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民与从俗——国家与社会中的清代生员 |
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 3年第36卷第3期 作者: 霍红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02-19 |
摘 要:清代,国家对社会的直接控制只到县一级,对广大乡村民众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依靠生员和绅士采用教化的方式来进行.统治者给予生员一定的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希望他们修身齐家,进而化民成俗.然而这种理想的统治模式很难在实际中真正实现。生员往往谋求自身利益而忽视职责所在,甚而违法扰民。在日常生活中,儒家的礼仪规范往往无法贯彻到基层社会,甚而出现了生员遵从民间信仰与习俗的倾向。对此,清政府虽有种种约束,但制度的缺陷使其难以落实。
关键词:教化;清代;生员;化民;从俗;政府;社会
清代,朝廷正式的行政管理机构到县一级为止①。县级官员需要处理的主要事务是刑名钱谷,一是运用行政手段来征收赋税,二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而其他公共事务则主要依靠教化的方式来实现,即通过教化来实现对于基层社会的管束与控驭。
教化在儒家政治学说当中处于核心地位。“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道德教化的力量,收潜移默化之功,这种以教化变化人心的方式,是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自是最彻底、最根本、最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判裁所能办到。”而法律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其起作用的方式是消极的、被动的,“法律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达到‘民免而无耻’的程度。法网偶疏,法所不察。一旦这种威吓的力量不存在时,仍将为恶。"[1](P309~310)清朝统治者对于这一点也是十分清楚的,如康熙九年(1670年)十月初九日,康熙帝谕礼部:
朕惟至治之世,不以法令为事,而以教化为先。其时人心醇良,风俗朴厚,刑措不用,比户可封,长治久安,茂登上理。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恃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2](卷2《教谕》P73)
以德施教、以德化民是传统王朝的为政之本,每一个王朝在建立之初,都要从上而下地建立起自己的一套教化体系。教化是为上、为尊、为官、为师、为长者之责任。皇帝、官员、士绅、父兄在社会中都承担着由其社会身份所规定的教化之责。教化通过各种方式渗透到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并发挥其作用。蒋梦麟谈到这一点时说:“我们利用一切可能的方法,诸如寺庙、戏院、家庭、玩具、格言、学校、历史、故事等等,来灌输道德观念,使这些观念成为日常生活中的习惯。以道德规范约束人民生活是中国社会得以稳定的理由之一。”在这样的社会中,握教化之柄者自然而然就在其生活的领域里成了权力的持有者,而生员在基层社会中就扮演着这样的角色。蒋梦麟说:“读书人和绅士在地方上的权威很大。他们参加排难解纷,也参加制定村里的规矩,他们还与邻村的士绅成立组织,共同解决纠纷,照顾邻近村庄的共同福利”[3](P7.11)。
对于地方官员来说,因为国家的统治力量根本无法伸展到统治区域的每一个村落以及地方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方面,以一己之力而行政实非所能,依靠幕友和胥吏易于形成种种弊端,而生员在当地社会中享有一定的威望,在许多事情上是可以依赖的力量,所以一些地方官对于生员的期望十分殷切,希望他们能够主动承担起在地方社会中的责任。清代的一些能臣循吏对于生员在地方社会中的作用极为重视,并且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如乾隆时期的著名循吏汪辉祖即将优礼士子视为行政之要务,他说:
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尽谕于民,而士易解析,谕之于士,便转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且各乡树艺异宜,旱潦异势,淳漓异习。某乡有无地匪,某乡有无盗贼,吏役之言,不足为据,博采周谘,咋士是赖。故礼士为行政要务。[4](卷上《礼士》P49)
在汪辉祖看来,一方面在宣传和实施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生员起着沟通政府与民间的中介作用,另一方面生员是地方官员了解民风政情的主要的、可靠的信息来源。又如张集馨在任山西朔平府知府时发布的告示中也说:“其绅士居乡者,必当维持风化。其耆老望重者,亦当感劝闻阎,果能家喻户晓,礼让风行,自然百事吉祥,年丰人寿矣。”[5](P27)可见,承认与肯定绅士在处理地方事务和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是相当一部分地方官员的共识。
由此可知,无论是高居庙堂的皇帝,还是处于偏远江湖的地方官员都对生员的作用抱有很大的期望,期待散居各地的生员能够和他们共同承担起教化天下的责任。为此,统治者通过给予生员精神上、物质上的优待而树立起了生员在地方社会中的权威,期望生员能够读书立品,忠君事上,以一身而率一家,出仕可为忠臣清官.在乡则为佳士良绅。统治者希望生员能够以自己的言行为庶民树立起效仿的楷模,如此,则整个社会自可臻于无为而治的理想状态。因此,在统治者的治理体系当中,生员是其中的重要一环,是整个教化体系中最基础的组成部分,是王朝“化民成俗”这一政治理念所由实现的根本。为使生员在地方社会中行使教化之责,清政府为其规定了两项职责:一是担任社学或义学中的塾师,教育十二岁以上、二十岁以下有志向学之子弟,这是对于适龄人员进行的知识教育[6]((卷73《义学事例》P1525~1536);二是担任乡约中的约正,每月朔望汇集民众宣讲圣谕广训,这是对普通民众进行的道德教育③。
为诱使生员朝着清政府期待的方向行进,统治者采取的最根本的方法是沿袭前朝科举取士之法,以四书五经作为科举考试的内容,希望士子沉潜于儒家经典,通过诵读圣贤之书而生希圣希贤之志,成为遵奉儒家教诲的忠君事上之人。如果生员能够言传身教,使孔子之教深人民心,则自然可以达到风正俗美的理想统治境界。有利于实现王朝的稳固统治。对于这一点,表达的最为直接的是雍正帝,他在雍正五年谕礼部:
若无孔子之教,则人将忽于天秩天叙之经,昧于民彝物则之理。势必以小加大,以少陵长,以贱妨贵,尊卑倒置,上下无等,干名犯分,越礼悖义。所谓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其为世道人心之害,尚可胜言哉!惟有孔子之教,而人道之大经,彝伦之至理,昭然如日月之丽天,江河之行地。历世愈久,其道弥彰。统智愚贤不肖之俦,无有能越其范围者。纲维既立,而人无逾闲荡检之事,在君上尤受其益。[7](卷首《圣谕》P25a~25b)
要做到这一点,统治者的办法就是以名利相诱,使得贫者可以由此而富,富者可以由此而贵。以此之故,在整个社会中造成了对于科举的崇拜心理,出现了无论贫富,群趋于科举的盛况。即使是贫苦人家,也往往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供给儿子读几年书,如果“好歹能写出百而八十字……能够跟着先生进城过一次考,胡乱写几百字交了卷,那怕第一场就榜上无名。回家去也算得出人头地。穷凶极恶的地主们,对这一家佃户,便另眼看待,所以在当时乡间有这样两句流行的谚语:‘去到考场放个屁,也替祖宗争口气’。农民的儿子如果考取了秀才,便是一步登天,也就是立了将来做土豪劣绅的基础,一生吃著不尽”[8](下册P556~557)。对于富贵之家来说,科举的重要性亦是显而易见的,在康熙年间曾任文华殿大学士的张英劝其子孙多作时文,以专攻举业为立身根本,因为“每见仕宦显赫之家,其老者或退或故,而其家索然者,其后无读书之人也。其家郁然者,其后有读书之人也”[9](卷2 P3a)。
在这种环境之下,广大生员将全副精神贯注于诵读经书上。其背后的动机是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至于探求书中的圣贤义理,则在其次。生于河南卫辉府汲县的王锡彤说:“吾邑风俗浇薄,有谈及理学者,辄非笑之或逊避焉,以为不可及。”[10](P35)国家以利相诱,而大多数生员则是趋利避害。学校虽有各种律令科条对生员的言行举止做出种种规定,但是士子往往只在对己有利之时才遵循,无利之时则漠然视之。大多数生员首先考虑的是个人利益,而不是国家法令。很多生员在进学之后穷年累月不曾一至文庙,更不用说参加春秋丁祭了[11](卷55《礼教二》P2047)。还有的竞在府学文庙设帐授徒[10](P23)。文庙是国家崇儒重道的象征性建筑,却不得安静肃穆。春秋丁祭是祭奠先师的礼仪,而生员并不郑重其事,甚至有的还在教官斋戒之时跑到文庙肆意纠缠[12](《生员胡俊人等犯斋禀讦文》P10a~13b)。生员虽为诵读诗书之人,却连崇儒之礼亦不为意,遑论其他?
