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宁津县典商任良英诉状》与《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是反映清代乾隆一嘉庆年间山西汾阳典商经营及与地方社会互动情况的第一手资料。清代官府意识到典商的重要性,通过立法对典商的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但是典商作为外来客商,在经营中与合伙人、当户、地方势力以及官府之间充满了各种矛盾。地方官府则力图在司法过程中,努力维持典商与地方势力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清代 典商 经营 地方社会 互动关系
明中叶以来,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积累,专业商人兴起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在一些地方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为此封建政府及士大夫在政策及观念方面也有了较大的调整,总的说来,虽然因为商业、商人对于地方经济及地方治安并不是发挥了百分之百的积极作用,故而政府打击、抑制的措施是时常发生的,就明代而言有时甚至还有硬性的取缔之政,但保富与恤商应是当时的主流价值观及政策取向。而所谓的保富也好、恤商也好,主要是打击、压抑地方强势阶层甚至黑恶群体,以保护在异地经营的客商的正常经营及财产、人身安全。与其他工商业及金融行业不一样,因为典当业与下层百姓的生产、生活、经营活动最为密切,政府对典当业及典当商人尤其关注。对于典当业的经营,清代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控制、保护的法令及政策,这一点,笔者已经从立法角度进行了论述。1而对经营于异地的典商而言,他们是如何经营的,地方强势阶层又是如何对待他们的,政府与典商及强势阶层之间又是如何协调关系,并维护各自利益的,三者之间又发生了一些什么样的矛盾,他们之间又是如何互动的,政府又采取了一些什么措施来干预典商的经营。所有这些问题,目前学术界研究还相当薄弱。2本文拟通过对新发现的《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和《乾隆一嘉庆观城县汾阳某典商诉状汇编》3两份资料解读,对这些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诉状材料介绍
此二份材料是清代乾隆、嘉庆年问山西典商的纠纷与诉讼案件汇编。两份诉状所涉及的典当商人都是山西汾阳人,分别是在直隶河间府宁津县的典商任良英和山东观城县的典商从九。乾隆年间的汾阳商人任良英,有二十余年的当铺经营管理经验,乾隆四十六年秋,任良英在宁津县西关与人“伙摊本钱,放账伙开银号”,后因店内债务发生纠纷。山西汾阳县典商从九,乾隆末年在山东观城县开设当铺,其“开设伊始······每年所当架本不过一万有余”,至二十余年后的嘉庆年间清算,“携本一万有余,今上架已四倍于本”,却因诉讼和灾荒陷入困境,引起诉讼。其案情具体如下:
1.《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及案情
《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案件发生地系直隶河问府宁津县。该文书系抄本,原无名称,《乾隆宁津县山西典商任良英诉状汇编》系笔者根据内容所拟(以下简称《宁津县典商任良英诉状》)。该文书共有诉状60件,全文约2.05万字,除第一件为嘉庆二十四年某中人诉任行豫借债不还外案、末一件为某人令侄孝期成亲自首状外,其余58件均为乾隆四十九年至五十九年山西汾阳典商任良英与河间府宁津县监生张子公、卢建功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诉状及与此相关的官方文书(禀、覆词)。该诉讼案件时间明确,大多文书之前都有明确的年月日和作者,部分文书只写年月,但可据其内容,推断出大致年份。在案件的空间范围上,案发地在河间府宁津县,但是案件一度转交给河间府东光县审理。
此案的主要内容是:山西汾阳商人任良英,原在河间府宁津县大柳镇4开设药店,乾隆二十七年,千总曹德宏在西关开立当铺,聘请任良英在内执掌,直至乾隆四十五年止当不开。乾隆四十六年秋,任良英领到千总曹德宏本钱,在宁津县西关开设杂货铺。后与苏弼公、卢建功等人合伙在小店另开酒铺,收买裸粮,同时兼营借贷、放债,各方均摊本钱。
乾隆四十六年五月至乾隆四十六年十二月,宁津县监生张子公分三次共向任良英借钱1 140千文,利息分别为二分至二分五厘不等。乾隆四十八年,投资人曹德宏见日费甚多,止铺不开,缘曹德宏年老,铺内一切欠外、外欠钱债,尽数良英代偿追讨,其中包括张子公、吴子和、卢建功等人的欠款。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经清算,张子公所欠共1045千。经吴子和等说合,张子公写地50亩,每亩18千,共作价900千,余下145千文将陆续交涛,并不行息。
