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代之前中国乡村社会秩序何以可能,地方基层的治理形态又是如何。众多的研究关注到中国乡村治理形态的特殊之处,并且主要形成了结构视角下的中间阶层社会整合与国家权力文化网络整合的视角。社会结构整合论侧重中间阶层的权力支配,国家与地方之间通过士绅、地方精英的正式与非正式治理结合方式维系乡村社会秩序。权力文化整合论则认为乡村社会共享的价值符号、象征、礼仪等权力展示造就了国家与地方之间的一体性,国家正是运用正式权力的文化网络治理基层。传统乡村社会的基层治理是一种融合了结构与文化的认同治理,这种治理方式成为当代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主要依赖资源。
【关 键 词】乡村秩序;结构主义;士绅理论;文化网络
中国乡村社会的稳定就像谜一样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对于大多数学者来说,正是因为中国底层社会的一些特色决定了中国整体社会的基调。任凭上层中央权力如何变更,朝代如何变迁,底层依然按照自己的逻辑演绎着一贯性,所以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就等于找到了中国社会的一把钥匙,打开了理解中国社会的一扇大门。乡村社会的秩序何以可能,中国农村社会的“超稳定”(1)结构是怎么形成的?20世纪以来海内外学者都对这个问题展开了持续和深入的研究,形成了有关乡村秩序生成的两大理论视角,结构主义的社会整合视角与文化网络控制。20世纪中期大多数的中国学者主要以结构主义视角来分析乡村社会关系,即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阶级结构和非马克思主义的主要以韦伯所阐释的阶层结构来研究中华帝国晚期的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和维系。到20世纪晚期之后,一些深受后现代主义影响的学者则提出了文化整合论的视角阐释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机制。
以马克思结构主义为分析框架的学者认为地主阶级拥有土地所有权就控制了农民生存资料,农民个人人身依附在地主阶级的掌控中。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封建租佃关系是地主得以支配农民的核心,所以要打破这种统治秩序,首先就要打破地主的土地所有制。而众多的海外中国学研究者比较赞同韦伯的说法,认为中国社会中存在的地主—士绅阶层是较具有独立性的阶层,它是脱离中央权力而与基层民众又保持一定距离的独立存在,(2)是国家—农民的联结纽带,是传统社会乡村治理的主体。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地主—农民阶级分析框架,还是历史社会学家常用的国家、士绅与农民的分析框架,他们所关注的是中国社会结构的阶层结构,实质上都是以阶级、阶层为主体的结构主义框架来理解中国,其中士绅理论因为其内在理论逻辑上的弊端而发展出了地方精英理论,然而,地方精英本质上仍然遵循了社会结构主体分析的理论脉络,并没有解决主体分析中国家—社会分离的二元困境。20世纪八九十年代出现的社会网络分析理论则试图纠正主体分析框架中的二元困境,杜赞奇提出了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的主要目的是避免士绅理论、地方精英理论中结构主义的界限划分,代之以权力的文化网络视角理解晚清以来的基层社会秩序变迁。权力的文化网络概念代表了西方学者摆脱国家与社会视角下的主体结构分析的努力尝试,而代之以权力关系与文化网络的视角看待乡村社会秩序以及晚清以来基层社会的变革,把主体化解在社会组织和网络中,重点分析晚清以后士绅所依托的权力文化网络的变异导致的基层社会变动,为我们重新理解近代乃至当代的乡村社会权威与秩序变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视角。
一、结构整合中的士绅
马克思结构主义理论一向关注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但在中国最早把阶级概念带入到乡村社会分析中的是中国革命的实践者。在早期的著作包括“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和中国农村阶级分析中,毛泽东第一次系统的对中国农村社会结构进行了分析,并对中国农村社会秩序做了判断,地主依靠着租佃关系控制着农民,中国农民深受三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的压迫,要改变这种乡村秩序必须打破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解开束缚在农民身上的四大绳索。(3)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大体遵循了这种结构主义的分析路径,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是建立在地主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基础之上,以至于大多数的研究就是寻找相关资料证明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地主如何剥削农民以及农民阶级又是如何进行反抗。很显然,在马克思结构主义分析中,较为偏重乡村社会中冲突性的一面,注重农民阶层对现存社会秩序的反抗和抗争,因此,这个传统一直到建国以后都以农民战争史形式的研究得到强化。
