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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民国时期西藏地区多种婚姻家庭形态论析
来源:《贵州民族研究》2014年第8期 作者: 何一民 赵淑亮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28

 摘要:清代民国时期,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居民在婚姻形态上具有鲜明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复杂性,存在着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多种婚姻家庭形态。考察西藏居民的婚姻家庭形态变迁,必须将其置于藏族特定历史阶段的生产方式、道德观念、宗教信仰、地理环境等因素中考量。尽管藏族的婚姻与家庭保留了较多的、落后的婚姻形式残余,但其中也有很多合理并与其地域特征相适应的因素。

Abstract:Family is the basic content and important form of society,and also is an important perspective to observe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civilization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Tibet's marriage and family form has a distinct nationality,regionality and complexity,which retains a varie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forms,such as monogamy,polygamy,polyandry and so on. Researching on changes in Marriage and Family formation of Tibetan residents,it should be placed in the Tibetan specific historical stage of the production mode,morality,religion,geographical environment and other factors. Although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of Tibetan retained many backward residual,there are a lot of reasonable factors which match its regional characteristic.

关键词:藏族;婚姻家庭形态;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

Keywords:Tibet,Monogamy,Polygamy,Polyandry

一、多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形态并存

清代民国时期,西藏居民的婚姻制度受到特有的政治、经济和宗教等多因素的影响,因而其婚姻形态较为复杂,在西藏几乎可以找到人类历史上所出现的各种婚姻家庭形式,如存在着一夫多妻(含兄弟共妻)、一妻多夫(含姐妹共夫) 等特殊形式。关于各种婚姻家庭形态所占的比例,英国人贝尔在《西藏志》中有记述:“曾有达赖喇嘛之书记某,加以调查并统计,谓在某一地方,二十家之内,有十五家为一夫一妻,两家为一夫多妻,三家为一妻多夫;在北部平原,其比例为七家一夫一妻,三家一夫多妻,十家一妻多夫;若就全藏而论,卒以一夫一妻者为多云”[1]。从全球视角来看,西藏地区的婚姻家庭形态在构成主体上,基本符合世界范围内的基本比例,但一妻多夫制家庭的比例稍高,多于一夫多妻制家庭。“一项对554种文化进行研究的结果表明,世界文化中的婚姻形态,75%为一夫一妻,24%为一夫多妻,1%为一妻多夫”[2]。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在西藏民主改革以前对拉萨市区、后藏地区和藏北牧区等地758户家庭的实际调查,一夫一妻制家庭有634户,占调查总户数的83.64%;一妻多夫制家庭有9l户,占调查总户数的12%;一夫多妻制家庭有33户,占调查总户数的4.36%[3]。这说明近代西藏的主要婚姻家庭形态是一夫一妻制,其他的婚姻家庭形态居于次要地位。

(一) 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形态

一夫一妻制核心家庭是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家庭形态,尤以城镇最为突出。几乎都是单一的小家庭,一般仅4~5人,没有几代同堂、嫡庶聚居、妯娌共处的大家庭,也很少有兄弟两人或两人以上各娶一妻同堂一家的情况,这与中国内地汉族社会有一定的区别。

清代民国时期,西藏地区的一夫一妻制家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男子娶妻,即女方到男方家居住,是西藏最为普遍的婚姻形式,占婚姻家庭形态的大多数;二是男子入赘到女方家庭,一般是女方家中无子嗣,而又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相当数量家产,便招赘夫婿到女方家中生活。中国内地汉族社会的传统观念中,男子入赘,要随女家的姓氏,在女方家庭中低人一等,成为被人嘲笑的“倒插门”。但在西藏男方入赘与女方出嫁被视为同等,没有贵贱之别。入赘的女婿享有与岳父家子女一样的权利,甚至享有继承产业的权利,这是与内地汉族社会入赘的较大区别。以西藏贵族家庭的“玛巴”(女婿之意)制度为例,西藏历史上有的大贵族家庭有时会因为没有子嗣而面临消失,为了保持世家贵族的家产和称号,不得不通过招赘的形式来延续其领地和封号。例如,17世纪时大贵族帕拉家族没有子嗣,仅有一女,就与努马哇家族通婚,以招赘的形式保持了帕拉家族的称号。在西藏招赘婚姻并非只在贵族中才出现,任何等级的家庭只要有女无子,都可以招赘男子,贵族的招赘与一般平民的招赘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利益关系上更加错综复杂而已。

此外,还有所谓“碰嘴婚”,即一些贫穷之家的青年男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举行婚礼,于是男女双方不履行任何手续和仪式,私自同居,组成新的家庭。但这种家庭有一定的区域性,主要在江孜流行,而城镇中较少。

清代民国时期,西藏社会以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形态为主,本质上与内地汉族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并无区别。

