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对入越开矿者的管理
越南金、银、铜、铁等矿产储量丰富,在古代就已经有所开采,但由于越南当地居民开采技术相对落后于中国,所以中国南疆不断有人入越开矿。清人赵翼《粤滇杂记》称:“粤西边外则有安南之宋星厂,银矿极旺,而彼地人不习烹炼法,故听中国人往采,彼特设官收税而已。”⑧黎朝时期,越南矿厂多集中在宣光、兴化、太原、谅山等北部府县,如宣光聚龙铜矿厂、南昌、隆生银厂,兴化的呈烂、玉碗铜厂,太原的爽木、安欣、廉泉、送星、务农铜厂,金马、三弄金厂,昆铭铅厂,谅山的怀远铜厂⑨,“盖缘边外太原、牧马等处一带山场,五金并产,矿田甚多”,“夷民虽得地利,未知苗引之浅深、砂气之厚薄。内地狡黠民人,能于辨识,从而开采,获利取赢,竞成世业” ⑩。而越南王朝为了增加税收来源,弥补劳动力的缺乏,鼓励中国居民入越开矿,“听清人采取,仅征其税” ⑪。“始而主客相资,任由潜住”,致使内地居民“挟微资托名贸易,遂至有去无回” ⑫,中国入越开矿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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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50,第10页。
②[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8,第19页。
③David A. Bello著,张晓梅译:《西南鸦片流毒:19世纪早期清政府在云贵川三省的禁烟》,陆韧主编:《现代西方学术视野中的中国西南边疆史》,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 2007年,第307-308页。
④[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72,第21页。
⑤[越]吴士连等著,陈荆和合校:《大越史记全书》续编卷5《黎纪》,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编,1977年,第1175页。
⑥[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29,第12页。
⑦[越]吴士连等著,陈荆和合校:《大越史记全书》续编卷5《黎纪》,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编,1977年,第1175页。
⑧[清]赵翼:《粤滇杂记》,《小方壶舆地丛抄》第7帙。
⑨[越]潘辉注:《历朝宪章类志·国用志》; [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正编卷35,第21页。
⑩乾隆四十年《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5页。
⑪[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202,第23页。
⑫乾隆四十年《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5页。
益增多,越南高平、牧马、谅山沿边一带场厂多有广东潮、嘉等处民人开采,“历年既久,无异安南土著”①。有的矿厂招募的中国矿工多至数千人,乃至上万人,“多集清人采之,于是一厂佣夫至以万计”②。如乾隆年间,送星厂有中国矿工5000多人,他们来自广东、广西、江西、湖南、福建各省,而粤东嘉应、惠州及广肇南韶之人,十居其九③。关于清朝前期在越南北部地区开矿的中国矿工的人数,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估算,越南北部地区华侨矿工以及为其服务的其他华侨至1775年底有30000 - 35000人④;也有学者认为清朝前期在北越地区约有25000名的中国矿工⑤。这些中国矿工和为其服务的清商,在越南辛勤劳动,也获得一定的收入。据清人赵翼《檐曝杂记》记载,越南矿产兴盛时,不少广西边境居民前往越南商贸开矿,“一肩挑针线鞋布诸物往,辄倍货而归。其所得银,皆制镯贯于手,以便携带,故镇郡多镯银”⑥送星厂兴盛时,中国矿工“岁得纹银二百万两,暗赍以归”⑦。
对于这些来自中国的矿工,越南政府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给照开采,征收其税。处于南北纷争的越南黎朝,南阮北郑均需大量军饷,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南部阮氏王朝鼓励海上贸易,中国商船大量前往越南中部和南部贸易;而北部郑氏集团除了允许中越边境贸易外,还允许中国人在越南开采矿产,只要领取北郑颁发的牌照,中国矿工就可以与越南人一同开矿。即使是后来中国矿工不断增多,中越矿工之争经常发生,“扩悍好斗,每争石蓸口,执兴兵相攻,死者即投诸堑”,黎朝也听之任之,“惟要足税课而已,余无所问”,甚至让在越的中国矿工“诸无给照而愿留者,听留发变服为本国编户”⑧。
