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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煜达:清代中期滇边银矿的矿民集团与边疆秩序 ——以茂隆银厂吴尚贤为中心
来源:边疆史 作者: 边疆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9-30

原文出处《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8年第4期,第43—55页。

作者简介杨煜达,历史学博士,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上海 200433)

基金项目本研究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7JJD770095“前现代中国的治边实践与边陲的社会历史变迁”、复旦大学金苗项目06JM005、复旦大学亚洲中心研究项目资助。

摘要清代中期,云南边疆地区聚集了大批内地民人从事银矿开发,形成了在边疆地区有影响的移民集团。本文对矿民集团中最有代表性的茂隆银厂吴尚贤的事迹进行了研究。认为矿民集团是边疆移民的重要类型,其在边境地区的拓张,和当地土司、山地民族乃至外国朝廷皆发生了复杂的关系,深深卷入到复杂的边疆事务中,对清王朝的边疆秩序既有冲击和扰动,也有支持与合作。清王朝对其策略是将其纳入边疆秩序中,如矿民的活动对边疆秩序形成冲击时,就给予无情的打击。这进一步说明了追求稳定而非扩张是清王朝在西南边疆最基本的政策。

关键词清代;云南;银矿;移民;边疆


一、引言



明清两代,云南一直是全国铜、银等金属生产的中心,在全国经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清代中期云南边境地区的茂隆银厂、缅甸靠近中国边境的大山银厂和安南、云南接壤地区的都竜银厂等地都聚集了大批的内地矿民从事开采和各种商业经营活动,所产银主要输入内地,是当时国内最重要的产银区。而聚集在边境地区的矿民集团,人数众多,甚至拥有武装厂练,成为边疆地区一股重要的政治力量,对清代云南边疆的稳定和清王朝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产生了很大影响。这是云南边疆史的重要问题。



过去学术界对于云南矿冶业的研究很多,但多侧重于铜矿业研究,对银矿业的研究并不多见。①较集中讨论边境银矿的研究当属龚荫,他在论文中讨论了边境地区以茂隆银厂、波竜银厂为代表的边境地区银矿业,批评了清王朝对银矿业的政策,认为这种政策扼杀了银矿业的发展。②由于当时清代档案资料尚未能大量开放利用,这些研究主要利用了方志和笔记史料,相关记载零碎,涉及清代滇边地区银矿业的很多基本史实迄今亦未清楚,这使进一步的讨论变得十分困难。



以往对云南边疆移民的研究,比较多的是以全省为视角来进行研究。如李中清对清代西南地区移民开发的研究,③秦树才、田志勇等对绿营兵与移民的研究,④苍铭对云南边地移民的研究,⑤等等。其中苍铭对这一时期的矿业移民有所提及,指出这一时期的边地移民是纯经济原因的移民。美国学者纪若诚(C.Pat.Giersch)运用理查得·怀特(Richard White)的“中间场域”(The Middle Ground)分析方法,专门考察了清代云南西南部边疆地区的移民及边疆社会变迁,是这一领域研究的重要进展。⑥但是,纪若诚对这一区域的考察,更多的是以散居在边疆地区的汉族移民为中心的,而边疆地区银矿的矿民集团和纪若诚考察的散居移民有很大差别。



茂隆银厂是清代滇边地区最重要的银厂之一。从乾隆八年(1743)吴尚贤重新开发起,到嘉庆五年(1800)奉旨正式封闭止,经营历时达50余年,初期每年上缴的税银多达万余两。有史料称其聚众多达二三万人。⑦特别是其首领吴尚贤不仅说动了当地酋长葫芦王蜂筑归附内地,还联系了缅甸东吁王朝进贡称臣,当时吴尚贤在西南边地有重要影响。地方志书和笔记稗史对其记载较多,研究清代中缅关系的相关论著中也都不可避免地要提及茂隆银厂⑧。这使茂隆银厂的矿民集团成为边境矿民集团中有代表性的典型。



本文拟利用档案、方志、文集和对当地民族调查等多种资料,努力复原该银厂开发、发展的史实,特别围绕吴尚贤的活动及其悲剧性结局,探讨矿民集团与清王朝、当地民族和周边势力间的相互关系,以分析其对清王朝边疆秩序及边疆政策的影响。这对我们进一步认识清代边疆的巩固与发展有重要价值。不当之处,尚祈斧正。



二、茂隆银厂的开发与投顺



清代中叶滇西南中缅边境一带,“有蛮名卡瓦,其地北接直隶耿马宣抚司界,西接外域木邦,南接生卡瓦界,东接孟定土府界……从古不通中国,亦不服属缅莽”⑨。这一大片地区,现在主要为云南省沧源县、西盟县和缅甸的佤邦地区,在当时由被称为卡瓦的佤族先民生活居住,处于无所统属的状态。茂隆银厂就坐落在今云南省临沧地区沧源县与缅甸交界的地区。矿区的中心炉房山,在20世纪30—40年代的中英滇缅勘界中,被英国殖民者强占。



茂隆一词,据方国瑜先生考订,认为“茂”土言厂,“隆”土言大,茂隆即大厂之意。⑩据王敬骝实地考察,认为:“‘茂’者,他处汉字或写作‘募’、‘磨’,傣语和佤语之‘矿井’或‘矿’也。‘隆’者,他处汉字或写作‘弄’,傣语和佤语之‘大’也。”茂隆就是傣语和佤语“大矿”之意。(11)按二说均是。由于当时卡瓦部落各方面尚不发达,则茂隆一词应先为傣语,后转为卡瓦语,再为当时的汉族开发者译为“茂隆”,音意兼顾。这也说明在吴尚贤之前该矿即有开发。