乾隆五十年春,任良英将张子公抵押的50亩地租给孟勋耕种。不久,张子公在此地强种高粱,致使任良英钱地两空。乾隆五十年七月,任良英就此事起诉。此后,张子公推说此前借贷中,自己本系中人,未取分文,而自己写下50亩地的当约,系任良英威逼所至,恃衿抗不到案。乾隆五十一年,张子公将诉状递交至河间府,得河问府允,“饬委东光县讯详”。乾隆五十二年四月,东光县姚太爷判令张子公还钱900千文。但张子公躲藏不见,任良英再度到宁津县起诉。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张子公赴臬宪控告任良英恃强行霸。乾隆五十二年十二月,刘殿臣作证,指控张子公,“替身偷递认账呈词,与理不合”。乾隆五十四年七月廿二日,臬宪裁定维持东光县原判。
此后两年,任良英陆续追回部分钱款,至乾隆五十六年十一月,张子公仍然欠钱360千零500文,卢建功欠钱140余千,李学卿欠钱80千。乾隆五十七年,宁津县再度判决责令张子公偿还余款到本县贮库。乾隆五十八年十月张子公病故时,仍未偿清。任良英于是将张子公之子张希泰列为被告。至乾隆五十九年,张希泰对所欠之钱,仍然坚抗不还。而店内债务部分,合伙人卢建功以“身所欠伊钱,俱保伙做买卖”为由拒绝偿还。
2.《乾隆一嘉庆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汇编》的定名及案情
该诉状汇编为抄本,原无名称,惟封面题“大清乾隆画册”、“词录一本”、“大清乾隆十三年”字样,并钤有“庄敬堂记”阳文篆书收藏印一方,另有椭圆形收藏印一方,惜内容无法识别。全文约1.55万字,内含诉状(具呈、详文、禀文)50件、批文(条)15件,时代、地点俱不详。除封面的“乾隆”字样和诉状49中提及的“嘉庆十八年间教匪滋事”外,并无其他时代信息。诉状中所涉及之地点、当事人和年月,均以“O”代替,无法直接确认每个案件发生的准确时代和具体地点。
就地点而言,诉状15中提及“张某人于八月O日赴直隶大名府办事未回”、诉状29提及“近年东街当铺歇业,留商一处,而毗连之某州某县以及与直相连之某县某州”可知事发地的大致范围为直隶附近之某县。从小地名看,在诉状4中,某生诉“倚捕白昼行窃,拒捕逞凶殴伤”事,提到行窃者扬言“我等乃某处樱桃园人······如不甘忍受,我等在尚武寨大庙等候,速来打架”等语。按:“樱桃园”一地,清代山东曹州府观城县有地名“樱桃园”,且其附近有村庄日“尚武寨”。5考山东观城县(今属山东省莘县)在鲁西南,西与直隶大名府衔接,与诉状15描述之空间范围一致。而且今山东省莘县樱桃园镇有前尚武寨村、后尚武寨村,与诉状4中之小地名契合。6诉状31中提及的“卧疃村”,是“草帽客商”的聚集之地,“迄今相沿百有余年”。(诉状31)按:观城县有“郭疃集”,据道光《观城县志》记载:“郭疃集在城东二十五里;四八日集”。7诉状中提到的“草辫”,是山东观城县的著名特产,至同治十三年(1874年),聊城、观城已成为山东省两大产辫区。光绪《观城县乡土志》指出:“草辫,本境惟此项为大宗······境妇女皆以为业”。8故可推断“卧瞳村”作为草帽客商云集之所,系“郭疃集”因音近而误记,诉状中之“卧瞳村”,当为“郭疃集”,是观城县重要的草帽、草辫制品集散地。此外,在诉状的批文8中,县令某人称“本县在观十余年,从无无故拖累穷民之事”。综合以上信息,批文中的“在观十余年”之“观”,即位于地处三省(直隶、山东、河南)交界处的“观城县”。
关于诉状的时间,诉状中亦以“O”代替。但是诉状封面题“大清乾隆十三年”(1748年)等字样。此外,在诉状49中,山西某县典商从九请求歇业时指出:“念自嘉庆十八年间教匪滋事,前任县主垫办军需,勒借制钱四千吊”。据此,诉讼当发生在嘉庆十八年(1813年)之后。诉状封面题有“大清乾隆画册”、“大清乾隆十三年”字样,故该诉状的上限当在乾隆十三年以前,下限当在嘉庆十八年之后,故推定诉讼发生时间范围为乾隆一嘉庆年间。
诉状中当事人的姓名虽然以“O”代替,但是其中也有诉状16提及“具呈当商,生员某人,几岁,山西汾阳县,现住某O县”,诉状18提及“告状当商从九:某人年几岁,系山西O县人,住O县”,诉状20亦称“某人供,山西汾阳县,年几岁,向在某县开设当铺生理”,可知典商名从九,为山西汾阳人,生员。
据诉状内容,可将此诉状汇编大致分为10个案件。分别是:山西汾阳县典商从九诉县衙工书某人先是强当攒殴、久讼不结,又逢观城遇灾减息、当铺本资亏损,典商从九借故求歇业案(39份诉状);童生某人诉某县捕班崔六、陆胖白昼行窃、逞凶殴伤案(2份诉状);廪生某人诉年连被贼窃十有余次、捕头窝贼同窃案(7份诉状);廪生某人诉某庄首富某人借人血本,以假帖串保,逞强胁赖案(5份诉状);某典商请求更换当帖事(5份诉状);典商某人诉营兵黄某持执小梭逞凶强当案(1份诉状);卧疃村(郭疃集)草帽行牙帖更换与充任集头纠纷案(1份诉状);当商某人具令皮衣存架状(1份诉状);廪生某人诉富恶张某借钱不偿、翻控府宪案(1份诉状);当商某人及保人某人诉某人屡讨不还,攒殴保人案(2份诉状);当商某人具缴当税、当规礼银状(1份诉状)。
