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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巴县档案中的“休妻”与“嫁卖生妻”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2014年02期 作者: 张晓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8-31

 

提要: 清代巴县档案中保存了较多的“休妻”与“嫁卖生妻”的案卷。“休妻”的原因主要有丈夫因妻子犯了七出之条而主动休妻,因套娶为妾被控案或停妻再娶与妻子母家有矛盾而被动休妻,“嫁卖生妻”的原因主要有家庭贫困、日食无度,夫妻感情不睦,婆媳关系不好,妻子犯奸,丈夫外出或犯案被押,被夫家、母家、邻居及其他亲戚和熟人嫁卖。

关键词: 清代;巴县档案;休妻;嫁卖生妻

 

在清代巴县档案中,保存着大量的“休妻”与“嫁卖生妻”类别的档案,这些档案对研究清代巴县婚姻关系中妇女的地位、妇女与丈夫之间的关系、“休妻”与“嫁卖生妻”的原因、律法的相关规定及知县的审断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巴县志》《清稗类钞》等古籍文献中很少能够看到“休妻”和“嫁卖生妻”方面的记载,即使有,也只是一笔带过,缺乏像巴县档案这样丰富而生动的案例。笔者从巴县乾嘉道三朝的婚姻档案中选取了保存相对完整的62个案例进行讨论,重点对“嫁卖生妻”的普遍性与“休妻”和“嫁卖生妻”的原因进行了较为深入而细致的分析。

乾嘉道时期正是清朝由盛到衰的重要阶段,正如杨晓辉所说:“这一时期的中国,一方面统治者还沉浸在康乾盛世所创造的繁华与热闹之中;另一方面,百姓却已经开始感受人口激增、性别比例失调与人口流动加速所带来的社会动荡与不安。”【1】这些社会动荡与不安在巴县档案中也得到了体现。四川从明末到清初,人口数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先是因天灾人祸导致人口大量流失,后来又经过政府一连串的移民政策,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三朝,到乾隆年间,四川的人口已经大为充实【2】(17)。但是,在整个社会中,年龄层的分布和男女性别比例的不均以及人口流动的频繁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动荡不安的环境之中。本文将要讨论的“休妻”和“嫁卖生妻”问题都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之下发生的。

一、“嫁卖生妻”屡禁不止

所谓“生妻”,指的是“活人的妻子”。“嫁卖生妻”就是指在没有正式履行离异手续的情况下,用钱财买求本夫,使之将妻嫁卖给别人为妻妾的行为,即俗称的“买休卖休”。顾名思义,卖妻目的与钱财有关。在巴县婚姻档案中,“嫁卖生妻”类的案例非常多,这与清律和官方的规定是格格不入的。

在《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的犯奸条款中,明文禁止买休卖休,并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若用财买休、卖休(因而)和(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人官”【3】(955)。光绪十六年,四川重庆府王正堂接到川东兵备道张的札文,札文中列出了十条川东恶习,其中第十条就是专门针对买休卖休的,从中可以看出清代四川的买休卖休是何等猖狂和普遍。

暑川东兵道张示

十禁买体卖休。断绝夫妇恩义,用财多方串诱,谋娶他妻归己。本夫利欲熏心,遂亦甘愿休弃。妇人听夫去留,失节非其本意,伤风败俗之尤。白当力除斯弊,媒合过钱诸人,一并拿惩依例。

虽然清律和官府都明确了此种行为的非法性,但是在民间社会,尤其是下层社会中“嫁卖生妻”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因为嫁后图索等原因而告到官府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在这些案例中,官府大多对买休和卖休之人都给予了惩罚,但是惩罚力度显然比清律中规定的“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要轻得多,多为掌责、枷号,甚至还有部分买休卖休之人并没有得到惩罚的情况。这也说明了在州县的实践中,并不一定严格按照律法的规定进行审断,除了考虑律法之外,州县还要更多地考虑当地的民风民俗、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断结果对老百姓的教育意义等等。

卖妻与休妻之间有着很明显的差别。休妻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钱财;而卖妻却有着很明显的目的,那就是与钱财有关。“退回母家收领谓之出妻,凭媒得受财礼谓之嫁卖,情事迥别,不容牵混”【4】486,这句话非常清晰地说明了卖妻与休妻之间的区别。

