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清代湖南的婚姻礼仪消费表现出逾越礼制性、奢侈性和婚嫁论财性等特征。清代湖南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形成当地婚礼消费特征的物质基础,当时全国流行的奢靡风气则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封建政府重农抑商的政策则起到了导向作用。研究清代湖南婚姻消费现象,对现代社会也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清代;湖南;婚礼;礼仪消费
《礼记·昏义》记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男女之间的结合实质是为了种的繁衍,男女之问的婚姻涉及整个家族的利益和声誉,因此人们非常重视婚姻的形式,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礼仪。但是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古代婚姻仪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都将婚姻与钱财直接联系起来,打上了金钱的印记。在清代的湖南,婚姻与金钱联系更为紧密。虽然有开明人士及官府对繁重的金钱负担指出弊端并予以指责,但是这一陋习仍难以消除。
一
清代湖南婚姻礼仪消费的内容,包括下列几项:
(一)聘礼和奁妆
清代湖南婚姻礼俗遵从古代礼仪:“聘妇之初,婿家先书男子年庚于红笺,谓之鸾书。媒氏致之女家,副以鹅、酒、豚、果、钗、镯。近或行猪羊,聘金数十两。女家亦书女子年庚于绿笺,复于婿家,回以冠履、布匹、纸笔、墨砚,是谓定亲。将婚之先,婿家择吉倩媒氏通之女家,名日报日。继以服饰、鸡豚之属献之,名日过礼。近或议帮奁资数十两,女家允报回书。婚之日,婿家饰彩轿、设香案······鼓吹至女家。”【1】(卷四《风土·风俗》)婚姻礼仪如此繁文缛节,主要是为了表明人们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婚姻按照礼的程序进行才是合法的,只有明媒正娶才能作为合法妻子,否则只能属于从属地位的妾,给个人和家族带来羞辱感,所谓“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为了完成两性间的婚姻结合,男方需要向女方家下聘礼,而女方家则需要办置奁妆。聘礼是男方赠送给女方家庭的财札,包括实物和金钱等;奁妆则是女方给出嫁之女所置办的嫁妆,包括生活家具用品和服装首饰等。对于聘礼和妆奁的多寡,最先一般视家庭条件而定。但许多条件较优越的富裕家庭在财礼上大开风气。郴州府“富者用金银首饰、绸缎布匹、猪羊鸡鹅、饼果之属,费数十金”【2】(卷二十一《风俗》,p10)。同时因地域和时间的不同,聘礼也由有一定的差异逐渐增多。这些费用对普通人家来讲已是难以承受得了。同样女方给出嫁女儿办置的奁妆也不惜巨资,花费不菲。其原因是婚嫁后有的地方会组织妇女对嫁妆进行评验,“男家妇女皆将新妇妆奁评验”【3】(卷九《风俗》,p5),以此来决定婚后在夫家地位的高低。由于不希望女儿在新家庭受到欺侮,所以女方家大肆操办以提高女儿在婆家的地位和讨得欢心,同时可以使女儿对新家庭建立认同感。同时,服饰是向外界展示家庭经济条件和身份地位的象征,人们对于服饰的选择,也是精挑细选。“农服易棉布而绫缎,首饰邑铜角而金银,甚且珠翠。”【4】(卷十八《风土》,p3)即使是以节俭和家教良好闻名的曾国藩也未能免俗,在嫁女时亦准备了两百两银子为大女儿置办奁具。【5】(p787)高昂的陪嫁费用对于达官贵人或富裕之家并不困难,但却成为许多普通人的累赘。这些聘礼只是人们最通常的做法,随着时间的变化,各项费用也随之增加。
(二)婚宴消费
婚宴的消费是婚姻消费中比较大的一项,也是人们乐于消费的项目。婚宴的举办,即向世人宣告婚姻的合法性,它“既是获得被社会承认的需要,又是男女双方为巩固已建立的婚姻关系本身的需要”【6】(p84)。所以穷苦人家即使举债也会完成这项重要的仪式。婚宴筵席的操办也极其讲究,在光绪以前“宴宾客尚简,物薄情真,不过鸡、鸭、肉、鱼,随时蔬菜,八人一席,酒不尽醉;偶遇喜庆,以十肴为准,贺仪亦薄,彼此往来自易。司马温公所谓‘食不过数肴,酒不过数巡”’,光绪时,菜品种类和筵席的档次都有所提高:“山珍海错,红白烧烤,器美品多(或八大、八小,或十大、十小,俗名‘流星赶月’,外小碟十余,点心二次),父老相传数十年前未尝数见······谚云:‘富家一席酒,贫家半年粮。”’【7】(卷五《风土·风俗》,p21)并且随着商业贸易和交通运输的发达,许多原来在沿海地区才有的海味也出现在筵席上。“今稍裕之家,虽乡里肆筵召客,觉非用海味无以示敬。”【8】(p661)人们办婚宴的时间有多达数十日之久,“竞尚奢靡,宾客恒盘桓数日,或数十日之久,以致酒食之费大者动用数千金,小者数百金不等”【9】(p15)
(三)娶亲
