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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岳武:晚清“兴边利”研究 ——以各蒙旗为中心的视角
来源:边疆史 作者: 边疆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6-21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沪)2016年第20163期 第149-161页

作者简介柳岳武,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河南 开封 475001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代藩属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0CZS019)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八批特别资助项目“清代中国边疆危机及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15T80765)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兴边利/蒙古/晚清/清廷


清廷自乾隆二十二年统一整个蒙疆区域后,整个蒙疆危机已启肇端。其后无论是基于清廷、蒙旗的需求,还是内地商民人谋生拓业之渴求,越来越多的内地商民人前往蒙古草原从事垦种或商贸活动。但囿于对旧有禁例之坚守,清廷的边疆治理政策仍停滞于法律层面对蒙旗的“特殊保护”、“禁止无票商民前往蒙古”和“有票商民不得长期居住”的话语宣传上,对内地民人移居蒙古、开发蒙疆,进行严格限制,从而错失了至为关键的近140余年(1757-1898)的宝贵时间。直到维新变法后,随着内外危机急剧增加和大片土地沦丧,清廷才最终推出“边疆新政”,炼石补天,进行应对,开始在藩部地区推行新政,试图通过拓垦务、开矿产、办公司、设商会、办银行等措施,对外实现“护我利权”、巩固边圉,对内实现促进各部经济发展、改善部众生活的双重目的。此等尝试,客观上对藩部地区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但却为时已晚,最终又因政治腐败和侵夺蒙旗利益遭到各部反对,导致此类新政归于失败。晚清“兴边利”属边疆民族史、政治制度史、经济史等课题的交叉内容,一直以来未得到充分关注①,更未作为整体对象进行研究。本文将以晚清各蒙旗为中心,具体探索清廷及时人“兴边利”政策出台的诱因,时人的诸多建议,“兴边利”的主要内容、具体效果,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当前国家的边疆治理提供些许借鉴。


一、晚清“兴边利”政策的出台


(一)解决内在危机的迫切需要


晚清内外危机的增强导致清廷财政匮乏,无论是应对战争之需,还是企图自强,均需财力支持。为此,几自咸丰后,清廷上下为“开利源、裕国用”,绞尽脑汁。其中最突出的例子就是厘金制度的推行,藉增征课税解决财政困难。但无论是针对下层民众,还是针对商家大贾,不可能无限制地增征赋税。清廷不得不另筹办法,解决拮据的财政问题。为此,甲午战后随着内部统治的恶化,开矿产、办公司、兴商务、办银行等,遂成为清廷和地方官员试图采取的应对方略,藉此发展民生、补给国用②。


当然,晚清“兴边利”政策的最终出台,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各藩部自身的问题。即自晚清后各藩部的逐渐贫困、生计日艰,开始迫使清廷进行应对。它试图通过“兴边利”去改善藩部部众生活,减轻清廷治理各藩部的压力。而且如此的压力,早在道光后就在与日俱增。如早在道光十一年三月,有官员就向清廷奏报称:“张家口驻防满洲、蒙古官兵,近来户口倍增,生计日形竭蹶”,要求救济③。又如道光十六年库伦办事大臣多尔济喇布坦等奏称:“喀尔喀土谢图汗部落各旗游牧,迭次被灾,不能相助”,其赤贫蒙古人达一万八千一百七十一名,度日维艰④。随着部众的日益贫困,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日渐严重。贫穷将导致某些蒙部无法自养,作乱地方的事件也不时发生⑤。尤其是同治后席卷西北的民乱、马贼,再度使内外蒙古遭受惨祸⑥。而人祸之后的天灾也不时降临蒙古各部,更使不少蒙旗雪上加霜,生活艰苦⑦。在生活日益艰难、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不少蒙部对清廷统治渐感不满,乃至进行抵制⑧。同时期蒙古内部也逐渐显示出“叛清”痕迹,如东蒙古台吉托克托虎等就与宋英、程广学等结合,以复仇为名,杀毙民人二十八命⑨。


光绪后,各蒙古状况进一步恶化。光绪二十四年,伊犁将军长庚向清廷奏报了蒙古负债累累的事实。他建议清廷强化旧有理藩院则例,限制民人向蒙古放债⑩。但长庚等建议并没有起到改善各蒙古处境之目的,此后,随着中国整个政治环境的恶化,各蒙古生存环境更为严峻,各处负债比比皆是。如东蒙古的札萨克图郡王乌泰,庚子前曾向万庆、永盛等商号借银数万两,庚子后又向俄商借银四十万两(11),最终不得不拿全旗路矿牲畜作抵(12)。又如东蒙古的哲里木盟郭尔罗斯后旗,至宣统元年十一月,该旗也因练兵及举办各项新政,累欠达十五万余两,无力偿还,要求官为代借,以地租作抵,按年归还(13)。而外蒙古的土、车两盟,至宣统后更是债台高筑、资不抵债(14)。杭达王一旗,至库伦宣布独立前,亏欠华商债项已达六七百万之多(15)。


为应对各蒙古此等变局、解决蒙众生计、缓和清廷治理蒙部压力,光绪后清廷不得不开始思考发展蒙古生计问题,其中“兴边利”即充分利用蒙古本身资源,解决各蒙古自身问题,遂成为时人鼓吹对蒙古实行新政的重要内容,并使“兴边利”顺理成章地成为解决各蒙古内在问题的政策方面的首要选择和理想设计。


(二)抵制沙俄等外来侵渗的迫切需要


甲午战后,随着西伯利亚铁路的开通,俄方对中国蒙古各部经济侵略也大大加强。如东清铁路铺设权、管理权让与俄方后,为俄人控制蒙古提供了极大便利。正如徐世昌所言:“东清铁道敷设权让与俄人……彼复改轨由呼伦贝尔穴内兴安岭而南下……盖全伦形势,西控车臣诸部,南卫昭乌达各盟,东北由吉拉林而下,则可达漠河,东南则为卜魁省治之。……欧风之东渐也,其铁路所到之处,及其兵力所到之处。”(16)庚子之败,恰恰为俄方提供了如此机会,俄方抓紧对蒙边进行经济殖民。如1860年俄方在库伦等外蒙古地区仅有1家商行,但至1885年却增至10家,至1903年又增至15家(17)。此间俄方又藉西比利亚铁路交通便利,倒灌俄茶,几乎垄断了蒙古地区的茶叶贸易。1892-1901年十年间,俄方每年由华输俄的茶叶平均约值10177000关两(18),直接导致一直以蒙古清茶票规为大宗人款的理藩部也大为叫穷,不得不公开承认“近来销数顿减,不及旧额十之三四,实由西比利亚铁路交通便利,俄茶倒灌,华茶口窳,费重难与竞争”(19)。金融方面,庚子后俄方也加速了对中国传统藩部蒙古地区的控制。至1900年(光绪二十六年),俄方道胜银行在各蒙古重要城镇纷纷建立了分行,导致俄币风行,成为蒙古地区尤其是外蒙古草原上的主要流通货币。


