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学术研究》,2011年第3期,第102—112页
作者简介:张卫明,复旦大学历史系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博士生,上海,200433
摘要: 19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朝关系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双重秩序下演进。清政府开始在中朝宗藩关系中策略性地引入国际法:既以条约不可违犯的国际法规范遏制日本对朝鲜的野心,又利用某些“自然天成”的自然法学说来强化宗藩秩序的“天然理性”。尽管宗藩观念与国际公法在属国、主权等问题上存在分歧,清政府却对国际法有意误读与取舍,实现宗藩关系的自适性调整,主要体现于:运用国际法的均势理论建构朝鲜半岛国际均势;通过通商条约和贸易章程塑造朝鲜二元国际身份;按“属国体制”建立朝鲜近代驻外使臣制度。总体而言,宗藩体制引入国际法,以维护中国宗主国身份和朝鲜附属国地位为依归;宗藩关系对国际法的利用具有极强的功利性,屡屡在国际法的支援下实现因应调适。宗藩体制与国际法的繁杂关系,展现了晚清中国面对西方国际关系冲击的本土立场和向近代外交转型的内在动力。
关键词:晚清 朝鲜 宗藩关系 国际法 外交转型
纵观20世纪,有关近代中外关系史的研究,不仅普遍将中朝关系作为中日战争的背景,且鲜有涉及清政府的国际法实践。①归因于侵略与反侵略的“革命史”书写方式,恐怕不会有太大的异议。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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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14年版;刘彦:《被侵害之中国》,太平洋书店1928年版;王钟麒:《中日战争》,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徐国桢:《近百年外交失败史》,世界书局1932年版;苏乾英:《中国近代外交史》,国民出版社1944年版;Immanuel C.Y.Hsü.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The Diplomatic Phrase,1858-1880,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0;刘培华:《近代中外关系史》,中华书局1986年版;孙克复编:《甲午中日战争外交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杨公素:《晚清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戚其章:《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季平子:《从鸦片战争到甲午战争———1839至1895年间的中国对外关系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杨昭全、何彤梅:《中国———朝鲜·韩国关系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王绍坊:《中国外交史———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1840-1911)》,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石源华:《近代中国周边外交史论》,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版;黄凤志主编:《中国外交史(1840-1949)》,吉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熊志勇、苏浩:《中国近现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版;赵佳楹:《中国近代外交史》,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李兆祥:《近代中国的外交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学者川岛真较早开始关注19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尤其是朝鲜派使问题上)万国公法与“既存体制”的结合,考察国际法引入之后宗藩关系的局部调整。参见Shin Kawashima.The Formation of Modern Chinese Diplomacy,Nagoya University Press,2004,PP355-364.
同时,所谓的“现代化”研究范式则把近代国际法与中国原有的外交观念和秩序对立起来,认为国际法是外来的,与中国“体制”不合,如果采用它,就意味着放弃中国世界秩序和破坏朝贡制度,它被疑为一种陷阱。[1](P28)
随着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化”研究范式受到质疑,中外学者开始追求“东方立场”或者“中国立场”,关注中朝宗藩关系的自适性变化。美国学者芮玛丽有意识地以“1866年法国征讨朝鲜”的例子,引起中国学者关注晚清外交观念与制度转型中的复杂面相。在该案例中,对朝鲜的交涉牵涉到国际法与宗藩制度的同时运用:理藩院“依照传统的礼仪”对朝鲜打交道,而总理衙门则“全神贯注在令西人信服的推理的方式上,对于礼仪则不甚重视”。[2](P294-296)芮玛丽的独特观察视角无疑大大拉伸了晚清外交史的研究视阈。不容置疑,两次鸦片战争之后,中国与欧美列强关系开始以条约或国际法为基础构建近代国际关系(形成所谓不平等条约体系),与此同时,中国与周边小国长期形成的宗藩关系依然存在。近年来,中国学者用“一个外交两种体制(One Diplomacy Two Systems)”①来概括晚清外交转型,或许就是一种本土回应。