2.针对中国入越矿工人数不断增多之势,越南黎郑王朝规定各矿场招募清人的数量限额。黎永盛十三年(1717年)十二月规定诸镇场矿限制,“各箔金、银、铜、锡诸厂,多募清人掘采,群聚日众,恐生他变,乃定例每矿多者三百人,次者二百,少者一百,毋得过数。于是场镇始有限制”⑨。
3.阮朝也允许清人入越开矿,但管理更为严格。阮朝建立初期,由于长期的战争,朝廷银根紧张,为了广开财路,阮朝重开黎朝矿场,允许清人纳税开采。阮朝嘉隆七年(1808年)七月,阮朝拟开清华银矿,清人高宏德、黄桂清等请开采,岁输银一百两,许之⑩。嘉隆十年(1811年)三月,开边和、罗奔铁矿,清商林旭三、李京等领其征募之土人、清人,立为铁场队,岁输铁税,人各五十斤⑪。嘉隆十五年(1816年)三月,开兴化府呈烂(属水尾州)红铜矿,允许清人开矿纳税⑫。明命十三年(1832年)五月,复开北宁、谅山、高平、宣光金矿,鼓励雇募清人试采,若清人能开采金砂则给予奖赏,“以三十日为限,每人给雇工钱三缗,采得金砂一钱三分至一钱九分亦可,不及一钱者下次填补,采得二钱以上赏银三钱,三钱以上赏银八钱,四钱以上赏银一两,五钱以上赏银一两五钱,六钱以上赏银二两,一两以上赏银四两” ⑬。到鸦片战争前,中国失去土地的农民队伍不断扩大,南下越南谋生者亦不断增多,越南北部地区“开矿之清人,每所聚食至七八百人上下”,海安署督阮公著认为这些开矿的清人“逋负游荡,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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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礼部〈为内阁内抄出两广总督福康安等奏〉移会》,《明清史科》庚编第2本,第190页。
②[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43,第1页,越南1884年刻本。
③《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0页。
④孙宏年:《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入越华侨问题初探》,《东南亚纵横》, 2000年增刊。
⑤尤建设:《阮代政权时期华侨华人对越南社会发展的贡献》,《东南亚研究》, 2005年第4期。
⑥[清]赵翼:《檐曝杂记》卷4,《缅甸安南出银》。
⑦[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202,第23页。
⑧[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43,第1-2页,越南1884年刻本。
⑨[越]潘清简等:《钦定越史通鉴纲目》卷35。
⑩[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36,第6页。
⑪[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42,第12页。
⑫[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一纪卷52,第14页。
⑬ [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80,第6页。
凿地脉,搅扰方民”,奏请关闭金矿,“聚食清人,悉数回国”,但阮朝明命帝没有同意①,仍让清人照例开矿,以增加朝廷的财税收入。
当中国矿工人数不断增多,越南本土矿工熟悉开矿技术后,越南封建政府和本土矿工便开始排斥、驱逐中国矿工,黎朝末年演变为中国矿工“滋事”事件。清政府一贯将私自出境的民人视作“汉奸”、“边螽”,不准民人随意出国生理商贸。而当被越南黎朝驱逐出境的矿工回国时,清政府不仅不给予安抚申诉,而且还将其视作罪犯加以严惩。乾隆四十年(1775年),在广西拿获从云南入境的越南送星厂的中国矿工古鸿伟等18人,清政府按照“构事”情节轻重将其分为三等,“重者令往乌鲁木齐等种地,轻者在各省安插,其无罪者仍留原籍,交地方官严行拘管”,并下令“毋使此后内地民人复得窜越外境”,“滇省亦当仿照办理”②。同年十月,从越南逃回的矿工达2000多人,清朝视其“犯法”之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置:究出滋事悍黠者63名,发往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俟审明分别办理外,其在厂被逐,迹涉犷悍,发往乌鲁木齐等处屯田出力者,计903名;其只附近贸易及闻风逃避、只身无籍者,著发江苏240名、安徽180名、浙江240名、河南147名,知会各省抚臣,于所属州、县地方,分散安插,听其自行谋生;其有亲族行业可依者208名,解回原籍,饬令地方官严加管束③。