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风著《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评介 |
来源:《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年第11期 作者: 李扬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06 |
近年来,妇女史与性别史的研究成为社《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 ——以明清契会史领域中的热门话题,引起了中外学术界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的广泛关注。不久前,阿风先生推出其大作版社2 009年版),观后令人耳目一新,颇感其用力之勤、用功之深,特向读者推介此书。
在笔者看来,该著有几个突出的特点值得肯定。首先是学术史的批判性继承与梳理。这是任何一项研究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前提。窃以为,只有在充分了解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自身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本书中作者专辟一章来讨论前人在法制史、社会史领域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同时对其理论与观点进行辨析。如对日本学者“家族共产制”(P8—11)的分析,对美国学者白凯(Kathryn Bernhardt)关于明初“强制继嗣”观点的质疑等均是明显的例证。作者在绪言中坦承,前辈学者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是其研究的出发点,这种严谨的态度是值得肯定的。从作者开列的参考文献(包括中文论著及日、美学者论著)中我们可以想见作者在此方面用力之勤。
其次是很强的问题意识。作者紧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这一问题,首先对相关概念加以界定,然后分别从多种角度加以充分论证。诸如第二章《从家族继承文书所见妇女的地位与权利》、第三章《从土地买卖文书所见妇女的地位与权利》、第四章《卖身文书与婚姻文书所见女性的地位与权利》、第五章《民事诉讼过程中妇女的身份与地位》等,均是围绕此一问题而进行的逻辑展开,利用大量原始材料详细描绘并分析妇女在明清时代社会生存状态中的不同侧面,论证令人信服。而且以问题为中心的论证方式也使得作者在研究中摆脱了以往断代史研究的局限,正如作者在绪言中指出的,其引用的史料不局限于明清时代,包括上溯唐代下及民国的一些材料。作者认为“研究明清时代家族法与诉讼法,如果推源至唐、宋、元时代,后延至民国时代,可以减少许多疑惑”。(P4)这是在大量研究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十分精辟的论断,笔者深表赞同。
第三是作者引用材料的丰富。契约文书与诉讼档案均是近年来社会史研究中众多学者所努力发掘的内容,这类材料以其反映民间社会以及基层政府的社会实践与具体运作过程而备受重视。在社会史研究领域内,契约文书的利用在宗族史、家庭史方面已有很多优秀成果问世。如郑振满教授《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湖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即利用契约文书来讨论家庭结构、台湾宗族组织的发展等问题。作者利用徽州契约文书中有关妇女的材料来论证相关问题也显得视角独到。而对诉讼档案与州县衙门档案的研究与利用近年来也正方兴未艾,诸如四川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河北省获鹿县档案、宝坻县档案、台湾“淡新档案 ”等均有成果问世。作者指出,由于徽州诉讼类文书中关于妇女类的材料不多,故而利用其他州县衙门档案加以论证,还分析了其适用性。作者分别利用了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巴县档案以及台湾“淡新档案”来讨论民事诉讼过程中妇女的地位与权利问题。除此之外,还大量引用地方志、政书、律例、判词、文集、官箴,包括民国年问的民事习惯调查等材料,使其论证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另外还应指出作者对待史料的严谨态度。兹举一例:作者在开篇的《凡例》中特别注明,其引用的台湾 “淡新档案来自缩微胶卷,未核对原件加以校阅”,因此坦承恐怕资料中有误读之处。而其他材料作者均是利用原件排比之后才加以引用,由此我们也可想见作者的敬业精神与专业态度。
有此贡献,本书自当引起学界对相关问题的重视。而作者在占有大量原始史料基础上的论述,为我们勾勒出一幅明清时期妇女生存面貌的生动画卷,也由此我们可以摒弃以往为官方主流文献所主导的士大夫立场上的相关论述,贴近历史的“原生态”来观察和思考相关问题,将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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