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巴县档案中所保存的犯奸案件,记录了犯奸关系中本夫、本妇、奸夫三者的基本情况及他们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对这些案件进行研究,发现知县在案件审断时,并没有完全依据清律的规定,普遍存在“轻判”的问题。将“律法”和“情理”因素综合运用,是清代巴县在案件审断中的实践。
【关键词】 清代;巴县档案;犯奸
婚姻在诉讼中属于细故、细事,按照现在的说法来讲,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而犯奸则属于刑事诉讼的范畴。在清律中,有关犯奸的条款主要有如下几条: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1】由此可见,清律对犯奸的处罚是很重的。在巴县档案中,涉及到犯奸类的案卷比较多。笔者主要收集了道光年间的犯奸类档案,除去字迹模糊不清的案卷、内容缺失无法知道前因后果的残卷,还剩下54个案卷。以这54个案卷作为基本分析对象,以期能对清代巴县的犯奸问题进行较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在犯奸类案件中,部分案卷记载了犯奸妇女、犯奸男子的基本情况,也有部分案卷对这两者的基本情况记载信息不足。但总体而言,档案文献中的记载相比其他文献已经非常详细、生动,对深入研究清代巴县的婚姻问题具有很高的价值,优势非常明显。对犯奸妇女、已婚犯奸妇女的丈夫和犯奸男子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清楚地了解该类案件的前因后果。
一、犯奸案件中的年龄因素
自古以来,中国的婚姻基本都是男子的年龄要长于女子,一般长2-3岁为较多,这是男女身体发育速度不同的原因。在巴县犯奸类档案中,可见部分案卷有记载犯奸妇女夫妻的年龄,一般都是在告状或者诉状中,按照状式的固定要求所填写。因此,除了告状人和诉状人之外,其他材料基本没有要求记载涉案人的年龄。此外,由于巴县档案的长期流离失所,部分案卷的损毁较为严重,残卷较多,要找到犯奸妇女夫妻年龄都有记载的案卷,就相对比较困难了。
表一:犯奸妇女夫妻年龄差
54个犯奸类案卷中,只有15个案卷有犯奸妇女夫妻双方的年龄记载。其中,妻子年龄大于丈夫的有2对,年龄悬殊都比较大。9555案卷,丈夫14岁,妻子20岁,妻子比丈夫大6岁;8951案卷,妻子与人通奸生产,是因为“丈夫年幼,尚未生育”,估计妻子比丈夫大6-10岁。这种婚姻,女性已经沦为夫家的纯粹劳动力,等待丈夫长大成人,妻子已经是人老珠黄、青春不再了。所以,在这种婚姻关系中,是很容易发生婚外性关系的。
丈夫年龄大于妻子的有13对,其中有6对的年龄差在5岁以下,有1对年龄差为11-15岁,1对年龄差为16-20岁,有5对的年龄差在21岁以上。“就男女的生理状况而言,夫妻相差10岁以内尚可,10岁以上就不合洽了”【2】,而此处的13对中,年龄差在10岁以上的就有7对,约占54%。夫妻年龄悬殊过大,容易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进而导致发生通奸行为,甚至造成更加恶劣和严重的后果。
除犯奸妇女夫妻年龄差之外,还应该关注犯奸男女双方的年龄,从而得知男女容易发生奸情的年龄阶段。
表二:犯奸男女的年龄
从上表可以看出,犯奸妇女的年龄比较集中在21-40岁这个阶段,所占比例高达78.2%。其中又尤其以21-30岁这个阶段为最高,比例接近一半。按照当今比较流行的术语,婚姻有“七年之痒”,意思是结婚7年左右,婚姻容易出现危机。清代巴县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龄在16岁左右,经过7年左右的婚姻,恰好就是20多岁,证明21-30岁是容易发生婚外情的最高发阶段。因为通奸男子的年龄记载相当少,只收集到7例。从这7例中可以看出,男子犯奸以31-40岁这个阶段为最高,比妇女的21-30岁高出10岁左右。这是因为这些犯奸男子,大多属于贫苦家庭或是在巴县谋生的外来人口,到了适婚年龄仍然没有妻室,进而发生通奸行为。
