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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沙”案所见明代崇明地方社会秩序
来源:《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 作者: 王日根、徐枫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5-25

【内容提要】元明以来,处于长江口外的崇明地区的开发渐渐受到本地居民、政府管理部门的重视。由于此前这里长期属于农业文明的忽略区域,人口也较为稀少,但到元明之际,海运、捕捞乃至沙地开发吸引了人们的目光。于是最能显示当地特色的社会矛盾的“争沙”现象之表现状况及其处理结果就变成了衡量乡民在当地社会中所处地位、官府对当地社会管理有效程度的重要指标。由于沙地享有较轻的赋税负担,乡民们多趋之若鹜,乡民的家族势力大小、与官府关系亲密程度高低是“争沙”成败的重要决定因素。对于这一危及地方社会秩序的矛盾,官府也曾积极寻求解决之道,但因为对海洋特殊环境的漠视,所定政策措施往往并不切实,收效固然不大。

【关 键 词】元明时期/崇明地区/“争沙”案

【英文标题】The Social Order of Chongming Region Seen from the Cases of Fighting for Sand  崇明岛位于长江口以东,连接长江和东海,由于上中游泥沙的沉积推动了河口三角洲的发育,大量的冲积岛分布其间。这些冲积岛经过坍涨合并,形成若干河口巨型沙洲,且时有变迁。由于崇明岛具有特殊的形成与演进过程,目前所见的研究多从环境史或历史地理的视角,着重探讨该区域自然环境的变动①,但对于该区域1500年间的社会变迁与人群活动,学界则少有讨论。事实上,自五代以来,尽管长江口涌起的沙洲就已有政区归属,但与内地“画地为牢”的生存空间不同,襟江带海、流水为界、浮土为根的环境决定了其具有不稳定的特性,我们或许可以将崇明岛与周边沙岛、海域视为一个浮动的水域发展空间。假若我们进一步考虑到河口发育所引发的土地坍涨对长江口两岸的社会均有着同样的影响,这个浮动性区域便可扩展到苏州府嘉定县、常熟县、太仓州,通州海门县,常州府江阴县、靖江县的部分地区。
    随着区域史具体研究的开展和相关讨论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内地稳固化的区域社会范式并不是传统社会唯一的内在基调,在海岛、滩涂、河港、湖口、飞地等地区,边界模糊、环境变动频繁,地域社会也因之而多有变迁。就崇明地区而言,在沙洲长期的坍涨过程中,土地争夺、纠纷、隐匿现象十分普遍。在此,我们统称这一类活动为“争沙”。争沙的背后,蕴涵着土地开发、所有权归属、疆界划定、赋税征收等一系列问题。就已有的研究取向而言,侧重从典型个案考察崇明区域开发过程中争沙问题的做法,尚属少见。有鉴于此,本文根据地方志所载案例,重点分析有明一代土地争端,力图揭示当地水域空间内的疆界奏定准则与土地所有形式的样态,为更深刻地理解明清时期地域社会多样性提供一个视角。
    一、由施天泰案引发的问题
    明弘治十七年(1504),刚刚划归太仓州不久的崇明县② 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暴力事件。顾炎武《肇域志》载:
