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引自微信公号:史学月刊
有清一代,公文几乎渗透到州县行政所及的一切领域,各种文书不仅是维持政府机器正常运行的必备零件,也是官吏处理政务的重要依据和准绳。衙门中没有“六房”以及房内的书吏,便不成其为衙门,过分强调弊端的分析视角忽视了州县书吏在基层治理中的贡献,掩盖了书吏在清代小政府大社会形式中的重要地位,也不利于厘清衙门的内部运作机制。
与刑名、钱谷相关的各类文书,在清代地方衙门的日常治理中既具有事务记载的功能,也充当着事务流程运行的角色,刑名、钱谷两项照此按部就班。这些文书或由书吏书写,或由书吏接收保存,书吏是文书的直接作者和经办人,他们凭借对文书的把控得以实际上控制州县日常事务的运行。
普通民状上呈,一般有三八放告之类的特定时间,但实际操作中,只要贿嘱书差,常可以随时递呈案件,或通过书吏“朦混传辞,或颟顸喊禀”。书吏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控制行为主要体现在对文约证据、口供及案卷保管的处理上。在清代的司法结构下,作为“一人负责制”下的县官,职掌繁杂,一般不参与具体事务,诸如收呈、发放差票、叙供等一类的大量工作都交由书吏完成,以致书吏职责众多,在司法审理中不可或缺,这也扩大了书吏的权力。
与司法领域一样,在清代州县财政领域,赋税征收也一直受书吏把控,具体表现在“粮册底薄尽在书差手中”、包征包解。有一种书吏控制赋税的现象称为包征包解。书吏所实际负责的事务随着文书渗透到衙门运行的每个角落。官员虽拥有最终决定权,但作为决策依据与信息来源的各项文书都是书吏的职责范围,书吏远超官方规定的实际职责。
清代书吏之所以能够控制衙门,是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相互作用的结果。州县文书制度繁琐,工作量大,需要大量的书吏来处理日常文书。文书的重要性使得书吏职位必不可缺,大量文书制作必然需要大量书吏工作。官方规定,书吏任期五年,但实际的情况是稍加改名换姓就可继任,而官员更换频繁,以致“官有迁调而吏无变更”。
州县官多为科举及第,科举之士对于衙门运作不甚了解,捐纳保举者对衙门运作不甚关心。州县官们任期短暂及职位不稳定大大影响了州县官员治理效果。任期短造成州县官缺乏足够的时间熟悉地方事务,他们不得不依靠地方书吏来处理政务。在清朝任官的回避制度下,“南人使之治北,山人使之治泽”常有发生,因“土俗固非素悉”,他们处于相对弱势。
州县书吏通过文书制度获得超过自己身份的权力。而州县官则因任官制度及自身所学的限制,处于弱势地位。两相对比之下,形成吏强官弱的结果。
书吏控制衙门现象与清朝政治制度根源上的问题有关。清朝整个运作体系建立在一种不信任的基础上。这种不信任,不让官员在具体行政中发挥其开创性与相应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