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聚众案件是基层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关涉社会秩序的稳定。本文以清代发生在县及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为分析样本,尝试对聚众案件的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类型变化等方面作量化分析,以便进一步思考清代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及官府的控制策略。
〔关键词〕聚众案件;量化分析;基层社会;清代
社会的治乱盛衰与社会运行的有序或无序、稳定或混乱息息相关。基层社会是社会安定的基石,基层社会控制是一项关乎历史和现实的重要课题。中国传统社会里,统治者历来视公众聚集为一种危险因素。正如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加特诺·莫斯卡所言,人类有着一种“聚在一起与其他人群对抗的本能”,这一“本能”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在特定的内外部条件作用下所出现的“所有分裂和再分裂的原因”。〔1〕在传统社会,聚众案件包括抗粮抗租抗税、聚众抗法、宗族械斗、因嫌斗殴、民教冲突、匪盗,等等,聚集人数从十几人到几千人,甚至上万人不等,其发生冲突的原因、类型、特点,等等,与社会、经济和地域环境的变化以及政府的治理策略相互关联。本文从清代官方档案奏折以及实录里,搜集发生在县级及县以下基层社会的聚众案件905件,并尝试以量化的方法估计其时间分布、空间分布和类型变化等方面的特点,希望能够大致呈现出全体的历史面貌,为进一步探讨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发生—过程—处理经过提供一个可参考的坐标系。因为这些史料在统计学上缺乏要求的一贯性与同构型,所以统计出来的数字并不能完全、精确地还原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实时发生的状况。但透过这些数字所呈现的趋势和比例,有助于对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作宏观的了解和把握。虽然只能从汪洋大海中取得小小一勺水,这勺水毕竟带着海洋的全部滋味。
一、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时间分布
这里搜集的聚众案件时间范围从1644-1900年,其中兵变、反清事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冲突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内。现以十年为单位,计算期间所发生的案件数量,如表1所示。为便于直观观察,将该表以柱状图形式作转化表现,绘为图1,以期阐明这些案件在时间上的分布情况。
表1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时间分布
图1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时间分布图
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顺治、康熙年间官方文献关于聚众案件的记载较少,而且当时处于清代定鼎之初的战争时期———顺治时期与南明朝廷在长江以南争夺,康熙时期平定三藩之乱以及与准噶尔之间进行数次战争,统治者关注的重心还在于王朝外围的清定,因此,图表中这段时间的数据与当时社会聚众案件发生的真实情形有所偏差。
从表1及图1中,可以看到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数量变化的趋势,在时间上,有三个时期聚众案件数量峰值的出现值得考察:(1)乾隆十年至乾隆十九年(1745-1754),数量为74件;(2)道光末年至同治初年(1845-1864),数量是169件;(3)光绪年间甲午战争之后(1895-1900),有55件。
