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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襄阳碑刻所见基层社会治理
来源:《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作者: 雷平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1-28

 【摘要】清代襄阳碑刻展示了基层社会治理的若干层面:宗族用血缘纽带将“家”和“国”联结起来,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基层社会自治;地方官绅和民众共同约定和颁布的“乡约”以安民、教养为本,对民众经济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引导;在水利公共事务中,实现了官治民助。

【关键词】清代襄阳;碑刻;基层社会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区域社会史逐渐成为中国社会史研究的主流,并约定俗成地出现了如“华北模式”、“关中模式”、“江南模式”、“华南模式”等一系列说法。相较而言,两湖地区的研究尚未充分展开。近年来已有一批学者就两湖地区的乡村基层社会组织展开研究,但涉及到湖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鄂东地区,对湖北其它地区的深入研究则开掘不够。笔者以湖北西北部的襄阳地区的清代碑刻为线索,力图深化对清代襄阳乃至明清中国内陆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认识。

一、宗族与基层社会自治

明清时期是宗族进一步群众化的时代,特别是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以宗族为中心的民间组织普遍建立,在民众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同治《宜城县志·祭礼》即指出:“欲厚风俗,必自敬宗收族始。”但湖北各地宗族组织发展多寡不一,较多者集中在鄂东黄州府、鄂东南武昌府,较少者则如襄阳府【1】546。同治以后襄阳宗族“亦渐有之”(《襄阳县志.祭礼》)。在襄阳地区收集到的宗族碑刻计27块,从时间上说,这些碑刻集中在同治、光绪两朝,其间保留了不少关于宗族管理及社会功能的记录。

费孝通说:“中国乡土社会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亲属的伦常去组合社群,经营各种事业。”【2】41宗族正是建立在“亲属的伦常”基础之上的社会组织,用宗法血缘的纽带将“家”和“国”联结了起来,对内维护成员间的和睦,对外自觉承担国家义务,以忠义相规范。

宗族具有维系社会秩序的功能。一方面,宗族以忠义、和睦相倡导。如南漳薛坪栗林坪《以亲九族二碑》(1902年)规定:“凡我族人各怀忠义之志,念先人一脉相传之德,合起一团,共胆同心,无免不顾族之议焉。倘敢违不遵,该族长、族正传至祠堂,重则究罚。”襄州马集董王村《亿万斯年碑》(1896年)规定:“凡我同祠人等,不准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以低凌尊,以下凌上。违者,同族议罚。”另一方面,对于违背国家法制或宗族法规的行为,族规明确规定要予以处罚。《以亲九族二碑》规定:“族门有年精力壮者不务正业,或好讼多争,或游荡好赌涓败家产,以致流离失所,辄在祠堂霸住,毁坏屋宇,即时逐出。”

宗族组织对于内部成员具有救济义务。《以亲九族二碑》规定:“议族门有孤寡残废衣食不济无靠之人,在族长、族正按堂内余积以资终年,但不得因此条肆行恶讨。”襄阳习家沟李氏族碑(清光绪年间)规定:“凡族人有孤寡无靠者,临终时帮钱三串以作安葬之资,若有半亩地者则不帮。凡族间有娶婚无出者,成婚后帮钱四串,为立裎祀之计,若有一亩地者则不帮。”董王村《亿万斯年碑》规定:“议会中之钱积多,或遇饥寒,即将会中之钱帐项,凡我会内之人,大可以无斯饥之叹。”其间反映的正是宗族的救济功能。

宗族一般都比较重视对教育的投入,如习家沟李氏族碑规定:“凡族中有诵读者进学帮钱两串,乡试帮钱三串,京试帮钱四串。”董王村《亿万斯年》碑则规定:“会中之钱积多,或同众公议,兴立义塾,择严师以教子孙。”

宗族通常还自己规范其社会职责。位于宜城郑集长湖《永遵不违碑》(1787年)记载了汉西李氏家族因“漕务难理”导致“宗族失其和”,故立碑为约:

族长李士能与户首李佑仁八人等纠族商议,自此届为始,立定族规,凡后造修、杂差,言定照粮摊派。至于建庙修桥,一切细故,则照田起费。永无变更,倘历年久,若有执拗不尊者,许众公处。如此上下不误漕,上能有功于朝廷不易办公,下能保和于宗族。爰勒诸石,以志不朽。

这一史料体现的是宗族自觉履行漕运义务、承担社会职责,维系国家法度的史事。碑文规定“修造,年分正项银两,共银若干。然后照粮派收,不得私派滥派”、“本军自种屯地,每亩派费若干,花户务与一体遵完。不得持强串党抗阻”,还约定“三房共立合同,各执一张永远遵照”。

