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赌风盛行,影响到了正常的清代乡村秩序。乡村社会因而开展了禁赌活动。它带有较强自治性:村社通过刻立碑碣、存于庙宇,进行了风俗改良的努力;禁赌的主导者是村社而非官府,即以官府为依靠又自行其是。这种努力在1884年以后因官方政策的变化走入低谷,民国之后重新萌芽。
The prevailing of gambling effected the normal social order of villages of Qing Dynasty, so the village society launched a campaign against gambles and to renovate customs. The villages themselves had strong autonomy: on the one hand the village communities established stone tablets in temples with an attempt to renovate village customs; on the other hand, leaders of the campaign were village communities but not government, who though depended on the government, had their own way. All these efforts went from high tide to low tide because official policies change after 1884 and reappeared during the period of R. O. C..
【关键词】清代;禁赌;村社;乡村自治the Qing Dynasty;banning gambling;village communities;village autonomy
赌博常被认定为传统中国的重大陋俗之一,但又“是人的一种基本的本能活动,古往今来,赌博一直活跃于世界绝大多数地区的各色人等之中”[1]。其形式多样:产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大致有动物型、棋牌型、猜射型。1840年以后,又引入了西方的扑克、跑马、跑狗、打弹子、彩票等。赌博以其游戏性、投机性、冒险性吸引了各类人群参加,官僚贵族、文人墨客、娼妓流氓及平民百姓都可能是赌场常客,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都可以成为赌博的场所。赌博具有“十赌九输”的特点,直接造成了大量因赌失财之人;同时,它使人品行败坏,引发斗殴、盗窃、抢劫、伤人等各种问题,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因而,官方多有禁赌之举措。如李悝《法经》就规定博戏者处以罚金三币,太子博戏要受笞刑,屡教不改则会更立。此后,历代王朝及民国政府禁赌法规。1928年颁布的《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赌博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若成惯犯则处以徒刑①。与城市更多地依靠官府力量、法律明显不同,乡村主要依靠自身的管理与净化功能。本文即以清代山西泽潞地区②为考察对象,探析这一问题。
一、赌风大盛,败产伤俗
泽潞地区位于山西东南部,山岭与盆地相间,“其地土寒风肃,岁止一熟,荒旱频仍,五谷屡欠。”[2]百姓生活水平可想而知。两水村富裕程度一直处于长子县中上之列,即使如此,一般人家仍过着吃野菜树皮、粗糠秕谷的生活,中等人家能达到半年糠菜半年粮的程度,最富裕的人只能在每月初一、十五吃两顿豆面和粗面粉相掺的二和面,大年初一才吃一两顿白面。光绪三年(1877)的灾荒,饿得“人吃人,犬吃犬,小老鼠啃吃半头砖”[3]。村落公共事务更无力经营。如刘庄村修庙就得“停省春秋献戏之费,并抽取蚕户茧钱”[4],又以社粮生息方式,历时三年才完工。如此贫穷的境况却仍未能阻止赌博的存在。在乾隆以前,极少看到村落有赌博活动的记载。自乾隆后期开始,朝廷日益腐化,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泽潞村落。很多村落“风清美俗,各安本业”[5],近来却“人心不正,里俗日颓”[6],“呵稚呼卢”[5]的情景大量出现。