如何尽可能地还原历史现场,避免以“传统”与“现代”二元对立的后见之明和“冲击—反应”的解释框架考察晚清中朝关系,正体现这一研究领域理论自觉的新进程。笔者以为,滨下武志提出“要从体现历史纽带的亚洲区域内的国际秩序和国际贸易关系的整体内在变化之中,去把握作为亚洲史的发展形态的亚洲近代”[3](P5)的东方立场和张启雄提出的“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问题意识”,[4]对于重新审视晚清中朝关系的嬗变有着显著的借鉴意义。研究晚清中朝宗藩关系的递嬗,不仅要认识到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渊源有自,更要客观地分析二者是如何发生碰撞以及彼此之间的位置,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变动中的秩序调适,由此进路或可得窥其堂奥。本文以19世纪70年代初期到90年代中期为研究时段,主要考察清政府在宗藩体制中如何植入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对宗藩秩序带来怎样的支持与冲击、宗藩体制在国际公法作用下的变化与调适等重要问题,以此增进对晚清中外关系史和国际法史的认知。
一、“合作”与“冲突”:宗藩体制和国际公法的两歧关系
1871年中日签订了《修好条规》。清政府吸取先前的经验教训,对日要求领事裁判权,严禁“内地贩货”和“一体均沾”,[5](P276)尝试按照主权与平等的原则建立新型关系。日本则由此获得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并开始以“敌体之国”的身份干预朝鲜外交。1872年5月,日本派柳原前光到天津请求改约,遭到李鸿章驳斥。李鸿章严正声明:“两国条约甫经全权大臣议定”,“断不能遽然改悔”,否则“失信为万国公法所忌”。[5](P126)对于日本觊觎朝鲜的野心,李鸿章早在订约之初就警觉。在他看来,日本断不至侵犯中国及属国,因为“第一条载明两国所属邦土不可稍有侵越等语,隐为朝鲜等国预留地步”。[5](P369)利用条约必须遵从的国际法则约束日本的外交行为,可以视为晚清中国运用国际法捍卫宗藩秩序的初步尝试。
光绪元年(1875年)八月二十一日,日本军舰侵入朝鲜领海,在江华岛测量海口。朝鲜炮台开炮示警,日舰攻毁炮台。随即日军登陆,屠杀朝鲜军民。1876年1月至2月间,身为日本驻华公使的森有礼先后在北京和保定两地同总理衙门和李鸿章进行了有关江华岛事件的交涉。主要围绕朝鲜身份等外交议题,中日双方展开一场针锋相对的辩论。对于朝鲜,总理衙门最初表达了“不强预其政事”的态度,理由是宗藩体制使然,“朝鲜虽隶中国藩服,其本处一切政教、禁令,向由该国自行专主,中国从不与闻”,[6](P1)所以,“我中国任其自理,不令华人到彼交涉”。[7](P292)为了说明中朝关系,奕解释道:“朝鲜虽曰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曾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然而,日本却以西方国际法的独立国或附属国概念硬是要对朝鲜身份作出非此即彼的区分,声称“贵国谓之属国者,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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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权赫秀:《晚清对外关系中的“一个外交两种体制”现象刍议》,《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4期;梁伯华:《近代中国外交的巨变———外交制度与中外关系的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
空名耳”,内政外交俱得自主的朝鲜“是一独立之国”,借机提出以后“凡事起于朝鲜、日本间者,于清国与日本国条约上无所关系”,[7](P294)力图以现代国际关系代替东方藩属关系,假借独立国的名义使朝鲜脱离属国身份。日本“有意”误解清方的不干涉态度,并由此将中朝关系确认为相互独立、不相从属的国际平等关系。这种曲解立即引起清政府的忧虑与恐慌,奕不得不再次申明:“朝鲜为中国属国,隶即属也,既云属国,自不得云不隶中国”,“修好条规内载所属邦土,朝鲜实中国所属之邦之一,无人不知”,[7](P295)依据1871年《中日修好条规》中“所属邦土不相侵越”的条文警告日本不得擅自用兵朝鲜。此外,总理衙门还对“属国分际”作出更为详尽的解释:“朝鲜为中国所属之邦,与中国所属之土有异”,属国之属性不在疆土,而在名分。确切地说,“盖修其贡献,奉我正朔,朝鲜之于中国应尽之分也。收其钱粮,齐其政令,朝鲜之所自为也。此属邦之实也。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中国之于朝鲜自任之事也。此待属邦之实也。”[7](P297)
森有礼与总理衙门大臣争辩后,于1月24日率郑永宁离京,赴保定府访李鸿章。作为观念冲突的延伸,李鸿章与森有礼的对话,进一步围绕国际法和宗藩关系而展开。森有礼:和约不过为通商事可以照办;至国家举事,只看谁强,不必尽依着条约。李鸿章:此是谬论!恃强违约,万国公法所不许。森有礼:万国公法也可不用。李鸿章:叛约背公法,将为万国所不容。[7](P299)……森有礼:高丽与印度同在亚细亚,不算中国属国。李鸿章:高丽奉正朔,如何不是属国?森有礼:各国都说高丽不过朝贡受册封,中国不收其钱粮,不管他政事,所以不算属国。李鸿章:高丽属国几千年,何人不知?和约上所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是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历来如此,不始自本朝,如何说不算属国。[7](P300)……郑永宁:森大人因总署说中国不管高丽内政,所以疑不是属国。李鸿章:条约明言所属邦土,若不指高丽,尚指那国?总署说得不错。森有礼:条约虽有所属邦土字样,但涉语含混,未曾载明高丽是属邦,日本臣民皆谓指中国十八省而言,不谓高丽亦在所属之内。李鸿章:将来修约时,邦土句下,可添写十八省及高丽、琉球字样。[7](P302)