二、犯奸案件中当事人的婚姻和子女情况
表三:犯奸妇女的婚姻状况
从犯奸妇女的婚姻状况来分析,“已婚”者占绝大多数,比例高达77.8%;“夫故再嫁”者占5.6%,这种情况也可以算到“已婚”当中,但是因为其对研究犯奸问题有特殊的价值,所以此处单独统计;“夫故孀守”者占9.2%;“未婚”占7.4%。由此可以得出,犯奸妇女绝大多数都是婚外犯奸,寡妇犯奸和未婚犯奸毕竟还是少数。
因犯奸妇女已婚者所占比例最高,如果加上夫故再嫁的情况,比例则高达83.4%,所以有必要对犯奸妇女的已婚年限进行统计分析,试图发现已婚时间长短对犯奸行为有无影响。对有此信息记载的20个案卷进行分析,得出下表。
表四:犯奸妇女已婚年限
根据此项统计,妇女在婚后6-10年发生奸情的比例最高,为50%;婚后5年内发生奸情的占20%;婚后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发生奸情的比例均为10%。笔者认为,婚姻刚开始的时候,夫妻双方都有一个熟悉和培养感情的过程。尤其是在清代包办婚姻的背景下,夫妻双方根本就不熟悉,更谈不上感情了,所以婚后10年左右是最危险的阶段。尤其是贫寒之家,更容易产生隔阂,甚至有丈夫纵容妻子与人通奸,以此换取一定经济资助的情况。婚姻经过了10年左右的磨合和感情的培养,子女逐渐长大成人,夫妻感情比较牢固,家庭也就比较稳定了。
表五:犯奸男子的婚姻状况
明确记载了犯奸男子婚姻状况的只有16个案卷,其余案卷均没有明确的信息表明其已婚还是未婚。根据这16个案例,已婚只有1人,未婚15人,分别占6.3%和93.7%。其中,未婚者中还有两个僧人。未婚男子发生奸情比例如此之高,与其无法正常娶妻有很大的关系。
表六:犯奸妇女有无子女
“一般说来,妻子若作了母亲,容易把感情寄托在子女身上,婚外恋的事相对会少得多”【3】,但是,从此表可以看出,有子女而发生奸情的比例比无子女而发生奸情的比例要高20%。郭松义以420名女子作为研究对象,其中明确有子女的74人,无子女的34人,有子女发生奸情的占68.5%,无子女发生奸情的占31.5%。【4】因笔者只是对巴县犯奸类档案进行研究,能够取到的样本较少,再加上郭松义的研究涉及到全国各省,而笔者只涉及巴县一处,所以在具体比例上有些差距。但是,结论是基本相同的:有子女而发生奸情的比例比无子女发生奸情的比例要高。从子女的数量来看,有3名妇女有3个以上的子女;有3名妇女有2个子女;9名妇女有1个子女;还有1名妇女已经有孕在身。这些已经为人母或者即将为人母的妇女为什么会发生奸情,是她们本身的原因,还是有外力的强逼,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三、犯奸案件中本夫及奸夫的身份与职业
从丈夫的职业来看,有明确职业记载的分别为:推船为生2人,铁匠1人,裁缝1人,在外帮人佣工度日7人,开铺生理4人,挑卖煤炭1人,务农3人,小贸为生4人,厨师1人,木匠1人,在花行做苦力1人,其余案卷没有丈夫职业的记载。从这些职业来看,均为社会中下层的普通老百姓,并没有为官之人。
从通奸男子的职业来看,有明确职业记载的分别为:屠夫1人,僧人道士3人,开铺2人,干苦力3人,务农2人,佃主1人,雇工3人,乡约1人,裁缝1人,学徒1人,教书先生1人,小贸为生1人,在学馆读书1人。相比丈夫的职业和身份,通奸男子的范围要广得多。除大多仍为普通老百姓之外,另外增加了僧人和道士、佃主、乡约这类角色。
以僧人犯奸为例,巴县档案中有多个僧人通奸的案例,分为男性僧人与当地妇女通奸,女性僧人与当地男子通奸,男性僧人与女性僧人通奸三种情况。
四、犯奸男女之间的关系
表七:犯奸男女之间的关系
根据统计,犯奸男女之间的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亲属、街坊邻居、主妇与雇工、佃主与佃户、学徒与师傅家人、当地妇女与外乡来的寄居者、老板娘与住客等几种。其中,亲属又可以分为同辈亲属和跨代亲属,共占20.6%;街坊邻居比例最高,达到55.9%;主妇与雇工、佃主与佃户、学徒与师傅家人比例分别各为5.9%;当地妇女与外乡来的寄居者、老板娘与住客都只有1例,各占2.9%。
