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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开端——雍正朝族正制出现过程新考
来源:《河北学刊》2008年6期 作者: 常建华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6-19

 

【内容提要】自宋代以后士大夫与国家主张以宗族、乡约、保甲治理基层社会,明代发生宗族乡约化,清代进一步出现宗族保甲乡约化,宗族因受保甲、乡约的影响更加组织化。清雍正四年(1726年)出现的族正制正是这种宗族保甲乡约化的重要标志。本文通过解析新发现的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以及朱批等资料,探讨了族正制出现的过程,并确定了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进而阐发了对于明清宗族特点以及宋代以后基层社会体系发展历史趋势的看法。

【英文摘要】After the Song dynasty scholar-bureaucrats and governments claim to govern the grass-rooted society with the systems of clans, rural bonds and neighborhood administration. In the Ming dynasty, rural bonds of clans appear and in the Qing dynasty rural bonds of clan as a administrative system comes into being. In the fourth year of the reign of Emperor Yongzheng (1726), clan system of correction appears. This paper analyzes two memorials to the throne by Governor Jueluo Manbao of Fujian and Zhejiang provinces and other documents, explores the process of appearance and then determines its attribution, thus expounding some view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in the aspects of features from clans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s well as grass-rooted society after the Song dynasty.

【关 键 词】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族正制/福建宗族clans in the Qing dynasty/rural bonds as a neighborhood administrative system/clan system of correction/clans in Fujian province

【英文标题】The Beginning of "Rural Bonds as a Neighborhood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the Clans of the Qing Dynasty-A New Verification of Clan System 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Yongzheng

 

  在国家政权与地方宗族关系史上,清雍正朝是一个关键时期。当时,国家作了控制地方宗族的有效尝试。清雍正四年(1726年),清朝推行保甲制,同时要求在聚族而居地区设立族正,负责宗族内部的治安。这样,政权直接介入宗族事务,与族权产生密切关系。其后,清代福建、广东、江西等省先后尝试推行族正制,形成了清代宗族史的鲜明特色。然而,尽管学术界对族正已有了些许探词①,但对族正制的产生过程却并不十分清楚。近来,笔者在查阅清康熙、雍正时期的奏折文献时发现了一些与族正问题相关的推行保甲的资料,其中特别是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谈到了通过控制宗族在福建弭盗的问题,清雍正帝也就此发表了意见,这对于我们理解族正制的产生以及清雍正朝的宗族政策提供了重要资料。下面,笔者以这两篇奏折为基础,结合其他文献对清雍正时期族正与保甲、乡约的关系问题作重点探讨。