从以上诉状内容归类可以看出,涉及典商的案件共有5件,包括49份诉状,占全部诉状的75.4%,此外还有涉及借贷纠纷的1件5份、涉及牙帖管理的1件1份。而在这些诉状中,与典商从九相关的诉状即有39份,是整个诉状汇编的主体,其他的几份典商诉状,不知为何会混入典商从九之案卷中。这些案件,尤其以典商从九之案情最为明晰、资料最为丰富、研究价值最大,故笔者根据其主要内容,将诉状定名为《乾隆一嘉庆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汇编》(以下简称《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
二、典当商人经营的法律环境
典当业是清代工商业、金融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的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尽管乾隆十三年五月上谕认为:钱价米价等“大概市井之事,当听民间自为流通。一经官办,本求有益于民,而奉行未协,转多扦格”,9之类的言论,表达出对市场、经济自由的宽容。但总体来说,“盖闻能工巧匠,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坐商行贾,不立条章不能厘奸宄,以故百行贸易,莫不各有行规,以照划一而重稽查”。10国家法律对工商业还是存在诸多规范与干预,对典当业尤其如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观察异地经营的山西典商所遭遇到的法律环境。
1.“当帖”与行业许可证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中,对典当铺的开设实行行业许可证制度,即开设当铺之前,先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手续,经过核准才能开办。官府颁发给典当铺的营业资格称为“当帖”。据《清朝通典》载,“雍正六年设典当行帖”。11清代户部对“典商领帖”的解释为:“开典当,商家必须赴部请领凭帖始许开设,典当者以物质银钱也”。12在具体的执行程序上,并非“商家必须赴部请领”,而是在户部统一管理下,由各省布政司盖印交各州县转发给各典当铺。当帖到期之后,应向官府申请颁发、印刷新的当帖。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中,就有典商多次行文,申请颁发当帖,如诉状2中典商某人,“蒙票传谕,案蒙本府札开蒙藩宪札饬,”“将当帖一张,敬呈缴案,以凭专详更换,上叩正堂太爷案下施行”。于是该典商将原“当帖一张”呈缴,申请颁发新帖。在诉状27中,典商某人也称“前蒙票传更换当帖,······所缴当帖云云,理合具禀,恳乞正堂太爷案下恩准速发,以便收执,感戴无既”。可见,当帖的申请、办理均由州县衙门具体负责。
同样,如果典商因种种原因歇业,也必须先经批准后才能歇业、免税。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诉状11中,山西典商某人因与观城县绅衿发生纠纷,“切商因某人父子聚众殴辱等情,闭铺歇业”。但是,即便如此,“蒙谕云现值秋凉取赎棉衣之时,商虽止当歇业,仍自静候取赎,必俟二年期满,方敢远离”。也就是说,典商如要歇业停止一切经营业务,必须先经过官方允许,“期满”方能正式歇业。清代当帖制度规定:“凡民间开设典当均须呈明地方官转布政司请帖。按年纳税,奏销报部;因无力停歇者,缴帖免税”。又载:“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各省民间开设典当呈明地方官转详布政司请帖,按年纳税报部,其无力停开者,缴帖免税”。13如果要彻底关闭当铺,则须将当帖交回,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诉状49中,典商山西某人的案件久讼不决,萌生退意,多次上禀,声称“无力经营,禀请歇业”,“为此据情禀恳天恩,俯准歇业,详缴当帖,毋令拖延日久,累及借本,益难为情耳”。可见,典商在退出典当行、当铺歇业之时,也必须事先申请、交回当帖,并且颇为艰辛,退出市场很不容易。
2.典商的典税与其他杂税
典商在开设典当铺之后,也应交纳相应的税赋——典税。清代最初实行的是统一的典当行业税。康熙三年,“定当铺每年征银五两,大兴、宛平大行店铺同”。14乾隆四十五年,清政府详细地议定了全国各省的当税税率,直隶、江苏等16省每年每座税银五两。15此后,除云贵、奉天等少数地区外,全国各地的当铺年税率均为每年每铺税银五两,一直沿袭到清末。
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50中,典商某人禀文说“具缴状当商某人,今于与缴状事,依奉缴到某年当税银五两,当规礼银十六两,不敢冒缴,所缴是实”。县令随即批:“准缴存库,候随同地丁银解司”。由此禀文和批文可见,“当税银五两”是典商应当承担的合理负税,在道光《观城县志》记载:“当税。当税银五两(原注:各州县一例每铺税银五两,解司)。规礼银,十六两(原注:解司)”。16当铺规礼银也是正式确定的征收税额,在该典商交纳当税的同时,还交纳了超过税率三倍之多的“当规礼银十六两”。从县令的批词“准缴存库,候随同地丁银解司”看,这些“规礼银”并非县令个人搜刮之财,而是早已存在的“合法”财政收入。