纵观以上交涉,中国方面频频申明“属国分际及条规应守之义”,要求日本“不敢断以己意,谓于条约无关”。但是,日本则屡以“属国为空名,于条约为无关”为托词,认为朝鲜是独立国,不是附属国。主要围绕朝鲜身份问题双方各持己说,往复确认。事实上,中日之间的辩争正体现出东西方两种国际政治观念和外交理念的冲突,诚如蒋廷黻所言是“中国传统的宗藩观念与近代的国际公法之宗藩观念的冲突”。①《万国公法》汉译本自1864年面世之后,一度流入日本。此后各种节译、全译的日文本不下数十种之多。“明治政府在万国公法及宇内之公法的理解下,将其作为明治政府的开国方针”。[8](P39)在此次交涉中,日本对朝鲜身份的质疑和追问,立足于国际法中有关独立国和附属国的知识范畴。“国际法区别独立国和附属国是根据外部表现而不是根据基本的政治现实情况;只要一国表面上执行着独立国家通常执行的职能(派遣和接受大使、签订条约、提出国际请求和对国际请求作出回答等等),国际法就把这个国家当独立国家对待,并不调查该国是否可能按另一国的指示行事”。[9](P55)“按当时国际公法及惯例,宗主国干涉属国内政外交,尤以外交为最,不但系一种权利,且系一种义务,中国既放弃宗主国责任,日本自亦不能承认中国之宗主国权利。”[10](P252)
事实上,朝鲜所具有的东方式属国特征,不仅引起日本的疑惑,即便在西方人看来也难有定论。因为亚洲诸国独立状态极为微妙而模糊,西方人士很难明确区分这些国家是独立国还是从属国。近代国际法对属国地位同样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宗主国与属国之关系随情势而异,对于属国在国际社会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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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蒋廷黻:《近代中国外交史资料辑要》中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5页。但蒋氏又曰:“日本的立场合乎时潮;我们的则不合,在朝鲜问题的开端,我们就为传统所误”,明显带有后见之明,以今人之意揣度前人,甚至强古人以就我。
位难立一确定的准则。属国是部分主权国,但不一定保有国际人格。如果属国绝对与他国不生关系,其对外关系全然为宗主国所吸收,则此属国决不是国际人格者。但近世一般所谓属国,究竟多少在国际社会可以有地位的,因之在有些处所,可视为国际人格者。”[11](P60)在此意义上而言,东方的属国具有多元异质性内涵,不能与西方属国简单地等同划一。由于中西附属国概念大相径庭,当时日本和欧美坚称朝鲜并非中国属国,是从西方国际法知识出发,实在有失公允。
总之,从《中日修好条约》的签订直到中日之间关于朝鲜身份的辩论可以看出,为了防御日本对宗藩关系的破坏,清政府利用国际法的法律威慑力以震慑来自宗藩体系外的挑衅,既以条约不可违犯的国际法规范遏制日本对朝鲜的野心,又利用某些自然天成的自然法学说来强化宗藩秩序的“天然理性”。在宗藩关系问题上诉诸自然法性,并不是李鸿章的一己之见。河南道监察御使刘恩溥甚至公然宣称“按万国公法例载,凡地球上之动物、植物掌管已历百年,不得藉端侵夺”。[12](卷4,P29)但是,宗藩秩序及宗藩观念仍然是处理中朝关系的轴心意识。从宗主国角度出发,清政府并不认为必须干涉朝鲜外交,所以,总理衙门强调“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自主”,李鸿章亦谓“愿与日本通商与否,听其自主,本非中国所能干预”。[13](P1101)
二、朝鲜通商均势与宗主国权力扩张:国际法对宗藩关系的权力补给
利用中国对朝鲜外交“不干预”的态度,日本于1876年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由此日益扩大在朝鲜半岛的势力和影响。欧美列强不甘示弱,纷纷要求对朝通商。清政府清醒地意识到传统的宗藩体制和朝鲜的闭关政策已不适应变化中的国际局势。尤其是“废琉置县”一事“显露端倪”,迫使清政府考虑到“与其援救于事后,不如代筹于事前”,[14](P377)不得不预先筹备朝鲜安全。有关朝鲜通商均势的构建,以及中国对朝鲜事务由“听彼自主”向“主动介入”的转变,恰恰反映出国际法对宗藩关系的理论支持与权力补给。
首先,清政府利用国际法均势理论,①积极构建朝鲜通商均势。1879年6月,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丁日昌上奏《条陈海防事宜折》,最早将国际法均势理论运用于朝鲜对外缔约通商当中:“日本有吞噬朝鲜之心,泰西无灭绝人国之例,将来两国启衅,有约之国皆得起而议其非,日本不致无所忌惮。若泰西仍求与朝鲜通商,似可密劝勉从所请,并劝朝鲜派员分往有约之国,聘问不绝。”[12](卷1,P32)通过与西方列强缔约,借助西力制约日本,达到保存朝鲜的目的。8月,李鸿章在给朝鲜李裕元的书信中传达了清政府的旨意,提出运用国际公法处理朝鲜与日、俄及欧美之间的关系,尤其善于运用均势法则。“泰西通例,向不得无故夺灭人国,盖各国互相通商,而公法行乎其间。”如亚洲弱国土耳其得到英、奥援助,才避免被俄罗斯侵伐的危险;欧洲小国比利时和丹麦“自与各国立约,遂无敢妄肆侵凌者”。像朝鲜这样的弱小国家应该“乘机次第亦与泰西各国立约”,“先与英、德、法、美交通”,得到欧美强国支持后,“不但牵制日本,并可杜俄人之窥伺”。