(二) 一夫多妻制婚姻家庭形态

在西藏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一夫多妻制家庭,这种婚姻家庭形式主要在贵族、富商、土司等上层社会较为普遍。恩格斯曾如此评价一夫多妻制家庭:“这显然是奴隶制度的产物,只有占居特权地位的个别人物才能得到”[4]。西藏贵族家庭盛行多妻,有其政治上的需要,即如果一位贵族多娶一位其他有财势人家的女子为妻,就必然扩大了自己的势力范围并加强了部落间的联系。因此,在贵族阶层中,男子所娶的多个妻子往往来自不同的土司或部落,从而通过婚姻与多个势力集团建立关系。

一般平民家庭也存在多妻的情况,但与贵族阶层不同。平民的多妻婚姻形态大多数为姐妹共夫,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分妻妾,这与内地汉族地区有所不同。前文曾提到西藏平民阶层存在招赘婚,但规定只有长女才可招婿上门。姐妹共夫的情况,一般是姐姐招赘后,妹妹长至一定年龄,在征得姐姐同意后,丈夫即与其妹妹建立夫妻关系。也有虽非入赘,但先娶了姐姐,后来妹妹也并过去,从而组成姐妹共夫家庭,但与内地汉族地区不同,并无妻妾之分,地位平等,只是分工不同,一般是以先娶者操持家务,后嫁者管理家庭之外的事务,亦有相反的情况。住房一般为两个妻子各居一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一般说来姐妹之间相处较好。这种姐妹共夫的一夫多妻家庭,不仅在西藏农村有一定的比例,而且也在城市中存在。

(三) 一妻多夫制婚姻家庭形态

清代民国时期,西藏地区还存在一妻多夫制家庭,这与中国内地汉族社会有着明显的区别。一妻多夫制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世界上的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关于这种家庭在世界各地的具体分布,许多学者都有研究。美国人类学家默多克认为:“北纬7°至21°和东经78°至82°(南亚次大陆的东南部),以及北纬27°至33°和东经75°至95°(青藏高原的南缘至东缘),是现今地球上保留一妻多夫制家庭最多的区域”[5]。芬兰人类学家韦斯特马克也提道:“与一夫多妻制相比,一妻多夫制则是一种较为罕见的婚姻形式。”[6] 尽管这种家庭形态在世界范围内极其罕见(仅占全球总量的1%)[2],但在清代民国时期的西藏却为数不少。正如韦斯特马克所说:“西藏自古以来即盛行一妻多夫制,至今仍很普遍”[6]。

据相关研究,清代民国时期西藏一妻多夫家庭所占比重较大,多于一夫多妻家庭其数量仅次于一夫一妻家庭[7]。据20世纪50年代初的社会调查显示,“旧西藏一妻多夫家庭占24%,一夫多妻家庭约占5%,实际情况超过这个比例”[8]。但值得注意的是,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婚姻形态主要流行于农牧区,城镇较少,尤其是以兄弟共妻的婚姻形态为主,另有少数朋友共妻的形态存在[9]。

二、多种类型婚姻家庭形态并存的原因

(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多种婚姻家庭形态的影响

自然地理环境是影响一个民族生存发展的重要因素,地理位置、气候、土壤等影响并塑造了民族特性与社会性质[10]。杨幼炯在《社会学述要》中曾写道,“凡是实行一妻多夫的地方,生活情形必是很艰苦的,在这种情形之下,一个人的力量不足以养活一个家庭,人类本来就有嫉妒的本能,不能容忍一妻多夫的,但是在许多很贫苦的地方,因为种种原因,嫉妒性就大受改变或至于消灭”[11]。西藏地广人稀,气候恶劣,交通闭塞,土壤贫瘠,自然灾害频繁,在这种严酷的自然环境下,小家庭的力量就显得十分薄弱,因而,为了生存而改变“嫉妒性”,结成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等多种婚姻家庭形态,家庭规模变大,其抵抗自然环境压力的能力加强,从而使家族能够繁衍生息,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西藏资源极度匮乏,生存环境普遍恶劣,因此,从很早就有不少人认识到控制人口增长对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性,但在节育缺乏必要手段的条件下,多偶制婚姻家庭则被人们视为解决这种矛盾的最佳选择,他们认为“几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婚后生育的孩子明显要比这几个男人分别娶妻生子的孩子少得多”[12]。这也是多偶制家庭形态在西藏地区广泛存在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历史的变迁对多种婚姻家庭形态的影响