在统治者眼里,“为士者乃四民之首,一方之望。凡属编氓,皆尊之奉之,以为读圣贤之书,列胶庠之选,其所言所行,俱可以为乡人法则也。故必敦品励学,谨言慎行,不愧端人正士,然后以圣贤诗书之道开示愚民,则民必听从其言,服习其教,相率而归于谨厚。或小民偶有不善之事即怀愧耻之心,相戒勿令某人知之,如古人之往事。”[13](卷48 P732)但在实际中见到的却常常是士习未端的现象,或蜚语流言、挟制官长,或隐粮包讼、出入公门,或唆拨奸猾、欺孤陵弱,或招呼朋类、结社要盟[6](卷26 《整饬士刁》)。对于生员在地方之实际情形,虽高居庙堂之上的最高统治者亦是心知肚明的,地方官员在处理地方政务时与生员常相接触,对士习之感受更深,对于生员在地方上的负面影响深感头疼,如曾任广东陆丰知县的徐赓陛在给上级官员的禀帖中说:“其在士习,则因读书人多义利不明,虽潜修自好之士尚不乏人,而一列胶庠,武断乡曲尤所习见,阊阎口角细故,投其排解,名日公亲,如果秉公持平,原可宁人息事。无如以顺逆为喜怒,以同异启猜嫌,始则激怒其人,唆使兴讼,继则默持其柄.嗾令忿争。彼则阳居理事之名,阴作噬肥之计。当其衅端乍起,则假官之势力以辚轹乡愚,及其滋蔓难图,则藉民之顽以挟制官长。”即使对于读书,“除四子书外,鲜有熟五经者,经济理学诸书从未讲习,所以略知文理即奉制艺为猎取庠序之资,一博青衿,此事遂废,故叩以经史之学,则茫乎未知,语以诚正之功则惊为创说”[14](卷21《吏政六》P591,596)。即使是身居乡间的自持之士对于士习亦大为摇头,如山西太原的刘大鹏在光绪十九年三月十八日(1893年5月3日)的日记中写道:“当今之世,士风甚坏,平日用功所读者,固是时文,所阅者无非制艺,而于经史子集不问者甚多,所以士林之内多浮文而少实行,则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诸端,亦皆不讲。……吾乡僻处偏隅,士人甚少,即游庠序者,亦多不用功,非出门教书而塞责,即在家行医而苟安,不特读书求实用者未尝多观,即力攻时文以求科名者亦寥寥无几……”[15](P20)由此可知,生员在地方上实在很难达到统治者理想的要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成为了地方政府施政的障碍和民间的危害。
采用教化的治理方式是由儒家的政治理念所决定的,在地方社会中依靠士子的力量维持地方社会中的教化,可以大大节约统治成本。但是这种统治方式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是按照理想状态来设计的,其前提是每一位读圣贤书的士子都能够以践履儒家之标准为己任。如果是心怀天下之秀才,自会克己修身、以民生为念,即洁身自好者亦不失为奉公守法之士。但是,这种强调道德约束的方式无法解决一切问题。当然,统治者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知道这种理想状态是难以达到的,所以对于生员又加以种种限制,除要求教官和地方官员严加管束外,还定以举报优劣之法,对于敦本尚实、行谊昭彰者给予奖励,对于种种败德失行、以身试法者进行严惩,加以黜革。
清代规定教官有整饬士习之责,对于聚众结社、抗粮欠租、包揽钱粮词讼、罢考闹事之生员要严行惩治,加以黜革[6](卷26《整饬士刁》)。学政到各地考试之时还举行放告,允许百姓状告违法乱纪之生员。如严修在考试贵州安顺府时,收到状纸11张,其中有的生员是不遵丁忧限制而考中的,有的欺压百姓、盘剥为生,还有文童禀请旌表其母的,还有的生员禀请释放其犯法之父亲的等等[16](第582册 P538~539)。但是学政主要的任务是进行岁、科考。而各省生员众多,如四川有3万[17](第62册 P443),学政除了考试期间与生员有一面之缘外,其他时间没有接触的机会,面对众多的生员,学政根本无法知道每位生员的具体情况,只能依靠各儒学教官的汇报而判定优劣,而各儒学中之生员少则上百,多则至千余人,而儒学教官只有二人,且生员根本不必到学,教官又何从查其优劣。因此,教官虽有管束生员之责,但要真正执行起来,却是十分困难的,所以有的学政只好寄希望于地方官员,请他们对不守纲纪之生员进行查处,如曾任湖南学政的钱沣请宁远知县汪辉祖严惩干讼之生员[4](卷下《治士子干讼之法》 P63)。各儒学教官要想真正约束生员,亦非下一番功夫不可,如赵于京任山东兖州府城武县教谕时,让书吏在县衙门口暗中守候,见到不干己事而轻人公门之生员则立即报告[18](第86册P405)。从各种记载看,清代大多数教官往往是宽待生员以博仁厚之声名,能够循名责实者实属寥寥,以致张之洞任四川学政时说:“川省教官,直不知有注劣之例,尤为可怪。屡经谕饬,无一开报”[19](第1册 P9)。
地方官员握有刑名钱谷之权,但对于生员亦需约束得法,方能收实效。如汪辉祖在任湖南宁远知县时,一面整饬书院,对生员进行季考月课,鼓励其向学之心,一面对于干讼袒护之生员加以严惩,如此情法俱到,方有效果[14](卷下《治士子干讼之法》,《宜使士知自爱》 P63)。又如曾任山西朔平府知府的张集馨饬令各州县官员对于控告他人及被人控告之生员,专门立一簿册。摘录案由,以备查考,同时又令各儒学教官对生员加以劝谕化导[5](P31)。