    一、宗族与教化
    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的两篇奏折的朱批时间均为清雍正二年(1724年)八月初四日。我们先看第一篇朱批奏折:
    福建、浙江总督臣觉罗满保谨奏:为恭缴御批事。(前略)臣于江湖河路弭盗之法现在钦奉谕旨,实力奉行,曾经奏明在案,今复蒙皇上垂训,命臣于贼盗必设法改革,臣蒙睿旨再三告诫,安敢不竭力勉为,并留心探访,擒元恶而革风俗,仰副圣主委任之至意。
    伏查福建地方其所以多贼之故,盖由各处之山势狰狞,水情险激,故所生人民每多顽恶之性。又其族大丁繁,内无钤制约束之人,任其游惰,以致好勇斗狠;而小族百姓互相依附,流为贼盗,由来已久。臣尝再四图维,欲将民间从前旧染刻意振刷,以期盗息民安而终未得其要。今幸仰遵务令改革之圣训,使臣愚昧顿开,始知移风易俗之事原为不易,更非可过急也。因思现在已获之盗自当钦遵严加处治,而消弭贼盗之源,全在责成教化,豫革其向恶之心而潜涤其已往之习。
    查居民之族大者,每为小姓之观瞻,其大族中每姓必有二三纯谨善良之人,可以压服群辈,今于各大姓人家俱为设立家规族约(朱批:此论甚是。),令于每月朔望各率其一族长幼在各宗祠宣讲圣谕之后,即将家规族约反复劝谕,严加教训,务令顽梗之徒改过自新。如有不循教者,即会族众在各家宗祠以法处治,若再不遵,则送官严究,编入盗贼为拘留教训,不令放去。倘教化不先,仍纵族人为非,有犯则将其族房长一并枷责究处(朱批:岂有此理,是何意见?),另选充当,如能约束同族,改恶迁善,族风渐淳,无有败类,俟年终之时,地方官秉公考核,详请臣等给匾褒奖(朱批:勉励,使得。),赏给花红,以示鼓励。久而久之,必彼此相效,各知约束,在大姓既无为匪之人,则凡属小姓亦无所依附而为不善风俗,从此亦渐可徐致于纯良矣(后略)[1](第3册,P402-403)。
    从这篇奏折可以了解到,清雍正初年,福建的盗贼问题比较严重,清雍正帝要求福建地方官探求弭盗之法,特别强调“于贼盗必设法改革”,即寻求新的办法。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体会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擒元恶而革风俗”。在觉罗满保看来,福建地区盗贼多的原因,除了山峻水险造成居民“每多顽恶之性”外,族大丁繁者无人管理,任其游惰,以致好勇斗狠;小族百姓互相依附,流为贼盗。觉罗满保强调:“消弭贼盗之源,全在责成教化,豫革其向恶之心而潜涤其已往之习。”具体办法有五:一是于各大姓人家俱为设立家规族约;二是选择二三纯谨善良人,令其每月朔望各率其一族长幼在各宗祠宣讲圣谕之后,即将家规族约反复劝谕,严加教训;三是如有不循教者,即会族众在各家宗祠以法处治,若再不遵,则送官严究,编入盗贼为拘留教训,不令放去;四是倘教化不先,仍纵族人为非,有犯则将其族房长一并枷责究处,另选充当;五是如能约束同族,改恶迁善,族风渐淳,无有败类,俟年终之时,地方官秉公考核,详请地方官给匾褒奖,赏给花红,以示鼓励。觉罗满保试图以此法长期推行,改变风俗。清雍正帝极力赞赏宗族设立家规族约,认可择人宣讲上谕、教训族人并由地方官考核的做法,但却反对族人为非,将不先行教化的族房长枷责究处。
    事实上,觉罗满保的做法是在当时清雍正帝推行宣讲《圣谕广训》基础上提出的。清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初二日,鉴于清康熙九年(1670年)十月颁布宣讲“圣(上)谕十六条”遵行日久,虑民或怠,清雍正帝对十六条详加解释,形成万言《圣谕广训》,刊刻成编,颁行天下,告诫人民[2](卷16,《雍正二年二月丙午》)。“圣谕十六条”及《圣谕广训》的第二条为“笃宗族以昭雍穆”,倡导宗族制度建设。就清代宣讲圣谕的方法而言,依靠的是乡约制度。清顺治十六年(1659年),严行设立乡约制度,讲解六谕原文。设约正、约副为讲解人员,由乡人公举六十岁以上,行履无过、德业素著的生员担任;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年龄相当的平民担任。每遇朔望,进行宣讲,并征别乡人善恶表现,登记簿册,分别奖惩。清康熙九年(1670年),颁布“圣谕十六条”,旨在化民成俗。当时,“晓谕八旗并直隶各省府、州、县乡村人等切实遵行”[3](卷34,《康熙九年十一月己卯》)。如果说这样的规定还只是劝说性的,并不能保证有效实行的话,那么,后来又有了对于官员的硬性要求。如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规定:嗣后督抚保举荐举府、州、县官员,将“第一条实填‘无加派火耗’字样;第二条实填‘实心奉行上谕十六条,每月吉聚乡村乡约讲解’字样。”如此则将府、州、县官员的升迁系之于乡约宣讲“圣谕十六条”的实行情况。此外,针对各省文职已于月吉宣讲,要求武职官员应阅览书籍,讲明忠孝大义,其中亦包括宣讲“圣谕十六条”。可以说,清康熙朝建立起宣讲“圣谕十六条”的基本制度,清雍正初年,宣讲“圣谕十六条”及《圣谕广训》,也是以清康熙朝的基本制度为基础的。