可见,清政府对偷入越南的开矿者的处罚十分严厉。从广西发往乌鲁木齐,行程数千里,除沿途患病留养外,在此次发往乌鲁木齐等处屯田的903名中,脱逃、死亡达142名,而且朝廷还下令若有逃跑者,捉住就地正法④。是年十一月,又在中越边境抓获“私越安南滋事”者72人,俱为广东潮州籍人。清朝的处理办法是:如有抢夺杀人之犯,即行审明正法。余俱细核情罪,其较重者即发往伊犁厄鲁特为奴;次重者酌发乌鲁木齐等处,给兵丁为奴;最轻者亦分发各省安插,但不得仍留本地,以免再次潜越出境⑤。在严厉处理从越南逃回的数千名矿工外,清朝军机处给安南国王咨复称,“内地人民原不许私越边境”,“业已严饬沿边各边,禁止民人出口”,以后“毋许一人出口,并饬永远遵行”,“此次查禁之后,设有匪徒潜行偷越,仍在尔国逗留者,该国王即可查拿”⑥。
这些入越开矿的中国矿工,为越南的矿产开采和赋税收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却因清政府禁止逾越边境的政策和越南获利后排斥驱逐中国矿工的行径,而落得如此悲惨的下场。
四 越界流民难民问题的管理
在越南黎朝后期,战争、动乱、饥荒造成不少越南边民进入中国境内,或避乱,或寻食。对于进入中国境内的越南流民,清朝作为上国,给予救助,一般分给口粮,并将其递送回越。乾隆七年(1742年)五月,越南谅山一带居民,经韦福琯乱之后,“民人失业,田地抛荒”,“彼地民人饥饿切身,每逾山越岭,扳藤附蔓,流入内地,且乐为兵役盘获,以便有饭充饥”,他们流散于广西宁明州、龙州、土江州、土思州乞食逃生者,每处不下百余人。清朝对于这些越南流民,“饬令所属州县查明,强壮者即行押送出关,令归原籍佣工度日”;“老弱病饿垂危者暂给口粮存恤,俟其病愈再行押出,交彼处地方官安插”;“其有尚能行走不致十分狼狈者,当查照资送邻省逃荒民人之例,酌给口粮、路费,递送回籍”;“并严禁内地民人不得因夷人乏食贱买其弱女幼子,希图贩卖获利”。经过一番处理,同年十月初五日,广西巡抚杨锡绂上奏称,安南饥民从前流入宁明、思州、龙州等处者,“其能行走者已经资遣出关,病故者收埋,病愈者亦经资送,为人收买者查出共六十余名,俱经资给口粮护送,取有夷官夷目收管”。“自饬严守关隘之后,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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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121,第9页。
②《高宗实录》卷988,乾隆四十年八月丁亥,《清实录》,第21册,第192页。
③《高宗实录》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清实录》,第21册,第248页。
④《高宗实录》卷1010,乾隆四十一年六月乙巳,《清实录》,第21册,第559-560页。
⑤《高宗实录》卷996,乾隆四十年十一月庚辰,《清实录》,第21册,第314页。
⑥《高宗实录》卷997,乾隆四十年十一月乙未,《清实录》,第21册,第337-338页。
复有流入,其已流入关者,俱经分别资遣”①。
当越南发生动乱或天灾时,在进入中国境内避难的越南难民中,也夹杂有不少动乱分子,趁火打劫,影响了中国南疆的稳定与安全。中国边疆地方政府则加强防范,一般关闭关隘,不准越南不法分子进入中国境内。如乾隆八年(1743年),由于越南匪徒交江王占夺保乐拈台地方,在中越边境“或夷匪进口招人,或汉奸潜出滋事”,共计20余案,每起少则十余人,多者数十人,乃至三四百人,且都有牛马刀枪②,直接影响到广西边境地区的治安。所以,清廷令广西地方政府和守军“加谨防守”,“沿边文武添拨兵役严守关隘,毋许一人出入”,“内地民人在交,如因匪徒滋扰复回者,交地方保甲约束。其非内地人民,一概拦阻,不许放入”③;“例应封禁各隘,或竖立木栅,或以砖石堵塞,以杜偷越”④;而钦州一带,“虽称贼匪退避,不敢滋事”,但边疆要地,清朝要求“加紧巡缉探报,不时奏闻”⑤,以确保边境地区的稳定与安全。法国人进入越南后,因为越南境内战乱不断,不少难民进入中国境内,给中国的边境管理带来压力,中国方面仍然严加管理,禁止大量越南难民流民入内。
五 跨境通婚的管理
中越山水相连,虽然古代两国都在边境地区设有各种关隘和哨卡,防止民人相互往来,但是关卡隔不断两国人民的往来,不仅经济、文化交流不断,而且还相互通婚,或越南妇女嫁入中国广西、云南境内,或中国男子进入越南谋生与越南“番妇”结婚,这种跨境婚姻自古以来就不断发生。由于地少人多问题日益突出,加上战争动乱,清朝时期不断有人偷渡入越谋生,这些出国谋生的人士一般都是单身男性,他们在越南长住,“多娶有番妇,或留恋不归,或往来之间,夷境已同内地,久无中外之防”⑥。对于这些跨境婚姻,中越两国封建政府的态度和政策如何呢?