第一个时期正处于康乾盛世,聚众案件异峰突起的背后原因何在?第二个时期聚众案件凸显的二十年正是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太平天国革命爆发的阶段,全国各地起义不断,镇压与反抗在统治者与起义者之间拉锯式进行,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相伴随行似乎是战乱频仍毋庸置疑的必然产物。太平天国运动平息之后的二十年间,聚众案件的数量一直保持着高位运行。第三个时期由于时间段截取的缘故,在数据和柱状图上并未表现出特异之处,但这个时段六年间的聚众案件数量几乎与前十年(1885-1894)持平。依据张振鹤、丁原英所编的《清末民变表》统计显示,1902-1911年间各地民变共1300余起。〔2〕尽管因为取样标准的不同会出现数据统计的差异,但聚众案件在清末呈现的高涨趋势不会因此而有所改变。
为了便于比较清代各朝之间聚众案件的发生情况,从而获得这些案件在清代不同统治时期的整体走势,下面将这些案件以每位皇帝统治时段为单位列为表2,并将每朝聚众案件的年均数量绘为图2。
表2清代各朝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年平均数量表
咸丰朝聚众案件的年均数量为最高,为9.09件,是道光朝年均3.9件的2.3倍,是乾隆朝年均3.67件的2.5倍左右;其次是同治朝,年平均数量达到8.23件,这一趋势与表1和图1所反映的情况一致。但乾隆朝聚众案件的年均数量不像图1所示的单个时段数量激增所表现的那么突出,反而处于较低的水平,这可能反映出乾隆朝单个时段聚众案件的集中发生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的影响,在此不作进一步分析。再看看下面的曲线图,整个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走向是向上逐渐增多的,在乾嘉时期一段平稳运行之后,嘉庆朝出现一个小的波峰后略为向下倾斜,但道光中期开始陡然攀升,至咸丰朝时达到顶峰。之后虽有所下降,但仍是乾嘉时期2倍左右。
图2清代各朝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年均数量曲线图
这样的趋势背后,是什么原因促使聚众案件的激发并呈波浪式上升?社会学家斯梅尔瑟(NeilJ.Smelser)认为,社会运动是由诸多因素逐步叠加成形,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有六个因素:结构性的诱因、结构性的紧张状况、普遍信念的成长与散布、爆发因素、动员群众参与行动、社会控制的运作等。其中,“结构性的诱因”会引发特定的集体行为。战争、大灾荒、经济危机、快速的社会流动等等都会促使社会秩序的失衡,进而导致“结构性的紧张状况”。此外,既存体制的社会控制能力也是制约社会运动发展的重要因素。〔3〕相较于以上三个社会深层结构性因素对聚众案件整体趋势的影响而言,余下的三个因素则更多地作用于具体案件的发生。史学研究者从人口压力、战争、饥荒和国家财政经济的角度观察社会动乱的问题与斯梅尔瑟结构性因素影响的观点互为谋合,这些因素是否构成了聚众案件酝酿的温床?
人口增长是清中期以来中国社会史的最显著特点。从乾隆六年(1741)的一亿五千万到乾隆二十七年(1762)的两亿零四十余万,〔4〕人口迅速膨胀的同时聚众案件的数量出现了第一个高峰,是偶然还是必然,是人口增长的直接作用吗?因米价昂贵引发的抢米风潮集中发生在乾隆八年(1743)到乾隆十八年(1754)之间,米价腾贵导致的社会骚乱引发了乾隆十二年那场著名的物价讨论。乾隆帝和大多数大臣最终将祸端滋生归因于“生齿日繁”以及官方采买过多、风俗日奢、米谷出洋,等等。十九世纪中叶太平天国起义爆发前夕,人口达到四亿三千万左右,〔5〕较之乾隆中期的人口翻了一番。巧合的是,这个时间正是聚众案件直线上升、到达最高峰的临界点。这两次人口暴增的节点相对于聚众案件两次高峰期的作用力是否存在差别?
张研的研究表明,乾隆年间物价持续上涨的原因并不止于人口增长,经济全球化带来世界和中国经济格局的变化,美洲白银大量内流,银多钱少,银钱比价急遽上涨也是通货膨胀出现的重要原因。此时,人口增长非但还没有成为问题,相反,由于全国性市场网络的形成,大量人口被广大的市场吸纳,“人口红利”给乾隆朝经济繁荣带来了动力和能量。〔6〕图2的曲线走势表明,在乾隆至道光中期,聚众案件的平均发生率是平稳恒定的,并没有大的波伏。在这里,仅仅用人口压力解释第一阶段乾隆朝聚众案件的突然增多尚缺乏说服力。