此等殖民扩张行为对蒙古等传统藩部影响甚大,掠夺了藩部有限资源。如光绪二十八年(1902)连顺等就奏称:“乌梁海向风沐化几二百年,直与喀尔喀蒙古无异。我国商民仍守旧规,不敢违禁潜往贸易。至俄商之在乌梁海贸易者,不计其数,建盖房屋,常年居住,每年收买鹿茸、狐、狼、水獭、猞猁狲、貂皮、灰鼠,为款甚巨,致乌梁海来乌城呈交贡皮时,竟至无货可以贸易。”(20)又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库伦办事大臣亦奏称:“库伦地方过去内地商民运茶货等项来此贸易,近因俄商日渐增多,利已外溢,间有思歇业者,否亦萧条,多无起色。”(21)更有甚者,俄方侵略者甚至嚣张地声称:“在能对(远东)给予有力影响的列强中,俄国当居首位,俄国完全能决定:明天在喀什噶尔里亚和蒙古就将升起我们的国旗……至于我们自己,我们将关注要求我们保护的中国长城以北的最富庶的真空地带。”(22)光绪三十三年(1907),日俄又以牺牲中国为基础,签订密约,导致“吉黑两省商业,乃尽入俄人之囊括”(23)。阿尔泰等西北各边,“自乌城以迄新疆,俄货充斥,狡不完税,折算居奇,以故财用暗消,漏卮难实”(24)。


二、晚清“兴边利”的各种尝试


(一)拓垦务


晚清以降,受内外危机影响,清廷和时人均期待通过放垦蒙地、移民实边等措施去应对日益增强的边疆危机(25)。尽管如此,甲午战前,蒙古地区土地开发主要仍限于接近内地的内蒙古地区。如光绪八年八月张之洞上奏清廷山西丰宁两厅开办押荒事宜,就要求照直隶章程办理,先由部颁发空白执照,会同蒙旗各员勘办。甲午战败、八国联军侵华及两度赔款更使清廷雪上加霜。为筹对策,垦务再度成为战后“新政”重要内容。光绪二十三年国子监司业黄恩永正式向清廷上奏“官府开垦蒙古牧地”一折(26)。针对此奏,清廷不再反对,而是主动命令与此牧地交界的山陕官员加以筹划(27)。但此等做法遭到蒙旗反对,称开垦牧地于蒙古生计有碍。清廷无法,暂停开垦。此际清廷主要将已垦土地清丈升科。如让察哈尔左翼右翼四旗已垦成熟地亩照例升科,又让左翼四旗补交押荒银两,以重国课(28)。


庚子之役后,清廷为应对窘迫统治,再次将开源节流对象转向蒙古,企图通过放垦蒙古牧地增加财政收入,补给日益窘迫的财政。光绪二十七年,借蒙古部众抵押地产、借债赔偿教案机会,张之洞、刘坤一等在《楚江三折》中将开放蒙荒作为变法自强的重要内容(29)。同年,山西巡抚岑春煊亦向清廷建议开垦蒙古地亩。这次清廷不再顾及蒙古王公反对,正式派人赴蒙边督办垦务(30)。清廷又命察哈尔蒙地一律招垦。除此之外,清廷还让内外蒙古查办开垦蒙古牧地问题。为此,该年十二月戊戌日,科布多参赞大臣就奏查科布多练兵、垦田事,辛亥日绥远城将军信恪亦向清廷建议扩垦绥远城八旗牧场(31)。其他管理蒙古各部官员亦纷纷向清廷提出拓垦各牧地、牧场,增加治下租赋收入建议(32)。在清廷“为蒙旗开辟利源”指示下,督办垦务大臣贻谷于光绪二十八年五月先赴察哈尔右翼和归化城八旗牧场进行放垦(33)。除此之外,护理山西巡抚赵尔巽又在晋省设立垦务公司,向蒙旗放贷,以便蒙旗按期抵偿教案赔款;又借此机会收购蒙旗牧地,招商开垦(34)。除了晋边等处蒙旗牧地此际被清廷开垦外,东北的盛京蒙荒亦被进一步开垦。


日俄战后,出于所谓的裕国利民、移民实边、筹设行省考虑,垦务的推广较前更为积极。此际除垦务大臣贻谷继续在察哈尔、绥远等西北蒙古地区推广垦务外,东三省各蒙旗大部已被放垦,余下外蒙各部再度被纳入放垦范围。清廷要求一律办理,一度出现近来“谈防务者必以经营蒙地、开辟蒙荒为主义”的现象(35)。尤其是至光绪三十三年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连外蒙古地区也起而响应。如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份,科布多参赞大臣锡恒在复奏阿尔泰地方情形时,对阿尔泰垦务筹办情况就作了汇报:“奴才现在督饬属员,设法筹办,一面推广官屯,一面多方劝募,无论蒙汉缠哈,外来土著及各营退伍之兵,如愿领地垦种,皆准贷以牛种之赀,均由官保护,其出力之员,应俟实有成效,再当分别请奖。”(36)又如库伦,三多任大臣后,拟对库伦等外蒙各旗已垦土地勘丈升科,遭到各旗及沙毕衙门反对,后经商卓特巴巴特玛多尔济出面调停,终得以进行(37)。至宣统三年七月,三多已在库伦设立垦务总分各局,拟将图盟各旗地分上中下三等,于是年先收押荒银,发给地照,于宣统四年升科(38)。再如乌里雅苏台,宣统二年正月间该将军亦向清廷奏报该处正在筹办垦务一事,称“现已饬劝各蒙旗,令其择地先行试垦,习学勤动”(39)。


(二)开矿产


为活清廷经济、抵御外国对边疆地区矿产资源的掠夺,光绪后,时人纷纷呈请朝廷,开发各处矿产资源。光绪元年(1875)四月十二日,洋务兼维新派重要思想家、实践家的薛福成上呈了《条陈治平六策》、《海防密议十条》,由丁宝桢代奏。其中“密议十条”就有为制器造船而服务的筹饷开矿项,清廷接受这一建议,要求地方筹办(40)。其后李鸿章等在各地方发展洋务,大力开采铁煤等矿,企图藉此振兴财政,挽救危亡的清廷统治。至光绪二年(1876),热河都统又响应清廷号召,试办热河属下银矿,并派兵驱逐所谓的“矿匪”(41)。


