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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曦:金瓶掣签制度制定过程中对“护法神”的处理研究
来源:边疆史 作者: 边疆史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23
原文出处:《中国藏学》(京)2015年第20153期 第333-343页
作者介绍:张曦,中央民族大学藏学研究院在读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1)。
基金项目:本文为中央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乾隆朝对廓尔喀战争相关史实研究”(项目编号Z2014001)阶段性成果。
内容摘要:以乾隆五十六年廓尔喀第二次入侵西藏为发端,清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施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制订金瓶掣签制度中,对于是否继续保留护法神通过降神参与转世灵童的认定,乾隆认为存在较多弊端,想到通过测试护法神的灵通等手段,最大限度的限制其作用甚至将其取缔。当时领兵在藏的福康安认为应该在改革的基础上予以保留,对乾隆的指示始终实行不力。直到何琳任驻藏大臣后,才坚决执行了乾隆的旨意,通过公开测试,迫使降神者自认其弊,从而为乾隆彻底废除护法神通过降神参与活佛转世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金瓶掣签;活佛转世;护法神;处理及效果


一、背景
藏传佛教在长期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佛教制度文化,活佛转世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活佛所具有的特殊身份使之得以在蒙藏等广大地区拥有崇高的地位和极大的影响力,特别是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等为代表的格鲁派大活佛。因此,对大活佛的认定,逐渐变为不再仅是单纯的宗教事务,在认定过程中往往还伴随着各种势力的角逐和争竞。发展至清代,这种势头愈演愈烈,在蒙古地区表现为活佛大多出自各蒙古王爷家族,在西藏地区能被认定为活佛者则多是贵族子弟或者大活佛亲属,甚至一家之内出多名活佛之事也屡见不鲜。格鲁派高僧土观•洛桑却吉尼玛对此论道:“现今多数寻访活佛转世者,总是努力在前世活佛去世后不久出生的有钱有势家庭中的孩子寻求,一旦找到,就不顾护法和喇嘛的授记,真伪莫辨,互相串通,即予认定……此外,现在某个地方出了一个地位较高的活佛,其他大小活佛就像鹿聚草山那样都在那里转世,安多、卫藏都盛行这种风气。”②诸如此类的情况对于藏传佛教的发展以及清中央政府对蒙古、西藏地方的管理是极为不利的。乾隆后期,更是有噶玛噶举派红帽系第十世活佛沙玛尔巴,因第六世班禅遗产纷争勾结外敌入侵的严重事件发生,③遗产争夺中的两位主角仲巴呼图克图④和沙玛尔巴分别是六世班禅之兄与弟。
乾隆在颁给当时领兵在藏的福康安等的谕旨中针对上述弊端给予了严厉的批评,认为一些活佛的转世存在严重的舞弊行为,导致这一特殊的宗教传承“竟与蒙古王公八旗世职官袭替相似”。⑤在彻底击败入侵的廓尔喀之后,清廷决定对藏传佛教的活佛转世制度进行大力的整顿。由于拉萨在藏传佛教中地位的特殊性,一直以来,西藏以及蒙古地区等大活佛的认定,基本都需要得到拉萨的认可。因此,在驱逐廓尔喀的战争结束以后,清朝对藏传饼教整顿的中心内容之一,便是剥离拉萨对蒙古地区活佛认定的决定权以及规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程序,具体措施为实施金瓶掣签制度,废除以拉穆为主的护法神⑥以降神的方式参与转世活佛灵童的寻访及认定,禁止其参与活佛转世过程。