    施天泰兄弟四人居半洋沙,贩盐江海,为同县董仚所讦告,府捕之急。七月十五夜,月食,天泰以十二舟乘潮入,纵火西驱,至蚕子铺乃还。都御史魏绅檄府州招降之,免死,戍滇南。踰年,其党施安、钮东山等复作乱。都御史艾璞等移驻太仓,率舟师讨平之,改半洋沙为平洋,马腰沙为马鞍。③对于同一事件,文徵明《甫田集》载“崇明治东海中,其民素犷健梗治。先是豪民施天泰争鱼苇之利,噪於海滨。”④ 《肇域志》的描述代表了绝大多数文本对该事件的认知与态度。由于施天泰之流被定性为私盐贩子、江洋大盗、海寇,传统史料往往将案件的细节与背后的动因略去,仅剩下对官匪博弈的关注。而《甫田集》虽然注意到了事件的起因,但记述过于简略,无法管窥全貌。在这两种材料背后,还隐藏着很多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施氏兄弟与同县董仚因何交恶;鱼苇之利所指为何;官方更改沙名的背后有何隐情。关于这些问题,嘉靖年间杨循吉撰写的《苏州府纂修识略》提供了许多重要的信息。这部为纂修《明孝宗实录》而成书的旧志,详细记录了施天泰案件的全过程。全文大致可以分为宿怨的由来、冲突的激化、动乱的过程与官方的处理四个部分。以下将引用部分原文,结合相关史料,试做分析:
    施天泰系太仓州崇明县半洋沙[人],父施琳原住西沙,西沙之富民曰董仚,其先故元万户,素豪强,尝奴视琳。琳有子四人,曰天杰、天泰、天章、天常,女婿曰钮西山,义子曰施天佩,皆凶狠好乱。西沙东北六十里涨为半洋沙,多腴田。琳由是挈家往就其利,而仚田四百余顷皆在是,与琳业连壤,常结怨。琳之诸男恃险远,时出贩盐,遇商货辄行劫。仚持其事,岁以所得赂仚,久之阙供,仚益怨。
    这段材料揭示了施天泰兄弟与董仚交恶之由来,为我们提供了以下三点重要信息:首先,施氏与董氏的身份都是崇明土豪。施天泰父施琳原居西沙,西沙是崇明地区最早出现也是熟化程度最高的一片沙洲,从这点来看,施氏定居于崇明的时间不会很晚。而且施氏兄弟等人皆“凶狠好乱”,“遇商货辄行劫”,拥有一定的武装力量。董氏一族,“其先故元万户”,很可能和盛极一时的元代崇明海运集团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元至明弘治,董氏在当地已有百余年的发展,成为累世豪强。不过,从董仚“尝奴视琳”这一点来看,董氏势力曾长期主宰着当地的社会,并养成了不把别人放在眼里的积习,但施氏因“凶狠好乱”等霸气强占了刚涨起的新沙地“半洋沙”,这块新涨沙地刚好又在董氏田地之旁,董氏自然要在这个问题上继续证明其主宰地位。其二,对新涨半洋沙的争夺是两家交恶的重要原因。由于崇明岛是由历史时期不断坍涨的冲击沙洲合并而形成的。唐武德年间,长江口“海中涌出两洲,今东、西二沙是也”⑤。宋天圣三年(1025),涨一沙与东沙接壤,是为姚刘沙。建中靖国初(1101),又涨一沙于东沙西北,即三沙。元末明初,在东沙、三沙西南部、西沙西北部涌现出一条新的沙带,包括平洋沙、马安沙、登舟沙等五处沙洲⑥(见图1)。平(半)洋沙,是其中最大的一处,且多腴田。施琳携诸子到半洋沙开垦土地,而之前董仚已先进入半洋沙,且占有了400余顷土地;施琳父子后到,将董仚产业边上新涨的田地据为己有,这绝对不是长期主宰地方社会的董氏能轻易接受的。其三,董氏因为长期的豪族地位,也成为当地社会秩序维持者,施天泰兄弟从事私盐贩运、商货打劫等不法活动,董氏对之本来拥有裁制权,过去施氏曾通过行贿表达对董氏的屈服,可渐渐地,施氏表现出不服来,“阙供”是施氏向董氏示威的第一个行动,肆意强占董氏田产边上的新涨沙地“半洋沙”则是向董氏示威的又一行动。无论如何,董氏除了甘拜下风、自扫威信之外,必须做出反击。长期的积怨已迫使董氏积极寻找制服施氏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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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 明正德《崇明县志》附图
