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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清代中越陆地边境跨境问题管理(1644-1840)[上]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3-25

原文出处:《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11年第1期,第8292

 

作者简介:陈文(1965-),,广西阳朔人,暨南大学东南亚研究所国际关系学系副研究员,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越南历史文化与中越关系。

 

摘要: 清朝前期(1644-1840)是中越两国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的时期,殖民者东来,中国周边面临殖民势力的扩张,虽然中越仍保持较密切的宗藩关系,但两国封建政府的边疆意识逐渐增强,对两国陆地边境的出入境、边境贸易、跨境流民、跨境通婚等跨国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边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关键词:清代前期 中越陆地跨境问题 管理

 

历史上,中国各朝都面临诸多的边疆问题,历代统治者为此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边疆政策,对边境地区实行有效的管理。清朝统一了多民族国家疆域版图之后,根据“因俗而治”、“因地制宜”的方针,在各边疆地区实行多种形式的管理珩①。在陆路边境地区,屯重兵于陆疆,在东三省、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设立卡伦,定期巡逻;管理边疆人口,由清朝前期的封禁政策转向清中期以后的逐渐放开迁移和移民实边政策;设置交易场所,管理边境贸易。对于清代西南边疆管理学界有较多的研究②,主要集中在西南边疆的治理与开发③、边疆政策④、西南边疆与徼外地区的关系、跨境民族问题等方面的研究,但主要侧重于清政府对西南边疆地区的经营管理,对于与中国西南接壤国的边疆管理政策仍有进一步深入研究的空间

越南曾是中国封建王朝统治下的行政区域,938年越南独立后,中越两国仍保持较密切的宗藩关系。两国山水相连,民族同根,文化同源, 习俗相尚,自古以来南北人民迁移不断。清朝前期(1644-1840),越南是黎朝(1428-1778)后期的南北纷争时期和阮朝(1802-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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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马汝珩:《清代边疆民族政策浅谈》,《中国边疆史地研究导刊》, 1988年第4期。

②方铁:《西南边疆史研究60年的回顾与展望》,《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9年第3期。

③方铁等:《中国西南边疆开发史》, (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7;马汝珩等主编:《清代边疆开发研究》, (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 1990;尤中:《中国西南边疆变迁史》, (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 1987;方铁主编:《西南通史》, (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3;陆韧主编:《现代西方学术视野中的中国西南边疆史》,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7年。

④马大正主编:《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 (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 1990;马汝珩等主编:《清代的边疆政策》,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马大正主编:《中国边疆经略史》, (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0;张双志:《论清朝管理边疆地区的路票制度》,《新疆社会科学》, 2006年第4期。

 

)前期的统一、恢复时期,当时中国称越南为安南、交趾、越南,此时期中越两国的封建统治均由繁荣开始走向衰落。与此同时,东亚地区的形势发生了变化,西欧殖民者东来,中国的北部和西北部边疆面临俄罗斯的扩张,曾与中国王朝有朝贡贸易往来的东南亚地区逐渐沦为欧洲国家的殖民地,英法势力亦逐渐向中国西南边疆渗透,而中国的东南沿海地区亦面临着倭寇的骚扰。在此形势下,虽然中越仍保持较密切的宗藩关系,但两国封建政府的边疆意识逐渐增强,加强了边境地区的管理与防守。所以,除了边界问题外,中越边境地区还存在一些“跨境问题”,如两国民人的偷渡偷越、边境走私贸易、跨境犯罪、难民流民、跨境通婚等问题,对封建统治和边境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中越两国封建政府为此都实行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以确保边疆地区的安全与稳定。对于清代中越边境一些跨境问题学界亦有所研究,如边境贸易①,清朝对华侨出入国的政策②,清朝前期对越南政治避难者的政策和海难者的求助③,中越边境矿产开采④、清朝时期的中越关系、移民实边问题等等,但对中越陆地边境跨境问题较多关注中国方面的管理政策,甚少涉及越南方面的边疆政策及其对中国边疆管理的应对措施。笔者搜集了中越相关文献,就清朝前期中越两国对中越陆地跨境问题的管理作些探讨,祈求教于方家。