在金瓶掣签制度实行之前,通过护法神的授记、预言等方式来寻访转世灵童仍然是活佛转世中不可或缺的步骤之一。当一些权贵人物因自身利益欲图干涉活佛转世时,通常便以护法神为媒介,由此造成了灵童认定过程中的混乱与黑暗,“在执行问卜认佛等规程时,有的以重金贿赂喇嘛的左右侍从和扮护法者,让他们按自己的意愿作出预言,甚至伪造盖了印的假文书等,种种弊端如同妓女的舞步,花样翻新,不胜枚举。”⑦七世达赖喇嘛圆寂后,在西藏地方向护法神问卜他的转世灵童时,“桑耶护法首先附体,随后其他护法也纷纷附身。桑耶护法抢先登上拉穆护法的宝座,气势汹汹,耀武扬威,致使请示预言的人们不能做讨论预言的提问,昌珠护法以前也说过达赖喇嘛转生在西面,这次害怕若与桑耶护法所说不一,会立刻有刀剑加身的危险,便改变前言,附会说达赖喇嘛转生在东面。这样,诸护法降神,预言仍不相同。”⑧相互之间争执无果,最终由六世班禅认定了八世达赖喇嘛的灵童。⑨上述种种乱像造成的不良影响,在沙玛尔巴于争夺六世班禅遗产失败后,勾结廓尔喀入侵西藏地方达到了最大化。正是在这之后,这种乱象以乾隆颁布金瓶掣签、禁止以拉穆为首的护法神通过降神等方式参与活佛转世、严格限制世俗权贵与宗教密切结合而一度得到了遏制。
二、乾隆对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的取缔
当乾隆决定整顿藏传佛教秩序以巩固对西藏和蒙古地区的统治而颁布金瓶掣签制度时,如何看待护法神在活佛转世中的作用以及是否仍然延续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的传统,当时在藏的福康安等与乾隆形成了不同的看法,最终乾隆坚持初衷,取缔了护法神在活佛转世过程中的参与权。
在廓尔喀战争接近尾声之际,乾隆通过在藏统兵的福康安等开始着手推进对西藏地方各方面的改革事宜,其中,对于护法神问题首次提出具有批评性质的意见是在乾隆五十七年(1792)八月二十七日的谕旨中,旨称:“今藏内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呼毕勒罕⑩示寂后,俱令拉穆吹忠作法降神,俟神附伊体,指明呼毕勒罕所在。拉穆吹忠既不能认真降神,往往受人嘱求,任意妄指”,因此导致了近年以来蒙藏地区格鲁派大活佛转世弊端重重,“以致蒙古番众物议沸腾,均怀不平”;并指出沙玛尔巴因未能争得六世班禅遗产,愤而勾结外敌入侵,即是活佛转世中诸多弊端所引起的。因此在提出制定藏内善后措施并颁布金瓶掣签制度时对护法神的初步处理意见,“嗣后应令拉穆吹忠四人认真做法降神,指出务寻实在根基呼毕勒罕名姓若干。”(11)然后再通过金瓶掣签最终认定。此时,乾隆还没有废除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之意,只是要求他们不再作弊,能够配合新颁定的金瓶掣签制度。做出如此处理意见,当是战争刚刚结束之际,乾隆对西藏具体情形还未能全面把握,为确保金瓶掣签的顺利实施,因而处理比较慎重保守。
随着福康安等对西藏情形的奏折不断送到,乾隆对护法神的态度开始转变,转为对护法神之宗教权威有所怀疑,虽无立即废除之意,但开始着手对其采取措施。
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为遵旨设立金瓶掣签制度上奏,秉承乾隆八月二十七日之旨意,设定“嗣后藏内吹忠拉穆、内冲(乃穷)、噶瓦东(噶东)萨穆叶(桑耶)等四人,俱令其熟习经典,诚演降神之法,设遇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示寂后,令吹忠等四人认真作法降神,寻觅实有根基之呼毕勒罕,指出若干”,然后通过金瓶选出转世灵童,“如吹忠四人所指皆同,祗有一呼毕勒罕出世者,拟写名签一支,另加空签一支入于瓶内,如法诵经,若对众掣出空签,则名签之呼毕勒罕并非确实,是以不为佛佑,即别寻呼毕勒罕,另行掣签,以杜吹忠等串通妄指之弊”。(12)十一月十七日,福康安、惠龄等奏,战争结束后回至拉萨时,达赖喇嘛等西藏地方僧俗上层对清廷态度极为恭顺,极愿意配合清中央政府在西藏的改革及各项善后章程的制定。接奏后,乾隆对护法神态度开始转向采取严厉措施,随即下旨,认为活佛转世过程中通过拉穆降神认定灵童之法,“积习相沿,由来已久。朕思其事近于荒唐,不足凭信。拉穆吹忠往往受人嘱托,假托神言,任意妄指”。因为护法神在降神时有多种幻术,诸如舞刀自扎而不受伤害等,以显示其法力,乾隆认为拉穆等护法神与内地巫师类同,不过“以邪术惑人耳目”,休说此等大多是障人耳目的幻术,不值得深信,即使真有如此本领,“在佛教中已最为下乘……其荒诞不经,岂可仍前信奉?”。在论证了拉穆等护法神不足深信后,提出了处理意见,命在藏的福康安等“即令拉穆吹忠各将其法试演”,若果有灵验,可让其姑且存在,如若不灵,即可将护法神之不可信之处向西藏僧俗各界指出,使其失去市场。“嗣后出呼毕勒罕,竟可禁止吹忠降神”,完全通过金瓶掣签来完成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13)