实际上,清廷开蒙古等藩部矿产的活动,早在咸丰年间就有所尝试。如咸丰四年(1854),内蒙古僧格林沁、德木楚克扎布等向清廷呈请报效各蒙古金银各矿,清廷议定了章程,但至该年底并未开办。咸丰五年(1855)九月间,军机大臣绵愉等又奏请朝廷,试开热河所属喀喇沁、翁牛特等蒙古地方金银各矿。绵愉与僧格林沁、德木楚克扎布等相商后,致函各蒙古王公,让查各处有无矿苗。喀喇沁王色伯克多尔济回函称,该旗地方产有金砂银苗,翁牛特王亦称,该旗红花沟产有金矿。随后各王将金矿样品送往京师,进行冶炼,“均有所获”(42)。但当新都统柏葰准备开采喀喇沁等处金银各矿时,却遭到蒙古妇女即喀喇沁王旗已故塔布囊之妻宗室氏的反对,后者向都统衙门上书,要求封闭烟烔山银矿。柏葰无奈,不得不上奏清廷,要求惩罚该妇。清廷虽亦称该氏受人指使要挟,逞其私欲,不安本分,但终无下文(43)。咸丰六年(1856),户部又议奏“蒙古金银各矿章程”及开采事宜,仍由各旗自行招商开采。为此,热河都统柏葰于同年三月又奏“会议开采蒙古金银各矿督办防务章程”(44)。但利益分配方式却得不到蒙旗赞同,导致热河试开金银各矿,大多中断(45)。


维新运动后试开蒙旗矿产,以“兴边利、裕国用”的尝试并未停止。为此,自光绪二十四年(1898)后,各处矿务开采仍以有加无减迅速进行,并向内外蒙古,乃至西藏等地区推进。而藩部蒙古各自的采矿活动也在利益诱导下,活跃开来。如热河属下的喀喇沁蒙旗,早在道咸年间就采挖当地金银各矿,后虽反对清廷开采,但私下开采,从未停止。除热河属下外,外蒙古也以盛产金矿闻名,导致蒙民和俄人纷纷前往偷挖(46)。有鉴于此,光绪二十二年(1896),俄人柯乐德游历外蒙各部回京后,遂向李鸿章禀报外蒙私挖金矿事,并游说李氏让其开办蒙古矿务,可以化私为公,报效国家厚利(47)。清廷在俄人的说服下,终于动心,命总理衙门与矿务大臣会议妥议(48)。光绪二十五年(1899)三月二十四日,总理衙门会同矿务铁路总局上奏清廷,拟给俄商二十五年经营权,并对金矿利润分成重新做了设计,即30%归部,20%归蒙旗,50%归股东,以增加蒙旗利益方式,求得蒙旗赞同(49)。光绪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连顺又向清廷奏报委用涂履祥、单熙昭、王文瑞等分管蒙古矿务事。清廷除不同意革员单熙昭任事外,余皆允准(50)。该公司后虽设立,但因遭清廷部分官员和蒙部王公反对,直到光绪二十九年(1903)九月后才正式运营。据当时媒体称,光绪三十二年(1906)之前,俄人所获非常有限(51),直到三十二年后才有起色,俄方终成最大获利者。即自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开办之日起,至宣统三年(1911)九月止,库伦金矿共出金十六万三千四百七十六两六钱,清廷分得百分之十五官税二万四千五百二十一两四钱九分,土车两盟分得三千二百六十九两五钱二分二厘,俄方得金达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两伍钱七分七厘(52)。


除土车两盟外,外蒙的科布多也欲筹开矿之举,科布多前办事大臣联魁就曾电告农工商部,土默特等处矿产近有俄人私自勘测,势将开采,建议筹款自办,以保利权。光绪三十三年(1907),科布多办事大臣锡恒在“复陈阿尔泰地方情形及筹拟办法事折”中,又对阿尔泰开矿一事有所议及,即:“阿山矿苗固早艳称人口,然地接强邻,彼族垂涎已久。熟计厉害,苟非创立公司,力能自办,不入外股,断不可率议开采。”(53)为此宣统二年农工商部特电新大臣锡恒,速派矿师前往查勘。如果苗质佳旺,将自筹款项,进行开办(54)。


(三)设公司


晚清时期鉴于蒙古、哈萨克等游牧马牛羊只之皮毛均被外商劫夺,早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伊犁将军马亮等向清廷建议,设立伊犁皮毛公司,借此改变受“俄商盘剥受欺”局面。该将军要求,“官为设局”,招商集股,成立皮毛公司。先拟招商集凑股本银十万两,又从公中茶价所获余利中提取二万金,收入股本。期望通过此举,达到“风气大开,地方因利而利”之目的(55)。清廷让商部“议奏”,商部于该年六月复奏时基本同意了该将军的提议,并称:“天山北路,自古为游牧行国……亟宜广兴牧政,为工商之基础”(56)。清廷最终采纳了该建议,让马亮“按照商律办理”(57)。但“尚未举行”,卸任而去。新任将军长庚未至伊犁之先,就于该年十一月份咨请署理将军广福,饬派额鲁特领队大臣穆特春,总办公司事务,添派熟悉哈萨克语言和商务的候选县丞王际昭、熟悉蒙古情形的同知衔萧速甲,帮同经理,先行集股。股本约为三十万两,官商各占一半。除洋人外,无论华商、缠商,以及满汉人等,均可入股,设立公司。公司将查照蒙古、哈萨克日用所需,如茶布以及各货物,事先购买储备,当各游牧需要时,按照市价赊给他们。游牧的皮毛可以随时交纳,也可以按照春秋两季交纳,听其自便。并在各游牧适中之地设立分公司,以便蒙哈交易。皮毛收买后,可委托缠回中常赴莫斯科及波斯、土耳其等处贸易的殷实商人,前往销售。亦可就近在伊犁等处,出售与俄商、安集延等(58)。


光绪三十四年(1908)四月,长庚正式接任将军职务,开始“督饬”公司总办穆特春等,加速筹办,但商股筹集不易。一直延至一年后即宣统元年六月,才将商股十五万两招足。官股十五万两,系借用甘省封存银四十万两之内提取。同时拟定简明章程十二条,作为稍后开办公司的依据(59)。至宣统元年末,该公司似已开业(60)。初期营业,较为畅旺(61)。


受该公司影响,次年伊犁各城均开设有杂货铺,多由天津商民开办(62)。虽属小本经营,但亦属“兴边利”成果的具体表现。稍后,回商玉山原办“玉山巴依皮革厂”,也受官办伊犁造革公司影响,决定扩展业务(63)。他从俄国请来工程师,修建主厂房,又从德国请来制革师和七十余名技术工人,随从德方购买的机器设备等,一同来到伊犁(64)。伊犁将军长庚也向清廷奏报了相关事项,即联合缠商玉山等回民资金合开公司,议定成本银二十五万两,官股一半,回商一半,不招外股,并让通晓蒙古语言、熟悉情形的额鲁特领队大臣穆特春充当公司总办,制成各项皮张后,由熟悉俄国商务的回商玉山等分运中俄各处销售(65)。该公司“择伊犁宁远城外,开设工厂”(66),宣统元年(1909)年底试车,宣统二年(1910)正式投产。“当时有工人200多人,厂区占地面积为317229平方米,有锅驼发电机一组,大小直流电动机22台,制革机械12台。”(67)但后因受俄方在伊犁享有免税贸易特权而中方企业却必须“交纳双重税”及管理不善等因素影响,该公司日渐濒临破产(68)。


