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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辉:雍正朝云南改土归流再探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6-24
 

原文出处:《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第3136

作者简介:马亚辉(1974 ),男,河北定州人,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讲师,云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中国边疆历史与现实问题。公安边防部队士官学校, 云南 昆明 650214

摘要:从长时段历史来看,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众多,但最根本原因当为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需要,为中国疆域发展形成之大势所趋。为保证云南社会稳定与边疆安全,雍正朝最初采取和平方式改流,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随着雍正朝对改流认识的深入,改流方式逐渐发生了从和平到武力的转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为使改流地区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雍正朝实施了完备的善后措施,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推行内地的治理模式,从而加快了云南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可以说雍正朝改土归流功在西南,至今百年享其利。

关键词:雍正;云南;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三朝在不适宜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西南边远地区敕封各民族首领世袭官职,并借其统治当地民族的一种羁縻政策。这种以土官治土民的边疆治策,元代初步形成,明代正式成为统治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一种制度。然而由于土司制度弊端的存在,明朝已经开始小规模的改土归流。至清代中叶,因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土司制度不再适应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雍正朝审时度势,开始了在西南地区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有关改土归流的论著可谓是成果众多,但是从云南与内地一体化,改流的手段以及善后措施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见,本文试图从这些角度来对雍正时期云南的改

土归流进行再探讨。

一、改流的原因: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需要

云南土司积弊已久。清初吴三桂控滇时期,便进行过改土归流。此时的云南土司多为明朝残余势力,虽已投诚清朝,但拥兵自重,依然威胁着西南地区的稳定,因此吴三桂奏请对水西、乌撒等土司进行改流。吴三桂在云南的改土归流不止以上原因,更重要的是其想永镇云南,为了达到目的,希望云南不可一日无事。清朝平定“三藩之乱”后,主要精力放在解决台湾与中国东北边疆问题上,对云南土司的治理便无暇顾及,以致雍正时期土司势力膨胀,苗倮逞凶,土司肆虐,目无官法,严重威胁到云南社会的稳定,非常不利于清朝政府对云南社会的政治控制。鄂尔泰云“:汉民被其摧残,夷人受其荼毒,此边疆大害,必当剪除者也。”[1]清世宗即位之初,中国社会经过顺康两朝的发展与休养生息,其政治、军事、经济实力逐渐强盛,在云南改土归流的时机日趋成熟,表现如下:一是云南与内地的联系日益密切,大量汉人与满人进入云南,云南与内地的经济交流更加频繁,如食盐、铜矿等物品。二是土司与云南的夷人、汉人的矛盾十分尖锐。雍正二年(1724),云贵总督高其倬在奏疏中说:“云南近边一带,土目强横,鱼肉乡民,宜惩一警百,以示劝戒。”[2]这些土司目无王法,平日霸产劫财,焚杀奸占,无所不为。三是土司与清朝政府的矛盾也日益激化。云南土司藏有枪炮、甲械、火药等物,相互之间仇杀不断,甚至与朝廷拥兵抗衡。在此背景之下,诸多有识之士看到土司制度的弊端,纷纷呼吁改土归流。云南永北人刘彬在《永昌土司论》中指出,土司制度名为羁縻,实为“天地间之缺陷”,[3]并针对土司不宜裁撤之说,指出“去之宜也,非过也”,反对以土司为藩篱的观点,“所谓藩篱者,乃边境之外者也。岂有在内地者而亦藉以为藩篱乎!”土司制度到了雍正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已与内地的发展格格不入,土司已成为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过程中的落后生产力的代表,不但不利于社会稳定,还会给国家带来边疆危机。清世宗待其帝位稳定,时机成熟之后,于雍正二年(1724)开始了在云南大规模的改土归流。

