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清代漕粮征运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严密的制度保障、强烈的指令性以及高成本等特性,这些特性对于地方社会构成了巨大的压力。清政府通过实施蠲、缓、改折等措施,对于制度进行调整,以舒缓民力,然而调整以不改变漕运“天庾正供”这一实质为前提,有限的调整根本没有触及本质问题。清代漕运的深层问题在于,其一,作为国家事务的特殊属性,其二,在制度范围内,存在多重利益关系,在漕运事务的运行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追逐利益中制造出一系列矛盾和弊端,并逐渐导致各种利益关系的失衡,地方社会秩序由此受到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漕运; 国家事务; 地方社会秩序
长期以来,学术界将漕运置于经济和政治的范畴,主要进行经济史或制度史的研究。然而,漕运,尤其是清代漕运,对于地方社会的影响巨大,漕运活动与地方社会构成了种种复杂的互动关系。漕运活动自上而下,贯彻于有漕各省,其各个环节都具有典型的国家事务的特性,体现着国家意志。通过清代漕粮征运这一重大的国家事务,可以深层地观察国家事务对于地方社会秩序的影响。
一、漕粮征运: 一项重大的国家事务
清代漕运成为朝廷在地方持续最久、最具规模的活动。作为一项国家事务,清代漕运具有鲜明的特征与属性,这些特征与属性决定了清代漕粮征运在地方社会运作中的基本走向及其社会意义。
其一,清代漕运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清代,漕运的政治意义被提升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漕粮被称为“天庾正供”、“朝廷血脉”,【1】这种意义在朝廷的反复强化之下,成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共识,正如一些官员所言:“京师满汉军民所仰给者,东南数百万漕粮也”【2】; “国之大事,惟兵与漕”【3】; 漕运“为一代之大政”【4】,乃“天下之大命所系”【5】……等等。官员们把漕运看得如此之高,如此之重,确是其他事务( 包括田赋) 所无法比拟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漕粮征运便不能以一般事务视之待之,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官员必须高度重视。当然,仅仅在朝廷、官府形成这种共同的认识远远不够,重要的在于从中央到地方社会的一致认识,上下动员。
其二,清代漕运有严密的制度保障。
并非所有的国家事务都有制度的保障,清代漕粮征运不仅有制度的保障,而且相关的制度极为严密且成熟。清代,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八省承担漕粮的完纳任务,漕粮总额为四百万石,各省府州县承担的漕粮数额基本固定,并且需实物缴纳。为了完成这一额定的漕粮征运任务,清代政府在继承与改进的基础之上,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漕运制度。清代通过规模庞大的文册《户部漕运全书》,全面记载漕运制度———雍正十三年,经御史夏之芳奏准,清政府纂辑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并例定每十年纂办一次。漕运全书的内容涉及: 漕粮额征、征收事例、兑运事例、通漕运艘、督运职掌、选补官丁、官丁廪粮、计屯起运、漕运河道、随漕款项、京通粮储、截拨事例、采买搭运、奏销考成等等,每一大项制度还包括了多方面的子项,完全涵盖了漕运事务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和严密。乾隆中期,清廷还曾有督漕杨锡绂负责编纂的《漕运则例纂》,也是对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记载。此外,清廷还通过“例”的形式,不断地弥补制度在针对具体问题时的不足与缺陷。
