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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北京婢女救济初探——以1912-1937年官方救济活动为中心
来源:《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1月第1期 作者: 孙高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30

 摘要:民初北京官方的婢女救济活动主要包括,通过法律、政策给予婢女自由平等的地位和对被虐待婢女实施救济两个方面。虽然这些措施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蓄婢制度,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对婢女问题的认识,使部分婢女的命运发生了根本转变。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of Beijing in the early Nationalist Period developed the following relief action: firstly, to adopt legislation and policy to set servant girls free and secondly, to rescue abused servant girls. Although such action did not eradicate the indentured servitude tradition, it, at some level, changed the views of society towards servant girls and allowed some of them transform their lives.

关键词:婢女;救济;北京;民国初年

Keywords: servant girls, relief, Beijing, early Nationalist Period

婢女解放是近代妇女解放的重要一环。针对如何解放,即救济婢女问题,著名社会学家柯象峰曾指出:“首在根本上废除婢女制度,次在治标方面救济被虐待之婢女。”[1](P155)民国时期的各届政府都曾颁布过禁婢法令,试图根除婢女制度。但囿于社会环境、政治制度等多种因素限制,这些法令并未真正付诸实施,这一时期婢女救济仅停留在“治标”层面,即对“被虐待婢女”实施救济。对此,以往学界的研究多集中于禁婢法令的介绍和婢女救济团体的救济活动,对于法令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则少有关注。①本文选择北京为个案,以北京市档案馆所藏档案为依托,拟对民初北京婢女②救济措施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救济措施的影响及不足作初步探讨,权作引玉之砖。

一、民初北京婢女概况

北京是旧官僚的渊薮,蓄婢现象本就很普遍。官宦之家自不必说,后来新兴的军人和知识分子阶层及一些家境殷实的商人家庭也大多蓄婢。据王海容所绘制的“1912- 1937 年北京70 个蓄婢家庭情况的统计表”显示,除2 个家庭职业不详外,政府、军界家庭有48 个,占被统计家庭总数的68.6%,其余20 个为商人、教师、职员等平民家庭,占被统计家庭总数的28.6%。

这个统计表还显示出北京婢女情况的两个特点:一是年龄较小,15 岁以下者有35 人,占被统计家庭婢女总数的一半,有些甚至不足10 岁;二是以外省人为主,她们中只有8 人是北京人,多数是随主人由外省到京,在北京无亲无故。蓄婢家庭情况及婢女情况特点对北京的婢女救济方式及成效有极大影响。

这些婢女多在年幼时即被卖绝或典押③给主人,由此成为主人的私有财产,可被任意驱使、转卖或赠予。她们中除少数有幸遇到宽厚善良的主人,会对其有所怜惜外,多数的命运是被主人“视若犬马,役使则不量其力之所能胜,而为逾分之驱策,督责则不恤其身之所难受,而逞过酷之淫威。”[2](P1)她们一般都要承担繁重的工作,包括做饭、洗衣、打扫屋子、看小孩、给主人递茶水、捶腿等,如果遇到有烟瘾的主人,还要伺候其抽烟至深夜,不能有稍许瞌睡,否则就要遭到责打。婢女张玉珠就因为要整夜伺候主人吸食鸦片烟,不能睡觉,且时常遭受打骂而潜逃。[3]

婢女除了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作外,还时常会遭受主人的责罚。她们年龄幼小,稚气未蜕,贪玩、偷吃、做事不好在所难免,而这些都要受到主人的惩罚。罚跪,打嘴巴子,用藤条、木板、撢子责打是常事。有些主人甚至把婢女当作泄愤的工具。婢女侯海棠随何王氏陪嫁到何宅,在何王氏去世后,她即时常无故遭到姨太太毒打,受虐不过意欲投河自尽。[4]有些婢女所遭受的虐待令人惨不忍睹,闻之色变。1936年3 月11 日,北平市政府卫生局市立医院给婢女袁双喜开出的诊断书中,清晰地记录着她所遭受的残酷凌虐:“袁双喜,年龄十二。症状:左手第ⅠⅡⅢⅤ指第ⅡⅢ指节,及右手第ⅡⅢⅣⅤ指第Ⅲ指节,于第三度火伤,后均经(医治)切去,惟各指尚有指骨露出,各指稍形肿胀,又右下腿有直径四厘米第三度火伤一处。导致两手残废。”[5]经调查袁双喜的手指是被其主人的姨太太在油锅内炸毁的。婢女被虐致死的事件也时有发生。11 岁的阮秀梅是安徽人,8 岁时即被卖作婢女,后随主人来京。因时常遭受主人夫妇毒打,致“身受多伤不能行动”,被主人用车拉至城外,抛弃在大道旁。警察厅将她安置到贫民教养院,并派医生救治,但终因“周身烫伤甚重,手足膀肿,微有呼吸之气,到院后不进饮食”,[6]医治无效死亡。

