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成都大学学报( 社科版) 》2014 年第 3 期,第33—39页。
作者简介:李良品( 1957 - ) ,男,长江师范学院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卢星月( 1991 - ) ,女,长江师范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1.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涪陵 408100;2. 长江师范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 涪陵 408100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历史时期西南民族地区乡村社会与国家关系研究”( 批准号: 11BMZ010) 中期成果。
摘要: 明代西南地区各地土司兵参加中央王朝组织的军事战争活动,不仅维护了封建中央王朝的统治,促进了国家的统一和政治的稳定,而且促进了西南地区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但在政治制度、财政经济、社会危害等方面的消极影响严重影响了西南地区的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民族关系。
关键词:明清时期; 西南地区; 土司兵; 军事战争; 影响
作为“核心圈”的西南地区各地土司虽然对辖区内的土民具有绝对的统治权,但在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他们必须服从于中央王朝的调遣,驱使麾下的土司兵( 本文的土兵均指土司麾下武装力量,名曰“土兵———笔者注) 参加相关的军事战争。作为全国的统治者,最大的需要是属下效忠朝廷,而西南地区各地土司为了表明自己的忠诚,对中央王朝的军事征调活动自然是有诏必调,用参加诸如“征蛮”、“平叛”、“征贼”、“援辽”、“抗倭”等军事战争来表明自己的忠心耿耿。同时处于“核心圈”与“外圈”的这种特殊身份和地位的西南地区各地土司,是中央王朝“以夷制夷”策略的重要体现,其麾下的土司兵自然充当了元明清中央王朝的主要打手。尤其是明代西南地区各地土司兵参加中央王朝组织的军事战争活动,不仅维护了封建王朝的统治,促进了国家的统一、政治的稳定,而且间接地促进了西南地区经济文化方面的发展。从西南地区土司兵参加军事战争的有关情况看,其影响有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两个方面。
一 西南地区土司兵参加军事战争的积极影响
有的学者认为,从本质上讲,土兵制度是反动的[1]( P42),土兵的生存状况是令人悲哀的。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土兵参加各种战争是非常勇敢的,曾作出过积极贡献,发挥过积极作用。
( 一) 政治上: 维持王朝统治、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从总的来讲,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受国势强弱的影响,多次追随土司参加各种军事战争,成为元明清等朝维持王朝统治、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重要力量。因此,土兵参加中央王朝组织的军事战争实际上起到了保障西南边疆地区的社会安宁、维护了国家统一与全国领土完整的作用。