6~7世纪,吐蕃王朝兴盛起来,这一时期,男性是家庭中唯一参加社会经济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的人,女性则是男性的附属品。与封建制度下的其他民族一样,藏族在家庭关系中表现出了强烈的父权制和夫权制的特点。这为一夫一妻制家庭形态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当时的婚姻关系以一夫一妻制为主,同时也允许男人实行一夫多妻制,但一妻多夫家庭形态受到制约,几乎没有资料记载此一时期有着这种婚姻家庭形式的存在。10~13世纪,随着吐蕃王朝的衰落,西藏的社会形态开始向封建农奴社会转变,封建领主制度的逐渐确立,不同等级的家庭形态也因其社会地位不同而呈现出差异,从而出现了与一夫一妻制家庭并存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两种婚姻家庭形态,这也正是封建农奴制经济形态的必然产物。在西藏史籍中,有关世家贵族占有六七个妻子的记载屡见不鲜。同样,有关一妻多夫制婚姻家庭形式的记载在此后也是不绝于书。以萨迦教派的寺主昆氏家族为例,12~13世纪,萨迦派桑擦索南坚赞娶过5妻,生4 子,长妻生八思巴兄弟,第4妻之孙达尼钦颇桑颇贝娶7妻,达尼钦颇桑颇贝的第4妻之孙定噶仁钦娶2 妻,第5妻之子夜噶坚赞贝桑颇娶2妻。明代帕竹司徒的重臣仲钦·扎巴桑布有2子共娶一妻,其曾孙之子仁清伦波、伦珠巴主、扎巴坚赞、思殊、衰噶宗等,共娶仁蚌巴的女儿拉摩却炯为妻。[13] 16世纪辛厦巴才丹多吉有9个儿子,其中二子噶玛·丹松旺波、三子拉旺多吉、四子图多布共娶一妻,生彭错南杰[14]。17世纪以来,关于多偶制的记载更是不胜枚举。

西藏封建农奴制社会所出现的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这两种婚姻家庭形式,是藏民族在西藏地区发展的历史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正如韦斯特马克所说,“一妻多夫制如同一夫多妻制一样,往往是朝着一夫一妻制方向发展的一种变形”[6]。清代民国时期,西藏的婚姻家庭形态正处于一个从农奴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向现代一夫一妻婚姻家庭制度的过渡阶段,这与仍旧处于农奴制的社会文化有一定程度的关系。

(三)经济因素对多种婚姻家庭形态的影响

从13世纪开始,西藏封建农奴制逐渐发展起来,封建经济的发展,反映到婚姻家庭形态上,就是一夫一妻制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西藏地区生产力水平整体低下,使得整个藏区的政治、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而这种不平衡性反映在婚姻家庭形态上,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多偶制婚姻家庭。无论从贵族家庭,还是从一般的城镇居民、农牧民多偶制婚姻家庭来看,兄弟共妻、姐妹共夫等多种形式的婚姻家庭形态都与经济状况有关。

英国人贝尔在《西藏志》中做了如下分析:“(西藏)可耕之地,范围绝少,且皆以耕种,故无论何人,欲增加土地,殊为困难,而所得生产物,照例仅能维持一小家庭。若家长死亡,产业即分于其子,设各子均娶妻成家,则势不能维持生活。由全人类之所得经验,已明白显示,欲若干家庭合居一宅,决难和谐,不生纠纷。解决此问题之唯一办法,即使一家数子,合娶一妻,如此,祖产得以不分,又能节省下无数金钱”[1]。在西藏除了农奴家庭为了生计而采取多偶制外,贵族家庭则为了维系世家贵族的身份地位和财产不被分割,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除了坚持阶级内婚制,结成贵族世家的势力集团外,往往还通过组建多偶制家庭,不使家财分散、人力分散。在家长的主持下,有人出仕做官,有人入寺为僧,有人为商获利,有人掌管庄园,故而兄弟共妻家庭在大小贵族中也有一定的普遍性。如山南的拉加里赤钦拉·郎杰加措与其弟年扎两人共一妻,一个重要的目的就在于保持家族产业的永兴不衰。又如“格柔旺堆早已结婚生子,他们夫妇二人同毫无血缘关系、被西藏噶厦政府封为四品官的富商邦苏(邦达昌的非婚生子) 商妥合为一家共妻”[15]。

差巴阶层共妻现象较为普遍,这是因为在封建农奴制度下繁重的乌拉差役是差巴阶层的沉重负担,因此,每户差巴都必须得有足够的劳动力,否则支不起差就要借债,债借多了就要破产。差巴们生下儿子后害怕分家减少劳动力和财产分割,往往给几个儿子娶一个媳妇,这样儿子们都围绕着一个媳妇转,就不会闹分家,财产和劳动力也不会被分散。对于领主来说也欢迎差巴们这样做,差巴共妻对领主也是有利的,因为这样便于领主对差巴进行管理。差巴们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来看,也接受这种婚姻家庭,他们普遍认为兄弟共妻的家庭形态有利于生产和发家,在共妻家庭中,兄弟间有明确的分工,因而这种婚姻家庭形态在客观上起着解决实际困难的作用,适应了西藏农奴制度下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其合理性。这就是一妻多夫制作为远古群婚残余仍然能够长期存在于西藏的主要原因之一。