但是,在法定税率之外的其他费用也是典商的沉重负担,可能导致其亏损乃至破产歇业。如遇到战事,官府经费紧张时,典商便成为了官府的“钱库”,在前引《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29中,典商山西某人的案件久讼不决,历数二十余年之艰辛,其中一条重要的原因便是“自嘉庆十八年间教匪滋事,前任县主垫办军需,勒借制钱四千吊,至今分文未回,此商亏本之原也”。该典商“开设伊始,地势窄狭,需本无多,每年所当架本不过一万有余”,故前任县令的“借钱”之举,对该典商不啻沉重打击,也是其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
三、典当商的资本组织及典当经营
这两份诉讼材料,主要都是典当商人的经营与诉讼资料,涉及到典商的资本组织与构成方式、典当业的经营等。
典商资本组织最简单的形式是独资经营。如在观城县典商诉状中,山西汾阳典商从九在观城开设的当铺,“开设伊始,地势窄狭,需本无多,每年所当架本不过一万有余”,(诉状29)系其独资经营。此后,该当铺的规模扩大,“携本一万有余,今上架已四倍于本,”亦是其“就近无钱可借,远赴某处揭贷”,(诉状29)并未与人合伙。独资经营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但是这种经营方式也受到投资额高且周期长、即期利润少、风险高、经营者作为外来客商势单力薄等因素的影响。
而更多的则是合伙经营,晋商合伙采用最为广泛的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伙,如宁津县经营的典商任良英,乾隆二十七年,千总曹德宏投资在宁津县西关开立当铺,“任良英在内执掌”。曹德宏“又于四十六年后开小铺,任良英仍旧承管”。(诉状50)在此过程中,经营者任良英以自己的劳动及能力(品德、专业知识等)作为资本的一部分,参与利润的分配,是劳动力以其人力做资本参与的利润分享,是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伙。在此案的诉状中,张子公从任良英处借得本钱之后,转交给刘殿臣与张希孔,刘、张二人“赴口外贩马生理,言明得利平分,折本三股均摊,”此后三人合伙经营失败,刘、张二人“陆续交钱四百六十千,折本二百四十千,每人应摊钱八十千”,(诉状24)。可见,领本经营也是合伙的一种方式。此例并非典当所为,但显示出此处这种类型合伙制的盛行。
在此还可见合伙经营的另一种类型是混合型的合伙制。乾隆四十六年秋,任良英与卢建功、吴子和等在原任良英杂货铺的基础上,“伙摊本钱,放账伙开银号”,“共入本钱八百千,合伙出账目,言明盈亏均估”。任良英与苏弼公之间的合伙,既属于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合伙,但是经营者(劳动者)也出一部分资本,因而又具有资本与资本之间合伙的性质,17是一种混合的合伙制。
清代典当业,既进行动产抵押放贷,也吸收存款及进行信用放款。由此两份诉讼汇编看,宁津、观城县典当业也不例外。从动产抵押放贷看,因为它与农民及城市中下层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故而衣物、农具是其重要典质标的物。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诉状1中,典商从九向县令申诉说:“缘商典号架堆满,衣架充盈,毫无余隙,”可见,其收纳的主要是衣服等,在其要求歇业之时,县令批示“现值秋凉取赎棉衣之时,该典何得藉此停当,以致穷民不便?”(批文1)这与其他类型史料中记载的有些农民在“耕作之际,家中所有,靡不在质库之中。待至秋成,逐件清理。御寒之具,更所必需。每以食米转换寒衣,交春又以寒衣易谷”18相一致。同时,当铺还是农民遇灾荒时节救济的重要资金来源。民间“凡遇钱粮急迫,一时无措,惟向典铺质银······取之最便”。19在观城县诉状中,观城县“上年麦收歉薄,各乡典当云集,当货业已满架”。(诉状43)故“某月某日,有卑县工书某人因缺钱过节,携农器铁锄赴某典质,当伙某人以质物满架,粗重农器不能收当”(诉状40)而引发争执,导致后面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也可以反观当铺的主要经营业务及其与生活、生产的关系。
清代中期,典当“以物质钱”的传统业务继续巩固,其他业务不断扩展,信用放贷就是其中之一。在《宁津县典商诉状》就有典当商人发放贷款、事后因债务人拖欠而追索债务的记录,兹列表如下:
从上表可以看出,典商任良英的诉讼,很大一部分是与张子公之间的信用放贷引起的纠纷。张子公的借贷,大部分是因投资需要而进行的经营性借贷。如在诉状24中就记载:“刘殿臣与张希孔于(乾隆)四十六年五月、七月问,两次领到张子公钱七百千,赴口外贩马生理”。(诉状24)结合上表可知,张子公两次从任良英处共借得七百千钱。都交给了刘殿臣、张希孔作为“赴13外贩马生理”的本钱,张子公进行借贷的目的是投资。