至于该矿具体在何时开发,据张允随奏称:“自前明时开采至今,衰旺不一。”(12)言及在明代即有开发。托名孙士毅的《绥缅纪略》亦言:“境内茂隆山厂,明时开采甚旺。”(13)则该厂更可能在明嘉靖、万历年间云南大规模开发矿产时首次开发。



康熙年间清平定吴三桂后,在全国率先给予云南开放矿业生产的优惠政策。云南边疆民族地区也有大批内地矿徒前去探察开采。康熙中叶永顺总兵周华凤言:“职连年以来屡饬有等无籍异省棍徒,开厂为名,滥扯客货,夤干厂委招摇……及至土司地方,凌虐官目,采买米麦,纠众开挖,人多费广。”(14)内地移民在边疆找矿、开矿甚至成为当地一害。可以想见茂隆银厂在这一时间里断断续续会有开发。



但茂隆银厂真正成为边境地区有影响的大厂是在吴尚贤开获堂矿以后。“吴尚贤者,云南石屏州人也。家贫充马脚,走徼外葫芦王地。”(15)乾隆八年(1743),吴尚贤和当地卡瓦酋长蜂筑定约开采,以木契为凭,各执一份。(16)乾隆十年六月间,开获堂矿,厂地大旺。”(17)



在这个时候,吴尚贤做出了一个重大的决定:向朝廷归附。乾隆十年(1745)六月起开获堂矿后,吴尚贤很快就以葫芦酋长蜂筑(即蚌筑)的名义向内地呈报请求归顺。据总督张允随奏报:“厂民吴尚贤等议给山水租银,该酋不敢收受,愿照内地厂利抽课报解……央耿马宣抚司罕国楷之叔土舍罕世屏率领头目召猛、召汉、莽看同厂民吴尚贤、通事杨公亮解课输诚前来,于乾隆十一年正月十八日到云南省城。”(18)



从奏折来看,献土输诚的是酋长蜂筑,引介的是耿马土舍罕世屏,而时间则仅仅在开获堂矿四个月后。考虑到当地民族的社会发展状况,其间厂民吴尚贤无疑起着主导作用。内附要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按当时清王朝对云南银矿的税率,基本上在15%—18%之间。吴尚贤最初所纳是按18%抽取。另外,除了交纳重税,还有接受清王朝监督管理的问题。



吴尚贤为什么要在刚刚开获堂矿后就迫不及待请求内附呢?当然人们现在无从直接获知其内心的想法,而必须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茂隆银厂所在的葫芦王山区,处在一种不相统辖的状态。这不仅是说该地当时不为中国、也不为外国如缅甸所统属,且就其内部而言,当地的卡瓦各部事实上也处在不相统属的分散状态。直到20世纪30年代都是如此,分为很多部,各部自有王(酋长),而以绍兴王为总王。但各王之于总王,除三年一次的朝拜外,没有太多的义务。(19)和吴尚贤定约并归附的葫芦王蜂筑,只是卡瓦中的一酋长。据方国瑜先生实地考察,蜂筑后人被尊为困刚,“困刚者,大头目也”,有属寨21个,“臣事班老王”。(20)在这种缺乏更高级公共权力的背景下,各部之间的争夺事所难免。班洪就曾和其他部多次征战,才成为诸部中较强的一部。(21)同时,卡瓦人的一些传统习俗,对外来者有很大的影响。如猎头祀谷的习俗,方国瑜先生入卡瓦山区考察,其随带卫兵杂役中,亦有被猎头者。(22)这种状况对矿厂的顺利开采必然有很大的影响。因为维持与当地部落的关系,避免冲突应是银厂重要的问题。据乾隆《腾越州志》:“故事,在夷方开厂皆联结,有事相呼应。”接着叙述了茂隆银厂和当地部落的一次冲突。(23)尽管该事得自传闻,未必可靠,但各厂为自保皆有所谓厂练,则类似冲突必不会少。



从吴尚贤自身的角度来考虑,在银矿的开发中,他虽然作为银厂矿民集团的代表和葫芦酋长签约,但银厂人员皆来自内地,且不少人在茂隆厂拥有矿硐,有的甚至拥有课长身份。如杨公亮、唐启虞、王朝臣等,“系在厂多年,熟谙厂务,各有开采嶆硐,并非吴尚贤手下羽翼”。(24)因此,就银厂内部的管理而言,他也需要某种来自官方的授权,以约束桀骜不逊的矿众。且从当时边境几个大银矿的情况来说,募乃银厂乃内属孟连土司所辖,年纳课银三百两。波竜银厂(即大山银厂)位于缅属大山土司地,为缅所控制。只有茂隆银厂所在为无所统属的卡瓦山区。



就是说,吴尚贤之急于内附,最大原因乃出自安全性的考虑,对外寻求权威性的保护,使银矿开采得以顺利进行。对内则确立其合法地位,减少矿民集团内部的冲突。这应是吴当时的真正思考,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茂隆银厂矿民集团的利益诉求。了解当时的环境条件和吴内附的原因,对进一步了解茂隆银厂的矿民集团与清王朝及周边势力的关系有重要作用。



三、吴尚贤的活动与缅甸入贡



茂隆银厂在边境地区大规模的开采和冶炼,必然和清王朝、当地各民族以及周边势力发生联系。在茂隆银厂内附后,吴尚贤取得了课长的合法地位,使茂隆银厂和吴尚贤自己都得到了一定的安全保证。吴尚贤随之在边疆地区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进一步巩固银厂和自己的地位。



