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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至20 世纪中期清水江地区分家析产探析——以《清水江文书考释·天柱卷》分关文书为中心的考察
来源:《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作者: 李士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5-01-30

摘要:家庭分关文书是研究家庭兴衰沉浮和财产分配制度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本文通过对90 份清水江分关文书的深入考察,仔细探析了18 至20 世纪中期该区域家庭分关的具体原因、分配原则、分配方式,以及分配频率。通过本文可以看出清水江地区分家析产制度,及家庭发展演变的生动历程。

Abstract: Dividing up family property and living apart is the most important firsthand material which helps to research the rise and deline of a family and the property distribution system.This thesis is probing into about 90 documents of Qingshui River to analyse deeply the concret reasons of family division in this area from 18th to 20th century, the principles of distribution, the ways of distribution,and the frequencies of distribution. From this thesis,the author can clearly find out the system of family property division,and the vivid process of families' development in the areas of Qingshui River.

关键词:清水江流域;分关文书;家庭;分家析产

Key Words: the areas of Qingshui River;documents on family division; families; family property division

 

 

家庭既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细胞单位,也是时空单位和个人首属的最小社会群体。研究家产财产的分配与继承制度对认识家庭具有重要意义。本人有幸参与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国家清史纂修工程项目“清水江文书集成考释”,在整理《清水江文书考释·天柱卷》1(以下简称考释)的过程中,发现一批很有价值的家庭分关文书。本文从《考释》中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90份分关文书,具体探析清水江地区18—20 世纪中期的分家析产情况。本文选用的90份家庭分关文书,时间最早是乾隆三年(1738年),最晚是民国三十八年(1949 年),其中乾隆年间2份,嘉庆年间1份,道光年间6份,咸丰年间2份,同治年间1份,光绪年间10份,宣统年间3份,民国年间65份。文书原件的归户性所在地方为天柱县的高酿镇、竹林乡、坌处镇、石洞镇、蓝田镇、远口镇六个乡镇。

一、分家析产的原因

分家析产,对家庭来说既是终结,也是开端。费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指出,父、母、子构成一个核心家庭的三角形结构。但随着子女年龄增长,“这个三角结构是一个暂时的结构。在一定的时间,子方不能安定在这三角形中里,他不能永远成为只是父母联系的一点。他要另外和两点结合成新的三角形。于是原来的三角形也就无法保持它的完整性了”。[1]于是在一个家庭里的分家析产便提上议程。从清水江大量分家文书中,可以看出当地分家析产主要有六大原因,具体反映了家庭内部“三角形的破裂”或成员关系的失衡。以下对六大原因试作一一探析。

1、父母年老,且诸子都已成婚成家或立业。

一般来说,家长身体健旺之时,很少选择分家。但父母年迈,且诸子都已立业成婚,这样在父母心中也算完成人生任务,便水到渠成的进行分家。如“立分关合约字人刘永东妻龙氏生育四子,俱已成立,家务纷纭,难以照料。请凭族戚等,因年迈桑榆,祖遗家业山场、田园、竹木、什物等皆以四股均分,拈阄为定”。2又如“立分关约合字人龙运堂兄弟三人,俱已成立婚配,今因年迈桑榆,难以照理。今凭族戚等将祖遗并自置之田、屋场、基地作三股品分,拈阄为定”3;“立分关字人龙锦林,情因年迈,精□□□纷纭□□料理,所生三子,长名□生,次名□生,三名□钧,男婚女嫁,均已长大成人,应当自立门户”。4由此可知父母年迈,诸子成婚立业是分家析产的重要原因。

2、父母或兄弟故去。

父母或兄弟故去,也是促使分家的重要原因。在高酿镇勒洞村高获组龙昭伟所持有的民国年间一组文书中记载5:民国二十六年,龙登焕、龙登辉、龙登瀛兄弟三人替父从祖父遗下家产拈得“人”字之阄作为家庭共产,到民国三十六年古历十一月二十日,“情因登瀛亡故,遗下田业”,龙登焕、龙登辉兄弟二人凭族戚人等分家。一个月后,“情因母亲伍氏亡故”,将所遗下田产以“兄”“弟”二字为阄再次分家。此时,作为父亲继承“人”字号家产,完全分完。足见父、母或是兄弟之故,成为分家析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3、人口众多,不宜同居。