尽管如此,巨大的人口数量及持续快速的增长趋势与资源占有之间的矛盾是清代社会始终存在的一条暗流,当人口增长突破资源配比产出的极限时,人口成为了问题。移民是一种人地资源再分配的方式,官方有计划地引导人口流动有助于新地域的开发,缓解人口与资源比例失调的矛盾,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人口流动规模最大并呈现经常性和长期性现象的一个时期。而民间自发的迁移则多少带有些群体性的盲从,特别是当某一地区人口也呈现饱和状态时,任何流动性的介入都会打破迁入地原有秩序的平衡,土著与客民之间的聚众争斗屡见于各类文献的记载,移民社会秩序的重组过程曲折而漫长。
日本学者山田贤认为,川楚陕三省交界地带的开发在乾隆末年已经接近饱和,经济和生存基础日趋恶化,不同的移民群体集团分裂组合形成相互对抗的关系。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就是由于官方行政不适应“广域化、高密度化的移民社会”,将部分行政权力交给当地的移民地主及依附于他们的胥役所导致的“必然结果”。〔7〕很多学者认为,历时九年的白莲教起义大大挫伤清王朝的元气,嘉庆朝成为一个盛衰转折点。从本文统计的数字看,白莲教起义后,聚众案件有一段小幅的升高随即有所回落(见图1),又度过了较为平稳的二十年。是否可以推测,白莲教起义的影响是属于局部性的,尚未对社会的整体结构产生致命的冲击。诚然,人口压力不是影响社会走向的唯一因子,但它在盛世昌荣的光环中,埋下了十九世纪中期“危机的根子”。
战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不言而喻,咸同时期聚众案件的高发只是战争破坏性的众多佐证之一。这一时期的太平天国起义、捻军和回民起义规模空前,它们与其他聚众案件对传统基层社会不断加以破坏,只是影响的大小各有不同。对于农民起义已有众多历史研究者做过深入的探究,本文无以置喙。但透过聚众案件来观察这些大规模起义前夕社会混乱和社会冲突是否有激化的前兆,以及战乱期和战乱平息之后聚众案件在类型、规模上的变化,或许能为二者提供一个相互对比参照的坐标系。此外,无法忽略同时期对外战争及相关条约形成的背景,它们与内部的叛乱一道改变传统体制原有的运行轨道,使之充满更多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
官府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是制约聚众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从预防→控制→镇压三个常规处理步骤来看,清代中央的财政能力和军事力量是体现其社会控制能力强弱的两个重要方面。清政府最主要的税收来自地丁征收,清初因战事频仍军饷浩繁,正赋不敷国用,遂增加盐课、关税、杂捐等项目以补充财政收入的不足。康熙二十二年(1683)收复台湾,大型战事结束,军饷负担解除,中央财政日渐富裕。乾隆五十一年(1786)为镇压台湾天地会林爽文起义,朝廷先后从福建、广东、广西、四川、浙江、贵州、湖广等七个省调集了约六万人的军队渡海赴台作战,〔8〕虽然耗费巨大,但从军事集结能力这一侧面还是能看到乾隆朝国家机器的强大。时隔不到十年,嘉庆白莲教起义让人们看到“清朝军事力量已不可逆转地下降了”,不得不依靠招募地方“乡勇”来补充八旗兵和绿营兵的不足,十年军费耗资达一亿二千万两,对国库的消耗几乎是“毁灭性”的。〔9〕太平军占据江南———清王朝最重要的赋税区长达十三年,期间各地的抗粮抗租案件此起彼伏,国库早已虚空。咸丰军兴后,地方军事力量崛起,并开始想方设法截留中央税收,加上条约规定的巨额战争赔款,中央王朝的财力枯竭。由此,控制基层社会的能力进一步萎缩,对聚众案件处理由“痛剿”到“剿抚”结合的转变,也是咸丰以后聚众案件一直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历史事件的发生不是简单的背景因素的叠加、动机的主观判断或是逻辑的规律循环就能够完整解释的,每一个或者每一类事件都存在自身的一个爆发点或激发因素,它是聚众案件形成的重要构件。以下的类型分析将从具体而微的局部对聚众案件作进一步考察。