茂隆银厂矿民在卡瓦山地方开采,和当地人民结成一种互惠的关系。一方面,矿民必须搞好和当地民族的关系,以换得稳定的生产条件,以及一定的物资补给;另一方面,当时佤族人民所求于茂隆银厂矿民者,则在于其能提供一种贸易、文化交流的机会。如张允随奏称:“夷人不谙架罩煎炼,唯能烧炭及种植菜蔬、豢养牲畜,乐与厂民交易,以享其利。其打嶆开矿者,多系汉人……彼此相需,出入贸易,由来已久。”(25)



吴尚贤与当地卡瓦酋长蜂筑等深相结纳,常常从外备办绸缎等当地缺乏的用品赠送蜂筑等当地民族上层。(26)虽然根据朝廷的决定,茂隆银厂之课银减半征收,且“所收课银,以一半解纳,以一半赏给该酋长”。(27)但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在过后的几年里,吴尚贤未将所收课银的一半交给卡瓦酋长。不过对于卡瓦首领来说,原始经济占有主导地位,金钱对他们尚没有太大的意义,直到20世纪初的情况都是如此。当时的卡瓦酋长通过贸易赚了钱没有用途,只能将之贮于罐内,埋于园中。(28)



矿民集团和周边的土司也保持着一定的联系。当地的佤族人民尚需狩猎采集以补粮食之不足,更遑论为成千上万的内地矿民提供粮食了。因此,茂隆银厂的粮食供应,主要依靠周边盛产稻米的傣族土司地区。吴尚贤及茂隆银厂和周边傣族土司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吴曾借给耿马土司罕国楷的叔叔罕世屏白银一千两。(29)这种关系后来一直延续,在乾隆朝中缅冲突期间,沿边封禁贸易,而茂隆银厂在边外,亦未闻粮食匮乏,主要就是依靠周边傣族土司地区的供应。



吴尚贤为进一步巩固其在茂隆银厂的地位,在归附后不久,托请人“于川运例内捐纳通判”,(30)在厂内穿戴顶戴官服,使用仪仗旗鼓。到乾隆十五年(1750),吴又“交给吴茗银二万两、金子一百两托吴茗同恽万成、王季中等赴川捐官,适捐例停止”。(31)虽然没有成功,但也说明官员身份的获得对巩固吴尚贤在茂隆银厂矿民集团内的地位有重要作用。



吴尚贤这一时期采取的最重要的活动,乃是诱使缅甸东吁王朝末代国王向清王朝奉使入贡。自16世纪缅甸东吁王朝兴起,即向北扩张,和明王朝在边境地区征战连年,占领了边疆地区的一些土司地区,直到清代中叶,和中国王朝的宗藩关系一直没有恢复。



18世纪中叶,缅甸孟族爆发大起义,东吁王朝陷于严重的危机中。在这种局势下,缅甸东吁王朝希望通过改善和清王朝的关系以巩固自己的统治。乾隆十三年(1748),缅甸东吁王朝迫于国内局势的压力,遣人求贡,但为云南怕事的地方官拒绝,此事礼部后来有专门的上奏。(32)



缅甸东吁王朝是通过缅宁府的镇康土司来联系的,(33)应和吴尚贤的茂隆银厂没有关系。但吴尚贤和毗邻的缅属木邦土司有来往,可能会对此事有所了解。从吴的角度考虑,他认为能成功使银缅甸王朝进贡,一定能得到朝廷的重奖,而以他在地方官场上的人脉,他也相信能成功上奏。



第二年(乾隆十四年,1749)缅甸东吁王朝复遣人来边,亦未得允准。恰在此时,迤西道朱凤英差人令茂隆银厂缉拿在边境地区试采银矿的邹启周等人,称:“镇康土司刁闷鼎偕主文杨芳伯招致边贼邹启周、张亮采等,邀结黑山门野傈僳扰害木邦。”(34)当然所谓“扰害木邦”不过是借口,甚至这个借口就是吴尚贤提供给朱的。以此为契机,吴尚贤率众入缅,联络缅王。“十二月,厂委吴尚贤带练至干猛,获邹启周等。十五年正月吴尚贤带练一千一百余人,赴缅甸,以上年请贡土目为导。庚戌,至木邦……所过土司皆有馈遗。贵家头目宫里雁率兵阻之……吴尚贤会缅兵三千余人与战,为贵家所败。回茂隆银厂,说缅甸酋莽达拉入贡。”(35)《绥缅纪事》这一段记载清楚地说明了吴尚贤率众入缅并和反东吁王朝的武装作战的情形。这段记载,亦可和缅甸记载相对应:“是年(1751)中国皇帝派遣埃都耶、冬达耶等偕随从九千余人带着九尊阿巴达亚梵天佛像,为了结盟通好而来……中国人也表示愿对桂家、孟人的野蛮行径进行镇压……结果未能取胜。缅王派出使节随埃都耶、董达耶等返回中国。”(36)



乾隆十五年十二月为公历1751年初。埃都耶、冬达耶显系音译。耶即爷。吴尚贤应即为缅文中的埃都耶。可见这次入缅吴尚贤备有厚礼,甚至参与了缅甸的内战,并说动了缅王遣使由其导引入贡。使者及贡象、贡物皆先至茂隆银厂,由吴尚贤上报。“督抚令司道会议,布政使宫尔劝会按察使、粮、盐、迤东、迤西四道议……其不可信及不可行者各四。巡抚图尔炳阿竟据禀词并表文入告。”(37)奏上,下礼部议,“礼部议复云南巡抚图尔炳阿奏称:缅甸初次奉表称臣纳贡应准其来京。从之”。(38)