(一)亲属
清律的“亲属相奸律文”明确规定: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各杖一百、徒三年。【5】比普通的通奸惩罚要重得多,几乎都是罪加一等,有的甚至还要处以死刑。尽管如此,巴县档案中仍然有亲属相奸的情况。
1、同辈亲属
在所见到的几例同辈亲属相奸中,其亲属关系分别为:妇女与丈夫的堂弟、妇女与丈夫的表弟、妇女与丈夫的堂妹丈、妇女与自己的干哥。根据中国传统的服制,表兄弟属于缌麻之亲,堂兄弟属于小功之亲,按照律例,就应该属于“各杖一百,徒三年”的范畴。但是,因为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当事人都没有按照律法的规定来进行惩罚。
案例一:李洪标(31岁)幼娶余朝聘(52岁)的女儿余氏为妻,已经婚配多年,生育三子。余氏向来不听翁姑与丈夫约束,与丈夫不睦,与丈夫堂弟李洪林通奸。堂审时,因李洪林躲逃,没有到案,所以不能确定他们二者是否真的有通奸之事。杨知县只好判李洪标将妻子领回管教,如果余氏再蹈前辙,准许李洪标将妻子送究。又过了几个月,余氏的父亲余朝聘以“查获抗领、恳赏作主事”将女婿李洪标控案,说李洪标违背知县的裁断,又将余氏逐出了家门。现在杨知县已经换成了区知县,区知县批:尔女余氏不守妇道,应听本夫李洪标去留,尔何得靦顽复滋讼滞。不准。【6】
在知县区看来,妻子的去留是由丈夫来决定的。区知县同杨知县显然对同一个案子有不同的判断,他们二人对待夫妻关系、婚姻家庭的态度是不一样的。杨知县判李洪标将妻子领回管束,希望夫妻能够继续和睦,“主和不主离”,谁知李洪标抗不领妻,反将妻子逐出流浪。妻子父亲告新上任的区知县,区知县却说妻子如果不守妇道,她的去留应由丈夫来决定,老丈人就不要在一边喋喋不休了。
案例二:文万相为贪图钱财,纵容自己的妻子文胡氏与表弟僧昌沅通奸,事情被文胡氏的胞兄知道后,在床上找到昌沅的衣服,文万相无奈控案,妻子文胡氏自缢身亡。后来经过询问,得知昌沅与文万相有亲无服,应同凡论。僧人昌沅合依僧奸有夫之妇,照律加等分别杖徒治罪,理应于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杖九十律上加二等,杖六十、徒一年,仍勒令还俗,于本寺门首枷号两个月,满日发配,折责充徒。文万相合依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杖九十律,杖九十折责发落,文万相所借僧人昌沅钱米并无数,请免,着追文胡氏听从伊夫与僧人昌沅通奸罪,应拟杖,业已身死,应毋庸议,无干省释。【7】此案中,因为酿成了命案,所以对僧昌
沅的处罚比较重,但是,对其处罚并不是因为犯了“亲属相奸”,而是犯了“僧奸有夫之妇”。
2、跨代亲属
巴县婚姻档案中所见两例跨代亲属相奸,分别是堂侄与堂伯母、同宗无服族叔与侄媳。
案例一:阳长合,34岁,在花行苦力营生,娶妻刘氏无育。堂侄阳瑞香由籍来川觅贸未就,在城内教学为生,与妻子刘氏通奸被获。经过审讯,知县觉罗祥判:将阳瑞春掌责,枷示一个月,并将刘氏掌责,谕令刘氏系犯奸之妇,去留听阳长合自便。【8】
案例二:陈范氏嫁配陈文汉之子陈双银为妻,陈范氏在结状中说“氏夫年幼,尚未生育”,陈范氏是童养媳,比丈夫大很多,估计陈范氏在20岁左右,而陈双银在12岁左右。道光十一年七月,陈范氏私与无服族叔陈文林通奸成孕,自行打胎生产,被翁姑查获尸孩。知县判:将陈范氏掌责,将陈文林责惩,断令胞兄范洪贵并母范鞠氏将女儿领回择户另配,日后不得与陈文汉家往来滋事。【9】
案例一属于堂侄与堂伯母通奸,按照律例,“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对男女二人均应处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但是,知县只是判将阳瑞春掌责,枷示一个月,并将刘氏掌责,谕令刘氏系犯奸之妇,去留听阳长合自便。相比律例的规定,处罚得非常轻。案例二中,虽说与陈范氏通奸的陈文林是其无服族叔,但还是同宗。按照“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的规定,也应该处以重罚。但是,经过审讯,仅将陈文林责惩,具体怎么责惩,档案中没有记载,将陈范氏掌责,退回母家另行择户,处罚得也很轻。