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与各族土司、土司与土司、土司与辖区民众、汉族与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等时有利益冲突,矛盾尖锐时甚至激化为影响国家统治的战争,如明初的“麓川之乱”,明末的“杨应龙之乱”、“奢安之乱”、“沙普之乱”,清代中期的“金川之乱”等,均是影响巨大的与土司和土司兵密切相关的战争。作为土司的私人武装,元明清三朝的土兵受军事征调制度的规约及土司效忠以获取更多政治利益的驱动,不断参加维持国家统治的战争。元明清中央政府为考察西南地区各地土司是否忠顺,便要求各地土司履行军事征调义务,故西南地区土司兵武装频繁参加“平叛”、“讨蛮”、“征贼”等战事,有力地维持了封建王朝的政治统治。洪武二十五年( 1392) ,湖广散毛土司“作乱”,酉阳13000 名土兵追随土司冉应仁参加镇压。万历年间的“平播之役”,在总督李化龙麾下的二十余万明军中,来自各地的土司兵居然占了七成。天启元年( 1621) ,西南地区诸如酉阳等土司亦率领土司兵参加平定震动川黔等地的“奢安之乱”。
明清时期残暴的封建统治,不时激发各族人民的反抗,中央政府为维持统治和削弱土司势力,不断征调土司兵参加“征蛮”或“讨贼”等战事,故西南地区土兵武装亦被多次征发。据《冉氏族谱·总谱》载,酉阳冉氏土司自冉守忠入酉之后,很快成为元明清等朝“扼黔楚思夷之路”并“抚驭獠夷”的重要力量。景泰二年( 1451) ,蒙能“反叛”且“纠生苗三万余攻龙里、新化、五开、铜鼓、黎平诸城”,土司冉廷辅奉命率“技击可用者千余”名土兵前往平乱。天顺元年( 1457) ,“贵州东苗于把猪等叛”且“攻都匀等地”,冉氏土司又率土兵“杀敌夺寨”。成化二年( 1466) ,四川叙州戎县山都掌各寨“蛮”等诱九姓司“土獠”为乱,冉氏土司又“部兵起行”。成化十一年( 1475) ,“刘福通党扰乱荆襄”,土司冉云“以兵会剿”; 因石全州之乱,土司冉氏“奉调出征”,而麾下土兵“数与贼战”。弘治六年( 1493) ,贵州“都匀苗富架、长脚等为乱”,土司冉舜臣“自请出兵三千”,又因贵州土官夫人米鲁“谋反”而率土兵六千“夺贼二十余寨”。正德五年( 1510) ,蓝田瑞等发动起义,土司冉仪亦“率兵赴剿”,又因“南川周天星、周天河等倡 乱”而 率 兵“奉 调 出 征”。嘉 靖 二 十 五 年( 1546) ,“保靖竿子坪长官司为乱”,土司冉元“部兵讨平”,且因“征番王李保功”而封昭毅将军。嘉靖四十五年( 1566) ,“松潘小西天蛮人煽乱”,冉维屏率土兵“奉调出征”。万历十五年( 1587) ,冉氏土司“率兵从李应祥征马湖”,因“九丝蛮阿大、阿二之乱”而随将军刘綎进讨。万历二十七年( 1599) ,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冉御龙率兵从征并归戒邻司且有“叛乱者自取灭亡,我辈之羞,亦我辈之戒也”等语。天启元年( 1621) ,震动川黔的“奢安之乱”爆发,冉氏土司“率诸子督兵以往”。崇祯十四年( 1641) ,冉天麒率土兵“调征流寇”而遭亡故。冉奇镳因明末大乱而派土兵协防永顺、保靖及酉阳等地。冉永沛在清初派土兵参加“剿平”、“边寇”、“邻司”。[2]( P212 -230)总之,酉阳冉氏土司在纳入中央王朝的统治之后,率领麾下土兵积极服从中央政府的军事征调,参加各种军事战争,并在历次征战中立下了无数战功,得到中央政府的赏赐与封职,使酉阳冉氏土司的军事力量不断增强,由此进入良性的循环。明代西南地区各地土司也大略如此。明末清初之际,西南地区土兵武装在“援辽”、“勤王”等战事中表现优异,有力维护了明朝在西南地区的政治统治。酉阳土司冉跃龙奉调派遣四千土兵远“赴辽阳”以抵御后金军队的南下;土司夫人白氏于万历三十四年( 1606) 亦在北上“援辽”中“以女兵数百人为诸子殿”。自明以来,西南地区土司兵成为元明清等朝中央政府“辑蛮镇乱”的工具,也被用于应对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和军事冲突,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当然,西南地区各地土司兵在积极效忠中央政府的同时,也在西南地区发挥了维持王朝统治、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重要作用。
( 二) 军事上: 土兵军事力量增强、朝廷和农民起义军顾忌土兵实力