缅使希里觉红等入关,总督硕色派顺宁知府孟士锦等护送缅使进京。吴尚贤以缅使饮食嗜好不同、不谙礼法,内地官员难以照料为由,请自备费用护送使者进京。经硕色奏上,得乾隆帝“未为不可”的谕示。(39)吴遂伴送使者进京。乾隆十六年(1751)六月,乾隆帝受缅甸贡使朝贡,并赐缅甸国王大批礼物。中国和缅甸中断二百年的宗藩关系重新建立了起来。



缅甸这次通好能冲破地方官员求稳怕变的阻力而成功上奏,吴尚贤之功最著。吴从乾隆十年(1745)开获堂矿开始,就在地方官场中编织自己的关系网。迤西道朱凤英即是吴尚贤第一次和葫芦酋长归诚的上报人,和吴关系密切。和吴尚贤有交往的还有云南提督冶大雄,其子蓝翎侍卫冶继钧曾受收吴的借款银两。(40)曾在云南为官的大名府知府朱瑛、广东城守营守备谢光宗等人都曾得吴资财,为吴在京活动捐官。(41)吴在官场中编织的这张大网在这件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吴尚贤在边疆地区一系列的活动来看,边境地区开采银矿的矿民集团拥有强大的财力乃至武装。和其有来往的不仅有内属傣族土司、边境地区的土著民族,还有外属的掸族土司,甚至缅甸朝廷都和他们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吴尚贤巧妙利用这些资本,在边疆地区精心构筑了自己的势力范围。乾隆《腾越州志》说吴尚贤欲“邀恩得葫芦王”。(42)虽未必如此,说其希望长久占据茂隆银厂之矿利则不过分。这种跨国界的影响对清王朝在边疆的秩序已造成严重影响。如何应对这种影响,事实上已成为清王朝必须考虑的问题。



四、吴尚贤的犯罪与处理



从法律上来说,清王朝不允许内地民人偷出关隘到边境地区活动,在边境地区包括内属土司地区采矿的活动都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成千上万内地民人聚集到边境地区采炼银矿这种事实上的存在,也非简单的禁止民人出关、开矿所能奏效的,必须有一定弹性的措施来处理。雍正八年(1730)清政府接受孟连土司献纳募乃银厂厂课,(43)实际上意味着内地民人至边境内属土司地区开采银厂的合法化。



乾隆十一年(1746)处在外域的茂隆银厂内附,清廷内部一开始就有不同意见。三月和硕裕亲王广禄等议复张允随的奏请,虽同意卡瓦地区的内附,但“吴尚贤以内地民人潜越界外开矿,并该管官失察之处,均干例议,应查明具奏”。(44)这样完全无视开矿民人的实际情况,代表着朝廷上墨守成规、不知边疆实情的大臣的想法,事实上不可能行得通。



张允随老成大吏,久谙边情,遂再奏请:“准照孟连之意,赏定课额,令其按年报纳,并令捍卫边隅,就纳贡之诚,寓羁縻之意,不惟厂民得以相安,设有内地逃犯等类潜入厂地,亦可饬令查拿,如此,则圣朝统驭外夷之体益崇,而远徼夷情亦不致阻而弗达矣。”(45)最后清政府御准张允随的意见,实际对茂隆银厂采取了如下管理措施和安排:



(1)葫芦王地及厂均不设官,即葫芦酋长亦未封予土职。课银的征收和银厂的管理委由课长担任,课长即委任吴尚贤。



(2)减半征收税银。所收税银的一半赏给葫芦酋长,实际只收四分之一。每年课银即由课长押解永昌府。



(3)厂内汉民所犯偷越关隘之罪实际得到了司法豁免。



从这样的安排来看,清朝处理此事的原则是维护边疆稳定,即从稳定边疆的角度出发,将事实存在的边疆银矿和采矿的内地民人纳入到体制之中,实施松散的管理。清王朝对葫芦王献纳之地和厂课,实际并不重视。这一原则一以贯之,一直是清王朝处理这类事务的基本出发点。



对于吴尚贤的一系列活动,云南的地方大吏是有所察觉和考虑的。乾隆十五年(1750),久任云南督抚的张允随奉旨进京,在其关于交接云南事务的奏折中就有相关考虑:“臣查吴尚贤原系云南石屏州无籍细民,因赴茂隆打厂,由伊开获堂矿,故厂众俱听其约束,从前多有恃强凌弱之事……若令久居外域,恐其渐滋事端,正在设法招回间,据迤西道朱凤英据吴尚贤具禀,请另外佥课长,以便交替回籍等情……臣与抚臣图尔炳阿公同商酌,如详批准。”(46)奏折所言,说明官府已注意到了吴尚贤的活动。从吴尚贤来说,正是雄心勃勃之时,绝无退养之心。他通过交好的迤西道朱凤英提出交替回籍之请,不过是投石问路,了解官府的态度。而官府原则同意所请,令其感到需要做点什么事来巩固自己的地位。因此,他竭力促成缅甸朝贡之事,实为欲以此功来固其地位。但实际上他并不了解清王朝对边疆的政策出发点,弄巧成拙,反为自己招来灭顶之灾。



