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嫁卖生妻行为虽然为传统社会主流意识所摈弃,但在民间社会,由于经济的普遍贫困,更因其尚能使其中一部分人达到“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故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而普遍存在。在四川南部县,由于没有像招赘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那样破坏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秩序,故嫁卖生妻没有被官方列入“县中恶俗”。至于闹上衙门,多另有原因,尤以嫁后图索为首要。县官的裁决也是根据乡民不同的诉讼动机,参考但不严格按照律例,并权衡各方利益作出弹性处理。衙门的这种处理方式与底层民众的生存逻辑呈现出相互吻合的一面。
【英文摘要】Although traditional mainstream society had abandoned the practices of remarriage or wife-selling, due to the widespread poverty it remained a common folk custom and for those a means to perpetuate the generations and carry on the family name. In Nanbu county, Sichuan, remarriage or wife-selling was not officially regarded as an “evil custom” because it did not involve a son-in-law moving into the wife's home, or a “household transfer” marriage, customs and thus could not undermine the existing inheritance and settlement practices. As for cases of remarriage and wife-selling that reached the yamen, there were numerous reasons for settling disputes. Interestingly, magistrates' decisions were based on the different motivations of the villagers in litigation, not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tes, and magistrates made flexible judgments for both sides. The pattern of official settlements coincided with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the lower classes.
【关 键 词】清代/民间社会/嫁卖生妻/《南部档案》
【英文标题】Private Remarriage and Sale of Wives in the Qing Dynasty as Seen from the Nanbu rchives
嫁卖生妻,是指在丈夫尚存、又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买卖妻妾的行为。“生妻”即“活人妻”①,它有别于人口拐卖。② 传统社会,嫁卖生妻行为由于与正统伦理道德相悖,不仅为法律所禁止,③ 也常是衙门告示禁止的对象。④ 在地方志叙事中也通常以“陋俗”论之。⑤ 族谱的记载也不例外。⑥ 今人的眼光也多当作旧社会的“瘤毒”,称其为典型的买卖婚姻,是妇女社会地位低下的表征。⑦ 但是,笔者在阅读新近开放的清代地方档案——《南部档案》⑧ 后,却有趣地发现:在清代四川南部县,官方将招赘婚、同姓相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列为“县中恶俗”,却把“嫁卖生妻”行为排除在外。为何没有列入其中?妻为何被嫁卖?买者又有怎样的企图?民间与官方究竟对此行为持何种态度?如果民间认可嫁卖生妻行为,为何又要闹上衙门?对于闹上衙门的纠纷,县官又作何裁决?这背后又反映了怎样的社会实际?而目前学界对“嫁卖生妻”虽有研究,但所论各有侧重,尚没有确切回答笔者的这些疑问。⑨《南部档案》中保存了大量的与嫁卖生妻有关的诉讼档案与契约文书,为我们从一个具体的区域探讨其背后的机理提供了可能。
一、生妻为何被嫁卖
嫁卖生妻的主体通常是丈夫及夫家人。从四川南部县的案例来看,嫁卖生妻的原因错综复杂,同一案件里可能有几种因素并存,因此下文所作的归类仅仅是一个类型学处理。
(一)丈夫方面的问题
首先,丈夫有病导致不能支撑一家的生活。在传统社会,丈夫作为男性,是一家的主心骨,若他有病以致不能正常劳动,一家的生活就难以维持。在此情况下,嫁卖生妻便成了维持生计的一种选择。如咸丰年间,蓬州民漆洪瑞(37岁)自幼娶蔡氏为妻,育有二女。因“家贫”,起意到南部县随其胞弟漆洪光做生意。但至途中,身染寒病,不能度日,便托蔡国保为媒将蔡氏嫁卖王老六(36岁)为妻,获钱5000文,以作养病之资。⑩ 光绪年金兴乡民樊文志(25岁(11))患病,无力养妻,为求生存,便凭族侄樊宗顺为媒将妻改嫁蒲福喜为室,出具婚约,领取财礼7500文。(12)
值得强调的是,嫁卖生妻的行为一般都要出具婚约,而婚约所记的嫁卖原因与词状所载往往会不一样。如同治八年,东路积上乡王章佐称其儿子王德金发妻吴氏病故,有洪正文言自己患黄肿病,久治不愈,又兼家贫无钱调治,愿与妻朱氏两离。于是王章佐商同洪正发、洪正太等人凭媒祝家清说与其子,出有手印婚约。(13) 其文约如下:
凭媒书立甘心异(意)愿主婚文约人鸿正文。幼配朱万明之女为婚,情因年岁饥馑,夫妇日食难度。此女东逃西走,氏夫万般无奈,只得邀请家庭与同朱氏娘家人等商议,夫妇甘愿两离。氏夫自行请媒祝家清三面说合,另行改嫁,配夫王德金脚下为婚。凭媒议论,给除(出)财礼钱十二串文整,酒水、化(画)字、脚模手印一并在内。其钱鸿正文亲手领足,不得短少分文。此系二比男从女愿,明婚正娶,不得强逼估抬。日后鸿姓家庭与同娘家人等以(已)到未到不得另生枝节。倘若日后另生枝节,有媒证祝家清一面承担。今恐人心不一,故立甘心异(意)愿主婚文约一纸,付与王姓永远存照。
说合媒证 祝家清
在场人 鸿正魁 鸿正发 鸿正 祝学盛 祝家富
依口代书 祝家伦
同治七年十月初十日鸿正文甘愿立出主婚文约是实。(按:此文约有脚模手印)(14)
而从王章佐的诉词与之前签立的婚约来看,嫁卖生妻的原因是不一样的。王章佐的诉词侧重于洪正文有病,而婚约所言则主要是因为“年岁饥馑,夫妇日食难度,此女东逃西走”。笔者认为,婚约因是双方的一个凭证,其措词往往会“正式”一些,换句话,可能会编造事由,以使嫁卖生妻更符合情理。