二、休妻的原因分析

(一)妻子犯七.出之条而休妻

1781案卷,童养媳徐长姑不听翁姑教训,私自逃走,被公公瞿荣控案。知县认为徐长姑已犯七弃之条,所以瞿荣立此退约,将徐长姑退回,由徐长姑父亲徐文秀领回另嫁①。

清代社会,遗弃或休弃妻子称为出妻或弃妻,简称为出。共有七出,一曰无子;二曰淫佚;三曰不事舅姑(指公婆);四曰口舌;五曰盗窃;六曰妒忌;七曰恶疾。有其一者即可出之。本案中,徐长姑是犯了第三出而被休弃。

(二)套娶为妾,被女方控案而休妻

1789案卷,唐之恺已经有妻子胡氏并且已经有了一个儿子,还套娶陈李氏的女儿幺姑为妾,被胡氏父亲控案,陈李氏也将其控案。在此情况下,唐之恺无奈,只得被迫凭原媒立出退约,任随幺姑另嫁②。

(三)停妻再娶,与后妻母家有矛盾而体妻

停妻再娶在清代的巴县应该不是少数。由于清代巴县商贾云集,到此地来谋生的人很多。这些人在老家可能已经有妻儿,但在巴县又娶,导致了各种矛盾,也产生了很多诉讼。清律中也有相关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3】(445),4331案卷,江有龙原籍在璧山县,已经娶妻生子,但在重庆又娶了唐陈氏的女儿唐氏为婚。因与唐氏兄长有矛盾,反目成仇,而且停妻再娶有干例禁,所以江有龙凭街邻自愿将唐氏休退,将唐氏交给母家领回,另行择户③。

(四)也有的打着休妻的幌子,名为休妻、退妻,实际就是卖妻

9734案卷,因“命运不济,无业营生,难以养活”,蔡永一准备将妻女一同卖掉,“不拘远近,恁行再醮或正或妾无论,只取财礼纹银十两整”,立出退妻文约。名为退妻,实际上就是卖妻,而且还连同自己的女儿一同卖掉。妻子再嫁到别人家为妻或为妾,妻子再嫁到多远,已经不是蔡永一考虑的问题,他只管收他的十两银子,“犹如高山放石、水流东海,恁尔母女各自逃生,永不回头”④。

三、“嫁卖生妻”的原因分析

前面已经提到,“嫁卖生妻”与钱财有关,其目的就是为了得到钱财。但是,从“嫁卖生妻”的具体原因来看,又是多种多样的。

(一)家庭贫困,日食无度

家庭贫困,日食无度是“嫁卖生妻氓最主要的原因。嫁卖人在诉状和嫁妻文约中的表述各种各样,无奈之情溢于言表。如案卷4396“年岁欠丰,难以度日,供养不起”、案卷9360“身做生理不顺,兼之染病,夫妇商议,另行改嫁,各逃生命,给身银十两,使身度日、案卷9189“染病,乏钱调治”、案卷9193“家道贫寒,无力养活”、案卷8774“身染痨疾,脚手失宜,无力养活”、案卷8782“小的因染病日久,无力调养,兼又日食无度,妻子饥饿不过,难得养活,小的心里不忍,将妻子嫁卖”等等。诉讼档案中的这类言辞,除了陈述事实之外,更重要的原因还是为了争取知县的同情,尽量使知县能够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导致家庭贫困的原因,在部分档案中也有提及。9119案卷,因为周永川把家里的银子全部花销挥霍,导致赤贫无度,将妻子嫁卖;9607案卷,因为江宗清自己懒惰,不务正业,所以家里贫苦,日食无度。

还有一个较多见的情况,本夫明明是因为家庭贫困而“嫁卖生妻”的,但是为了给自己“嫁卖生妻”找寻更为合适的借口,以求得知县的同情,进而为自己开脱罪责,往往会在诉状中有意诋毁妻子。大多说妻子不守妇道,不听约束,给知县造成因为妻子有错在先才将妻子嫁卖的印象。

9058:刘朝祥贫苦无度,无法将妻子养活,却捏称妻子不守妇道,不听约束,所以把妻子嫁卖为妾,得财礼银七两。

9639:吴尚遂在休妻文约中写的是“年岁欠丰,夫妻商议挑生路”,实际上经过审讯,才发现其嫁卖妻子的目的就是“希图财礼钱文”。

8644:王三在结状中说的是因“贫苦无度”而卖妻,在诉状中却说“李姑在蚁家屡次不法,不寻自缢,即行抹颈。蚁出于无奈,今十月内请凭李老六说合,将妻李姑嫁与李朝龙之次子李国钦为室。”诉状中所说的与实际情况不符。