当时,就有人指出,婢女所受的痛苦要比妓女还厉害,“因为妓女固然是做着性的奴隶,同时也要做着鸨母的奴隶,可是在一般人眼光中,对于妓女总有点认为是‘反道德’的,可是对于婢女的存在,一般人却认为是应当的。”[7](P52)从这个角度看,婢女可以说是不幸妇女中的最无助者。

20 世纪初,在人道主义、平等观念深入传播,妇女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蓄婢虐婢现象的普遍存在,被看作是中国社会落后的表征,同时也是妇女解放的巨大障碍,有人提出,不废除婢女制度,“妇女解放即无望矣”。[8](P13)几千年来司空见惯的蓄婢虐婢,成为当时中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一时期,政府承担起救济婢女的主要责任,一方面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在法律上给予婢女自由平等地位;另一方面则是解救受虐待的婢女,将她们送入妇女救济机构进行教养,到一定年龄之后为其择配,使其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

二、法律及政策支持

1912 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伊始,即颁布条例禁止人口买卖,并规定“既禁买卖奴婢,改为雇工,此后即永无奴婢名目”,[9](P492)为奴婢制度的废除提供了法律依据。1921 年7 月香港废婢运动兴起,影响迅速扩大。当时在广东的孙中山,以非常大总统名义于1922 年2 月,发布严禁蓄婢令。[10]在此背景下,1922年9 月,京师警察厅总监以“收买女婢为最不平等之事,不特有乖人道,且为法律所不许”为由,下令严禁收买婢女,违者“必拘获重惩”。[11]试图首先杜绝婢女的来源,预防婢女再行出现。

1927 年,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了《保障女权令》,明确提出严禁蓄婢,[9] 又一次掀起废婢浪潮。1929 年4 月,当时北京最大妇女组织北平市妇女协会④专门拟定了“救济婢女办法暂行条例12 条”,呈报北平市党部、民训会和社会局,得到批准。主要内容是:明令婢女解放,改为雇佣关系;通过婢女登记,了解市内蓄婢情况;严厉查处虐待婢女案件,“如家主对婢女确有虐待情形时,按其情节轻重处罚,情节轻者处以五元以上百元以下之罚金,重者得由本会函请地方法院重办。”[11]1929 年4 月25 日,妇女协会登报通告各蓄婢家庭,“5 月1 日起至6 月1 日止,为婢女登记期间,每名由家主纳费一元,每月纳费五毛,如有匿报则处以三十元以上之罚金”。[12]条例公布初期,到该会登记的很是踊跃,“十日内,北平婢女赴该会登记者,有241 人之谱。”[13]但这次婢女登记行动,因未得到公安局支持最终半途而废。[14]

1932 年9 月,北平市政府公布了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的《禁止蓄奴养婢办法》。《办法》不仅为废除婢女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还提出了较完善的善后处理办法。步骤是劝告、解放、救济、处罚,主要内容包括:禁止非雇佣关系的奴婢;婢女解放后,可与雇主改为雇佣关系,也可依具体情况送回家或送当地慈善机关安置;对于违犯者,除按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使人为奴隶之罪”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并处以三百元以下之罚款”。[15](P1183)

1936 年1 月,北平市政府又公布了内政部颁布的《禁止蓄婢办法》。这个法令明令禁止“以各种名义蓄养婢女”,并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废婢方法:第一步是由公安局调查与登记;第二步是无条件解放已登记的婢女,恢复其自由;第三步是安置,将已解放而无家可归的婢女送到妇女救济机构安置,再由官代为择配,或与原主人改为雇佣关系;第四步是对不登记或不解放婢女的主人实行惩罚。[16]

由上可知,从禁买奴婢、取消奴婢名目到详细规定废除蓄婢制度的步骤和方法,政府不断地完善着法律和政策,意在从根本上废除蓄婢制度。但遗憾的是,这些法令或未落到实处,或半途而废。