除此之外,新疆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拟设立茶务公司(69),以抵御俄方经济侵略之增强(70)。该公司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正式设立,伊犁将军长庚于该年二月间上奏了“筹设新疆茶务”公司事,先就伊塔集立公司暂行试办,以济蒙哈日用以防俄茶倒灌(71)。同时期还设立了塔尔巴哈台毛皮公司。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科尔沁左翼前旗宾图王棍楚克苏隆又向清廷建议,设立蒙古实业公司(72)。


(四)倡渔盐


此际除了设立矿务、商务、皮毛等公司外,其他如渔业,盐业也被清廷中央和地方官吏乃至时人,视为“兴边利”的重要尝试。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农工商报》就发表了《蒙古商业调查》一文。文称:“外蒙古”“每年所获者,尚获银一千五百万两,其大宗为盐、碱、毛、皮四项,盐与碱乃蒙古之天然产物,不需人力,实为内地所无。计全境内共有盐湖四处,碱湖十二处,任人取用,既多且洁,诚一大富源也。”(73)而官界亦积极倡导,早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岑春煊奏《统筹西北全局折》,就将渔业、盐业列入其内。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科布多参赞大臣回复阿尔泰兴边利时,也将它们列入其中,并宣称:“近已查有盐池两处,足供食用。额尔齐斯河,产鱼甚富,蒙哈不知网捕,所得无多。自应由官设法提倡,俟人民日聚,风气日开,或定税则,或立公司,以收利权。”(74)热河方面也非常重视蒙古盐池、渔业的开采,借此开发本地利源。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月,热河都统就以“热河蒙盐前以商店专利,流弊滋多”为由,奏请改为官收官销,在赤峰县属乌丹城和翁牛特东西二旗修建局厂,先后拨给官本银五万两,进行开办(75)。光绪三十四年(1908)十一月,该处又招商经营蒙旗渔业(76)。察哈尔、阿拉善方面做法与热河相似,亦将蒙古盐池、渔业列为开利源主要内容。如宣统元年(1909)三月间,察哈尔都统诚勋向清廷上奏,请求在察属各蒙旗驱逐游民,创设公司,认包蒙盐,行销旧地;并禁止民人入蒙地运盐,“以保利源”(77)。同年六月,理藩部又代阿拉善和硕亲王多罗特色楞上呈开拓西蒙古利源一折,也将盐务列为重要内容,要求设局经营(78)。


至宣统二年(1910),财政极度匮乏的清廷,亦开始关注蒙盐官卖一事。清廷应度支部奏请,决定加强全国盐务管理,统一事权,特派载泽为督办盐政大臣,产盐各省督抚为会办盐务大臣(79)。随后朝廷又设立了督办盐政处,并于宣统二年元月份公布了暂行章程三十五条,主旨乃收盐务行政、财政大权于中央。其中蒙盐又成为清廷关注的重要对象(80)。


(五)设商会


设立商会、振兴商业,亦成为此阶段蒙古等传统藩部地区兴利源、振商务的另一重要举措。早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商部具奏了“观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后,筹办商会事宜就被推向各藩部地区。如宁夏西宁府于光绪三十年(1904)三月,就将此等指令转致循化分府(81)。察哈尔方面也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间紧锣密鼓地筹设张家口总商会,并企图通过设立商会去应对“一些殷商大贾率皆不明团体,不知商战,一旦京张铁路修竣,该处商务必全归淘汰”的危局(82)。察哈尔商会的筹设,得到清廷商部大力支持。清廷商部正是鉴于张家口系“贩运货物转辗输运商贾辐辏,五方杂处”之地,又“与蒙古地界毗连,道通俄国”,且当地“商务情形,日臻发达”,为此要求该处地方官:“当此商战竞胜之际,亟宜联络商情、固结团体,较诸他处设立商会,关系尤为重要。”商部特将“本部商会简明章程,咨行直督查照,转发该处地方官,遵照切实劝办”(83)。光绪三十二年(1906),该地开始遵照部颁《商会简章》,就市面原有各行,筹设商会。这些行包括市圈保正行、南门外(指市圈)保正行,以及位于下堡的钱行、当行、茶行、布行、油行、杂货行、京餜行、染行、碱行、麦行、缸行、麻行、清水行等十三行,定名为张家口商务总会。商会地址初设于市场圈内石台庙,后迁于上堡朝阳洞街(84)。光绪三十三年(1907),察哈尔都统诚勋又向清廷奏报筹设察哈尔商务总局、组建商会一事。他在上呈清廷的奏折中特别强调了蒙古地区开设商务总局、组建商会的重要性:“伏查口内商务之盛,全赖蒙旗之互市。而蒙旗之交易,全恃土货为自生。远而乌科库恰,近而自内属游牧,靡不仰给于斯。情势相连,休戚相依。比年外货灌输,土货困滞,而边隅开化较晚,虽不乏殷商大贾,率皆坐拥厚资,扭于闭关积习,不明团体,不知商战。一旦京张路竣,主客相衡,必归淘汰。商业一失,而蒙旗之困即随之关系,诚非浅鲜”(85)。正是担心“张家口商务渐与外界浸迫,商情涣散,坐失利源”,他期望通过筹设商务总局、组织商会,来达到“内合京张,外通库恰,为开埠设关张本”之目的(86)。为此诚勋等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间,在张家口口内蒙古营房租借官屋一所,设立商务总局。该年七月,总局正式开办,刊发了官防,遴委江苏补用道庆锡庚作总办,遴委江苏试用道姚肇椿为会办(87)。该局开设后的主要工作是“责令联合绅商组织商会,拟章选董。”但时人“始则疑阻,继则观望”。诚勋又“亲莅该局,督同员司,邀集众商,反复劝导”,才取得众商赞同,组织商会、制订章程(88)。光绪三十四年(1908)九月,张家口商会正式成立,公举同知衔区茂洪为总理。察哈尔都统诚勋刊发了钤记,张家口进行试办商会。至宣统元年(1909),农工商部又应该商会要求,发给了正式关防(89)。晚清时段内张家口商会共进行过四次选举,各次任职人员如后:第一次,总理区泽南,协理任璧臣;第二次,总理岳兆旺,协理任壁臣;第三次总理岳兆旺,协理毕大贞;第四次总理郭嘉树,协理施元贞(90)。