娶亲是完成婚礼的最重要一步。娶亲的费用包括送、迎亲的费用,迎亲需雇佣花轿和鼓吹,送亲则需要雇佣搬运嫁妆之人。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结婚用鼓吹、仪仗极为普遍,中上人家甚至借用衙仗。【10】这些费用应当说是不低的。当然地区不同,各项费用会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应该不会太大。而且雇佣抬夫在娶亲过程中搬运嫁妆时,许多抬夫为了获取利益,在搬运物品时,“又奁物如帐席桶凳等项,人各持一具,多或数百千人”,到了男家之后“索
厚赠,争工价”【11】(卷十六《户书三·风俗》,p3)。娶亲喜庆之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扰,娶亲人家一般都会满足他们的要求,这也无形中增加了娶亲的经济负担。
(四)媒钱
在古代,男女之间的婚姻依靠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事人对婚姻没有任何选择的权利。只有通过媒人介绍的婚姻才是合法的,不允许青年男女私自结合,否则就是不合法和违背伦理道德的,会给家族带来耻辱和受到社会的谴责。在封建社会,媒人对男女的未来掌握着重要的控制权利,统治阶级也对媒妁的功能在法律上进行制度化。在农业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际范围狭窄,寻找合适的婚配对象比较困难,媒人就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为了表达对媒人的谢意,男女双方家庭会支付给媒人一定的报酬。在清代的刑科题本婚姻奸情类档案资料中,有一例关于湖南桃源县具体支付媒钱的案例:财礼钱数为48千文,媒钱为3千文。”【12】(p170)根据资料显示,媒钱的金额是一项比较大的支出,同时媒人还可以在女家退婚另嫁后再索取财礼。【13】(p13)有些媒人为了撮合婚姻获取利益,信口雌黄,故意隐瞒对方的实际情况,以致对后来男女双方的婚姻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而按照律令,“凡男女订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14】(卷6,p248)。
二
婚姻礼仪涉及每个家庭的面子问题,所以大家都会竭尽所能办好。因此清代湖南婚礼消费有以下特点:
(一)奢侈性
能够在婚礼上大肆消费的当然不是一般普通人家,首先是士大夫掀起这股消费的热潮,一般家庭因艳羡而不甘落后,紧跟风气。但此风的盛行也有一个过程,并且是从城市蔓延到乡村。益阳县“宴客旧多常味,半杂园蔬。渐遁竟罗海味,侈陈大簋,其风自城市及乡落矣”【15】(卷二《风俗》,p10)。桂东县“乾隆三十年前,物薄情真,每宴六人一席,荤五簋鸡豚鸭鱼,素四盘随时蔬果,酒不尽醉,以埔具为节。奈习尚日移,珍错罗列,镂切纷纶”【3】(卷九《风俗》,p6-7)。同治以后,“一筵之费,动至数千,其尚奢矣”【16】(卷六,《风俗》,p2)。清代湖南婚姻消费,虽然增加了经济负担,但“又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规模的不断攀升和消费结构的多样化”,“增加了就业机会,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稳定”。【10】生产决定消费,但消费也会促进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二)逾越礼制性
在古代,统治阶级都会对每个等级阶层的人们做出包括吃穿住行等的规定,不能逾越。等级社会的特点就是“要求人们依据身份消费,以维持社会的等级结构,从本质上来说是保证特权等级的生活方式不受侵犯”【17】。人们平常穿着的服饰也被限定了等级意识形态。清初“定庶民不得用缎锈等服”,“康熙元年,定军民人等有用蟒缎、妆缎、金花缎、片金倭缎、貂皮、狐皮、猞猁狲为服饰者。禁之”【18】(卷一百三《□□二),p3062)。但是随着明清时期全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业的流通,江浙沿海地区大量的手工业商品源源不断涌人湖南,人们的眼界大开,不再拘泥于传统的束缚,时常冲击着封建统治阶级制定的限制条约,吃穿住行等都超过了封建阶级所规定的范围。“衣必绮罗,出必舆马。宴客必珍味,居处必雕几。”【19】(卷十六《风土》,p12)在衣服和首饰方面,“近则狐皮灰脊,竞相绚耀,视羔皮直粗服耳,绸缎、纱罗、哔叽、尼龙大尼,相习成风,而于妇人尤甚”【7】(卷五《风土·风俗》,p21)。
(三)婚姻论财性
婚嫁论财,不只是清代湖南特有的社会现象,这是在全国都有的社会陋习。清代,“封建农业经济被工业经济所击破,社会阶级与阶层发生新的递嬗,门第观念有所松动,婚嫁论财则成为民间最重要的择偶条件”【20】。湖南有“嫁女嫁骨种,娶媳娶暴发”【8】(p565)。人们在寻找婚配对象时,首先“多访其女有私财者,然后请媒妁求之”【21】(卷十一《风俗》,p3),这是对婚姻论财最真实的社会写照。这种婚娶论财之道,在“实质上又不啻一聘娶化之买卖婚耳”【22】(p13),显示出妇女在社会中毫无社会地位可言。