据《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记载,清朝政府最先展开改土归流的地方为丽江土府与威远土州两处,但不管何处的改流皆与边疆内地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冲突有关。雍正元年(1723)时,云贵总督高其倬便奏请将丽江土府改设流官,以杨馝调补知府。改流一年以来,免除各种杂差,教以礼义,给土官酌量留出赡养费用,在丽江推行内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模式。因此处为和平改流,雍正朝善后措施做得比较好,以至于“通府土人皆以归流为乐,即邻近土司人民亦俱心服”。雍正二年时,云贵总督又奏请将威远土州改流。威远土州壤接外夷,多有与清廷对抗之徒,不独劫人烧寨视为泛常,即杀兵伤官亦为故事“,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自元迨明,代为边害”,土知州刀光焕与当地夷人勾结作乱,深为清朝所患。从表面看是威远土司与中央政府的矛盾,但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威远土州的政治、经济、文化模式与内地截然不同。威远土司掌有土兵,其辖地俨然一个独立王国,不服从清王朝之管辖,具备与清王朝对抗的政治、军事实力;威远土司向来规定不容夷人应考,恐其入学,与之抗衡,这反映出土司辖地与内地文化的不同;威远土司同族为婚者甚众,不明伦纪,而内地同族不婚,近亲不婚,相比之下,土司与内地的风俗迥然相异。[4]清王朝为加强对土司地区的管理,保持云南社会的稳定与边疆领土安全,首先要从政治上打破土司独立王国的壁垒,将内地的政治模式推行到云南全省。云南土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必然要与清政府抗争,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在这对矛盾中,云南土司便成为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

雍正朝在云南改土归流还有另一个目的,即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表现为经济领域的冲突。因云南山多田少,且大部分地区为土司管辖,政府的税额收入相对内地省份而言是很少的。以威远土州为例,威远土州“向来差发甚少,其田土所出,尽为土官苛派入己”,清朝政府欲将土司的额外苛派之项,尽数革除,并按内地的经济生产方式来征收赋税,广垦田地。[5]鄂尔泰在《改土归流疏》中将清朝政府的意图说得清楚无疑,改土归流就是要“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赋,以靖地方”。[6]云南阿迷州有土知州一官,苛捐杂税甚多,土民深受其累,清朝政府拟于阿迷州推行里甲制度,而土司却尽力阻挠,高其倬认为土司“一日不拿,钱粮一日不完,民害一日不去”,遂将阿迷土州改流。广南府土同知侬鹏在夷地每年可征收纹银 4000 余两,还不时索需夫役、牲畜等,雍正朝为增加国库收入,拟将广南土职进行改流,减少夷地税收,以恤边夷,其余税收“尽归公帑,银米各半输纳”。[7]从以上史料来看,雍正朝改流的目的更像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实际亦为边疆与内地一体化的需要,因云南与内地经济模式的不同,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冲突势所难免。

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对雍正朝的改土归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便会得知,雍正朝改流的最根本原因是历史发展之需要,是中国疆域在形成、发展与巩固过程中云南与内地一体化进程的结果。当中央政府向边疆推行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模式时,自然与土司原有的模式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在一些内地化比较深的地方,如丽江、威远等地,容易实行和平改流,反之则武力改流必不可免。雍正朝在东川、乌蒙等其他地区的改土归流,亦无不是将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模式向土府推进的过程。虽然武力改流在这些地区已经结束,但改流之后对这些地区的政治管理、农业建设、文化教育等,无不是按照内地的方式来进行的。云南与内地一体化程度愈深,中央政府对云南社会的控制力度愈强,云南愈牢固地统一于中国版图之内,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改土归流实际上是将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模式向云南边疆推进的过程,是中国版图演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阶段,而弊端渐重的土司制度是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因而改土归流为历史之大势所趋。

二、改流的方式:从和平到武力的转变

雍正朝改土归流的方式并非一开始就专注于武力手段,起初是从维护云南社会稳定的立场出发,采取一定策略,通过和平方式改流,尽量减少改土归流对云南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但是随着改流活动的深入,雍正朝认识到绝大多数拥有重兵的土司是不会轻易向清王朝妥协的,并且还会**真相的土民共同反抗清王朝的改土归流行动,在此情况下,改土归流的方式被迫发生了从和平到武力的转变。