一 中越边境出入境管理

古代越南由于不断开拓新的疆土,地旷人稀,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对南下谋生商贸的中国人比较欢迎,如康熙时期清人在越南“多侨寓民间”⑤,越南封建政权借助华人力量开发越南,丰富商品,征收赋税充盈国库,直到阮朝时期这种政策仍未改变⑥,有时甚至对清人实行一视同仁的政策⑦。虽然有时越南封建政权出于政治考虑,也对华人进行大屠杀⑧,但总的来说,古代越南对中国人入越谋生还是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加上越南土地肥沃,易于生理,故古代中国人从海陆两路入越谋生不断。明末清初,不少“反清复明”者南下越南寻求生存空间,清朝建立后,加强了中越边境的防守和管理,以杜绝入越的中国人的反清活动。清朝前期正值越南黎朝郑阮南北纷争的动荡时期,越南不少流民、难民越境进入中国避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两国边境贸易亦不断扩大。加上殖民者的东来,中越两国面临殖民势力的威胁。有鉴于此,中越两国封建政府均加强了中越陆地边境出入境的管理。

禁止国人随便迁移是中国封建政府的一贯政策,更不允许国人随便出入境、外国人随便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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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赵明龙《古代中越边境贸易历史与沿革》对自汉代至清朝的中越边境贸易的历史与沿革进行了探讨,其中也涉及贸易管理问题,但没有涉及越南方面的管理。参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1993年第1期。

②庄国土《鸦片战争前清朝对西南边境华侨出入国的政策》主要探讨了鸦片战争前清朝对西南边境华侨出入国的政策,但没有涉及越南方面的政策。参见《八桂侨史》, 1992年第1期。

③孙宏年对清朝前期安南人进入清朝的政治避难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身份是未受册封者与受过册封的藩属的政治避难者,没有涉及下层民众的避难问题(参见孙宏年:《清代越南政治避难者问题初探(16441885),《南洋问题研究》, 2000年第2)。此外,孙宏年还对1644-1885年清代中越海难互助及其影响进行了研究,但没有涉及中越陆地边境难民的管理问题(参见孙宏年:《清代中越海难互助及其影响略论(1644-1885),《南洋问题研究》, 2001年第2)

④金应熙:《十九世纪中叶前的越南华侨矿工》,《印度支那研究》, 1980年增刊;喻常森:《清代越南华侨矿业与矿工》,《华侨华人历史研究》, 2000年第2期。

   []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3,越南1884年刻本,5页。

⑥如越阮朝绍治四年(1844)十一月,在开发奠边府时,阮朝“招募清人、土人,设立铺舍,给予闲田”,后又“蠲奠边府清土民身税三年”。参见[]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三纪卷44,7,日本义塾大学,昭和36年影印本,下同。

⑦如越阮朝明命十年(1829)正月,高平镇城外良马铺民家失火,“延烧百余户,多是清人”,明命帝说此皆赤子也,仁同一视”,“令发钱米,遍赈之,户给钱二缗,粟一斛”。参见[]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57,6页。

⑧如1782,在黎朝末年的争战中,在越的清人加入和义道与阮文岳对抗,阮文岳“遂尽令收捕清人之在嘉定者万余人,不论兵民商贾,皆杀之,投尸满江,月余人不敢食鱼虾、饮江水,其杀戮之惨如此”。参见[]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1,17页。

 

境。清朝前期,曾实行严厉的海禁和封禁政策,用律令强制人民固定于土地之上,不得随意迁徙,更不得向边疆民族地区流动。《大清律例》规定,“凡无文引私度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潜出(交通)外境者绞(监候);“凡民人无票私出口外者,杖一百,流二千里”①。清朝也不准边境军民私自出境打猎、砍伐,违者严惩,“各边将官并管军头目私役及军民人等私出境外钓豹捕鹿砍木掘□等项,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纵,该管里老兵目军吏扶同隐蔽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俱发□瘴地面,民发为民,军发充军”②,甚至连缉捕逃入他国罪犯的承缉官也不许私入他国缉犯。

清朝统治者认为入越谋生商贸的居民是“流落番境在彼住家者,皆系游荡匪民,在内既无可稽查,在外又不能约束”,“久居番境之流民,或称伪王,或为将佐,或为贼营军师,或为拳棒教习”。这些“夷匪”“汉奸”的跨境流动对中国西南边境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清朝为了防止内地民人私越边界,在西南与越南接壤地区,“例禁民人偷越”③,对中越边境的出入境实行严格的管理。