赌风大炽带来了恶劣的后果。
首先,是物质损失与生活质量的下降。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影响。赌博者是不务正业者“勾引良家子弟,堕其术中,一经入局,甚至倾家败产”[7],整个家庭生陷入困境,“未己而啼饥号寒。”[8]赌博“昼可作夜”[9],赌徒也就无心劳作,“妨时废业。”[10]
其次,是社会关系的恶化。贫穷无疑是社会矛盾产生一个基本原因。由于贫穷,就会使得本来尚为和睦的家庭关系变得紧张。赌博者败光家产,又昼夜进行,不事劳作,不符合传统农业家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产生活方式,也相悖于民众“士农工商各有本业”[11]的认知,无疑会造成“上干父母之怒,下招妻子之怨”[12]的情况,更有甚者,还会贱卖妻子儿女,导致“骨肉多离”[13]。
第三,是破坏社会稳定。钱财输尽之后,为求生计,赌徒只能行偷盗之事,最终“沦为盗贼”[14]。“赌博亦争论之由兴”[15],严重的还会伤人性命。赌局乃“籍匪之端”,导致“子弟浪荡”[16],更有人窝娼,制造赌具,使得村内“匪类成群”[17],“良善未获安全。”[18]
总之,赌博使得乡村长期以来形成的醇厚风俗“致成浇薄”[9]。正因如此,村社认为“赌博一派伤风败俗,败产之根由”[11]。他们开展了以村社为主导,全体村民参加的禁赌运动,以求善风回复,“非为莫作,上体国家教育之表;风脉常钟,下培坤舆发泄之盛,”[19]“人知悔过迁善,改业自新,休风丕振,各享太平”[20]的目的。
二、勒之金石,存之庙宇
传统乡村社会,缺少文字传统,却多有碑刻庙宇。现存约73块清代禁赌碑,有约62块保存在村落庙宇之中,除一块顺治十年(1653)的外,其余集中于乾隆五十年(1785)至光绪九年(1883),间隔在一至三年之间;从地域分布上看,基本囊括了泽潞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乾隆后期开始,乡村禁赌是一种常态。禁赌规约,保存于碑刻之上,不见得是乡村缺乏纸质载体,而是村社有意为之。众所周知,碑刻类文献载体的优点就在于其保存长久且不易被纂改。即使有所改动,重新磨刻的痕迹也十分容易辨认。从文化象征的意义而言,它标志着碑刻内容的永垂不朽,足可教育后人:“勒石……以杜吾乡赌博之弊,以垂将来子弟之戒。”[21]许多村民目不识丁,“冥顽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先人只能“竟诚尽力,思杜夫胥戕胥虐之风,以釀为相保相赒之俗者,爰立矩矱于石碑”,以望“庶几人皆法守,莫或踰閒,而不失圣明教养之意焉”[22]。同样,为了使赌博合法化,有的赌徒也以毁坏碑记为前提。乾隆二十九年(1764),可陶村村民张小旦、丁庚申、丁友娃等六人在“阴谋开赌”之前,将庙内的禁赌碑记偷偷毁坏,企图使村社失却惩罚依据。“村中父老并社首人等”大为震怒,先是让几人宰牲罚戏,又“思惩前励后,不立新铭,旧例难行,即仝社公议,不惜捐资之费,刊新铭,遵旧例”,认为自此之后“则犯者知戒而猫鼠亦不敢肆志矣”。同时,又立下了严厉的诅咒:“毁碑者一一死无噍类,日日悉教其家。”[23]可见村社对碑碣的重视程度。
碑刻完成后,村落会寻找适当的地方安置。从逻辑上讲,碑刻沉重,不易挪动,但要想起到教化效果,其观看者又越多越好。“忆昔严禁赌博,勒之于石者,盖上遵王章,下靖地界,正所以维持一村之化。”[23]它应该放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村落庙宇是村民聚集的场所,无疑符合这一条件。一般而言,晋东南的庙宇,每逢初一、十五便会大开庙门,让村民进庙烧香还愿。“邨之有庙,以为春祈秋报之所,”[24]因而庙会、赛会期间更是人员聚集。庙会少则两三天,多则半月。如陵川县西底真泽宫、武乡县洪水九龙庙等处的庙会都长达半月。泽潞地区,村村都有庙会,有时还不止一次。两水村便有六月初六灵贶王庙、三月初一唐王庙、四月十八奶奶三个纸火会。除此之外,一些富裕的村落,如潞城贾村,自正月至十月秋报,基本每月都会在不同的庙内举行酬神活动,南沟村一年的祭祀活动更达到了16场。