明朝中后期,由于官军实力衰微,西南地区土司武装便成为明王朝军事力量的精锐。这些土兵因为训练有术、纪律严明、作战勇猛、善于山地和短兵相接作战。加之西南地区的土司之所以兵源不竭,是因为土司掌握对农奴等阶层的“生杀予夺”大权,土兵惟土司之命是听,故能拼命效忠。由于战斗能力强,所以,西南地区土兵被明代封建王朝用作戍边御敌、辑蛮镇乱的战争工具。明代播州杨氏土司在参加中央王朝组织的军事战争活动中增强了自己的军事武装力量。其具体做法是: 播州杨氏土司在协助中央王朝镇压少数民族起义和反叛之时,往往将一些投降受俘的官兵充盈军队,发展壮大自己的队伍。所以,到“平播之役”时,播州土兵发展到 15 万左右。官军用长达 114 天的时间才将杨应龙叛乱予以平定。又如滇南阿迷州土司普名声、其妻万氏在从征“奢安之乱”后实力大增,于崇祯年间与安南土司沙定洲发动叛乱,至顺治二年( 1645) 九月,元谋土司吾必奎反,于康熙四年( 1665) “据王弄、安南,纠教化张长寿、枯木龙元庆、八寨李林、牛羊侬德功……诸酋同反”,虽于同年( 1665) 被吴三桂平定,但“沙普之乱”前后持续长达三十六年之久,足见势力之强大。
明代中后期,西南地区土司武装力量———土兵虽然被中央王朝纳入军事体系的一个部分,但是少数民族土兵的本质并未改变,中央王朝在运用土兵进行一系列战争时,又对战斗力强大的土兵有所顾忌。如刑部尚书郑晓云也上奏道: “调至湖、广土兵,贼颇畏忌,然亦犷悍难训……求之则易骄,弃之则生怨。调兵之危害,莫胜于今日者也。”[3]( P730)这里固然有官员对土兵的主观歧视,但从另一个侧面看出,嘉靖年间倭乱之时,朝廷已有官员对征调以永顺土兵为代表的客兵有所顾忌。除中央政府的官员之外,就连势不可挡的农民起义领袖对有的土兵也有所顾忌。清代乾隆年间石砫直隶厅同知王萦绪在为秦良玉撰写的《秦宫保庙碑记》[4]中有言:
有明末造,贼民群兴。四出蹂躏,中原鼎沸。惟夫人以女子身,远起边陲,率师征剿。所之披靡,屡立战功,具载《明史》,其救护川省之功尤多。厥后督师杨嗣昌驱贼入川,川抚邵捷春怯懦,两违夫人议,贼乃入川大掠去。又四年,献贼再谋入寇。川抚陈士奇复不听夫人守隘之计,蜀地遂全陷。贼杀戮之惨,亘古未有。夫人发兵守隘,贼惮其威名,罔敢窥伺,一境晏然。附近涪、丰、忠、万居民逃避境内得免献忠屠割者,不知几千万人也。呜呼,计自征播至寿终四十余年,所建树岂一身一家之私计,一手一足之微劳哉?
这里强调张献忠等人虽然“杀戮之惨,亘古未有”,但是,秦良玉却“发兵守隘,贼惮其威名,罔敢窥伺,一境晏然”。这足以说明张献忠等农民起义领袖畏惧石砫土兵。
( 三) 经济上: 稳步发展农业生产、快速发展矿业生产、适度发展商业贸易
明代西南地区土司土兵参加中央王朝组织的军事战争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由于西南地区土司领导的土兵都是各地土司的自养军队,一般情况下不需要中央王朝的粮饷、武器等方面的接济,然而又要随时满足中央王朝征调作战的需要,所以后方必须要有稳定的经济力量为土司兵参加军事战争做强大的经济支撑。因此,各地土司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来发展自己的经济。
自古以来,任何人都知道“民以食为天”的道理。稳步发展农业生产,满足土民、土兵吃饭是各地土司的第一要务。土兵是各土司所辖之地方武装力量,是寓兵于民的形式,“有事调集为兵,以备战斗,无事则散处为民,以习耕作”[5]。土兵既要参加军事活动,又要从事农耕生产。播州杨氏土司为了发展经济,土兵不仅参加修建采石场、养马城、猎场、鱼池、茶园、蜡崖、田庄,还参加兴修水利和交通,为积极发展手工业和农业、商业作出巨大贡献。其中土兵参加水利建设最大的成就是修筑太平庄大水堰( 即今遵义县共青湖) 。据大水堰《万世永赖碑》载: “凡州内所属钱粮,永为杨姓供费,以故命修四十八庄,此系太平一庄。”播州的水利设施,除大水堰外,还有雷水堰、军筑堰、白泥堰、双仙堰、菱角堰、常舒堰、千工堰、官庄堰、螺师堰、八幅堰、官坡堰等; 这些水库塘堰,均可灌田土数千亩,至今仍有许多还在蓄水灌田; 水利设施的建设,为以后遵义成为“黔北粮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6]。在云南丽江,木氏土司为维护土兵的开销,其经济来源之一是庄园经济,木氏土司有直属的官庄。《徐霞客游记》中写到“木公之次子居此”的七和,“坞盘水曲,田畴环焉”。