其次,丈夫生理有缺陷也会导致一家贫困,从而选择卖妻之路。发生在同治十三年的一起诉讼案中有这样一个案例,家住县城的谢心德幼娶邓大福胞妹邓氏为妻,数年后,谢心德残疾,不能生理,难顾妻室,于是与他胞弟谢茂德商议,亲出请字,求吴应诚、张何氏为媒,将其妻嫁卖萧万禄为妻,谢心德收财礼钱31串,并出有婚约。(15) 其婚约如下:
立出甘愿请媒作合觅主鬻媳、妻文约人□□□仝子心德。情余年老家贫,日食难度,兼子心德身带残疾,无力顾持,实出无奈,父子商议,只德(得)将媳、妻邓氏改释生路,愿请张何氏、吴永成(按:堂审写为吴应诚。)为媒,觅主作合改嫁,别永远不得异言生非,恐口无凭,特出请媒文约一纸为据。
同治十二年冬月初四日立约是十(实)(16)
而在十月写的请字所写原因却是“夫妻不合”:
立写请字人谢心德。今请到张何氏作合,情因夫妻不合,日无□用,万班(般)无赖(奈),将邓除姓张王李照(赵)。谢姓并无异言称说,恐口无凭,立出请字一纸□。
见明人 吴应成 谢懋德
谢心德 笔
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立出请字是实(17)
上列两份契约,所述嫁卖妻子原因表面上各不相同,其实有因果关系。
第三,丈夫品行不端,不顾家业,致使一家无法正常生活,最后走到了卖妻的地步。道光年间,家住金兴乡的文天伦(28岁)娶妻帅氏,生育一子。据其妻讲,“小妇人丈夫不务正业,日每嫖赌,将田地当卖,不顾小妇人的衣食”,在道光二十一年九月凭文天泮、彭廷显为媒将妻嫁卖与张松为妻,获财礼钱6000文,并立出手印婚约。(18) 又如家住安仁乡的杨大志幼配陈氏为婚,婚后生有一子。但杨大志不务正业,将家业败尽,致使家道赤贫,日食难度。于是在道光二十四年二月自请杨洪信为媒,将妻子嫁卖王正坤为妻,财礼钱6000文,并出有手印婚约。(19) 光绪年间,据安仁乡何氏称,其夫敬长桥(24岁)“不务正业,罔带不妇人”,(20) 导致其私逃。后丈夫及敬均连等在米朝刚家寻获后,不欲承领,卖与米万金(29岁)为妻,议财礼钱二十串,立有脚踏手印婚约。(21)
第四,丈夫外出,妻子在家无靠。道光年间,政教乡李灼璠的儿子李毛狗(20岁)幼配李昌炽之女李氏为妻,接娶后丈夫便出外贸易,数载未归,遗妻李氏寡居,无靠。最后翁姑李灼璠凭媒嫁卖赵尔孝为室,去财礼钱8000文,并出有婚约。(22) 更有甚者,丈夫出去后,不顾妻室,以致妻子在家无望,选择了诸如自杀一类的极端方式,最后落得被家人嫁卖的结局。嘉庆年间王蒂用的妻子李氏就是如此:
立出包管日后不得牵连拖累合同文约人王仕德、同子王蒂元、王蒂林等。情因四子王蒂用四岁小抱李昌崇胞妹梅姑为婚,抚养完配。惟愿夫妇和好,百年偕老。谁料命薄家贫,蒂用在外佣工,赌钱,不顾父母、妻子。李氏在家日食难度,思想无路,自缢数次,显系吊毙。背夫逃走,合族共知。诚恐日后李姓来家蹧扰受害,以致父母日夜防守不安,托敖老五哀求李昌崇施一线之恩,择户另嫁。昌崇弟兄硬不依允,死而无悔。蒂用夫妇亲至昌崇家中,磕头苦哀。李昌崇念同胞姊妹之情,恁意听其去留,本族叔侄人等俱各悦服。诚恐日后本族以伙卖生妻大题控告拖累,奈无媒证。父子商议,甘愿出立包管文约一纸,交付汪仁瑚、宋学达、张绍宗、范述尧、曾仕吉等执掌,哀托妹弟范斯文作合,将李氏出嫁与谢虹玉足下为妾。彼即三面议定财礼钱二十千文,仕德父子亲手领明。自今出约之后,日后王姓人等有异言称说,仕德父子一面承耽,不与媒证讨亲之人相染。今恐人心难测,书立包管文约为据。
见盟人 李文朝 范斯文笔
合同二式(按:此四字每字被割成左、右两部分,此档案为每字的右半部分)
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立字人王仕德同子王蒂元 王蒂林 王蒂用(23)
(二)妻子方面的原因
第一,妻子不能生育。传统社会,“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妻子如果没有生育,便意味着男方家族香火不续,会面临被休或被嫁卖的结局。积下乡吴仕贵(32岁)幼配刘氏为妻,但一直没有生育。在同治三年三月,加之家贫乏度,便哀求何天碧为媒,将妻嫁与孙大斌(约40岁)为室,获财礼钱十三串。(24) 道光年间宣化乡的蒲国禄(18岁)幼配杨氏为妻,也是一直没有子女,夫妻也不和睦,蒲国禄串通婶母赵氏将其改嫁与李昌福为妻,去财礼钱四千。(25) 同为道光年间的金兴乡民张夏氏称:“小妇人发配张国喜为妻,未育子女,因小妇人的丈夫家道赤贫,日食难度,甘愿将小妇人凭邓应生为媒改嫁与杨老七为妻,当去备财礼钱五千文。”(26) 并写有手印婚约。
第二,妻子私逃。妻子无法忍受夫家经济的贫困与夫家对她们身体的虐待等原因,常常会选择“背夫潜逃”的方式以示反抗,但寻回后多被嫁卖。光绪年间,永丰乡刘正礼(25岁)(27) 妻刘氏逃出,被敬承海霸配。寻回后,被夫托媒嫁卖刘洪鼎为妻,书有手印婚约,议定财礼钱十六串。(28) 同居永丰乡的杨杜氏幼配杨大福(28岁)为童婚。而杨大福时常目无尊长,动辄持刀逞凶,曾立有戒约。(29) 妻子也时常受到虐待,以至被迫潜逃出外。寻回后,被嫁卖给莫于基。(30)
第三,与人私通。与人私通为人所耻,因此被嫁卖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咸丰元年,据临江乡陈文星称,其长子陈玉建(34岁)幼配杨氏为妻,已有十二载,育有一子一女。而堂侄陈玉俸素不安分,刁唆杨氏欺嫌丈夫残疾矮小,暗与杨氏私通,(31) 最后被嫁卖郑应川(25岁)为妻,获钱8000文。(32)
第四,不听翁姑教育。道光四年,金兴乡蒲洪福(24岁)幼配何崇元女何氏为婚,婚后何氏不守妇道,蒲洪福在广元贸易,三载未归,何氏不听翁姑教育。在家难以约束,请媒蒲茂春将何氏嫁卖蒲能元子蒲花儿为妻,获财礼钱6000文(33),并写有婚约:
立书出妻印约人蒲洪福,因娶妻何氏屡不守妇道,不孝公婆,不敬夫主,昔年夫妻不和,替□在外营求生理,已经三载。不料此妇在家更不受育(约)束,东走西去,有乖风化,公婆与娘家商议,放与蒲昌银名下为妻,不意傍(旁)人具控在案。予等归家想此妇素不安分,予心甘意悦出立印约,凭中有昌银复备钱柒千文整,予领明无欠,立约,嗣后覆水难收,永不与蒲昌银额外生端。今恐人心不古,特立印约一纸,永远为据。
在中人 蒲孝忠 李廷品 蒲长庚 何天福 蒲廷柱 蒲廷相 蒲德洪 蒲德福 蒲昌遂 仝押
道光四年前七月二十四日 立印约人蒲洪富(押)
按:附有手印(34)
(三)灾荒、年岁饥馑等自然原因
在宗法制度统领的男权社会,嫁卖生妻几成灾荒年代人们自救的一种常见手段。顾炎武曾言“夫凶年而卖其妻子者,禹、汤之世所不能无也。”(35) 近代社会学家潘光旦也说过,“二千年来,卖儿鬻女,尤其是鬻女,早就成为过渡荒年的一个公认的方法。”(36) 在南部县,也是如此。下面的一则婚约正是反映因年岁饥馑而写立的卖妻契约:
立写永远再不寻事生非文约人洪正文、正发、正太、正武等。情因洪正文娶妻朱氏,近来年丰(岁)饥馑,日食难度,供养不起,弟兄商议,自行请媒祝家清说和,出嫁与王德金足下为妻,财理(礼)身价凭媒证一手交过清楚,并无下欠。刻下离(历)年外债,深重无出,复向媒证称说在王德金名下复起重□,王姓不依,有邻亲劝和,再出钱二千文,凭媒证交楚无欠。自今之后永无异言。倘后有洪姓亲疏人等及内亲外戚在王姓称说或寻事生非,另生枝节,一面有洪正文、祝家清承担。此系洪正文弟兄心甘意愿,再不异言。恐口无凭,特立永杜后非一纸为据。