期间,村落所有庙宇都任人出入,碑刻内容就会被更多的人反复看到,教化目的也就相对容易达到。
碑刻列于庙中也同庙宇本身具有的神圣色彩相关。传统社会,无庙不成村,有村必有庙。两水村至清代已有庙宇十三座。同一时期的壶关沙窟村有玉皇庙、龙泉庙、奶奶庙等八座;潞城市羌城村有玉皇庙、三官庙、三义庙、关帝庙、二郎庙等14座。庙宇是村落的保护神,“村之有庙也,犹国之有社稷也。社稷为一国之主,而庙为一村之主。”[25]庙宇还具有威慑能力,使入庙者不由自主地反思自己:“人无论智、愚、贤、不肖,而入庙莫不思敬者,盖有神以威震慑其心也。”[26]在这样的民众认知心理下,碑刻立于庙中,表明其内容获得了神祇的认可,具有了神圣性与权威性。违犯碑刻所列条规,也就等同于违背神灵意旨,大大增强了规约的有效性。
三、村社主导,自定规约
将禁赌碑文勒之金石,存之庙宇的实际执行者,即是村社。清代管理村落,仍沿用里甲制。但实际上,很多村落还有一套自我管理的体系,即村社。村社组织与里甲制虽然有时会有功能上的重合,但重点不同,前者主要负责征粮纳税等行政事务:“里中催征之事属焉。”[27]后者源于早期的社神崇拜,随时代演变成地方祭祀组织③,同时掌管村风民俗事宜。社的规模不一,多因自然村落而自发形成,一般而言一村即为一社,但村落过大可分为数社,村落过小亦可数村合为一社,以减轻举办公共事务时村民的负担。清代泽潞地区的村社一片兴盛景象。村落庙宇修建、迎神赛会、风俗改良、环境环护均是村社负责。壶关县沙窟村的玉皇七佛殿由五村八社共同管理;长子龙泉山的护国灵贶王大赛由二十二村十五社协力进行;潞城县微子镇则是一村分为三社。禁赌活动即以村社自发行动为主。“合社公议”[28]一类的规定在禁赌碑中随处可见。如八里村经社内商议后规定:“自此若有无知之徒,犹以为常者,无论老幼人等,□既见之,即至庙鸣钟,警来社长村老,公为议罚,虽有悔悟,晚矣!”[29]
按上文所述,村社领袖是禁赌活动的主导者,包括社首、维首、纠首、经理人、香首、乡约、甲长、地保等。其中前五者均是纯粹的民间身份,不过称谓不同。乡约得到政府认可,有半官方的色彩,甲长、地保具有官方身份。三者在功能和人员上也可能重合。石泉村“合社公议,每年三月二十一会,倘有不法棍徒,开场聚赌,许香首、乡约、甲长严禁,毋得容隐”[30]。北流村的禁赌碑便由乡约刘锡安,社首段楚书、李展以及维首28人共同刻立。咸丰十年(1860),南马庄赌风大盛,“于是父老痛恨于心,邀请维首、乡约”[10]公议制订了禁赌条规。同样的,乡约张建省看到赌博使村民“背良丧德”,村中“逼讨输帐,以致急迫命。村中失盗,黎民不安,败坏民网,拖累乡地,并贻罹于父母、兄弟、妻子”[31],情急之下刻立了禁赌碑。
村社领袖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主的,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甲长、地保明显地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违背村社的决议,也从未见到以甲长、地保为第一发起人刻立的禁赌碑。从其产生的方式看,更证明这是乡村自治的结果。
村社领袖是品行端正、热于公益且较为富裕的村民,多数没有功名在身,由社众、家族推举而出。村民“岁举其乡之有德者以为社首”[32]。湾寨村齐家便因向庙宇捐地建庙而获得了社首之名,到齐曾一代,又由村众公推成为社首。他“用是兢兢,谨勉创修谨勉力创修龙神木像一尊,将军二尊、神轿二乘。又与长门国庆、二门宗道等商议,将庙院东房后三门地基一块捐施大社,创修堂房三间,厦棚四间,一带院墙。又重修舞楼三间,添换一应木石瓦兽。又补修东上隔扇一十六扇,新做楯椅八把,方德二张,取水牌一对”[33]。大岭头村韦姓十居其九,其中韦玉君品行高洁,处事公允,行为干练,在族中、社内有着极高威望,因而“社众力相推”[34]其为社首。他们不属国家行政人员,所以并无薪资,组织活动全凭义务。社首王遐霖在组织庙宇修缮时“不株连异社,不募化他方,度德量力,慨然奋兴,敝者葺之,缺者补之”[35]。《增修遇真观碑记》明确指出当村落贫穷、村民虽有志修庙祭祀但却力有未逮时,如果有“一二有财力之家能倍捐资、董其事、总其成,遂称维首,功居多焉”。事实上,当年庙宇的维修确实是由卢腾雨“直出己资,前建舞楼三间,旁建角楼各三间,又建东西庑各三间”[36]而完成。乡约的产生依然符合这一原则。合室村规定乡约“必择正直无私之人以为充膺”,其选举方法是“社内公举,不得私自与人”。同样地,由于乡约事烦费多,凡家产寡薄者,“难以支持”,因而其选拔更倾向于“上等门户”[37]。