    时机说到也就到了。弘治十一年(1498),“海门县获盗”,施天泰兄弟被牵连于其中。施琳找到巡江御史陈熙求情,用僮仆代替诸子发送官府,试图以此解决问题。而通判陈喡鞠发现了其中的舞弊端倪,将此案发还,让当地官府重勘事件之真伪。董仚得知以后,唆使吏胥张彩不要结案,进一步搜集打击施氏的证据。至弘治十六年正月,董仚怂恿知县刘才缉拿施天泰等人。刘才遂以丈沙为名,率领董仚与民兵黄表正等人纠集船只,泊于半洋沙,欲乘机抓捕施天泰等人。不料事情败露,施天佩等带领武装,“死力拒敌”。刘才虽在冲突中免于一死,但张彩、董仚、黄表正等均遭到施氏兄弟报复,“是日,烧本沙张彩等十余家,明日到西沙烧董仚家,仚知祸及,先逃入城得不及,惟杀守舍僮二人及尽燔其积聚财货以万计。二月又烧黄表正家于营前沙”⑦。
    至此,本次事件已经由隐于日常的家族恩怨演变为地区性的暴力事件。面对施氏的暴力行动,官府势必不能熟视无睹,但从实际情况看,官府的态度并不明朗,总是在剿抚之间摇摆不定,最终导致施、钮做出了占沙为乱的亡命之举。杨循吉为编修明孝宗实录而完整记录下施天泰案的全过程,为我们了解这一暴力事件与“争沙”之间存在的源流关系提供了最直接的证据。
    “争沙”事件在崇明时有发生,在此,我们还可举出两个案例,显示“争沙”及其官府对“争沙”的处理与效果。
    其一为嘉靖十九年(1540)的秦璠、黄艮案。嘉靖年间,通州人秦璠、常熟人黄艮迁居崇明南沙。“南沙广十余里、长八十里”,秦、黄在此占据大片土地,“岁占稻菽萑苇鱼盐之利”,引起同沙县民的不满。同时,秦、黄两人“鸠众为奸”,为害地方,县民遂“日夜诣府言状”⑧。最终,官府的介入迫使秦、黄据沙作乱。外来人秦璠、黄艮是看中了占沙的可观经济利益分别由附近的通州、常熟迁移而来,但他们取得的暴利引起了乡民的嫉妒,引起了土客之间的矛盾,这本是可以通过疏导的办法解决的问题,但官府的不当介入将他们推向了政府的对立面去,使他们变成了政治上的敌人。
    其二为万历年间夺管排沙案。万历初,嘉定势宦夺管排沙,引起崇明县民起而反对。而当地官员有意偏袒,称“排沙近嘉定,宜归嘉”。对此,崇明县民有所反驳,曰“崇明不过五六沙。若排沙近嘉定宜归嘉,则长沙近太仓,应归太;平安、平洋沙近常熟,应归常;营前、北浦沙近通州、海门,应归通海。如此则崇明竟无寸土,县治可以不设”⑨。嘉定官员自知理亏,而排沙最终仍判归崇明。崇明县是一个后设县,周围旧县势豪竞相蚕食崇明利益,乃引起地方间的矛盾冲突,化为地方间的争斗。
    由上述三个案例来看,争沙行为的主体是多样的。在施天泰案中显示的是,新发家的施氏与世代主导当地的董氏两大土豪家族为争夺半洋沙彼此争斗;在秦、黄案中,作为占沙主体的秦、黄乃是迁居崇明的客民,他们的获取暴利之举超过了当地居民的容忍度。而夺管排沙案则表明,争沙会发生在不同的县域之间,新置县的利益可能要面对旧县的蚕食。
    就已有资料来看,崇明地区的争沙现象是较为普遍的。仅光绪《崇明县志》所载明中后期的大规模争沙案件就有6次(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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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频繁的争沙事件,势必影响到地方社会的安定。像施天泰兄弟、秦黄两人据沙作乱的做法,严重侵扰了崇明地方,造成社会的动荡。在县域之间的争沙过程中,县民之间的争斗、不同地方官府间的博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