见明人 祝家清 胡自朋 何忠仁 李春发 王法明 共知
杨大中 笔
同治七年冬月十一日洪正文弟兄立约是实(37)
同治四年梅应龙立出的主婚文约反映的也是因饥荒引起的。
立出主婚文约人梅应龙,因父所生二子乙(一)女,双亲亡故多年,田产屋尽行出卖。子女之急,一无安身之处。弟媳均已抱出在外,妹子流落他方。应龙所娶易性(姓)之女,多年无义,忽今因下年盛大米良(粮)昂贵,只得帮人荣(佣)工做活,工□不幸帮人又□成并在身并好,一无褰(牵)连(按:此节字迹模糊)。夫妻商议,请凭媒证说合赵大招脚下为妻,凭众媒证财理(礼)钱拾壹串文。其钱梅应龙亲手顾明,无欠分文,恁凭脚目(模)手应(印)为据。亲族与娘家老幼人等不得借事生非。倘有令(另)生芝(枝)节,有族证、媒证执约付官,以凭呈词查究。伏乞自卖之后,梅应龙就一不来家炭□。今恐人不古,立出婚书为据。
媒证人 任廷未
族叔 梅林万 共押
代笔人 常永和
同治四年又五月二十二日立出婚书人梅应龙(押)
(按:附有手印、指印)(38)
二、买妻(妾)者的动机
通过档案的记载,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卖妻者的行为,而且也能看到买妻(妾)者的动机。
(一)家贫未娶
清代社会,重男轻女现象突出,溺女行为时有发生,以致男女比例不相协调。清中期男女比例大致为113—119∶100,(39) 再加上结婚论财之风盛行,这使得贫困家庭的适龄男子正常婚娶变得异常困难。(40) 因此,对于那些年龄较大、家境穷困而又未娶妻生子的男性来说,通过买娶已婚妇女以完成婚姻大事成为他们的一种选择。如东路积下乡的王老六(36岁),由于家贫一直未有婚配,便以5000文买了漆洪瑞(37岁)的妻子蔡氏。(41) 同样,金兴乡的张松、李牛儿(30岁)、宣化乡的李昌福等人都是因家道贫寒,未娶妻室,而以4000—6000文不等的价格实施了买妻行为。(42)
(二)前妻没有生育
“无后为大”,妻子无生育,可能被嫁卖。而对于妻子没有生育的家庭来说,通过买妻(妾)行为达到承嗣之目的也是一部分人的选择。咸丰元年,政教乡郑应川,年已25岁,前妻亡故,没有子女,以钱8000文于七月十四日接娶陈玉建妻杨氏过门。(43) 咸丰九年,临江乡的杜应紫(买妻时36岁)称,“蚁三辈单传,配妻乏嗣”,咸丰三年接娶谢宗清妻谢氏为妾,出有手印婚书,迄今生有一女。(44)
一些买妻者为了达到目的,不惜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同治年间永丰乡邓维才就是如此。邓维才,38岁,前妻亡故,乏嗣,状称“同治十年腊月有王宗仁、王宗俊、王宗贤云伊侄孙王孝娃即王玉川,行窃不法,流外亡故。遗妻周氏,贫难度活。凭媒王玉仁等劝民说娶为室,财礼钱十千零四百文。宗俊、宗贤领去,主婚书有文约。过后玉川在外归来,籍嫁不依,又搕钱二千六百文,另立手印婚约。”(45) 两则文约如下:
立字出嫁主婚文约人王宗俊、王宗贤二人。一拿□主嫁孙壻。侄孙孝娃不幸亡于十年虫月内中□死。二人□主出嫁孙壻王周氏凭凭说合,出嫁与邓维才名下为妻,凭媒说(妁)议定出嫁钱十千零四百文整。其钱乙(一)手现交,并无下欠,一个在(再)无异言。倘若日后有家族异言称说,有至(侄)王宗俊、王宗贤一面承当。今恐人心不亦(一),特立主婚出嫁文约一纸为据。
见婚中人 王玉仁 王玉芝 王宗□ 冯华祥
同治十年虫月廿五日立出主嫁是实(46)
立出叠次搜求文约人王孝娃。自幼配合周姓之女为婚,以今交家四载。谁知王孝娃数(素)不安分累改,不听家门长辈伯叔叫舆(教育),有戒约几次可执。不久妻生,妻子年幼,日食难度,周氏自托媒证王宗诰,宗诰请凭家族公辈叔侄议定,共说王孝娃出外多年,不知是死是亡,家族托付王玉仁说合邓维才脚下为妻。去岁虫月十六日才(财)礼钱十六串零四百文,有王宗俊、(王宗)贤二人主嫁收钱是实。不料今岁二月初一日王孝娃回家找寻邓姓要人。邓、王二姓凭邻再出钱二千六百文,王孝娃自出之口,俟后一不得称说家族卖人,二不得提说邓姓募买生妻,现有脚手印信钱在外,有约为凭。今恐人心难侧(测),故立二起文约一纸永远存照。
知证人 王成和 邓元保 邓元□ 邓维
依口代书 邓元秀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一日立出字人王孝娃(47)
从书立的文约以及邓维才的诉词来看,其买妻的行为与一般买妻行为的目的似乎一样,但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根据其后衙门的甘结记录看,却是王玉川先前出外未归,其妻周氏在家被族人王宗俊、宗贤主婚嫁卖邓维才承嗣。待玉川回家后,将妻寻获。邓维才担心买到的妻子被玉川要回,于是“目无法纪”,邀同邓元保将王玉川捆绑,勒写婚书。(48)
永丰乡的张文玺也有类似行为。张文玺,永丰乡人,前妻亡故,中馈乏人,便时常勾诱同族弟兄张洪裕妻张马氏,恋奸后唆使马氏与张洪裕闹事,欲要改嫁。张洪裕母亲无奈,将马氏改嫁,并立有婚约。(49)
立书续娶文约人张文玺。情因乏室无后,香烟莫接。有罗马氏仝子张登盈其妻马氏在家,日食难度,难已(以)供养。今登盈男不怨女,女不怨男,于是娘母商议,将登盈之妻出约,请媒鲜国友、张流泉二人说明改嫁于张文玺名下为婚。比时言明财礼钱十六千文整,其钱登盈娘母亲手亦领明清楚,其母亲老衣酒水钱亦并在内。自娶之后,罗姓已至未至人等,亦不得异言称说,倘罗姓有另生枝节,有罗马氏仝子张登盈亦(一)面承当,许执约禀官。今恐人心不古,特立续娶文约一纸为据。
在局人 周极 张子舒 共知
张子堃 笔
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立 主婚罗马氏仝子张登盈是实(50)
从婚约来看,内容并无离情之处,但背后却是张文玺乱伦霸配所成。
除上述两种之外,前妻病故或有病也会促使丈夫去买妻(妾)。道光年临江乡的张基前妻病故,便以10千文(当给5000文)的价格将刘狗儿的妻子张氏买为妻。(51) 同治年东路积上乡29岁的王德金,因发妻吴氏病故,以12串将洪正文(40岁)的妻子朱氏买为妻。(52) 道光年间政教乡赵尔孝之妻陈女子得染瘫疾,久治不愈,后以8000文的价格买得李毛狗(20岁)之妻李李氏为室。(53)
三、普通百姓对嫁卖生妻的态度