1.设置关卡,派兵严守。清朝时中越陆地接壤东起广东,西至广西、云南,山水相连,鸡犬之声相闻,清政府在中越边境设置各种关、隘、卡,如中法战争以前在中越边境广西段设置了“三关百隘一百二十余卡”,派官兵土兵巡查。广西三关指镇南关(今广西凭祥友谊关)与平而关(今属广西凭祥市)、水口关(今广西龙州县水口关),这是古代中越交通的主要口岸。除镇南关是贡道必经之口外,平而、水口两关是清政府明文规定的允许民商出入的关口,乾隆五十七年(1792)又在广西增开由村隘(今广西宁明县爱店),允许民人经此出入境。清政府在中越边境的关隘出入口岸置兵把守,以护卫边疆,防止走私偷渡。由于南宁府原迁隆土洞之板蒙等隘、大平府属思陵土州之叫荒等隘、镇南府属下雷土州之下首等隘共30余口岸,都与越南相近,针对越南黎朝后期兵争不断,乾隆九年(1744),清朝令在这些关隘“垒石建栅,添卡拨兵,各土司带领兵勇,扼险守巡,并饬地方官每年冬月查修通报”,在由隘、平而关、水口关“设立铁链检江拦截,逢五、十日开一面以通商”④,以有效防守南疆。

2.对民人出入境实行印票腰牌制度。清朝禁止民人逾越中越边界,规定只能给照出入,相当于现在的护照。乾隆四十年(1775)规定,“止许殷实良民挟有资本者,由平而、水口两关验照放出,按月选册报查”,单身小贩以及挑抬脚夫,“向来给照验放之例,永行停止”⑤。乾隆五十四年(1789),清政府答应安南国王阮文平开关通市的请求,但为了防止内地民人私越边界和夹带违禁货物,实行更为严格的出入境管理,规定从广西平而、水口两关及由村隘口出境的民人商贩,“先赴本籍地方官呈报,查明实系殷实良民,取具保邻甘结,将该商姓名、年貌、籍贯填给印照。其从平而、水口两关出口者,将印照呈报龙州通判查验明确,给予腰牌;如从由村隘出口者,将印照呈报宁明州知州验明,给予印票,俟行至明江,由该同知验明,换给腰牌,仍由驻扎关隘营弁督率兵勇验放。倘有年貌不符,人数货物不对者,一经关隘厅州查出,即行逐回,不许出口,仍将滥给印照牌票之原委籍地方官及沿途州厅分别查参议处”⑥。返回时则要将牌照呈缴,比照无误方准入境。而对于单身小贩和挑夫,虽然再次允许出境,但不仅要求将姓名、住址造册,取得印票,而且还要求10人连环保结,方可出入境⑦。

而对于商贸逗留越南者,清朝的处理是:“查从前在彼置有产业不愿回籍者,听其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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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之“私越冒度关津”,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大清律例》卷20《兵律·关津》之“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实录》,25,893-894页。

《清史稿》卷527《越南》。

⑤《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3,381页。

⑥《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编:《明清史料》庚编第2,188, 1987年中华书局影印。

⑦《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375页。

 

其无故逗留及货本用尽者,给以半年限期,概令该夷及时查明,陆续驱回,以便安插原籍。无籍可归者,则分发梧、浔、平、柳等府(笔者注:今均属广西)安插,均交各地方官严行管束。”①

3.不准越南人私自进入中国境内。清朝不仅禁止国人出境,而且也禁止外国人私自入境,违者除本人被驱逐出境外,地方官也因失职而受到处罚。康熙十二年(1673)规定,“外国之人私自进口,该管地方官不行察报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②。乾隆年间,正值越南黎朝南北纷争,西山起义军进攻不断,加上连年荒歉,越南境内不少民人偷越进入中国边境避难。对于这些偷越者,清朝的处理是,凡是越南人,遣送出境,交由越南政府处理;如果是到越南生理的中国人,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乾隆四十四年(1779)七月,查获从安南窜回内地者田老刀等3,大小18,并因此规定:“凡从该国逸出犯,自应极为查拿,不容稍有疏漏。讯系内地民人,按其情罪,从重究拟。如系该国匪徒,即应照例发还,听其处治。”③同年八月,在边境查获安南男女12,清朝咨明安南国王“派员到边接收”④。

4.不准越南官兵越境公干。清朝时期,面对西方殖民势力的扩张与渗透,中越封建王朝的边界意识逐渐增强,清朝禁止边境官兵入越捕拿逃犯,也不准越南官兵越境公干。如越阮朝明命十六年(1835)二月,越南宣光高平太原三道统兵大员会衔奏言,因罪犯逃入清朝国界,遂向清朝移文要求进入清界抓捕,但是清朝“以疆界攸分为辞”拒绝其请求,阮朝明命帝也只好“我亦宜守法,撤还兵勇”⑤。