村社领袖的数目并不确定,乡约一般在一至二人之间。社首从一二人至七八人,甚至十几数十人的情况均可出现。如常珍村有维首18人,张家山村有维首17人,武乡东皋村有经理18人,信义村的乡约、纠首、维首共有14人,崇仁里、郭义里有香首19人,史山村有社首17人,陵川县常村有社首35人④。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村社决议并非代表极小一部分人的利益。至于任职周期,似乎并无定制,大致在二至六年之间。刘庄村社首的任期是三至四年;西靳村规定:“禁赌维首……五年以后别行更换”[38];马寨村的接替顺序是“嘉庆三、四年社首人……五、六年社首人……七、八年社首人……十二年社首人……十四年社首人”[39],基本是两年至四年一换;凤台县渠头村的社首是六年一轮;潞城市合室村的乡约则由十四巷以一年为期轮流担当②。
村社领袖禁赌,即是权力,也是义务,于是对他们又有一定的强制与约束条文,基本内容是“各庄社首不许徇私灭公、违者议罚;倘有事鸣钟够三次,七社维首齐至大庙,如有一社不到,议罚”[18],“罚砖一丁。”[38]如有人不在,还需自行找人替代。“乡约排难解纷,毋容偏袒,倘有不公,许村中立刻更换。”[37]官府也指明,虽然乡约社首可以捉拿赌徒,但不得公报私仇,否则“或经访闻,或被告发”,除将赌徒重究外,他们也会“一并连坐治罪,决不宽贷”[40]。
村社禁赌具有与政府不同的特点。官府会“按律从重究办,轻则枷责,重则拟军”[7]。平顺县衙就将赌徒“锁链示众”[41]。
村社的态度就温和了许多。以里社为基本单位的乡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民众生活空间的外延性,却进一步加强了民众之间的内聚性。传统中国乡村的社会关系十分密切并具有亲和力。同时,由于政府并不干预反而依靠村规社约来维持乡村秩序的稳定,它们便有了存在的合法性。村社禁赌,也有直接将赌徒送官究治的情况,但终归是少数,目前只发现郭峪村、券门村、双炉火、王掌村、黄金窑五村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只占38个标明惩罚措施村落中的六分之一。更多的是“社内议罚”[42],其中又以经济处罚为主,具体分罚钱,罚戏、罚砖,数目各自不同。罚款除奖赏抓赌之人外,其余的均成为“入社公费”[9]。罚戏则一般是三天,主要是为了配合迎神赛会的时间。这两种是主要的惩罚方式。在38个标明惩罚方式的村落中,前者有12个村落,后者有18个村落,其中二者同时执行的有4个。罚砖要求赌徒向村社贡献砖瓦。这些物资将被用来整修庙宇及其他公益设施。正常而言,诸如修庙、赛会等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于村民摊派、社地收入及庙宇的香火钱。对赌徒的这些惩罚无疑增加了村社收入,也缓解了村民压力,教训了赌徒,一举数得。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带有经济和劳动改造并存的处罚方式。关爷坪规定赌徒要为村社维修戏楼七间,劳动量很大,除了付出金钱外,也要付出劳力。赌徒在村民面前辛苦劳动,给人以感观上的刺激,很可能会引来围观与议论,给赌徒带来精神、体力、钱财上的三重压力,也给其他民众敲响了警钟。村社还特别规定了孩童、女性赌博的处理方法。对这两个处于村落权力中心之外的群体,村社有时较为宽容,问责也不针对本人,而是“责其父兄,本夫无者责其本族”[43];有时则同其他人等一样处理:“村中男妇老幼开局聚赌,犯者罚戏三天。”[19]
最被痛恨的是聚赌之人,较之一般赌徒,他们“他们每每设立赌口,惟计肥一己之身,不顾坏一乡之俗,引诱人子弟,破毁人家产,甚至紊乎尊卑长幼,坏乎心术性命”[44]。村社对他们的处罚也常较一般参赌之人为重⑤。