二、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类型分析
聚众案件并非仅仅在社会危机和异常状态下才会发生,即使在常态社会,也会因为偶然的因素产生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现象,只不过在非常态社会聚众案件的发生频率更高,尤其是在社会控制力下降的情况下。触发聚众案件的原因涉及很广,初发时的动机、反抗的形式、针对的对象常常会在事件演变过程中发生改变,从而增加了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也给事件分类带来很多困难。本文从台湾学者巫仁恕关于明末清初城市集体行动事件的类型研究中获得启发,借鉴他的部分分类原则,〔10〕并结合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特点作具体的类型分析。
在这里,根据聚众案件所针对的不同对象,将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分为三个大类:(一)直接与官府对抗的聚众案件;(二)社会阶层间冲突引发的聚众案件;(三)团体组织性对抗的聚众案件。具体分类情况详见表3。
直接与官府对抗的聚众案件又分为三个小类:A类,经济方面的抗争与诉求。其中包括抗粮抗漕,抗盐税商税捐厘和盐枭贩私,抗差役,聚众闹赈和要求官府开仓出粜、减低盐价,等等。如咸丰元年(1851),湖北通城县“刁徒王尚志等聚众抗粮,侮官殴差”;〔11〕乾隆十二年(1748)二月,江苏沿海盐场遭受潮灾,通州所属余西场沙民聚集数十人,“扛抬城隍神像,至场官衙署吵闹求赈”。〔12〕B类,反对地方官和朝廷的制度政策。如反地方官科派勒索、官役滥权,闹考罢考,反摊丁入地、区划归并、阻修铁路,等等。如乾隆十一(1747)至十二年间,山西蒲州府万泉县和解州府安邑县分别发生了反对摊丁入地政策的大型聚众案件,“万泉县乡民千余人围知府朱发,要索监犯,砍伤家人”,安邑县“乡民聚众多至七八百人围城放火,拆毁牌坊”。〔13〕C类,对抗地方官府执法的聚众案件。如嘉庆十七年(1812)二月,河南正阳县民王安平等二十余人挟嫌寻殴并持械拒捕,后被正阳县、息县派出的兵役捕获。〔14〕
社会阶层间冲突引发的聚众案件可细分为两个小类:D类,上下阶层的对抗。包括贫民针对米商的抢粮暴动、阻米外运,反对盐商抬价;抗租;奴变;抢夺富户,等等。如康熙四十七年(1708),江宁省下粜官米不得法,“遂致奸民聚众抢夺米铺三四十家”,各府州县村镇的乡民聚众,“以米贵为名抄抢富家者尤不可胜数”;〔15〕乾隆十一年,因朝廷普蠲天下钱粮,乡民“欲将所纳业户田租四六均分”,佃户罗日光、罗日照等“聚众械殴业主,及至地方官弁拨差兵役拘摄,复敢聚众拒捕,聚集千人”抗租。〔16〕E类,平行阶层的竞争与对抗。如宗族械斗、邻里间因户婚田土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地域冲突、团练聚众抢掠、民教冲突、兵民冲突、民族冲突,等等。如嘉庆七年(1802),广东潮阳县和平乡马姓与梅花、金埔两乡郑姓为争附近山地和海港的渔樵之利,两姓族人连续械斗,共发生五十七起械斗案件,“核计两造先后致毙一百六十四命”,“总共命案正凶一百六十三名”;〔17〕光绪十二年(1886),“重庆教堂与民口角,枪伤考生,遂致聚众毁堂,洋房无一存者并伤多人”。〔18〕
团体组织性对抗的聚众案件分为两个小类:F类,盗匪。包括聚众抢劫、土匪、洋盗、捻匪,等等。如嘉庆二十五年(1820)十一月,直隶赤峰县民刘德盛以聚众劫抢等情到都察院具控,上年二月二十一日,突有马贼赵增、王喜、王宽三人“率领步行五十余人执持枪刀火器进院,殴伤工人屠古苏,劫去积粮三百余石及铺内货物马匹”;〔19〕同治元年(1864)八月,湖北汉阳县游勇聚众抢劫,“裹巾持械入室,假充捻匪,连劫八家铺户”;〔20〕光绪十三年(1887)闰四月间,湖南安乡县属保和垸“有匪徒多人贼船多只,将该处铺店烧去大半,并烧杀至华容县三义河地方”。〔21〕G类,秘密社会。包含由秘密教门和秘密会党组织或诱发的一些聚众案件。乾隆年间,秘密教门活动频繁,乾隆帝在上谕中提到:“上年(乾隆十二年)云南张保太案内之大乘教蔓延及于数省,邪党多至数百……今又有福建老官斋会官月照等因其党被府县拘禁,恐致败露,辄敢纠众焚劫,旋经官兵扑灭。山西亦有收元教内之韩德荣等私立教名,转相勾引。”〔22〕乾隆五十四年(1789)闰五月,台湾彰化县人张标和谢志组织复兴天地会,结会械斗,杀伤多命;〔23〕再如,光绪十三年(1887),江苏海州青伊镇一带,“有倪道一率其子武进士倪振勾结匪类数百人拜为哥老会,聚众抢掠,霸占田亩,炮毙多命”。〔24〕