为使改土归流收到良好成效,鄂尔泰最初提出了改土归流的具体方法,即“:改归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自投献为上策,勒令投献为下策。”雍正朝曾以“分别土流考成”的方式对失职之土司改流。雍正四年(1726),鄂尔泰提出对土官与流官要分别考成,流官固宜重其职守,土司尤宜严其考成。土司之考成不严,则命盗之案卷日积。鄂尔泰曰:“盗由苗寨,专责土司;盗起内地,责在文员;盗自外来,责在武职。责在土司者,末减流官;责在文员者,末减武职;责在武职者,亦末减文员,参罚虽俱不免轻重,各有攸分。”[8]如果土司不能严守职责,则被革职改流。然而初期雍正朝对改土归流一事考虑过于简单,许多土司,尤其是势力庞大的土司,对于“计擒”、“自投献”根本不适用,随着改土归流的大规模展开,雍正朝不得不采取强硬的手段,甚至武力方式。如乌蒙、镇雄等土府的改流,采用“计擒”、“自投献”的上策显然很难奏效“,兵剿”则成为必须的手段。开始之时,鄂尔泰拟对乌蒙土府进行和平改流“,先怀以德,继畏以威,然后徐议改流,不二三年间,或可一举大定。”随着鄂尔泰对乌蒙土府认识的深入,发现“乌蒙土官凶恶习惯,可以威制,似难以恩化”,“乌蒙必须征剿,断难诱擒”;而镇雄土府接连乌蒙,“其凶暴横肆与乌蒙土府无异,若不改土归流,三省交界均受其扰”。至雍正四年(1726)九月时,清朝政府决定对乌蒙、镇雄等土府采取以武力“兵剿”的下策。诸多学者皆知雍正朝改土归流的手段为“剿抚并用”,却少有学者查其原因。从上述论证可以看出,雍正朝尽量采取和平改流的手段,以保持社会稳定,减少不利影响,而武力“兵剿”乃为和平改流无望之时的下策,实是不得已而为之。改流损害了土司的根本利益,土司为了维护一己之私,起兵抗清,战争势所难免。因此,雍正朝采取以剿为主的武力手段来改土归流是历史发展决定的无奈之举。只要是战争,就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破坏。在武力改流的地区,许多村寨被毁,无辜百姓被杀,在封建社会的历代战争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具有时代特征。雍正八年(1730),清朝政府在对乌蒙改流时,乌蒙土司率领夷众“焚掠村寨,遇汉民,则焚掠一空,遇倮人,则丝毫不动”,[9]这些无辜汉民同夷民一样,皆为战争之牺牲品。元代著名散曲家张养浩在《潼关怀古》中书道:“兴,百姓苦;亡,百姓苦。”

鄂尔泰曾提出过改土归流的原则,即是否有利于保持土司辖地的稳定。鄂尔泰奏云:“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于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因此认为土司改流虽属正务,“但有应改者,有不应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必不可改必不可不改者,有必应改而不得不缓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理,庶先无成心而有济公事。若不论有无过犯,一概勒令改流,无论不足以服人,兼恐即无以善后。”清世宗对此论十分赞同,批示“:是极,通极,当极。”鄂尔泰亦曾提出改土归流的指导思想,雍正四年(1726)二月,云南巡抚、云贵总督鄂尔泰在奏折中云“:欲靖地方须先安苗猓,欲安苗猓须先制土司,欲制土司须先令贫弱。”清世宗对此观点大为赞同,再次朱批云“:此论是极,当极。”[10]然而,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则和指导思想对居住于中国腹地之势力庞大的土司来说,只是一厢情愿,正如清世宗后来所说“:边境夷情,非失之姑息即失之决裂,非过于畏葸即过于张皇,论剿论抚,遂都无是处。”[11]这就注定了雍正朝在改土归流中的武力手段是不可避免。

武力改流可以说是最有效的一种手段。纳楼土司舍普礼十分凶恶,无视朝廷,高其倬则奏请将其处决,并把其首级发往为恶之处悬示,以儆效尤。者乐甸旧土官刀联斗、威远大头目不肯和平改流,协从千余人与清朝政府武力对抗,清朝政府为彻底从政治上控制这一区域,防止反复,将土司头目刀如珍、刀廷贵、陶波公、刀西明、刀西侯、陶国贵等 6 人押赴市曹处决,其余牵连者 30 余人,亦被请旨正法。鄂尔泰言此实为“无奈之举”。[12]反映出雍正朝的武力改流具有不可或缺性。