这种情况例契颇多,如“立分关字约人刘常杰,今因兄弟三人一边力难持爨开居坐”6;“立分关字人世林,所生三子,长王仁海,次王仕聘,三王瑞,今因年迈,人口多众,事务烦冗,难以支持”7;“立分关人潘光玉、光明兄弟二人,今因家下人口渐多,恐同居日久,微隙生嫌,今于七月初七日弟兄议各分居,各宜思进家业,将房屋、田地、油树、墦冲、器械照数均分,拈阄为定”8等。

4、家务纷纭,难以照料。

此种例契也很多,如“立分关合约字人刘永东妻龙氏生育四子,俱已成立,家务纷纭,难以照料”;9“立分关合约人刘宗材,生育二子,俱已成立,家务纷纭,难以照料,请凭族戚等将所有田业三股均分,拈阄为定”等,不一一列举。10

5、兄弟不和,妯娌不睦。

如“立分关合同字人阳志乾、坤、志江兄弟,情因家务纷纭,人口甚众,妯娌不睦,难以同居,呼唤族戚将祖遗之业产、屋宇田园、油山荒坡、杉木畜牲物件等项先除母亲待老之资,品搭三股均分”11;“立分关字人吴泽坤、林、祥兄弟三人,情因家庭不幸,兄弟阋墙,而外御其侮。此亦古今所难免也,兹凭房族均派分天地人字号拈阄,地字号派落吴泽祥田”等。12即知兄弟不和,妯娌不睦为分家析产的又一原因。

6、不思进取,沉溺恶习。

这种例契不是太多,所见者有:“立分关人杜文远有子杜明富,情因忤逆好赌,父母妻子难以终身,商议请凭亲戚在内,将田地、油树均分,并无亏理之情,有始有终”13;“立分关人周万寿,替兄帮养次子名坤善,时年长大,娶妻吴氏,过门四年,不却横行,难以教顺,倒被子缶,父□数事,钱数了□。无奈只得请凭亲戚在内,将田业油树园场品达均分,立此分关,各执一张存照”。14

综上所述,虽然每个家庭分家析产间接原因和直接原因不尽相同,但经过分家析产这个过程后,上一辈旧家庭解体或消亡,儿孙辈们组建自己的新家庭,“新家庭的诞生,不是由于婚姻,而是由于分家”。[2]门户的另立,标志着一个独立新家庭的诞生。

二、分家析产遵循的原则

清水江流域分家析产的过程是以什么状态进行的? 或者说在分家析产过程都遵循什么样的原则? 这些原则与其它地区有什么异同点? 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本人从所涉及的90 份分关文书中,可以归纳出清水江流域分家析产过程遵循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诸子均分原则。

此原则一般认为是战国时期才定性,有别于欧洲单子继承制度。在清水江流域,分家析产也是符合诸子均分原则的。如“立分关兄弟潘光贵、玉、明等,窃慕往哲遗风,岂忍今正月十二日分拆,弟恐同居日久,微隙生嫌,且弟俱已成立,各宜思进家业。房屋、油树、墦冲、器皿照数均分,拈阄为定”。15又如“立分关合同字人潘光俊荣兄弟二人,因家业星散,独力难以支持,兄弟无故,父母在慈祥,和同謪议,请凭尊长房族人等,是以祖遗家业、屋宇、屋基,以及田产、油树、园场、竹山、荒坡、柴山、家伙、器皿等项,至公至均,配搭均分。今凭祖宗牌位捡宙、宇二字为阄安定,自此以均分之后,各存忠孝之心,照关各管各业,未得翻悔越关,竞长争短,论多道少。兄弟情愿书立分开合同二张,各执一张为据”。16