尽管中越“各边封禁隘口”,清政府严厉管理民人出入境,但是由于“粤西南境,地接交夷,土苗错处”,山水相连,互通小径无数,仍“时有夷匪、汉奸潜出窜入,屡经设法查禁,而奸民出入如故”⑥。

越南是一个自尊心极强的国家,黎阮时期不断扩张领土,向南吞并了古国占城,将国土推到中南半岛的最南端,向北亦是寸土必争。尽管仍然定期向中国朝贡,但是其疆土意识极强,针对清朝对出入境的严格管理,越南黎阮王朝亦不断加强中越边境出入境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1.由陆路进出越南者须通关验证,对华人在越南境内的流动则点名修册,征收赋税。短期来越南商贸的清人,要领有越南政府发给的国凭、州引,方可在越南境内商贸流动。阮朝明命十九年(1838)九月规定,“凡清人乞往省辖,验果良善,带有其国州牌即引领省凭,随便生理;敢擅自行商庸雇者,挈惩办”⑦。清商由陆路回国,由怀德府(阮朝时又称奉天府,今属河内周边地区)放通关单,抵谅山镇换给⑧。对从陆路进出越南商贸的清人则征收陆路商税。由于与广西接壤的高平“递年清人多有投来商买营生,不下数百”,阮朝明命帝遂令征清商人头税,“人各五缗,不拘月限”;对新近进入越南内地的清商则根据逗留时间长短分别征税,“其自二三月投来,留自六七月返回者,各输税钱三缗;至八九月或年底始回者,人各五缗”⑨。可见,越南对清人进入其境商贸还是比较欢迎的,只要按规定纳税,就可入越商贸,这样吸引了不少清商到越南贸易。

2.不准清朝官兵擅自越界公干。越南对于清商进入越南商贸比较宽松,但对于清朝公职人员则不准擅自进入越南境内,即使缉拿逃犯也不行。越南阮朝明命九年(1828)七月,云南开广府派兵越界进入越南宣光搜捕罪犯赵应陇,不获,随即出关。明命帝认为:“封疆界限,南北截然,岂可如此搀越?若以小事置之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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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375页。

②《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24《吏部·考功淸吏司边禁》,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高宗实录》卷1086,乾隆四十四年七月丁酉,《清实录》,22,594-595页。

④《高宗实录》卷1089,乾隆四十四年八月乙亥,《清实录》,22,632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44,2页。

⑥《高宗实录》卷202,乾隆八年冬十月乙卯,《清实录》,11,603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95,16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6,10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95,16页。

 

何以峻边防?”遂令宣光府移文清朝云南诸府,“嗣有清人潜遁者,宜报我边吏为之执送,毋得逾境”①。如果越南边境官兵对清朝官兵越界捕犯闻而不报,则要严惩。如明命十三年(1832)十二月,清朝永淳县派人越过越南良马铺捕犯而无报关,越南地方官也未阻拦上报,结果海阳布政阮辉霑坐革职,高平布政杨三降职,谅平巡抚黄文权失察罚俸一年②。可见,重新统一了越南、领土不断扩大的阮朝具有极强的边界意识。

3.不准边民效仿清俗。越南黎朝正和十七年(1696)七月下令称,“自清人入帝中国,薙发短衣,一守满州故习。宋明衣冠礼俗为之荡然。北商往来日久,国人亦有效之者”。所以,对于入籍越南的清人,“言语衣服一遵国俗”。而与中国接壤的沿边之民,“亦不得效其声音衣服,违者罪之”③。

二 中越边境贸易管理

早在北宋初年中越边境就设有博易场,专为北宋和交趾商人贸易之所。元朝时,在全国建立了星罗棋布的驿站,在中越边境也建立驿站网络,以通道安南。到明朝永乐年间,明朝曾设交趾郡,统治安南20,除了维持和新建陆地驿站网络外,还设立了水上驿站,以方便往来。从明初至鸦片战争前夕,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高峰时期,对外贸易得到发展,中越边境互市也相当活跃,但与海禁政策相伴的是,清政府对中越边境贸易亦实行严格的管理。