对乌蒙、镇雄、普洱、元江等土司势力强盛的地区亦采取武力改流的方式。乌蒙、镇雄之土司作恶多端,拥兵自重,且两处土府与内地的政治、经济、文化模式冲突甚巨,和平改流极其困难,为加强清朝政府对此类地区的直接控制,武力改流不可避免。普、思、元、新等地土司亦聚众抗清,清朝政府为加强对此等地域的直接控制,不得不采取武力改流。

雍正朝对武力改流的紧要之地务求彻底,一劳就逸。雍正十年(1732)六月,雍正朝对普洱府属思茅土把总刀兴国进行改流,刀兴国则率普思元江之夷人与清朝政府武力对抗。高其倬立即调兵攻剿。清世宗对此事朱批:“业既兴师动众,不可草率完结,务须彻底清理,为一劳永逸之计方是。”[13]战争中曾有夷兵“情愿投顺”之事,清世宗闻之,云:“今计穷力竭,始摇尾巴乞饶,毫无可怜之处。官兵既已齐集,当乘势攻剿,以惩创之。”并告诫高其倬不可仍令被改流之土司盘踞旧巢,复贻患于将来,切戒因循善柔,致于疏纵。[14]“剿抚务须穷源拔本,勿使余烬复燃”。作为封建王朝的统治阶层,雍正朝此举无可非议,若不彻底改流,云南绝大部分土司地方终难绥靖。也正是因为如此,雍正朝的改土归流牢固地将云南社会与内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内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模式强有力地渗透到云南土司辖地。

战争中虽然有土弁、土目站在清朝政府一方,积极参与武力改流,但更是由于看到清朝政府武力改流的力度与决心,迫于军事威慑,出现了自愿和平改流的现象。清朝政府在元江、新平用兵以来,此地域之土弁、土目“日夜奔走,守隘缉贼,甚属出力”,在改土归流中亦做出了一定贡献。云南督抚按土目出力多寡,均给予奖赏,并对这些土目“开诚晓谕,令其赴省叩见”,采取“抚”的方式“,严切教导,重加奖赏,伊等莫不感激欢忻,立誓输诚报效”。但清朝政府对这些土目持不信任态度,认为其生性凶恶,有事之时心怀二心,留之终为后患。因此,对土目进行抚绥只是临时之策,待云南诸事稳定之后,再行相机剪除。[15]清朝政府始终对土司保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

对于清朝政府在改土归流中的手段从和平到武力的改变,置于长时段的历史时空来看,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须的。任何政权都不会轻易妥协,土司亦是如此,这一点决定了武力是解决西南边疆与内地一体化进程中遇到阻碍的最终手段,注定了流血的战争不可避免,云南由土司管辖的局部社会必然重新陷于动乱。但这种动乱与三藩之乱有着本质的不同,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治理,促进中央王朝对边疆地区更好的进行开发,因此改流之后,云南土司辖地对中国的归属性日益增强,经济迅速发展,文教兴盛,与内地的密切联系远胜于前朝。

三、改流的善后:完备的维稳措施

为防止改流之地有复作之虞,清世宗要求鄂尔泰“凡改流之处,更当留意”;后亦曾要求署理云贵广西总督印务的高其倬“善后事宜当再三详慎为之”,尤恐改流出现反复之事。因此雍正朝对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考虑可谓是谨慎而周密,从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维护社会稳定的治理。