从理论上讲,受到制度全面维护的漕运事务在地方社会的运行中,具有权威性和威严感,并具有很好的防护性和自我修复能力。然而,形式上的完善并非运行中的实效。比如,由于清代漕运制度本质上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其缺陷越来越明显,于是,“例”的制定也越来越频繁,“偶有未善,即设一例,究竟法立弊生,所除者一二人之弊,而所苦者多矣”【6】。
其三,清代漕运具有强烈的指令性。
指令虽然也属于制度的范畴,但一般的制度性内容主要是一种规定性,而指令则带有明确的强制性。这种指令性充分体现了漕运这一国家事务的政治特性。
清代漕运的指令性体现在诸多方面,譬如下列数端: 清代漕粮有正米和耗米之分,正米是按田地科则征收的正项漕粮,有漕各省共征收四百万石。其中,运抵北京仓库的称为正兑米,运达通州仓库的成为改兑米。各省正、改兑米米额为: 江南( 江苏、安徽) 一百五十万、二十九万四千四百; 浙江六十万、三万; 江西四十万、一十七万; 湖广( 湖北、湖南) 二十五万; 山东二十八万、九万五千; 河南二十七万、一十一万。【7】耗米依据正米征收,每石加耗按照各省距离京城、通州的远近而有所差别,每起运本色正粮一石,加耗三斗、四斗不等。耗米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漕粮的正、耗以及种种附加税银米的数额都是国家规定了的,各省及其下属的府州县在漕粮的征派中,照章办理,按照朝廷下达的指令执行。清代漕粮征收的粮食类别也具体规定,江南江宁、安庆等十六府州征收粳糯粟米,苏、松、常、镇、太五府征收粳米和糯米,但皆以粳米为主; 浙江杭、嘉、湖三府征收粳米和籼米,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收稻米兼收糯米,山东、河南两省征收粟米和麦豆。虽然说粮食种类的确定依据了各地的主要生产品种,但品种的确定与征收充分体现了朝廷的意志。
漕运中所体现的强烈的指令性,充分反映了漕运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具贯穿着浓厚的国家意志与官府行为。指令是制度的一部分,不可变动,但指令更具有强制的特性,必须执行和完成。因此,对于地方社会而言,漕粮征运中指令性的内容意味着一种无法改变的、被迫接受的巨大压力和负担。
其四,清代漕运始终处于高成本运行状态。
漕运从南到北,每年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完成一次完整的征运。然而,朝廷对于这一国家事务的运行成本,从来鲜有计算和节制,仅有一些官员进行过理性的思考和表达。关于一石漕粮运抵北京的成本,时人也有估算和理解。黄梦维在《停漕论》中则估算,“通盘筹算,非四十金不能运米一石入京仓”【8】。另外,还有一种估算方法:“惟起运本色每正粮一石,加耗三斗、四斗不等。此外有补润、加赠、淋尖、饭食等米,又有踢解、稳跳、倒箩、舱垫等银,在旗丁则有行月,在船只则需修理、打造,在起纳则多轻赀、席板,而衙役之需诈与粮里之藉端科扰,水次之挑盘脚价,犹不与焉。总计公私耗费,大约共需粮一石五、六斗,银五、七钱各不等,方得兑发一石正粮。【9】
无论是按照哪一种估算方法和数据,朝廷每年须完成四百万石漕粮的征运,耗费的钱粮数额十分惊人,成本巨大。其实,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也是应该计算进去的。漕粮的征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对于他们,时间和人力都至为重要。
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事务,漕运所体现出来的高度的政治性意味着漕粮征运的重要性,但高度的重视通常导致对于事务成本和具体问题的忽略,严密的制度意味着保障和规范,清代的漕运制度把诸多人事因素( 诸如漕运官员的职权、地方士绅协助征漕等) 都纳入到该制度体系的保护之中,这些因素既包括官府的,也包括民间的,既包括各级官员,也包括地方社会力量,而在漕运活动的运行中,制度恰恰为各方官员和地方力量提供了共同“侵漕”的机会; 而强烈的指令性意味着地方社会的被动状态,没有任何理由的执行和完纳; 高成本则意味着地方社会的巨大代价,这不仅把广大的农民直接推向“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而且影响地方社会的发展,并致使地方社会的矛盾不断积累。