十一月二十九日,乾隆在接到福康安等十月二十三日的奏折后,虽然未明确提出要去除护法神在灵童认定中的参与权,但基本否决了福康安等关于对护法神在颁布金瓶掣签之后以较为规范的宗教程序参与灵童认定的建议。(14)此时福康安等尚未接到乾隆令他们在藏对护法神之幻术进行试验的谕旨,不知乾隆对护法神的看法已经发生转变,因此提出的建议是以八月二十七日的谕旨为基础的,与乾隆的意思相左。若按他们的建议,则护法神仍与之前一样可以继续参与活佛转世,只不过最终认定由金瓶掣签来完成,这样是不能完全杜绝弊端出现的。以乾隆的意思,则是要尽量削弱护法神的威望,若果有可能,是要完全废除其对活佛转世的参与权。因此在看了福康安等的建议后,认为不加考验便让护法神继续参与灵童认定不妥,但因福康安等尚未接到十一月十七日发出的令其试演护法神灵通的上谕,故也未予斥责,以为西藏达赖喇嘛等大活佛均正当壮年,若按福康安等意见,等他们中有圆寂之人后以金瓶掣签认定转世灵童时再“令吹忠等认真作法降神……为期尚遥,不足征信番夷”,指出福康安等尽可不必等到有活佛圆寂,可以先对护法神的神通进行测试,“对众令拉穆吹忠将用刀自扎以及以舌舔刀等项作为搬演戏法面加监试,如其法果有微验,则相传已久只可姑仍其旧,如其法不灵,即可将吹忠降神诬诞之处向众晓谕,俾共知其妄,永行禁止,更可以祛积弊而破群愚”,之后有活佛圆寂需要认定转世灵童时,可完全由金瓶掣签来完成,至于如何操作,则未提出。当是还没有成熟的想法或者待福康安等试验护法神后再做出指示,(15)因此福康安等对护法神的试验结果对乾隆的下一步决策考虑相当重要。在下发谕旨后,乾隆分别于十二月二十七日、次年正月初二日、(16)二十日(17)3次查问军机处,前发要求试演拉穆等护法神灵通的上谕抵藏后,福康安等回奏何时能够到京,于二十一日催促福康安等尽快回奏。(18)
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福康安等接到十一月十七日谕旨后上奏,对于护法神的看法,基本与乾隆保持了一致,“其吹忠所做之法,不过扮作神装,诵经祝祷”,通过降神预言灾异、吉凶及疾病等事,所做预言偶尔灵验,在西藏地方深得信仰,认为“其事原属影响,不足为凭。至于用刀自扎,皆系向来神奇其说,传闻不确,其实并无此事。论其技术,不值一噱,尚不及内地巫师稍有障眼法,可以欺哄愚蒙”,并述及自己所见护法神降神深得僧俗大众信仰情形。后福康安等传集僧俗上层,向其“将吹忠荒唐之处详切开导,而喇嘛番目等相视咋舌,不敢答言,惟恐罪过”。接着,奉旨试演护法神两项事宜:一令其在大昭寺演示其神奇幻术。各护法神“皆称向来只系降神附体,宣达神意,此外并无别术”。二令其降神,降神后因与福康安等之前所见情形大致相同,故命其就“藏内现在有何休咎,试举一二事以作征验”,得护法神预言西藏将有天花发生。而“甫越旬余,番民出痘者已有二百余人”。在福康安等看来此等所谓预言应验,是“荒诞不经之事,本不可信”,但西藏僧俗人众因此却愈发认可其神圣。从前得出护法神降神这一程序“固习相沿,骤难破其愚惑”的结论。因此对护法神在活佛转世中的安排做出如下建议:护法神可以继续参与灵童认定的过程,待其指认出有灵异的灵童后,经过金瓶掣签最后决定。“总以入瓶掣签为准既可坚番民信奉之心,又可潜杜从前彼此授意私相传袭之弊,实属良法美意”。认为若不如此办理,则恐因出现待选灵童过多而引起更大的混乱,而护法神不过四名,降神所指之灵童相比由圆寂活佛身边人员自行找寻少得多。“即吹忠所指不尽可信,而于瓶内掣出,承嗣衣钵,自可令僧俗人等同心悦服,从前弊窦似可消除。”(19)福康安等对降神之人的测试草率完事,并作出如此安排,可谓与乾隆的意旨大相径庭。
