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南昌教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37-38页
【摘要】 台湾学者陈弱水先生的著作《唐代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对于唐代女性的生活情态的研究成果丰硕,这本著作从社会与文化的角度探索了唐代的妇女世界,不仅重构了妇女的生活情态,还探索了她们的精神世界,颇有前人所未有的建树。笔者将就书中关于女性意识萌芽的问题略谈一二。 更多还原
【关键词】 陈弱水; 女性意识; 唐代妇女;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57(2012)05-0037-02
一、引言
近年来,对于中国古代妇女史的研究有很大的发展,成果颇为丰硕,台湾学者陈弱水先生所著的《唐代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是一本值得一读的著作,陈先生的研究跳出了女权主义兴起后的价值标准,不简单地以“男尊女卑”来概括整个古代社会的女性地位,他立足于原始的历史情境,研究妇女的生活,对妇女地位的变化作更加精细的观察,也更关注女性的本
身,多角度地展现了中古时代妇女生活的面貌。
全书分为上下卷两部分,上卷是一篇长文,探究隋唐五代妇女与娘家的关系,下卷是四篇论文,选题相对小,往往以个案展开讨论,进而深入讨论唐代女性意识,士族家庭生活,夫妻关系,家庭礼法等问题,以更细致的角度与笔触描绘了中古妇女的世界。
笔者将就中古妇女女性意识的问题进行讨论。中古妇女往往受制于男性所创造的礼教文化,但是这并不代表她们只能屈从于文化,显然,她们具有自身的自由意志,在很多时候,她们也能利用某些文化象征为自己的行为做辩护。在普通中古妇女身上,捍卫自我,往往意味着逃离礼教文化,逃离礼教文化,最常见的表现就是逃离“妇道”,逃避婚姻以及跟夫家的其他接触。而在宫廷女性身上,自我意识与女性意识则表现为积极参与政治,采取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下面笔者将略述一二。
二、贵族妇女婚姻中体现的自我意识
在《唐代的一夫多妻合葬与夫妻关系》一文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妇女韦氏以“孝”和宗教信仰为原因,附葬父墓,而她最强烈的动机,却极有可能是逃避与丈夫及其原配合葬。根据《杨府君夫人韦氏墓志铭》所记,韦氏是杨府君的续娶夫人,韦氏在丈夫过世后,立刻把丈夫及其早逝的原配夫人合葬了,而在韦氏逝世后,不仅拒绝与丈夫和先夫人合葬,反而要求与自己的父亲合葬。这样的安排引起了陈弱水先生的怀疑与思考,在唐人的观念里,夫妻无论是合葬还是分葬都是正当的,合于礼的,分葬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合葬显然更符合圣贤之教,在唐人的眼中,夫妻是亲密的,而同穴合葬就是把这种极致的亲密推向永恒。唐人对于这种永恒亲密的期许表达颇多。在传世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到唐人对于夫妻合葬的看法,白居易诗《赠内》有言:“生为同室亲,死为同穴尘”。①宋氏姐妹的《女论语》又有言:“死同葬穴,生共衣襟。”《唐律疏议》则说道:“伉俪之道,义期同穴”②。可见,合葬合
于礼法,事实上也流行。夫妻合葬与生前婚姻关系相互配合,同穴合葬被认为使得婚姻关系获得最终的圆满。③于是在这样一种当时普遍流行的观念下,韦氏拒绝与丈夫合葬而要求与父亲合葬的做法就显得与别不同了。陈弱水先生认为韦氏利用了孝道与宗教两个文化符号,逃避了妇道,或是不想继续侍奉丈夫,或是回避与原配夫人共享与丈夫的永恒亲密。总而言之,她的举动明显体现出远离婚姻的愿望,这种愿望,很明显背离了正统观念。同时,这一事例也说明了,虽然在唐人理想的设想中,夫妻死后应该合葬,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一观念却不是那么的严格执行。