嫁卖生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而且在中国的不少地区,民间社会的宗族领袖与州县官对此也不予认可。就南部县而言,根据家谱与碑刻的记载,宗族领袖也有持这种态度的。如西路宣化乡贯子垭武生保正梁济川,文生梁凤太、粱凤舞,族长梁芝太、梁凤猷等就言“同治十一年,合族竖碑,不许嫁卖生妻,以端风化,历久未违。”(54) 但是,尽管有家法族规、国家法律的禁止,不准嫁卖生妻并没有成为下层社会普通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这至少在两个方面得以表现:一是大多数嫁卖生妻行为的整个过程与初婚嫁娶近乎一致,凭媒嫁娶、主婚、有财礼、写立婚书,几个形式要件一样不缺。“官从政法,民从私契”,写立契约也形成了民间社会约定俗成的地方规范,尽管这种契约在官方看来是不合法的。二是他们中的大多数对嫁卖生妻这一行为并不忌讳,“每嫁生妻,应给合族盒礼,以端风化”(55) 的习俗也说明嫁卖生妻在他们看来乃正常之事。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嫁卖生妻行为是民间社会通行的习俗,法律又明令禁止,百姓为何还要将此等事情控之衙门?是百姓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控诉他们的嫁卖生妻行为违法,还是另有动机?
首先,对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言,中央与地方社会都在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民间百姓从中也能略知一二。(56) 就嫁卖生妻行为,在不少的诉讼词状里都写有类似“买休,大干例禁”(57) 的话,虽然这种词汇可能是诸如官代书、讼师之类的中间人写上去的,但由于这些中间人与百姓接触密切,百姓也不可能完全不知道法律的这些规定。
其次,民间社会也有其自身的一套生活逻辑,尽管国家有法律的规范,但其影响是有限的。社会学家费孝通就认为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在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里,法律无从发生。(58) 从南部县的实际案例来看,大多数诉讼者对嫁卖行为并不回避,也无所顾忌。更有甚者,还将此行为到衙门存案,以求“公证”:
为禀明存案事。情自幼凭媒说娶张氏为妻,数年未育子女,不意去今岁饥荒,蚁不但恒业俱无,栖身莫所,且而(按:而且)身染疾,父母早亡,并无叔伯弟兄顾伴,欲贸无本,辗转无路。蚁不忍张氏青年,与蚁困毙。蚁思难已,夫妇商议,自行请媒家族及张氏家族等相商,将张氏放一生路。奈人言生妻,不敢说娶,是以赴案禀明存案,伺获觅得张氏生活之路,不致后患,沾恩不忘,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59)
由上也可见法律对民间的影响是有限的。既然嫁卖生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而普遍存在,百姓为何又要将它闹上衙门?通过对档案的分析,笔者发现,闹上衙门多另有原因。见下列统计表:
从上统计表可以看出,他们告状有多种原因。
(一)嫁后图索
嫁后图索是指将妻嫁卖后,原夫、原夫家族、娘家人等又企图从买妻方获得更多的钱财,一旦对方不允,便编造理由控告卖方。这种告状方式在所统计的91例中竟占了63例,比例高达69.2%。前面列举的王章佐卖妻案系洪正文家族洪正发、洪正太等觉得王德金本朴可欺,复搕钱文,“没给,于去腊月十一日唆支正文出名诬控。”(60) 谢心德卖妻案中,据他本人讲,其妻系其本人嫁卖,获钱31串用尽后,复向其妻胞兄图索,“不允,小的来案把他们告了的。”(61) 更有甚者,有事发后6年、10年控告图索的。如张应瑞卖妻十多年后,趁主婚人已死,再次控案复索。(62)
之所以嫁后图索不断发生,原因之一是图索者有得逞之可能,有文约可凭:
书立嫁后滋痞、捏词妄控、凭案了息文约人梅应龙。情因幼配妻易氏为婚,结褵后数载,因家道贫寒,夫妇不和,兼之日食无度,难以顾持。自愿与家族商议,托媒说合将易氏改嫁与赵大昭脚下为妻,财礼亲手领明无欠。书有脚印手迹文约可凭。不料梅应龙卖妻之后,无计可施,听受刁唆,执词将赵大昭具控。厅主案下差唤投审,幸遇近邻亲朋等邀集二比坐场理论。梅应龙有买休卖休之责,自愿凭众家族了息。再劝赵大昭出备钱四千四百文,以作应龙另寻生理度活之赀。自今以后,再不向讨亲之家无辜生非,别生异端,倘再仍蹈复辙,有梅姓家族人等一面承担。今恐人心不一,立出凭案了息,付与赵大昭日后存据。
李长香 赵大洪
房书 何占魁在证人 原差 邓才 共知
家族 梅林新 梅林万
梅林 任廷位
房书 余文顺笔
同治四年六月十六日立出凭案了息永无异言文约是实(画押)(63)
上列虽是一个凭案了息文约,但梅应龙复搕得逞,再次获钱4400文却是事实。容再以一个具体的实例说明卖者图索得逞,再次需索未遂而将对方告之衙门的情形。咸丰三年,临江乡袁宗清自己将妻卖给杜应紫获财后,于六年之后将杜应紫控之衙门。控词如下:
情蚁因贫外贸,遗妻谢氏在家独处。附近恶棍杜应紫欺蚁本朴,乘机敢串杜廷学、杜林保为媒,否于何时霸娶蚁妻作妾。今年六月,蚁始归家,闻知大骇,投鸣邻人袁宗贵、高举访问,蚁族莫人主婚,蚁妻族莫人知晓。相邀理说,伊等不理,亦不将蚁妻交还,且肆凶横,实属大乖风化。为此叩唤严究,以全天和。如审稍虚,愿甘倍处。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64)
从袁宗清的控词来看,他在外贸易,对其妻被嫁一概不知。直到六年之后归家才知被“恶棍”杜应紫“霸娶”,而且族内没有人主婚,妻族也无人知晓此事。
杜应紫的诉词如下:
情蚁三辈单传,配妻乏嗣。成丰三年有袁朝盛云伊长子宗清娶妻谢氏,夫妇不和,两愿离异。央请袁宗银、杜奇义劝蚁说娶为妾,议财礼钱十串,系宗清领去,出有手印婚书。复索,去酒水钱一千六百文,凭伊甲长袁朝均出有杜患文约,均审呈。迄今蚁妾产生一女,伊族棍徒袁宗贵并异姓高伸同宗清搕去蚁钱六百文,有袁朝体过证。过后伊等因嫌钱少,复支宗清架捏诳词,于六月十五日将蚁控案。批候唤讯查究。查伊诬蚁莫人主婚,非眼同书立婚书之袁朝均等质究,皂白难分,为此,诉恳添唤。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65)
根据衙门堂讯记录,杜应紫的诉词基本属实,而袁宗清的控词则多有编造。大致情形是:袁宗清是说娶谢氏为妾之事的当事人之一,且将财礼钱收去,并出有婚书;后袁宗清复索得逞,又给酒水钱1600文,凭甲长袁朝均出有杜患文约;现在袁氏生一女,袁宗清等人又搕去钱600文,但嫌钱少,将其控案。从整个过程来看,袁宗清控案的目的不是要去将其妻收回,而是为了搕索更多的钱财,这也是众多嫁后图索者的根本目的。
(二)没有“三面说合”
所谓“三面说合”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嫁卖行为需有丈夫、夫家人、母家人三方的同意,否则有可能被诉之衙门。临江乡杜大和、文天伦、蒲天心等人的卖妻行为均是因未通娘家知晓,娘家不依,将其告上衙门的。(66) 也有因未通夫家族人知晓而被告上衙门的。如光绪三年,金兴乡樊文贵称,因同曾祖堂弟樊文志衣食不济,将妻嫁卖。但此行为未与文贵商议,不服,遂将文志胞叔樊均仁等控案。(67) 发生在咸丰元年临江乡的一起案件则是由丈夫的父亲发起。陈玉建父亲陈文星在外行医期间,陈玉建自书手印婚约,由陈玉俸、郑国俸为媒,将其妻杨氏嫁卖郑应川为妻。父亲回来后,不依,言家族侄子陈玉俸素行不法,惯于嫁卖族间妇女,串同郑国俸为媒,偷放其名主婚。言外之意,其子卖妻是被人左右的,于是将陈玉俸、郑国俸、郑应川等人一并控案。(68)