由此可见,知县在具体判案时,并没有完全按照律法的规定行事,知县的处罚相比律法而言,相对都要轻很多。①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第一,民间此类亲属相奸的情况较多,我们看到的仅仅是因双方或者三方发生矛盾而控案的情况,相信还有更多的情况存在,只不过因为他们可能比较隐蔽,没有被人发现,或者是已经被人发现,但是并没有控案的情况。第二,知县判案时,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要考虑老百姓的接受程度,还要考虑当地的风俗民情,“情理”因素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知县的惩罚只需要对当事人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化作用,让他们以后不再做犯奸的事,并不需要对当事人处以律法中规定的过重的刑罚。如果严格按照律法来判,必定会怨声载道,效果适得其反,对知县以父母官的身份推行教谕也是不利的。所以,知县在判案时,普遍存在轻判的问题。
(二)街坊邻居
根据前面的统计,通奸男女为街坊邻居的,所占比例最高,占总数的55.9%。因为居隔不远,甚至就是同院居住,平常经常见面,男女不避,对双方的情况都非常了解,而且还不存在家庭伦理方面的顾忌,在某种程度上更容易产生感情联系。
在这些街坊邻居通奸的案例中,同院居住的情况较多。
齐大顺(56岁)和宋氏是夫妻,两人生有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家中仅有夫妻二人相依为命。齐大顺在煤炭厂帮人挑卖煤炭为生,生活甚为贫苦。在这种情况下,与夫妻二人隔壁住坐的刘祖德走进了这个家门,与宋氏通奸。【10】
方宗远(31岁)与吴扬古同院居住,某夜,吴扬古酒醉,进入方宗远家卧室,想要与方宗远的妻子方陈氏行奸,听见门响,方宗远惊醒,起身将吴扬古捉获控案。经过审讯,吴扬古与方陈氏其实早就有奸情。【11】
即使不是同院居住,相距也不太远。
杨周氏自幼嫁与杨洪顺为妻,杨洪顺出外贸易,日久未归,杨周氏因无钱用度,与住隔不远的魏开泰私通。魏开泰见杨周氏丈夫多年未归,要娶杨周氏为妻,杨周氏不允,喊控案下。经过审讯,将魏开泰掌责枷示,杨周氏母亲王氏将女儿领回管束。【12】其实,本案中杨洪顺已经离家五年未归,按照清律的规定,“夫逃亡三年不还者,并听经官告给执照,别行改嫁。亦不追财礼”【13】,杨周氏完全是可以嫁给魏开泰的。但是杨周氏拒绝了这一提议,反而将奸夫控案,说明杨周氏并不是真正对魏开泰有感情,与他通奸只是谋生的一种手段,就是一种性交易。在清代的巴县有较多这样的情况,丈夫出外常年不归,妻子无法生活,要么只得靠性交易来维持生计,要么就是被别人刁拐或者嫁卖。总之,丈夫经常不在家,妻子的处境也是非常危险的。
(三)主妇与雇工
此处的两例主妇与自家雇工通奸的案例,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主妇均为孀妇,而且均怀孕私产。
雷庆云的原配妻子物故,续娶覃氏为继室,生了三个儿子。后来雷庆云物故,覃氏守节六年之后,与自家的雇工廖麻三通奸怀孕,私产一孩,被雷庆云的兄弟们具控在案。【14】此案中,孀妇覃氏有三个儿子,均已成年,家中有些私产,肯定不愿再嫁。而且她也不可能坐产招夫,因为孩子已经大了,不需要别人来共同抚养。这就让覃氏觉得很难办,一方面孩子已经成年,家中有财产,不愿再嫁;另一方面,自己又很想找个伴侣,最终与自家的雇工廖麻三通奸成孕私产。经过审讯,将廖麻三责惩,将覃氏掌责。至于私产的那个孩子,档案中并没有提到。按照清律的规定,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那么这个孩子就应该是交给雇工廖麻三抚养了。