与注重秩序中的冲突不同,海外学者则较为注重传统乡村秩序中合理性的一面。中国社会有自身的独特历史发展脉络,而最为明显的是中华帝国社会中存在着一群以儒家意识形态为价值共识的社会群体——我们现在所说的士绅。对士绅群体的重视可以说既来自于中华帝国晚期官僚的乡村治理实践之中,也来自于学者后来对中国社会结构所做的分析。在清代出现的一大批为官之道的“官箴书”中就有不少对于士绅辅助县官治理的论述,例如载于《牧令书》的王植观点就认为做官不接见绅衿将不会治理好一个县的事务,“地方利弊,生民休戚,非咨访绅士,不能周知”,而且地方公共事物的治理必须要请士绅来主持,所谓“修治城垣、学宫及各祠庙,建育婴堂,修治街道,俱赖绅士倡劝,始终经理”。(4)汪辉祖更是对县以下的士绅的重要性有过较为慎重的论述,“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尽谕于民,而士易解析,谕之于士,转输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某乡有无地匪,某乡有无盗贼,吏役之言,不足为据,博采周咨,唯士是赖”。(5)有清一代的官僚显然已经认识到士绅对于官僚地方治理的影响力,如果官僚脱离地方士绅的辅助,必然会造成地方社会治理的混乱,不仅有害于地方社会秩序的维持,更有自身的乌纱帽不保之危险。清代的士绅是站在官僚治理的角度来论述士绅的重要性,这一视角在后来的学者中被得到扩展和延伸。
士绅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为何会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何以成为乡村社会秩序的主体。对于这一回答形成了两种分析路径,其一是从国家治理能力的角度探讨治理技术的有限性,传统社会虽然皇权集多种权力于一身,然而其本身无法治理疆域如此广阔的国家,必须采用文官官僚代理行政的方式。而传统社会的官员数量有限,其代表国家的权力也往往只能延伸到县一级,在县以下并没有采用行政化、官僚化的治理方式,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国家的财政能力有限,无法供应如此众多的基层官员。费孝通、吴晗就是以这种传统的自上而下治理中存在的缺陷看待士绅权力在地方社会的生长,“握有无上政权的天子,固然可以在政权的占有上一丝不让人,但是幅员辽阔的天下,却不能一手经管。他虽则未使不想凡事亲理,天子还是人:还是有实际的限制,所以他不能不雇佣大批官僚”。(6)费孝通认为士绅和官僚本质上是同一的,都是皇权统治之下为了躲避危害追求自身利益的附庸。而士绅之所以能够支配乡村社会,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个阶层掌握着儒家规范的知识和国家对之特权的承认。在这里,我们就要回到一个本质的老话题即何为士绅?关于士绅的定义在学界存在着众多的分歧,费孝通认为士绅就是退役的官僚或者就是官僚的亲亲戚戚,他是在与皇权的对比之中把官僚与士绅作为统一体看待。而张仲礼则认为士绅的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获得,显然他把士绅的定义只限制于个人取得社会地位和身份。同时在士绅阶层内部又分为两个集团,即上层士绅和下层士绅,上层士绅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的绅士组成,下层则是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7)此后,何炳棣与瞿同祖都对张仲礼的这一定义做出了某种修正,瞿同祖并没有采用张仲礼对士绅集团的内部划分,而是以是否进入官僚系统为标准分为了“official-gentry”和“scholar-gentry”,而何炳棣则对张仲礼把生员等取得低级功名的人囊括入士绅阶层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士绅应该是举人以上功名获得者。(8)