二、几无意义的恩泽:漕运制度的有限调整
由于漕粮“天庾正供”的性质,所以,其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举八省之力,以供养京城的少数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对于这种不计成本地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几一年”的时间转运巨额粮食的做法,时人似乎很少提出质疑和抨击,发生的批评大体都是在体制之内,主要针对“漕弊”。因此,漕运这一特殊的、大于一切的国家事务,必须自上而下地贯彻执行,而后再自下而上、逐层逐级地落实、完成。
不过,皇帝与百官不会连漕负之重也没有认识。许多材料都记载了清代皇帝以及诸多大臣对于漕运重负、漕弊重压的深切忧虑。这种忧虑自然是基于对王朝的长治久安的思考,换言之,如何在确保沉重的漕粮负担落实于基层、漕粮征运活动正常开展的同时,又不扰乱地方生产生活秩序、减缓对于地方社会秩序的冲击,一直是清代君臣们不断忧思的问题。于是,我们看到了对于制度的某些调整,看到了历代以来鲜见的颇具规模的漕粮蠲缓。
清代漕粮例不蠲免。顺治二年,户部议复山东巡抚的题本时十分原则地言及:“漕粮军国所需,即有灾伤,例不豁免”【10】。然而,从康熙朝开始,清廷逐渐对漕粮实行蠲免缓征。康熙是一位明君,他深知何种形势下应该采取何种有效的策略和举动。清初的经济与社会恢复很快,康熙时期清朝便进入了所谓的“盛世”。因此,康熙实施漕粮蠲免,既是其敢作敢为的表现,但经济的发展格局与社会的走向确实也为他提供了厚实的底气。
当然,漕粮的蠲与缓是有原因的,多数属于灾荒蠲、民欠蠲。蠲免的时机一般是在仓满粮足或取得重大军事胜利之时,以宣示浩浩“皇恩”。清代,大规模的漕粮普免共进行了四次:康熙朝一次,乾隆朝三次。而蠲免体现出的皇帝、朝廷的体民爱民之心,广大的受恩百姓一定是要去感知的。兹录康熙朝和乾隆朝普免上谕各一则,以便体察其义。
康熙三十年谕:
朕抚驭区宇三十年以来,早夜图维,惟以爱育苍生俾咸臻安阜为念。比岁各省额征钱粮业已次第蠲豁,其岁运漕米向来未经议免,朕时切轸怀所有。京、通各仓累年积贮之粮,恰足供用,应将起运漕粮逐省蠲免,以纾民力。除河南明年岁漕已颁谕免征外,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山东应输漕粮,著自康熙三十一年为始,以此各蠲免一年。【11】
乾隆三十一年上谕:
惟岁运漕米向以供给俸饷之用,非水旱特蠲例不普免。夫八政以食为先,闾阎盖藏尤资饶裕,恭阅皇祖实录,康熙三十年特颁恩旨,将各省起运漕粮通行蠲免一周,大泽均沽,庆逾常格。仰惟皇祖冲龄践祚临御之三十年,际重熙累洽之会,必世昌期,均符泰运,其为庆幸倍深。兹荷蒙天眷佑,列祖鸿麻,函夏谧宁,疆宇式辟,北庭西域二万余里咸隶版图,外有耕屯之获,内无馈炯之劳。且连岁年谷顺成,庶物丰殖,京通仓贮尽有余粟。天既诞贻乐,岁惠洽升平,朕自当仰体天心,以推恩黎庶,是用敬承嘉贶,懋继前谟,使薄海亿兆并裕仓箱之庆。所有湖广、江西、浙江、安徽、河南、山东应输漕米,著照康熙年间之例,于乾隆三十一年为始,按年分省通行蠲免一次。【12】
二则材料清晰地反映出,康熙、乾隆朝的漕粮普蠲,一是必须要万民体会到皇上的爱民之心,以图感恩戴德; 二是国库丰厚,免征一年,无关紧要【13】; 三是蠲免是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举措,并不具有持续性。
由此可见,漕粮蠲免虽然打破了“漕粮例不豁免”的制度限定,但并无本质上的突破。其中有两个方面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一是上谕中正式下达了普蠲的政策,但对于如何真正有效的蠲免以及如何有效地考察蠲免的实效,并无任何的具体措施。普免按照年份各有漕省份轮免,由各省具体执行。此间,各省府州县如何运作,广大“黎庶”受益状况,在朝廷和各级官府的相关文献材料中,难得一见。二是对于制度的这种微弱调整并不具有实质的意义,因为这种调整并未触及漕运制度中存在的根本问题,尤其是在实施了漕粮蠲免的背景之下,统治者志满意得,十分满足于皇恩浩荡,当然不会更多地去思考以及解决漕运制度与体制的种种问题,或视而不见。