同样,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中,也出现过一则当商放债的记录,其诉状45称,某当商“典铺生理,年少伙友初就学习”,从小就从事典当业,是一名职业典当人,只是“所得无多,时将所蓄微资放账取息,以为历年衣履之需”。“某年某月某村某人,央托同族某人作保,揭去京钱若干”,“自揭之后,二次收过本钱若干,利钱若干。嗣今算该本利钱共若干,屡次支吾,绝不偿还”。从此后某人将保人“拖翻倒地,用砖块乱殴,等(登)时昏迷”(诉状44)的凶残行为和当商、保人分别起诉债务人看,其金额应该不在少数。
从以上当商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的利率可见,其发放贷款利率多在2%~2.5%,在《宁津县典商任良英诉状》中,有几笔典商借贷的记载,在诉状2中,任良英诉称监生张子公所借款项,“俱系二分行息”。至乾隆四十九年十二月问清算债务,其利率仍然是按照约定的“二分行息”计算;而在诉状7中,张子公也承认其取任良英钱系“二分行息”和“二分五厘行息”,“俱有借字可凭”。再如诉状l中,任行豫于嘉庆二十三年向吕姓借“纹银壹佰两,约载每月二分行利,更载限一年”,其月利率为2%,较法律之规定稍低。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29中,观城县被列为“灾区减息”州县之列,典商从九为响应地方救灾,典商从九“设法措应······合得二分一厘行息”。因为该年“春雨衍期,当物甚繁,”天灾直接导致典商的经营成本和投人资金大幅增加,“携本一万有余,今上架已四倍于本”,“但求应当,不计赔折”,其经营成本“加以月利一分三厘,”“合得二分一厘行息。”(诉状29)即便如此,县令却仍然“赏示严谕,号架既满,不准停闭”,规定“概以一分五厘取赎”,如此执行一分五厘的低息典当,则会导致典商“则商之资本一赔殆尽,是便民适以病商,商病民亦无从转移。”(诉状29)可见,此两处典当利率均在二分以下,而且典当对利率政策的执行还是比较严格的,在灾荒年景,也并未“规避减息”。
这一利率水平比清律所定借贷利率要低不少,应与山东的典当业的减息行动有关,这一行动大概是从乾隆以后才开始推行的,首先于乾隆十一年要求凡遇灾年,正、二、三月有取赎农器者,概以二分起息,其余别物,俱照旧例三分起息。后来,又规定,凡冬月取赎一律减息一分。最后予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一律由三分改为二分,不论时间、不论当物种类。20这是与当时山东地区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积累,大量货币资本投入典当业有关。如在文登县‘‘至乾隆三四十年问,海运遇利,商贾越海贸易,获息既多,乃于各市开设大当,本各四、五六千钱不等,意在兼并小当,扬言以二分易三分”。21两份诉讼汇编所言典当利率均在二分以下,低至月利一分五厘,应与这一时期的减息行动有关。
四、典商经营过程中与地方政府及社会各阶层的矛盾、互动
明清时期,典当业空前兴旺,成为地主富商、官僚士绅乃至官府皇室投资取利的热点。明中叶以后,至少在各地城市乃至市镇上,典当铺已经比较普遍地开设。清代典当业的发展是从康熙中、后期开始的,乾隆以后逐渐达到其高峰期。22典当业不仅与人们的生活消费密切相关,而且已渗入当时社会的多个层面,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思想文化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因为典当商人力量的增强,明清时期,典当商人在各地经营,尤其是山西、徽州典商向来给人留下苛刻、为富不仁的印象。稍有事端,极易引起土著的反感,与客籍地社会各个阶层时有矛盾,有时甚至形成严重的冲突对立。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商人在客居地经营实际上时刻面临着各种风险,受到各种干扰。典当行业在经营中发生矛盾、引发诉讼的概率较其他行业更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典商与当户的纠纷。当铺收当的动产或不动产,主要为金银首饰、衣服、农具和田产等。但是,有的时候往往出现用价值较低的物品强当超值银钱的情形。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3中记:某日午后,营兵黄某,“执持小梭三匹有零,勒当京钱若干”,典商拒当,则被其“肆行辱骂”,“更复持砖乱砸”。而观城县典商从九长达数年的诉状,直接起因也是工书某人,“执持铁锄二张来当。商不肯收执,伊肆口辱骂,”故意寻衅滋事,引发斗殴,导致典商被人“踢伤小腹”,引发长达数年的诉讼(诉状7、43)。在当铺经营过程中,还存在典当与当户的债务纠纷。明清时期,典当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也经常出现信用借贷和信当的事情,即不提供任何抵押品,或只提供一件价值大大低于贷款的抵押品而进行的借贷。”