清律规定,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决),【15】可谓是处罚相当重。但是,我们来看以上的两个案例,都是属于雇工与家长妻发生奸情,而且还怀孕生产,按律都应该处以斩(决)。但是,当事人只是获得了“责惩”、“掌责”之类的惩罚,相比律法的规定,更能体现知县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的灵活多样以及“合情合理”。
(四)佃主与佃户
在寇正隆(40岁)以通奸逃匿事具禀陈思孝一案中,道光十九年七月,寇正隆佃陈思孝的房土住种,与陈思孝接屋连居。寇正隆时常在外帮人佣工,在家日少。他的妻子寇彭氏与陈思孝出入见面不避,乘寇正隆常不在家,陈思孝与彭氏私通。只是案子还未到堂审阶段,寇正隆就因病身故了。经过审讯,陈思孝不应将彭氏奸拐,将其掌责枷示;彭氏不应与陈思孝通奸并悖夫私逃,将其掌责,发交官媒嫁卖,十二天后谢凤安将彭氏承领婚配。【16】此案中,陈思孝与彭氏的关系既是佃主与佃户的关系,也是邻居的关系。
在姚世友以纠痞拐奸等事具控僧人爵明等一案中,姚世友妻子姚周氏与僧人爵明通奸,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佃户与佃主之间的关系。
(五)当地妇女与外乡来的寄居者
外乡来的寄居者,是指从外地到巴县来做买卖和帮工干活的人,他们中有很多人都是没有成婚的单身汉,生活困苦,唯一靠的就是自己的劳力。本处将要介绍的就是这样一个从外地来到巴县靠卖苦力谋生的单身汉与当地妇女通奸私逃的例子。
廖贵34岁,江津落黄石人,父母俱故,并没弟兄,平日帮人挖炭活生。刘氏,27岁,先年嫁与王邦魁为妻,道光二年,王邦魁害病,把刘氏转嫁与杨永福为妻,已经生育一子,年仅4岁。道光七年腊月间,杨永福引廖贵来家闲耍,说廖贵反正是一个人,不如搬来与他们一家同住,廖贵同意。后来,廖贵与刘氏通奸,并将刘氏刁拐到渝城,被杨永福查知,禀明在案。经过审讯,将廖贵押候,将刘氏责惩,谕令杨永福把刘氏领回管束。【17】
廖贵单身一人,34岁还没有娶妻,杨永福经常在外帮工,为什么要邀请廖贵来自己家里住?留下妻子与廖贵孤男寡女在家,难道他不知道这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吗?他的用意何在?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杨永福故意将廖贵引到自己家里,与妻子发生奸情。根据苏成捷○2的研究,在清代,存在较多的案例表明,一对贫穷的夫妻靠一名或多名外来男子来养活,作为交换,后者可以与女方同床,名为“招夫养夫”,也叫“一妻多夫”,在丈夫的允许或者是胁迫之下,妻子与一个或更多的男性发生奸情,以换取一定的钱财或是劳动力,帮助养活全家。显然,在生存的压力之下,道德问题已经不是首先考虑的范畴。
清代的巴县,由于交通和商业的发达,来此地寻找生路的人非常多,所以要找到这样没有家庭拖累、孤身一人的精壮男性,是非常容易的。而此案显然就是杨永福看廖贵年轻力壮,父母俱故,又没有兄弟,企图能够让廖贵帮助他共同承担养家的责任,当然与之交换的就是廖贵可以与刘氏过“夫妻生活”,而最终导致廖贵将刘氏刁拐。
这种“招夫养夫”的情况一旦因为各种矛盾涉案,知县一般会单纯以妇女通奸来进行处理,而丈夫最多就是“纵容妻妾与人通奸”罪,且不知这种“一妻多夫”的民间实践,大多也是老百姓为了生存的不得已之举。
(六)学徒与师傅家人
巴县商业发达,各行各业都有学徒。学徒一般吃住都在师傅家,与师傅一家人是非常熟悉的。在巴县档案中,也有学徒与师傅家人发生通奸行为的情况。刘长发,71岁,早年孤身一人从湖北来到巴县,在巴县打铁街开了一个小帽铺,原配在湖北原籍的时候就已经去世了,并没有孩子。道光二年刘长发娶孀妇张李氏为妻,生了一个女儿,已经10岁了。道光十九年某夜,刘长发撞获妻子李氏与自己已经满师出外多年的徒弟周永寿通奸,为获奸送究事将二人控于案下。【18】此案中,刘长发妻子李氏与自己的徒弟周永寿通奸,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刘长发与妻子的年龄差距太大,刘长发已经71岁了,比妻子年长30多岁,无论在心理还是生理上,二人显然存在较大的隔阂。刘长发徒弟周永寿经常在刘家出入,与年轻的师母见面不避,最终导致二人不顾伦理,发生奸情。