2、母舅原则。

“舅大似父”本是我们的谚语。“在我们这个以父权为中心的社会中,也是常常要借重母舅来执行很多父亲所为难的事……,当儿子们要分家时,主持公道的又是母舅,因为在这种场合下,亲子间的感情使父亲不易公平执行社会立法”。[3]费老所说的母舅制度,在本流域也有所体现。如“立分关人罗幸才、长子罗永光、三子罗勇晃、母舅龙发生、房族罗长生罗正永、代笔龙士魁”17;“凭母舅潘运才、凭亲房周庭荐、凭亲戚龙明殿潘登旺、请笔龙颜显”18;“凭房亲周坤载、凭旧(舅)母罗秀旦、笔龙定成”等。19

三份文书中,在分家时“母舅龙发生”、“凭母舅潘运才”、“凭旧(舅)母罗秀旦”,这些人都是以凭中人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他(她)们既是现在分家过程的监督者,也是将来解决分家纠纷的证明者。

3、养老田、长子长孙田原则。

在看到的文书中,家庭在分家过程中要提留一部分共产作为长辈的养老田或超度长辈费用。如:

宣统三年七月三日杨胜有、杨胜刚分关字(乙阄)20

立合约分关字人杨胜有、杨胜刚兄弟,情因父昌早年作古,遗下母氏抚养长大,各已婚配,人口繁重,难以照料。兄弟商议各火分居,爰请亲友人等将父遗下新旧业产房屋等件两股均派,阄定订关。其有小冲甲之田留作超度父亲之费。此外,甲除白岩坡大田一坵,小田一坵,地良坝上买龙显干田一坵。乙除鞍马田上一坵,地良坝上园脚田一坵,作为母氏养老送终超度之费。临丧之日,母合甲居,则酒饭甲出。母合乙居,则酒饭乙出。各项用费仍归甲乙均任,母氏之田依旧遵照派单,各管其有。未上分关之业,仍归二股均分,不得异言。自分之后,创业兴家、永远发达。欲后有凭,立此一样分关为据。

民国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龙更福、龙更禄兄弟立分关书21

立分字人龙更福、龙更禄兄弟二人,祖人遗有祖业,今当分派。龙更福名下派洛水田,桐油塆叁坵,菜管田上截六坵,又派洛盘洞油树上截一副,又派洛土名白蜡塆油树右边一副,又派洛栗木坪右边园场上边一墱,又派洛座屋右边一间,今内凭房族戚、内凭亲友。龙定直养老膳田除有土名塆喜蜡水田,共计柒坵,又并养木一半作养老之费,立分之后,不得异言,各管各业。定直之养老油树盘洞油树一块自愿干分,日后不得凈(争)论言语,今幸有凭,立此分关,各执一纸合同为据实是。

虽然诸子均分是前提,但作为一个家庭的长子或长孙,在家庭中的责任和义务与其他儿子是不同的。“所谓平均原则并不一定指在同胞间分家时所立分单上所得到的是否相等,而是在很长的过程中,权利义务的平衡上是否公平”,[4]在这些文书中,同样有长子田的记载。譬如“其有□猪冲口田一坵,计谷四箩,除与运松以作长子田”;22“长子完娶,一存屋地泒(派)落乙(一)间,进下屋场、园地、山场产业一概无(五)股,长子另立新契为业,

兄弟不得生端”。23在此份文书中,长子多分屋地一间,来突出长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清水江流域是苗侗等少数民族聚居区,文书的主人大多是苗侗人家,苗族“长子因分家后没有能力建房的,在分家时还多分一点点长子田或长子山,补助其建造房屋”[5];侗族“一般来说,大儿子有较大的优先权,分房或做新房大儿子一般比弟弟们宽五寸到一尺”。[6]

清水江流域18—20 世纪中期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家虽然分开,但是分中也有合。麻国庆教授在《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一书中指出:“分家带来了家庭层次上的分,但分家与本家、分家与分家又有合的成分,这就是家族层次上的合。”[7]分家析产应该说只是一个家庭经济利益上的分割,但他们共同的文化、信仰、习俗还是合的,并没有因分家而割裂开来。本地区分家析产原则还涉及到阴、阳、神三者的关系——三维平衡原则。下面的文书是阴地分关:

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吴灿禄、吴灿金、吴灿光等阴地分关合同字24

地学曰有天理,自得地理,修心地乃得阴地。是知古来,生贤发贵,福荫财丰,无不自风水中之合法而来者。今我等于地学一道,犹得古人糟粕之余,由黄峭山观形察势,以至地名黄追,颇得贰穴。上穴结凹脑天财形,又名横骑龙格,立丑山未,兼艮坤向。共作壹拾贰阴堆,以福德贰字为号,灿禄、灿金、灿光拈阄得德字号,泽坤、泽林、泽祥拈阄得德字号,下壹穴,自愿为禄金光所有。自分之后,不得混争,永远昌盛。恐有奸巧强横,立此分关为据存照。

内改乙字,涂乙字  

本房叔侄吴泽坤、吴泽灿、吴泽禄、灿光笔

宣统叁年七月二十八日立字

可以看出,吴家分家析产还涉及阴地。虽然阴地分开,但埋葬在共同的“祖坟”,更甚者“至于山中将后探出阴地亦仍共有”,25即阴地是家庭共有的财产。“阴界先生的生活必须靠阳界子孙的供奉,阳界子孙的福祉则靠阴界祖先的庇护,而他们联系的纽带既是祭祀”。[8]通过祭祀活动,分开的家庭在形式上又暂时合起来,阴阳两界达到平衡和谐的状态。在天柱田野调查能够看到好多宗祠、家谱,既强化族亲血缘认同,亦可激发孝悌敦睦之心。当地很多家庭亦立“天地君亲师”牌位,每逢节令必有香火隆重供奉,这是分家析产后对神界的平衡。神位并不因分家后被一个家庭所独占,而同时供奉,从而平衡了分家后的家庭与家庭的关系。由此阴、阳、神三则在分家析产中是三维立体平衡关系,它们的共同点、平衡点就是分家析产,如下图所示:

三、分家析产的方式

家庭分家析产,标志着旧家庭的结束,新家庭的开端。邢铁教授在《家产继承史论》第二章中指出家庭的析产,包括“析分”和“继承”两层含义,有时两者是同步进行,有时是仅为后者。这样便形成诸子平均析产两种主要形式:多次性析分方式和一次性继承方式。多次性析分主要指“与两代人小家庭对应的家产析分方式,即父母在世时诸子随着结婚而陆续分财异居,但每个人所分家产的数量小于其应得的平均数,待父母亡后再分一次,最后分清”。[9]一次性继承方式是“与传统的三代人小家庭相适应的家产析分方式”[10]。一般来说,家长身体健旺之时,很少分家。当家长“因年迈桑榆”、“今因年迈”时,儿子“今因三人兄弟长大成人”、“各已婚配”后,由父亲主持分家,或者“情因父昌合早年作古”,由母亲主持分家,或儿子几人自己分家。此时,儿子“各已婚配”,各自组成小家庭,或者第三代亦以长成,参与分家。如果我们把兄弟间分家的情况看成二代共有的话,那么叔侄间分家的情况就是三代共有。本人在整理文书的过程中,未见第四代参与分家的例子。所以,一个家庭财产的共有性一般维持三代左右。在统计的90 份文书中,家庭财产三代共有仅有6 份,占总数的7%,余下93%都是兄弟间的二代共有。

二代共有对应的是多次性析分方式,下列一组文书中表现的很明显。26

民国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龙登焕等兄弟分关字27

凭族戚 龙则先 绪彬 寿钧

外执先人地或自栽杉木或佃人栽杉,分小股随地□理至桐树、潘树,五年内栽主管检,逾年均分。

中华民国廿六年岁次丁丑正月廿二日代笔 龙则夔 立

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龙登焕、龙登辉兄弟分关字27

立分关字人龙登焕、登辉兄弟二人,情因登瀛亡故,遗下田业,当凭族戚人等以“兄”“弟”二字为阄,而登辉之股份落“弟”字之业,开列于后:

圭闷田壹坵,栗木田一坵,高获田三坵,圭田壹坵,以上各处田共计陆坵,派落登辉管理为业。下余屋宇、地基、山场、荒园、黄牛、各物等统归登辉管理,倘有此业登瀛在时有典质不清,概由登辉顶替,登瀛价还不干登焕之事,以后各管各业,无得再行争端,但愿兄弟相推,家庆人兴。恐后无凭,当凭族戚立有分关,各执一纸存照。

内添“各”“物”“戚”三字。

人财两发

凭族戚等 龙则夔 龙则炳 龙登模 龙登松 龙登基 龙令文 吴增辉 杨胜坤 伍绍南

龙动 笔 伍永贤

民国三十六年古历十一月二十五日 立

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龙登焕、龙登辉兄弟分关字?28

立分关字人龙登焕、登辉兄弟贰人,情因母亲伍氏亡故,所遗下田产以“兄”“弟”二字为阄。而壕圭之田壹坵,又荒田壹坵,归登焕管理,并栗木冲之田壹坵,归登辉管理,所欠下账项概归登辉填还,不干登焕之事,以后各管各业,惟愿财发人兴,不得异言。恐后无凭,当凭族父子兄弟立有分关合约各执壹纸存照为据。

凭族龙则炳、龙则荣、龙登基 模

中华民国卅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登松笔立

清水江文书具有极好的归户性,三份文书是同一个家庭在不同时间的分关。民国二十六年,龙登焕、龙登辉、龙登瀛兄弟三人替父从祖父遗下家产拈得“人”字之阄作为家庭共产。民国三十六年古历十一月二十日,“情因登瀛亡故,遗下田业”,龙登焕、龙登辉兄弟二人凭族戚人等分家。一个月后“情因母亲伍氏亡故”,所遗下田产以“兄”“弟”二字为阄再次分家。此时,作为父亲继承“人”字号家产全部分完,这是多次性析分方式的典型代表。清水江流域18 至20 世纪中期,家庭财产的分家析产主要以二代共有的多次性析分方式进行。

四、分家析产的频率

家庭的分家析产,实际上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过程。此过程一直不断地进行着,这样就形成了合并——分割——合并不断循环的状态。社会财富总有一部分在一定的时间段处于分割形态。“这种社会财富的零细化除了和继承人数目有关外,主要和分家的频率有关,每次分家的时间间隔越短,整个社会就有越多财富处于分割过程中”。[11]  

清水江流域18—20 世纪中期家庭分家析产的频率是多久呢? 由于文书具有很好的归户性特点,通过分析三个有代表性的家族,可以看出大概的时间。

1、潘氏家族29

⑴ 乾隆三年三月二日潘永泰、潘月汉、潘已龙弟三人分关契30

⑵ 道光九年一月十二日潘光贵、潘光玉、潘光明兄弟三人分关契31

⑶ 道光十九年七月七日潘光玉、潘光明兄弟二人分关契32

⑷ 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八日潘通爵、潘通陆兄弟二人分关合同33

⑸ 民国十六年二月九日潘光俊、潘光荣兄弟二人分关合同34

从以上五份分关文书中可以看出,潘氏家族在乾隆三年(1738年)开始第一次分家,到民国十六年(1927年)最后一次,中间间隔189 年,共5 次分家,平均间隔38年,从第4、5两份文书推断出间隔时间是26年。从乾隆三年(1738 年)到道光九年(1829年) 近百年间,极有可能还有二至三次分家。如果这样,间隔时间就是27 年,这样和从第4、5 两份文书推断出间隔时间26年基本吻合。

2、周氏家族35

⑴ 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周万福、周万寿兄弟二人分关契36

⑵ 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日周万寿、周坤善二人分关契37

周氏家族咸丰十一年(1861 年)一次分家,到光绪二十二年(1896 年)周万寿与“替兄帮养次子名坤善”38再次分家,间隔35 年。

3、龙氏家族39

⑴ 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龙则灵、龙则汉、龙则名兄弟三人分关字40

⑵ 民国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龙则灵、龙则汉、龙则名兄弟三人分关字41

⑶ 民国二十二年十月龙则汉、龙登焕、龙则科等父子兄弟七人分关字42

⑷ 民国二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龙则汉、龙登焕、龙登坪等父子六人分关字43

四份文书分析出龙氏家族成员的变化,“情因祖父龙加喜育有三子名唤则鳞、则汉、则名”44“立分关字人龙则汉、、登焕、则科、则变、则均、先魁父子兄弟七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龙加喜三个儿子分家,民国十四年(1925年)三兄弟又一次分家。但从文书内容来看,是对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分家的补充,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龙则汉父子兄弟分家,间隔27年。到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龙则汉叔侄三代分家,间隔31年。