表3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类型表
*说明:所搜集的905起聚众案件中,有三起因记载过于简略,无法判断其类型,在此不予计算。
直接与官府对抗的聚众案件和社会阶层间冲突引发的聚众案件具有突发性、无组织性、暴力性和瞬间性等特点。突发性表现为通常会有一些突发事件———即导火索———作为激发因素导致聚众行为的发生,虽然有时候导火索与聚众案件本身并没有十分直接或者密切的关系。无组织性是指大部分聚合起来的人群是临时组合而成的,虽然有首谋和协同者来组织行动,但无论是十几人还是几百数千人,参与者之间没有形成固定的团体组织,其结构是松散的。聚众案件最容易产生集体暴力,但不是所有的聚众案件或在一些事件发生之初都会诉诸暴力。特别是对官府有所诉求的案例,如要求开仓平粜、请求官府缓征钱粮、赈济灾荒等,民众通常以哄堂塞署、辱骂官员、投掷砖瓦、罢市闹考等方式来表达情绪的不满并与官府相抗争。聚众案件暴力行为的产生与具体环境紧密相关,如果环境本身使人们觉得使用暴力是一种合乎情理的反应,那么聚众就会成为暴力的温床。〔25〕较为激烈的方式有:抢夺店铺、焚烧房屋、持械斗殴、殴官劫狱,甚至会出现强奸妇女、杀人致死等极端行为。事件平息之后,群聚的民众随即自行散去或在官府的晓谕下解散,即所谓“旋聚旋散”的瞬间性。冲突发生时,聚众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如县官、衙役、士绅富户、异姓族人、客民、传教士、教民或者乡村邻里等。
团体组织性对抗的聚众案件与以上两类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盗匪还是秘密会社,均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者目标而组成的社会群体,均具有组织性和团体性。他们的聚众行为是经过事先策划,通过组织团体内的若干人来实施行动。盗匪以群伙的组合方式盗窃或抢劫乡民的财物,并没有明确的针对对象,当官府委派差役兵弁抓捕时,他们便会聚众反抗。尽管官府均以“匪”来称呼二者,但秘密社会的情况更为特殊。它是社会下层民众自发结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有秘密的组织、活动方式和联络暗号,有独特的仪式和严格的规约,并带有宗教色彩;秘密社会的活动非常复杂,既有聚众敛钱、奸淫妇女、抢劫勒索、走私贩毒等行为,也因为从事历代政府所禁止的政治或宗教活动而被农民起义利用,成为下层民众反抗压迫的工具。〔26〕秘密社会的这种性质使得统治者天然地视其为对抗者,并采取严厉的手段加以禁除。
比较三大类型聚众案件发现,它们所占的比例几乎相等。社会阶层间冲突的案件为34.2%,占据榜首;团体组织性对抗的案件居其次,比例为33.1%;直接与官府对抗的案件为32.7%。三者之间的差距在1%左右,可见三种类型的聚众案件的发生比例呈现三足鼎立的态势。这与通常所获得的直接对抗官府的案件要占大多数的印象有相当的差别,即使假定把秘密社会所占比例为11.5%的聚众案件均设定为反抗官府的(实际案例中包含有聚众抢掠等非抗官行为),这类抗官案件的比例也没有超过50%。由此可见,由于社会各阶层内部的对抗和冲突引发的聚众案件要比想象的数量多、类型复杂而且范围广。
若观察三大类细分下的七个分类,则是E类平行阶层的竞争与对抗为最高,占26%;其次是F类的盗匪,占21.6%;排在第三位的是A类对官府经济方面的抗争与诉求,占19.4%。余下分别是G类秘密社会(11.5%)、B类反对地方官和朝廷的制度政策(9.2%)、D类上下阶层的对抗(8.2%)和C类对抗地方官府执法(4.1%)。为了尽可能保留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发生的多因性和多样性,在整理资料分类时尽量注意不去过多地进行人为合并或重新命名,从而抹杀掉时代的特征,以上类型表中共有31个基础小类。基础小类中较为突出的有:聚众抢劫(10.8%);抗粮抗漕(9.6%);民教冲突(9.5%);各类秘密会社引发的聚众案件(8.1%);宗族械斗(6.6%)等。