上述两种情况占了近87.9%的比例,除此之外,也有因嫁卖钱处置不当或因嫁卖行为非本人所愿等原因而闹上衙门的。积下乡何魏氏子何昌荣病故,遗媳郭氏,不愿孀守。何魏氏便与弟何兴德等主婚,凭张闰元为媒改嫁张志元为妻,议财礼钱20千文。但财礼被何兴德、何继德私分,何魏氏得知后不服,控案。(69) 又如前述的王玉川就是被人捆绑勒写婚约的。(70)
四、县官对嫁卖生妻的态度
在南部县,衙门将招赘婚、同姓相婚、转房婚等变例婚姻斥为“县中恶俗”,但嫁卖生妻行为未列其中。对招赘婚,衙门至少在同治十三年就把它定为县中恶习,并发布告示严加禁止。(71) 光绪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南部县衙针对同姓相婚、转房婚出示《为剀切晓谕严禁恶习,以重伦常而端风化事》:
查律载,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又律载,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妻,各以奸论。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知情不阻之,亲族、地保,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各等语。定例何等森严,岂容故违误犯。近来愚民不谙例禁,纷纷藉口同姓不宗,公然同姓为婚,已属不合。甚有谬妄之徒,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名曰“转房”,公然行之,恬不知耻,不知其已蹈重罪。合亟申明律例,出示严禁。为此示仰县属军民人等知悉,自示之后,尔等男女婚姻,务须各遵礼法,勿得同姓为婚,尊卑为婚,至于转房恶习,尤当严禁。倘敢不遵,仍蹈前辙,许该亲族保甲人等指名具禀,以凭唤讯严究。一经查讯明确,本县惟有按律定拟,从严惩办,决不稍从宽贷。各宜凛遵毋违,特示。(72)光绪十三年,四川提刑按察使也札文饬省内各属,称“不意民间竟有兄故则收嫂为妻,弟亡以弟妇为室者,名曰‘转房’。其父母、族长既懵然为之主婚,戚党乡邻亦贸然予之媒说,甚有父母俱故,族长不知,媒说无人而自行转易,以渎伦伤化之行视为名正言顺之事。相习成风,不以为耻。”(73) 光绪十八年,南部县联姓知县在一件状纸里就招赘一案批道:“赘户原属县中恶习”(74)。直到宣统元年,这种认识也不曾改变,侯昌镇任知县时在一则告示《南部县正堂侯为遵札示谕诸色人种,男女结婚购用官制婚书事》里还道:
又有一种灭伦纪的人,兄亡收嫂,弟亡收婶,名曰转房,最是灭伦纪的事,都应办死罪的。又有一种,将女抱儿的事,男子贪图家产,贪图女色,甘心改名换姓,把自己的祖宗父母也抛弃了,祭祀也断绝了,都是县中恶俗。(75)
为什么县官未将嫁卖生妻行为列为县中恶俗呢?首先,可能是由于这种婚姻形式实质性地解决了因贫无法娶妻、因妻子无生育能力无法“继后世”的社会现实。更重要的是,官方之所以将转房婚、招赘婚等变例婚姻列为“县中恶俗”,是因为他们破坏了原有的承嗣和财产继承秩序,激化了宗族矛盾。沈家本就曾言:“古人最重宗法,嗣异姓则宗法紊,是以必严其辨。”(76) 而档案也多有他们为“乱宗”之事打官司的记载。以招赘婚为例,光绪元年,东路积下乡董廷扬因乏嗣,于腊月承抱女婿曾志道,更名董元清成配。但此举引起族侄董元明不满,以“乱宗霸配、叩正风化”提起诉讼,称“有乱伦常,大干例禁,异子乱宗”。经衙门审讯,“廷扬无子,应在家族择爱胞子承嗣,不应抱婿作子,异乱宗族。”鉴于曾志道与董氏已完配过门,立继承嗣。饬令董廷扬将房屋田产与董元明、董元清两股均分。饬董元明日后再不得向董廷扬称说家产,抱婿承嗣。(77) 光绪二十年,据西路金兴乡李成先称,四支亲房中李万海病故,遗妻任氏,留有子女。本意孀守,但本族李万长、万岱、万富等人乘死欺孤,谋产逐嫁,未成。后李万长主谋,不通本族知晓,暗招万岱女婿陈文芳与任氏赘户,于八月十一夜过门霸配。在他们认为,“文芳谊属侄壻,霸配叔岳之妻,背理颠伦,玷节欺族,且异姓入赘,紊乱宗支,情均难吞”,于是将李万长等告上衙门。衙门也认为这是大伤风化之事。(78) 而嫁卖生妻行为基本不会触及到这一点。
至于闹上衙门的事涉嫁卖生妻案件,如前所析,相当大的一部分并不是直接针对嫁卖行为本身的,而是另有他因。就县官的裁决而言,大致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
(一)严惩藉嫁图索等恶劣行为。传统社会,官府对民间纠纷多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采取所谓“民不举,官不纠”的态度。而藉嫁图索者,使嫁卖事实浮出水面,不仅给官府增加了负担,而且也无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执政者所深恶痛绝。“事后诈索,此等恶习可恶已极!”(79) 即是他们对此事的反应。从衙门处理的结果来看,这类人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责惩,通常以“掌责”执行。对于自知图索妄控理亏,出有永不藉嫁寻索文约的,衙门也能“姑从宽免”,(80) 不过,笔者看到的此类档案也仅有一例。
若因丈夫品行不端而进行的嫁卖行为,丈夫会受到惩罚。如前述兴乡的文天伦不务正业,日每嫖赌,将妻嫁卖得钱。闹上衙门后,县官认为文天伦不应买休卖休,予以“责惩”。(81) 对于妇女私逃的,也会被惩罚。如“刘氏不应背夫私逃,掌责”。(82)
(二)成全“传宗接代”行为。如前所述,有一些嫁卖行为的发生,最终目的是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衙门在裁决此类案件时通常也能采取宽容的态度。临江乡杜应紫三辈单传,买袁宗清妻谢氏。呈控衙门后,“谢氏仍令杜应紫领回团聚”。(83) 同理,对于妻子没有生育而被嫁卖的,衙门也通常不会将妻子判归前夫。积下乡吴仕贵因妻没有生育,遂将其卖与孙大斌为室,衙门判决“刘氏仍归孙大斌领回团聚”。(84)
对于因贫无法正常娶妻而买妻的,衙门通常也会成全买妻人。积下乡王老六(36岁),因家贫未娶妻室,买妻蔡氏,衙门的处理是“蔡氏仍令王老六领回团聚”。(85)
(三)对于贫穷不能度日或夫妻恩义已绝的,衙门一般不会将嫁卖之妻判归前夫。宣化乡蒲国禄平日到处浪荡,不顾其妻杨氏衣食,串通婶母赵氏将其改嫁与李昌福为妻。而李昌福“家道赤贫,未娶妻室”。衙门的裁决是“杨氏令李昌福领回团聚”。(86) 崇教乡李昭银与刘福元女儿刘氏为婚,婚后夫妇不睦。后托媒将刘氏嫁卖郑清润为妻。控上衙门后,经县官审讯,“刘氏饬令刘福元领回择户另嫁。父子所得财礼钱十八千并饬原差押令父子如数缴出充公。”(87) 对于夫妻因贫不能度日所产生的嫁卖行为,又特别是所卖之妻又在后夫家生有子女的,衙门更是不可能将妻判归前夫。安仁乡杨大志幼配陈氏为婚,因家道赤贫,将妻子嫁卖王正坤为妻。陈氏再婚后,生一子。后因杨大志图索闹上衙门。衙门审讯,“杨大志同王正坤不应买休卖休,均各掌责,例应将财礼充公。姑念贫民,免充。其陈氏已在王正坤家下产生一子,免离,仍令王正坤领回团聚。”(88)