9323:冯五十家里穷苦无度,将妻子嫁卖,在主嫁文约中说“今因年岁口旱,家中难以度日”,却在供状中称“不料妻子过门后,不听管教,素行泼悍”。

(二)夫妻感情不睦

夫妻感情不好是“嫁卖生妻”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巴县档案中时常看到这样的语句:8917“夫妻不和”;8941“妻子过门后,夫妻不睦,屡次逃走,丈夫才将其嫁卖”;8746“情蚁家贫穷,不能养赡其妻,以致蚁妻吴氏不安于室,时常抱怨,凌辱丈夫”;8796“妻子时常与小的吵闹不睦,情愿离异”;8919“妻子素不听教,在家里滋闹不休”;9056“妻子没有生育,二人反目,经常吵架,自愿离异”;9275“妻子周氏素性忤悍,不孝翁姑,嫌夫家贫,吵要另嫁,不愿从夫”;8991“并没生育,与丈夫不睦”;9272“过门七八年了,敉生子女,丈夫与小妇人屡次口角”;9372“不听翁姑教训,不听丈夫约束,与丈夫时常顶撞,夫妻不睦”;8992"男小(16岁)女大(17岁),夫妻不和,终日口角,兼之婆媳不睦,又不听教训,故此合家终日纷纷不绝”;8919“马氏素不听教,不听管束,滋闹不休”,曾文琥将已经怀孕七个月的妻子马氏嫁卖给杨大富为妻。

从这些林林总总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夫妻感情不好导致本夫将妻子嫁卖,而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贫穷,妻子不愿与丈夫生活,导致夫妻不睦;(2)妻子没有生育,夫妻不睦;(3)夫妻性格不合,时常吵闹,夫妻不睦。

(三)婆媳关系不好

婆媳矛盾自古以来是影响家庭和睦团结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巴县婚姻档案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婆媳不和,家庭不睦,导致儿媳被嫁卖的情况也较多。8866“婆媳不合,时常吵嘴,(婆婆)将其嫁卖”;4162婆婆趁丈夫同儿子出外贸易,没有回家,想把儿媳嫁卖。“这肖长姑人长性悍,不听小妇人教诫,小妇人心里怄气,又见丈夫儿子不回,每日缺食,小妇人欲要把肖长姑出嫁”,还有本文所提到的8992“只因男小女大,夫妻不和,终日口角,兼之婆媳不睦,又不听教训,故此合家终日纷纷不绝”等等。

李代廷(父亲已故)幼娶蒋如发的女儿蒋二姑为妻,李代廷只有12岁,妻子蒋二姑25岁,这种“小丈夫大媳妇”的情况在巴县档案中也有多例。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大多是夫家缺乏劳动力,需要人来照顾儿子和料理家务的原因。李代廷的母亲孀妇李徐氏(40岁)与媳妇蒋二姑不和,时常吵嘴。李徐氏就同儿子李代廷及夫侄李代荣商量,将蒋二姑嫁卖与尚未娶妻的马仕和(28岁)为妻,获财礼钱三干四百文,蒋二姑父亲蒋如发(50岁)赴案具控。经过审讯,知县认为李徐氏不应把儿媳嫁卖,姑念其无知,从宽免究,断令李代廷把蒋二姑领回管束⑤。

此案中,李徐氏因与儿媳不合,就将儿媳私自嫁卖,理应受到重责,却被判“从宽免究”,可能也是考虑到孀妇抚养儿子不容易,才对其免于追究。不仅如此,知县还将蒋二姑判给前夫李代廷领回,这一点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按照清律的规定,蒋二姑母家尚有父母,夫家用财将其嫁卖,理应与本夫李代廷离异归宗,由父母另行择户。但是,知县并没有这样做。李代廷将蒋二姑领回后,等待蒋二姑的将会是什么样的命运?夫妻年龄差距如此之大,他们的婚姻会幸福吗?婆婆李徐氏又会怎么对待她呢?留给我们的是无尽的问号。

(四)妻子犯奸

妻子犯奸,在“七出”之列。清律中明确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⑥之理,不得辄绝。犯奸者,不在此限。”【3】(453)“嫁卖生妻”的档案中,也有因妻子犯奸而将其嫁卖的情况。

程天顺于道光十四年凭媒说娶汤兴顺的女儿汤氏为妻,并没生育。至十九年-Yl间,汤氏不守妇道,私与程天顺侄子程天章通奸,被程天顺撞获,将汤氏并侄子禀送前任张主,讯断将程天章责惩枷示,并将汤氏掌责,谕令程天顺领厨汤氏,另行改嫁结案。程天顺凭媒将汤氏嫁卖给刘兴发为妻,获财礼银二十二两,被汤氏母亲王任氏查知,具控案下。经官府审断,实系汤氏不守妇道,被程天顺嫁卖给刘兴发情真,断令后夫刘兴发仍将汤氏领回管束⑦。