这里有村寨、税所、丘塘关哨所,是典型的木氏庄园。这样的庄园,还有丽江石鼓、生罗、桥头、巨甸、塔城、处可瓦、北浪沧、刺宝、大具、你罗、九河、江东、江西等十四处,另有明王朝赏赐的沙桥、沙兰两庄。据史载,丽江木氏的官庄田达 2453 亩,约占明正德年间官民田总数的 7%,官庄田年收租米 1385 石,拥有庄奴500 余户 2344 人。除庄园外,木氏还控制大量的山地,向百姓收租收税。丽江木氏土司庄园经济主要是农业种植和畜牧饲养。木氏十分重视农田水利,先后开挖了大型的三思渠、漾弓江和中海蓄水库,又在丽江坝水渍地开挖大排水沟,使水渍地变成农田,使农业收成日丰。这一切,全赖木氏土司麾下土兵的劳作。
快速发展工业生产,是西南地区各地土司维系土兵经济开支的主要依靠。在土司时期,西南土司区的工业生产发展存在地区差异。在云南丽江木氏庄园经济中,包括手工业经济,主要制作毛毡等羊毛织品、丽江锁等铜器具、皮靴等皮革制品。丽江木氏经济的另一支点是开采金银矿。在丽江木氏领地内,不仅金矿银矿多,铜矿、盐矿也不少,木氏经营采矿业成果丰硕,这就保证了每年向明王朝输金纳银和土兵战争花销的双重需要。
适度发展的商业贸易为西南地区土兵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播州杨氏土司引进牛、马、羊、猪等进行饲养和交易,特别是兴建养马城,可养马数万匹。这些马匹除进贡朝廷外,其余的马匹可买卖赚钱。西南地区各地土司就是通过商业贸易为前线作战的土兵提供源源不断的充足资源。
二 西南地区土司兵参加军事战争的消极影响
土司时期,封建中央王朝频繁征调西南地区土司兵从事各种军事活动,除上述积极作用之外,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 一) 政治制度方面
土司时期,封建中央王朝极力保护土司制度,让土司土官建立强大的武装力量,这种以政治制度的形式确立的土兵制度,其负面影响如下:
在中央王朝层面: 元明清中央王朝在土司制度框架下利用土兵来实现中央王朝“以夷制夷”的目标。就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的单个人来讲,他们是受剥削受压迫阶级中的一员; 但就一种地方武装力量而言,土司麾下的土兵却是剥削阶级的统治工具,他们是封建中央王朝用以镇压地方农民起义、维护统治的工具。可以说,元明清时期的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利用各种矛盾,使甲土司与乙土司相互冲突,削弱其力量。
在地方土司层面: 各地土司利用麾下的土兵争权夺地,成为维护土司在本境统治的军事力量,甚至成为土司反叛中央王朝的斗争工具。明天启年间爆发的由四川永宁( 今叙永) 宣抚司奢崇明及贵州水西( 今大方一带) 宣慰司安位叔父安邦彦利用土兵举行的叛乱,史称“奢安之乱”,这次“奢安之乱”前后持续九年,明朝官军最终击毙土兵 2. 79 万余人,俘获土兵 1. 26 万余人,招降土兵头目 134 名; 官军阵亡2688 人,伤者 194 人。土兵作为土司的一种私人武装,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这种军队的兵士同他们直接的封建领主的联系要比他们同国王军队的指挥官的联系更为密切。”( 《马恩全集》卷 21) 因此,土兵更加愿意为土司浴血奋战,奋不顾身。导致这种自不量力的反叛,不仅最终以失败而告终,而且造成了本民族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西南地区各族土司在不断利用土兵的征战中,增强了自己的军事实力,这也促进了一些土司日渐膨胀的反叛之心,在与中央王朝、周边土司及其辖地土民的相处中,难免会引发各种矛盾冲突,从而加速了土司自身灭亡的历史进程。
( 二) 财政经济方面