五十八年(1793)二月初四日(20),乾隆在接到福康安的回奏后,果然极不满意。当日降旨,称福康安等“所办殊属未当而且识见偏鄙矣”,以为福康安等试演护法神之时已是“正值春气发生,正界痘症时行之际”,即使北京在此季节也有天花发生,因此以降神预言将有天花发生为灵验实在不足为信。况且西藏上年也正好有天花流行,此时仍有一二百人感染也是情理之中。正因为护法神深得信仰对活佛转世干扰太大,所以需要通过手段削弱,而福康安等“以此等易验之事令其试演转使吹忠等得以借端神奇其说,是不但不能破其相沿固习,并更坚其崇信之心,福康安等俱系经事之人,何见不到此,岂不竟成笑端”。再次重申颁布金瓶掣签,就是因为护法神降神指认灵童弊端重重,因此颁定金瓶掣签制度,以限制舞弊行为。对于护法神降神事,虽然不能立即去除,但此时正值清廷对藏事进行大力整顿之时,总归要对护法神进行实质性的裁抑,“即不以吞刀剜肉等事令其搬演,亦应将难试之事穷其伎俩,俾番众等共知其妄,积弊自可渐除。”(21)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谕旨到藏后,福康安等于五十八年正月初八日上奏,称:“查藏内吹忠演法降神,原难凭信,业经臣等遵旨询问,亲加试验,俱不能用刀自扎、以舌舔刀。”至于具体如何试验,则未谈及,对于活佛转世中护法神的定位,提出了与上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奏折类似的建议,仍然认为如果废除护法神对灵童认定的参与,会导致“远近纷纷冒认,一时竟出呼毕勒罕数十百人,转属不成事体”,甚至仍然会有串通作弊的可能,因此“莫若因势利导,仍遵前奉谕旨,令番民敬信之吹忠等各皆降神指认,总以金本巴瓶为准”。(22)二月十三日,福康安正月初八日所发奏折到京递呈御览。(23)乾隆接奏后降旨,基本延续了二月初四日谕旨的思想,允许护法神在以金瓶掣签为最高权威的基础上参与灵童认定,驻藏大臣和琳在藏当严格监督执行这一制度,并不准再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亲属内找寻灵童,即使和琳任内没有转世灵童需要认定,“亦明告后任守此旨,其吹忠所指之各呼毕勒罕仍应严行查察,止许数人,不得滥行妄指”。(24)虽然同意了护法神部分地参与活佛转世程序,但是很明显乾隆对这一结果是很不满意的,还在想方设法对护法神予以打压。按旧例,逢达赖喇嘛朝贡之年,西藏地方政府四位噶伦及个别上层权贵等,也一并附于达赖喇嘛朝贡之班次内朝贡,以示清廷对他们的重视,(25)拉穆护法神在五十八年之前也有此特权。在乾隆要对其进行打压的情况下,再赋予他朝贡的权力显然就不合时宜了。二月十七日下旨:“拉穆吹忠非办事职任,又无真才干,尚不宜进献丹书克贡物。”(26)废除了拉穆护法神进贡丹书克的权力。五月一日,西藏地方政府在奏及达赖喇嘛朝贡事宜时遵乾隆谕旨,致书驻藏大臣:“今年轮到达赖喇嘛诵经祈福和朝贡,而属下们遵旨禁止拉穆吹忠任何朝贡、做法事。”(27)
三月初八日,乾隆在回复福康安、惠龄等上奏相关事宣的谕旨中,再次提及护法神,但是此次态度大为转变,认为福康安等以金瓶掣签为准,允许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程序的安排“尚属未当”,虽然最终决定权在金瓶掣签,但不能防止护法神受人嘱托而“任意妄指”,这样即使金瓶掣签,所掣出之灵童还是不能出他们所掌握。总归灵童的初步认定还是由权贵在背后操纵,仍然有很大的弊端,“吹忠四人内大约即系拉穆一人主持,其弊已可概见”。因此对金瓶掣签的程序做出调整,此后如果遇有活佛圆寂,不必将各地所上报有灵异征兆的孩童全部测试并由护法神先降神指认,而是由驻藏大臣“择其福相聪慧之人生年月日归瓶签掣,其微贱户属及相貌陋劣者原可量加删汰”。将来如遇大活佛圆寂,何琳等即可照此安排办理一两次,让西藏僧俗大众看到如此办理公平合理,相比较之前曾经出现的种种弊端,则自可对没有护法神降神参与灵童认定的办法信服,护法神之影响便可以逐渐消除。对于福康安等始终不能拿出有效办法削弱护法神影响的局面,乾隆提出“将拉穆吹忠之类为首者一二人送京试验,无难立穷其技,以破群愚而祛积惑也”。(28)由此旨可以看出,乾隆始终还是不能放心由护法神通过降神参与活佛转世这样的安排,之前虽然同意福康安的建议,但终觉不妥,遂采取折中措施,希望先由驻藏大臣代替护法神主持一两次灵童掣签之前的指认程序,建立威信,通过这样的渐进措施达到削弱护法神降神在活佛转世中的影响。对于测试护法神降神之神通,更是念念不忘,于在藏诸大臣始终不能测试出自己所满意的效果后,提出将其中有代表性的人物送到北京进行测验。总之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实现灵童认定完全由金瓶掣签来完成,加强清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过程的监管,杜绝以前种种弊端,维护西藏地方的稳定。