(四)对于不通家人或族人知晓的嫁卖行为,衙门一般不予支持。
临江乡陈玉建(34)幼配杨氏为妻,已有十二载,育有一子一女。其后夫家贫残疾矮小,“朴懦无能”,妻子杨氏“不能固守”,咸丰元年七月十四日,陈玉建自书手印婚约,由陈玉俸、郑国俸为媒,将妻嫁卖郑应川(25岁)为妻,获钱8000文。但此事未通陈玉建父亲知晓,告上衙门后,衙门裁判:“陈玉建不应书立婚约,例应责惩,姑念乡愚,从宽免责。断令陈玉建将所得8000文缴出充公。郑国俸不应做媒,郑应川不应娶有夫之妇,均各掌责。杨氏由陈玉建领回管束。”(89) 嘉庆年间,同为临江乡的杜大和卖妻梅氏,因未通梅氏娘家知晓,经审讯后,杜大和被掌责,梅氏娘家出钱2500文,将梅氏领回另嫁。(90)
(五)对妇女违背伦理纲常的行为,如犯“七出”而被嫁卖的,嫁卖行为通常会得到衙门的支持。如金兴乡蒲洪福娶妻何氏,婚后何氏不听翁姑教育,后被嫁卖。县官在何氏父亲的存状中批道:“此案买休卖休,业经本县究结,尔女何氏律应归宗,所以给尔领回,听尔择户改嫁,旁人不得干预。”(91)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嫁卖生妻行为,就当事人而言,“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对于妇女的归属处理是“离异归宗”,对于嫁卖时所产生的财礼是“入官”。若是买休人与妇人用计逼勒本夫休弃,买休人与本妇“各杖六十,徒一年”。(92) 笔者尚没有看到县官对某一具体案件完全按法律规定如数执行的记载。就上述案例而言,县官也并未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而是根据乡民不同的诉讼动机作出弹性处理。
五、结论
通过对社会底层的嫁卖生妻行为的讨论,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一、南部县的嫁卖生妻行为之所以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由于经济的贫困,当穷得只有通过卖妻才能维持生存的时候,人的尊严常常让位于基本的生存需要。在这一点上,本文与苏成捷所研究的一夫多妻行为所得出的结论有相同之处。(93)
二、此变例婚姻形式是正常婚姻的一种补充,有其存在的生态环境。传统社会婚姻的目的在于“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以往的研究者多注意的是对正统婚姻的理解,而对这些变例婚姻与婚姻目的的关系少有人关注。本文的研究表明,变例婚姻过程中也常常体现出传统社会婚姻的一贯主张。对于那些不能“传宗接代”的妇女常是他们嫁卖的对象,同时,对于那些家贫无法通过正常娶妻,或者娶妻没有生育的人来说,买妻(妾)也是达到婚姻目的的一条途径。
三、民间习俗虽有其自身的一套存在逻辑,但它对国家法律也不是无动于衷,而是表现出对国家法律的诸多暗合与认可。就嫁卖生妻而言,有些明明是无赖之徒的逼嫁行为,但所写立的婚约常常是诸如不守妇道、不孝公婆、不敬夫主、日食难度、双方情愿等“正式”表达。不仅如此,婚约里常常还会写明当事人的责任主次,以便日后发生闹上衙门等“另生枝节”的事情时的责任分担。书面的“正式”表达与事实不尽相符甚至完全相反,体现出他们对正统伦理道德的认可和对国家法律的暗合。
四、大多数事关嫁卖生妻行为的纠纷闹上衙门,所针对的并不是“嫁卖生妻”是否合法的问题,而是另有原因,嫁后图索就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对于闹上衙门的案件,并没有出现如黄宗智所言的“一旦诉讼案件无法在庭外和解而进入正式的法庭审理,他们总是毫不犹豫地按照《大清律例》来审断”,且87%的案件皆由县官依律判决(94) 的情况。对于诸如嫁卖生妻之类的民间纠纷而言,《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在笔者看来,所起的作用更多是行为导向。衙门的判决,与其说是对嫁卖行为的惩治,不如说是对藉嫁图索等无赖之徒的切齿痛恨与弱者的同情。而对弱者的同情中,更多的是表现出对“糊口经济”的无奈与民间“传宗接代”需求的容忍。上述所列衙门的五种处理方式与底层民众的生存逻辑呈现出相互吻合的一面。如何认识县官的这一处事规则呢?民俗学家容肇祖(1897—1994)的一段话有助于我们的理解。1924年,他在《妙峰山进香者的心理》一文中写道:“我以为风俗习惯的改变,是要从环境上改变,从教育上收效。各村落进香的人们,受环境的限制,没受过良好的教育,妇女缠足(非缠足,没人娶),信仰多神。信仰是随社会与人民程度的进化变迁,如果没有方法改变他们的环境,利便他们的交通,开发矿产,发展农林,从教育上训练好他们农工职业的技能……要是他们一切的环境情形没有改变,教育又没有发展,我们还是保留妙峰山的古庙,听他们年年修一次路,烧一次香,得到些快乐与安慰吧。”(95) 于此,我想说的是,衣食足而廉耻生,如果百姓经济贫困到生计难以维持,以至于走到不能娶妻生子、传宗接代的地步,而执政者也无力去提高他们的经济状况的话,我们还是理解南部县县令的做法,不将嫁卖生妻行为列为县中恶俗并在裁决中适度考虑民间的生存状态吧!
[收稿日期]2010-04-20
注释:
① 《南部档案》18-1323-3480,光绪三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南部档案里没有见到有关典雇妻妾行为的记载,所以典妻行为不在本文讨论之中。本文讨论的对象是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社会中、上层的嫁卖生妻妾行为也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② 可见赖惠敏、朱庆薇:《妇女、家庭与社会:雍乾时期拐逃案的分析》(台北),《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第8期,2000年。
③ 《大清律例》规定:“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见《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
④ 如“倘有无耻下流恬不为怪,再敢踵蹈前辙,仍然买休卖休者,一经发觉,惟有按律追究。”(同治《桂阳县志》卷十八,“禁买休示”)。“新化风俗,严禁条,别流品……有公禁贫嫁生妻碑……凡有关于风俗者,一一申明约束。”(同治《新化县志》卷七)。
⑤ 如“居茅屋,讨生妻,愁老一世”(见民国《昭萍志略》卷十二);“有钱不种无粮地,有钱不娶活人妻”(见民国《张北县志》卷八)。“有钱不买当庄鸡,有钱不娶活人妻”(见民国《昌黎县志》卷五)。“不知贫至卖妻,遑恤颜面不察”(民国《万源县志》卷五)。“更有嫁生妻者,乡党深恶痛绝”(民国《分宜县志》,风俗志)。
⑥ “至于敢为媒证折嫁生妻,寡廉鲜耻,情尤可憾,察出更宜重罚。”(见湖南邵阳《苏氏三修族谱·续修家规》)
