根本原因。刑部的判决是:比照殴死殴詈翁姑之妻,照免死减等再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12】在中国的父母看来,子女是家族的血脉,也是“心肝”,媳妇与儿子不和,是常有的事,但是父母很难接受,夫妻如果感情不好,婆媳之间就更没有了和睦相处的感情基础。
最后,民间纠纷的解决主要依靠民间调解为主。中国古代有一种追求“和为贵”的思想,很多家族,很多地方都以“片纸不入官”为荣。纵观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程,民法不发达是其显著的特点。【13】大量的民事冲突,通过民间调解解决。而其中,宗族法规就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婆媳冲突在民间,大多依靠民间法调节。很多家族都制定了大量的家规、家谱来规范约束子孙、族人。而官府的黑暗也使得人们更多的依靠宗族法规来解决问题,因此很多家规家谱也对妻的行为以及“孝道”问题做了大量的规定。如妻子侵犯了婆婆就是不孝,是不能允许的,伤害婆婆更是“七出”之一。如果是经济基础强大的家族,夫权强大,这一切还行得通,如果是经济贫困的家庭,夫权的发挥受到很大限制,作为夫权的一种让渡形式的婆婆的权利也就失去保证。妻子往往敢于挑战婆婆的权威,婆媳冲突难免了,儿子如果长期在外,就可能会出现虐待婆婆的现象。
当然,清代婆媳冲突自有其自身的特点。
清代是一种宗族社会,它要求人们从婚姻的缔结上必需服从宗族的利益。“新娘中谁是最适当的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体系之下,决定这个问题的不是他个人的愿望,而是家庭的利益。”【14】清代宗族社会,婚姻最重要的目的是“上事宗庙,下继子孙”,是家族的大事,因此在各个家族的家规中对婚姻的缔结有大量的限制和规定。比如安徽六安施陈氏家谱中慎婚娶一条称:“遵古训娶媳必不若吾家,嫁女必胜吾家可以,同姓为婚百世所戒,吾族尤禁之。”
正因为在婚姻的缔结上,漠视当事人的意志,因而婚姻双方结婚是依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甚至还形成了童养婚之类的畸形婚姻,这样的婚姻缺少感情基础,夫妻不合,妻子很难融入丈夫家庭的情况很多,由此也就导致了婆媳之间的冲突。如乾隆五十年直隶一命案中,据被告师进富供称:“小的两眼是出痘时瞎的。许氏从小许给小的做女人。乾隆四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娶过门,经常和小的吵闹。四十九年三月九日晌午,听说家里吵嚷,母亲说因叫女人牵驴磨面,女人指驴混骂,母亲说了几句,女人不服。小的生气,与女人争吵,用木棒槌打,伤其身死。”【15】在这里,许氏因包办婚姻,从小就与师进富定亲,即使后来师进富落了残疾,也只得与其完婚,许氏或许有心不甘的情绪,最终爆发与婆婆的口角,悲剧由此产生。
其它人员对婆媳冲突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很多婆媳冲突都源于一些鸡毛蒜皮之类的琐事。比如:李许氏轮应供膳翁姑之期,因耕作事忙,一时忘记,迨翁姑来家,该犯妇记忆赶回,备办不及,仅炒茄子与姑下饭。伊姑嫌菜不好,向其斥骂,该犯妇自知错误,往找伊子另买荤菜。经伊翁埋怨伊姑贪嘴,致伊姑气愤自尽。【16】如果没有其它人员的参与,这些纠纷本可以成为过眼烟云。
对婆媳冲突产生影响的人员大致可以分为家庭内成员和家庭外成员。对婆媳冲突影响最大的是儿子。在传统的家庭伦理中,丈夫被赋予了管教妻子使其顺从公婆的责任。丈夫必须担负起这个责任,否则就是不孝。在清代,不孝对每个儿子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罪名。戴翊清的治家格言说:“妇从他姓娶来,与夫之父母兄弟本不相识,亦有世家女得父母教,一入门便能孝翁姑、睦妯娌,然十不得一焉。所赖为丈夫者当妇之初来,先以孝友之型示之,而后察其情性之何如,而徐徐化导。”有这样一个案例:“江苏桃源县胡合伶供:二十四岁。父亲已故,母亲杨氏,六十二岁。李氏为妻,完婚两年,尚未生育。平日和好。乾隆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早上,小的出外去。下午回来,母亲说李氏不做饭,说她懒还顶嘴。小的斥她,不服,伤其身死。”【17】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个普通的家庭里,婆婆的权威很大程度依赖于儿子的支持。而儿媳也并非对婆婆完全俯首听命,有时这种矛盾还相当激烈。而儿子面对这种矛盾感到的是难堪。对儿子来说,如不对媳妇进行压制,他将背负不孝的名声,因此大多数的丈夫选择的是压制妻子。当然也有同受委曲的儿子和媳妇。康熙朝时,由于继母的凶悍和虐待,儿子和儿媳倍感屈辱,但恪于孝道,他们对继母的反抗很是消极,选择了自杀。【18】
此外,宗族内的成员和媳妇的娘家人在婆媳冲突中发挥着推波助澜的负面作用。