无论对士绅做过宽或者过窄的限定,我们必须认识到士绅其实是学者在结构主义视角下用来分析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工具。所以,本质上来讲,我们没有必要对士绅的定义或者概念做过度的阐释而应该着眼于中国社会的统治基础性如何通过士绅这一阶层来完成的。这一点西方汉学家则有别于中国的学者,他们关注的重心则是士绅阶层在地方社会的治理以及士绅阶层内部的流动是怎么样的。传统中国地方社会的士绅在基层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众多的社会事物治理中士绅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他们实际上是以一种自下而上视角来看待士绅权力与国家权力在地方社会内部如何此消彼长。典型的如孔飞力在分析晚清帝国的叛乱时候,就发现士绅权力的增长来自于士绅自身对乡村保护的要求,这一要求最终突破了原有的国家限制,打破了国家、士绅与民众之间的平衡从而出现了新的传统社会内部自身的变革。(9)士绅阶层成为理解中华帝国的关键,包括在费正清、魏斐德等学者都是在这一角度上来理解晚期中华帝国的。
大多数研究都倾向于把士绅作为联结中华帝国上层与下层、国家与社会的中介,国家是通过士绅来治理民众,而民众也是通过士绅与国家产生互动。士绅之所以能够成为国家与民众之间的联系纽带,一方面来自于传统国家专制型权力的延伸范围有限,而更为主要的是来自于王朝对地方士绅地方社会领导权的承认和吸纳。中华帝国的社会结构存在着两种模式,一种是国家通过官僚直接统治民众,体现了普遍化权力的倾向,以秦朝为典型,一种是国家通过贵族或士绅集团间接地统治民众,魏晋时期是贵族化官僚,而明清社会则是稳固的士绅阶层。唐宋之际社会变革,原有的门阀士族消失殆尽,政权与社会基础脱节,新建立的北宋王朝以及后续的朝代寻求稳定必须就要重新寻找新的社会基础和结合形态。而经历五代十国之乱后社会上已经生长出了一个庶族地主阶层,这个阶层在地方社会上已经成长为经济精英,拥有财富与威望,这些人又不断地通过科举制进入官僚阶层寻求政治上的影响力。所以,隋唐时期的科举制的实行以及五代十国之乱后,士绅已经取代贵族成为中华帝国政权与社会力量的中介。孔飞力在其著作中明确提出要把“清帝国的衰弱与中华帝国文明的衰落区分开来”其中的关键是作为地方自治的主体士绅阶层的存在是中华帝国文明延续的主体,所以清帝国的衰落并不意味着中华文明走向衰弱,中华文明的衰弱关键在士绅阶层以后的演变动向。
二、结构下沉:地方精英的基层控制
士绅理论把士绅与民众、国家作为并列阶层,承担着国家与民众之间交流中介,只要士绅主体自我的存在能够延续,上层的统治阶层产生何种变更都不会影响基层社会的性质。但士绅作为一个笼统的概念能否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李猛曾经指出士绅理论并不能有效解释传统中国社会的社会结构与变迁,但李猛着重的是士绅理论的解释对外在制度性因素的解释不足,并没有揭示出士绅理论内在逻辑的困境。这一点杜赞奇就非常明确指出了士绅理论的内在困境,即在清末民初的时候,为什么有些士绅能起到保护性经纪的作用,而有些士绅则会演变为土豪劣绅呢?作为共享价值形态的士绅在此之中不可避免要做类型学上的划分,但对士绅的划分往往又有害于它的解释力,所以我们不得不在士绅理论之中又做内部类型学上的划分,这样就把问题引向了更加复杂化,因为解释士绅的不同行为逻辑必然要落实到地方社会的不同的历史传统、社会习俗、传统习惯等等。为了摆脱这一困境,于是就相应的产生了地方精英理论。
另外,也有学者对中间层次士绅独立性的结构主义路向提出了疑问,他们并不认为中国社会的结构存在着类似于在西方社会经验中国家之外的自主社会,中国乡村是国家集权控制下的产物,所以对于乡村秩序只能从自上而下的国家建制和国家统合社会的方向去理解。秦晖就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自治只是一种想象,中华帝国早在秦汉期间就建立了严密的官僚组织系统控制乡村,编户齐民就是国家控制社会民众的一个表现,大共同体本位的统治摧毁了小共同体的自治格局,所以中国是不存在着西方那种自治社会组织,有的只是政府控制民众的工具而已。(10)萧公权同样认为中华帝国的乡村受到政府的严加管控,中央政府在乡村建立保甲制度实施政治控制,实行里甲制度征收赋税,乡约制度控制意识形态教育,所以中华帝国晚期的乡村以及复杂的地方组织,皆是政府所设立或者是依附于政府。(11)罗兹曼在对中国现代化的研究中也持这一观点,中国缺乏制约国家力量中间组织,所以只能以“国家—家族”的方式治理乡村,这也导致了乡村社会自生力量的不足,依赖国家权力而生存。(12)显然在专制性国家权力的分析框架中,士绅的独立性和中间性并不存在,士绅不仅无法与地方社会结成团结性的整体,反而与国家结合形成压制底层的势力集团。
地方精英理论的提出其实质是为了解决士绅理论所存在的盲点,士绅理论自身有内在逻辑上的困境同时也有历史时间解释上的难度。无论对士绅下何种定义,但推究其解释的时段大致不出明清两朝,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成熟和完善使得科举功名终身制度产生,所以产生了大量的考取下级功名的读书人,这些人就逐渐演化成了士绅阶层。事实上张仲礼先生对士绅的分层也是以科举功名的层次来划分的,进入乡试、会试阶段的是可以直接进入国家政权充当官僚的,是上层士绅,而经历童生考试沉淀下来大量的生员属于下层士绅。所以士绅理论如何解释明清以前的国家政权社会基础呢?尤其是宋元时期连接国家政权与社会势力的中介纽带,难道也以士绅阶层概而论之么?而地方精英的概念则突破了士绅理论原有的时间段上的局限性,可以解释宋以来地方社会的国家政权基础。此外,地方精英的概念也突破了士绅以科举功名为标准的狭隘性,他可以包容进社会中其他并没有进入科举渠道但在地方社会有着重要影响的人物,显然,地方精英的视角是把先前注重于士绅与国家上层关系的视角转移到了士绅与地方之间的多元互动,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结构下沉的变动。