    除了前面所说清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颁布《圣谕广训》外,清雍正帝还特别提出普法教育,这与“圣谕十六条”第八条“讲法律以儆愚顽”相吻合。同年闰四月初五日,清雍正帝谕刑部:
    朕披览奏章其中人命案件,如故杀谋杀者尚少,而以殴伤人者甚多。或因口角相争,或因微物起衅,挥拳操戈,一时殒命,及至抵罪,虽悔何追。此皆由于愚贱乡民不知法律,因一朝之忿,贻身命之忧,言之可为悯恻。古有月吉读法之典,圣祖仁皇帝“上谕十六条”有“讲法律以儆愚顽”一则。盖欲使民知法之不可犯,律之无可宽,畏惧猛醒,迁善而远过也。但法律包举甚广,一时难以遍喻。尔部可将大清律内所载凡殴杀人命等条,逐条摘出,疏解详明,通行各省。令地方有司刊刻散布于大小乡村处张挂,遍加晓谕,风雨损坏,仍复再颁。俾知斗殴之律,尚然如此,则故杀谋杀罪更可知。父兄子弟,互相讲谕,时存提撕警戒之心,以化其好勇斗狠之习,庶命案可以渐少,以副朕好生慎罚之至意[2](卷19,《雍正二年闰四月戊寅》)。
    由此看来,宣讲“圣谕十六条”与《圣谕广训》的教化活动具有普法教育的性质,清雍正初年的教化活动旨在建立安定的社会秩序。
    觉罗满保的上述奏折是在《圣谕广训》以及普法令颁布后数月内上奏的,实际上是贯彻清雍正帝移风易俗精神与宣讲令的实际行动,只不过因地制宜加上针对福建弭盗具体问题而已。所以,觉罗满保上述奏折中,择人宣讲圣谕,系之于年终考核,并要求对族人“反复劝谕,严加教训,务令顽梗之徒改过自新”就是宋代发明的乡约制度的构架[4](P186-191)。而宣讲圣谕后,讲解宗族自定的家规族约,则是依据乡约精神针对宗族特点实行的。族规在觉罗满保奏折中又被称作“族约”也正是族规受到乡约影响的证明。也就是说,觉罗满保的建议,实质上是在宗族内部推行乡约制度。
    二、宗族与治安
    如果说觉罗满保的上一篇奏折探讨了以乡约教化约束宗族的话,那么,他的第二篇奏折则是从保甲的角度涉及宗族治安问题。请看该折有关内容:
    福建、浙江总督臣觉罗满保,福建巡抚臣黄国材谨奏:为恭缴御批事。(前略)伏查闽省从前所有山贼,其为首起意之人大约皆系积年惯盗,胆大技熟,招集附近贼伙,只图劫取银米,饱赃而散,而山内乡村每有聚族而居者,其中不肖子弟往往被其哄诱,纷投入伙,其聚集之地每在荒山穷谷、深林密菁之中,或潜迹破坏空庙,或托名种菁种麻,盖藔住歇以避地方稽查(中略)。
    臣等细思,此种山贼初起,亦不过数人及十数人,其从前所以不至于发觉擒治者,皆由附近乡村房族人等虽明知伊等为匪,因畏其凶恶,不敢报官,虑及挟仇报复,遂各互相容隐(朱批:所以保甲之宜严也。),而地方官又以事无指证(朱批:怕参罚蒙混耳。),不肯据实申报,恐罹参处,相率因循之所致也(中略)。
    臣等再于百姓之聚族而居者则责成房族长之稽查,杂姓分居者则严编保甲邻佑之连坐(朱批:惟此一政,实心奉行而已。)。附近地方一有山贼踪迹或族人入伙,许其密报营县,查实给赏,事后免坐,互相容隐,连坐必行。大姓内有为贼者即着落大姓之房族长并本家父兄前去追拿(朱批:是何言欤?),不获则不分生监,收监严比(朱批:岂有此理,特支离了。),押令代罪赔赃,严处大姓之人则山海顽民共知儆惕,而乐为山贼之心可以渐革矣(朱批:若如此则将一切捕盗之责任官兵捕役皆无用矣,大笑话了。)。
    (中略)至于山贼出没,既在青黄不接与冬成之候,每值此时,即令文官督率捕役民壮,分着各乡保族房各巡各地,令武职督率弁兵分着各汛各塘游巡密访,一有贼踪,不分疆界,追剿务获,各汛互相协擒,各乡彼此会捕,督责严则官自勤,赏罚明则人尽励,庶守望有相助之势,而肆抢强劫之风可以消弭矣(后略)[1](第3册,P405-407)。