虽然本案涉及“嫁卖生妻”,但知县还是将汤氏判给后夫领回管束,原因有以下两点:(1)汤氏因与人通奸,属于过错方,已经犯了“七出”之条,丈夫程天顺将其嫁卖,是得到知县同意的;(2)汤氏后夫刘兴发花了财礼银二十二两娶汤氏为妻,从中也可以看出刘兴发家境比较殷实。用汤氏父亲的话来说,就是“刘兴发衣食颇充,蚁女终身有赖”。所以,知县考虑到这些,还是将汤氏判给了后夫。

(五)丈夫外出或者犯案被押

一般来说,如果丈夫有外出不归、外出工作、犯案被押等情况,妇女的母家或夫家人、邻居或者熟人就会想到将其嫁卖。如8617案卷,郑开榜离家不归,妻子姚氏在家无靠,由娘家和婆家共同作主,将姚氏再嫁给别人为妾;8643案卷.彭信义犯法在押,婆婆朱氏无靠,估要嫁卖儿媳徐乔姑;8681案卷,谢德禄出外买猪,几天后回家,丈人吴应魁就已经把妻子吴寅姑嫁卖;9462案卷,张大顺外出,邻居张午时将妻子王氏嫁卖,获银十三两等等。

因嫁卖的妇女是生妻,媒人和主婚人在嫁卖过程中会竭尽说谎之能事。为了打消对方会娶到生妻的疑虑,能够快速而顺利地将妇女嫁卖出去,得钱分肥,一般的伎俩就是谎称该妇女本夫已经亡故,而且还会堂而皇之地将这一条写在“承认永无后患文约”中。

尹乐升,37岁,其长女毛姑许配给渝城油蜡铺学徒何其伦为婚,何其伦犯案押候,其弟弟何其选接毛姑来城,逼其卖娼,被尹氏的母亲尹李氏知晓控案,判将毛姑交李氏领回,傍其住坐。后来,尹乐升凭媒将女儿嫁卖定朋先(52岁,在十八梯开面馆生意,其妻李氏染患瘫疾,卧床难起,子女俱幼,无人照料)为妾,谎称何其伦已经病故,尹乐升得八千文。何其伦回家查知,向定朋先重索财礼,致定朋先以笼娶串擅具控在案⑧。

还有9221案卷,也是谎称本夫已经亡故,将妇女嫁卖为妾的案例。魏世伦(37岁)自幼娶蒋氏(22岁,父亲蒋启厚已故)为婚,道光九年迎配(当时魏老二28岁,而蒋氏才13岁,丈夫比妻子年长15岁)。因魏世伦足疾成残,一贫如洗,日食莫度,屡欲拆离伊妻蒋氏另嫁。附近虽有媒妁,人畏生妻,不敢承娶。魏世伦之母魏张氏谎称伊子已故,立约请黄双泰为媒,将蒋氏嫁与居隔鸾远的李文翰(30岁,原配王氏,34岁,并无生育,故而奉母命娶妾图嗣)为妾⑨。

除以上原因之外,还有因其他缘由将妻子嫁卖的案例。如8931案卷,黄仲品与吴之德等人下棋,输钱三千文,无钱付给,将妻子林氏(16岁)以财札钱三千五百文的价格卖给吴之德为妻。此案中的下棋类似赌博,因为赌博输钱,而将自己的妻子嫁卖,这样的原因确实让人觉得无奈又可恨。

总之,清代巴县婚姻档案中的这些妇女就是一种“商品”,她们随时可能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被嫁卖。正是因为还有这些档案的留存,我们才能这么近距离地了解到清代巴县妇女的婚姻状况,感受到她们内心的悲愤与无奈、痛苦与迷惘。

 

注释:

①《巴县档案》6—1—1781,乾隆五十三年四月初二日。

②《巴县档案》6一l一1789,乾隆三十七年二月初一日。

③《巴县档案》6—2—4331,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④《巴县档案》6—3—9734,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⑤《巴县档案》6—3—8866,道光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⑥所谓“三不去”,指的是“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所娶无

所归”。

⑦《巴县档案》6—3—9261,道光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⑧《巴县椅案》6—3—8968,道光十二年七月初二日。

⑨《巴县档案》6—3—9221,道光十八年五月初二日。

 

参考文献:

【1】杨晓辉.清朝中期妇女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李清瑞.乾隆年问四川拐卖妇人案件的社会分析: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研究(1752一1795)[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

【3】马建石,杨育裳.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4】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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