普蠲之外,清代还出现了不少针对个别地区特殊情况的漕粮蠲免案例。如,土地荒芜,颗粒无收,清政府按照征熟免荒的原则,豁免漕粮的征收。这一做法比较多见于清初顺治一朝。与此类似的蠲免,还有针对受灾较重的地区,按照受灾程度定出分数,确定蠲免的程度。这种因灾而蠲的情况,清代各朝均存在,相对比较普遍。此外,还有蠲免旧欠、只征新漕的漕蠲,不少粮户因为各种原因,纳漕始终困难重重,难完其额,年复一年,积欠甚多,旧欠未去,新漕又至。朝廷为了保证当年漕粮能够按时保额完纳,往往采取蠲欠征新的办法。
客观分析以上这些具有针对性的漕粮蠲免现象,其实并无实质意义。土地荒芜,无论有主无主,朝廷都是无法征实的,无主荒地无从征粮,有主荒地即使有征派任务,地主也无粮缴纳,其结果只会导致新的逃亡现象或其他的社会问题出现。同样的道理,因灾而蠲免、因积欠而蠲免,也无实质上的意义。对于清代政府而言,已属无奈的举措,对于纳粮百姓而言,并没有享受到实际的恩惠。
清代漕粮征收,除了蠲免之外,还有缓征的形式。缓征的原因,基本上是天灾人祸导致某些地区无力输纳,而将部分漕粮延期交纳,或一年带征,或数年带征。缓征现象比较普遍,常见于清代有漕各省。不过,缓征现象以清代后期为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漕粮的普免是朝廷的一种姿态,也是一种策略,借此树立“皇恩”的形象,表达国泰民安,并舒缓民力,安定民心,地方社会确也因此得到了短暂的休整。但普免仅仅出现在康、乾两朝,只寥寥数次,实际作用不能渲染过大。不过,其中透露出来的那个时代的发展状况,以及统治者缓解地方社会沉重压力的强烈意识,值得关注和重视。而那些具有针对性的地区性的蠲缓举措,虽然也属于朝廷的统治策略,但确也是朝廷的无奈之举,尤其是缓征一项。其中,是否真正解决了有清一代漕粮任务繁重、漕粮积欠普遍的问题?总体而言,效果并不理想,清政府一直没有寻找到真正有效解决问题的路径。同时,清代前期以蠲免为多,后期则缓征为多,说明王朝后期已无前期的国力,尤其是地方社会处于不稳定的、矛盾交织的状态,漕粮征收无法正常进行。如果一个地区,漕粮被连续性地缓征,只能说明漕粮征运这一国家事务在地方社会运行的失序。
蠲免与缓征改变了漕粮征运的制度和规则,但绝非实际的改制与完善体制,其实质仍是国家事务在运行中的自觉调整,以便缓解每年大规模漕粮征派的沉重压力与紧张节奏,营造更好的漕粮征派秩序。
清代,以类似方式并大致相同意义的制度调整还有漕粮的折征。漕粮征收本色,以实物的形式输送至京、通各仓。制度规定,漕运不得“蠲免”的同时,也不可“轻议改折”。然而,清代的漕粮征派中,漕粮折征也经常可见。从实际效果来看,漕粮折征可以视为漕粮本色征收的补充,然而有其独特的社会功用。
漕粮折征大体在以下几种情形或原因下方可施行: 其一,遇灾折征。当有漕州县遇到灾欠,地方官员如实奏请之后,朝廷酌情折征,以银钱的形式取代实物漕粮的征收,以保证该地的粮食供应,多留民食,调剂物价,增强地方抗御灾伤的能力。其二,地处僻远,运输不便,难以征实者,实行折征。这类情况在清代有漕各省之中,大多存在。实行的结果,当为官民两便。其三,米价昂贵,折征以平抑米价。其四,浮收弊甚,民情不堪,漕粮改折,稍缓漕粮本色征收的沉重负担。漕粮的折征多是遇事据情改折,除了因交通问题而进行的改折,其他多为即时的变通措施。在这项变通措施中,可见国家事务在地方社会的运行中,应是可以发挥调节功能的。然而,清代漕粮改折相对于实物征收而言,毕竟只是极少的份量,其调节、制衡功能十分有限。同时,更值得重视的情况是,漕粮改折并非简单即可达成,漕粮征派中的诸多非正常因素致使漕粮的折征始终存在困境与弊端。
由于国家政策的偏差、吏治状况的良莠不齐以及地方米价的高昂,农业生产状况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漕粮折征从清初开始在官方和民众眼里的评价都是褒贬不一、毁誉参半的。这也是清代前期漕粮折征一直未得到大规模实行的原因之一。顺治九年,工科给事中姚文然上疏列举了漕弊数端:
漕折款项既多,规则新立,小民难以周知,官吏易于作弊。且米价甚贵,折价稍贱,多寡之际,更有侵渔,迟延之间,便生蒙溷。或有既折正米,复将免折耗米溷算入随漕银两项下,一同征折。是既征改折正米之银,又征免折耗米之银也。此谓重折之弊。或有先征漕米,及改折文至,不肯退米于民,托言候别项销算,又再征折价。是既征米,又征银也。此谓重征之弊。或府县户书表里为奸,将布政改折文书暗行停搁,先期追比,勒写正耗米全完,然后出示折银汇解。是百姓所纳官者,重价加耗之米; 而官所解布政者,轻价无耗之银也。此谓先后挪移之弊。或有一府一县之中,折数本多,而贪官奸吏诡书折少,希图多征,巧肥私橐。是百姓重价之米,不全纳于朝廷,而朝廷许折之恩,不尽沾于百姓也。此谓多寡朦溷之弊【14】
借用姚氏之疏的精辟陈情,所言诸弊应该基本概括了清代漕折之弊。其中揭示出,由于吏治的原因,朝廷的惠民之举不能惠及百姓,反而成为地方官吏贪蠹的工具。
不仅如此,由于漕粮折征必须与市场发生联系,农户必须通过市场将粮食兑换成银钱交纳,因此农户在兑换的环节既无法避免粮价波动、银钱比价的影响,也无法避免人为的盘剥。于是,很多地方的农户宁愿交纳本色,忍受浮收的盘剥,也不愿交纳折色。如道光二十六年,山西道御史朱昌颐曾经指出: 江浙民户,宁愿用 2- 3 石米完纳一石漕粮,也不愿交纳折色银两。【15】
由此可见,在清代漕粮征运中,朝廷对于既定的制度一直在进行调整,调整的目的无疑是为了舒缓漕运这一国家事务重压之下的民力,维系漕粮征运秩序和地方社会秩序。然而,相关的调整以不改变漕运“天庾正供”这一实质为前提。同时,调整的幅度相当有限,根本没有触及本质问题。清代漕运的深层问题在于,其一,作为国家事务的特殊属性,其二,在制度范围内,存在多重利益关系,在漕运事务的运行过程中,各种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追逐利益中制造出一系列矛盾和弊端,并逐渐导致各种利益关系的失衡,地方社会秩序由此受到深远的影响。
三、秩序的失衡: 漕粮征运中的利益冲突
作为国家事务,清代漕粮征运一直有着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因此,巨量的漕粮每年不停地、反复地从南方运到北方。然而,由于漕运征实的特性,使得这一项大规模开展的国家事务中,充满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并从中不断滋生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关系与利益冲突是既定制度无法调整或解决的,或者说,清代的漕运制度中原本就具有构成各种利益关系的因素,是促生各种利益纷争和矛盾冲突的温床。
在各种利益关系中,首先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在这个问题上,由于“天庾正供”体现了王朝利益的特性,所以,即便朝廷无限地大量攫取地方财富的事实十分明了,地方州县政府仍无可奈何。在这种利益格局中,地方政府始终是被动的状态。官员们唯有通过申报灾情或强调其他的特殊情况、客观条件,争取截留、蠲缓、改折等等的可能性,以便地方能够留下多一些的粮食。当然,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尚不是漕粮征运中矛盾关系的主体,因为,有漕八省上纳漕粮已是天经地义、无可置辩的事情,朝廷一定是漕运的最大受益者。而漕运在地方社会所引发的诸多社会问题,也主要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所致。
漕运事务在地方社会的运行中,通常成为了多方利益争夺的渊薮。清代,漕粮征运事务的参与者有以下几类: 一为官员,二为运粮旗丁,三为地方绅衿,四为一般粮户。
官员包括两个大的系列,各级漕务官员和地方州县官。清代设有直接管理漕运事务的职官系统,以漕运总督为核心。清初以降,这个系统便开始侵漕,并不断贪索,致使管理漕运事务的职能部门逐渐成为腐败的滋生地,所谓“粮道有漕规,本管府遭有漕规,丞卒尹尉各官俱有漕规; 院署有房费,司署有房费,粮道署及本管道府署书吏各有房费”【16】。而州县官吏视征漕为良机,对于纳漕农民浮收勒折、横征暴敛。包世臣曾细数州县之弊:
说者皆谓漕弊已极,然清厘实无善策,或以为州县一年用度,取给于漕,故不能不纵之浮收勒折,是无漕州县,其用度又将何出乎? 或以为帮丁需索,兑费盈千累万,岁革此项,则势必误漕,州县亏空,贯由于此,是无漕及有漕而不起运之州县,其亏空又从何来乎? 凡此皆贪黜州县造作言语,愚弄上司,以遂其朘民肥槖之私,而为之上司者,或受其愚而不加省察,或利其贿而为之饰词,以致浮勒日甚。【17】