又如热河,也鉴于“地处边隅,并无通商大埠,各属商民亦多拘泥成法,罔识变通”的弊端,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试办商会(91)。热河商会效果似乎不错,光绪三十四年(1908)热河都统廷杰上奏清廷时就称:热河商会,“现在试办已逾一年,市面颇形改观,商务渐臻发达”(92)。至宣统二年(1910)四月,热河都统鉴于该处商务总会设立已逾一年,且“遇有商情纠葛,尚能秉公评断”,且今后遇事再由商务总局承转,“似多文牍之繁”(93),奏请裁撤商务局。藉此可见,热河商会的设立,在调节商界纠纷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再如新疆、伊犁、乌里雅苏台等处,至光绪三十三年(1906)后,也拟设立商会(94)。至宣统二年(1910)正月,乌里雅苏台将军堃岫也向清廷奏报乌城劝立商会情况(95)。


(六)建银行


筹设银行也是此际清廷及时人应对传统藩部危机的重要措施,这一应对,首先肇启于俄方对蒙古等地区经济侵渗之增强。光绪二十六年(1900),“俄方华俄道胜银行在库伦、乌里雅苏台、海拉尔、张家口等地设立支行”(96)。俄方又在外蒙等地发放高利贷、推销商品。仅光绪二十六年(1900),华俄道胜银行库伦分行就以12%的年利息向土谢图汗部戈勒旗王公贷款5600卢布,又向乌里雅苏台及其他蒙古各旗推销商品,以卢布折算。“蒙古平民未考虑后果,购买俄国商品,以自己的财产作抵……负债一千两的人占绝大多数。”(97)


以上压力最终催生了大清银行库伦、张家口等蒙边分行的设立(98)。据现有史料可知,至迟到光绪三十二年(1906),分行之设立即将达及库伦(99)。光绪三十二年十月十四日,张允言又奏请派度支部主事谷如墉为库伦分行总办(100)。光绪三十三年(1907)九月,大清库伦分行正式成立,地点在库伦东营西街(101)。该行从总行原领资本银二十万两,后浮存资本二十五万两(102)。隶属库伦分行的乌里雅苏台分号亦于光绪三十四年五月成立(103)。


(七)其他尝试


除以上措施外,此际还有一些时人提出了其他方面的建议,从事其他方面的尝试。如伊犁地方,光绪三十三年(1907)伊犁将军长庚称,他曾让吐鲁番厅同知钱宗彝办织布局,从吐鲁番等处收购棉花,织成样布。钱氏被撤职后,伊犁将军又委托新疆同盛泰和号天津籍职商周恒彬接办,“尚无亏折”(104)。光绪三十四年(1908),科布多办事大臣在上奏清廷复陈阿尔泰筹拟办法折时,除拟设立公司开发此处资源外(105),也拟设立工艺局。清廷认为单设工艺局不够,还应设立实业学堂,以谋挽救(106)。该大臣称:“边民素少见闻”,工艺局与实业学堂同时举办,需人尤夥,势不得不用按籍强迫之法,恐引起边民惊慌,是以只先设工艺局(107)。至宣统二年(1910),库伦办事大臣三多也因俄人等在西库伦一带搭盖小板房有碍黄教、遭沙毕衙门反对,特奏请清廷将市场移往库伦办事大臣衙署印房左右,另辟市场,得清廷允许。同时他因鉴于“蒙人智识未开,毫无经商性质”,特于“禁烟罚款项下提银数百两,盖造新式房屋六大间,为商品陈列所,庶蒙汉人等有所观摩”(108)。


三、晚清“兴边利”的利弊


晚清清廷在蒙古等边陲地区“兴边利”等措施,客观上对发展这些地区经济、开发这些地区的资源,尤其是筹财源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也正是在“兴边利”的推动下,管理各边陲区域的地方衙门才能藉此收取到越来越多的经费,藉此推动晚清尤其是清末时期藩部地区的新政改良。例如外蒙开金矿,自光绪三十二年(1906)四月开办之日起,至宣统三年(1911)九月止,库伦金矿共出金砂十六万三千四百七十六两六钱,清廷分得官税二万四千五百二十一两四钱九分,图车两盟分得三千二百六十九两五钱三分二厘(109)。


正是凭借此等“兴边利”活动,晚清以降蒙古地区的税赋也在日益增加。即以外蒙古为例,自同治后征收的税赋就越来越多。这些赋税主要有(1)地基银(110),自同治三年起,每年数量均为七百两,一直至清末政权垮台为止,共三十三年,共征收了二万三千一百两。(2)铺捐,光绪二十八年(1902)应清廷要求,库伦地方正式向旅库商民征收铺房各捐(111),每年征收两次,每次以一万一千两计,前后共征收过十八次,总计征收实银十九万八千两。(3)茶杂规税,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五月开始征收(112),至三十二年(1906)五月,一年期满,该处征了一万三千六百二十五两二钱九分六厘。(113)以此为基数,至宣统三年(1911)五月,前后六年,该处至少征收过茶杂规费八万一千七百五十一两七钱七分六厘。(4)百货统捐,自光绪三十年(1904)起,库伦地区开始试办出口统捐(114),至光绪三十四年(1908)止(115)(宣统年间史料不全,无法计算),共征收过统捐税二十五万一千三百五十六两九钱。


同样,某些兴边利的活动,也对边疆地区旧有的经济、金融状况,有所改善。如大清银行库伦分行的设立,就对缓解以库伦为代表的外蒙古地区的金融压力,带来了一定帮助,尤其是对外蒙草原上的钱庄、店号重利盘削蒙古的状况,有所改善。在该行成立之前,诸如大盛魁、天义德、永聚公等店号,贷给蒙古王公贷款每月利息低者2%,高者2.5%,乃至3%(116)。大清银行库伦分行成立后,年息9%。即使付给贷款时利息被扣除,使真实年利息上升到12%(117)(与此时期俄方贷给蒙古的利息相同),也远远低于各钱庄、货栈、店号等贷给各蒙旗的利息。它对改善蒙旗生存困境,发挥了一定作用。


尽管如此,总体衡量,晚清清廷及时人“兴边利”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尤其是治理蒙部的各将军、都统、大臣等所办各项实业,多以恶劣结果告终。这一方面固然与晚清外来势力入侵、蒙部抵制清廷新政有关,亦与管理蒙古的各官员营私舞弊、剥削蒙民密不可分,更与清廷腐败统治密切相连。


首先如垦务方面,各旗垦务的推广,并未真正实现裕国利民目的;相反清廷和不法官员乘机渔利,蒙民却更为贫困。如东三省郭尔罗斯后旗放垦,放荒地价约二两一钱每晌(118),实则是借查地,让民人分八等不同价格补交地价,以成永业。但如何具体保证蒙人地租权,以及地租未查前与查后蒙人利益,均成问题。清查地亩前,民人能从蒙人手中典买或租赁蒙地,前提是付给蒙人地价、典价或租金,转卖、转典、转租行为原则上并不是导致蒙民受损、贫穷或不公的主要因素,但官府将地作价卖给民人,实则是收回了蒙人对蒙地的所有权,改以地租形式或分配少许押荒银方式进行补偿(119)。而用地租,少许押荒银能否保障丧去牧地的蒙民生活,却不是官府官员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有甚者,地被放后,蒙旗并未得到押荒、岁租等好处(120),实际好处却被主办此类事务的地方官员分赃。如贻谷督办西北垦务时,巧立名目,中饱私囊。其任督办垦务期间共收各类放荒银达四百万两余,有案可据者仅一百多万两,其余二百多万两多被垦局人员私分(121)。