朝鲜不必“别开口岸”,只须“就日本通商之处”,同时向数国开放,“其所分者日本之贸易”,而于朝鲜无碍。一旦有一国有侵凌朝鲜之事,朝鲜“终可邀集有约各国,公议其非,鸣鼓而攻”,借助西力,形成均势。[15](卷16,P15-16)9月6日,清政府驻日公使馆参赞黄遵宪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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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9世纪前期,均势已经作为基本原理出现于国际法体系中。1864年汉译本《万国公法》提到“一国强盛过分,恐有不遵公法而贻患于邻国,故欧罗巴大洲内,倘国势失平,诸国即惊惧张皇,且必协力以压强护弱,保其均势之法”。[美]惠顿:《万国公法》卷2,[美]丁韪良译,同治三年(1864年)刊本,京都崇馆存版,第3页。1880年的《公法会通》从95章至114章专门讨论“均势”理论,提出“公法所谓均势,无论国之大小,以彼此不相侵夺为要。遇强横之国侵夺他国自主自立之权者,各国应群起而匡救之,务使彼此相安。[瑞士]步伦:《公法会通》卷1,[美]丁韪良等译,光绪六年同文馆聚珍版,第34页。郑观应、陈虬等人盛赞国际法均势法则,“故有均势之法,有互相保护之法,国无大小,非法不立”。郑观应:《盛世危言》,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页。“按万国公法,欧罗巴大洲内,倘国势失平,诸国即警惧张皇,且必协力压强护弱,保其均势之法。盖一国强盛过分,恐其有不遵公法而贻患于邻国也”。陈虬:《治平通议》卷4,光绪十九年瓯雅堂刻本,第15页。
京给即将归国的朝鲜政府访日修信使金弘集一份《朝鲜策略》,其中同样贯彻着朝鲜按照“均势外交”思维进行“立约通商”的外交战略。黄氏认为天下万国星罗棋布,“必期无甚弱、无甚强,互相维持”,才能使国际局势趋于稳定。面对朝鲜局势,他也主张利用公法均势谋求朝鲜利益。“泰西公法,无得剪灭人国,然苟非条约之国,有事不得与闻,此泰西诸国所以欲与朝鲜结盟也。欲与朝鲜结盟者,欲取俄国一人欲占之势,与天下互均而维持之也。”在他看来,欧美诸国“迭来乞盟”,“此即泰西所谓均势之说也”。[16](P254)是以,黄氏提出“亲中国、结日本、联美国”的结盟策略。
当时以恩科举人陈澹然为代表的底层知识精英也纷纷运用国际公法分析朝鲜局势问题。“西洋公法,凡各国通商之地,即有战事,例皆置诸局外而不能争”,“诸国通商则诸国均权而不相下……而吾转可萧然寂守,而假以自存”。[17](P8-9)在他们看来,朝鲜开埠通商以及由此造成的列强均势,无疑是对国际公法的巧妙运用。
1880年10月,金弘集一回到汉城,随即向国王建议联合列强对抗俄国,以领议政李最应、左议政金炳国为首的内阁重臣全无异议,一致认为依目前国际形势判断,朝鲜孤立已不可能,故决定采取对列强通交、柔远的方针,以临之。[18](P66)1882年朝鲜首先与美国签署了《朝美修好通商条约》,之后朝鲜与列强各国先后签署了《朝英通商条约》(1882年)、《朝德通商条约》(1882年)、《朝俄通商条约》(1884年)、《朝法通商条约》(1886年)等通商条约。
其次,国际法属国理论为中国由“听彼自主”向“主动介入”的转变,提供了干预朝鲜事务的理论依据。诚如前述中日之间关于朝鲜身份问题的争辩,清政府屡屡申明“第其国内政治,中国向不过问”。然而,1876年《朝日江华条约》第一款中规定:“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确认朝鲜独立身份。由于中日两国已在1871年签订《修好条规》,确立了基本对等的关系,那么,由《江华条约》可以推导出中朝两国对等关系,“间接的否认中国在朝鲜的宗主权”。[19](P365)显然,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之间存在张力,因为倘若因循体制,则中国对朝鲜通商“碍难与闻其事”,但后果不堪设想,“各国效尤”《江华条约》,“久之将不知朝鲜为我属土”;相反,若照西方国际惯例,“而万国公法,凡附庸小国不得自主者,又未便与各大邦立约”,朝鲜通商事势必要由中国代为主持,则又与体制相违。歧路彷徨之际,清政府颇感“左右均为为难”。[14](P548-549)然而,清政府在朝鲜问题上从“不干预”到“有作为”的急转直下,极有可能被理解为宗藩关系不攻自破。在此背景之下,国际公法的属国理论被引入进来,弥补了中朝宗藩关系转型的法理缺失。换言之,国际法为宗藩关系提供权力补给。按照国际法属国理论,清政府在朝鲜通商问题上作出积极调整。
其一,以宗主国身份主持结约。1880年驻日公使何如璋在《主持朝鲜外交议》中提出:先前宗藩体制下宗主国不作为,“听令朝鲜自行与人结约,则他国皆认其自主,而中国之属国,忽去其名”,后果不堪设想。作为“救急在一时”的权宜之计,不妨移植西方国际法的属国理论和立约规范,为中国干预朝鲜政事提供法律依据,从根本上实现宗藩体制的自我调节。依照西方属国理论:“考泰西通例,属国与半主之国,与人结约,多由其统辖之国主政。又考泰西通例,两国争战,局外之国,中立其间,不得偏助,惟属国乃不在此例。”再依照立约规范:“如璋因又偏查万国公法,德意志联邦向各有立约之权”。所以,“中国许令朝鲜与人立约,原无不可”,按照国际法,中国可以派员“前往朝鲜,代为主持结约”,宗藩关系因而得到巩固,“属国之分,因之益明”。[14](P440)1882年李鸿章在《奏议覆朝鲜事宜折》中,也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属国理论,由中国主持朝鲜对外结约:“惟是泰西通例,凡属国政治不得自主其权,与人结约多由其统辖之国主政,即宗主之国可自立约,亦只能议办通商,而修好无与焉。今朝鲜与日本立约已越七年,当时约款竟认朝鲜为自主之国,在朝鲜昧于公例,无足深责。”[15](卷30,P6)5月22日,《朝美通商条约》签订。清政府为了弥补《江华条约》的过失,在约中第一款申明“朝鲜为中国属邦”,但遭到美方拒绝。最终,以朝鲜国王另发照会的方式折中处理,“始明中国属邦字样”。此后,其他列强接踵而至,均依照《朝美通商条约》立约办法签订商约。通过主持朝鲜立约活动,中国的宗主国身份得以巩固。
