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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对秘密教门的控制与治理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4-07
【原文出处】《清史参考》2012年第43期
清代的秘密教门活动十分频繁。所谓秘密教门,是以下层民众为主组成的宗教性结社组织,“以宗教信仰的面貌出现,以师徒递传的方式组成,以宗教迷信作为维系内部联系与团结的纽带”,当时被统治者称为“邪教”。
秘密教门盛行于元、明、清三朝,但其渊源很早,有学者将其上推到东汉末年发动黄巾起义的太平道。南北朝以来,各种佛教异端教派,诸如弥勒教、白云宗、白莲宗,以及宋代其他被称为“吃菜事魔”的民间教派,对秘密教门的形成与发展都产生过深远影响。学界一般认为,元末的白莲教是秘密教门正式形成的标志。明清以后,秘密教门不断流衍演化,名目百出,“皆讳白莲之名,实演白莲之教。有一教名,便有一教主,愚夫愚妇转相煽惑”(《明神宗实录》)。明清以来著名的秘密教门,有白莲教、罗教、黄天教(又称黄天道)、闻香教、弘阳教(后称红阳教)、大乘教、八卦教、青莲教、末后一着教等。从元末到清朝灭亡,秘密教门繁衍生存了六百余年。民国以后,秘密教门又转化为各种名目的会道门组织,活动更为频繁。 
秘密教门与中国古代的儒、释(佛)、道等合法宗教有一定联系,但也有巨大差别。秘密教门以宗教信仰为外表,平时烧香念经,聚众礼拜,或称吃斋邀福,或称祛病强身,或称消灾避劫,在下层民众间广为传播。但当其组织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少数教首便萌发野心,宣称命当“大贵”、“有帝王之分”,要“换乾坤,换世界”,甚至梦想称帝登极、建立俗世神权统治。因此,在统治者看来,秘密教门不仅是“最为风俗人心之害”,甚至会演化为“谋反”的“大逆”。清代士人龚景瀚即说,“邪教特借烧香念佛,以聚众敛财,其初志即怀不轨,观其所传经文灵文,大抵悖逆之词,徒党渐多,则必乘机起事。故自汉以来,若张角、韩山童、徐鸿儒等,未有不反者也”(《澹静斋文钞外篇》)。因此清朝历代皇帝都对秘密教门加以查拿、治理以图消弭。 
对秘密教门的控制与治理,清代基本的法律是《大清律例》中的“禁止师巫邪术”一条,具体内容为:“凡师巫假借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惑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此后又根据需要随时补充案“例”以便审判。从实施情况来看,大体经历了清初、雍正朝、乾隆朝、嘉庆朝、晚清时期几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各个时期轻重有别,宽严不同。但贯穿始终的原则性思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将秘密教门与合法宗教区别开来。早在清初,顺治帝就令人大张告示,宣称“治天下必先正人心,正人心必先黜邪术。儒释道三教并垂,皆使人为善去恶,反邪归正,遵王法而免祸患”,至于假宗教而行结社的“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秘密教门,“邀集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阴谋不轨。无知小民,被其引诱,迷罔颠狂,至死不悟”,给社会秩序带来威胁,礼部及各地督、抚官员要出榜明示,并“设法缉拿,穷究奸状,于定律外加等治罪”(《清实录》)。后来雍正帝强调“自古三教流传,儒宗而外,厥有仙释”,乾隆帝也认为宗教“戒恶劝善,化导愚顽,并不无小补”,将佛、道等合法宗教视为有助于统治的教化工具,加以利用。但对打着儒释道“三教合一”的旗号,假借宗教信仰形式出现的“邪教”,统治者认为其性质完全不同,与合法宗教有严格区别,对策也应不同。晚清学者刘锦藻指出:“邪教与异端不同。若古之杨墨,今之佛老,异端也;汉之张角,明之徐鸿儒,邪教也。杨墨言仁义而差者,佛老言心性道德而差者,其学虽误,其心无他,其徒党从无犯上作乱之事,君子有辞而辟之,无取而戮之。若邪教之徒,小则惑人,大则肇乱,古所谓造言乱民之刑,不待教而诛者也。”(《清朝续文献通考》)也就是说,“邪教”被认为有“惑众”、“作乱”之虞,而宗教则有教化之功。雍正帝曾指示,“邪教非世俗寻常僧道之谓,不可借此多事”,查禁“邪教”不是要查禁各种合法宗教,也不是要禁止百姓吃素烧香、打醮(jiào,道士设坛念经做法事)念经的信仰活动。嘉庆二十四年修订的律例中所规定的“若讯明实止茹素烧香,讽念佛经,止图邀福,并未拜师传徒,亦不知邪教名目者,免议”,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吴坤《大清律例根原》)。 
第二,在查禁和处理秘密教门案件时,坚持首从区分的方针,重点打击首要分子,对诱迫入教者相对从宽。这样既尽量缩小打击面,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是为了孤立教首,达到治理“邪教”的目的。雍正帝说过,查禁“邪教”必须“设法缉获其为首者治罪,其愚民被其惑诱者,尽行不究方好。不然恐不肖有司,借此恐吓平民,累及无辜,则反有害无益也”(朱批奏折,雍正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清代秘密教门案件的处理,一般遵循区分首从、分别量刑的原则,对教首和起关键作用的骨干处以最高刑罚,其余徒众胁从则依次减等处置。乾隆十三年(1748),福建爆发老官斋教案,承办官员喀尔吉善提出“逆犯罪在必诛,斋众法难遍及”,最后将搜获的三百多名涉案人员分为六等进行处罚,其中仅属同教吃斋并未参与暴动的“乡愚”,不过从轻枷责发落。在这方面政策较宽松的雍正朝,皇帝甚至认为“其余不过愚民被其扇惑耳,何罪之有?”并指示“有先受笼络、能去邪归正者,概与宽免”(朱批奏折,雍正二年五月十八日)。 
第三,对秘密教门进行分类定性。除朝廷主持或者批准的合法宗教活动外,对于涉及信仰而又位于国家权力系统以外的民间聚众活动,统治者往往非常警惕,秘密教门更是其治理与关注的重点。不同教门的活动对统治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同,清廷在查处时采取的对策也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统治者将秘密教门的活动区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杂拾释道辞句,鄙俚不经,仅与人劝善说“好话”、“并无违悖之处”的;(2)男女混杂,有害人心风俗的;(3)聚众烧香,敛集钱财,有碍民众生计的;(4)以灾劫等词诬民惑众,组织严密,有聚众为乱潜在威胁的;(5)大肆宣扬弥勒佛下生治世,“悖逆显然”,或已经进行暴动起事的。总体而言,前三者除偶有教首因奸污女性被当堂杖毙以儆“愚民”外,大多数归入一般“邪教”范围治理。后两者则多以“谋反大逆”的罪名进行严厉处治。显然,统治者主要关心的是其中隐含的政治危害。对社会秩序威胁较大的秘密教门,受到的惩罚也相应加重。 
总体来说,有清一代对秘密教门的治理,康熙朝失之宽纵,乾隆朝失之严峻,相对而言,雍正一朝较有成效。嘉庆、道光以后,为形势所迫,对秘密教门的治理更加重视,《实录》、《圣训》中相关的上谕越来越多,指示也越来越细,但成效并不如其所愿。清朝在治理秘密教门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补充完善,虽然不能像专制统治者所标榜的那样“净绝根株”,但也给秘密教门以一定打击,使其发展和传播受到很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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