西南地区各地土兵经常性地参加中央王朝征调的各种战争,明显加重了中央政府和西南地区各省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明代时,土兵在战时情况下,可享有支给“行粮”的待遇。土司土兵参照官军“居有月粮,出有行粮”、“班军本处有大粮,到京有行粮,又有盐斤银”标准,土司土兵出征俱有行粮口粮; 清代时,土兵奉调出征至少有出征行装粮、月支盐菜银和日支口粮。立下军功,还有赏赐; 若是土司土兵伤亡,家属还有“安家银”等抚恤。更有甚者,有的土司在战争中,通过中央王朝征调麾下土兵的形式,敲诈和勒索中央政府。明代湖广总督张岳在《论湖贵苗情并征剿事宜疏》中针对“湖贵节年用兵,俱调土兵,各该土官挟贼为利,邀索无厌,曲意从之,愈加放肆”的情况,指出“土官高坐营中,计日得银,只愿贼在,岂肯灭贼”[7]( P54)的实际。由此可见,明朝中央政府征调湖广土兵进行围剿苗寇的战役已给予一定的钱粮,这笔钱粮较一般士兵多近乎一倍。土兵的首领土司得到这笔粮饷后,并未积极进剿苗寇,反而消极怠战,以敲诈中央王朝的粮饷。张岳所说的土司“只愿贼在,岂肯灭贼”的情况,必然加重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如嘉靖十六年( 1547) 十二月因“安南国久不来庭”,朝廷准备“兴师问罪”。而兵部尚书张瓒等给皇上题疏征剿安南的国家大事时,就在周思预计征调两广土兵时的兵马粮草[8]:
两广地方进兵,陆路应分正兵三哨: 一由思明府思陵州征进禄州、西平州等处,一由龙州罗回峒征进隘留关、高平府等处,一由凭祥州征进谅山、长庆等处。每哨汉、达、狼、土官兵伍万名。援兵三哨,每哨官兵二万名。再分奇兵二哨: 一由归顺州征进上朗、下朗、广源、石林等处,一由钦州征进永安、海东等处。每哨官兵二万五千名。五哨分拨输运辎重兵夫一万名。海道由廉州府发舟师,征进都斋等处。打造大乌艚战船二百只,每只雇拨惯习波涛兵夫九十名,大白艚战船四百只,每只雇拨兵夫三十名; 共享舟师三万名。大约水陆应调三十万众。随军行粮,每名日支米一升五合,月支四斗五升,岁支五石四斗。大约应备粮米一百六十二万石。乌艚战船每只打造用银五百两,白艚战船每只打造用银六十两,共该银十二万四千两。运夫、舟师每名岁支雇募银十两,共该银四十万两。收买战马五千匹,每匹连鞍辔用银十七两,共该银八万五千两。大平、龙州等处装运兵粮军需打造百料船五百只,每只用银七两,看守水夫二名; 料船二百只,每只用银十二两,看守水夫四名,每名岁支工食银十两,共该银一万八千两。盔甲、弓箭、刀枪、火药、旗号、药材共银二万六千两。犒劳羊酒、鱼盐、段绢、布匹、银牌,将官供给,及军中一应器具,共银八万四千两。大约用银七十三万七千两。访探逆庸水陆堤防,前项兵粮皆所必用。
土兵被中央王朝征调,参加各种军事战争,也加重了西南地区各族人民的负担。明清两代,西南地区各族土兵远征足迹遍布四川、云南、贵州、湖广、广西、江西、江苏、浙江、福建、辽东、越南、缅甸。土兵出征大多是自备行粮、武器,尽管中央政府有时对土兵远征进行补给,但多为土司私吞。土兵出征参加战争,使西南地区大量劳动力流失,每户仅留一二丁耕作。田间劳作基本上由妇女承担,也造成了西南地区的长期贫因与落后。
( 三) 社会危害方面
从历史上看,无论是正义战争还是非正义战争,对当时的社会都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甚至是巨大的危害。从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参加有关战争看,无疑也对当时的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9]( P260 -261)
一是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如明代万历三大征之一的“平播之役”,播州杨氏首领、土目、土兵被俘1124 人,被斩首22687 人,杨氏族属被俘5539 人,招降播民 1262111 人。平播大军伤亡约 3 万至5 万人,其中官兵阵亡将军 78 人、士兵 4645 人,重伤969 人、轻伤2458 人,其余伤亡均为土兵。[10]( P576)对社会生产力极大摧残的状况由此可见一斑。