在乾隆十六年(1751)四月吴尚贤伴随缅使进京时,乾隆帝就谕示:“但恐缅使入贡,原因吴尚贤纠合而来……来京时或希冀望外加恩赏衔嘉奖,将来回滇,更有声势,可以肆行其志。”(47)可以说乾隆对吴的想法看得很准并要求地方官进一步调查吴尚贤在银厂的行为。在吴洋洋自得进京时,一张看不见的大网已经网住了他的命运。



乾隆十六年(1751)六月乾隆帝接见缅甸使臣。之后即有廷议:“吴尚贤本系无籍细民,在夷境日久,平时与夷境交通往还习熟,招摇引诱,势所不免,断不可复令再为课长。”并督抚所奏吴尚贤自举其子吴世荣并唐启虞管理厂务亦不准许。(48)随即督抚奏请可于原在茂隆开有矿硐的杨公亮、唐启虞、王朝臣三人中择一为课长,将吴尚贤及其父子撤回内地。(49)接着有廷议:“将来缅使回滇之日,另行委员护送出境。其吴尚贤即令居住省城。如果安分守法则已,设或暗布流言,煽惑番夷各情形,即将吴尚贤拘谨奏闻,请旨办理。”(50)



十月,缅甸使臣回到昆明。据伴送缅使进京的顺宁府知府孟士锦报称:“尚贤由滇一路赴都,望恩幸泽,意气洋洋。及回滇之时,因圣泽优待使臣,锡予隆厚。伊望泽未遂,时怀怅怏。见于辞色。”接着,吴尚贤唆使缅甸使臣投递呈词,请吴尚贤伴送回缅。这件事成了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十一月十一日云南督抚上奏吴之罪状:一是侵渔历年恩赏葫芦酋长之课银二万九千余两。二是在厂地出入,“胆敢鼓吹放炮,乘坐四轿,摆列坐枪、旗鼓黄伞,并设有厂练护卫,制造枪炮长刀军器等项”。三是诬陷在缅属木邦开挖猛牙、邦迫两矿的邹启周等人为盗,并带练捉拿致死二人;又图财谋害在厂之彭锡爵致死,并夺其矿硐资财。请旨拘捕吴尚贤,并查封其家产。(51)经过清理,吴尚贤的现银、珠宝、在石屏等地陆续购买的田产、在厂地的矿硐油米工具等项及外借寄顿他人“通共计合银一十二万五千三百八十九两零,金器首饰金子合共四百二十四两八钱八分”,陆续缴入内务府。(52)吴尚贤本人于乾隆十七年二月十二日(1752年3月23日)病死狱中。(53)结束了其戏剧性的一生。



正如纪若诚所认识到的,移民个体对国家或族群的认同并非是固定的,因而内地移民在边疆并非一定是王朝的天然盟友,反而常常是边疆稳定的破坏者。(54)因此,清王朝禁止内地移民到边疆民族地区开发。在边境地区银矿业发展、大批内地矿民聚集的既成事实面前,清王朝虽然不得不接受这一事实,并试图将之纳入到体制内,但对边地汉民的活动始终深怀戒心。



一个突出的例子是乾隆朝中缅冲突开始时御史周于礼风闻上奏,称莽匪中,“半皆湖广及滇地流民,以开矿失业,附之者不下千余”。(55)朝廷十分重视,下诏切查。据总督杨应琚细加盘查,“据称从前曾于小猛养等处擒获汉奸八人,并非贼中头目……今复在整欠一带,遍加跴缉,实无厂棍一人。该御史所称贼少民多之处,殊无实据”。(56)朝廷上下才松了一口气。



吴尚贤所代表的矿民集团在边境地区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势力,甚至到了和邻国土司乃至朝廷有密切接触的地步,这恰恰是清王朝最忌讳的事,而吴尚贤悲剧发生的原因正在于他完全没有看清这样的形势。至于奏折中罗列的吴尚贤的罪状,当然不能说不是事实。但是,考虑到茂隆银厂所处地方乃是不设官长的民族地区,厂地又自有其规矩,吴的这些罪状可能是当时很多边境开矿者所共有,也不是到那时才为官府所知,则列举的罪状不过为托词而已。因此,对吴的处理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吴凭借银厂矿民集团的雄厚财力人力,在边疆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这和清王朝的边疆秩序形成了直接的冲突。对吴的处理,是清王朝在边疆一以贯之的政策所致。其后果我们可以从以下事实来评价。



五、吴尚贤之后的茂隆银厂



吴尚贤获罪后,茂隆银厂并没有似一些地方资料所说的“尚贤死而厂徒散”(57)或“茂隆厂遂为夷人所据矣”,(58)而是继续存在了半个世纪,直到嘉庆五年(1800),“以硐老山空,封闭云南永昌府属茂隆银厂”,(59)才停止了开采。考察茂隆银厂在吴尚贤获罪后的史实,有助于对问题的进一步深入了解。



清王朝处理吴尚贤后,最初考虑在茂隆银厂设官治理。据乾隆十六年(1751)六月的廷议:“今茂隆银厂在葫芦酋长地方,然酋长现在称臣纳贡,与内地无异,厂徒又皆系内省民人,自应仿照各省矿厂之例,饬令该督抚等于府佐内拣择诚实干练者一二员前往总理弹压,课长之名,竟行裁撤。”(60)然而这一想法首先遭到了熟知边事的尹继善的反对。接着交由云南督抚详议,以为:“茂隆银厂远在边外,四面皆系蛮夷,自古不通声教。葫芦酋长现虽称臣纳贡,每年以厂课输为贡款,然该处土地夷众仍系该酋长自行管辖,其在厂徒众虽多内地民人,亦有本处夷类。开厂以来,素未受制于官……即无官兵驻扎,又未安塘汛,止委一二文员,似觉难以总理弹压,不如仍选课长责成董理。臣等不时查察,遥为羁縻。”(61)