23在诉状中,多有发生信用借贷和信当之后,拒不还钱的案件。如《宁津县典商任良英诉状》中,张子公两次从任良英处借款合计1045千,此后“张子公情愿拿出地五十亩作当,亲指边界,立契以清前项,有当契可凭,中人吴粹巷可问”。(诉状2)至此,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典当关系。但是到乾隆五十年春,张子公“又负约硬种,”以致典商“钱地两空”,引发持久的诉讼。再如《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9中,某庄首富某人立下文契,“揭去O京钱若干,约载十个月,本利归还”。到还钱之时,“不惟不肯认还”,反而将典商殴辱。而《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45中,商典的遭遇也与此类似,某人“揭去京钱若干,立有借约为凭”,典商求偿不得,某人“更将保人被伊父子攒殴成伤”。
第二,土客矛盾,主要是指外地典商与本地豪强、无赖的矛盾。作为外来典商,其势单力薄,面对本地豪强、无赖的寻衅滋事时,往往处于下风。如前引《宁津县诉状》中,任良英与张子公的债务纠纷引发诉讼后,任良英也一直在诉状中强调自己的“异乡”身份,“张子公为人奸猾”,“身异乡懦弱,势难与敌”,在向河问府递交的诉状中,任良英声称“距今已经二年,颗粒未获······似此欺凌异乡,为富不仁”。在给东光县令递交的诉状中,也称“似此仗恃本地豪强,欺压异乡懦弱”。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44中,某人作为保人出面向借债人追索债务,“不料某人存心抗债,恨身偏袒异乡”,将保人重殴。此案件特殊之处在于保人被殴,原因竟然是“偏袒异乡”,亦即偏袒外来的典当商人。可见,外地典商与本地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典商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典商与官府管理的矛盾。如前文所述,典商在其开办、经营和歇业的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接受官府的管理和监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官府的管理与监督存在拖沓等习气,对典商的正常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典商与官府的矛盾。如《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2中,观城县典商“将当帖赴县呈缴,以凭详请更换”。当典商将旧帖上缴之后,观城县却拖延时日,久不发新帖,故典商再度上书,“恳乞正堂太爷案下恩准速发,以便收执,感戴无既”。另一方面,当典商因某种原因需要歇业、退出时,官府也未必会及时批准。如前引观城县典商从九因强当事件被工书殴伤后,典商“为此仰恳仁天鉴商愚忱,怜商孤苦,俯准缴帖止当,保全性命,别求生业,”被观城县以“青黄不接之时”为由,责令“经本县押令开设,不许停止”,(批文5)另一方面却对典商被殴案件拖延不办。
在调解土客矛盾的时候,官府也未必能秉公主持,如在前引任良英与张子公的诉讼案件,前后拖延长达十年之久,其中固然有张子公作为宁津县士绅故意抗讼的一面,但是官府的执行不力也是重要原因。而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被殴案中,尽管观城县令在详文中一再声称“办理庶务,一秉至公,从不敢偏袒枉纵,玩误公事”,却又不断诉说自己的苦衷:“若恐其不实不尽,加诃责,必疑OO庇护绅士、工书,事不从公。某人恃列青衿,抗不实供,若因其无礼,先行戒饬详革,必疑狗庇富商,责辱士子,只得细心静照录供词状”。(诉状19)如此想两边讨好的态度,只能是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对受害人的诉求置若罔闻。
五、典商的诉讼权利与案件的影响因素
清代仍是一个等级社会,官与民、官与吏、官与官都是分等级的,在法律上也拥有不同的权利,“始终承认某一些人在法律上的特权,在法律上加以特殊的规定,这些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显然是和吏民迥乎不同的”。24明末地方政府似已有了对典当利率进行法律调整措施的萌芽。从康熙年间开始,清政府从立法上对典当的利息高低、典当业务的规范、典当经营者的限制以及典当的保护等多方面进行调整。至乾隆年间及以后各代对典当业的法律调整更加频繁,有关的法规政策规定也更为细致,不少地方经历了长期的商榷甚至斗争。在这一过程中,不但是官府与典当商人之间存在斗争与博弈,各种社会力量亦参与其中,尤其是地方士大夫如乡宦及诸生等,虽然主要采取法律与行政的手段,有些地方却也运用了经济的、社会的手段,显示出在资金市场的萌芽及初步发展的背景下构建一个合理的民商法、经济法环境的艰难局面。而典商在经营中的矛盾与诉讼,也展现出典商的诉讼权利、典商与地方官府权利运作以及典商与会馆的关系等社会层面的丰富内容。