1.设置货物进出关口,规定贸易线路和地点。清政府在广西境内开设经由镇南关、平而关、水口关的三条中越边境贸易通道,同时规定商民入越交易地点,商贩由平而、水口出关贸易者在越南高平镇牧马庸立市,从由村隘出关贸易者在越南谅山镇马丘驴庸立市,并分设太和、丰盛二号,以粤东商民为一号,粤西及各省商民为一号,置厂长、市长管理④。与此同时,越南政府设置对应关口,促进边境互市的发展,中越广西段边境开设了水口对高平牧马、由村隘对谅山镇马丘驴、平而对谅山花山的设点互市格局。这样,从镇南关出境即可到达越南重镇谅山,进而可抵达越南温县、太源、禄平等地;由平而关出发沿越南境内的七溪河、奇穹河可上通谅山下达广西龙州,形成龙州—平而—越南牧马—越南谅山的中越贸易通道;出水口关,溯水口河而上可达越南高平的牧马,顺流而下则可抵龙州,形成龙州—水口—牧马贸易通道⑤。

2.以印票腰牌制和会馆来管理商贸人士的进出。康熙二十四年(1685)开放海禁后,允许中越边境贸易往来。如前所述,清政府以印票腰牌制来管理边境贸易,“凡遇商贩出关,给与司颁印结,并印烙腰牌,注明年貌、籍贯,照验放行。回日将牌照呈缴,照例收税”⑥。

清政府还成立商业会馆,设客长管理来往于中越边境的商人。前来中越边境贸易的客商多系两广、浙江、两湖、江西、山西等省籍人士⑦,而两广多是广西之南宁、太平、镇安等府及广东之韶州、惠州、嘉应州等地民人⑧,这些商人按照地缘设立商业会馆。广西宁明州,向来设有会馆,以为由村隘口出入之公所,清政府挑选老成殷实者充当客长来管理边境贸易。而管理的办法规定颇详,“凡有客货出隘,许客长将客人姓名、籍贯、货物及发往何处,一一注册报明该州查实,给与印票,并于会馆内刊立木榜,不许客长藉端需索。……至由村隘口,即令理土同知于该隘查明印票,给与腰牌放行。有印票腰牌者,方许放入,其入关客人姓名及从何处卖货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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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53,4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87,35页。

[]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4,36页。

④《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科》庚编第2,188页。

⑤涂耀军、卢敏生:《清代中越贸易通道探析》,《广西地方志》, 2004年第4期。

⑥《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356页。

⑦《署两广总督郭世勋等奏折(移会抄件),《明清史料》庚编第3,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362页。

⑧《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科》庚编第2,188页。

 

该同知注册发宁明州查对”①。为了避免民人借商贸之名出境谋生,清朝两广总督福康安还奏请,若商民货少人多,不许原地方官滥给牌照,同时要求商民出口的船只、人夫,应在广西龙州、宁明州雇觅②。可见清朝对中越边境贸易和运输的管理还是相当严格。

3.规定中越边境贸易的货物。清朝前期,“商民赴安南贸易,所带货物止有绸缎、布匹、鞋袜、纸张、颜料、灯油、茶叶、白糖、槟榔、糖果、烟筒并寻常药材之类,进关带来之货不过砂仁、蓍莨、白铅、竹木等项。此外,一切违禁之物,偷漏出口,例禁森严”。乾隆五十四年(1789)十二月,两广总督福康安奏请饬龙州、宁明州“将一切违禁货物不应出口者,查明定例,逐一指明,刊刻木榜,竖立道衢,启蒙为谕,俾商民一目了然不致无知误犯”③。越南的矿产也是清朝购买的商品,康熙六十一年(1722),因中国需要越南铜矿,康熙令云贵两广督抚行文安南国王,“凡客商买铜,务令照常贸易,毋得禁止阻遏”④。

除了两国官方允许的边境贸易外,古代中越边境还存在走私贸易,而清朝历来禁止中越边境的走私贸易。乾隆五十四年(1789)规定,对越南边境,“凡有偷越民人私往贸易者,俱应一概禁绝”⑤。但是,由于中越货物互补性强,官方禁止民间通商,边民从事走私贸易便有利可图;加上中越边境“除正口关隘外,其余并未设有藩篱,出入无从阻拦”⑥,小路皆可逾越,且路途较近,商贩常从小路过境,致使中越边境走私贸易屡禁不止。广西宁明州的由村隘,因毗邻越南的货物集散地禄平、六渊、马丘驴,从此地赴越南比绕道经水口、平而两关要快捷得多,故“宁明商贩率多愿从由隘出入贸易”⑦。乾隆年间,由于“节年以来,地方官未能严密查察,以致偷越出口者甚多”⑧。