    觉罗满保等人的奏折反映出福建山区乡村聚族而居地区游民增多的现实,这些游民或加入“山贼”,或种菁种麻,盖藔住歇,属于棚民。觉罗满保等认为,山贼初起,附近乡村房族人等不敢报官,互相容隐,所以,官府难以发现而将其控制。清雍正帝朱批:“所以保甲之宜严也。”觉罗满保等建议:“于百姓之聚族而居者则责成房族长之稽查,杂姓分居者则严编保甲邻佑之连坐。”清雍正帝又朱批:“惟此一政,实心奉行而已。”上述两条朱批表明,清雍正帝十分注重严格推行保甲维护乡村治安。不过尽管如此,他却对觉罗满保等人建议“大姓内有为贼者即着落大姓之房族长并本家父兄前去追拿,不获则不分生监,收监严比,押令代罪赔赃,严处大姓之人”颇不以为然,认为那样将置官兵捕役于无用之地。觉罗满保等并不反对“聚族而居者则责成房族长之稽查”,赞同“着各乡保族房各巡各地”。值得注意的是“乡保族房”词汇,“族房”即宗族房支或族长房长之意,而“乡保”一词的含义,就福建泉州的情形来说,伴随乡约的普及,明代后期保甲制度得到推广,乡约与保甲混合,而在基层社会行政化,并延续到清代。不过,清代的乡保又指乡长、保正,并不完全是乡约保甲缩略语的意思[5]。地方官认为,“乡保”与“族房”负有共同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职责。特别是在第二件奏折中,清雍正帝表达了重视保甲的想法,并将保甲制与宗族问题放在一起,从而也就使得保甲与宗族关系的讨论呼之欲出了。
    其实,觉罗满保的建议也来自清康熙晚期他在福建治理社会问题的实践。福建地处东南沿海,自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开海之后,中外贸易活跃,面临洋盗问题,海防任务繁重,而且当地族群争斗严重。清康熙四十年代后期至五十年代前期,地方督抚大员力行保甲,加以治理。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巡抚觉罗满保就与总督范时崇、提督杨林商议,檄令十户联保,依靠族长、户主搜查,又严饬管理沿海船只之鳌甲、所有小船、渔船编明程序,出入从严[6](P777、822)。觉罗满保认为,福建山民胆大刁蛮,稍有嫌疑,即邀族众,相与械斗,常出人命。他不时严饬地方官员,交令各村、族长等管教,凡遇出事,一并重惩[6](P884)。惩治劫船者除了板责、示众、枷号外,还由族长、乡长出保,严饬安置[6](P900)。所以,觉罗满保在清雍正初年建议将乡约、保甲与宗族治理结合起来不是偶然的,有他对于福建民情的认识与实践经验。
    清顺治、康熙年间,地方上不断有实行保甲制度的事例。清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清廷九卿高官讨论安插甘肃失业穷民办法,第一条便是:“无依穷民,宜加意安插,勿致失所。并令该地方官讲读‘上谕十六条’,教以礼义,严申保甲,约束百姓,则各有生路,各知自爱。”[3](卷260,《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壬申》)清雍正帝继续顺康以来的传统,不仅重视宣讲圣谕,也强化保甲制度的实行。清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二十三日,巡视北城浙江道试监察御史罗其昌折奏京师设立保甲,清雍正帝令他斟酌万全之策。当时,罗其昌“缘管押夫役,未便草率渎陈,曾经具折恳恩展限”。后公务已竣,于四月初八日将设立保甲具体七条意见上奏。其中,第四条指出:
    保甲之法讲约急宜设立也。京师为首善之地,教化从出之源。臣稽圣祖仁皇帝“圣谕十六条”可为万世法,伏祈皇上敕行该部每条详加注解,使百姓易知易晓。即如孝弟当如何孝弟,如不孝不弟者律例如何议处。俾五城遍立有齿德而通文义之约长,每逢朔望讲约,使百姓有慕而为善,又有所畏而不敢为非。如此则化行俗美,四方则效,咸游化日之中,共享太平之乐矣。
    这个建议里,讲约是作为保甲的一环出现的。另,其所提朝廷应对“圣谕十六条”详加注解,以便于百姓学习,很可能对后来清雍正帝的《圣谕广训》产生一定影响。第七条还说:
    京师之人民历享盛世升平,熙皋化日,各安生理,何事保甲?臣愚以为:设立保甲者,谓弥弭盗诘奸防于未然,讲约训诫,又从振德,亦已治而益期其治、已安而益期其安之微意也。管见如此,伏乞睿鉴施行[1](第1册,P234-236)。
    此条直接表达了将保甲与乡约合一的意愿。应该说明的是,清雍正帝要求罗其昌上奏设立保甲的具体事宜,就表明了他对保甲问题甚感兴趣。而实际上,清雍正帝的确有决心力行保甲。湖广总督杨宗仁奏折说,他是在清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初三日钦奉密谕督抚设立社仓、保甲以及稽查省、府、州、县卫所设立官兵。其中,有关保甲的内容是:
    在地方设立保甲,乃安民缉盗之第一良策,好府县官亦有行之者。尔大吏不加奖励,不行者亦不见教诲,所以,怠惰偷安者,将此善政皆忽之不问。今尔督抚当劝勉州、府、县渐渐举行,不可急迫生事,三年成功不为缓也。