其二,以主持通商名义,派出驻朝大臣,总监内政外交。李鸿章认为中国可以按照国际法属国理论实施对属国的监管:“朝鲜为东三省屏蔽,朝鲜危亡则中国之势更急,乘此无事,派大臣往驻以主持通商为名,藉与该国政府会商整理一切,保朝鲜即以固吾圉,与泰西属国之例相符。”[15](卷30,P7)清政府为了维持其宗主国地位,在内政外交方面加强了对于朝鲜政府的监理与控制。从1882年壬午事变至1884年甲申事变,中国积极从事保朝防日政策,留兵驻韩,派驻朝通商大臣阴预朝鲜外交,代朝练兵,扶植军事势力。清政府对朝鲜内政外交的全面参与,体现了何如璋在《主持朝鲜外交议》中所谓“以揽大权”的监管思想。在西方国际法属国理论指引下,宗主保护权得到“合法伸张”。
三、主权与属权:朝鲜商约章程对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的兼容
按照国际法均势理论,清政府力劝朝鲜与欧美通商立约,营建国际均势,抵制日俄,目的在于维护宗藩体制。然而,如何立约?条约应注重哪些问题?这些接踵而来的命题,涉及如何兼容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
早在1879年秋,李鸿章在致李裕元函件中就提醒朝鲜在与欧美立约通商时务求主权利益。他一味地将先前的主权流失归罪于西方武力强迫,“从前泰西各国,乘中国多故,并力要挟,立约之时,不以玉帛而以兵戎,所以行之既久,掣肘颇多”。所以,朝鲜在立约通商时应吸取中国前车之鉴,讲求主权利益,“如贩卖鸦片烟、传教内地诸大弊,悬为厉禁”,“期于大局无所亏损”。[14](P378)黄遵宪在《朝鲜策略》更明确地强调主权自操的理念,如重视司法主权,限制领事权限,声明“(外来商人)归领事官暂管,随时由我酌改,又立定领事权限,彼无所护符,即不敢多事”。此外还要注意鸦片输入和教士蔓延之祸,“皆可妥与商量,明示限制”。[16](P256)朝鲜谋求的国际均势,务必立足于主权平等之上。“诚使趁美国使者之来,而议一公平之条约,则一列泰西之友邦,即可援万国之公法,既不容一人之专噬,又可为诸国之先导,为朝鲜造福”。[16](P255)11月18日,总理衙门收到驻日公使何如璋的《主持朝鲜外交议》同样表达了朝鲜与英、法、德、美通商的主张,“与其为他人威逼势劫,以成不公不平、所损实多之条约,则何如自中国急图之,以揽大权,以收后效”,着重强调订立“公平”条约和维护国家主权。[14](P441-442)
1880年10月25日,李鸿章与朝鲜政府赉咨官卞元圭在天津就朝鲜外交事务进行商讨。李鸿章格外重视朝鲜的海关税率问题,他认为:泰西各国大率以“入口税重”、“出口税轻”,所以恤民生且利物产;不过,又根据货品价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酌定等差,有每百抽二三十者,有每百抽十数者”;“中国初不知此例,为西人所蒙,进出口概定为值百抽五”。鉴此,朝鲜必须引以为诫,注重关税自主,“贵国甫开通商,税额必须加重,可以自主”。[14](P432)概言之,“重加税则,利可在我”。[14](P433)1881年3月2日,李鸿章在答复朝鲜政府咨询有关通商事务中再次谈到关税问题。西洋抽税,根据“货物之畅滞”,“竟有值百抽三十,以至值百抽百者”,笼统而言,“大约不在值百抽十五以下”,朝鲜不妨“定一试办统例”,规定“进口货估价值百抽十,出口货估价值百抽五”,苦干年后再与各国重定税则。[14](P476)
李鸿章、黄遵宪和何如璋等人对朝鲜主权问题的关注,既是对晚清中国外交教训的借鉴,同时也反映出清政府对国际公法的某种体认。他们的建议和主张,绝大部分在后来正式的朝鲜通商条约中得到体现。
按照清政府“先通美国,公平立约,俾嗣后来款者一遵成式,无害我自主之权”的批示,[5](P541)朝鲜从1882年开始陆续与美、英、德、俄、法等列强签订修好通商条约。其中,《朝美通商条约》作为蓝本被随后的各约所引用。通过对《朝美通商条约》进行条文解读,可以发现条约文本中赫然存在着清政府精心建构的由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共同形成的二元秩序。如第二款涉及派驻使领权以及国际平等礼仪。“两国可交派秉权大臣驻扎彼此都城,并于彼此通商口岸设立领事”,“此等官员与本地官交涉往来均应用品级相当之礼”;“两国秉权大臣与领事等官享获种种恩施,与彼此所待最优之国官员无异”。该款体现出国际法上近代主权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原则。第三款涉及人道主义国际义务。“美国船只在朝鲜左近海面如遇飓风,或缺粮食煤水距通商口岸太远,应许其随处收泊以避飓风,购买粮食,修理船只,所有经费系由船主自备,地方官民应加怜恤援助”;“如该船在不通商之口潜往贸易,查获船货入官”。该款基本遵循国际法的海难援助规范,与当时中国对海难中的属国商民的无偿援助有明显区别。第四款涉及限制领事裁判权问题。“在朝鲜国内,朝鲜、美国民人如有涉讼,应由被告所属之官员以本国律例审断,原告所属之国可以派员听审,审官当以礼相待”;“如朝鲜日后改定律例及审案办法,在美国礼与本国律例办法相符,即将美国官员在朝鲜审案之权收回,以后朝鲜境内美国人民即归地方官管辖”。该款体现了黄遵宪所强调的重视司法主权、限制领事权限主张。第五款涉及关税自主问题。“朝鲜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美国贸易,凡纳税船钞并一切各费,应遵照美国海关章程办理,与征收本国人民及相待最优之国税钞不得额外加增。美国商民并其商船前往朝鲜贸易,进出口货物均应纳税,其收税之权,应由朝鲜自主,所有进出口税项及海关禁防偷漏诸弊,悉听朝鲜政府设立规则,先期知会美国官,布示商民遵行。现拟先订税则大略,各色进口货有关民生日用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一十,其奢靡玩耍等物,如洋酒、吕宋烟、钟表之类,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三十,至出口土货,概照值百抽税不得过五”。