典商的诉讼权。典商的诉讼权是其基本权利之一。在《宁津县诉状汇编》中,大部分案件都是由典商首先提起诉讼的。如任良英向张子公追讨欠债未果,进而提起诉讼,因张子公推诿、反诉而使案情扑朔迷离。在《观城县典商从九诉状》中,某典商诉营兵黄某“倚势横行逞凶搅扰”,也是典商被殴之后首先报官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典商在提起诉讼方面,其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而且州县的受理也比较及时。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典商作为诉讼的一方,可以依法向州府一级提请上诉。任良英之案,自乾隆五十年七月上诉以来,张子公拒不到案,毫无进展,故任良英与乾隆五十年十月十二日前往河间府,“不得不奔鸣宪辕,恳恩提究”,随即获批“批仰宁津且查报”。案件最后转移到东光县审理,任良英也表示“蒙批东光县姚太爷庭讯明断,令还钱九百千”。(诉状21)确认了任良英的合法权益,可见,任良英对东光县的审理还是比较满意的。
身份、特权对案件的影响。古代社会是一个以身份等级为基础的特权社会。一般而言,外来客商在本地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并不高,如其诉讼的另一方为享有司法特权的绅衿,案件的审理难免受到影响。在宁津县诉状中,任良英诉张子公欠债不还,宁津县也很快受理此案,但是,“张子公系宁津县契力之家,”但张子公有监生的身份,“南乡俱称板子监生”,(诉状4)虽然名声不好,却能在向东光县递交诉状之后,“公然回家,将契当与身地内禾稼尽行收获,亨(享)其家室之乐”。(诉状14)可见,在此案件中,张子公的监生身份可以使其轻易规避法律。而在观城县典商从九的诉讼中,被告人一方为“工书某人,素本无赖”,其人“父子仗恃绅衿,为所欲为,招集无赖,资藉武断”,其侄子生员某人更是将典商殴成重伤的凶手。顺治八年就以卧碑的形式规定诸生,“其有事不干己,辄便出入衙门,乞恩网利,议论官员贤否者,许即申呈提学官,以行止有亏革退”。25在典商从九的诉讼案件中,县令认为某生员“事不干己,与人斗殴滋讼,并写直名揭帖,已据供认不讳,是其平日之不守卧碑,恃符多事,”故而判定“应请发学戒饬,以昭炯戒”。“恃符多事”、“请发学戒饬”则说明县令对生员身份也无可奈何,必须由县学申报,因为乾隆二十四年规定绅衿涉案的管辖权“一体归学”,“府、州、县仍遵例将犯案缘由,申报督、抚、学政查核”。26即便“蒙恩移学再传”,某人父子“更复嚷闹,学署观者如堵,差役为之心悸,书斗望风胆裂”。可见,地方豪强无赖借助绅衿身份,使典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的损害,也影响了司法公正。
结语
明代中期以后,典当得到了发展,入清以后,尤其是康熙后期以来,典当业愈趋繁荣,当铺的数量与空间分布、资本总量、对社会经济运行及城乡人们生活的影响都是空前的,特别是商人跨区域投资经营典当业,成为当时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典当业成为连接金融市场与工商业经营及农村社会生产的纽带,在调剂资金流向、促进商业发展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在社会生活中,典当及典商与城乡平民百姓日常生活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清代官方多认可典当业便民缓急、有利社会稳定的作用,多方面促进和鼓励典当业的发展,也从立法方面对典当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整。清代典当业在经营和业务管理上日趋条理化、规范化,中国典当业日臻成熟。以徽商、晋商等专业性商人集团为代表的典当商人携带着他们以独有的方式筹集到的资本,走出山区、走出高原,到全国各地放债开当。随着汇兑业务的发展及技术的进步,资金调拨的方便,典当业资本也与其他商业资本一样,形成了全国性的流动趋势。
本文依据两份诉讼汇编资料对典当商人在异地的经营、他们所遇到法律环境、他们与地方政府及各全阶层的矛盾、斗争等进行了梳理与论证。由本文所述可见:清代典商在其经营过程中,一直在寻求与官府和地方势力三者之间的平衡局面。作为外来客商之一的典商在经营中也极易与当户、地方势力发生纠纷而引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典商固然有起诉、上诉等一般的法律权利,但是,地方官府往往又忌惮与地方势力的关系问题,尽量在典商与地方势力之间维持平衡,表现在具体的司法程序上就是有意或无意的推托、延宕。这两份文书作为罕见的典商诉状汇编,是表现清代前期典商、典当业重要的第一手资料,对于还原典商的社会生活也有重要的价值,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和运用。