其次如开采库伦等蒙古地区矿藏,初衷在于巩固边圉、护我利权、改善蒙古生计,但实际上也未达到如此目的。随着各项矿藏的开采,利润大头渐被外商占据,中方所得有限利润却又被地方官紧紧控制,蒙旗所得非常有限,各蒙旗不满情绪日益增强,直接导致地方官与蒙旗之间的冲突发生(122)。正是由于库伦金矿带来的直接收益中的绝大部分被外商占据、各蒙古所获非常有限且又不利于蒙古治安,最终引发蒙古王公起来反对(123)。


再如设立皮毛公司,科布多办事大臣所办皮革公司,开办宗旨固以兴蒙利、活生计为名,但实际运作却以侵削蒙哈为手段。蒙古皮毛公司成立后,扎拉丰阿要求蒙哈每二十五只羊交毛一普通,作价(银)一两二钱五分,抵宣统元年房顶子钱,又与文丰泰商号勾结,将办军服的毛毡发给各游牧,借此勒取对方羊毛和牲畜,作为公司原料。此等贪赃案件最终暴露,但清廷在处理此案时并未给蒙哈实际补偿,相反却将扎拉丰阿所交毛皮公司三万两股票,抵作现银,交付哈萨克四游牧共用。而各哈萨克所欠毛皮公司羊毛仍要交纳,唯一惠顾就是免去了他们的息税(124)。伊犁皮毛公司也一样,设立动机虽也为收回利权、发展蒙部生计,但从宣统三年(1911)三月间伊犁将军志锐所上奏折看,经营状况也非常恶劣(125)。新疆茶务公司也一样,最终也落入滥税的旧模式。该公司设立后,于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经新将军广福之手,改为商办,从中收取税收,充裕饷源。直到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该公司才请求发给第一批茶票三百五十张,但却需向伊犁将军上交三万五千两白银作为茶课,并规定今后如增领茶票,每票需按五十两征收茶税,充作伊犁军饷之用(126)。


最后如蒙古等处银行的设立,最终也未起到抵制俄商、保护中国商民作用。即自光绪三十三年(1907),大清银行设在库伦、乌里雅苏台的分行、分号发行的在外喀尔喀地区流通的银元、钞票,“很快就被作为流通单位的俄币所排挤”(127)。后来大清银行虽“费九牛二虎之力,推广银元”,“但终归无功”(128)。相反却伤害到商民人等的切身利益,遭到反对。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的《申报》曾有如下报道:户部派王秉钧至库伦开设大清户部分行,却禁止库伦商人再用松江银,推行钞票。但松江银向为蒙古惯用之银,向来银色稍低。有内地商人炉房德胜号在库营业,尚存松江银五百余两,延祉遂指该银为伪银,全部入官,封闭该铺。当众华商联名具保时,又遭该大臣斥责。为此众商认为延祉待华商极虐,待俄商极优(129)。


有清一代,清廷为保护各蒙古,对蒙旗施行特殊保护政策,不仅限制内地商民人进入蒙古,又禁止商民人占有蒙古土地,开发蒙古,甚至还多次对蒙古草原上的商民人进行清查、驱逐,从而错失了对边疆地区进行有效、有序开发的至关重要的一百多年。直到维新运动后,此类政策才发生变化,即为应付日益严峻的边疆危机与财政匮乏,清廷开始将蒙疆等边疆区域纳入“裕国用”、“纾边困”等新政内容。为此,晚清“兴边利”乃应形势发展之需,提出的藩部新政方略,寄之以“固利权”、“裕国用”、“活生计”等诸多期望。清廷先后在开矿产、设公司、兴商会、办银行等建议下,付诸实践。客观上对开通藩部风气、肇启藩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一定作用。但晚清尤其是清末“兴边利”诸新政又潜伏着许多不利因素,“功利式”新政方式,与其说是为藩部筹生计,不如说是为即将衰亡的清廷搜寻救命草。当清廷统治濒临崩溃之际,清廷治藩当务之急,应为怀柔治之,防其分崩离析,而非雷厉风行之改革,驱其外向。为此,晚清“兴边利”等藩部新政,是在缺乏安全、稳固的国家权威背景下实行的一次冒险改革,完全不同于内部各行省,必将弊病百出,遭到抵制,最终只能是怨声载道,甚至导致某些藩部乘机援引外部势力而独立。


不仅如此,晚清“兴边利”的真实诉求,并不是“疏蒙困”,而是为朝廷和地方衙门提供开利源的机会,更为部分腐败官员贪赃暴敛,提供了绝好机会。这样的新政不仅导致腐败盛行,更导致蒙古等藩部贫上加贫,最终不仅得不到他们的支持,更遭致他们的反对。不少蒙旗遂乘辛亥革命之机,宣布脱离清廷统治。有清一代,清廷均未能成功地协调好代表农耕经济的内地商民人与代表游牧经济的蒙旗——这两种不同经济形态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①对清末以蒙古为代表的藩部新政有过研究,代表者有赵云田的《清末西藏新政述论》(《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5期)、《清末边疆地区新政举要》(《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6年第4期)、樊明方的《清末外蒙新政述评》(《西域研究》2005年第1期),邢亦尘的《略论清末蒙古地区的“新政”》(《内蒙古社会科学》1986年第3期)等。以上文章虽或多或少涉及经济方面的新政措施,但均显零碎,未作专题研究,更未有学者以“兴边利”为对象,进行过研究。


②《清穆宗实录》卷4,咸丰十一年九月庚子条,中华书局1987年版。


③《清宣宗实录》卷186,道光十一年三月己巳条,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④《清宣宗实录》卷283,道光十六年五月壬辰条。


⑤《清穆宗实录》卷262,同治八年七月乙酉条。


⑥《清穆宗实录》卷303,同治十年正月丁未条。


⑦《清穆宗实录》卷358,同治十一年十月己卯条。


⑧《清穆宗实录》卷358,同治十一年十月己卯条。


⑨《清穆宗实录》卷250,同治八年正月甲申条。


⑩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汉人重利放债盘剥蒙古请从严治罪事》(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535-013,缩微号:680-2065。


(11)《札萨克图郡王乌泰》,《申报》宣统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张第一版[104]113。