该款体现了李鸿章所谓“关税自主”、“入口税重”、“出口税轻”的关税主权意识。第六款和第七款涉及属地管辖权和禁止鸦片贸易问题。“朝鲜商民前往美国各处,准其在该处居住、赁房、买地、起盖栈房,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买卖”;“美国商民前往朝鲜已开口岸,准其在该处所定界内居住,凭房、租地、建屋,任其自便,其贸易、工作,一切所有土产,以及制造之物,与不违禁之货,均许买卖”,“其出租之地仍归朝鲜版图”,“皆仍归朝鲜地方官管辖”;“美国商民不得以洋货运入内地售卖,亦不得自入内地采买土货,并不得以土货由此口贩运彼口,违者将货物入官,并将该商交领事官惩办”;“朝鲜商民不准贩运洋药入美国通商口岸,美国商民亦不准贩运洋药入朝鲜通商口岸,由此口运往彼口,亦不准作一切买卖洋药之贸易”,“永远禁止,查出从重惩罚”。该款体现并扩充了李鸿章与黄遵宪的“限制”鸦片主张。第十款涉及属人管辖权。“朝鲜人遇犯本国例禁,或牵涉被控,凡在美国商民寓所行扰及商船隐匿者,由地方官照知领事官,或准差役自行往拿,或由领事派人查交朝鲜差役,美国官民不得稍有庇纵掯留”。第十二款申明国际法对条约的指导意义:“兹朝鲜国初次立约,所定条款姑从简略,应遵条约已载者先行办理,其未载者,俟五年后两国官民彼此言语稍通,再行议定,至通商详细章程,须酌照万国公法通例,公平商订,无有轻重大小之别。”该款说明朝鲜与欧美国家的外交关系,以国际法为准则,注重主权与平等。第十四款涉及最惠国待遇问题。“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施及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商民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国官民一体均沾。为此种优待他国之利益,若立有专条、互相酬报者,美国官民必将互订酬报之专条,一体遵守,方准同沾优待之利益”。该款是对中外片面最惠国待遇的修正与改进,体现了平等互惠的思想。
以上所列诸款,[14](P670-675)如互派使领、限制领事裁判权、禁止鸦片、要求租界主权和关税自主、主张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等等,“既经参酌公法”,[5](P168)处处显示出“先事预防,自主之权操之在我”的利权观念,[14](P475)体现了清政府在朝鲜通商问题上对国际法的国家主权意识和主权平等观念的运用。
与此同时,该约中还嵌套着宗藩体制。如结尾部分以“中国光绪八年四月初六日”为议定日期,中国纪年体现“奉中朝正朔”[5](P144)的观念。第十三款议定以华文为标准语言。“此次两国订立条约,与夫日复往来公牍,朝鲜专用华文,英国亦用华文,或用英文必须以华文注明,以免歧误”。该款完全改变了近代条约以法文、英文为“公用文字”的国际惯例,[20](卷2,P63)以华文为标准语言,显示中国作为宗主国在属国外交中的作用。此外,更为重要的是,朝美条约还另附《朝鲜国照会》作为补充说明,郑重声明“朝鲜素为中国属邦”,强调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同样在这份朝鲜国王照会中,清政府对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作出精心安排。其首先声明“朝鲜素为中国属邦,而内治外交,向来均由大朝鲜国君主自主”,显示中朝关系自有礼制。同时又主张朝鲜在面对美国时“彼此立约,俱属平行相待。大朝鲜国君主明允将约内各款必按自主公例,认真照办”,俨然以主权独立之国身份与外国平等交涉。为了避免朝鲜在国际社会中面对中国和第三国所出现的角色冲突与错位,照会中格外声明“至大朝鲜国为中国属邦,其分内一切应行各节”,均与第三国“毫无干涉”。[14](P675)
尽管清政府在主持朝鲜对外缔约的过程中极力强调国家主权与国际平等,但在缔结中朝之间的通商章程时,清政府又刻意地将宗主特权取代主权与平等。1882-1883年间中国与朝鲜之间签订了《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奉天与朝鲜边民贸易章程》和《吉林朝鲜商民贸易地方章程》。李鸿章和马建忠在筹划章程时,既“参稽会典、掌故”,又“详考万国公法”,终于摸索出“凡属邦往来贸易之限”的原则。[5](P168)章程重申“朝鲜永列藩封”,所订细则“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与各国一体均占之例”,“实际上是向世界重申了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从而使中朝宗藩关系成为条约下的一种权利和义务”。[21](P108)中国在对朝鲜商人入境贸易提供优遇的同时,也在朝鲜取得一系列特权,如优待中国官员、①领事裁判权、兵舰停泊、对朝贸易特权,等等。对于朝鲜而言,该章程无疑向世界表明中国对朝鲜的宗主地位及其特权,意味着朝鲜身份契约化进程。与此同时,对于中国来说,“公法内凡攸关藩属朝贡之国所定贸易往来之限”,体现了宗主国的特权,关系到宗藩体制“实在之名分”,非第三国所能“比拟”或均沾。[5](P169)
通过上述一系列条约与章程,朝鲜被赋予二元国际身份,即在宗藩关系内作为中国的属国和在宗藩关系外面对世界的主权独立国。朝鲜以二元身份行走在东亚与欧美之间,同时受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的约制。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清政府的设想,二元秩序(包括二元身份)之间并不会产生紧张与冲突,因为照会和章程都注明“其分内一切应行各节”均与外国“毫无干涉”。“毫无干涉”表明清政府主观上利用条约法的方式抵制了来自体制外的种种有关朝鲜二元身份的质疑与反驳。这应该归属于清政府的“独特创造”,而且这种本土创造体现了宗藩体制在西力下的自适性转型。