那么,聚众案件的类型在清代不同时期是否会有变化?下面通过表4和图3作进一步的分析,由于对清前期聚众案件官方资料记载不足,所以本文将对比的重点放在雍正朝以后。晚清咸同光时期短短50年的聚众案件几乎占到整个统计时段的一半,达到43.7%,与之在时间跨度上相近的乾隆时期(60年)和嘉道时期(55年)的聚众案件均为24.4%。
表4清代各时期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类型的数量与比例变化
图3清代各时期基层社会聚众案件七种类型比例分布图
七种类型聚众案件的比例分布有以下特点:(1)乾隆时期经济方面的抗争和诉求类案件最为突出,咸同光时期的这类案件所占比例与之接近,不同时期的同类案件之间的变化应给予关注;(2)嘉道时期平行阶层的竞争与对抗类和盗匪类聚众案件最为凸显,盗匪问题和社会阶层间的冲突并发,并开始趋于尖锐;(3)咸同光时期平行阶层的竞争与对抗类案件急遽爆发,占据第一的位置,比嘉道时期同类型案件翻了一番多,这与同光时期发生大量的民教冲突有关,民教冲突也是自咸丰末年才开始出现的聚众案件类型。盗匪类案件的发案频率紧跟其后,比例也较前一时期翻了一番。这两类案件成为困扰晚清社会的两大问题;(4)对抗地方官执法类和上下阶层的对抗类案件的逐步减少与平行阶层的竞争与对抗类和盗匪类案件的剧增并不矛盾,说明清中期局部、偶发的与官府对抗的行为在后期已经被普遍的、大型的武装对抗所代替,而清中期上下阶层对抗类案件的逐渐萎缩与后期官方记载的关注点变化有关。
三、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空间分布
清代地方实行省、府、州县三级政府的管理模式,州县是最基层的政府机构,在整个地方行政体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夫天下者,州县之所积”,“自州县而上,至督抚大吏,为国家布治者,职孔庶矣。然亲民之治,实惟州县,州县而上,皆以整饬州县之治为治而已”。〔27〕州县既是国家政权对地方基层实行控制的体现,也是上下政治交流的枢纽,它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维持国家稳定财政收入的政治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多样化的职能。作为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多发地,县一级行政区划是本文进行案件和地域取样的基本单位,以下将通过表5对各地所发生的事件数量作一统计。
表5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空间分布
注:有五起事件记载简略,无法确定具体的省份,在此没有列入表中。另外,因有的事件发生在两省或三省交界,故将它们分别按一起事件计入涉及到的省份中,因此按地域分布的事件数量总计与按单独发生事件计算所得的总数有差别。
江南、东南和华北地区是清代聚众案件的高发区,分别是178件、189件和218件,排名前五位的省份都出自这几个地区。道光年间以后,随着华中地区聚众案件的逐渐增多,湖南、江西和湖北三个省份在事件总数上进入了前十名的榜列。上述统计表明,聚众案件数量最多的前十名省份分别是福建(台湾)、江苏、广东、直隶、河南、山东、江西、湖南、浙江、湖北和四川。这些省份除四川外都位于清王朝统治的的中部和东部地区,人口稠密,经济文化相对发达,也是国家主要的赋税来源地,因此,可以看做是清朝统治的中心和重点区域。与西北和西南地区相比,清廷对这些地区的社会控制能力更强,虽然聚众案件发生率高,但就西方社会冲突论看来,底层民众的抗拒行为和暴力冲突模式并非一定起着负面作用,这些小的冲突反而会通过破坏秩序和犯罪来唤起统治者对政策的调整和秩序的整顿,或是通过地方社会的自我调节来维护秩序的和谐,从而限制了严重冲突的集中爆发。〔28〕综观有清一代,大型的农民起义或者武装叛乱很少发源自以上聚众案件频发的省份,这一现象及其中原因与聚众案件发生的关联性值得关注和研究。