为防教官徇情不报,清政府还制定了极其严厉的处罚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年)规定,对于各学劣生,“如教官徇情不报,罚俸六个月;至三名者,革职。其学臣经教官揭报,不尽法惩处,倘被抚、按纠参,每一名以上,罚俸六个月;三名以上,罚俸一年;五名以上,降职一级;七名以上,革职。”康熙二年,清政府又加重了对于教官的处罚力度,重新规定:“教官徇情,不报劣生者,一名,革职。提学不尽法惩处者,一名,降四级;二名,革职。”[6](卷27 《举报优劣》)但此项制度执行的力度与效果,实在是很可怀疑的。因为到雍正时期,该制度已是相沿日久,被视为虚文故事了。学政在考试之外,少有举报优行生员的,亦罕闻有黜革劣生的。此后虽经各朝皇帝谕令切实执行,举报优生还成为了经常性的制度,但是清政府希望通过举优报劣的方式而对生员劝善惩恶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恐怕是落空了。
总之,清代对于生员的管理无非劝惩两端,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地方稳定、欺压百姓等对抗国家权威的行为给予严惩,而对于品端学粹、振起风教、变化一方风俗者给予奖励。.清政府无法直接管理和控制地方社会,而是通过对于生员的管理和控制来影响地方社会,而能否达到这样的目的则全视教官和地方官员个人之识见与才具而定。实际上,教官和地方官员在这方面的作用是有限的,往往只能对已然的事情加以处置,而难以起到防范于未然的作用。
生员在国家政权的法中找到了其自处之道。那么,在和基层社会中的民众相处的日常生活中,熟读儒家经典的他们是否会较多地遵循儒家的礼仪规范呢?
在传统社会中,虽有士农工商的差别,各自之间的生活方式也存在着相当的差异,但大部分生员由于无法实现入仕的理想,不能不和农工商聚处杂居。按照儒家的理念,礼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要素,上至庙堂之上君臣之间的尊卑贵贱,下及百姓生活中的衣服饮食、婚丧嫁娶等等,无不需要按照礼来加以规范。生员在乡村社会中是知礼之人,而且是礼的执行者,通过对礼的执行使得百姓的日常生活符合礼的规范,并在行礼的过程中将礼中所体现的上下尊卑、高低贵贱的等级观念灌输到百姓的头脑中去。如此,士农工商各尽本分,各安其位,就是一幅理想社会的景象。对于统治者来说,在生员名额的分配上寓有就地取才之意,无论州县大小、人口多寡、文风高下,在每个州县都会保有一定的生员数量,朝廷给予生员各种优待,目的是希望这些生员能够风励一方民众,从而达到化民成俗的理想统治状态。
普通百姓虽然向往士绅以笔砚为生、优悠闲适的生活方式,但是由于经济条件和身份的原因,他们仍然保持了自己的生活方式,农工阶层以体力劳动为主,日夜劳作以获取谋生之资。在信仰方面,民间有自己的信仰,佛教、道教都有相当的影响力。在大量地方志所绘的地图中,除了城池、衙署、学校、坛庙等官方建筑之外,最显眼的就是各种寺庙庵观了。由此可以看出佛教、道教在民问的力量之大。在村庄中,各式各样、大小不一的寺庙也是遍布其中。在定县的62个村庄中,有庙宇435座,平均每个村庄7座[20](P422)。佛教、道教之中的宗教旨趣同孔孟之教、程朱之义相去甚远,自然不能完全被生员所接受。儒家对于礼极其重视,而礼是从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推衍开来的,在婚礼、丧礼中最为详细而具体,而生员在乡间往往担任赞礼。生于直隶高阳县的齐如山回忆清代乡间的情况时说:“有许多事情,必须要用秀才,例如结婚时亲迎之伴郎,稍有钱之家,便必须请两位秀才,而女家所请陪伴新郎之人,也必须秀才。再如丧事之赞礼(吾乡名日礼教),也必须用秀才。”[21](P39)但是除了这些规矩之外,民间尚有自己的习惯,例如一般百姓人家在办丧事时往往延请僧道诵经、作法事。这是乡民之俗,同儒家之教显然有别,在这种情形之下,作为生活于乡间的生员,是坚守儒家之礼,还是随从乡俗?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的生员做出了不同的选择。河南卫辉府汲县举人李敏修祖父去世,生员王锡彤协助办理丧礼,丧仪中不用音乐,亦不作佛事,一切礼制皆遵从通典之规定。作为儒家弟子固然是依礼而行,但是却遭世俗非笑[10](P37)。又如在山西太原县,普通人家在办理丧事时,一面会请生员来主持丧仪,一面也会延请僧道诵经为死者超度。即使是读书人家亦不能摆脱此种风俗,以致已经考取举人的刘大鹏大为感叹:“延僧诵经一事,流风已久,邸欲变此陋俗亦犹未能,读书之家犹为俗囿,何况蚩蚩者氓乎。”[15](P35,55)民间的习俗和信仰并非一夜之间形成的,而是经过了长时间积淀之后的留存,其形成同民众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密切相关,贸然加以改变,不仅会遭到强烈的反对,而且收效甚微。