四、不古不今的属国驻外使臣制度:宗藩体制与国际法的交错杂糅
为了建构朝鲜半岛国际均势,清政府鼓励朝鲜对西方开放。1879年李鸿章奉清廷旨意正式劝告朝鲜王朝同欧美各国“修交通商”以牵制日本与俄国的侵略威胁。清政府甚至建议朝鲜和“有约之国”之间互派使臣,“通聘问,联情谊”;如果遭受其他国家欺凌,朝鲜“终可邀集有约各国,公议其非,鸣鼓而攻”,借助西力,形成均势,“则所以箝制日本之术,莫善于此,即所以备御俄人之策,亦莫先于此矣”。[15](卷16,P16)当时清政府对于如何具体展开朝鲜通商、立约和派使诸事,没有“先见之明”。随着朝鲜与日本、欧美的接触越近,大有挣脱宗藩关系的乱象。为了改变被动局面,中国主动借鉴西方经验,依照国际法属国条例,由中国派出大臣主持通商,并创造性地在朝鲜与欧美立约时附注朝鲜属国地位。
至于在朝鲜派出使臣的问题上,清政府最初只是建议“修交”,别无他涉。清政府根本没想过要进一步干预朝鲜与欧美的邦交。1881年3月,李鸿章在《酌复朝鲜询问各条》中指出:“使臣驻京,西洋各国皆同,盖既通商,必有交涉事件”,公使驻京,便于“遇事互酌”,“联两国之谊”,“平两国之争”,因而“有益而无损”,总体上赞同朝鲜接受外国驻京使臣。但对于朝鲜向外国派驻使臣,清政府不置可否。1882年2月,李鸿章在《代拟朝鲜与各国通商约章节略》中也只初步规定“×国可派一总领事于某口驻扎”,允许朝鲜接受外国总领事,并未有要求朝鲜向外国派驻使臣的意图。[14](P473)1882年5月22日,朝鲜同美国签署《朝美通商条约》,约定“两国可交派秉权大臣驻扎彼此都城,并于彼此通商口岸设立领事”。清政府对朝鲜与西方之间互派使臣没有明显反对。11月17日,李鸿章在《奏议覆朝鲜事宜折》中称:“惟是泰西通例,凡属国政治不得自主其权,与人结约多由其统辖之国主政,即宗主之国可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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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遇朝鲜公会各国公使,朝鲜为中国属邦,中国总办委员为宾中之主,应坐于朝鲜官主位之上。”参见《清实录·德宗景皇帝实录》卷151,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6885页。
约,亦只能议办通商,而修好无与焉”,[15](卷30,P6)表达了在朝鲜通使问题上的不作为态度。然而,朝鲜却开始主动通过派使的方式,试探着向中国谋求平等的地位。1882年5月,高宗国王致函清廷礼部:“请于已开口岸互相交易,并派使进驻京师。”按照近代西方的外交惯例,只有两个互相平等的主权国家才可互派使节。由于触及宗属礼制,随即引起清政府的警惕,清帝上谕声称:“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惟商民货物不准在各处私相交易,现在各国既已通商,自应量予变通,准其一体互相贸易……此后该国贸易事宜应由总理衙门核办,其朝贡陈奏等事仍照向例由礼部办理以符旧制,至所请派使驻京一节事多窒碍,著不准行。”[15](卷27,P45)朝鲜对华平等外交的尝试遭到了失败。
向宗主国的挑战受挫后,朝鲜接着向第三国派出使臣,以间接的方式试图脱离属国身份。按照商约条约的约定,朝鲜开始筹备向西方派出使臣。1887年8月闵泳浚出任朝鲜驻日代理大臣。9月朴定阳被任命为驻美全权大臣,出使华盛顿。赵臣熙被任命为驻英、德、俄、意五国全权大臣,出使欧洲。由于朝鲜在国际上具有双重角色,于是就出现了朝鲜到底是以平等国家还是以中国属国的身份出现于正式外交场合的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全权大使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使节,并且“遣发第一等钦差,惟君主之国或民主之大国方可”,[20](卷3,P3)而当时清政府的驻外公使,“皆系二等”。[5](P249)在外交场合,各国使节的位次一般是依外交使节的等级确定的,常驻公使等级低于全权公使。所以,朝鲜派出的全权公使享有比中国使节更受尊重的地位。朝鲜政府派出全权大臣以及去后始咨的做法,引起宗主国决策中枢的轰动。
清政府首先考虑约束朝鲜的派使权力及使臣自由。9月11日,袁世凯致电李鸿章说:“韩派使各国,自谓可与华驻各国大臣敌体。如无限制,似妨体面,可否乞咨明韩王,并请总署咨驻各国大臣订明,无论韩何项使臣,概与华大臣用呈文,往来用衔帖,华大臣用朱笔照会,以符旧制。韩欲以派使示自主于天下,华亦以不得平行示属邦于各国。”[5](P238)13日,按照商约中“系中国属邦,分内应行各节与他国毫无干涉”的声明,总理衙门通知朝鲜国王和驻外华使:“朝鲜派往之员与中国驻扎大臣公事交涉应用呈文,往来用衔贴;中国钦使遇有公事行文朝鲜驻使,用硃笔、照会,以符向章体制”,并声称属国体制“实与他国毫不相干”。[5](P240)“不得平行”对“自主”的钳制,再次生动地反映出宗藩关系对国际法的容忍底线。朝鲜政府以互派使节是朝鲜与各国所订条约的内容之一,条约“既经咨报奏准,则约内所开各节亦皆邀准”,[14](P2358)坚持自由向西派驻使臣。9月23日,清政府则同意袁世凯先咨后派的意见,要求朝鲜派遣驻外使节应商请中国,“朝鲜派使西国,必须先行请示,俟允准后再往,方合属邦体制。”[5](P245)至于朝鲜出使等级,李鸿章于10月22日提出,朝鲜所派使节只能是驻办公使,“于万国公法三等公使定章相合”,不能用“全权字样”。[5](P257)朝鲜政府则以派使问题早已由外署知照各国使臣,现在另改使节等级,多有不便为由,要求仍沿用全权公使。11月,几经交涉未果之后,清政府仍认为“派驻之后,体制、交涉务归两全”,“所有派往各国之员,与中国往来均用属邦体制”。按照属邦体制,李鸿章拟定了规范属国驻外使节体制的《应行三端》,要求朝鲜驻外使节听从中国驻外使节的节制:“朝使初至各国,应先赴中国使馆具报,请由中国钦差挈同赴外部”;“遇有朝会公讌酬酢交际,韩使应随中国钦差之后”;“交涉大事关系紧要者,韩使应先密商中国钦差核示”等。[14](P2381)清政府还迫使朝鲜政府将不遵《应行三端》的驻美公使召还免职。