    二、涨坍、科则等推助“争沙”纠纷
    在描述了明代崇明地区频繁出现的争沙现象之后,我们有必要对这类现象出现的原因进行讨论。如前所述,崇明地区处于沙洲不断坍涨的浮动环境中,其土地开发模式、官方管理力度与赋税征收也与这种浮动性环境密切相关。
    从唐武德首次浮出沙洲开始,崇明沙洲的开发就始终带有浓重的个人或家族色彩。《读史方舆纪要》载,“唐武德间,吴郡城东三百余里忽涌二洲,谓之东、西二沙。渐积高广,渔樵者依之,遂成田庐”⑩,《重修崇明县志》提及的“黄、顾、董、施、陆、宋”六姓则是最早的居民;宋天圣年间新涨的一沙,因姚、刘二姓先居之,因名姚刘沙;宋建中靖国初涨起的一沙,因有句容三姓前来开垦,因名三沙;与此同时,张循、王俊名、刘婕妤又各自在此置庄。(11) 这一开发过程体现出开发环境宽松、民间开发为主、土地产权模糊的特征。浮沉海上的沙洲,恰似无根之浮萍,当人口稀少、开发利益有限、可开发空间相对充分之际,人们秉承谁开发、谁受益的朴素原则,并不至于引起纠纷,官府的管理视野一般亦不涉及其间。
    即使到五代以后,崇明也开始有区划的设立,但民间沙地开发等经济行为仍处于较自为的状态。元代以前,崇明虽有崇明镇与天赐盐场的设置,但突出的是军事与盐业的管理,且其管理范围仅限于衙署所在的沙洲,其余沙洲则无所归属,成为政府管理的盲区。元代是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升天赐盐场为崇明州之后,崇明始有民政管理,其中海运的兴起是一个直接的推动因素。元代制定并推行了许多日后被奉为准则的条例与办法。然而元转瞬而亡,元末的崇明陷于张士诚、方国珍的掌控之下。入明以后,政府虽为稳定崇明作出积极的努力,洪武八年(1375)划崇明为苏州府属县;弘治十年(1497),又因崇明地近太仓,为便于管理,又划崇明于太仓州,但仍无法及时掌握全数沙洲。由图1可见,正德年间崇明县已形成三条大型沙带。其中,县治所在的三沙—姚刘沙—东沙一带与西沙巡检司所在的西沙—响沙—阴沙一带,尚属官方可掌控范围。而远离县治和巡司的半洋-马腰一带,素称外沙,开发方式仍较为宽疏,豪右、土棍、流寇趁机占夺土地。正因为如此,董仚可以豪占腴田四百余顷;施天泰兄弟占田数目虽不可知,但从施琳状告董仚“尝得其契送荡田二百亩”(12) 来看,其占田数量也十分可观;甚至秦璠、黄艮这样的客民,也可以岁占南沙“稻菽萑苇鱼盐之利”。力大势强的家族可以凭借各种合法的非法的手段占用、豪夺沙地,“争沙”的事件时常发生,但并未进入官府政治管理、社会管理的视野。
    官府开始对该区域加强管理之后,自然要对濒海滩涂、荡地科以赋税,开发者渐渐发现濒海滩涂、荡地的经济收益并不低于陆地上的腴田,但赋税科则却远低于内地。叶梦珠《阅世编》曾对滩涂、荡地的开发有过详细描述:
    濒海斥卤之地,沮洳芦苇之场,总名曰荡,不在三壤之列。明兴,并给灶户,不容买卖,俾刈薪挹海以煮盐。商人运米易盐,聊以代食而已。其后沙滩渐长,内地渐垦。于是同一荡也,有西熟、有稍熟、有长荡、有沙头之异。西熟、稍熟,可植五谷,几与下田等。既而长荡亦半堪树艺。惟沙头为芦苇之所,长出海滨,殆不可计。萑苇之外可以渔,长荡之间可以盐,税轻役简,虽有该年总催之名,税无赔累,役无长征,沮洳斥卤,遂为美业,富家大户,反起而佃之,名虽称佃,实同口分,灶户转为佃户,利之所在,人共争之,势使然也。本朝因之,长荡以内税隶鹾司,较之田赋,十不及一,业户以之成家,司役视为奇货,因于正供之外,倍加使费,然民犹未甚病也。(13)