作为身份地位低于差巴的堆穷阶层和城市手工业者的家庭形态,主要是一夫一妻制。他们的社会地位有利于形成一夫一妻家庭,堆穷没有“份地”,而城市手工业者主要是靠手艺和劳动力维持生存,如果家庭规模变大,负担反而加重,日子反而更加艰辛。因而他们的家庭绝大部分都是一夫一妻制。除上述原因之外,堆穷阶层的婚姻自由程度较之差巴阶层要高,并不像差巴那样多由父母包办,而是自由恋爱结婚较多,这也是该阶层容易形成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有利因素。

(四)文化心理影响因素对多种婚姻家庭形态的影响

西藏社会对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主要是指亲兄弟共妻) 的婚姻家庭形态基本持肯定态度,社会主流舆论并不反对,甚至普遍对此表示支持,在不少西藏人看来:“同出一个父母的兄弟姐妹,如果能够生在一起,长在一起,永不分开,乃是幸事。所以这种家庭,父母喜欢,社会称赞”[16]。故而在清代民国时期西藏社会对于亲兄弟共妻没有人持反对态度。由于藏族非常注重亲情,他们认为在血缘家庭成员之间分享财产和配偶,是一种正当的、合理的事情。特别是在亲兄弟共妻的家庭中,能够把几位丈夫团结在一起,形成和睦家庭的主妇是被人们称赞和羡慕的,许多家庭都会在女儿出嫁时教育她们要对每一位丈夫都要一视同仁,不能偏心。另外,藏族的传统观念认为妯娌间很容易产生冲突,进而容易将冲突扩散到兄弟之间,造成家庭不和,甚至导致家庭破裂,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兄弟共娶一妻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但是,非亲兄弟共妻的婚姻,如朋友共妻,则会受到部分藏人的道德谴责。

社会学家杨幼炯在研究多偶家庭时还作了如下分析:“第一,两性间的斗争女性较男性为强,这是在母性时代可以看到的;第二,男子的数目多于女子;第三,在性的生活漫无规则的种族中,也容易发生”[11]。而这几点也适用于清代民国时期西藏社会。

西藏社会的多偶婚姻家庭形态是藏族社会、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并不是孤立地存在的。首先,它与一夫一妻制有着密切的关系,实际上,在一定条件下一夫一妻家庭会转化为多偶家庭,同样,在一定条件下多偶家庭也会变为一夫一妻家庭,他们之间不是完全分离的。再者,多偶家庭与藏族的自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对于绝大多数的藏族民众而言,如何在西藏恶劣的自然环境下生存下来始终是摆在首位的事情,而如何维持家族的繁衍也是他们最为关注的焦点,因而只要在不违背血缘禁忌的前提下,任何有利于生存的婚姻家庭形态都是合理的。

三、结语

婚姻家庭形态是观察人类文明进程的一个重要的视角,“婚丧嫁娶基本是以家庭或家族为表现单位的社会习俗,人类的繁殖发展和代谢都是通过婚丧嫁娶实现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婚丧嫁娶是所有民俗的核心与基础,它更能反映出习俗的本质和特色”[17]。清代民国时期西藏居民的多类型婚姻家庭形态展示了西藏这个特殊地域的主要居民的文化——藏族的文化走向文明的阶段发展特点。

生存法则是藏族婚姻观念建立的基础,由于青藏高原高寒、缺氧、物匮,生态脆弱,人口繁殖困难,人们对于婚姻的诸多条件实际上采取的是比较宽容的态度。这种宽容既与藏传佛教的教义有关,更是生存压力下的宽容,是在生活场域困境下的调和。而一妻多夫、一夫多妻等婚姻家庭形态的并存,除了以上因素的影响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基于财产原则等经济因素的考量,这在西藏社会的各个阶层均有体现,差别在于程度的不同,他们为了财产的维持或增值,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形态。

清代民国时期,藏族的婚姻与家庭形态反映了藏族在文明发展的进程中受到落后的农奴制沉重束缚,和残酷的自然环境的制约,保留了较多的原始婚姻的残余,但其中也有很多合理并与其地域特征相适应的因素。西藏婚姻中有着严格的血缘外婚等,比同时代的内地乃至世界其他许多地方更为科学和合理的成分。藏族的血缘外婚不仅排除父系血缘,也排斥母系血缘,这与汉族传统婚姻制度中严格排斥父方血缘,但允许母方血缘的“表婚”制度是完全不同的。从生物进化与物种繁衍的角度讲,西藏的严格血缘外婚制度是更为科学的、进步的,是藏族先辈们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不断探索和总结出的文明结晶,是值得倡导和学习的。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西藏传统的婚姻家庭形态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历史的、落后的特殊婚姻残余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反映了藏民族的进步和文明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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