由士绅理论到精英理论实际上表明研究视角的结构下沉,关注地方精英的权威生成与地方社会组织网络中的领袖地位。地方精英理论导源于士绅理论中众多的模糊之处,把士绅作为同质性、整合性和保守性的单一群体无法解释中国地方社会中士绅的不同行动逻辑。而地方精英理论以地域社会为制度性背景,通过对地域社会的历史传统、文化习俗的解读来解释地区精英的行动逻辑,则具有充足的解释度。地方精英的概念肇始于地方史的研究,地方精英指的是在地方舞台上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一定义包括的人群范围超过了士绅,也更具有异质性,它“既可以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有各种所谓的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家、资本家、土匪等”。(13)除了人群范围的扩大,地方精英也揭示了精英群体的行动取向,这些人更着力保持自身在地方社会的威望,以地方社会秩序维护为己任。
研究者认为地方精英的崛起来自于宋代朱熹之后对地方社会秩序重建的认识,在上层改革路径已经被阻隔的前提下,南宋以后的士绅开始转向地方社会的改革,试图以自下而上的路径完成秩序的重建。(14)韩明士就在对宋代抚州地方权威的研究中看到,士绅身份明显的变化,从开始的科举功名人士向布衣转变,地方精英承担起了地方防卫、社会救济以及庙宇和宗教生活的领导作用(15)。日本的众多学者非常注重地方社会史的研究,无论是华北还是华南地区,都有日本学者关注的身影,而且日本学者所做的研究注意地方社会的细节和历史的延续性,他们对中国地方精英的研究一直追溯到宋代的社会转型,从宗族的扩展和地方经济的变迁论述地方精英的兴起和对方社会控制的加强,正是地方精英力量的兴起保持了地方社会秩序的延续性。如李猛所说日本学者强调精英的权力具有一种地方化的世俗趋势,他们采用宗族、军事组织、地方化的联姻等“地方主义策略”来与国家争夺地方社会的控制权(16)。
地方精英理论既然来自于地方社会史的研究,其存在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李猛认为地方精英概念以地方性知识为理论支撑不足以承担起解释中国社会的理论关怀,因此地方精英理论很可能会走向碎片化的历史片段和地方社区研究。而且地方精英理论仍然是以一个碎片化的主体代替另外一个统一主体,并没有突破士绅理论中结构的缺陷。士绅与地方精英理论其实是国家—社会理论在中国经验基础之上的一个修正,因为来自于西方社会历史的国家与社会分立的二元框架从来都不足以解释中国独特的历史经验,在中国社会历史经验中其实国家与社会充满着复杂性,换句话说,国家与社会其实并没有像西方一样切割成要么国家要么社会的截然两方面。这一点在运用西方国家与社会理论来研究中国历史的学者中就已经觉察到其中的弊端,所以黄宗智提出了“第三领域”的说法来切合中国基层社会法治的特殊性,中国的民事纠纷就处于正式官僚与民间调解之间,形成了既非官方又非民间的第三领域,而在法律之外其实还有许多包括政治、文化、信仰等方面都显示出国家与社会的交融。(17)而士绅与地方精英理论正是迎合了中国社会研究的特殊性,学者们把国家与社会的交融之处承担在了士绅与地方精英的角色之上。而以士绅为载体的就在理论上会陷入目的论色彩,在无形之中已经把士绅阶层或者地方精英作为同质性、保守性和整体性的一个无杂质的群体,这是在社会结构分析中引入主体中介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困境。
三、文化秩序:符号与象征
结构主义视角下的士绅、地方精英作为乡村社会秩序的维系阶层,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地方社会的超稳定结构,但是由于其本身内部逻辑中的问题以及区域差异视角下解释困境,使得它并不能对社会秩序形成完整的系统分析框架。杜赞奇放弃了士绅理论和地方精英理论的阶层主体性视角,代之以一种文化网络理论视角分析晚清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秩序变迁。乡村社会的秩序来自于文化的维系,但是这一文化的理念显然添加了后现代意义,具有了“文化霸权”的意涵。(18)杜赞奇点明了文化的象征意义,他认为文化就是扎根于诸如宗族、宗教以及水利控制等组织中、为组织成员所认同的象征和规范。而乡村秩序合法性的获得正是组织攀援依附于各种象征价值中,赋予文化网络一定的权威。(19)关注士绅但是更关注士绅权威获得文化意义和背后的文化网络,把士绅放在一个地方社会的文化网络中来分析士绅的行动逻辑。