    《阅世编》所描述的是松江府沿海的滩涂荡地,崇明县的情况与此几近相同。通过这一文本描述,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信息,即开发滩涂、荡地是一项成本低、收益高的行为。滩涂荡地是新涨沙洲完全熟化之前的土地形态,原本仅用于为沿海灶户和开中盐商提供口粮。但随着滩地的堆长与开发,滩荡不断熟化。熟化程度高的“西熟”、“稍熟”,其种植能力已接近于下田;“长荡”也具有了植栽树木的肥力;仅“沙头”的种植能力稍差,“潮落滩出,则筛菅诸草生焉,取以偿课,其利甚微,名曰草滩。渐次高阜,取芦苇根遍植之,名曰种菁”(14)。除耕作之外,涂荡之间还可收获渔盐之利。由于涂荡例不在“三壤”之列,税收轻、赋役简,成本低下,成为富家大户争抢的热点。涂荡的赋税科则到底有多轻,我们可以从元至元十四年(1277)所定科则标准中窥得一二:
    民田每亩起科五升三合五勺,止田每亩起科三升二合一勺,三升荡每亩起科三升,二升荡每亩起科二升,一升荡每亩起科一升,五合涂每亩起科五合。(15)
    荡地中科则最高的三升荡也仅为民田科则的60%,而涂的科则更是可以忽略不计。有明一代,崇明隶属于税收负担最重的苏州府,这些税轻役简的涂荡,俨然成为县民的福利之田。甚至到《阅世编》成书的清初,荡地的税收较之田赋,十不及一。即使是正赋之外还存有多种附加税,百姓仍以之为美业。加之,从占据新沙到依科则交纳赋税,中间尚有至少三年的时间(三年一丈),新涨之沙往往成为争夺的重点。
    基于上述原因,争沙的不断出现也就不难理解了。而争得大量新涨沙地,或腴田的,必然是那些颇有实力的群体。弘治十八年(1505年),巡抚应天等府都御史魏绅奏报:
    上处置海道事宜,谓海洋之民,习性贪悍,好斗轻生,中间为盗之徒,多起于争利。如崇明县半洋、钱营等沙,东涨西坍,无岁无之,旧坍者多是有粮之地,新涨者尽归有力之家,以致贫弱陪粮,富豪专利,始则纠讼,终则劫夺,习染成风,遂至啸聚。
    富豪侵占土地,在于他们具备足够强大的能力,诸如施天泰兄弟依靠骇人的暴力,董仚依靠与胥吏、地方官的可靠联系。正是由于这些势力群体的活动,使得崇明的争田活动与各种暴力事件结合起来,产生了严重的后果。
    三、“十六字令”与官府整顿田制
    自元至元十四年(1277)升崇明为州后,官方便针对崇明特殊的海洋地理环境,制定了“三年一丈,坍则除粮,涨则拨民,流水为界”的政策方针,被称为“崇明十六字令”,以此作为处理土地问题的准则,从制度层面来完善土地管理,力图杜绝或减少“争沙”事件的发生。显然,这一政策方针推行的效果因人、因时、因地而异。
    1.独分水面
    独分水面,又称流水分界,是针对崇明诸沙坍涨不定而以水域来划分其四界的方法,目的在于防止新置崇明县被周围旧县所蚕食。政策规定的崇明水面,是特指狼山以南、宝山以北的江面,“自嘉定、太仓、常熟以迄通州、海门,统计五邑,亘古各分地面。崇自至元建治以来,凡五邑地形之外之江面,即判作崇明封域,故曰独分水面也。”(16)
    在独分水面确定之前,虽也有一定的勘断方法来处理县域争沙事件,但较为模糊,如“元至元中,新涨营前沙,与海门人争据不决,卒以海水俱属三沙河泊所办课断归”(17)。独分水面之后,“凡狼南、宝北,一邑跨六邑之封,其间星罗棋布之洲,俱崇有之,内地不得而问焉”,使得新涨沙洲的归属有了确凿的评断。嘉靖四十年(1561),崇明、常熟两邑出现高明沙之争,“附院遵流水旧制,断属崇邑”;万历十八年(1590),海门县民争小阴沙,“奉旨照流水界立石”;天启元年(1621),江阴县民据永平沙,“知县唐世涵集众公议,论往取租,复行申宪,命苏常两刑听会,勘照流水,断归崇邑”(17)。