二是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这是因为中央王朝频繁征调而助长土司土兵的桀骜之气造成一定的社会问题,进而导致社会混乱和人民群众生活更加贫困。《苍梧总督军门志》称: “近年以来,征调太频,桀骜渐生。征使肆返,而兵尤未集,征期已过。”[11]( P274 -277)“故先年闻调即行,今则旗牌催促至三至四而后出矣。先年兵皆实数,今则每报一千而实数不及三四百人矣。近如田州土官岑太禄奉调目兵七千,官舍交驰五次,彼乃偃蹇不至,止以虚数一千名前来抵搪,即可知也”。[12]( P279)尤其是封建中央王朝为了鼓励土司土兵勇敢作战,常把他们夺得的人口与财物作为犒赏,以资其欲,导致土司土兵征战过境大肆劫掠,致使百姓大遭其祸。明代广西巡抚丘浚也曾称: “所调各处土官既至,宜厚加犒赏,俾其各认地方,从所径便。自抵贼巢,所得贼财盖以与之,官军人等不许抽分科夺,及所俘获贼属,许得变卖。则人自为战,勇气百倍矣。”[13]( P197)
三是对基层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由于土司土兵自身的局限性,从而给过境地区的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程度的破坏性影响。据史载,弘治年间,“会江西华林峒贼反,都御史陈金檄猛从征,猛兵沿途剽掠,民皆徙村避之,为之谣曰‘华林贼,来亦得; 土兵来,死不测’”[14]( P390)。从历史上看,西南地区土兵在行军过程中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破坏的例子不胜枚举。以广西狼兵为例,明政府征用土兵之初至正德初年这种负面效果逐渐显现。如《明武宗实录》“正德七年闰五月戊子”条载:
南京御史周期雍奏: 江西调至狼兵,所在辄肆荼毒,奸污妇女、劫掠财物、毁坏屋宇,良民横罹锋刃者不可胜数。至于士族,亦有阖门受戮之惨,且载所掠妇女金银抵南京贸易,违禁货物,此皆总制都御史陈金纪律欠严故也。乞赐敕切责并戒谕狼兵头目,严加约束,其越境者令法司鞫治,良民被害者令有司加意宽恤。会南京守臣亦奏所获狼兵韦晃等三十人,且请治巡捕官耿辉等失察之罪。得旨,金写敕且责,晃等令江西巡按三司会问,被掠男女给还其家。辉等宥之。
这里强调广西狼兵的有害无益。特别是御史徐栻云: “客兵之为地方害,夫人而知之,但方令之事,正如病疽者,急则治标,以毒攻毒之时也。……盖狼兵,其贪,如狼土兵似之; 而性尤狡谲,客兵中狼兵、土兵尤甚。”[15]( P941 -973)从史籍上看,明朝正德年间和嘉靖年间狼兵危害异地百姓尤盛。罗香林认为: “每值由广西调往各省,所过地方,辄为骚乱,而尤以正德间赴赣狼兵为甚。”[16]据有关史料载,朝廷征用狼土兵在抗倭之后,又对当地人民大肆骚扰,使该地区受到双重危害。明代嘉靖年间兵科给事中郑国宾有一首《土兵行》,最能说明狼兵、土兵的危害,其诗曰:
姑苏城上乌夜啼,姑苏城下水平溪。黄狼走去白狼逐,土兵攫得蛮兵妻。花巾裹头白裹脚,劲弩强弓随部落。芦管呜呜夜劫商,抢得黄金充囊橐。海上鲸鲵终可除,中州狼虎不堪居。一朝封豕冲突起,杀人之性还有余。[17]( P2209)
该诗作者站在一定高度,不仅在诗中描述了土兵给姑苏地区百姓带来的灾害,更深刻地指出“一朝封豕冲突起,杀人之性还有余”的严重后果。当然,这一恶果产生的根源在于明代政治黑暗引发的官吏、武将的腐败。[18]( P65 -66)据笔者翻检史料表明,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历史根源在于总督江南、江北、浙江、山东、福建、湖广诸军的张经取得王江泾大捷后,严嵩、赵文华、胡宗宪三人相互勾结,以谋害张经,皇上竞以“欺怠不忠”为名处死张经,遂导致狼土兵为害地方。[19]( P58 -60)对此,《明代倭寇犯华史略》有一段精辟的论述:
狼土兵实服( 张) 经威名,经被逮,众志即泮涣,周珫非济变才,且受制( 赵) 文华、( 胡) 宗宪,由是倭患日深; 而狼土兵复为地方所苦,东南事愈不可为也[19]( P60)。
《万历野获编》卷 4《夷兵》云:
土司兵最不宜调,其扰中国甚于胡虏。嘉靖间倭警,调阳麻兵,调瓦氏狼兵,俱贻害东南最惨,而终不得其用。顷救朝鲜,又赦播州杨应龙之罪,调其兵五千,半途不用遣归,以此恨望再叛。正德间,流贼刘六刘七之乱,亦调永顺、保靖两宣慰兵协剿,一路聚劫,人不能堪。流贼戏谓我民曰: 吾辈来,不过为汝梳; 彼土司兵乃为汝篦矣。盖诮其搜剔之愈密也[20]( P926)。