大致就在乾隆为设法逐渐消除护法神降神对金瓶掣签可能产生的干扰的同时,发生了喀尔喀蒙古赛音诺言部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圆寂后,其管家那旺达扎什伙同拉穆护法神舞弊企图以土谢图汗之子为转世灵童的案件。那旺达扎什先是赴藏请八世达赖喇嘛指示转世灵童信息,达赖喇嘛让他去向拉穆护法神询问,经先后三次赴拉穆护法神处所询问,得指示“土谢图汗属鸡的儿子就是”,达赖喇嘛予以批准。拉穆护法神受那旺达扎什“送银五十两、缎一匹、哈达一个”。此事先后经库伦办事大臣松筠、驻藏办事大臣和琳查明上奏。(29)以此案为基础,乾隆于二月初八日发密旨给和琳,欲借此巩固新颁布的金瓶掣签制度,把转世灵童的认定权收归中央。“乃立法之初,务须意志坚决……此次确定成功后,嗣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大呼毕勒罕,无须拉穆吹忠做法降神。”(30)同时严处了漠北蒙古政教上层相关人员,并发下一份长篇谕旨,“发交驻藏大臣,传知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并通行晓谕各处蒙古番众等,咸使知闻,共喻朕意”。(31)将谕旨交达赖喇嘛等阅读,一则有对藏宣示清中央政府执行金瓶掣签的决心和整顿活佛转世事务之意,二则当有继续摧抑护法神之目的在内。(32)
四月十九日,和琳等奏在接奉二月初四日谕旨后再次对护法神降神神通进行测试(33)的结果。此次测试和琳等会同达赖喇嘛、摄政济咙呼图克图及其他西藏地方政教僧俗上层人士于大昭寺,以刀剑等授与降神者,令其降神演示吞刀、割肉等神奇技能,“吹忠等俱各颤栗,环跪叩头,佥云刀剑乃戕人之具,不敢以性命为戏”。又经和琳等以其向来所传说降神之神奇之处严加责问,答以:“闻得前数辈吹恿有将刀自扎之事,或者实系降神,故能如此。我等实在不能。”接着和琳等又以其一向以降神预言凶咎能有先知神通相问,回称:“凡番民向问年岁丰歉及本年有无痘症,不过依着经典照例答之,或有时凑巧偶中,番民等即传以为奇。今大人们如此严加穷诘,屡次试验,不敢不据实供明。”这次测试是和琳等继福康安之后的第三次测试,也是最彻底的一次,测试迫使降神者“自认实无法术,全凭空言惑众,惶愧之状,几于无地自容”。在大庭广众之下出丑,“凡僧俗人众从旁观看,亦有掩口而笑者”。相较于福康安之前只是召集各上层人士以说教企图消除人们对降神的信奉,力度大了很多。在取得显著成果之后,和琳等提出了处理意见,即此后括佛转世转以驻藏大臣主持、金瓶掣签为准,不准护法神降神参与,而对于民间向护法神问卜吉凶事宜,则“可暂听其旧,以仍其俗”。(34)乾隆接奏后,认可了和琳等对护法神的处理提议,再次发下关于活佛转世事宜的长篇谕旨,论述了自己对藏传佛教中活佛转世相关弊端进行改革的苦心,最后对护法神在活佛转世中的作用,重申了和琳等的建议,护法神降神乃“习俗使然,自不必急于禁止……所有寻找呼毕勒罕一事,永远不准吹忠指认。其番民推问吉凶等事,暂听仍旧”。(35)在终于得到一直所希望看到的对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的处理结果后,乾隆相当满意,命军机处将谕旨发给在藏的和琳等之外,同时命交于当时随驾的各王、大臣阅看,由此也可以看出,乾隆对于这一处理结果是相当得意的。(36)五月十五日和琳接旨后,于十八日回奏,详细奏报八世达赖喇嘛等阖藏僧俗接旨后,表示此后将严格遵守规定,不准护法神再以降神的方式参与活佛转世。达赖喇嘛并称:“实不料吹忠全属荒唐,且听受嘱托,妄言惑众……幸蒙圣明指示,大人们遵旨试演,得以揭破,又将受嘱情弊讯出,小僧如梦方觉。从此永当遵奉钦颁金本巴瓶,于宗喀巴前掣签为定……各呼图克图、大喇嘛等,环跪听闻,亦俱咬指吐舌,顶礼感惧(六月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钦此。)”。(37)至此,自对廓尔喀战争末期便展开的如何处理护法神通过降神参与活佛转世一事,终于以乾隆将其完全废除作为最终处理结果画上句号,代之以蒙藏地区的活佛转世在北京、拉萨两地完全处于清中央政府监管下的金瓶掣签制度。(38)