三、对被虐待婢女的救济

这一时期的婢女救济针对被虐待的婢女而展开,京师警察厅及后来的北平市公安局⑤担负着解救受虐婢女的首要责任。它们同法院、妇女救济机构相配合,形成了一整套解救、收容、教养、择配婢女的救济机制

(一)虐婢案的处理

在虐婢案件的获知上,除个别婢女自行喊警控告外,多数案件是警察在巡逻或查访时发现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警察厅和各区署都开始关注京城各大报上关于虐待婢女的新闻报道,多数情况下都会派人去调查处理。“李张氏虐待使女素秋”一案的查处即是从《群强报》的报道上获得的线索。[17]

“有无伤痕”是警察厅确定是否为虐待的首要标准。婢女到案后,警察厅首先会派检验吏偕同稳婆查验伤情,写成查验报单,以此作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对于查验并无伤痕的虐待案件,则会派调查员进行实地调查。

送到警察厅的虐婢案件,由司法处具体负责审讯。案情明确后,即被层层上报,最后由总监定夺。处理结果主要有3 种:

一种是,如虐待属实,但情节较轻,则判二者脱离关系,将婢女送到相关妇女救济机构安置,对主人进行告诫;如虐待情形比较严重,则送到法庭判决。1919 年1 月12 日,罗沈氏虐待幼女王阿妞被其院邻告发。王阿妞称,时常因扫地扫不好、桌子擦不净等事遭到罗沈氏责打,有时还不给饭吃。案发当天,因她帮邻居生火,引起罗沈氏不满,被罗沈氏“将我手脚用绳捆绑,并用手绢将我嘴塞住,烧红火筷子烙我屁股,我头部等处,均被打伤。”经检验,王阿妞身上有铁物伤、木物伤,手指、头上也都有伤,受虐待情况明显。警察厅就将此案送到法庭办理。由京师地方检察厅向同级审判厅提起公诉,罗沈氏因伤害他人,被处拘役五日。王阿妞由京师警察厅安置到妇女习工厂。[18]

第二种是,如查无明显虐待情形,婢女又愿意回主人家的,则让主人具结领回;但婢女坚决不回的,则仍尊重其意见,送到妇女救济机关安置。婢女陈来喜称因主母时常辱骂、不让吃饱、冬天不给衣穿而潜逃。其主人王濠英则予以否认,并称来喜当时所穿的棉衣棉裤即是其妻的旧衣服。经查验,来喜身上并无伤痕,而且“衣服甚整齐,既无破坏又不单薄”。警察厅又派调查员向王家的邻居问询,确实找不到该婢女被虐的征据。期间,王濠英多次请求将来喜领回,来喜却坚决不肯。警察厅考虑到陈来喜已经18 岁,到了适婚年龄,认为不便强迫她回到王家,因此驳斥了王濠英的请领要求,将来喜送到贫民教养院女工厂习工、择配。[19]

第三种是,如婢女有偷窃等恶劣行为,主人以管束为目的责打,且情节并不严重的,警察厅则仍会将婢女送回主人家中。婢女李顺子因为偷窃钱财、偷吃食物,被主人打过几次。但她承认主人平日待她很好,愿意仍跟主人回去。警察厅验明李顺子身上无伤痕,认为此种责打是出于约束,并非无故虐待。在对主仆双方分别告诫后,警察厅准予李鹏飞将李顺子领回。[20]

(二)妇女救济机构对婢女的救济

上文提到,北京的婢女大多年龄较小,且多来自外省。对于她们来说,无论是逃跑、被主人抛弃或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人身自由,首要面临的问题就是生存,但她们却很少具备自立能力,很容易被诱拐,面临再次被卖为婢或沦为娼妓的危险。妇女救济机构则为这些无所依归的婢女们提供了安身之所。

这一时期,收容婢女的妇女救济机构先后主要有济良所、妇女习工厂,妇女救济院。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机构此时已呈现出不同于清节类善堂、养济院等传统妇女救济机构的特点,都力图实现近代“寓教于养,教养兼施”的救济理念。婢女进入这些救济机构后,都要学习一定的文化知识,接受必要的技能培训,一方面是防止她们饱食终日、无所事事;另一方面也希望她们能够有一技之长,以后可以自谋生活。例如:在1928 年8 月被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接收时,妇女习工厂内开设了初级小学课程及缝纫科、手工科、毛巾科、刺绣科、扣花科、编物科、织带科7 科手工课程。[21]这些妇女救济机构还会为受救济的婢女们择人而嫁,努力使她们回归正常的家庭生活。一般到16 岁时,由警察厅或社会局出示招领启事,给予择配。相关机构还制定了严格的请领程序,并切实考查请领人的品行、职业及有无养赡能力,以保证她们出嫁以后的生活有保障。