朝鲜按照国际惯例向日本与欧美派出公使,而清政府则为了“体面”要求加以限制,“无论韩何项使臣”均需遵循体制。由此生成的朝鲜驻外使臣制度,恰恰体现了传统宗藩体制和近代国际法秩序之间的纠结与嵌套,但对于宗藩体制之外的其他国家来说,这样一种不中不西、不新不旧的外交模式显得格外“光怪陆离”。尽管商约中“有交派秉权大臣之句”以及照会中有中国公认朝鲜内治外交“均有自主”的声明,朝鲜已经感受到因属国体制的存在而导致国际地位出现“同等”与“不同等”的冲突。[22](P323)井上毅就利用国际法的主权原理与属国理论来批驳“属国体制”下的朝鲜驻外使臣制度。他指出属国身份与主权地位水火不相容,不能兼容:“在公法,一国自主即得与他国平等交涉。自主也,平等也,其势相依,故与他国平等交涉,即可以证明其国之为自主也,天下岂有与他国平等交涉而独不得为自主独立之邦者乎哉……所谓半主也者,内治任其自主,而外交由上国主持之谓也。若使外交犹将其自主而不受上国管束,即结约沦约唯其所欲,而上国之主权安在焉,故外交任其自主,而犹待以半主之邦,公法所无也……此即朝鲜非半主之邦也明矣,朝鲜既非半主之邦,而为自主之国,即藩属之名未尝,藩属与自主其势相反,不可相谐。此古义与今法混,而不可以通于万国。”[23](P44)当时,列强借口“西国不准属邦遣使,故无带见之例”,[5](P296)拒绝接受作为属国代表的朝鲜使臣。尽管遭到日本与欧美的质疑,清政府坚持朝鲜国王照会的效力,声明中朝宗藩体制“与各国交涉毫不相干”。[5](P251)直到1892年秋,中朝之间针对朝鲜使臣等级仍存在“改派三等”抑或“仍派全权”之争,与此同时,针对中国使臣职权则呈现出“挈同”抑或“节制”之争。在此期间,双方文牍往来近20回合。终因清政府坚决执行属国体制及“应行三端”,扼制了朝鲜向西自由派驻公使的企图。
五、结语
19世纪70年代以降,中朝关系在外力的逼迫下无法以宗藩体制为单一轨迹运转,转而在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之间演进。已有研究中片面强调国际法与宗藩关系的冲突,[24](P18-24)值得检讨。在以宗藩秩序为主导的同时,清政府务实性地参用国际公法,甚至超越国际法的界限。由于宗藩关系的本土立场,主权平等作为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却被中朝关系时迎时拒:即当一致面向日本或欧美等第三国时,中国和朝鲜都试图以主权国的身份诉诸国际法,要求主权独立与国际平等;而一旦涉及中朝内部宗属关系时,所谓的“主权”和“平等”往往让位于宗主权和属国体制。国际法在宗藩体系中的作用并不占主导地位,却又不可或缺,常常以智识资源的形式提供权力补给,所以,宗藩体制得以一而再地实现自我调适。然而,以中立或殖民为代表的国际法主张,却因触及宗主权及属国体制,无法得到认可与落实。宗藩关系在很大程度上规定着国际法“进入”和“冲击”中朝关系的内容,同时又因国际法的渗透而发生自适性改变。宗藩体制与国际法的复杂关系,制约着中朝关系向近代演进的途径和方式。
显然,从中国立场来看,“近代国际社会之所以把国际法当作自己的一个制度,只是历史的偶然结果。”[25](P137)更进一步地说,以往认为宗藩体制完全被动的看法同样值得质疑。①晚清时期宗藩关系在遭遇资本主义强国压迫时表现出相当大的弹性,主要体现于利用国际法某些原理并赋予宗藩观念及宗藩秩序以合理性和柔韧性,尤其是对国际法属国理论中某些模糊片段的自主运用,从而实现宗藩关系的因应调整。所以,国人在解读万国公法时有“所载各条,亦有办法不一者”[14](P3700)的困惑,清政府在按照国际法伸张宗主权时亦有轻重缓急之分,“凡各国自己保护属地,其权皆有轻重之分”。[14](P1201)不过,中国对朝鲜内政外交的全面干预,由于合乎国际惯例,基本上得到了西方的认同。清政府镇压壬午兵乱后,美国驻日使对清驻日使黎庶昌说:“朝鲜之属中国已数百年,众所共知。此次中国发兵往定内乱,具有担当,所为实合公法”。[14](P952、1006、1059)中国对属国的干预,目的在于“巩固其宗主国地位”,不仅合乎情理,而且遵循公法惯例。当代学者对此“予以彻底否定”[26](P682)的评价显然不够客观。自《朝美通商条约》以后十余年间,中国较为稳固地控制着朝鲜局势。直到甲午战争期间日本的强力侵入,中国传统的“藩属制度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也被粉碎,这标志着帝国与外国交往的传统的彻底崩溃”。[27](P88)
纵观此间宗藩体制与国际公法的离合、交错及互动,是以宗藩关系中心的逆向视角,对源自西方的国际法秩序进行一种他者化的客观分析与评价,展现了晚清中国面对西方国际关系冲击的本土立场和向近代外交转变的内在动力。处于外交转型中的近代中国并非被动地接受西方国际法及主权平等观念,而是立足于宗藩关系之上占据本土立场,并采取灵活运用的方式。晚清外交转型中,宗藩关系与国际公法之间存在杂糅交错的复杂面相,任何舍此趋彼的片面研究可谓不足取,不仅要注意二元并存现象,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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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代表观点如:“我国当局因昧于世界大势,不明近代宗属观念……盖自欧人东渐,海禁大开,宗主之于属国,享其权,必须负其责。中国闭关时代之畸形宗属关系根本已不能适用,而当局懵然,不知更改以适应时代潮流,则其偾事也固宜。”[10](P15)
“传统”与“现代”、“先进”与“落后”的后见之明,更应将二者置于连续的动态历史当中去把握整体内在变化,客观地观测作为历史延续的宗藩关系的整体性调适。由此进路,或可较为合理地解释近代中外关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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