    独分水面首先解决的是县域四界的问题,但也用于一县之内土地分界的判定。元代确定流水为界时,即考虑“目前片地倘一朝坍没,将城郭人民迁徙无地,故乘一独分水面之定制焉”。从天启三年(1623)知县唐世涵以流水拨经届的方法解决因西阜沙与平洋沙涨合而出现的业户纠纷,以及方志中指出的若干“不遵流水”的占田行为(18) 来看,确有一套流水为界的勘定办法,但受资料所限,我们还无法得知其具体的施行方法。
    2.三年一丈
    三年一丈,即国家土地丈量行为。土地丈量,内地或十年一丈,或五年一丈,编审成册,交送有司。因崇明倏涨倏坍,土地丈量的频率要高一些,实行三年一丈,“则坍者不至积岁赔粮,涨者即可丈拨补缺也”(19)。
    从施天泰案中,知县刘才以丈沙为名,试图缉拿施天泰来看,丈沙是崇明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丈沙活动由知县主导,联合各沙沙总、里甲共同完成,“三年届期,各沙总量丈新涨水滩,汇图造册,总计若干亩,分上中下三等,印刷涂票一千一百□拨里排”。由此可知,沙总在丈量本沙新涨土地数额后,绘制流水册与图表,计算总数,依照田地等级印刷涂票,并将之分发给里甲。由于新涨土地原则上均属于官业,涂票即本人合法佃种涂荡的凭证。对于坍没的土地,则依据情况从旧册中除去。丈量出土地数量之后,还要根据土地熟化情况,“由滩到荡,由荡到田”,变更科则。
    这一套看似完善的办法,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多有漏洞。一方面,“黠民”以各种手段隐匿新涨土地,虚报坍没土地。常用手段如下:增田,即在沙总丈量时,故意多报土地,随后私占尚无人承佃的官业,以补足流水册上的土地数目;补折,即以己业坍没为由,要求以新涨土地补足;告佃,即买通官吏,大量承佃官业中的腴田;复熟,即原土地坍没后,报官除课,后改土地再次涨起,却隐匿不报,以逃避赋役。另一方面,沙总的舞弊行为也导致丈量结果失实。正所谓“一圈之内,尺寸、步口自有定数,民止涂荡亦有殊科,增此亏彼,势难帖服”,于是沙总往往在绘图时施以手脚,来包庇势力群体,如放圈,即扩大土地图形大小,给予对方私占的空间;并图,即将数次丈量结果混于一图之内,模糊视听。在难以涂改的土地总图上,则将私占土地以“鹤脚牛眼之形,蓬索犁尖之像”飞洒到各户,以期达到平衡。(19) 以上所列种种舞弊手段均使三年一丈的实际效率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
    3.坍则除粮,涨则拨民
    “坍则除粮,涨则拨民”是建立在赋税原额化基础上的土地调整政策。有明一代,崇明虽属苏州府,但土性浮杂,无法承受江南重赋。宣德年间,巡抚江南的周忱调整了崇明县的赋税原额,“旧制税粮四万十一石,被坍粮苗,例得请豁。自宣德间,巡抚周忱题定四万石为额,涨不得增,坍不得减。”
    在原额确定以后,根据坍涨的情况,“若坍多涨少,即以内地升足;若涨多坍少,即将沿海粮减,总以符合粮额,无盈无亏为率。”然而,新浮出水的沙洲,仅能充当滩涂,获利甚微;而坍没入海的沙洲,至少都稍具肥力。通常的情况下,新涨三亩,不足抵旧坍一亩,因此“以涨抵坍,犹虞不足,所以里民惟幸涨拨日多,藉以抵坍而已”(20)。在这种心态之下,争沙仍不可避免。
    从上述分析来看,“十六字令”是针对崇明的现实情况而提出的土地管理准则。因为孤悬海中的崇明县,“土性松浮,易于坍涨”(21),土地数量时在变化中,只有不断跟踪,才能对土地的准确数字有所把握,但我们不应对“十六字令”的施行效果作太高的评价,因为制度的立意与实际运行间往往存在巨大的差异。特别是灾害引起的沙地涨坍并无法及时准确地得到处理。正德元年(1506),巡抚苏松右副都御史艾璞等上奏:
    崇明额设一百十里,人户十万有余,地有鱼盐蒜靛芦管之利,号为富庶,三四十年来田地冲塌,民失故业,往往逃移,规避差粮,脱漏军匠,地削民贫,役繁赋重,起而为盗,亦势之必然也,乞行各该抚按等官督令所在官司,清查复业,有已成家者听于所在附籍,其逃亡人民被坍田地,悉与除豁,庶民无负累而盗可息。(22)
    地方官出于平息盗祸的考虑,对沿海大盗亦采用同样的态度,因而匪首多获得招抚,得免死罪的不占少数,其党羽则多能全身而退,不多时候又能卷土重来。万敏《平海记》认为:
    崇明诸沙,江阻海利,私鹾者恒世其业,不数十年辄一大獗。前此施、钮、二董诸贼大都其期也。当事者往往诱诛其首恶数人,余悉贷不问。千人为盗,自成童至白首,见以罪戮死者才数十人而止,利重而法轻,其不悛势也。天子御极之十有八年,征讨不庭,戎兵四诘,诸凶弗戢,习为剽劫。(23)
    除“十六字令”之外,基层社会中也实施了一些管理方法,如设置看守荡地的状首:
    沙洲僻远,地址广阔,或一二届,或三四五六届,得拨沙涂,图甲错综,里排星散,无一专责,则荡利辄遭强食,因是设立看荡之人,曰状首。旧例里排公举,官给印帖,方可充认。今则棍豪冒占,古制荡如,樵利不可问矣。(24)
    可见,基层社会多有自主管理,以避免利益侵蚀的举措,但实施效果往往大打折扣。
    四、结论
    本文所指的“争沙”事件,并不特指某一土地侵占类型,而是泛指崇明地区土地纠纷。“争沙”可以表现为施天泰案中两个势力集团的激烈斗争,也可以指普通民众对新涨土地的隐匿,不同行政区划对新涨荡地的争夺。本文之所以反复强调崇明地区是一个与内陆农耕地区不同的水域空间,是因为沙地具有经常性的涨坍特性,“争沙”现象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通过“争沙”事件能够窥见这一类地域社会的内在生长方式。通过“争沙”事件,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重要特质。其一,争沙表现出的,是崇明自元代具有州县一级建置以来,其社会经济发展背后的人群活动。与内地较为稳定的族群与阶级关系不同,崇明的开发带有浓重的民间自主性,凡移民、渔户、海运船户均参与其中,或受经济利益驱使,或为了维护自我在地方上的主宰地位,或为彰显不同地域间的优势,从而使开发活动充满了矛盾与斗争。尽管这一认定似乎是贴合了传统统治者以“海岛是藏污纳垢之地”的看法,但这些看似“非善”的人群正是崇明地方社会运行中的关键力量。崇明诸沙,“小民服田而外半业渔樵,每于春泛往南洋捕石首鱼,北洋捕鳓鱼,总名春熟,秋冬则下荡樵柴,名曰柴泛”(25)。其二,对争田的探讨,有助于我们加强对于元代以来崇明的社会经济模式的认识。崇明的崛起,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元代海运。海运促使统治者将崇明纳入政治管理的视野,崇明行政区划的设置则意味着崇明经济开发中农业文明的进一步彰显,沙地的开发利用因为成本低、农业利益高、赋税科则低等优势吸引了各路人员加入其中,“争沙”事件一定程度上是崇明经济开发方式转变、农业文明程度提高的表现,也是崇明社会矛盾滋生、官府社会治理水平高低及其治理效果好坏的一个直观的晴雨表。
    本文对于“争沙”的探讨,还只局限于事件与制度层面。对于一个由沙岛构成的行政区域,崇明县虽然也有乡里都图的基层系统,但在具体运作中,这一系统是通过更基层的组织“沙”来构建的。因此,将争沙置于崇明的基层社会管理系统中加以考量,将是另一种有效的分析路径。
    收稿日期:2011-03-25
    注释:
    ① 针对崇明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沙洲变移、洋流与潮汐活动、风潮灾害等方面,包括陈吉余、恽才兴、徐海根、董永发:《两千年来长江河口发育的模式》,载《海洋学报》1979年第1卷第1期;魏嵩山:《崇明岛的形成、演变及其开发的历史过程》,载《学术月刊》1983年第4期;褚绍唐:《崇明岛的变迁》,载《地理研究》1987年第3期;张修桂:《崇明岛形成的历史过程》,载《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② 元至元十四年,升天赐盐场为崇明州;洪武二年,因户口减少,降崇明州为崇明县;洪武八年,隶苏州府;弘治十年,改隶太仓州,详见光绪《崇明县志》卷一《舆地志·沿革》。
    ③ 顾炎武:《肇域志》卷八。
    ④ 文徵明:《甫田集》卷十六,《靖海·言叙》。
    ⑤ 洪武《苏州府志》卷二,《沿革》。
    ⑥ 光绪《崇明县志》卷一,《舆地志·沿革》。
    ⑦ [明]杨循吉:《苏州府纂修识略》卷一,《收抚海贼施天泰》。
    ⑧ 嘉庆《太仓州志》卷二十四,《兵防下》。
    ⑨ 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田制》。
    ⑩ [清]顾祖禹:《读史方舆纪要》卷二十四,《苏州府·崇明县·崇明旧城》。
    (11) 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二,《区域志·沿革》。
    (12) [明]杨循吉:《苏州府纂修识略》卷一,《收抚海贼施天泰》。
    (13) [清]叶梦珠:《阅世编》卷一,《田产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14) 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田制》。
    (15) 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粮额》。
    (16) 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一,《图·独分水面以涨补坍说》。
    (17) 光绪《崇明县志》卷一,《舆地志·勘案》。
    (18) 这些行为包括跨洪,即在本沙土地不足的情况下,越过流水界限,占据土地;移坵,即变更土地的四至,将东至改为西至,南至改为北至等,详见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四,《舆地志·田制》。
    (19) 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田制》。
    (20) 光绪《崇明县志》卷六,《赋役志·田制》。
    (21) 光绪《崇明县志》卷二,《舆地志·勘案》。
    (22) 《明武宗实录》卷十七,正德元年九月壬辰,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
    (23) 嘉庆七年《直隶太仓州志》卷二十四,《兵防下·纪兵》。
    (24) 康熙《重修崇明县志》卷四,《赋役志·田制》。
    (25) 光绪《崇明县志》卷十六,《风土上·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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