州县吏治败坏已极,时人感叹:“自州县任意浮收,无所顾忌,遂致舆情不服,屡酿事端”【18】、“浮收勒折,日增一日,竭民力以积众怒,东南大患,终必在此矣”【19】。嘉庆皇帝曾愤慨地对臣下说:“州县以济运为名,多方浮收,最为民困。”【20】应该说,漕务官员和地方官吏是漕粮征运的最大的受益群体。
漕务官员和地方官吏如此作为的根源,完全在于制度与体制的缺陷。朝廷对于漕务官员的职责要求主要在于他们如何确保漕粮的顺利征运,而对于州县官吏的要求,则主要在于他们如何确保漕粮的完纳。至于漕粮征运过程中,各级官员的肥私和渔利行为,朝廷更多的是道义上的批评和指责,虽然在漕运制度中存在相关的处罚条例,但由于缺乏具体的防范和监察机制,所以我们鲜见清代政府对于这些弊端的事实上的处罚。
运粮旗丁介于漕务官员和地方官吏之间,一方面在从事长途的漕粮运输中,倍受漕务官员的压榨,正如时人愤然道:“试起而问,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21】另一方面,运丁不断地向州县挑剔米色,讹索兑费。不过,“合计陋规、贿赂,虽力索州县之兑费,而尚不足也”【22】。所以,运丁虽然是清代漕弊中利益争夺的重要势力,但却处于失利的状态。
地方绅衿是地方社会中的特殊阶层,具有亦官亦民的双重政治身份。在漕粮征派中,成为利益追逐的主要力量。绅衿侵漕主要通过这样一些途径: 对应完漕粮依势拖欠短交; 包揽农户漕粮,中饱私囊; 向州县衙门强索漕规银两。由于其特殊身份,绅衿可以包揽钱漕,协助州县政府征收漕粮,并利用其掌握的社会资源,从漕粮征派中攫取利益。绅衿通常与州县官吏勾结,渔利百姓。绅衿之所以在漕粮征派事务中从容渔利,主要在于制度对于这个特殊阶层社会地位的认定,对于其在漕粮征派事务中的参与身份的默许,以及州县官吏因行为不端而被其把持。
各省劣衿往往出入公门,干预非分以收漕。节持地方官之短长,而江苏为尤甚。各该州县或平日与之交结,遂其取求。遇不肖官吏实有网利营利等事,亦复袒庇不言,徒使乡里小民暗遭脧削。设稍不如意,则遇事辄生枝节。每届开征之时,挜交丑米,藉端滋事,动即以浮收漕粮列名上控。其实家无担石,无非包揽交收,视为利薮。【23】
绅衿在每年的漕粮征收中都投入了极大的热情,利用漕运之机瓜分漕利,无以数计,手段不一而足。当时,乡间俗语对于这些绅衿有一系列的戏称,十分形象而深刻地揭示了他们的恶行,史载:“乡俗所称如绅棍、衿匪、米虫、谷贼、破靴党、大帽子、大张嘴、鱼鲠骨、鬼见愁、水浸牛皮、油泡砒霜、刮地无常、分肥太岁等名目”【24】。
一般粮户属于普通民众,乃巨额漕粮的主要承担者。从制度层面来讲,缴纳定额的粮赋属于正常的责任与义务。然而,在实际的漕粮征派过程中,他们往往要支付几无穷尽的钱粮。所谓粮外有粮,赋外有赋,这些非制度性( 或借制度之名) 的征派,将这个阶层置于最为“鱼肉”的地位和境地。
无论是漕务官员的肥私,州县官吏的浮收勒折,运粮旗丁的讹索兑费,还是地方绅衿的瓜分漕利,种种非法所得,都是落实到粮户的身上。而以上这些利益群体和势力形成的利益关系,其实都是各自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中构成的对立、欺压或者合作的关系。当各方利益追求维持在社会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各方尚能和平相处甚或相互协作,漕运的运行与社会状态也便较为稳定。但是,一旦任何一方突破了利益获取的界限,利益纠葛必随之而起,如各级官员的竞相侵漕,官丁漕利之争,官绅的明争暗夺等。当然,这些利益的争夺与掠取最终都转嫁到粮户身上,粮户成为成为利益失衡的直接受害者。利益纠葛不断,民众重负不止,其结果便是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局部社会动荡纷起。于是,闹漕抗粮等运动随之而起。
利益的纠葛与纷争引发社会秩序的失衡,最直接的表现便是闹漕事件的出现,而闹漕现象的不断爆发,又进一步影响地方社会的运行状态。这是一个必然的逻辑。
闹漕是利益纷争中矛盾爆发的结果,直接反映了国家事务对于地方社会秩序的影响。清代闹漕形式与内涵多样,或个体,或群体,或消极逃避,或主动反抗,或通过漕控寻求法律的路径,或直接采取非法的路径,总体可概括为三种类型: 漕控、个人日常反抗以及集体公开闹漕。无论哪一种类型,都不同程度地展现了官、绅、民的利益纠葛。在漕控中,官、绅、民在对法律与社会不同理解的基础上,进行利益的争夺; 在个人日常反抗中,绅民运用一定的技巧,不断影响着三方的合作与冲突; 而集体公开闹漕是官、绅、民矛盾的大规模爆发,不同群体和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与角色互动体现得最为充分。