    原奉密谕于九月十五日具折缴讫[1](第4册,P159)。由于设立社仓的建议出自清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初五日詹事府詹事鄂尔奇[1](第1册,P760),清雍正帝的密谕不可能早于这一时间,因此,笔者推测密谕的时间应在清雍正元年八月初五日至九月初三日之间,又由于从京城到湖北的密谕不大可能在三天到达,因此,保甲密谕应当是在八月写成并发交各地督抚的。
    清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十一日,福建巡抚黄国材为上缴谕旨上奏,开头说道:九月初七日奏折千总徐德带回,内封谕旨,“为社仓积谷并设立保甲稽查胥役兵丁召聚匪类赌博窃盗等事。钦此。”[1](第1册,P927)这说明,福建地方官系于九月初七日接到清雍正帝设立保甲的密谕。清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十五日,湖广总督杨宗仁奏陈力行保甲恭缴密谕折:
    湖广总督臣杨宗仁叩首谨奏:为恭缴密谕事。窃照设立社仓……至于清靖盗源,稽查局赌、窝逃,法莫善于力行保甲。业蒙皇上烛照靡遗,臣自到任后即将编查之法备叙六条,通饬严革相沿陋弊。令绅衿兵役与齐民一体鱼鳞挨编自卫,卫人不许脱漏一户。十户共为一牌,一户稽查一日,即有九日安闲。周而复始,联络守望,百姓称便。现据陆续申报编成。如江夏县省会冲繁五方杂处之所,业经照臣所示程式挨编,著有成效。今蒙皇上谕及奖励教诲,以示鼓舞,实乃微臣愚昧所思虑不到者,诚恐各州、县奉行不得其法。若远调赴省教诲,或致贻误地方。臣今专委本管道员稽查,如有未尽合法之州、县,即令指示照编,共著成效,择其善者遵旨另予优奖。理合奏闻,以舒皇上睿虑,为此具折敬缴密谕。伏乞皇上睿鉴。
    (朱批)甚好[1](第1册,P946)。
    据此折可知,杨宗仁已在湖广推行保甲,并甚得皇帝赞许。杨宗仁、黄国材的奏折证明,清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初,他们即已接到清雍正帝推行保甲的指示,不过清雍正帝并不是单纯推行保甲,而是与设立社仓一起推行的。这实际上反映了登基不久的新皇帝推行教养治国的理念,即用社仓养民,用保甲(包含乡约)管理教育人民。推行保甲是清雍正初年的新政,有三年的试行期。此后,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官为推行社仓、保甲所上的奏折,浙闽总督觉罗满保在福建的弭盗举措,不过是清雍正初年推行保甲活动的一个事例。上述黄国材奏折还说明,清雍正元年(1723年),福建就已着手设立保甲了。在清雍正帝朱批以上觉罗满保两折的翌年,户部等衙门议复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江西、福建、浙江三省安辑棚民事宜。第一条便是推行保甲的内容:
    见在各县棚户,请照保甲之例每年按户编册,责成山主、地主并保长、甲长出结送该州、县,该州、县据册稽查。有情愿编入土著者,准其编入;有邑中多至数百户及千户以上者,添拨弁兵防守。棚民有窝匪奸盗等情,地方官及保甲长失察徇庇者,分别惩治[2](卷34,《雍正三年七月辛丑》)。
    由上可知,该折内容与觉罗满保上一年的第二折是一脉相承的,其用意在于,编保甲治理山区棚民。
    经过三年的推行保甲实践,清雍正四年(1726年),清廷强力推行保甲。是年四月,清雍正帝谕大学士等:“弭盗之法,莫良于保甲,朕自御极以来,屡颁谕旨,必期实力奉行。乃地方官惮其繁难,视为故套,奉行不实,稽查不严。又有借称村落畸零,难编排甲。至各边省更借称土苗杂处不便比照内地者,此甚不然。村落虽小,即数家亦可编为一甲,熟苗熟獞即可编入齐民,苟有实心,自有实效。”[2](卷43,《雍正四年四月甲申》)要求九卿详议具奏。七月,吏部遵旨议复:“保甲之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正。其村落畸零及熟苗熟獞,亦一体编排。地方官不实力奉行者,专管兼辖统辖各官分别议处。再,立民间劝惩之法以示鼓励。有据实首告者按名数奖赏,隐匿者加以杖责,应通行直省。以文到半年为限,有能举首盗犯者免罪。其从前未经发觉之案,地方官即行揭报者亦免议处。”[2](卷46,《雍正四年七月乙卯》)特别是同年还制定了在宗族中推行保甲的族正制度:“凡有堡子、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遍查者,拣选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如有匪类,报官究治,徇情隐匿者与保甲一体治罪。”[7](卷23,《职役三》)从清雍正二年(1724年)觉罗满保与清雍正帝君臣交换对保甲与宗族问题至此,历经一年多的讨论与实践,自然会想到用保甲治理宗族,可以说,清雍正四年(1726年)推行族正方案的出台是水到渠成。