如果抓赌仅依靠乡村领袖,人手肯定不足,为更有效地禁赌,除却八里村发动民众的模式,许多村落都重奖举报及抓赌者,有的是定额,少的只有五百文,多的则能到三千文,一般在一千文至两千文之间,如“抓赌之人得钱一千五百文”[21];有的是定比例,多为罚款的一半。对知情不报者,村社也要惩罚。会山底村规定“见赌博而不明报者,罚钱二千文”[15]。
四、结语
清代乡村社会,远离政府统治中心,因而其自我管理机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缺乏政府强有力的监管时,村民仍能自我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并贯彻下去。村社将庙宇的神圣性质、碑碣的永久性质、赛会庙会的传播性质巧妙地结合起来,让禁赌条款在媒介不发达的乡村得到最大限度地传播。更重要的是,这些禁赌规约与官府律法相比,更能反映村民意愿。它并不一定是村社成员全体同意的结果,但也不会由个别村社领袖的意志决定:他们产生的方式成为一个重要保障。
村社规约,将处罚限定在内部进行,既对不良行为进行了遏制,也维持了村落的内部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报官后赌徒本人遭受刑罚导致的更严重恶果。
自然,乡村社会的禁赌活动在清代也并非一帆风顺。虽然“窝娼禁赌,例禁森严”[45],但时间一长,仍难免不再为人重视,形成了“社内屡伸禁约,村人旋即废弛”[43]的现象。从乾隆后期开始,清王朝开始走向衰落,各种不良社会风气滋生,这势必影响到民间。1884年以后,泽潞地区的禁赌碑再难见踪影。这可能和当时政府对赌博的态度有关。1884年中法战争期间,广东全省戒严,兵费浩繁,赌场以“每年输饷于政府,约银币一千二百万元”[46]的条件换得赌禁大开。官方态度的变化,使得民间刻立禁赌碑缺少了合法性支持。村社禁赌,虽以自治的形态出现,但却以官方力量及主流思想为后盾。约29个村社声明是遵官命“给示严禁”[40],“敬奉……县主恩谕,禁止赌博”[47],对于不遵社规的人要“送官究治”[48]。官府是村社最后的依靠。乡约介宾郑占兰特地上书官府“禀请示禁”[49],有的村落则是“合社公议太爷禁赌告示”[50]。更重要的是,在思想意识上,村社认为禁赌同王道教化的相符,它“上承天子义安海内之意,下体贤邑侯澄清地方之深心”[51]。永万村明确指出,村落禁赌的理论依据即是《圣谕》⑥,为了加强效果,还要在“夏至冬至,请有学问者在万岁牌侧讲读圣谕”[22]。相反,如果官方态度发生转变,村社禁赌的合理性及倚仗无疑会被大大削弱,走向低潮就合乎情理了。直至民国肇建,才又有村落重申“永禁赌博,犯者议罚”[52]的规约。1928年,阎锡山整顿山西村政,更打出了“厘清烟赌恶习”[53]的口号,在政府控制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始了禁赌活动。这些活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清代禁赌活动的遥远回响。
注释:
①详见戈春源.中国历史上形形式式的赌博[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罗新本、许蓉生.中国古代赌博习俗[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这是目前为止探讨赌博与禁赌活动较为系统的著作,但集中法规和城市情况。此外,卞利.明清时期徽州的民间禁赌[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4))对地方民间禁赌进行了初步探讨,但较为粗疏,亦未考虑到村社自治的因素。衷海燕认为:“有关士绅与区域社会文化变迁的互动联系,仍是有待于深入探讨的前沿课题。”(衷海燕.士绅、乡绅与地方精英-关于精英群体研究的回顾[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这一结论在当下仍有意义。对乡村禁赌活动中村社领袖的研究正是这一议题的深入。
②清代泽潞地区指泽州府和潞安府,即今天的长治市、晋城市,主要辖高平市、潞城市、长治县、长子县、屯留县、壶关县、黎城县、平顺县、襄垣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泽州县、凤台县、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17个县市。这一地区地理环境及民众的生产、生活、风俗整体性、相似性较强,故而合并研究。