以上三个家族分关析产间隔时间列表如下:

综上所述,潘氏间隔27年,周氏间隔35年,龙氏间隔27年。由此可见清水江流域一代人分家间隔时间是30年左右。如果一代人按25年计算的话,基本上是一代人分一次家,但相对来说还是稍微推迟了几年。

结语

从分关文书看清水江地区历史,既要结合大历史,更不能脱离区域小历史。家庭财产的分关析产文书,是研究家庭兴衰沉浮和财产分配制度最重要的第一手材料。通过对90 份清水江分关文书的深入考察,使我们了解到18至20世纪中期清水江地区分家析产的概况。在原因中,有和同时期其它地区有相似的原因。原则上,分家析产过程遵循诸子均分原则、母舅原则、养老田、长子长孙田原则,但更有自己特有的原则——阴、阳、神“三维平衡”原则。由这些文书,可以看出本地区家庭结构的发展演变历程,表现出家庭财产多是以二代共有的多次性析分方式进行。这样的析产方式,决定父母与子女二代分家后,形成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核心家庭。清水江地区一代人分关析产间隔时间是30年左右,相对同时期其它地区来说还是稍微推迟了几年。对这些问题的探析,把本地区18至20世纪中期的社会更全面地展现给世人,还原一个真实清水江流域历史文明,甚至还原一个真实的乡土中国。

 

注释:

1、《清水江文书考释·天柱卷》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内部复印本。其原件藏于天柱县档案馆,复印件藏于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本文所引用文书有两组编号,如: GT—ZGP—059 /GT—034—082,前一组编号是整理研究时的新编号,GT 代表合作单位贵大和天柱县,然后是乡镇、村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ZGP 代表天柱县竹林乡高坡村,最后的数字是每一卷文书的先后序号。后一组编号是天柱县档案局收集文书时的原始档案编号。本文所引文书全部来自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内部复印本。

2、民国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刘永东妻龙氏生育四子分关合约(GT-GYD-117 /GT-006- 083)。

3、民国六年六月十八日龙运堂兄弟三人分关契(GT-GYD-197 /GT-004-166)。

4、民国二十七年九月龙锦林分关契(GT-GDL-003 /GT-022-004)。

5、民国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龙登焕、龙登辉、龙登瀛等兄弟分关字(GT-GLD-006∕GT-021-073);民国三十六年古历十一月二十五日龙登焕、龙登辉兄弟分关字(GT-GLD -011∕GT-021-075); 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龙登焕、龙登辉兄弟分关字(GT-GLD-012∕GT-021-076)。

6、民国元年十一月二日刘常杰分关字(GT-GBZ-097 /GT-038-179)。

7、光绪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王世林分关(GT-PPC-002 /GT-019-005)。

8、道光十九年七月七日潘光玉兄弟分关契(GT-ZGP-084 /GT-034-066。

9、民国十四年二月十三日刘永东妻龙氏生育四子分关合约(GT-GYD-117 /GT-006- 083)。

10、民国三十八年十二月八日刘宗材分关合约(GT-GYD-135 /GT-006-097)。

11、民国四年六月十二日阳志干、阳志坤,阳志江兄弟三人分关合同(GT-BDS-038 /GT -015-084)。

12、民国三年五月二十二日吴泽坤、吴泽林、吴泽祥兄弟三人分关字(GT-GBZ-105 /GT -038-110)。

13、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杜文远、杜明富分关契(GT-ZGP-077 /GT-034-089)。

14、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日周万寿分关契(GT-ZGP-012 /GT-034-043)。