闹漕属于社会冲突,就其影响而言,漕控、个人日常反抗、集体公开闹漕虽然对于地方社会的震动力度各异,但对于地方社会秩序均造成了冲击。
闹漕极大地影响着漕粮征派活动在地方的推行,不管绅民采取何种闹漕形式,也不管其规模有多大,均对当地的漕粮征收造成阻碍。据材料记载,在清代漕运事务的运行中,当闹漕事件发生,往往会出现“邻省效尤”、“各处民众观望”等情形,所谓“一邑滋事而各邑仿效,一邑急公而各邑率从”【25】。由此,地方政府与官员对于闹漕事件丝毫不敢懈怠,或向府道“请求兵剿”,或“以理以理谕之,以德感之”瑐瑦。然而,在闹漕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地方官府的人员变动与调整,如匡光文闹漕中王述徽、金德荣、张孔言三任县令的不断离职与接任,钟九闹漕中折锦元、金云门、师长治几任县令的频繁交接。即使是个人日常反抗的闹漕,因逋欠严重而丢官的地方管理者也不在少数。闹漕影响着地方社会的政治秩序。
闹漕导致官、绅、民生活秩序的紊乱。对于绅民而言,闹漕贻误生产,且事后漕额并不能得到减轻,甚至有时还须付出大量的家产,如绅衿因漕控而倾其家产【27】。所以,在闹漕事件中,集体公开闹漕与漕控虽然可以形成更有效的对抗,可以形成更大的冲击力量,但所需成本甚高。在相同的情境之下,州县官吏的生活秩序也受到极大的影响。“民众常以抗纳为常规,官吏求免处分,以报灾为长策,始而官民交困,继而官民相仇”【28】。赋税征收与地方治安是州县官吏治理地方合格与否的中心内容,闹漕活动恰恰切中这一中心内容的两个方面。更为重要的问题是,闹漕案件中的绅衿不仅在地方有特权与特殊的影响力,甚或在朝廷也有着特殊的人脉关系。因此,在漕案的处理中,州县官吏的心态始终处于两难境地。
为了减少闹漕,清廷与地方政府不断进行着制度的调整。其中,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一为请蠲请减,二为乞改本折。清代州县官吏常常表现出急切的求蠲之意,求蠲现象较为普遍,被称为“遂成年例”【29】。请蠲请减是在民力难堪、各种形式闹漕不断的情况下,地方官为纾民力及劝民踊跃输将而进行的政策调整。政策调整可谓意美法良,但是由于制度缺陷以及州县官吏的不端行为,蠲恩始终难以惠及百姓。与此同时,闹漕也促使州县上疏改折【30】。折色征收不仅可以杜绝绅民掺和丑米等一般性闹漕,更可缓解以上所列民众缴纳本色之诸多不便,舒缓民力。然而,折征弊端仍多,渔利现象未见减少,而且“本折兼收”、“半本半折”、抑或“听民自便”,十分混乱,其结果仍然是闹漕【31】。由此可见,由于制度缺陷以及人事障碍,制度调整的效果极不理想,终难遏制闹漕事态的发展。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一《兑运额数》。
【2】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一《兑运额数》。
【3】林起龙:《请宽粮船盘诘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二十一》,光绪十七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七十五《国用考·漕运》,商务印书馆 1936 年版。
【5】郑日奎:《漕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七《户政二十二》,光绪十七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6】陈宏谋:《论漕船余米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二十一》,光绪十七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7】各漕额数据依据康熙《大清会典》卷二十六,台湾文海出版社 1990 年。
【8】李作栋:《新辑实务汇通》卷六十七。