最终的结果是设官的意见被否决。代之的是设正、副课长两人,即所谓“向例于该厂课客中佥充课长一人,协办一人,公同办理厂务,三年期满,奏请将课长撤回归农,即以协办之人顶补课长,另选一人验充协办”。(62)



从乾隆十八年(1753)起,每三年换一厂委;交纳的课银多少不一,但也一直在交纳。笔者从档案中找到了从乾隆十一年(1746)吴尚贤内附一直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30多年里茂隆银厂课长轮换的资料(参见下页表)。因没有找到其后至嘉庆五年(1800)奉旨封闭该银厂十余年间的相关档案材料,故情况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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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可以看出,每三年一换课长,都有奏折汇报,说明这件事一直处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课长交替后即撤回归农也基本得到了执行。例外的只有陶虞臣和刘世衍两人。特别是陶,连任三任才解职。但陶任职期间正是乾隆朝中缅冲突剧烈的时候。清王朝需要茂隆银厂有一稳定的局面。而刘世衍的连任也是因为暂无人顶替。因此可以说,清王朝一直控制着茂隆银厂课长的更替。



从乾隆二十七年(1762)底开始,缅甸贡榜王朝为索要“花马礼”开始骚扰边境傣族土司。(63)边疆骚然,茂隆银厂也遭波及。在缅军最初袭击耿马时,“又带众往窥茂隆银厂”。(64)云南总督吴达善等人抱着不扩大事态的心理,不愿意动用正规部队防边,而主要利用当地的土司武装和厂练来守边。无论是孟连土司境内的募乃银厂还是卡瓦山的茂隆银厂都奉命承担了防边的任务。(65)在战争期间,茂隆银厂一直服从征调,积极配合清军的军事行动。



这些事实说明,在吴尚贤事件之后,茂隆银厂一直服从于清王朝的管理,并在边境冲突中成为清王朝控制边境的重要支点。茂隆银厂一直维持了正常的生产。过去的不少研究实际是高估了吴尚贤个人对茂隆矿民集团的影响,从而得出了吴尚贤之后银厂衰落的结论。



吴尚贤之后的历任课长吸取了吴尚贤的教训,显得十分收敛和低调。从几任课长的情况来看,吴尚贤时代就颇有影响的杨公亮等期满就主动要求归养,“复据杨公亮禀称,年逾六旬,精力日衰,不能再承重任,又据唐启虞禀称,染患血症,久治不愈,难于效力,各请退役归养”。(66)就是陶虞臣连任九年课长,被称为“董率厂丁协力防江,颇著勤劳”,也从未有任何出格之事留下记载。似乎茂隆银厂的矿民们将自己转入了地下。无怪在当时的地方文献里完全找不到该银厂的记载。



但是,如果据此说清王朝就能完全控制茂隆银厂的矿民集团,或者说矿民集团在边疆的实际影响衰微,则又太简单了。最突出的一个例子莫过于乾隆四十二年(1777)茂隆银厂将来犯之缅军打得大败的事件。



乾隆四十三年(1778)云贵总督李侍尧奏称:“臣访闻缅宁边外之卡瓦野人山,向有莽冷厂。其管厂头人,野人呼为莽冷官。闻缅匪觊觎厂利,带兵向卡瓦索取分例。经莽冷头人率领厂丁,将缅匪打败,追往木邦一路,打破缅子腊戌地方。”(67)又据兵败流散到中国境内的缅人阿里的口供:“腊月内跟了缅子去打卡瓦地方的莽冷厂,莽冷厂上的人又多,又利(厉)害,缅子打了败仗,损了五六百人,我们同寨被捉的人也都冲散。”(68)类似的口供还有一些,可见这次战役规模不小,缅军损失很大。



最早使用李侍尧奏折的方国瑜先生开始认为莽冷即为茂隆,但后来方先生又认为莽冷应为孟伦,和茂隆无涉。(69)尤中先生亦认为莽冷即孟伦,并认为此地在乾隆中叶后即脱离了中国的管辖。(70)此事实有考辨的必要。



据光绪《续云南通志稿》:“莽冷亦作孟伦,与孟连所属之孟呵毗连,中隔南卡江一水,室庐相望。在昔莽冷与十三家边民共称为葫芦国,乾隆间皆内附。后以距内地远,官弁畏瘴罕至,遂负险阻,既不属华,亦不属缅。”(71)吴尚贤所引投顺的葫芦地,应只是卡瓦山区的一部分。此处将上下莽冷并称为葫芦地,不确。但方先生据此以为卡瓦山区北部为葫芦地,南部为莽冷地。亦不确。从《续通志》所述之莽冷地来看,莽冷应是对当时整个卡瓦山区的称呼。



又据李侍尧奏:“募迺虽系内地土司,离缅宁十有余站,已在关外,与卡瓦之莽冷厂地界相连,素有摆夷来往。”(72)从地望上来看,募迺银厂之西为茂隆银厂,中间并无土司相隔。而如在茂隆银厂之南的卡瓦山还另有银矿,则中间隔着地域广大的孟连土司,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地界相接。且从档案中的多条史料来看,李奏所指都为卡瓦地方的莽冷厂。当时的中缅边境地区,人数众多、有很大势力的银矿,主要是孟连境内的募乃银厂、卡瓦山区的茂隆银厂、缅属的波竜银厂和稍后大旺的悉宜银厂。战争期间清王朝对此做过详细的调查并有所处置。(73)除此而外,在物资缺乏的卡瓦山区不可能还另有一个聚集大批内地民人并能够独立打败缅军大规模侵扰的大银厂。