以咸丰朝作为前后时间段划分的节点,对比清代不同时期聚众案件的地域分布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1)福建(台湾)、江苏、浙江、湖南和江西聚众案件发生在咸丰朝前的居多,其中福建(台湾)聚众案件的类型多集中在宗族械斗和秘密社会活动,乾隆时期因粮食问题引发的聚众案件———如聚众闹赈、阻米外运、抢粮暴动等———集中在其余四省。(2)排名第三的广东和排名第十的湖北各个时期的聚众案件数量都比较均衡。广东最为突出的是盗匪问题,既有陆地的土匪也有活动在海上的洋盗,其次为土客械斗。湖北所占的聚众案件类型比较全,但没有特别突出的。(3)咸丰至光绪年间,聚众案件激增的地域包括有华北地区的山东、河南和直隶,以及西南地区的贵州、四川和广西。华北聚众案件的增多与咸同时期这一地区受到太平军和捻军的滋扰有关,地方秩序受到破坏,各色武装势力开始崛起,捻军的余绪使这一地区特别是三省交界之处成为著名的匪区,这一状态一直延续至民国时期。此外,民教冲突也是华北地区主要的聚众冲突类型。西南地区的贵州和四川聚众案件数量的增多主要来自民教冲突,与沿海、沿江或其他东部地区的同类型案例相比,西南的民教冲突具有在同一地点反复发生、规模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4)东北地区作为清朝发祥的“龙兴之地”,自顺治之后就被列为禁地,实行严格的封禁政策。清中后期,关内移民开始迁往辽东地区,甲午战争后,东北对移民全面开放。东北地区的黑龙江和吉林的聚众案件稀少,居于全国的末位,但靠近关内地处辽东半岛的盛京,聚众案件数量则高于二者之和,说明它更多地受到关内地区的影响。地广人稀,耕地充足,封禁地区相对简单的社会结构给东北地区带来了稳定的秩序。
四、结语
根据现有的数据显示,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数量在时间分布上有三个高峰期,即乾隆十年至乾隆十九年(1745-1754)、道光末年至同治初年(18451864)和甲午战争之后(1895-1900),特别是咸丰军兴以来,聚众案件数量便居高不下并一直延续至清末。这种趋势与清代社会的人口膨胀、移民流动、灾荒连年、战争爆发、国家的政策变化和社会控制能力,以及社会阶层的析出分化均有相当的关联,这些因素组成了聚众案件发生的结构性能量,在它们的相互交叉作用下,社会酝酿着骚乱的危机。
中国的版图幅员辽阔,地区与地区之间因自然地理和人文环境的不同而各具不同,加上政治中心对其辐射力和控制力的强弱以及经济发展的不均衡,使得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在地域空间分布上产生了诸多差异,特别是结合时间分布的坐标来一同比照,能够发现不同地区在不同时间段的聚众案件在数量和类型上的变化。中东部地区事件的多发从压力缓解的角度看,反而是释放了重大危机爆发的能量,而且官府也能从事件处理中获得经验,并适时调整统治政策以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长期能经受住击打的地方往往不是最薄弱的板块,断裂更容易产生在边缘地区。
通过清代基层社会聚众案件的类型研究表明,聚众案件并非唯一地发生在非常态社会,从承平盛世到战乱时期,社会冲突的普遍存在使聚众案件成为一种社会运行的自然构成,这可以从基础小类聚众案件发生的多样性和多向性中获得较为直观的判断。从大的类型看,社会阶层间冲突的案件、团体组织性对抗的案件和直接与官府对抗的案件各占三分之一,由于社会各阶层内部的对抗和冲突引发的聚众案件不仅数量多、范围广而且类型复杂。由此可见,社会的稳定主要来自于各个社会阶层之间以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互相认同的秩序,官府并非与生俱来地站在民众的对立面,为了维护它自身集团的利益,它更多的是联合基层士绅乡耆,利用基层组织作为助手,充当调解基层社会矛盾和缓解社会压力的角色。
各种不同类型的聚众案件在不同的时空范围会有其变化,事件发生的原因既有大的社会变迁作为背景因素,也有具体的触发点作为激发媒介,即所谓“激变良民”。而对于并非“良民”的盗匪和作为统治者眼中危险因子的秘密会社,其与基层社会共生及其蔓延构成的团体组织性对抗聚众案件也是各种社会问题衍生的产物。清王朝对于聚众案件的控制政策是随着社会控制能力的强弱变化而出现由“剿”到“抚”的变化,特别是对由于处理不善导致案件激化的各级官员的处理措施,从清初期的乾隆朝到清末有很明显的由严到宽的趋势。清代在律例设计方面非常注重案件发生的地方性和不同犯案人群的特点,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对应的则例,如山陕例、台湾例,光棍例、水手例,等等,这表明,清代对基层社会聚众案件有着较为成熟的立法设计和实施细则。囿于篇幅,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细节将另文讨论。