从以上的分析得知,清代巴县发生通奸行为的双方,在身份上是多种多样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也是错综复杂的。巴县档案所保存的这些案件记录,让我们对清代巴县的婚姻状况及导致婚外性关系的诸多因素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也让我们认识到清代州县在判案时的灵活多样。“律法”与“情理”因素的综合运用,是清代巴县在诉讼审断中的具体实践,这种实践相信不是巴县独有,对研究其他州县的案件审断亦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注释:
1. 根据里赞的研究,知县在断案时,严格依律而断的有5%,意思就是说,有95%的案件都没有严格依律而断,里赞:《晚晴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法律出版社,第123页。
2.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博士,现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历史系。出版有专著《帝制中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另发表有《性工作:作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现象》(Making Sex Work: Polyandry as a Survival Strategy in Qing Dynasty China),收入黄宗智、尤陈俊主编的《从诉讼档案出发:中国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一书,本处观点即来自于这篇文章。
【参考文献】
【1】【5】【13】【15】 马建石,杨育裳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950,956,453,958.
【2】【3】【4】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M].商务印书馆,2000.529,532,533.
【6】 巴县档案[Z].6-3-8993,道光十三年三月初九日.
【7】 巴县档案[Z].6-3-9034,道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8】 巴县档案[Z].6-3-9670,道光三十年正月初七日.
【9】 巴县档案[Z].6-3-8951,道光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10】 巴县档案[Z].6-3-8948,道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
【11】 巴县档案[Z].6-3-9245,道光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12】 巴县档案[Z].6-3-9305,道光二十年五月十八日.
【14】 巴县档案[Z].6-3-8949,道光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16】 巴县档案[Z].6-3-9326,道光二十年八月初十日.
【17】 巴县档案[Z].6-3-8801,道光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18】 巴县档案[Z].6-3-9264,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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