在古代,男女双方一旦达成婚约,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论对方自身和家庭条件如何,除非婚约解除,另一方才能重新寻找婚配对象。许多人为了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采用一些简单的婚约形式:“议婚止以一笺,合书两家生年时日,谓之‘庚书’。无问名、纳采仪节,故易于改悔。”【23】(卷十六《风俗》,p5)待价而沽,等待更加优厚的聘礼,“迨女年及笄或持厚聘啖之,遂悔其前盟”【8】(p564),或者“徒贪奁聘,不计子女年龄才性之相当与否,以致他日睽离反目,或衔恨终身”【24】(p48)。很多贫苦人家因不能筹够婚姻的聘礼,以致抢亲、逼亲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
在婚姻论财中,还有一类婚姻也是值得重视的,即寡妇再婚。寡妇失去了丈夫,就失去了社会依靠,成为夫家和母家再次获取财富的一种手段。“孀居之妇,亲族人等图分财礼,争相媒合。”【25】(卷二十二《政绩疏》,p60)清代刑科题本即记载了一例案例:
湖南桃源袁氏供:“小妇35岁,有一子一女,乾隆四十九年前夫病故。五十四年四月,小妇因家贫无靠难以守节,是夫叔同父亲主婚凭媒把小妇嫁与官老三为妻,共得财礼钱四十八千文。父得财礼三千四百文,夫叔得四十一千六百文,媒钱三千文。”【12】(p89)
更有为了贪图寡妇财产而将其强行嫁卖的:
湖南临武县罗应本供:“小的兄弟三人,小的居长,久已分居。乾隆四十四年十月,三弟病故无子,遗有田产,指望弟妇曹氏改嫁,以便吞并绝产。因曹氏情愿守节,自行择继罗本周(二弟)次子罗灵应为嗣,小的要图废继占产,屡向曹氏劝嫁,不听······小的图财心切,起意将曹氏强嫁,得二十四千文财札。(最后园曹氏坚执不从,娶主放弃)”【12】(p91)
寡妇被作为一种商品交易,是对她们人格的玷污和不尊重。一方面说明她们没有任何社会地位,完全沦为家族的附属物。另一方面妇女再婚,对于打破传统禁锢妇女的枷锁有一定的社会进步意义,是值得鼓励的一种社会行为。但是因其所带的买卖性质和商品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丧偶妇女再婚对守节禁锢的冲击被打了很大折扣”【26】。
婚姻论财的社会现象,主要是由于溺女而造成女性资源缺乏,男性很难找到合适的婚配对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男子仅三四十岁,而女子则六七十岁者”【27】(p337),甚至终身未婚者亦有之。这种男性晚婚或者未婚不是当事者的一种积极观念,而是迫不得已的消极抑制行为。当一种资源成为大家争相抢夺的稀有物品时,人们就会哄抬商品价格,获取暴利。而当时妇女正是被置于稀缺商品的地位,可以买卖和转让。婚嫁论财虽然带来许多负面影响,但“以财货取代了等级,在客观上却造成对礼制网罗的强烈冲击”【28】(p83)。
三
从上不难看出,清代湖南婚礼消费,反映了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与当时的社会大环境有关。
(一)清代湖南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湖南婚姻消费奢侈的物质基础
明清以前,湖南一直处于全国经济中心的边缘,未能跨人主流。明清时期,由于江浙沿海一带经济作物替代了农业作物,商品经济发展很快。而此时的湖南,由于大量先进地区移民的涌人,耕地开垦数量增加很快,全国的农业经济中心逐渐由江浙转移到湖南地区,“湖广熟,天下足”和“湖南熟,天下足”谚语的出现,便是对这一现象的真实反映。在清代,湖南每年的稻米外运量在1000万石以上,丰收之年则在2000~3000万石以上【29】,湖南成为全国粮食生产和贸易中心。
同时,湖南市镇发展和城市贸易都比以前活跃,催生了一大批城镇和市镇。以长沙县为例,乾隆时期仅有5一市,嘉庆达到31个市。【30】(卷三《疆域·市镇》,p151-160)而且长沙地区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十分发达,在乾隆、嘉庆、道光三朝建立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就有16种。【31】湖南地区,明代及清前期的市镇数量有384个,到清晚期则达到431个”【32】(p97),市镇的发展反映了湖南明清时期商品发展的繁荣。许多区域性城市的经济意义也日益突出,湘潭在明前期和清初因战乱曾一度出现停滞现象,后经过招揽外省移民垦殖和经商,在明代即有“小南京”之称,到清代“蔚为都会,天下第一壮县”【33】(卷十一《货殖》,p1)。
清代湖南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婚礼消费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许多外地商人将湖南的茶叶、大米等输出到外地,同时也将外地的商品源源不断地输入湖南,特别是江浙沿海一带的物品,因为它们是引领时尚潮流的弄潮儿,将最流行的时尚带人内地,这些丰富了湖南的商品市场,扩大了消费领域。