清世宗认为改土归流固系美事,然善后事务必须委用得力之人,不能让夷民有避溺投火之想。雍正五年(1727)正月十七日四更时候,镇沅夷民突然起事,聚众数百人,放火焚烧衙门,并杀死威远同知刘洪度。经调查,得知是选派流官不当引起,乃刘洪度家人“踢打人民,苛索银两”所致。清世宗对此事处理采取了很公正的态度,认为刘洪度自取灭亡,罪有应得,但伤及许多兵民,清世宗心里觉得“实为恻然”,很不应该。有鉴于此,清世宗指出,改土归流虽然结束,但“事虽就绪,善后务要得人”,应详细慎重筹划方可。鄂尔泰亦持同样观点“:至新定地方,流官最关紧要,自应拣调贤员,责成专理。”乌蒙亦有因流官任用不当而再次引发动乱。乌蒙在改流设镇最初三年中,汉夷相安,社会稳定,但总兵刘起元莅任之后,不但“侵欺粮饷,克扣马价,私派公费,擅役兵民,并将恩赏兵丁搬家银两亦复侵挪”,在与当地夷民发生矛盾之后,还胡乱将“各寨头人逐日拷打追比”,以至夷民衔怨,最终被土司利用,在赶街之日激起民变。于改流之地委用流官不力,将会使改流成果付水东流,甚至给当地社会带来更大动乱,雍正朝深晓此中利害,对云南改流之地委用流官十分重视,正如鄂尔泰所言:“改土归流实无难事,但善后之图尤不可不慎重。”加速稳定改流之地的社会秩序,推行内地的政治、经济等模式,往往选派能力较强的流官。

在改流之地增讯设兵,通过增加军事力量以加强对当地社会的弹压为乌蒙、镇雄等处改流后的重要善后措施。鄂尔泰云“:两府既定,现议改流善后之谋,所关甚巨。”因而在乌蒙、镇雄等武力改流之地的善后措施不只是“务要得人”的问题,更主要是增设军队来进行弹压。鄂尔泰建议在东川、乌蒙、镇雄三府应总设一镇,以资控制。东川已有一营,镇雄应再添设一营,以资声援。乌蒙仍设知府一员,鲁甸地方则添设一县,镇雄府改设为州,归并乌蒙府管辖。清世宗对此议甚为赞同,云:“蒙、镇雄等处扩地甚广,应添兵处,不可惜此小费,当谋一劳永逸,万不可将就从事。”等到这些地方与内地无甚差别之时,再议减撤军队。然而许多土司被改流之后“,夷人情恋故主,消息时通,往来不绝”,实为云南社会稳定之隐患,鄂尔泰斟酌再三,奏请将改流土司“尽迁至内省,除云、贵、川、粤、湖南五省外,余省皆可安插”。如此一来,使之离其故地,则凶顽之性可化,报复之心可绝,否则即使改土归流,因土司在当地的威信仍在,善后措施很难实行。

雍正朝还要求改流之地的夷民遵从国制,推行“以汉化夷,以夷制夷”的羁縻政策。鄂尔泰曰:“改流之土民宜从国制。”由于改流百姓仍听土目管辖,生活习俗依然如故,鄂尔泰建议应允许改流之民自愿效仿满族剃头,不得强迫;改流之地的把目、火头应改名为保甲制度中的里长、甲首,且无恶迹的土目也不必迁至内地。鄂尔泰认为“抚夷之法,须以汉化夷,以夷制夷”,土司虽然凶残,但“夷民畏服并无异志”,应继续令土目管理当地夷民,清朝政府只需派遣流官“大破因循苟且之习,力存委曲开导之意”,推行汉地的封建礼仪,对夷民潜移默化,时日一久,民风自然与内地无异,这是雍正朝从文化领域来推进云南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