⑦ 如冯尔康:《去古人的庭院散步:古代社会生活图记》,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页;王美英:《明清长江中游地区的风俗与社会变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2页。
⑧ 《巴县档案》、《淡新档案》开放已久,为世人瞩目。《南部档案》乃新近开放,知者不多。此档案是目前发现的历时最长的清代州县档案,数量为18186卷84010件,具有极高的档案学、历史学、文献学、文物学、法学价值,系清代地方档案不可多得之精品。关于南部档案的概况参见拙文:《州县档案之学术价值漫谈》,《光明日报》2010年4月13日。
⑨ 可见:[日]岸本美绪:《妻可卖否?——明清时代的卖妻、典妻习俗》,载陈秋坤、洪丽完主编:《契约文书与社会生活(1600—1900》,台北:中研院台湾史研究所筹备处2001年版;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486-493页;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283页;梁勇:《妻可卖否?——以几份卖妻文书为中心的考察》,《寻根》2006年第5期;赵娓妮:《清代知县判决婚姻类案件的“从轻”取向》,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08届专门史博士论文,第37—75页;Matthew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 59-61;[美]苏成捷:《清代县衙的卖妻案件审判:以272件巴县、南部与宝坻县案子为例证》,载邱澎生、陈熙远编:《明清法律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台北:中研院、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2009年版,第345-396页。
⑩ 《南部档案》5-188-370,咸丰七年闰五月。
(11) 所列年龄是指涉案时的年龄,以下均同。
(12) 《南部档案》7-424-1080,光绪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13) 《南部档案》6-350-1451,同治八年正月廿三日。在档案中,常会见到同一人在不同的文书种类里存在写法不一的情况。本处即为其中一例。
(14) 《南部档案》6-350-1454,同治七年十月初十日。
(15) 《南部档案》6-404-558,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一日。
(16) 《南部档案》6-404-563,同治十二年冬月初四日。
(17) 《南部档案》6-404-562,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二日。
(18) 《南部档案》4-291-1606,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9) 《南部档案》4-294-40,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20) 《南部档案》18-227-3064,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廿九日。
(21) 《南部档案》18-227-3063,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初一日。
(22) 《南部档案》4-295-52,道光廿六年闰五月初九日。
(23) 《南部档案》3-76-1110,嘉庆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24) 《南部档案》6-311-903,同治三年六月初六日。
(25) 《南部档案》4-274-1338,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26) 《南部档案》4-266-1225,道光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27) 刘何氏诉状则写为22岁。《南部档案》9-248-212,光绪十一年七月初四日。
(28) 《南部档案》9-248-225,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初八日。
(29) 《南部档案》4-290-1578,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初十日。
(30) 《南部档案》4-290-1593,道光廿一年十月廿三日。
(31) 《南部档案》5-154-1437,咸丰元年七月廿五日。
(32) 《南部档案》5-154-1453,咸丰元年八月廿八日。
(33) 《南部档案》4-259-8,道光四年闰七月初七日。
(34) 《南部档案》4-259-1080,道光四年前七月二十四日。
(35) 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一,《钱粮论》(上),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04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36) 潘光旦:《民族特性与民族卫生》,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44页。
(37) 《南部档案》6-223-1419,同治七年冬月十一日。
(38) 《南部档案》6-320-1029,同治四年闰五月廿二日。
(39) 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00页。
(40) 王跃生的研究也认为初婚的总费用要高于再婚的总费用。见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页。
(41) 《南部档案》5-188-370,咸丰七年闰五月。
(42) 《南部档案》4-291-1606,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5-178-198,咸丰五年六月初四日;4-274-1338,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43) 《南部档案》5-154-1444,咸丰元年七月廿七日。