士绅作为较为凸出的阶层主体性被溶解在了关系网络之中,这里所谓的关系实质是一种软式的结构,即主体行动的结构性约束,在杜赞奇的分析框架中就是权力的文化网络。杜赞奇吸收了经典社会学家与后现代社会学家中一些核心概念,他对权力定义即来自于韦伯的影响同时又借鉴了福柯的观点,韦伯对于权力的定义是与政治的概念相互融合的,政治是对于权力的追求,而权力就是对于他人的支配和影响。但是这一定义在后现代的学者之中却得到了扩张,权力不仅仅体现在政治领域也体现在文化、宗教等各种因素之中,所以杜赞奇认为权力就是指“个人、群体和组织通过各种手段以获取他人服从的能力,这些手段包括暴力、强制、说服以及继承原有的权威和法统”,这样的定义使得权力(杜赞奇亦称之为关系)存在于宗教、政治、经济与宗族甚至亲朋好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之中。(20)这样在各个领域中体现的权力关系杜赞奇概括为权力的文化网络,文化网络包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等级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杜赞奇对乡村关系的研究已经从原有的结构范式转移到文化主义的范式,更加关注的是士绅所赖以存在的文化网络。权力的文化网络更加重视的是在这个网络中权威的产生以及被国家政权的吸纳。对权力的文化网络的研究不需要我们对士绅阶层的复杂性做过度的阐释,因为权力的文化网络对地方社会的解释显然更具有解释力,我们对清末民初基层社会变革的分析就可以放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之中研究。
之所以把权力的文化网络称之为一种文化主义视角,在于它把士绅阶层放在了一个文化的体系之中,在社会组织的文化网络中个人之间相互关系被呈现出来。即士绅阶层之所以成为维护乡村秩序的主体在于他们是地方文化网络中的结点,他们控制着对地方文化的解释,而且他们之所以承担地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用不在于他们为了获取现实的物质金钱报酬,而往往是为了声望、名声和地位。他们在文化网络中的位置也决定了与国家政权打交道的也是以他们为主,而传统国家之所以能够维持地方社会的秩序在于国家不断吸纳原有的文化网络体系,但是这种状况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在国家政权的下沉中却遭到了破坏。传统国家乡村政权官僚化、行政化的努力在于提高税收的汲取能力,以至于对地方社会的权力文化网络采取了一种压制的办法,甚至绕过地方社会的文化网络体系直接付诸于行政性的区划设置,种种的压力使得原有的保护性经纪退出了乡村的舞台或者走向更加封闭化,而此时赢利性或者称之为掠夺性的经纪成为了乡村社会中的主角。
文化是地方社会秩序的维系的主导意识和形式,因此,我们就看到了众多的研究逐渐从结构主义中的主体走出来,开始分析主体所在的地方关系网络、组织、仪式以及象征符号等,主体开始淡化,主体所要平托的载体显现,正是文化主义分析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形式。因此,后期的乡村秩序开始关注社会组织包括宗族组织、民间宗教组织以及水利控制组织等等,开始关注地方性庙宇的仪式、符号和象征意义等等。
宗族是地方性社会秩序中最为主要的社会组织,因此在大多数文化网络研究中都比较关注宗族的社会秩序作用,包括杜赞奇在内的很多学者都把宗族社会组织看成是文化网络体系中很重要的一个载体,如杜赞奇所述文化网络包括“不断相互交错影响作用的等级组织和非正式相互关联网,诸如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的等级组织以及诸如庇护人与被庇护者、亲戚朋友间的相互关联,构成了施展权力和权威的基础。”(21)曹锦清就从宋以来新宗族重建运动中看到了宗族对维护和保持地方乡村秩序的功能,而宗族的社会秩序功能的承担和维系必须要有包括族谱、宗祠在内的文化建设作为辅备。(22)科大卫则从宗族意识形态和礼仪角度来探讨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正是宗族仪式、意识形态的地方化形成了地方社会与国家的一致性,从而达到了地方社会秩序与国家的同一化,(23)因此,地方秩序的均衡机制是权力文化网络扩展的产物。