    不过,族正制度的出台还有一个细节。清雍正《广东通志》记载,清雍正四年(1726年)七月,“申严保甲法:上念弭盗之法莫良于编保甲,因议十户立一牌首,十牌立一甲长,十长立一保正,分合稽察;村落畸零戸不及数,即就其少编之。熟苗熟獞一体编排,粤东近年盗贼屏迹,保甲之法行也。”接下去便是:“立族正:前广东顺德令王念臣奏请立族正,因议州、县有巨堡大村,聚族满百人以上保甲不能编者,宜选族中品行刚方之人,立为族正,以察族之不肖狥隐者治罪。”[8](卷7,《编年志二》)
    《广东通志》还记载,王念臣,湖广钟祥人,进士,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任顺德知县。由于接着是马燧于清雍正元年(1723年)继任,可见王念臣在顺德知县任上时间很短[7](卷29,《职官志》)。再检清乾隆《顺德县志》,可知王念臣于清康熙六十一年丁忧,同年由通判李焞“摄任”[9](卷8,《官师志·知县》)。所以,王念臣任顺德知县不到一年。此后,王念臣于清雍正四年(1726年)任四川新津县知县。所以,王念臣的提议,当在清雍正元年至雍正四年之间作为“前顺德令”时提出,这时正是清雍正君臣讨论保甲、乡约问题频繁互动的时期。王念臣提出的建议是时势使然,清雍正帝采纳了他的建议。
    三、宗族的保甲乡约化
    在清雍正朝,推行族正制已是地方官的职责。清雍正《钦颁州县事宜·弭盗》指出:
    盖窝盗者非不法营兵衙役,即系地棍势豪,保正、甲长被其笼络,不肯举报;牌邻、族正畏其报复,又不敢首报……故必赏罚严明,稽察勤密……使保正、甲长、牌头、族正各顾其身家,而不敢始终庇护。
    由此可知,族正是保正、甲长、牌头保甲体系的一部分。河东总督王士俊说:
    《汉书·食货志》云:春将出民,里胥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即今乡约遗制也。今乡约之设,朔望宣讲“圣谕十六条”、《广训》万言。雍正四年,立族正,以察族之贤不肖。雍正七年,复于大乡大村,设约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置德业可劝者为一籍,过失宜规者为一籍。于此乡内有善者众推之,有过者值月纠之。每月约正询实状,值月填簿籍,岁终考校其善过,汇册报牧令,设为劝勉,其详如此[10](卷下,《劝说》)。
    这里,王士俊是把族正作为乡约的类似制度看待的。清朝在雍正七年(1729年)力行乡约,这样与清雍正四年(1726年)推行的保甲制度同时深入基层社会,形成了控制基层社会的体制,二者也很容易融合交叉一起,并融入族正制度中。清雍正朝也有推行族正制度的具体事例,如浙江钱塘人徐本于清雍正十一年(1733年)在安庆巡抚任上针对“寿州滨淮,盗聚族而居,假捕鱼为业,每出劫掠,已次第捕治,令渔船编甲。孙、平、焦、邓诸姓设族正,有盗不时举发”,被“下部议行”[11](卷301,《徐本》)。由此可见,安徽寿州(治今寿县)族正是作为保甲一环设立的。
    福建浙江总督觉罗满保、福建巡抚黄国材得到清雍正帝对上述两件奏折的朱批后,按照制度交回奏折并表达了依据圣谕行事的态度。不过,我们目前还不知道此后福建地区在清雍正年间是否推行过族正制。
    从现在掌握的资料来看,福建仍是最早实行族正制的省份。清乾隆二年(1737年),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郝玉麟议复署福建陆路提督苏明良建议,为重惩为首起意械斗之人和因小事互相格斗者,建议:“泉漳等处,大姓聚族而居,多至数千余丁,非乡保所能稽察。是以族长之外,设立族正、房长,官给印照,责令约束族丁,嗣后请严行申饬,如有作奸犯科者,除将本人定罪外,其族正、房长,予以连坐。”[12](卷49,《乾隆二年八月》)清乾隆帝同意实行。族正的设立是为了发挥“乡保”即乡约、保甲的作用,可见族正是保甲乡约制度与宗族的结合。此后,福建为了控制泉州、漳州以及台湾的械斗,在清乾隆时期有过多次较大规模的实践,族正在这些地方比较广泛地存在。闽台族正制的推行,完善了清朝的保甲、乡约体系,是控制基层社会比较有效的措施。族正所属的保甲系统本身也就具有了乡约的性质[13]。
    如上所述,族正制由曾是广东地方官的王念臣提出并被朝廷采纳,从广东宗族势力强盛的实际情况来看,王念臣应当是针对广东宗族问题有感而发。清雍正《广东通志》记载,清雍正四年(1726年)推行族正,在当时纂修的各省通志中仅此一家,说明族正制比较适合当地情况,极有可能广东在清雍正中后期尝试过族正制。不过,现在看到的明确记载,是清乾隆时广东推行族正制的资料。如清乾隆六年(1741年)二月,广东按察使潘思榘奏:
    粤民多聚族而居,各建宗祠,置尝租。岁入实费于祭祀及给族人等用甚鲜,余以生息,月积岁累,偶与外姓睚眦小忿,通族扛帮争讼,一切费用取给尝租。甚至按户派丁,雇倩打手,酾酒击豕,列械争斗。狡猾者发纵指使,贫困者挺身斗格,酿成命案,则尽人抵偿,拨给尝租,养其妻子。以故人心乐于从事,即一族内,亦复分房角胜,嚣陵成习,讼狱滋多,为风俗大害,通省皆然,广潮等府尤甚。请仿范仲淹义田法,令地方有司晓谕,每族公举老成公正二人为族正副,甄综尝租、祭祀等用外,凡族中有鳏寡孤独老弱废疾不能存活者,婚嫁愆期丧葬无力者,子弟贫不能读书者,酌量周恤,设义学,资膏火。先将岁入租息实数支用条款,呈明地方官核定,不许侵冒偏枯。如有仍为讼费者,究处族正副,追出讼费,买谷增贮社仓,以赈乡里。则人心静,风俗醇,于粤东大有裨益。得旨:告之督抚,详酌而行[12](卷137,《乾隆六年二月》)。
    广东的族正也是为制止械斗而设,但采取的是让族正保证将祭田收入,用于宗族赡养、救济等公益事业,以切断械斗的经济来源的办法。对族田的管理,参考了江南范氏义庄的成规。清乾隆十五年(1750年),广东巡抚、总督先后批准该省布政司、按察司《设立族正副约束子弟总理尝租》的文件,指出设立族正是“查例载:村庄聚族满百人以上者,选立族正,比有匪类,令其举报”[14](卷137,《户役·田宅·山坟》)。可见,广东的族正是主要作为保甲系统设立的。
    尽管闽粤的族正制也有乡约色彩,但由于族正设立主要是为了解决械斗的现实问题,因此维护治安的保甲属性更为强烈。与此有所不同,江西的族正制兼顾乡约、保甲的色彩则比较均衡。
    本文第二部分提到,清雍正三年(1725年),清廷准允两江总督查弼纳、浙闽总督觉罗满保疏奏江西、福建、浙江三省设立保甲,安辑棚民。根据江西按察使凌燽的记载,清雍正三年江西南昌、饶州等府省就将棚民编为保甲,清雍正八年(1730年)开始推行乡约。江西的乡约、保甲融合的特点比较突出,如建昌府推行保甲,讲到乡长的职责为“讲约劝导之事”,具有乡约的性质。凌熔还特别主张设立“族约”,强调宗族教化的作用,将乡约与宗族结合[15]。
    江西大规模推行族正制是在陈宏谋担任巡抚期间。他于清乾隆六年(1741年)九月上任。当时,清乾隆帝针对广东、福建、江西毗连,熏染械斗习风,号称难治的情况,提出械斗乃“有关于人心风俗之要务”,要求三省督抚化导整顿。陈宏谋调查地方强盛大族情况,发布了《行查惩治界连闽粤剽悍刁风檄》、《禁宗祠恶习示》,主张给宗族首领牌照,让其管理宗族。清乾隆七年(1742年)十月发《再饬选举族正族约檄》,具体实行的情况是:“酌定祠规,列示祠中,予以化导约束之责,族中有口角争讼之事,传集祠正,秉公分剖,先以家法劝诫。”[16](卷58,《寄杨朴园景素书》)陈宏谋推行的族正教化色彩较浓。另外,从清道光二年(1822年)程含章依据陈氏所立条款重新推行族正制来看,继承了陈宏谋的族正制特点,具体是由宗族内部选举祠正,再由州、县“查验确是”,给予牌照。牌照第一条的内容是:
    宣讲圣谕,以兴教化。每逢祭祀聚集之时,于公祠内会同族长、房长,传集合族子弟,分别尊卑,拱立两旁。将“上谕十六条”句解字释,高声曲喻,并将律例罪名及条教告示,随时讲读,实力劝导,俾尔族姓,务各心领神悟,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妇顺,敦族睦姻,以成仁厚之俗[17](《民间选立族正劝化章程》)。
    显而易见,江西族正宣传圣谕、讲读律例,发挥着乡约的作用,是乡约与保甲进入宗族的产物,教化色彩较浓。
    由上可知,在清代福建、广东、江西等地推行的族正制中,保甲、乡约已进入宗族,宗族被进一步组织起来,发生了保甲化、乡约化,加上清代保甲与乡约二者也有融合与渗透合二为一的倾向,因此,我们不妨把宗族受乡约、保甲影响推行族正制度称之为宗族的保甲乡约化。
    四、结语
    清朝定鼎中原,先是武力征服,采取高压政策,建立统治秩序。随着军事征服的结束以及经济的恢复,统治方式即发生转化,强调德治教化,其标志就是清康熙九年(1670年)“圣谕十六条”的颁行,至清雍正二年(1724年)颁行《圣谕广训》,形成了清朝的教化体系。清康熙后期至雍正初年也是推行保甲的时期,解决宗族的治安与教化问题采取的方式是设立族正,族正制作为保甲的一环出现,而族正的选立却借鉴了乡约的形式,并且族正也有负责宣讲圣谕的职责,保甲、乡约渗透到宗族中,使宗族进一步组织化,这可称之为宗族的保甲乡约化。尽管不同的宗族受到保甲、乡约的影响程度不同,族正制也没有在全国普及,但是政治文化对于宗族影响的制度要求与社会氛围却是同样的,宗族保甲乡约化是清代宗族的特征,族正制是这一特征最好的体现。通过对清雍正四年(1726年)族正制出现过程的讨论,证明了族正具有宗族保甲乡约化的属性。