(二)当时全国性的奢靡风气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清初,为了发展生产和稳定社会,统治者颁布了一系列厉行节约的政策,“一应服食,俱从节俭”。但随着社会逐步稳定并逐渐趋于繁荣,人们的价值取向和生活追求都出现了差异性,全国都出现了奢靡之风,并形成一种社会风气。当然掀起奢侈热潮的不是下层人民,而是最高统治阶级皇帝及其达官贵人。在康熙时期有人指出:“试观今日之池馆园亭、歌舞宴会,视顺治初年不止十倍。”【34】(p1355)这股风气首先从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逐渐向内地延伸。江浙沿海富商“竞尚奢靡,凡宫室饮食衣服舆马之所费,辙数十万金”【35】(卷七《汰侈》,p34)。而北京的商人祝氏,“富逾王侯,其问巨屋千问,园亭环丽,游十日不能竞”【35】(p33)。在内陆偏僻的云南省,“服食交际,无不奢靡”【27】(p334)。湖南在这股浪潮中不可避免地沾染了这股习俗,人们传统的简朴的生活方式被具有现代性的新式的奢华方式逐渐替代。乾隆之前,“市中贸易,止蔬菜、米盐、薪布、日用物、母钱及百金者”,乾隆年问,“外来之商,土著之贾,列肆持筹,动挟数百千金。转移百物,以供侈靡之用”。【36】(卷一《方舆志·风俗》,p15)社会上流动和需要的商品越多,必然会给越多人口带来就业的途径,正所谓“有千万人之奢华,即有千万人之生理。若欲变千万人之奢华而返于淳,必将使千万人之生理亦几于绝”【37】(p700)。同时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而社会的稳定与消费行业的增多,反过来又会助长消费或奢侈之风。
(三)由于传统政策的限制,人们只能将积累的财富进行消费,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明清以后,商人集体大量涌现,在获取巨大财富的同时,却不能将金钱投人到扩大生产中。在湘潭,商人贸易获利丰厚。“山西商善汇票,淮商裘褐、汾酒、关角、潞参、闽商烟草,岁亦数百万。苏商绸布,咸丰时为土人分其利。自沈申和、云江南,市酒酱,而龚庆祥、王大牛、苏九和,皆土人大店也。”【33】(卷十《贷殖》,p2-3)但是政府对小农经济的保护和对扩大再生产的限制,都制约了商人资金投人的流向。而对于土地的投资则因为土地价格上涨而导致获利减少,由丁很难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富商大贾只能将资金用于生活性消费,而婚姻是人伦关系最为重要的,所以婚姻消费必将是其中的重要一项。
清代湖南的婚姻消费,不仅是经济现象,更反映了一种社会文化和心理现象。虽然在经济上占主导地位,但一直以来的重农抑商政策,使富商大贾在政治上没有地位,他们只能用炫富来表达他们心理上的不平衡。
清代湖南婚姻消费现象的形成,既是几千年传承的历史产物,也是湖南近代化过程中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陋俗产物。婚姻这一社会现象,容易受到习惯势力的影响。在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社会制度虽然改变了,但是残存在大众心里的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仍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起着作用。在新的时期,如何消除以金钱观念为主导的婚姻价值体系,建立和谐的以两性情爱为准则的新价值观念,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婚姻消费新风尚,这也是当前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解决的问题。研究清代湖南的婚姻现象,对现在应有一定的现实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清)侯铃.嘉庆安仁县志[M].(清)欧阳厚均,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2】(清)朱偓.嘉庆郴州总志[M].(清)陈昭谋,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3】(清)林凤仪,曾钰.嘉庆桂东县志[M].(清)黄性时,李克钿,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4】(清)钱绍文,孙光燮.同治桂阳县志[M].(清)朱炳元,何俊,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5】(清)曾国藩.曾国藩全集·家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4.
【6】梁景和.论中国传统婚姻陋俗的特征[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4,(5).