【9】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历年成案》。
【10】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二《改征折色》。
【11】《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五十三,康熙三十年九月至十二月甲申; 又见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三《蠲缓豁除》; 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八十一《食货志·蠲赈》。
【12】《清高宗实录》卷七百五十二,乾隆三十一年正月上壬申; 又见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三《蠲缓豁除》;光绪《重修安徽通志》卷八十一《食货志·蠲赈》。
【13】事实上,如有多征,反而不妥,多余粮食的储置始终都是问题。
【14】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二《漕粮原额·历年成案》。
【15】清档,道光二十六年九月,山西道御史朱昌颐奏。
【16】《胡林翼原奏始末》,光绪《武昌县志》卷四《赋役》。
【17】《庚辰杂著三》,包世臣:《安吴四种》之《中衢一勺》卷三,清道光二十六年版本。
【18】陈岱霖:《请严革征漕积弊疏》,王延煕、王树敏辑:《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三十三《户政类·赋役》,清光绪二十八年上海久敬斋石印本。
【19】《庚辰杂著三》,包世臣:《安吴四种》之《中衢一勺》卷三,清道光二十六年版本。
【20】《清仁宗实录》卷四十九,嘉庆四年七月下丙子。
【21】任源祥:《漕运议》,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二十一》,光绪十七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2】包世臣:《剔漕弊》,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六《户政二十一》,光绪十七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3】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八十五《裁革陋规》。
【24】金应麟:《奏请清除漕务积弊折》,清代档案。
【25】《桐乡征收冬漕记》,戴盘:《两浙宦游纪略》之《桐溪纪略》,同治五年刊本。
【26】《赠观察沈君家传》,沈衍庆:《槐卿遗稿》卷六《杂著》,同治元年刊。
【27】如匡光文闹漕案中,匡光文家族为了上控,倾尽巨额家产。见民国《醴陵县志》之《人物传四·匡光文传》。
【28】沈葆桢:《江省新漕仍难改征本色折》,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四十六《户政二十一》,同治十二年刊光绪八年补刻续编,江右饶氏双峰书屋刊本。
【29】民国《杭州府志》卷六十一《赋税四》。
【30】如咸丰四年河南禹县民众反抗官府加征丁漕时,在刘化振领导下,利用联庄会组织起事攻城,后辉县获嘉、新乡、陈留、封丘、尉氏、济源、温县、河内、汜水、原武、林县等地民众先后响应,这种汹汹的闹漕局面下,巡抚英桂以运河梗阻为由,经奏准清廷,全省漕粮改交白银,征收折色。
【31】光绪《桐乡县志》记灾,对于本折之间的频繁更换,地方官努力在为自己辩解,以免小民因此有烦言,进而闹漕。“本年桐邑收漕除愿完折色之户,正耗均行完折外,所有愿完本色之户,耗米仍照旧章统完本色,以免官累,以济公用,惟恐乡愚无知,以为上两年米贱而利在官,则令其完耗折,今年米贵而利在民,则又令其完本色,未免啧有烦言,且恐今年米贵,而令完本色,明年米贱,又令完耗折,则非但民心不服,亦于政体攸关”。详见光绪《桐乡县志》卷六《食货志上·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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