15、道光九年正月十二日潘光贵、潘光玉、潘光明兄弟分关契(GT-ZGP-068 /GT-034-064)。

16、道光十九年七月七日潘光玉、潘光明兄弟分关契(GT-ZGP-084 /GT-034-066)。

17、咸丰元年十月十一年罗幸才分关契(GT-GLD-166 /GT-006-176)原来文姓名是竖排,此处为节省版面,改为横排。

18、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周万福、周万寿兄弟分关契(GT-ZGP-001 /GT-034-057) 原文姓名是竖排,此处为节省版面,改为横排。

19、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日周万寿分关契(GT-ZGP-012 /GT-034-043)原文姓名是竖排,此处为节省版面,改为横排。

20、宣统三年七月三日杨胜有、杨胜刚分关字(乙阄)(GT-GDL-109 /GT-040-114)。

21、民国二十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龙更福、龙更禄兄弟立分关书(GT-ZLM-062 /GT-014-056) 。

22、同治四年五月十八日吴绍美、吴绍兰、吴运丰三人分关字(GT-YYD-013 /GT-018-035) 。

23、光绪二十四年七月十三日龙斈本分关书(GT-GDL-018 /GT-039-018)。

24、宣统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吴灿禄、吴灿金、吴灿光等阴地分关合同字(GT-GBZ-094 /GT -038-071)。

25、宣统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吴吉彦、吴吉谋、吴泽坤等四人阴地分关合同(GT-GBZ-067 /GT-036-094) 。

26、这组文书是同一个持有人所有,文书原持有者龙昭伟,来源地天柱县高酿镇勒洞村高获组。

27、民国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龙登焕等兄弟分关字(GT-GLD-006 /GT-021-073)。

28、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龙登焕、龙登辉兄弟分关字(GT-GLD-011 /GT-021-075) 。

29、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龙登焕、龙登辉兄弟分关字(GT-GLD-012 /GT-021-076)。

30、文书原持有者是潘德华,來源地是天柱县竹林乡高坡村二组。

31、乾隆三年三月二日潘永泰、潘月汉、潘己龙分关契(GT-ZGP-059 /GT-034-082) 。

32、道光九年正月十二日潘光贵、潘光玉、潘光明等分关契(GT-ZGP-068 /GT-034- 064)。

33、道光十九年七月七日潘光玉、潘光明兄弟分关契(GT-ZGP-084 /GT-034-066)。

34、光绪二十七年九月八日潘通爵、潘通陆兄弟分关合同(GT-ZGP-121 /GT-034- 072)。

35、民国十六年二月九日潘光俊、潘光荣兄弟分关合同字(GT-ZGP-124 /GT-034- 135)。

36、文书原持有者是周顺熙,來源地是天柱县竹林乡高坡村二组。

33、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周万福、周万寿兄弟分关契(GT-ZGP-001 /GT-034- 057)。

37、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日周万寿分关契(GT-ZGP-012 /GT-034-043)。

38、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日周万寿分关契(GT-ZGP-012 /GT-034-043)。

39、文书原持有者是龙先琼,来源地是天柱县高酿镇勒洞村高获组。

40、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龙则灵、龙则汉、龙则名兄弟三人分关字(GT-GLD-016 /GT-021-231(1-5))。

41、民国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龙则灵、龙则汉、龙则名分关字(GT-GLD-028 /GT-021-231(8-9))。

42、民国二十二年十月龙则汉父子兄弟等人分关字(GT-GLD-041 /GT-021-252)。

43、民国二十六年月二十二日龙则汉等人分关字(GT-GLD-042 /GT-021-255)。

44、民国二十六年初月二十二日龙则汉等人分关字(GT-GLD-042 /GT-021-255)。

 

参考文献:

[1]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529.

[2]张妍. 试析清代的“分家”———以48 件徽州分家文书为中心.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 231.

[3]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511.

[4]费孝通.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564.

[5]雷秀武主编.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67.

[6]雷秀武主编.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 240.

[7]麻国庆. 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11.

[8]麻国庆. 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109.

[9]邢铁. 家产继承史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12.

[10]邢铁. 家产继承史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19.

[11]周翔鹤. 清代台湾阄书研究[J].台湾研究集刊,1985,(01):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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