四、婢女救济的影响和不足

综观北京1912- 1937 年间的婢女救济活动,政府始终关注着婢女问题,根据中央政府的法令和本市特点,不断修正婢女救济政策,给予被虐待婢女切实的保护和救助。这些努力虽然没有根除蓄婢虐婢现象,受到救济的婢女只是少数,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整个社会对婢女问题的认识,体现了中国社会的进步。

首先,对于婢女而言,这一时期,她们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她们的抗争有了法律依据,她们遭受虐待有了投拆之所,无家可归有了安身之处。她们可以用法律的手段获得自由,有机会学得一技之长,并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这些对于在几千年历史中,一直被视为“鸡犬”的婢女群体来说,不能不说是重大的命运转变。

其次,禁婢法令的颁布,无论在意识和行动上都使执法者有了保护、救助婢女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这一时期警察厅在处理虐婢案件时,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保护婢女的倾向。如在上文提到的虐婢案件处理中,受虐待婢女的权益得到维护,她们的意见受到较大程度的尊重。她们有机会借此脱离主人的奴役,到妇女救济机构开始新的生活。这与以往除非有严重虐待情形,警察都会将逃跑婢女送回主人家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即使上文中提到的“李鹏飞虐待使女”一案,李鹏飞对李顺子的责打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管束,李顺子被主人领回。但警察厅仍命令所在区署严加注意,以防有虐待情况发生。[20]

最后,禁婢法令的颁布及虐婢案件的查处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还在潜移默化中影响了普通民众对婢女问题的看法和行为。随着禁婢法令的宣传和完善,多数人已经认识到蓄婢、虐待是违法行为,那种“使女是花钱所买,立有字据,打死勿论,任何人不得干涉”[17]的言论逐渐消失。警察厅时常会收到民众以匿名信或登报方式提供的虐婢案件线索,有些确有其事,有些则是为打击报复而进行的诬告。1919 年4月15 日,《群强报》登载了一则“毒虐使女”新闻。警察厅调查后发现,这则新闻是某个被主人解雇的仆人,为报复而捏造的。[22]档案资料显示,这类事件在当时不在少数。这种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虐婢违法已为普通民众所认知。意识的变化直接影响了人们的行为。这一时期的婢女买卖多采取比较隐晦的方式。从契约内容来看,少有以往的卖与何人,身价多少等内容,而多是赠予、作养女等形式,甚至还出现了佣工字据。即便这些只是“表面文章”,实质上与一般婢女的买卖契约无异,但也可反映出禁婢法令在民间产生的影响。

同时也要注意到,警察厅和法庭在处理虐婢案件上,存在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问题。多数施虐者未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他们或被“从宽免究”,或被“缓刑在案”。婢女胡小林被主母胡余氏将头部等处打伤,法庭却以胡小林伤势轻微,胡余氏知道愧悔为由,只将胡小林送到济良所安置而结案。[23]上文提到,北京蓄婢家庭中政界、军界人物占绝大多数。这些人作为当权者,一旦因虐婢涉案,便会采用多种方法干涉案件的裁决。婢女恒双庆受虐深重,经验明其“咽喉偏左和右各有红赤皮破伤二三处不等,指甲淤伤,左臂红赤皮破伤一处,尖铁物扎伤胸膛并左乳及肚腹,左右腿近上各有铁物烫伤疤一处,顶心并右臂各有他物伤伤疤一处”。[24]警察厅本已决定将其主人夫妇送法庭审判。后来警察厅总监接到一米姓司令信件,称李继先(男主人,时为京师卫戍司令部办事员)因公外出,女主人则患精神病,请求免究。最后总监下令,将恒双庆送妇女习工厂安置,对李氏夫妇免送法庭。这种对施虐者宽免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虐婢行为,也是虐婢现象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婢女问题是一个深刻的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即会涉及到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而民初的中国仍然是等级社会,贫富阶级对立,多数当权者即是受益者,不可能愿意根本废除婢女制度。再加上政治动荡、战争不断,有心改革也无力实施,所以对此问题只能做些略有小补之事。当时有学者已意识到“所谓妇女问题,本来就是社会问题的一部,妇女奴隶的解放也只有在社会的整个改建中求得之。”[25](P5)所以直到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整个中国社会为之一新,婢女问题便得以根本解决。