(12)《理藩部不允为商人保债权》,《申报》宣统二年七月二十日第一张第三版[107]950。


(13)《东三省总督锡良奉天巡抚程德全奏蒙旗债累困苦请由官银号借款接济折》,《政治官报》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一日第776号,第213—214页。


(14)《三多库伦奏稿》,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85页。


(15)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外交部全宗》之《中俄关系系列库伦独立案宗》之《库伦报告撮要及库伦电局委员李维章所述库伦情形》(民国二年一月十二日),馆藏号:03-32-156-01-012。


(16)徐世昌撰:《东三省政略》,(中国台湾)文海出版社1965年版,“边务,呼伦贝尔篇”,第1页。


(17)[美]雷麦:《外人在华投资》,蒋学凯、赵康节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25页。


(18)[美]雷麦:《外人在华投资》,蒋学凯、赵康节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23—424页。


(1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为派员实地择要调查行政司法等事致阿拉善亲王移文》(宣统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载《阿拉善档》,档号:101-09-0114-009。


(20)赵尔巽撰:《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4517—14518页。


(2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办理外蒙地方政治暂难与内地及他处边疆相同事》(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09009,缩微号:04-01-30-008-2656。


(22)乌赫托姆斯基:《中国来信》,圣彼得堡,1901年版,第27页,转引自内蒙古语文历史研究所主编《中俄关系资料选编》(近代部分),内蒙古语文历史研究所,1976年,第4页。


(23)哈笑:《论移民实边之不可缓》,《东方杂志》光绪三十三年第四卷第七期,第120—121页。


(2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遵旨复陈阿尔泰地方情形及筹拟办法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5-061;缩微号:04-01-01-165-2492。


(25)《清德宗实录》卷108,光绪六年正月乙丑条,中华书局1987年版。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直隶总督王文韶奏为遵旨查明内蒙古伊克昭等盟牧地与直隶远不相接事》(光绪二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24-0164-065,缩微号:04-01-24-029-0291;另见《清德宗实录》卷404,光绪二十三年四月戊辰条。


(27)《清德宗实录》卷406,光绪二十三年六月癸酉条。


(28)《清德宗实录》卷415,光绪二十四年二月辛酉条。


(29)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二册,第1439页。


(30)《清德宗实录》卷490,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戊子条。


(31)《清德宗实录》卷492,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辛亥条。


(32)《清德宗实录》卷492,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己未条。


(33)《清德宗实录》卷499,光绪二十八年五月甲申条。


(34)《清德宗实录》卷510,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甲辰条。


(3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乌里雅苏台参赞大臣奎焕科布多参赞大臣连魁奏为外藩蒙地势难开办垦务事》(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6736-043,缩微号:511-2094。


(3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遵旨复陈阿尔泰地方情形及筹拟办法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5-061,缩微号:04-01-01-165-2492。


(37)《游蒙日记》,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14页。


(38)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443页。


(39)《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十二日第829号,第131页。


(40)《清德宗实录》卷7,光绪元年四月戊寅条。


(41)《清德宗实录》卷37,光绪二年七月壬午条。


(4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喀喇沁和翁牛特等蒙古地方产有金银矿请试采事》(咸丰五年九月十二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514-012,缩微号:679-0331。


(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蒙古妇人宗室氏阻挠矿务请查办事》(咸丰五年十月初三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514-025,缩微号:679-0377。


(4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会议开采蒙古金银各矿督办防守章程事》(咸丰六年三月初九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515-020,缩微号:679-0592。


(4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蒙古各旗金矿开采无成请旨封禁事》(咸丰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516-046,缩微号:679-0897。


(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蒙古地方金苗畅旺请派大员督办开采事》(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初八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644-074,缩微号:688-0595。


(47)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全宗》之《矿物系列蒙古矿务宗》之《库伦矿务册》,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初七日,馆藏号:01-11-024-01-008。


(48)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全宗》之《矿务系列蒙古矿务宗》之《库伦矿务册》,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馆藏号:01-11-024-01-002。


(49)台湾“中研院”近代史所档案馆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全宗》之《矿务系列蒙古矿务宗》之《库伦矿务册》,光绪二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馆藏号:01-11-024-01-002。


(5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奏为涂履祥等员熟悉蒙情请准遴调蒙古矿务事》(光绪二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645-065,缩微号:688-0833。


(51)《库伦近状志》,详见《通问报—耶稣家庭新闻》1906年第203期,第6页。


(52)吴承洛编:《今世中国实业通志》上,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164—166页。


(5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科布多办事大臣锡恒奏为遵旨复陈阿尔泰地方情形及筹拟办法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5-061,缩微号:04-01-01-145-2492。


(54)《农工商部饬勘科布多矿产》,《大同报(上海)》1910年第14卷第1期,第36页。


(5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伊犁将军长庚奏为筹办新疆练兵购械商务工艺等事大概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2-078,缩微号:04-01-01-165-0898。


(5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商部尚书载振等奏为遵旨会议伊犁将军马亮奏招商集股拟设立皮毛公司等因片事》(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初二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6171-007,缩微号:459-2282。


(57)《清德宗实录》卷545,光绪三十一年五月甲戌条。


(5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伊犁将军长庚奏为筹办新疆练兵购械商务工艺等事大概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2-078,缩微号:04-01-01-165-0898。


(5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伊犁将军长庚奏为伊犁创办皮毛有限公司商股已招足现拟定简明章程事》(宣统元年六月十三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1-01-1100-032,缩微号:04-01-01-168-2410。


(60)《造革公司》,“纪实·中国部”,《重庆商会公报》1909年第163期,第6—7页。


(61)《伊犁创设毛革两公司部》,《广益丛报》1909年第219期,第6—7页。


(62)《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志》,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史地方编纂委员会编,2004年,第740页。


(63)贾恩和、张治邦:《伊犁利群皮革厂史话》,载伊犁州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伊犁文史资料》第8辑,2009年,第292—296页。


(64)贾恩和、张治邦:《伊犁利群皮革厂史话》,第295—296页。


(65)《造革公司》,“纪实,中国部”,《重庆商会公报》1909年第163期,第6—7页。


(66)《武昌起义前后在华日本人见闻集》1909年11月15日第37期,李少军编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2页。


(67)贾恩和、张治邦:《伊犁利群皮革厂史话》,第295页。


(68)贾恩和、张治邦:《伊犁利群皮革厂史话》,第296页。


(69)《设立新疆茶务公司之计划》,《商务官报》1906年第21期,第38—39页。


(70)《度支部奏议复伊犁发给伊塔茶务公司第一案茶票并陈明滞销情形折》,《北洋官报》1911年第2712期,第2—4页。


(71)《清德宗实录》卷587,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壬戌条,中华书局1987年版。


(7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钦差大臣东三省总督锡良奉天巡抚程德全奏为代奏科尔沁左翼前旗棍楚克苏隆仅就蒙旗情势缓急办理请饬下政务处等分条核议事》(宣统元年十二月初十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0-0110-004,缩微号:04-01-30-009-0033。