③关于社的祭祀功能,车文明曾在《中国古代民间祭祀组织“社”与“会”初探》[J](世界宗教研究,2008(4))一文中进行了初步探讨。
④据:重修东皋村文昌庙记(武乡县东皋村,嘉庆二十五年(1820)、新建瘟神阁并祀财神记(武乡县信义村,道光二十年(1840))、南山庙香火题名记(武乡县南神山,乾隆三十二年(1767))、玉皇庙重新各祠殿宇舞楼添修东西看楼碑记(阳城县史山村,道光元年(1821))、重修真泽宫碑记(陵川县常村西溪二仙庙,嘉庆九年(1804))整理。
⑤关于社的祭祀功能,车文明曾在《中国古代民间祭祀组织“社”与“会”初探》[J](世界宗教研究,2008(4))一文中进行了初步探讨。
⑥此处《圣谕》,即《圣谕广训》,包括康熙所作十六条圣谕及雍正所作的解释,主要内容为倡导传统伦理道德,端正人心风俗。该书主要针对地方社会,理论上由官员每月两次(朔望或初二、十六)对民众宣讲。从实际情况看,在乡村社会由地方名流宣讲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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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创修东西角殿碑记[B].长子县北庄村唐太宗庙,道光八年(1828).
[25]重修庙碑记[B].沁源县西沟村大庙,宣统二年(1910).
[26]创建龙王庙并永禁赌博碑记[B].黎城县张家山龙王庙,嘉庆二十四年(1819).
[27]长乐里五甲置田帮贴里长记[B].武乡县长乐村,道光十八年(1838).
[28]合社会议严禁赌碑[B].黎城县西长垣村大庙,同治四年(1865).
[29]禁赌碑记[B].沁水县八里村大庙,道光十年(1830).
[30]禁赌碑记[B].武乡县石泉村,同治九年(1870).
[31]永禁匪类赌博序[B].潞城市崇道村,乾隆五十二年(1787).
[32]吉村社创建社庙碑记[B].泽州县吉村,嘉庆二十年(1815).
[33]重修汤帝庙碑记[B].沁水县湾寨村汤王庙,道光十七年(1837).
[34]重建关帝神庙碑记[B].泽州县大岭头村关帝庙,康熙三十五年(1696).
[35]重修关帝庙碑记[B].沁水县岗头村关帝庙,乾隆四十二年(1778).
[36]增修遇真观碑记[B].陵川县积善村遇真观,康熙五十年(1711).
[37]公立乡约规矩碑[B].潞城市合室村,道光八年(1828).
[38]老禁赌博碑[B].潞城市西靳关帝庙,道光十四年(1834).
[39]修碑记[B].沁水县马寨村,嘉庆十四年(1809).
[40]高平县正常永禁事碑[B].高平市团东村清化寺,嘉庆九年(1804).
[41]禁赌碑[B].平顺县西青北村九天圣母庙,道光十八年(1838).
[42]北流村戒赌碑记[B].黎城县北流村,嘉庆二十二年(1817).
[43]重立禁赌碑记[B].黎城县赵店村潞王祠,光绪二年(1876).
[44]西大社禁赌碑文[B].高平市西德义村,嘉庆二十四年(1819).
[45]高平县正常永禁事碑[B].高平市上韩庄玉皇庙,道光六年(1826).
[46]戈春源.赌博史.中国历史上形形色色的赌博[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5:224.
[47]禁赌碑[B].潞城市史迥村护国灵贶王庙,乾隆五十六年(1791).
[48]椅掌村禁约碑[B].陵川县椅掌村玉皇庙,道光二十二年(1842).
[49]禁赌碑[B].黎城县枣镇村大庙,同治十年(1871).
[50]禁赌碑[B].潞城市李家庄关帝庙,嘉庆十五年(1810).
[51]禁止赌博碑记[B].屯留县顾车三嵕庙,乾隆五十五年(1790).
[52]新立改规碑记[B].泽州县圪套村歇政殿,1916年.
[53]山西村政处.村政标语[J].山西村政旬刊,1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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