 

注释:

①金绮寅:“民国时期厦门地区的中国婢女救拔团”(《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总第86 期);杨国强:“二十世纪初期香港基督教志愿团体与反对蓄婢运动”(《辅仁宗教研究》2010年第 21 期);蔡勤禹:《国家社会与弱势群体———民国时期的社会救济(1927- 1949)》(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年);汪毅夫:“清至民国时期福建的婢女救济及其绩效”(《东南学术》2008 年第6期);王海容:《1912- 1937 年北京婢女问题研究》(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年)对民国时期政府的婢女救济政策略有叙述。

②“婢女”一词泛指被迫供人役使的年轻女子。另北京于1928 年6 月以后改称北平,文中按当时所用称呼,北京和北平混用,泛指时称为北京。

③“卖绝”指婢女被卖后,与原家庭完全断绝关系,主人对其拥有完全支配权;“典押”指父母或他人以女给人为婢作为抵押,约定年限,到期后原价赎还。据丁逢甲:“为婢女养媳前妻子女乞命文”,《妇女杂志》4 卷第5 号,第1 页。

④北平妇女协会成立于1928 年9 月15 日,受中国国民党北平市党务指导委员会领导。

⑤京师警察厅是北京政府时期首都警察机关,1913 年设立,负责首都治安,当时北京的妇女救济机构都由警察厅管辖。1928年6 月后,改设北平市公安局负责治安,救济工作则划归社会局,妇女救济机构此后隶属于社会局。文中泛指时皆称警察厅。

 

[参考文献]

[1]柯象峰.社会救济[M].上海:正中书局,1946.

[2]丁逢甲.为婢女养媳前妻子女乞命文[J].妇女杂志,1918,(5).

[3]北京市档案馆. 外二区表送使女张玉珠因受虐潜逃请安置一案卷[Z].档号:J181- 021- 05298,1929.3.

[4]北京市档案馆. 外左二区表解使女侯海棠因被主凌虐欲行投河一案[Z].档号:J181- 019- 01714,1913.7.

[5]北京市档案馆. 市府交下据救济院呈报张巫氏等虐待使女袁双喜等情讯明依法来院送究案[Z].档号:J181- 021- 46581,1936.4.

[6]北京市档案馆.步军统领衙门函送幼女秀梅一口请交贫民院收养卷[Z].档号:J181- 019- 09984,1915.4.

[7]昌树.婢女制度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J].女子月刊,1936,(3).

[8]刘侠铃.废婢议.妇女时报[J],1919,(14).

[9]淑蕙.禁婢的现阶段[J].东方杂志,1937,(1).

[10]大总统命令严禁蓄婢[A].转引自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M].出版地不详,1933.

[11]不准收买婢女[N].社会日报,1922- 09- 02.

[12]登记婢女[N].北平日报,1929- 04- 29.

[13]妇协种种[N].新中华报,1929- 06- 20.

[14]婢女登记妇协已行停止[N].新中华报,1929- 08- 30.

[15] 徐百齐.禁止蓄奴养婢办法[A].中华民国法规大全[Z].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16]禁止蓄婢办法[A].北平市市政公报·法规·命令[Z],1936.

[17]北京市档案馆.内右三区表送李张氏虐待使女素秋等情一案卷[Z].档号:J181- 19- 17499, 1917.5.

[18]北京市档案馆.内左二区表送罗沈氏虐待所买之幼女王阿妞身受重伤一案卷[Z].档号:J181- 019- 25514,1919.1.

[19]北京市档案馆.外右一区表送私逃使女陈来喜坚不回归一案卷[Z].档号:J181- 19- 17457,1917.3.

[20]北京市档案馆.内右二区呈报调查属境住户李鹏飞虐待使女各情形卷[Z].档号:J181- 019- 25536,1919.8.

[21]管欧.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M].北平市社会局印,1929.

[22]北京市档案馆.地方检察厅函送使女海棠一口请为安置卷[Z].档号:J181- 019- 25319, 1919.4.

[23]北京市档案馆.外右五区表送使女胡小林被家主虐打成伤一案卷[Z].档号:J181- 019- 13711,1916.4.

[24]北京市档案馆.齐金钟关于请领娶厂女恒双庆为妻的呈[Z].档号:J181- 19- 51382,1926.8.

[25]文玉.目前中国之奴婢解放问题[J].东方杂志,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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