文化人类学者则关注的是地方性符号的象征意义,在符号中看到地方民间社会秩序的维系来自于国家与民间体系中权力的共享。地方性的庆典、仪式和民间信仰实际上都承担着地方认同的功能,不仅是强化了地方的认同,同时这些仪式和信仰是联系中央政权与地方民间顺化的一种象征机制。王斯福认为乡村社会秩序是帝国通过文化符号来与地方形成一致性,但同时地方秩序也创造了自己的认同机制,显示出与主流不同表意的特性,如他在考察地方崇拜复兴中所指出的“地方崇拜的复兴是一种对地方认同感的深邃宣言,这里有着其自己的神话与历史,有着相对于国家的神话和行政以及集体式政府制度的自主性”。在地方形成的文化网络中,地方人员就成为网络中的点被相互连接在一起共同维持乡村社会的治理格局,“将庙宇和宗族的管理者和领导者与地方上的商人、学者以及地主甚至是帝国统治连接起来的这一网络……将各种相互都有一个中心的等级关系疏离得很清楚”。(24)也许正是这种自主性使得地方避免了上层国家政治变动对地方社会秩序的挑战,形成了自我运转的机制,于是我们就很容易理解地方性崇拜为何会复兴,其实际意义是地方秩序的内在体现。景军在考察北方两座孔庙的过程中,同样也意识到了乡土社会秩序中庙宇及其仪式的象征作用,无疑在孔庙的建制过程中蕴含着相当丰富的意义。庙宇的重建反映了地方秩序的重整,是由于在庙宇重建过程之中同样也是社会组织控制力增强和权威型塑的过程,如他所说“庙宇重建是社会组织的关键性领地,重建庙宇所需知识的提供者通常可以获得相对的荣誉、声望和他人的遵从,由此庙宇重建可将普通人的人际关系网络变为一种强大的社会组织力量。”(25)
四、制度与关系:对当代乡村研究的启示
乡村文化论者注重的是网络中的相互关系以及文化的象征与权力,乡村精英和士绅阶层被“嵌入”到了它原有社会文化结构之中,所以它比士绅理论更为有效的解释了明末清初的基层社会秩序的维系与变迁。那么,无论是士绅理论,精英理论,或者权力的文化网络对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的基层社会治理及其变迁有何意义呢?在对基层政权制度的研究中张静秉承了结构主义的视角,然而在张静的研究中她同样有主体性显现的结构主义色彩,她把基层政权自主性与乡村干部的自主性联系在一起。换句话说,实际上张静所要努力解释的是地方政权之所以能够在负面的评价之中仍然承担着地方社会的整合和管理,关键在于国家摆脱不了对之的依赖而且更多的社会建制仍将权力分配给基层政权。(26)在这一点上,张静对当代乡村社会结构的启示虽然有传统的士绅、地方精英理论的影子,但是无疑她是偏向于制度主义的分析,是从地方政权的自主性角度而不是从乡村干部的自主性中检验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在此之前我们可以看到,大量的有关乡村关系的研究仍然没有摆脱主体性的社会结构分析框架,他们把村干部作为了地方士绅的替代者,因此,村干部又代替士绅成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联结纽带,从而又引申出干群关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等等理论视角,所以有关乡村干部的分析仍然重现了士绅理论中所出现的二元困境,学者们众多的二元话语放在了村干部的身份之上,如“双重角色”“夹缝之中”“摆钟者”等。(27)
除了张静导向“硬式”的结构主义分析之外,而有些学者也注意到乡村主体性理论框架所存在的二元困境根本无法解释现实现象中所出现的悖论,所以提出了“过程—事件”分析的理论框架以弥补原有理论的不足之处。“过程—事件”分析宣称要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看做是一种过程,并且认为真正的社会关系只有在事件中才能真正地展示出来。(28)这一取向与杜赞奇的权力文化网络偏重于关系的分析不谋而合,不同的是杜赞奇把士绅和精英溶解在了地方社会的文化网络之中,而“过程—事件”分析则把主体或者行动溶解在了事件之中。事件—过程的分析与权力的文化网络理论都比较强调“关系”,所以有着相似性,但是事件—过程的分析由事件出发试图解释村庄的内在逻辑,似乎过分注重事件链的突出效应,而没有权力的文化网络那样具有深度、厚度。因为该理论框架是建立在对乡村社会中较为稳定的经验基础之上,是对厚重经验的一个阐释,而事件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具有一次性的经验过程,对于揭示乡村社会的内在运行机制和逻辑是欠缺的。
制度主义侧重于从基层政权自主性的角度论述秩序内部的冲突,乡村社会的秩序实际上是地方政权控制的结果,由此也引发了群众与高层对基层政权的双重不满意,在国家建构的表象之下实际上乡村内部秩序存在着无法解决的冲突性。而“过程—事件”的分析则是从国家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角度着重强调当代农村秩序的生成,中国农村的稳定是由于地方基层政权不仅使用了国家权力的话语,但更为重要的是基层也使用了地方权力的文化网络,利用了地方性知识来完成国家的正式命令。虽然当今的乡村有冲突性的表面,表现在地方性农民**件的不断发生,但从宏观角度来讲,绝大多数农村保持了稳定的秩序,其主要原因是国家大传统的认同基本上已经确立。当代乡村秩序的视角需要在结构主义和文化主义双元理论中加以理解,尤其注重文化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整合功能体现。只有通过理论的多元性,近代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变革才会被深入理解,也使得我们更加对中国当代基层社会的治理与秩序有更深切的体悟。
注释:
(1)金观涛:《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