宗族活动需要族产作为支撑。在碑刻保存了较多的族产管理规定。董王村《亿万斯年》碑记载“祠堂张家”与“楼子张家”两处人等将各自的清明会合而为一,并规定:“帐项两造之帐,一村一本。凡家富者,会中有钱,己亦有钱。其不容混乱。吾钱已放出,不准遮饰以自私。钱果未放,必须同众验明,众人共相经心。违者,同众人将钱加倍罚之”;“祠内当约地亩积资,以欠账项生息之资。每年交帐之时,必算清清楚楚。两帐相对,不准一毫。蒙混违者,同族议罚”;“每年做会,管理帐项,帐随会为转移。务须择品端家之人,一村一人,共相管理。每年公论派人,不准自开。违者,同众议罚”。宜城小河荣河《永远存照碑》规定宗族管事之人“或年迈残疾,务须先一二年,同众择两人谨慎正直有廉耻者,方准掌祠堂公事。如稞资有余,首士率亲房三四人,于附近处或当或稞或买断,不许借贷分文。以滋后患”。族规对公共财产的保护有严格规定,如《以亲九族二碑》即有云:“族中坟墓,凡茔内所有成材树木,无论亲疏人等,不得擅行砍伐致肇事端,倘有可伐之木,必须共同议论,变作钱文,以为春秋祭扫之资,即亲房茔树亦不因贫图剁。如有不遵法,欲私砍盗伐者,一经查出重加惩罚,绝不宽待”;“宗祠中若有公项公田,轮议殷室公正族人,执放生息。每逢春秋之日,清算一次,族门之人不得以公项混乱借用,倘有亏塌,在经管之人本利培之”。宜城小河荣河永远存照碑(1832年)规定:“议祠堂中屋地窄狭,断不准亲房强耕恶住。如有不遵意者,亲房人等一起逐赶,一杜祸根。至于顽身赌博者,男盗女娼,当面辱□。□清堂规。”

立嗣是宗族延续中的重大问题。《以亲九族二碑》记载乏嗣者的处理办法:

族门若有乏嗣承祀者,须于本宗支内昭穆相当者继立。如亲房嫡侄支无人可立,方许议及本族远支。至如摘贤摘爱,应听乏嗣本人自便。惟不准抱养异姓以乱宗支,有违者禀官查究。

族门有妇丧夫者,若其无子,照前条继立,如不愿守节,听取再蘸,不能随带家资,更不得籍养养子为由,以招他人异姓更改姓名入室,查出或禀官究治。如实在无人承祀,将田产冲入祠堂以作祭费公用。

这些严格的规定除了保持宗族血缘的纯正性外,更多的目的在维系宗族共同财产不至流散。在《以亲九族二碑》中也明确规定:“如实在无人承祀,将田产冲人祠堂以作祭费公用。”宜城《永远存照碑》记载第七房无后,其他六房“阖议住居改为祠堂,其余田地以作祭扫之资,属在亲房,毋得恃强而侵占”。

宗族具有自我约束能力,在维护乡村秩序、道德风俗诸方面有一种正效应。当然,由于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上,有“小共同体”的倾向,对外也会表现出一定的排斥性,会产生破坏和消极作用。

二、“乡约”中的社会规范

“乡约”是基层社会运行中的习惯法,具有互相劝勉、共同遵守的特性。乾隆帝认为:“为治以安民为本,安民以教养为本,二者相为表里而不可偏废。”【3】792因此,从清初开始,统治者一再颁诏要求各地推行乡约,添设约正、值月等,“择生员使充其任”(凌如焕《敬陈风化之要疏》,《清经世文编》,光绪十二年思补楼重校)。一般而言,“乡约”的制定是由地方官、绅士和民众共同完成的,而一旦成文,“乡约”又成为重要约束性法则,在社会治理和秩序维护中发挥重要作用。在襄阳收集到的乡约碑刻有23块,其中反映的社会治理事项如下:

一是禁止扰民的“种种不法”行为。如立于宜城小河镇政府院内《奉宪永禁碑》(1748年)记载外来流匪逞凶肆横的“种种不法”,“严饬保甲查逐”,“勒石示禁”,规定“自禁之后,如有外来匪类,三五成群,在境强乞滋扰,及本地不法之徒,仍蹈前辙”者,“许该地士民人等,协同保甲,拴锁赴县,以凭按律从重治罪,决不姑宽”。谷城韩家山《奉示禁匪碑》(1786年)描述“不法土棍流丐三五成群,结党恶讨恶要”,“种种不法,殊堪痛恨”,规定“嗣后如有前项不法土棍匪丐,在口混行许该保甲人等,击解赴县,以凭按法究治”。宜城南营东台村《请遵示各条》碑(1840年)则条列各禁止事项:“窝藏匪类”、“开场聚赌”、“聚众斗殴”、“撒放牲口”、“强抢禾稼”、“田中割草捡粪”、“持恶募化”。宜城小河梁堰《公议永禁碑》(1805年)规定:“有昏族偷五谷棉花柴草者,轻则捆绑送县;重则同众送水一。”襄州张湾镇李营村《善与人同碑》(1841年)规定:“一不许在庙开设赌场。若有擅开设者,许口罚钱十串,外更交口口口。一不许住持当时庙地。若有擅敢当口者,许口收割禾稼外更口口口口。一不许在寺宿娼赌博。一经查明,许众立即逐出。”

二是对经济生活作出规范。南漳巡检甘溪钱色章程碑文(时间不祥)力斥“以私钱搀和制钱,作九折者,作八七者,并有尽用私钱作四五折不能作一大钱用者,而吾乡之票亦遂变为折扣焉”,规定:

自光绪十年以前,无论当价会借庄钱,皆以九八钱票归款口。自十年至二十年,票项皆以八折归款,若是大钱过项,仍照大钱归款。自二十年至二十七年,票项皆以六折归款。自二十七年以后,买卖来往通用九八五典钱,出进一体,永不准再出六折之票。倘有再出者,口出受罚所有陈票一并收清口定。若有恃强欺弱、不遵章程者禀究。

南漳巡检甘溪《谨遵县示碑》(1903年)记载甘溪与武镇通商过程中,“武镇钱票先有九折八四之分,甘溪亦因变更嗣后武镇改为九八”,因“有典钱市钱之分”,而“市钱买卖其价较典钱甚昂,乡人贪利始而携钱回家,勉强挡抵,继而一倡百和成为风俗。有以市钱市票,作八折者,作六折者,其害不可胜言,其弊亦难骤革”,针对这一现象,地方政府规定:

嗣后除完粮找税缴捐外,无论何项使用,务各遵用九八五制钱,不准再有八折六扣等项。各邑其以前当价借项庄钱会款,仍照各年折扣算清,以八五钱归款,以昭大公而免两亏。倘敢违禁苛勒,一经告发或被防闻,定即究不贷,其各禀遵勿违。

纳税是民众承担的国家义务之一,也是民众经济生活中重要内容。乡约对纳税也有规范,如宜城流水莺河《按亩纳税碑》(1869年)规定:

每征银一两,加火耗一钱一分,征比一分。公公随封,一分余银贰钱四分,存房作解。办理工食,合共三千八分外,竞无别派。嗣后完纳。无论耆绅贫富,一体遵照。年银价低昂扣,算完纳书,役不得分外苛索矣。

三是导正民俗民风。樊城区太平店刘河村石碑在声明“维风俗”的宗旨后规定:“一议不准包娼、窝赌、宰杀耕牛、花鼓淫戏,倘有不准者,定即禀官究其惩。一议不准撒放六畜,若有违者,立即打死勿论。一议不准铲青草、打秧蒿,倘有不遵者,罚小戏三本。一议不准春季摘豆角、小麦地内拔大麦,并拔豆秧。若有违者,罚小戏三本。”襄州朱集崔营《永垂不朽碑》(1818年)则规定:“敬父母,恭道尊长,不许任意犯上”、“国课早完,耕获为本,不许私人邪教”、“凡有参商,宜投公论,不许毁骂口械”、“田产之禾,各有分属,不许侵占采摘”。

四是整治地方管理机构。白莲教起义和太平天国起义之后,两湖基层社会进入了“地方军事化”进程,团练等武装性团体在地方基层社会的作用日益重要【4】146。但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团练有时候也会扰民和不作为,从而导致社会治安恶化。南漳薛坪《正堂胡示碑》(1888年)就记载因团练懈怠以致本地痞混招留不法匪徒“强赶牲畜,抓抢妇女,捆拷勒诈,鱼肉乡愚,甚至黑夜撞抢”,对此,碑文规定“亟应按照章程实心办理”,“认真稽查”,“并将发来告示条规张贴板上,悬挂该局门首,勿任擦损口,特批准如章谕充着勤口罢公。务期周济匪绝以安阁闾毋得狗私千咎”。南漳巡检甘溪《团练规条碑》(1900年)则对团练职责给予规定:“团首务秉大公,不得假公报私,稍狗情面,若有不公,许众团禀除”;“盗贼入境,以鸣锣鼓为号,近团各执器械,彼此联络齐护,若有一家不到与盗贼同科”;“邻近捕贼口,每团首各带亲信团丁五人,自备盘费,送官免累事主”。