    宗族受到乡约保甲的影响而组织化,在明代中后期已经十分明显。笔者曾提出明代宗族乡约化的观点,作为明代宗族组织化的特点②。事实上,明代中后期保甲制即得到迅速推广,而且保甲往往与乡约结合在一起[4](P185-257)。应当说,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是明代乡约、保甲、宗族发展的产物。清因明制,清朝皇帝顺应历史趋势,总结历史经验,采取了有效控制基层社会的办法,产生了族正制度。就宗族发展史而言,清代宗族保甲乡约化是明代宗族乡约化的继续。
    明清时期,宗族组织普及是突出的社会现象,而宗族更是受乡约与保甲影响完成了自身的组织化。乡约、保甲、宗族基本上可以说是宋代出现的基层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明清基层社会三者融合特别是宗族的保甲乡约化,反映了宋代以后国家控制基层社会以及宗族形成发展的历史脉络。清雍正朝族正制的出现,既是这一历史趋势的结果,又开启了清朝国家政权控制族权以及族权与政权互动的新局面。
    注释:
    ①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请参见左云鹏《祠堂族长族权的形成及其作用试说》(《历史研究》1964年第5-6期);常建华《清代族正问题的若干辨析》(《清史研究通讯》1990年第1期)。

    ②参见常建华《明代徽州的宗族乡约化》(《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与《明代江浙赣的宗族乡约化》(《史林》2004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2] 清世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 清圣祖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4] 常建华.明代宗族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5] 常建华.国家与社会:明清时期福建泉州乡约的地域化[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7(1).

   [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康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7] 清朝文献通考[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

   [8] 广东通志[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9] 陈志仪,胡定.顺德县志[M].清乾隆十五年(1750年)刻本.

   [10] 王士俊.吏治学古编[M].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刊.

   [11] 赵尔巽.清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2] 清高宗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3] 常建华.近代闽台族正制考述[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6(1).

   [14] 设立族正副约束子弟总理尝租[Z].广东清代档案录.

   [15] 常建华.乡约·保甲·族正与清代乡村治理[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1).

   [16] 清经世文编[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7] 江西按察使司.西江政要[M].清光绪年间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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