注释:
1.刘秋根:《清代典当业的法律调整》,《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第3期。
2.典商是明清客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术界对此关注已久,主要成果有刘建生等:《山西典商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7年;郑小娟、周宇:《15一18世纪的徽州典当商人》,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王裕明:《明清徽州典商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关于客商与当地社会的互动,马勇虎以近代徽商钱号为例,进行了很好的研究,见《徽州钱号与地方社会的互动——以咸同年间万隆、志成账簿为中心》,《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 1年第l期。
3.此二份典商诉状汇编材料由中国钱币学会常务理事、山西钱币学会秘书长、山西省人民银行刘建民先生提供,谨致谢忱!
4.大柳镇是宁津县重要的商业市镇,在宁津县北十八里。逢二、七日集场。(光绪《宁津县志》卷2《舆地志下·集市》)。
5.道光《观城县志》卷l《舆地志·乡里》,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第95页。
6.观城县,在山东省西部,隋置县,明属东昌府,清属曹州府。1953年与朝城县合并为观朝县。1956年,观朝县撤销,其地划归莘县、范县和寿张县。
7.道光《观城县志》卷1《舆地志·市集》,第99页。
8.光绪《观城县乡土志》,莘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1992年影印清光绪稿本。
9.《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14,乾隆十三年戊辰五月,中华书局,1986年,第12334页。
10.彭泽益编著:《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第241页。
11.14.《皇朝通典》卷八《食货八·赋税八·杂税附》,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35页。
12.[日]内藤乾吉原校、程兆奇标点、程天权审订:《六部成语注解补遗》,浙江古籍出版,2007年,第166页。
13.1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45《杂赋·牙帖商行当铺税》,续修四库全书本,第898页。
16.道光《观城县志》卷5《赋役志·当税》,第329页。
17.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第232页。
18.《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31l,乾隆十三年三月癸丑。第12291页。
19.苏州博物馆等编:《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88页。
20.山东地区乾隆年间规定当铺减息的文献有《乾隆朝山东宪规》第7册(不分卷)《凡遇灾年正二月取赎农器概以二分取息,其余别物仍照三分取赎》、《乾隆朝山东宪规》第7册(不分卷)《当铺常年二分起息,冬月免其让利通饬》。见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7册《乾隆朝山东宪规六种》,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8页。
21.光绪<文登县志》卷3下《赋役·邑人林培玢记典肆始末》,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年,第247页。按:所言“大当”、“本各四、五六千钱不等”,依以下文意,当是四、五、六千(千)。
22.刘秋根:《明清高利贷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79页。
23.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21页。
2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第208页。
25.26.[清]素尔讷纂修;霍有明、郭文海校注:《钦定学政全书校注》卷24《约束生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8、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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