(44) 《南部档案》5-204-580,咸丰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45) 《南部档案》6-384-320,同治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46) 《南部档案》6-384-306,同治十年虫月廿五日。
(47) 《南部档案》6-384-309,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一日
(48) 《南部档案》6-384-324,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至六月十八日。
(49) 《南部档案》11-886-8148,光绪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50) 《南部档案》11-202-548,光绪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51) 《南部档案》4-289-1551,道光二十年六月初六日。
(52) 《南部档案》6-350-1451,同治七年十月十三日至同治八年正月廿三日。
(53) 《南部档案》4-295-52,道光二十六年闰五月初九日。
(54) 《南部档案》11-473-7830,光绪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55) 《南部档案》11-473-7830,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56) 徐忠明:《明清国家的法律宣传:路径与意图》,《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尤陈俊:《明清日常生活中的讼学传播——以讼师秘本与日用类书为中心的考察》,《法学》2007年第3期;龚汝富:《明清讼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75,136-169页。[日]井上彻:《明清时期法令的传达》,载井上彻、杨振江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7-244页。
(57) 《南部档案》18-227-3070,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58)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10页。
(59) 《南部档案》4-289-1547,道光二十年五月廿八日。
(60) 《南部档案》6-350-1451,同治七年十月十三日至同治八年正月廿三日。
(61) 《南部档案》6-404-558,同治十三年四月十一日。
(62) 《南部档案》5-163-1556,咸丰三年四月初七日。
(63) 《南部档案》6-320-1031,同治四年六月十六日。
(64) 《南部档案》5-204-583,咸丰九年六月十四日。
(65) 《南部档案》5-204-580,咸丰九年六月廿四日。
(66) 《南部档案》3-85-1215,嘉庆二十五年四月廿三日;4-291-1606,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5-178-198,咸丰五年六月初四日。
(67) 《南部档案》7-424-1081,光绪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68) 《南部档案》5-154-1438,咸丰元年七月廿五日。
(69) 《南部档案》11-199-528,光绪十七年十月初五日。
(70) 《南部档案》6-384-324,同治十一年二月廿八日—六月十八日。
(71) 档案记载,“赘户恶习,早经出示禁革”,见《南部档案》6-413-683,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
(72) 《南部档案》8-832-730,光绪九年四月廿六日。
(73) 《巴县档案》6-6-223-8388,四川提刑按察使司重庆府札发严禁乱伦转房滋事告示卷,光绪十三年十月。
(74) 《南部档案》1-1477-7867,光绪十八年十二月初十日。
(75) 《南部档案》20-1007-2658,宣统元年十月初八日。
(76) 沈家本:《寄簃文存·变通异姓为嗣说》卷三,载《历代刑法考》(四),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118页。
(77) 《南部档案》7-223-90,光绪二年四月十八日至同年五月廿八日。
(78) 《南部档案》12-296-8797,光绪二十年八月十八日。
(79) 《南部档案》6-350-1451,同治八年正月廿三日。
(80) 《南部档案》6-311-908,同治三年八月初六日。
(81) 《南部档案》4-291-1606,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82) 《南部档案》9-248-225,光绪十一年十二月初八日。
(83) 《南部档案》5-204-591,咸丰九年七月十六日。
(84) 《南部档案》6-311-908,同治三年八月初六日。
(85) 《南部档案》5-188-370,咸丰七年闰五月。
(86) 《南部档案》4-274-1338,道光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87) 《南部档案》6-291-643,同治元年七月十四日。
(88) 《南部档案》4-294-41,道光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89) 《南部档案》5-154-1453,咸丰元年八月廿八日。
(90) 《南部档案》3-85-1215,嘉庆二十五年四月廿三日。
(91) 《南部档案》4-259-8,道光四年闰七月初七日。
(92)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纵容妻妾犯奸》。
(93) 苏成捷认为一夫多妻行为乃是下层民众作为一种生存策略的考虑。见[美]苏成捷:《性工作:作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现象》,载黄宗智、尤陈俊主编:《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139页。
(94) [美]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6页。
(95) 容肇祖:《妙峰山进香者的心理》,载氏著《迷信与传说》,广州:国立中山大学民俗学会1929年版,第136-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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