越南黎阮王朝比较欢迎中国人南下谋生贸易,允许入了“帮”籍的中国人⑦与越南妇女结婚。明末清初一批南下的中国人得到越南黎朝安置,称为明乡人,他们按规定纳税生理,可以参加黎朝的科举考试,中举也可任官,可以与当地居民通婚。在越南定居的中国人还得到越南封建政权的重用,如郑怀德仕至尚书,开发河仙镇的鄚久父子仕至总兵。乾隆四十年(1775年),清朝抓到一名来自越南的头目范光喜,其原籍为广东番禺县人, 39岁,在越南做药材纸扎生理有十多年,并已娶妻生子,安南国招他为大旗手头目,因打仗有功而升为总兵⑧。越南封建王朝允许在越已入“帮”籍的清人与越南妇女结婚,但并不准清人将所娶越妇和孩子带回中国,违者严惩,而是令在越清人所生子女登入帮籍,以便征税。阮朝绍治二年(1842年)议准,“凡诸地方如有清人投来,即遵例定,登入帮籍,受纳税例”。清人所生之子孙,“均不得雉发垂辫,系年到十八者,该帮长即行报官,著从明乡簿,依明乡例受税,不得仍从该祖父著入清人籍”。清人之子孙除入明乡社籍外,还可以按照清人的原贯入帮籍,如潮州人之子女入潮州帮⑨。阮朝明命十年(1829年)十月,下令禁清商偷载妇女。当初清人邓福兴在广南商贸,娶会安铺女,回帆时偷载以归被抓,结果“福兴发边远充军,其妻定地发奴”。阮朝并因此专门针对清人与越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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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68-370页。
②《广州将军策楞奏折》,《明清史料》庚编第1本,第54页。
③《高宗实录》卷189,乾隆八年四月癸丑,《清实录》,第11册,第441页。
④《广州将军策楞奏折》,《明清史料》庚编第1本,第54页。
⑤《高宗实录》卷188,乾隆八年四月庚寅,《清实录》,第11册,第425页。
⑥《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54页。
⑦阮朝法律规定,拥有财力或物力的60岁以下华人允许加入基于方言的社团———“帮”,这样越南就有了广肇、福建、潮州等“帮”。见陈庆著、黄小坚译:《华人与越南经济的发展》,载陈文寿主编:《华侨华人新论》, (北京)中国华侨出版社, 1997年,第323页。
⑧《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86页。
⑨ [越]阮国史馆:《钦定大南会典事例》卷44《户部九·杂赋·清人》,越南汉喃研究院藏钞本,编号VHv. 65/15。
婚出台条例:“凡清人投寓我国,受廛为氓已登帮籍者,方得与民婚娶。若偶来游商,并禁弗与,违者男女各满杖离异,主婚与同罪,媒人、帮长、邻佑各减一等,地方官知而故纵降一级调。其因而搅载回清者,男发边充军,妇定地发奴,主婚减一等,媒人、帮长、邻佑各满杖,地方官故纵降二级调,讯守失于盘诘官降四级调,兵杖九十。”并重申禁止清人将同越南妇女所生子女偷载回国,“犯者,男妇、帮长及邻佑知情各满杖,地方故纵汛守失察,照前议科罪;又所生之子禁无得雉发垂辫,违者,男妇满杖,帮长邻佑减二等”①。阮朝不准清人将与越妇所生子女带回中国,是为了保证越南人口的繁衍,增加劳力和税收;不准中越跨国通婚之子随清俗雉发垂辫,则是要求他们遵从越南风俗,使其成为越南人。
清朝律令禁止汉民与番妇通婚,也不准跨境通婚。乾隆八年(1743年)规定,“私娶番妇,永远禁止”,违者严惩②。清朝前期,禁止久居外洋之中国商民回籍。对从陆路进入越南等国并娶有番妇者,乾隆九年(1744年)规定,在越华人“禁止私娶番妇一节,查从前在彼已娶有番妇,生有子女,与夷人结有姻娅并庐墓田业,情甘异域者,照例安插彼地为民,永不许其进口。嗣后如有商民在彼私娶夷妇者,应令该夷及明离异,即驱逐进口,押回原籍,交该地方官照违制律杖责”③。到乾隆十九年(1754年),经福建巡抚陈宏谋奏请,清朝对禁止久居外洋之中国商民回籍作出改革:久稽番地人等,果因货物拖欠等事,以致逾限不归,及本身已故,遗留妻妾子女愿归本籍者,均准回籍④。
中越两国封建政府都禁止中越边境的人口贩卖。清朝严禁贩卖妇女人口,《大清律例》规定:“若有私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者与同罪,媒合人减一等,妇女并发归宗。”⑤越南封建王朝也依照清律,禁止在中越边境和内地贩卖人口。阮朝嘉隆九年(1810年)四月令接近清朝的诸村屯,严防清人转买越南男女儿幼,如有发现即行拿解⑥。明命八年(1827年)又议定依清律条例,载买良家之女为娼者,枷号三个月满徒,知情卖者罪同,媒合人减一等⑦。阮朝嗣德二十五年(1872年)下令,在中越沿海沿边地区,加心盘检,“辖内人民毋得略诱汉民妇女转卖清船,或有惯行此习,为人告发,即行拿治卖者买者,与汛守不能摘发,各重治不贷”⑧。