对于地方官吏在办案中索取钱财的现象,碑文亦有反映。枣阳县清潭文化站所藏《正堂石示碑》记载了“不法之徒假冒公差,藉敛厂费为由,到处索诈”的陋俗,对此,县令规定:

凡遇民间报发一切命盗等案,或本县亲自下乡勘验所需佚马饮食一切费用概备,或委粮捕门查缉。该委员佚马杂用,亦本县发给,不须供应。及随带丁书役差一切人等,均由本县署中酌量途中之远近时之久暂,先行发给,不得私向民间索取钱文。

碑刻所见“乡约”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既具有劝导性,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在基层社会的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水利事业中的官始民助

历史上的襄阳是水灾频发之地,因此,水利在襄阳的历史上一直占据着重要位置。碑刻文献中反映了官、民在水利兴修事业中的共同作用。

官员在水利事务中发挥了主导地位,承担着勘察、制定规划等重要工作。雍正七年(1729),清廷加授襄阳分守道兼理水利事务的职衔,统辖府、州、县等官员进行堤防维修与增固。同治三年(1867),襄阳知县方大浞在勘察襄渠、研究水患原因之后,制定了重浚襄渠规划。《重浚襄渠记》记载方大浞“谕总理绅士撼义近、贾中坦、张德淑、公举协理渠工绅耆、刘荣和、胡君口、王士林、刘里仁、刘口口口口、大儒高庄礼、罗辉邦、石邦荣、吕正泰分段监修,酌定渠身深一丈,面宽二丈四,底宽一丈八尺,北沟深八尺,宽二尺,口口口口口,南沟深五尺,宽八尺,以十月初十日起,通力合作,计亩派工,丈量不敷者,有罚,隐瞒地亩者,有罚,工头催工不到者,有罚,口口口不但夫马无扰于民,既总理及各段监工首士,亦皆自备资斧,虽劳民之力而不伤民之财”,在前代的基础上,采取“分段监修”、“计亩派工”的新办法,并公布奖惩条例,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他颁布了《岁修章程》,对重浚工程完工后的常年维修、保护襄渠、保证泄洪畅通、管理人员设置及薪酬等方面做出系统规定。

在襄阳的水利事业中,民间也发挥了积极作用。道光十五的《新建郑公祠记》碑文记载,“刑部郎官郑公”郑敦允为了筹措樊城大堤的修防费用,曾经“在省筹借经费万金”。参与水利捐款的既有官员,也有绅商、会馆、宗教团体等民间力量。《改建大堤息尘馆记》载“襄郡守大梁高茂”曾“特捐薄俸为之改作口口口费”;《禹王庙重修碑记》所记“粮捕府家丁刘口贵”、绅民“王口口、刘玉璋、罗维元、潘云贵”、宗教势力“庙地方······观音堂”,均兴修水利捐款;《捐款修堤樊城码岸具禀总理收捐伸耆商贾姓名开列于左》表明“伸耆商贾”曾捐款修樊城驳岸;《重浚襄水故道后记》则记“襄人士均有贤劳,而张生德洲亏己资以蒇事,尤应书法”,就是说乡绅张德洲为重浚襄水故道捐了款。道光十年(1830),襄阳知府郑敦允为了维修樊城堤防而筹集经费,许多团体和个人慷慨解囊,《本镇城内光宜众姓捐输》有详细记载。

由于水利事业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所以参与到其中的绅民往往有很强的责任感,并能据理力争,确保水利事业的顺利开展。咸丰七年(1857),襄阳发生了因河工厘金被挪用办义学而产生的矛盾。《署湖北襄阳府事德安府正堂加五级记录十次刘为》碑文记载说,樊城河工首士们联名上奏,“叩恳恩作主,抽取河厘只准堤工备用”。最后,襄阳知府做出裁决,“义学膏火不在河工厘金款内动支”、“只宜另行筹画”、“嗣后河工厘金钱文只许修堤应用,不准别项支销”,并且“赏示勒石以重斯举,以杜沿袭”、“着即勒石以垂永远,其各凛遵毋违”。

从碑文看,在襄阳的地方水利事务中,官府承担着领导的职责,但是民众也在经费筹措、日常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呈现出官民共治的格局。

著名汉学家费正清曾论述中国传统社会基层管理的一大特色说:“它能用一个很小的官员编制来统治如此众多的人口。”【5】24清代襄阳碑刻反映了民众广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事实,表明国家的稳定与秩序的获得不仅仅是“官治”的结果,而且与民众的自觉参与密不可分。

【参考文献】

【1】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9.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3高宗纯皇帝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4】周荣.明清社会保障制度与两湖基层社会[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5】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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