上述引文讲的就是土兵参加有关战争对基层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情况。毋庸讳言,土司时期西南地区土兵在致力于防卫地方土司的反叛分裂活动、巩固西南地区边防和参加东南抗击倭寇、维护多民族封建国家的统一和保卫祖国的疆土完整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西南地区土兵不仅是各地土司麾下的武装力量,而且也是封建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土兵既为土司政权服务,同时又为中央王朝所利用,成为封建王朝控制和驾驭土司的又一工具。土兵在镇压各族农民起义与反抗斗争的过程中充当了封建王朝的帮凶和刽子手,明显表现出土兵制度的反动性,阻碍了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应该否定的。
参考文献:
[1]严英俊. 广西壮族地区土兵制度初探[D]. 中央民族大学,1998.
[2]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 冉氏族谱·总谱
[Z]. 重庆酉阳冉氏族谱续修委员会,2007.
[3][明]郑若曾,李致忠. 筹海图编[M]. 中华书局,2007.
[4][清]王萦绪. 秦宫保庙碑记[C]. 补辑石砫厅新志.艺文上[Z]. 道光二十三年( 1843) 刻本.
[5][清]张天如. 乾隆永顺府志( 卷 12) [Z]. 乾隆二十八年( 1763) 刻本.
[6]史晓波. 浅议杨氏治播的积极影响[J]. 贵州文史丛刊,2002,( 4) .
[7][明]张岳. 小山类稿( 卷四) [M]. 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
[8][明]佚名. 安南奏议[M]. 左都御史张若溎家藏本.
[9]蓝武. 从设土到改流———元明时期广西土司制度研究[M].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10]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志编纂委员会. 遵义市汇川区高坪镇志[Z]. 方志出版社,2012.
[11][明]应檟. 申明赏罚以励将士以图治安疏[C]. 苍梧总督军门志. 奏议二[Z].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
[12][明]吴桂芳. 请设两广游击官疏[C]. 苍梧总督军门志. 奏议二[Z].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
[13][明]丘浚. 两广事宜议[C]. 粤西文载( 第五册)[Z]. 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
[14][明]田汝成. 岑猛[C]. 苍梧总督军门志( 卷 29)[Z]. 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1.
[15][清]郑若曾. 筹海图编[M]. 中国兵书集成(第 15- 16 册) [Z]. 解放军出版社,1990.
[16][民国]罗香林. 狼兵狼田考[J]. 广州学报,1937( 2) .
[17]陈田. 明诗纪事( 已签卷 10) [M].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18]范沛潍. 诗说中国五千年( 明清卷) [M]. 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
[19]吴重翰. 明代倭寇犯华史略[M]. 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八年( 1939) .
[20][明]沈德符. 万历野获编. 夷兵( 卷 4) . 中华书局,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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