从清王朝了解到事件的经过来看,显然是通过流散到境内的缅兵而非通过茂隆银厂禀报。按一般的想法,以当时缅甸雍籍牙王朝与清王朝的敌对关系,击败缅军的侵扰是一件能得到奖赏的事,应该会报上去。但从李侍尧的奏折来看,没有将莽冷和茂隆联系在一起,这只能说明这次事件茂隆银厂没有禀报。



对此最为合理的解释只能是时任厂委的刘世衍从吴尚贤和其他类似的事例中汲取了足够的教训,对清王朝的政策十分清楚。在厂民觉得自己有足够的实力能自保时,更重要的则是不能向清王朝展现自己的实力,特别是不能透露他们在边境地区的存在,不然不仅可能会引起缅甸的侵扰,还会被清王朝视为麻烦的来源而遭到禁止。



从吴尚贤死后茂隆银厂的活动可以看出,一方面茂隆银厂继续聚集了大批的内地民人,在边疆地区同样拥有相当大的实际影响力,并不因吴的死亡而削弱;另一方面,至少在形式上,银厂的矿民集团处在清王朝的控制之下,客观上成为清王朝对边疆控制的一个支点,构成了清王朝边疆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六、结论



从上述的研究可以看出,数以万计的内地矿民聚集于边疆银厂开采和贸易,离乡背井,为利而来,厂兴则聚,厂衰则散,形成了有一定组织性的矿民集团,是边疆地区内地移民的一种重要的类型。



这类矿民集团和普通的零散移民并不一样。他们聚集在一起,有相当的规模,有雄厚的财力和武装。在边疆地区,他们不仅和周边的内地土司和山地民族有经济、文化的紧密交流,甚至也和外属土司乃至外国朝廷产生紧密的联系,事实上成为了边疆地区一股强大的政治势力,深深卷入到各种边疆事务中,对清王朝的边疆秩序有重大影响。也不可避免地迫使清王朝对其边疆政策进行必要的调适。



清王朝虽然在事实上承认了这些移民在边境地区的存在,但其策略是竭力把移民的活动(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的)纳入到自己的边疆秩序中,而不是鼓励这些移民的拓展。当移民的拓展活动对边疆的稳定可能形成冲击时,清王朝就会断然打击。前述吴尚贤的悲剧就是一个典型。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清王朝对边疆的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寻求这些矿民集团的帮助。不仅仅是在乾隆朝和缅甸冲突的特殊时期,就是在和平时期,这些矿民集团所在的矿厂,实际上也成为清王朝对边疆控制的依托点。如位于孟连土司境内的募乃银厂,在乾隆初年孟连土司家族内部的争斗中,就成为清王朝处理孟连事务的一个重要的据点,先后派把总、都司等绿营员弁驻扎于此。(74)乾隆二十七年(1762),孟连土司刀派春一家因勒索在缅甸争夺王位失败入境的桂家宫里雁集团而为宫里雁之妻囊占所杀后,仅余幼子,亦被清王朝安置于募乃银厂,而以耿马土司罕国楷驻厂护之。(75)就是很好的例子。



这就说明了边疆地区矿民集团的存在,对清王朝的边疆秩序所起的作用是两方面的,既有冲击和扰动,也有支持与合作。具体如何,关键则在于二者的利益诉求。矿民集团的利益诉求主要是经济利益,而清王朝的利益诉求主要是控制和秩序。当矿民集团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直接危害到了清王朝的边疆秩序时,就会受到清王朝的无情打击。这两种利益诉求不仅仅只有矛盾,也有交集。其交集正是边疆的稳定。这就是为什么茂隆银厂的矿民愿意不惜交纳重税来投顺清王朝。而后来边境地区的悉宜银厂甚至愿意不惜代价资助地方官员和边境土司对缅甸的招徕,(76)就是因为边境地区的和平和稳定,对矿民集团的经济活动也同样的重要。



因此,不论是更多重视汉族移民活动在巩固边疆过程中的作用并视吴尚贤等矿民集团为边疆藩篱的结论,(77)还是更多强调移民个体的文化和国家认同,从而认为移民的存在和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危害到边疆的稳定,影响到清王朝的边疆秩序的结论,(78)都有失之偏颇之处。从清王朝的角度来说,稳定,而非扩张,是其对西南边疆的最基本的政策。位于西南边境地区的各种势力,无论是土著的土司还是流动的矿民,都是边疆各种躁动不安的因素。对其的政策,核心就是用最经济的成本,将之纳入到王朝追求稳定的边疆秩序中。从茂隆银厂的个案来看,无疑这种政策基本达到了其目的。



注释:



①相关研究主要有梁方仲:《明代银矿考》,《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集刊》第6卷1期,1939年;全汉升:《明清时代云南的银矿业与银产量》,《新亚学报》(香港)第11期,1974年9月;辛法春:《元明清三朝云南银矿的经营》,林恩显主编:《中国边疆研究理论与方法研讨会论文》,台北1988年;陈庆德:《清代云南矿冶业与民族经济的开发》,《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3期,等等。因篇幅关系,对前贤著作不再展开评述。