(2)马克斯·韦伯:《中国的宗教:儒教与道教》,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
(4)张原君、陶毅主编:《为官之道:清代四大官箴书辑要》,学习出版社,1999年,第139页。
(5)汪辉祖:《学志臆说》(卷上),《礼士》。
(6)吴晗、费孝通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第5页。
(7)张仲礼:《中国绅士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主要参考第一章。
(8)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何炳棣:《明清社会史论》(英文为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Colunbia University Press,1962)。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学者所关注的重点不同,翟同祖关注的是士绅与官僚之间的关系的划分以及士绅对于官员治理的影响力,而何炳棣更为关注的是士绅背后的家庭家族以此来解释士绅地位的社会流动性,他们所研究关注的重点不同显然会影响对于士绅标准的划分,包括张仲礼的研究也是同样如此。
(9)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
(10)秦晖:《传统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
(11)Kung-chuan Hsion,China: 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0
(12)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23页。
(13)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1995年第5期。
(14)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
(15)Robert Hymes: Statesman and Gentlemen The Elite of FuChou Chiang-His, in Northern and Southern Sung,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6)同注13。
(17)参见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一书中对国家与社会理论,“市民社会”、“公共领域”对中国历史研究的适用性有详细的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18)葛兰西:《狱中札记》,中国社会出版社,2000年。
(19)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页。
(20)同上。
(21)同上。
(22)曹锦清:《历史视角下的新农村建设——重温宋以来的乡村组织重建》,《探索与争鸣》2006第10期。
(23)科大卫、刘志伟:《宗族与地方社会的国家认同——明清华南地区宗族发展的意识形态基础》,《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
(24)王斯福:《帝国的隐喻:中国的民间宗教》,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
(25)景军:《知识、组织与象征资本:中国北方两座孔庙之实地研究》,《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1期。
(26)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修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27)对于乡村干部的角色研究,可以参考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第8期;吴毅:《村干部角色与行为的类型学分析》,《管理世界》2002第1期;罗兴佐:《夹缝中的村干部》,《调研世界》2008第3期。
(28)孙立平:《过程——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农村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鹭江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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