【7】(清)郭树馨,刘锡九.光绪兴宁县志[M].(清)黄榜元,许万松,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8】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1.
【9】傅角金.湖南地理志[M].武汉:武昌亚新地学社.1933.
【10】宋立中.试论明清江南婚礼消费及其特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
【11】(清)陈鸿作.同治黔阳县志[M].(清)杨大诵,易燮尧,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12】王跃生.十八世纪中国婚姻家庭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3】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14】(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M].李俊,怀效锋,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5】(清)姚念杨.同治益阳县志[M].(清)赵裴哲,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16】(清)福昌,梁葆颐.同治茶陵州志[M].谭钟麟,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17】常建华.论明代社会生活性消费风俗的变迁[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4).
【18】赵而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6.
【19】(清)刘采邦.同治长沙县志[M].(清)张延珂,袁继翰,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20】侯春燕.近代山西婚嫁论财现象的社会文化环境[J].晋阳学刊,2003,(4).
【21】(清)符为霖.光绪龙山县志[M].(清)吕懋恒,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22】陈顾远.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书店,1984.
【23】(清)黄凝道,谢仲玩.乾隆岳州府志[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24】傅熊湘.醴陵乡土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
【25】(清)吕肃高.乾隆长沙府志[M].(清)张雄图,王文清,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26】王跃生.清代中期妇女再婚的个案分析[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9,(1).
【27】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
【28】郭松义.清代民间婚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9】邓永飞.清代湖南米谷外运量考察[J].古今农业,2006,(2).
【30】(清)赵文在.嘉庆长沙县志[M].刘揆之,易文基,纂.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6.
【31】王继平.论清代湖南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3).
【32】任放.明清长江中游市镇经济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33】(清)陈嘉榆.光绪湘潭县志[M].(清)王闽运等,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34】(清)贺长龄,魏源.清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2.
【35】易宗夔.新世说[M].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82.
【36】(清)狄兰标.乾隆华容县志[M].(清)罗时暄,纂.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
【37】(清)顾公燮.消夏闲记摘钞(卷上)[A].丛书集成续编·子部(第96册)[C].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