②参见龚荫:《清代滇西南地区的银矿业》,《思想战线》1982年第2期。



③参见李中清:《明清时期中国西南的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



④参见秦树才、田志勇:《绿营兵与清代云南移民研究》,《清史研究》2004年第3期。



⑤参见苍铭:《云南边地移民史》,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⑥参见C.Pat.Giersch,A Motley Throng:Social Change on Southwest China's Early Modern Frontier 1700-1880,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001)60,No.1。



⑦⑧《张允随奏稿》,《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云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⑨如庄吉发:《清高宗十全武功研究》第6章,中华书局1987年版;Richard L.K.Jung,The SinoBurmese War,1766-1770:War and Peace under the Tributary System,Published and distributed by the East Asian Research Center of Harvard University,1991;余定邦:《中缅关系史》第3章,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Yingcong Dai,A Disguised Defeat:The Myanmar Campaign of the Qing Dynasty.Modern Asian Studies,(2004)38,No.1。



(10)参见方国瑜:《滇缅南段未定界管见》,《方国瑜文集》第4卷,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11)参见王敬骝:《茂隆银厂佚史》,《临沧文史资料选辑》第3辑,政协云南省路南彝族自治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编纂组1989年印。



(12)(13)(14)《张允随奏稿》,《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



(15)孙士毅:《绥缅纪事》,《永昌府文征·纪载》卷18。



(16)周化龙:《上总督永昌府事宜条约》,《永昌府文征·文录》卷10。



(17)方树梅:《吴尚贤传》,《滇南碑传集》,云南民族出版社2003年版,第977页。



(18)木契原文见方国瑜《云南史料目录概说》,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273—1274页。



(19)参见李景森:《葫芦王地概况》,云南省立昆华民众教育馆编:《云南边地问题研究》,1933年印。



(20)方国瑜:《班洪风土记》,《方国瑜文集》第4卷,第521、523页。



(21)参见胡中良等调查,田继周整理:《沧源县班洪寨社会调查》,《佤族社会历史调查(三)》,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2)参见方国瑜:《卡瓦山闻见记》,《方国瑜文集》第4卷,第495页。



(23)参见乾隆《腾越州志》卷10。



(24)《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刊本,第563—566页。



(25)(27)(30)《张允随奏稿》,《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



(26)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辑,第506页。



(28)参见方国瑜:《班洪风土记》,《方国瑜文集》第4辑,第515页。



(29)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第608页。



(3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辑,第506—509页。



(32)参见《明清史料庚编》,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65页。



(33)参见昭槤:《啸亭杂录》,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3页。



(34)《明清史料庚编》,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265页。



(35)孙士毅:《绥缅纪事》,《永昌府文征·记载》卷18。



(36)李谋等译:《琉璃宫史》,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107页。



(37)昭槤:《啸亭杂录》,第115页。



(38)《清高宗实录》卷369。



(39)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87。



(40)参见《乾隆上谕档》第2辑,第605页。



(41)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辑,第506—509页。



(42)乾隆《腾越州志》卷10。



(43)参见《清世宗实录》卷98。



(44)《清高宗实录》卷261。



(45)(46)《张允随奏稿》,《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



(47)《清高宗实录》卷387,第11页。



(48)参见《清高宗实录》卷393,第8页。



(49)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563—566页。



(5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870—871页。



(51)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870—873页。



(52)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9辑,第607页。



(53)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2辑,第507页。关于吴尚贤的死,有多种说法。如《绥缅纪事》称:“十六年九月,庾死狱中。”时间误。乾隆《腾越州志》卷10称:“拘于空屋,饿而死。”暗室之事难知,谨按总督硕色奏



(54)参见C.Pat.Giersch,A Motley Throng:Social Change on Southwest China's Early Modern Frontier 1700-1880,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001)60,No.1。



(55)《莽匪略节》,军机处录副7643—33。



(56)《清高宗实录》卷766。



(57)乾隆《腾越州志》卷10《缅述》。



(58)方树梅:《吴尚贤传》,《滇南碑传集》,第979页。



(59)《清仁宗实录》卷71。



(60)《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563页。



(61)《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1辑,第565页。



(6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0辑,第369—370页。



(63)参见杨煜达、杨慧芳:《花马礼:16—19世纪中缅边境的主权之争》,《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4年第2期。



(64)《乾隆朝上谕档》第5册,第575页。



(65)参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20辑,第594页。



(66)《乾隆二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硕色等为更换茂隆课长奏》,军机处录副奏折9982—15。



(67)《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云贵总督李侍尧奏》,《史料旬刊》第22期,北平故宫博物院1930年版。



(68)《养泄夷人阿里供单》,军机处录副奏折7866—24。



(69)参见方国瑜:《云南史料目录概说》,第535页。



(70)参见尤中:《中国西南边疆变迁史》,云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66页。



(71)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73《边防》。



(72)《宫中档乾隆朝奏折》44辑,第587页。



(73)参见《乾隆上谕档》第6册,第33页。



(74)参见《张允随奏稿》,《云南史料丛刊》第8卷。



(75)参见《木匪节略》,军机处录副奏折,7643—32。



(76)参见檀萃:《悉宜厂记》,《滇系·艺文系》。日本学者铃木中正首先对这一事件进行了研究,参看其著《清缅关系(1766-1790年)》,《中外关系史译丛》第1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77)参见苍铭:《云南边地移民史》,第184页。



(78)参见C.Pat.Giersch,A Motley Throng:Social Change on Southwest China's Early Modern Frontier 1700-1880,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2001)60,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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