明智的地方官员是不会轻易地利用强硬手段去改变百姓的信仰的,如汪辉祖就劝地方官员在为任一方时,要敬土神,即使不为国家祀典所许,也要允许百姓尊而信之[4](卷下《敬土神》 P61)。而有的生员在日常生活中参加一些带有宗教性的活动时更是完全同民众融为一体,并在一些重要的活动和仪式中担任要角.如生活于安徽徽州府婺源县浙源乡嘉福里十二都庆源村的秀才詹元相,在求雨的过程中,诣庙拈香、接佛祭神,在整个活动中起着组织者、主导者的作用。民间的求雨方式同官府出面的不同,但在詹元相的日记中看不到他的顾虑,而是同普通民众一样充满着焦虑与期待[2](第4辑 P191-194)。普通民众对于儒家的先圣先贤往往采取敬而远之、尊而不亲的态度,这从他们对待文庙的态度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鲁迅说:“诚然,每一县固然都有圣庙即文庙,可是一副寂寞冷落的样子,一般的庶民,是决不去参拜的,要去,则去佛寺,或者是神庙。若向老百姓问孔夫子是什么人,他们自然回答是圣人,然而这不过是权势者的留声机”[23](第6卷 P316)。
生员对民众的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这是毫无疑问的,这从民间对于科名的崇拜、敬惜字纸、敬畏官长、尊师重教等方面可以强烈地感觉到,而且生员往往以礼仅中的赞礼、纠纷中的调解者、买卖中的证人等身份出现在民众的日常活动中。但是统治者希望按照儒家的理想通过生员来规范百姓的生活和思想却是十分困难的。一方面是因为皇帝、生员、百姓之间的关系并非单方面的命令与服从,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和对抗。虽然统治者通过利益的诱导和法律上的约束驱使生员朝着自己希望的方向前进,但是体制上的缺陷无法保证士子们的行为完全符合统治者的期望,皇帝在谕敕诰令中屡次强调对士子的要求着重在品行,其次才是文艺。但是各种考试都是凭文去取,因此形成了一对无法解决的矛盾。丽士子为了个人利益,又常棠做出一些非圣无法之事来。有时竟惹得雷霆震怒,雍正帝就曾以浙江“风俗浇漓”而谕令停止浙江士子参加乡会试,并谕:“读书所以明理,知有君父之尊,然后见诸行事,足以厚俗维风,以备国家之用,非仅欲求其工于文字也”[24](第4册 P905)。在一些地方官眼里,士子亦并非皆是安分守法之人,曾任山西朔平府知府的张集馨见到该地“士子中悖谬者甚多,包娼窝匪,无所不为;名列胶庠,行同犬彘,竟有出题面试,终日不能成一字者”[5](P31)。在普通民众眼里,在交粮纳税及负担差役时,有儒户、民户之别,儒户可以少出,而在逢有救济之时,无论贫富,一律均分。许多生员多浮华而少实行,即孝悌忠信、礼义廉耻亦且不讲,安望其化民成俗耶?另一方面是因为普通百姓有他们自己的精神世界,并不是儒家的原则、信念可以完全替代的。
在传统社会,化民成俗是儒家的理想,也是统治者希望达到的治境,但是从来不曾在现实中真正实现过。生员之所学并不能完全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和阶级矛盾,但是其行为受到政府的控制,虽不必能造福,但为害亦不会太深。但在西方势力进入中国以后,不仅士子之所学全归无益,即其所尊奉的礼义忠信亦无法转化为战守之具。传统社会的秀异之士在新的局势之下成了无足轻重的弃才,正如两广总督陶模在《图存四策折》中所说:“此千百辈章旬帖括之士,于历代掌故、军国利病、环球形势,瞠乎未有所见。试以一官一邑,且凿枘不相入,而欲与之讲时务、行新政,为国家扶危御侮。是剖冰心以求火,南行而北其辕也。”[25](卷1 《通论中》 P122)新问题需要掌握新知识的人才来解决,而旧制度根本无法完成培养新式人才的任务,于是各种新式学校陆续建立起来。新政开始后,随着癸卯学制的推行、科举制度的废除,新的学校体制开始建立。但是,这一切刚刚开始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
注 释:
①瞿同祖认为,州和县是清代一省之内的最小行政单元,在州县级以下没有任何类型的正式政府存在(瞿同楹:《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②关于清代生员。较多的研究将其妇人绅士之列,而少单独地论述,关于绅士的研究已有众多的优秀成果问世,最突出且久已为人熟知的主要有张仲礼的《中国的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绅士的收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舨)及何炳棣的《明清社会史论》(Ping—ti Ho,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一191l,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张仲礼从社会史的角度对绅士(绅士的主体部分是府州县学的生员)的构成、作用和收人情况进行了分析,何炳棣则通过绅士身份的获得及其变动论述了社会阶层问的上下流动.此外,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中对于士绅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本文旨在考察生员在政府要求其在地方社会中承担的角色和其在实际生活中的选择之问的被动参与与主动融人,以试图描述生员的实际生活状态。