注释:
〔1〕〔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5页。
〔2〕马自毅:《前所未有的民变高峰———辛亥前十年民变状况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3〕NeilJ.Smelser,Theory of Collective Behavior,New York:Free Press,1963.转引自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5页。
〔4〕《清高宗实录》卷六百七十七。
〔5〕何炳棣:《1368-1953中国人口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82页。
〔6〕张研:《清代社会经济史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12页。
〔7〕山田贤:《移民的秩序———清代四川地域社会史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160页。
〔8〕《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二百八十六。
〔9〕《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90页。
〔10〕巫仁恕:《激变良民———传统中国城市群众集体行动之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860页。
〔11〕《清文宗实录》卷三十七。
〔12〕〔15〕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室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中华书局,1979年,第566、582页。〔13〕《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八、卷二百八十九。
〔14〕河南巡抚长龄:《奏为歼获正阳县王安平等聚众拒捕地棍现在严拿余棍查办事》,嘉庆十七年二月十六日,档案号:04-01-01-0536-013,一档馆藏。
〔16〕《清文宗实录》卷二百七十三。
〔17〕广东巡抚调任广西巡抚孙玉庭:《奏为审明潮阳县郑阿营等械斗案按律办拟等事》,嘉庆十年正月十三日,档案号:04-01-08-0081-026,一档馆藏。
〔18〕《清德宗实录》卷二百二十九。
〔19〕《清宣宗实录》卷八。
〔20〕湖广总督官文:《奏为审明彭飞熊等游勇聚众连劫八家案按律定拟事》,同治元年六月初三日,档案号:04-01-01-0876-050,一档馆藏。
〔21〕《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四十三。
〔22〕《清高宗实录》卷三百十一。
〔23〕《清高宗实录》卷一千三百三十。
〔24〕《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四十六。
〔25〕〔美〕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勒斯:《越轨社会学概论》,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74-275页。
〔26〕秦宝琦:《中国地下社会》第一卷《清前期秘密社会卷》,学苑出版社,2004年,第1、5-6页。
〔27〕汪辉祖:《学治臆说序》,载《官箴书集成》第五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267页
〔28〕拉尔夫·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译者的话,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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