此外,关于“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39)中对于金瓶掣签制度的规定,由于与护法神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有些要做一些补充的讨论。根据目前所发现的材料考查,藏文《水牛年文书》中所记“章程”版本当是最可靠的。(40)其中在第一条金瓶掣签制度中有关护法神的规定称:“嗣后认定转世灵童,先邀集四大护法神初选灵异幼童若干名”,然后再通过金瓶掣签决定。(41)“章程”如此定,是与上文所论述乾隆最终禁止护法神通过降神的方式参与活佛转世相矛盾的,这就需要对《水牛年文书》中“章程”的制定过程与所形成的时间加以考查。根据已有的资料和研究成果来看,该“章程”最终汇总制定完成并译成藏文正式颁布当是在五十八年初,主要由福康安秉承乾隆的意思主持完成。(42)前文已经述及,这一时间段内乾隆对于护法神的态度是虽然同意其参与活佛转世,却是很不甘心的。关于护法神在活佛转世过程中是否有权参与的问题上,与福康安的认识也是不同。由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乾隆在五十八年二月前后,对于护法神的态度是勉强承认其在有限的范围内参与活佛转世。福康安等关于“章程”的主要内容,都是在二月之前先后获得了乾隆的同意,然后汇总为正式条文在藏发布。在章程制定并颁布后,福康安等也先后对章程的颁布及宣传情形及时上奏。(43)乾隆态度发生大幅度转变是在三月初七日批复福康安等奏折的谕旨中,对于他之前关于护法神有限的参与活佛转世的建议,予以了否定。根据日期推断,此时“章程”显然已经在藏制定并颁布,而根据乾隆此份谕旨的意思,则已颁布之“章程”中关于护法神的规定是被乾隆否决了,之后的谕旨中更是对护法神作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理,严禁其参与活佛转世的过程,对此前文已经详述,在此不再赘言。如此,则“章程”中关于护法神的规定就应当予以改定。但是,根据《水牛年文书》所载条目来看,它当是福康安等制定的版本无疑。在福康安离藏后,在藏的驻藏大臣和琳虽然遵循乾隆的意思,严格执行了对护法神的演试,从而使乾隆得以正式废除护法神对活佛转世的参与,和琳本人及其继任者松筠也均严格执行对护法神的打压政策,但是关于为何未能将“章程”中与对护法神最终处理政策相矛盾的条款予以改定,不得而知。根据《水牛年文书》的使用情况,它自制直至清末仍然是西藏地方备查的正式法令之一,而这一自制定便有误的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有意无意被当做无误的法规来遵行,对于之后护法神再次由暗到明公开参与活佛转世有多大影响等相关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44)
三、效果考察
自乾隆五十八年直至嘉庆初,清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中通过护法神降神参与的这一程序,均要求予以严厉禁止,对降神者也是时刻令驻藏大臣严加监管。(45)但在乾隆之后,通过对九世至十三世达赖喇嘛认定过程的相关资料记载考察,这一禁令则并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
嘉庆九年(1804)八世达赖喇嘛圆寂,这是自乾隆颁定金瓶掣签制度并废除在活佛转世中护法神通过降神指认灵童后,首位圆寂的格鲁派大活佛。按前述乾隆谕旨规定的程序,寻访八世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应当首先是各地方上报有灵异特征的婴儿,然后由驻藏大臣及各大活佛考察,选出真正具有灵性者入金瓶掣签,不许护法神通过降神参与其中。但是根据九世达赖喇嘛的传记所记载,他的寻访并不是按乾隆所规定的步骤来进行的。