由于需要中国的手工业品和日常用品,越南封建政府对中越边境贸易的管理则相对宽松些,阮朝的管理措施有:

1.设立关卡,规定出入路线,开设边贸点,征收赋税。与中国清朝的管理相对应,越南在中越边境也设立各种关卡,规定清商进出越南的路线,征收过往商人税,以盈国库。阮朝嘉隆十二年(1813)三月申定北城陆路商税,“凡清商道谅山还,及公私船渡商者,所在征其货(货一百缗税钱二缗五陌)”⑨。虽然越南阮朝政府对清商出入越南的路线有所规定,但是,由于中越边境崇山峻岭,有无数小径相通,清商为了逃征赋税,往往从小径进入越南,为此, 1831年八月越南地方官员“以清人越径,私行防汛”,奏请阮朝明命帝“凡清人往来贸易,但听于铺面兑买,不得擅从径路前去”,而明命帝却认为阮朝“与清敦好,何事过防不若”,“且仍旧贯”。直到鸦片战争前夕,越南阮朝还是鼓励中越边境贸易。针对日益增多的边境贸易,阮朝在中越边境增设了关口,以加征过往货物税。由于高平的中傥、那烂、贲河三堡均有清商往来,其中“贲河堡清商多从闲路逃征”,为了增加税收,绍治元年(1841)三月,阮朝设立高平中傥、那烂、令禁三关,始征关税,那烂关银一百两,中傥关八十两,令禁关七十两。在中越边境设关征税,发展互市贸易,在中法战争之后日益规范,并一直延续至今。

阮朝鼓励清商进入越南贸易,从中征收了大量赋税,如阮朝嘉隆十四年(1815)四月以

明香人潘嘉成为北城(即河内)该铺监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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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374-375页。

②《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科》庚编第2,188页。

③《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科》庚编第2,191页。

④《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44《户部》,文渊阁影印四库全书本。

⑤《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实录》,25,893-894页。

⑥《高宗实录》卷982,乾隆四十五年五月辛酉,《清实录》,21,117页。

⑦《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374页。

⑧《高宗实录》卷1322,乾隆五十四年二月辛丑,《清实录》,25,893-894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6,10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75,14页。

[]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三纪卷5,22页。

 

北城清人赋税,仅北城清人屋税“岁输银一千五百两”①。

除了允许清人进入越南商贸、聘请华人帮助征税外,越南阮朝有时还托请清人到中国采买商品。嘉隆十三年(1814)六月,阮朝命北城发银一万两,委清人谢朋周、周四记等到广东采买货项②。

2.禁止携带鸦片。鸦片战争前后,随着鸦片进入中国沿海地区和西南地区,越南的鸦片贩运也相当广泛,对越南国家政治具有很大影响力的中国商人集团实际垄断着越南的鸦片贸易,贩运鸦片的商路是沿合法的商品运输路线走私的,通过越南和清朝的广西省把云南南部和广东省连接起来,同时广东的走私者利用其他海上路线把鸦片走私贩运到越南和暹罗③。越南阮朝统治者对鸦片毒害国民十分清醒,下令不准清商携带鸦片,违者治罪,包括对携带者和知情不报者均要重罪之。阮朝明命十二年(1831)三月,从清人商船检出鸦片,明命帝下令要严惩鸦片携带者,“其挟带鸦片者坐绞候,船户及次头目等各坐流,船货入官,柁工水手皆杖,释搭载私货悉还之”④。由陆路携带鸦片进入越南者也一样严惩。

3.在特殊时期禁止某些货物输出越南。越南气候和土地都适合稻米生产,大米成为清朝时期中越贸易的大宗物品,在丰收年期,越南允许清人到越南购买大米,但是在饥荒年期,越南则禁止大米流出。越南黎朝末年,因战乱不断,天灾饥荒,黎朝政府遂禁止中国商人买卖粮食。1772年正月,“禁北商偷搬粟米”⑤。有时中国饥荒时,越南为了保证本国粮食充足,亦不准将大米卖给中国商人。阮朝明命五年(1824)十月,由于中国广东钦廉二州饥荒,米一石卖到银四五两。明命帝谕令与广东钦廉二州接壤的越南城北官员,“凡水陆可运载者,严饬盘诘之”,以避免商人将越南低价米贩运到中国⑥。有时,越南还禁止一些货品盗卖给中国商人,1771,黎朝下令禁止盗卖铁林桂皮与北商者,否则罪之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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