(73)《蒙古商业调查》,《农工商报》1908年第26期,第38—39页。


(7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科布多参赞大臣锡恒奏为遵旨复陈阿尔泰地方情形及筹拟办法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2-1085-061,缩微号:04-01-01-165-2492。


(75)《热河都统廷杰奏热河督销官局试办蒙盐酌量变通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五日第363号,第100—102页。


(76)《热河创办鱼业利源》“记事”,《南洋商务报》1908年第54期,第3页。


(77)赵尔巽编:《宣统政纪》卷11,宣统元年三月壬戌条,辽海书社1934年版。


(78)赵尔巽编:《宣统政纪》卷15,宣统元年六月辛卯条。


(79)赵尔巽编:《宣统政纪》卷26,宣统元年十一月乙丑条。


(80)赵尔巽编:《宣统政纪》卷30,宣统二年正月辛酉条。


(8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为筹办商会章程事致循化分府王》(光绪三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青海档案》,档号:07-3348-1-2。


(82)《蒙古》,《东方杂志》1908年第2期。


(83)《设立张家口商会之先声》,《商务官报》1906年第16期。


(84)贾少卿:《张家口的商会》,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张家口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张家口文史资料》第13辑,1988年,第309—310页。


(8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察哈尔都统诚勋奏为张家口设立商务总局组成商会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971-041,缩微号:04-01-01-144-1481。


(8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察哈尔都统诚勋奏报张家口设立商务总局筹办组织商会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7132-066,缩微号:532-3394。


(8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察哈尔都统诚勋奏报张家口设立商务总局筹办组织商会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7132-066,缩微号:532-3394。


(8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察哈尔都统诚勋奏为张家口设立商务总局组成商会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971-041,缩微号:04-01-01-144-1481。


(89)《农工商部奏张家口设立商务总会请给关防折》,《福建农工商官报》1910年第2期,第7—8页。


(90)贾少卿:《张家口的商会》,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张家口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张家口文史资料》第13辑,1988年,第314页。


(9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热河都统廷杰奏为热河试办商务情形事》(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一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9-035,缩微号:04-01-01-166-2031。


(9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热河都统廷杰奏为热河试办商务情形事》(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一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9-035,缩微号:04-01-01-166-2031。


(9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察哈尔都统溥良察哈尔副都统盛桂奏为裁撤张家口商务总局并缴销关防事》(宣统二年四月初八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1114-041,缩微号:04-01-01-171-1395。


(9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伊犁将军长庚奏为筹办新疆练兵购械商务工艺等事大概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2-078,缩微号:04-01-01-165-0898。


(95)赵尔巽编:《宣统政纪》卷29,宣统二年正月辛丑条;另见《政治官报》宣统二年正月十二日,第829号,第129页。


(96)卢明辉:《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35页。


(97)什·桑达克:《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外蒙古的政治经济情况》,原载《蒙古经济、历史、考古学文集》,莫斯科东方出版社1959年版,转引自卢明辉《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第336页。


(98)孙祥贤:《大清银行行史》,“大清银行总分行业务项目分期统计表”,第366页。


(99)大清银行总清理处编:《大清银行始末记》,出版信息不详,1915年,第50页。


(100)大清银行总清理处编:《大清银行始末记》,1915年,第54页。


(101)大清银行总清理处编:《大清银行始末记》,1915年,第33页。


(102)大清银行总清理处编:《大清银行始末记》,1915年,第39页。


(103)大清银行总清理处编:《大清银行始末记》,1915年,第35页。


(10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伊犁将军长庚奏为筹办新疆练兵购械商务工艺等事大概情形事》(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01-1082-078,缩微号:04-01-01-165-0898。


(105)《会议政务处奏议复科布多办事大臣锡(恒)复陈阿尔泰情形筹拟办法折》,“内务”,《东方杂志》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五年第3期,第158页。


(106)《会议政务处奏议复科布多办事大臣锡(恒)复陈阿尔泰情形筹拟办法折》,“内务”,《东方杂志》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五年第3期,第159页。


(107)《科布多办事大臣锡恒奏开办阿尔泰各项小学堂并添设学务处折》,《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九月初一日第329号,第35页。


(108)《三多库伦奏稿》,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356—357页。


(109)吴承洛编:《今世中国实业通志》上,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164-166页。


(110)《库伦办事大臣文盛奏报年收地基银并恰克图公用余银用存数目事》(同治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607-010,缩微号:04-01-35-034-0125。


(111)《库伦办事大臣丰升阿奏报变通办理铺房各捐事》(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八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0,缩微号:04-01-35-032-3483。


(112)《库伦办事大臣延祉奏陈恰克图杂规除额定津贴余银再分三股事》(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4-026,缩微号:04-01-35-033-0565。


(113)《库伦办事大臣延祉奏报派员搭解恰克图茶杂规银起程日期事》(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4-023,缩微号:04-01-35-033-0561。


(114)《库伦办事大臣德麟奏报试办统捐各税章程事》(光绪三十年三月初三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2-009,缩微号:04-01-35-033-0130。


(115)《库伦办事大臣延祉奏报上年征收出口统捐银两截清数目照章解部事》(宣统元年四月十六日),载《宫中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588-016,缩微号:04-01-35-033-1133。


(116)《库伦办事大臣延祉、绷楚克车林奏为商民呈控札萨克郡王旗该欠债款两造情词各执请将原被告并全案卷宗解交理藩院收审事》(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初四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7420-043,缩微号:551-1866。


(117)转引自卢明辉《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第329页。


(118)《政治官报》光绪三十四年五月十六日第226号,第15—16页。


(119)《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初三日第73号,第8—9页。


(120)《清德宗实录》卷558,光绪三十二年九月辛亥条。


(121)《政治官报》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初三日第183号,第2—4页。


(122)《三多库伦奏稿》,引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清末蒙古史地资料荟萃》,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268页。


(1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为恳乞鉴查开办金矿实于蒙古生计有碍事呈文》(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载《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9645-074,缩微号:688-0881。


(124)《科布多办事大臣忠瑞奏查明扎拉丰阿参款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二月初二日第1196号,第49—50页。


(125)赵尔巽编:《宣统政纪》卷51,宣统三年三月丙辰条。


(126)《度支部奏议复伊犁发给伊塔茶务公司第一案茶票并陈明滞销情形折》,“奏议录要”,《北洋官报》1911年第2712期,第2—4页。


(127)锡林迪布:《19世纪、20世纪之交的外蒙古》,苏联《东方学研究简报》1952年第6期,转引自卢明辉《清代北部边疆民族经济发展史》,第336页。


(128)卓宏谋:《蒙古鉴》卷3,北京东城十二条王驸马胡同卓宅,1923年。


(129)《库伦禁用松江银之风潮》,《申报》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张第三版“杂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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