③圣谕广训是雍正帝根据康熙帝所写的上谕十六条敷衍而成的。囊括了清代社会教化的主要内容。十六条的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靖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讲法律以警愚顽,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钦定学攻全书》卷74《讲约事例》,第1553—1554页)
参考文献: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2003.
[2]康熙帝御制文集[M].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6.
[3]蒋梦麟.西潮[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4]汪辉祖.学治臆说[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5]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1.
[6]素尔纳等纂修.钦定学致全书[M].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68.
[7]文庆纂修.钦定国子监志[M].道光十四年武英殿刊本.
[8]陈独秀文章选编[M].北京:三联书店,1984.
[9]张英.聪训斋语[M].嘉庆南汇吴氏听彝堂刻本.
[10]王锡彤.抑斋自述[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
[11]贺长龄辑.皇朝经世文编[M].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杜,1972.
[12]孙德祖.长兴县学文牍[M].光绪年间刻本.
[13]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14] 葛士濬辑.皇朝经世文续编[M].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
[15]刘大鹏.退想斋日记[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
[16]严修.蝉香馆日记[A].续修四库全书[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
[17]张之洞.四川省城尊经书院记[A].丛书集成续编[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
[18]吕元亮编.赵客亭先生年谱纪略[A].北京图书馆藏珍本年谱丛刊[C].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9.
[19]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20]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牡,1986.
[21]齐如山.中国的科名[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6.
[22]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M].北京:中华书局,1983.
[23]鲁迅全集[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
[24]清会典事饲(光绪朝)[M].北京:中华书局,1991.
[25]杨风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M].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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