九世达赖喇嘛出生于嘉庆十年(1805),出生不久即被盛传有诸多灵性,一时西藏地方僧俗大多都认为他就是八世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但也有认为其他幼童具有灵性的意见。据九世达赖喇嘛传记记载,为确定真的转世灵童,由摄政活佛主持、西藏地方僧俗上层大多出席,请乃穷护法神降神指示,乃穷降神后称:“母亲事业成就在度母怀中犹如成熟宝贝光芒”,对灵童的寻找事宜作出了指示。(46)但是在西藏地方就请示免予金瓶掣签的奏折中,却说并未有护法神降神参与寻访灵童的事情。这份以七世班禅为首的奏折中,先是强调了乾隆五十七年颁定的金瓶掣签制度及不准护法神通过降神参与活佛转世的禁令,并称西藏地方十余年来均严格遵守。然后指出在九世达赖喇嘛的寻访中,时任西藏地方摄政济咙呼图克图“同班禅额尔德尼及各呼图克图等率领众喇嘛虔诚念经,以求呼毕勒罕早为出世,并未敢降护法跳龙丹”。经过各处查访,共得九名有灵性的幼童。(47)但其中德格之“春科土司丹怎吹忠之子甚为奇异”,在述及其各种奇迹后,请求嘉庆批准免予金瓶掣签。(48)这样,《九世达赖喇嘛传》记载乃穷护法神降神参与了灵童的认定,但西藏地方上奏给嘉庆的奏折中却说护法神并未参与,而西藏地方呈递给清廷的奏折是需要驻藏大臣转奏的,这也就说明驻藏大臣(49)是认可在九世达赖喇嘛的认定中没有护法神参与这一情况的,而且驻藏大臣也同意了西藏地方要求免予掣签的请求,并上奏清廷请予批准,其根据也是具有各种灵异,并未提及护法神。(50)那么护法神究竟是否参与了此次九世达赖喇嘛的认定,根据对时任驻藏大臣的昏庸表现以及之后几任达赖喇嘛转世的情况考察,护法神应该是参与了此次灵童认定事宜的。
嘉庆二十年(1815),九世达赖喇嘛圆寂,年仅11岁。关于九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的寻访,根据《十世达赖喇嘛传》记载,在达赖喇嘛圆寂后,“为了准确无误地找到圣主的转世……以班禅为首的各个教派的一些德高望重的上师请求噶厦政府依赖、供奉的三类护法神就达赖喇嘛灵童出生的远近、方向做出明确的指示。”后在理塘找到一名传说有诸多灵异的幼童,西藏地方僧俗一致认为该名幼童即是九世达赖喇嘛的转世灵童,于嘉庆二十三年(1818)十二月上奏请求免于金瓶掣签,驻藏大臣也于奏章中持一致意见。根据达赖喇嘛传记的记载,此次奏章中明确提出护法神是参与其中的。(51)嘉庆接奏后因为九世达赖喇嘛早逝而驻藏大臣等又再次请求免除金瓶掣签大为恼火,降旨予以了申饬,不许免予金瓶掣签。(52)于是西藏地方又寻得两名幼童,合现有之1名一起入瓶掣签,从而选出了由金瓶掣签决定的第一位达赖喇嘛——楚臣嘉措。第十一世、十二世达赖喇嘛均由金瓶掣签决定,在他们的寻访过程中,护法神都是参与了的,但是最终决定则是经由金瓶掣签的。即使九世达赖喇嘛免于金瓶掣签且护法神参与了其中,但在报告嘉庆批准的时候还是遮遮掩掩。真正公开护法神参与灵童认定、且请求清中央政府准予免除金瓶掣签的,是对十二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的认定。
光绪元年(1875)十二世达赖喇嘛圆寂后,西藏地方在拉萨东南之达布地方寻得据称有各种灵异特征的幼童1名,分别以摄政济咙呼图克图及西藏地方僧俗大众的名义交驻藏大臣呈词一份,称已找到的这名幼童灵异非常,请求上奏清中央政府,免于金瓶掣签。其中摄政济咙呼图克图之呈请内对于已寻得之灵童可信的主要证据之一便是护法神的授记,“于光绪元年起……各护法神依次占卜、授记……历辈达赖喇嘛之主要护法神乃穷曲结降神明示灵童降生之方向、地方、双亲之姓名、音容等……再次亲自请求乃穷护法神问卦占卜。据诸高僧活佛、尤其乃穷护法神之明示”,该名幼童即为十二世达赖喇嘛之转世,并称也曾有过其他两名有灵异的幼童,但是“经高僧及护法神明示,上述两幼童不具备掣签认定之条件……鉴于事关重大,再一次请求班禅大师为首之高僧活佛和诸护法神占卜、授记,一再明示”,最后得出结论即达布地区寻得之幼童当为确实之转世灵童,故上报驻藏大臣。(53)以西藏地方僧俗大众名义致驻藏大臣的呈词中,内容大致相同,均提及护法神授记之重要性。(54)根据这两份呈词来看,实际上就是在十三世达赖喇嘛的寻访中,根据护法神降神指认确定了灵童,因而请求清中央政府批准免于掣签,驻藏大臣松溎等亦同意免予掣签,上奏朝廷。(55)清廷此时正值多事之秋,接奏后同意了免于金瓶掣签的请求,由驻藏大臣转告西藏地方。(56)至此,自乾隆五十八年制定的不许护法神通过降神参与活佛转世的禁令完全失效,后清廷覆灭,蒙藏地区的政治宗教形势大变,护法神在活佛转世中的作用亦不再是关注的重点。