六 结 语
综上所述,清朝前期,中越两国都实行封建中央集权统治,对国人出入境管理十分严厉,所以在中越边境存在一些偷渡偷越、边境走私贸易、跨境犯罪、难民流民、跨境通婚等“跨境社会问题”。中越两国除了增强边境设防外,还加强边境进出口岸的管理,制订严格的通行证制度。清朝禁止国人入越生理商贸开矿,禁止中越民人通婚,违者重惩。而越南黎阮两朝对于进入越南谋生的清人则实行相对宽松的政策,允许清人在越南领照商贸开矿,征收赋税,以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允许已登记在册入了帮籍的长期在越南居住的清人与越妇结婚,但不允许短暂逗留者与越妇结婚,所生子女均不许清人带回中国,亦不准雉发垂辫,以保证越南人口的繁衍和文化的越南化。
清朝前期中越边境的管理政策与措施,一方面反映了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于中越两国封建政府的重要性,统治地少人多的中国的清政府力图将国人固定于土地上,以保证赋税收入;而地旷人稀的越南则鼓励清人入越商贸开矿,以弥补越南劳动力的不足,增加朝廷的赋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随着欧洲人的东来,俄罗斯的东扩,日本的强大,中国清朝和越南黎阮封建统治的逐渐衰落,中越两国都面临着外界势力对领土和主权的挑战,两国封建政府的边疆边界意识不断增强,守卫疆土成为两国中央政府和边境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而抚恤对方的难民流民并遣送回国,则反映了中越两国较密切的宗藩关系,以及两国间的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当然,两国间这种国际人道主义援助与现代社会的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有所不同,当时越南黎阮王朝向中国清朝朝贡称臣,清朝除了册封黎阮统治者以外,还有义务保护黎阮王朝统治不受侵犯,两国政府对对方有难居民的人道主义救助是朝贡关系中的上国和属国之间所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具体表现,清朝对其他东南亚国家的漂风难民亦给予救助并遣送回国。
清朝对中越边境的管理,对于当时中国南疆的安全与稳定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过于严厉的进出口管制,不利于中越的经济文化交流和两国人民的友好往来。而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英法殖民势力的不断渗透,中国西南边疆面临前所未有的边疆危机,清朝这些严格的边境管理也阻挡不了殖民势力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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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越]阮国史馆:《大南实录》正编第二纪卷62,第11页。
②《高宗实录》卷202,乾隆八年十月乙卯,《清实录》,第11册,第605页。
③《军机处录副奏折》,转引自萧德浩、黄铮主编:《中越边界历史资料选编》,第375页。
④《高宗实录》卷463,乾隆十九年闰四月戊寅,《清实录》,第14册,第1012页。
⑤《大清律例》卷33《刑律·买良为娼》。
⑥[越]佚名:《国朝要典》,阮朝嘉隆九年,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1614。
⑦[越]佚名:《刑名则例》卷4《刑名下·犯奸》,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A60/2。
⑧ [越]阮国史馆:《钦定大南会典事例续编》卷41《刑部·刑律·窃盗·诱汉民妇女》,越南汉喃研究院藏抄本,编号VHC0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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