在武力改流后的地区注重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从经济领域来推进云南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雍正九年(1731),东川、乌蒙(昭通)被平定之后,清朝政府开始着手善后事宜。许多夷人房舍大半毁于兵燹,田无遗谷,家无积粮,若不设法抚恤,夷人难以存活。鄂尔泰与张允随令地方官召回各村寨躲避战乱之夷民,如房屋烧毁无处居住者,即按户发银,令其盖造草房居住,并将官兵所获耕牛分给夷人;其他无牛之家,动发公款买牛补给,并借其籽种,收获后再陆续扣还。然后又动发库银,命粮道黄士杰督率地方官员修建城垣、衙署、营房等,招抚夷人赴工应役,给以工价,通过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抚恤,使夷人得以养家糊口。由于乌蒙地方辽阔,荒地甚多,急宜招徕百姓垦种。云南督抚又遍谕云南,如有夷人百姓愿往乌蒙开垦居住者,呈报地方官,分给田地垦种,颁发证照以为世业,并借给工本,按年扣还,照例升科。[16]这一政策在短短几月之内,便取得了良好效果。至雍正九年八月,“凡归业远来者,已不下数万人”。清朝政府对东川、昭通二府之民加意抚绥,凡安插、招徕之户口,俱给以地亩、牛只、籽种,又从他处拨运米荞减价平粜,以济民食;还派人采买荞种,于大关坝等处隙地督率耕种。因此,昭通府之稻田坝、八仙海等处,即鲁甸各寨,禾苗长势极其茂盛,东川府、巧家等处亦然,今秋丰收在望。东川与昭通之城工,也加紧修建,不日兴工。社会一片稳定。雍正朝教夷民耕种,招外地流民垦荒的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四、结语

雍正朝改土归流的规模可谓是空前绝后,据统计,雍正朝共革除云南土司 17 家,涉及当时云南 15 个府治,有丽江、广西、镇沅、临安、东川、曲靖、鹤庆、乌蒙(昭通)、大理、普洱、开化、元江、广南、永昌、姚安。经过此次改流之后,云南土司大量减少,多存在于云南边远地区。因此,民国时期云南仍有土司存在,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

得以彻底根除。魏源曾对雍正朝鄂尔泰之改土归流作如是评价:“功在西南,至今百年享其利。”有的学者认为雍正朝在改土归流中政策粗暴,是强加于云南地区的,为惨痛之历史教训,因而批判魏源之说,言其夸大其辞,余却不以为然。魏源之说对雍正朝改土归流的评价并不过分,雍正朝在云南改土归流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云南与内地的一体化进程,将许多危害国家分裂与民族团结的因素消灭于未萌,改土归流已经事过境迁几近三百年,若无雍正朝之功,在 2012 年的今日,或许云南的领土问题与民族问题将为另一种情形。

参考文献:

[1] 鄂尔泰:《改土归流疏》,《皇朝经世文编》卷 86.

[2]《云贵总督高其倬奏:为奏闻土目罪恶事》(雍正二年十一月初十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3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 981 页。

[3]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第 46 页。

[4](清)魏源:《雍正西南夷改流记》(上),方国瑜主编:《云南史料丛刊》第 8 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第 461 页。

[5]高其倬《:筹酌鲁寇山善后疏》,方国瑜:《云南史料丛刊》第 8 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第446 页。

[6]《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奏:为剪除夷官,清查田土,以增租赋,以靖地方事》(雍正四年九月十九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8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 115页。

[7]《云贵总督鄂尔泰奏:为复奏事》(雍正五年八月初十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 10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349- 351 页。

[8]《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奏:为分别流土考成,以专职守,以靖边方事》(雍正四年八月初六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7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 851- 852页。

[9]《云南巡抚沈廷正九叩首,谨奏:为奏闻事》(雍正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19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 236 页。

[10]《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鄂尔泰奏:为遵旨覆奏事》(雍正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6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 848 页。

[11]《云贵总督鄂尔泰奏:为覆奏事》(雍正六年二月初十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11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647- 648 页。

[12]《云贵总督鄂尔泰奏:为奏明事》(雍正五年五月初十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9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775页。

[13]《两江总督署理云贵广西总督印务高其倬奏:为奏闻事》(雍正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2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852 页。

[14]《两江总督署理云贵广西总督印务高其倬奏:为奏闻事》(雍正十年八月初三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3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89 页。

[15]《尹继善奏:为奏明元、普地方宁谧,酌撤驻防官兵事》(雍正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7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 年,第 367- 368 页。

[16]《云南巡抚张允随奏:为恭报续获东、乌逆贼并招垦安插事宜,仰祈睿鉴事》(雍正九年四月初三日),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 20 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 261-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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