事实上,韦氏的情况并非孤例,妇女因“孝道”与“宗教”的原因回避合葬已经引起的学者们的关注,只是尚未有大规模的研究与讨论。在严耀中先生的《墓志祭文中的唐代妇女佛教信仰》④中提到了一位武后时期的妇女宋氏的个案,与上述的韦案颇为相似。《唐故邢州任县主簿王君夫人宋氏之墓志铭并序》记叙了宋氏对于自己身后事的安排以及种种安排的缘由。⑤从墓志中我们可以直接得出这些信息。第一,宋氏生前对自己的身后事早已决定与丈夫分葬。第二,宋氏要求分葬的理由有二,一是“心依释教,情远俗尘”,二是“合葬非古”,类似于“托古改制”。第三,宋氏要求儿子们履行其意愿的理据是“尽孝”。从上述几点可见,宋氏对于身后摆脱婚姻,保持独身有着强烈的愿望。而在实现这个愿望的过程中,她运用了宗教和“复古”捍卫自己行为的正当性,最终达成了心愿。类似的墓志,并不少见,根据严耀中先生的统计,《唐代墓志汇编》和《唐代墓志汇编续》里,妇女信奉佛教凡二百三十五例,其中要求分葬的就有二十三例,比例达到将近十分之一⑥。
除去拒绝与丈夫合葬,有的妇女们选择了另一种方式逃避婚姻——出家。《隋唐五代的妇女与本家》中提到比丘尼空寂的例子。据墓志显示,空寂十五岁时出家,父亲似乎是不同意的,她从未离家,直到玄宗开元六年五十岁时在家中去世,假若空寂出家的动机全然基于对佛教的热情,那为什么她一生都没有住入佛寺?我们推测,空寂可能并未真正受戒,只是以宗教的名义逃避婚姻。空寂的故事在唐代同样并非孤例,严耀中先生的研究中提到唐代郑府君夫人万俟氏的案例,《大唐故朝议郎行洪府法曹参军荥阳郑府君夫人河南万俟氏墓志铭并序》一文显示,这位万俟氏在婚后开始信仰佛教,断荤血,与丈夫分房而睡。这种极端的做法或多或少是不合礼教的,我们可以推测,这种对佛教的虔诚,极可能隐含着对于婚姻的失望与不满。当然,这些出家女性的做法或多或少不合礼教,实际上也并未成为一种普遍的流行的行为。
虽然这种逃离“妇道”的行为不在主流之列,但是作为一种真实的历史现象,这些女性对于自身前途的抉择反映了历史的多样性。陈先生的研究挖掘到妇女的另一种生活面貌,某一些妇女,对自己的未来有一定的选择权利,不仅如此,通过研究,我们还能推断出女性并非仅是家庭的傀儡,她们当中的某些人有着自己的想法,甚至怀有逃离婚姻这样大胆的念头。另
一方面,虽然我们看到一些传统的文化符号,有时候会成为妇女用以逃脱婚姻束缚的工具,但是我们不能仅仅靠这些个案就断定女性作为一个整体已经有了自我意识,甚至是女性意识,事实上,逃避婚姻的妇女毕竟是少数,更多的妇女还是循规蹈矩地走入了婚姻,生活于被构建好的轨道。不能认为女性能将自身的命运握在手中。陈弱水先生认为中古时代某些妇女会利用“孝道”这一文化符号作为逃离婚姻的工具,确然,传统文化给妇女带来的并不仅仅是束缚,有时候也有保护的作用,然而在妇女叛离“妇道”的时候,依然不得不借用现有的文化符号来捍卫自身行为的正当性,这更加说明了女性深深地依附在已有的传统礼教上,即便女性以出家逃离婚姻,死后不愿与丈夫合葬等等不合礼教的举措,也不过是在传统文化观念下的一种权变而已。孝道与宗教,这些文化符号确实能在某程度上保护女性,但是这种保护终究是消极的,其实对于中古的妇女而言,即便逃离的夫家,寺庙庵堂的生活依然清苦,实在未必优于夫家。
三、结语
窃以为,当我们研究古代妇女生活的时候,应该秉持客观的态度,所谓客观,就是不以今人的价值观硬套在古代世界,我们应当跳出女权主义兴起后的价值标准,立足于原始的历史情境,对古代女性的生活,女性地位的变化有着更加精细的观察,不能简单地把女性视作男权文化的受害者,正如陈弱水先生的研究,女性在男权文化下也有一定的自由,但是也不能忘记,女性总是身处于男性所构建的文化之中,无法创造属于自己的文化。还有不应忽略的一点是,女性并非是一个整体,妇女群体中有不同的阶层,不同的身份地位,她们不是一个受害者的群体,有的时候,女性甚至是男权文化的维护者,是压迫妇女的加害者,以对女性的规训为例,《女诫》、《内训》、《女论语》、《女范捷录》的作者不正同为女性吗?当我们能真正了解到女性群体内部的多样性,大概能更好地还原属于女性的历史面貌吧。
注释:
①《全唐诗》,卷四二四
②《唐律疏议笺解》,卷十四,<户婚律妻无七出而出之>
③陈弱水.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M].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85.
④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下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468.
⑤同上,479.
⑥同上,480.
参考文献:
[1]邓小南,主编.唐宋女性与社会[M].上海辞书出版社.
[2]陈弱水.唐代的妇女文化与家庭生活[M].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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