以于文龙在“控媳忤逆之妙判”中所述八旬寡妇王马氏控六旬媳妇王殷氏忤逆不孝案为例,因王马氏与王殷氏为两代寡妇,平素相安,于文龙感到奇怪,乃传亲戚四邻到案质讯,据称王殷氏并无不孝,而根据王马氏所称,其所指忤逆不孝之事为不遵姑命,因两代孀居均无子嗣,姑欲立次房之孙为嗣,而媳妇则拟立三房之子,因而龌龊。于文龙推敲之后,判曰:“审得王马氏呈控伊媳王殷氏忤逆一案……姑年近九,媳亦六旬,何至以平日慈孝之姑媳,一变而至涉讼,本县推测其理,其中当必另有族中不肖者在,思从中渔利,因利用马氏年老聋瞶,使之出而诉媳,以乘机攫利,其心之不问,无以复加。……但天下无不是之父母,使该媳平素果孝养无亏,先意承旨,其姑亦何至一听唆使,即牒公庭,是其平日之所以侍奉其姑者,当必有所不足。本应重责,以儆冥顽,姑念年亦六旬,且叠据族党报告,平日尚未见有不孝行为,应准从宽免责,罚向姑当堂服礼赔罪,扶掖回家,以后如再来控,定即严惩不迨,凛之,此判。”【19】此案中,王氏家族成员在其中扮演了离间的角色。再如前文提到的樊增祥遇到的柳氏一门祖孙三代婆媳矛盾一案,柳姓家族中那些“咬事图财”者开始生事,他们根本不体恤柳绅士一家“一门三寡,缟素同居”和二龄嗣子伶仃的伤心情景,而是“离人骨肉”,挑拨婆媳间的矛盾,最后导致的结果是,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因为此事带来的矛盾而不得不被分开,“所有家产按三股均分”,“三代孀妇剖一为三”。【20】
又如,蒋杨氏与蒋小甫通奸,被姑王氏查知不依,即商同蒋小甫将王氏勒死。维时本夫蒋胜发在田看稻,事后盘出实情,复被妻父杨正发商同李鹤松调停,经李鹤松收受银两,分给地保钱文私和匿报。【21】此案中,蒋杨氏与婆婆王氏之间的冲突在于其伤风败俗,蒋氏宗族的蒋小甫成为其中的关键人物。
康熙年间吴宏遇到的“谋夺逼嫂事”中,王文选与妻子汪阿丁无子,文选亡故,汪阿丁欲为夫择立嗣子,这是家庭大事,直接关系到家庭延续的问题,在嗣子人选上,汪阿丁与婆婆发生冲突,在这时汪阿丁的娘家人即其弟弟丁叔武介入了婆媳纷争,全力支持自己的姐姐。而王氏宗族发现丁氏家族有人介入后,也有人出头加入纷争,双方相持不下,最后导致诉讼由此而起。后来,地方官尊重汪阿丁婆婆的意见,让汪阿丁夫弟汪文迁暂管其兄祭祀,等汪文迁生育子嗣立即承继王文选为子,奉王文选宗祧,架空了汪阿丁。在这场婆媳争夺中,主要是因为汪阿丁的娘家人介入了进来,王氏宗族立即作出了反应,于是婆媳间简单的矛盾迅即扩大化。【22】女子出嫁便是脱离了父宗加入夫宗的行为,她离开了母家加入了另一个家族团体,以此为家,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宗教活动,与夫家的每一亲属发生一定的亲属关系,在连坐责任上也只为夫家负责。【23】但是事实上,这种脱离关系很难完全做到,在有些家庭中,男性的家庭条件不好,就可能出现阴盛阳衰的局面。娘家人爱女心切,媳妇时常会以娘家为依靠,挑战婆婆的权威,甚至虐待婆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婆婆所依靠的夫权和她在管教儿媳时所赖以体现其权威的儿子都不能给她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董沛:《汝东判词》卷二页14-15:“乐李氏呈词判”。
2、董沛《汝东判词》卷二页12“洪危氏呈词判”。
3、(清)樊增祥著《樊山判牍》民国法政讲习所印“吴王氏具控悍媳判”。
4、(清)樊增祥著《樊山判牍》民国法政讲习所印“批赵彦杰等禀词”。
5、《樊山政书·卷二》。
6、(台北)黄源盛编:《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汇编》,第27卷213-224页。转引自卢静仪《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15-116页。
7、《刑案汇览》卷三十四,《训责其子致姑痛孙气忿自尽》。
8、《刑案汇览》卷二十四,《母谋杀兄妻子听从买给砒霜》。
9、(清)平襟霞主编撰:《刀笔菁华》“老吏判牍精华”,中华工商联出版社, 2001年,“陆陇其判语-争立嗣子妙判”。
10、《礼记·衰公问》。
11、(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 “殴祖父母父母罪”。
12、《续增刑案汇览》卷九,《救亲情切殴死殴姑之妻》。
13、莫里斯,布迪《中华帝国的法律》。
1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提本婚姻奸情类档案,议政大臣阿贵等50年》。
16、《刑案汇览》卷三十四《姑嫌菜寡被翁抱怨致姑自尽》。
17、江苏抚闵鹗元, 46.12.21。
18、(清)张光月辑:《例案全集》清康熙六十一年思敬堂刻本,卷40“继母凌虐前母之子致死”。
19、襟霞阁主编:《清代名吏判牍七种汇编》台北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5-36。
20、(清)樊增祥著《樊山判牍》民国法政讲习所印“批赵彦杰等禀词”。
21、(清)祝庆祺编:《刑案汇览》卷四十四,《因奸杀姑地保贿和犯夫匿报》。
22、《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之《纸上经纶》吴宏著,据康熙六十年吴氏自刻本整理,“谋夺逼嫂事”。
2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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