四、余论
护法神以降神的方式参与活佛转世及西藏地方僧俗日常生活等活动,是藏传佛教特有的一项传统宗教内容,它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但由于藏传佛教在广大蒙藏地区普遍受到信仰,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财富。活佛尤其是以达赖喇嘛等为代表的格鲁派上层大活佛这一特殊身份,拥有着天然的巨大威望和势力,其圆寂后,转世灵童的认定当缺乏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时,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往往有一些人会尝试左右活佛转世的过程。护法神由于其在转世活佛灵童认定中的特殊地位,逐渐地也参与到了与活佛转世有关的一些舞弊行为中。这一舞弊行为只在宗教内部小范围发生时,它的影响也只限于宗教自身,尚不至于造成大范围的负面影响。随着形势的变化,在藏传佛教于蒙藏地区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的情况下,它所带来的负面作用势必不会仅限于宗教活动自身。于是出现了蒙古地区旗主王爷等贵族基本控制大活佛的转世认定,西藏地区则是上层僧俗贵族控制着大活佛的认定,从而出现了权力过于集中、地方势力坐大的局面,这必然引起对蒙藏地区的统治不断加强并日益规范化的清中央政府的重视与担忧。特别是当这一弊端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危及清朝对蒙藏地区的统治以及边疆的稳定与安全时,对其进行改革不可避免。由于廓尔喀的入侵,引发乾隆末年对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事务进行调整并最终将其取缔,就是具体的体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看到由于北京与西藏距离遥远信息沟通滞后,及乾隆与福康安等所处角度和视野不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及决策的分歧,但是,最终由乾隆拍板决定,借清中央政府出兵驱逐廓尔喀入侵之机,对治藏政策法规进行了力度空前的调整与加强,从而奠定了清朝后来治藏的基本政策;颁布金瓶掣签制度并取缔了护法神以降神的形式对活佛转世的干涉,全面强化清中央政府及驻藏大臣对格鲁派大活佛的认定权与监督权,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这一决策是正确的、及时的。(57)它强化了清中央政府对蒙藏地区的管理,规范了在理藩院及驻藏大臣监管下的活佛转世制度,有利于维护清中央政府对广大蒙藏地区的统治与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对这一政策后来的执行情况加以考察,效果显得不尽如人意,甚至可以说是失败的。这一方面是护法神这一特殊宗教身份在藏传佛教中的传统地位使得西藏地方僧俗对其有很难消除的深层信仰,有顽强的生命力;另一方面也与清中央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驻藏大臣是否有能力驾驭形势并充分理解清廷的治藏政策有关。因此,乾隆之后护法神又逐渐参与到活佛转世特别是达赖喇嘛等格鲁派大活佛的认定过程中,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派往西藏地方的驻藏大臣之能力有待商榷、清廷对西藏的治理逐渐趋于保守和程式化的虚弱局面,开始缺乏清前期在藏政策上的活力和不断改革的魄力,以无事为大事,并最终走向僵化死板,当然这也与清朝国力的盛衰、国家整体外部环境以及中枢关注重点的转向有关。
注释:
①关于制定颁布金瓶掣签制度之际对护法神的干涉,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有一定程度涉及的主要有邓锐龄、柳陞祺:《清代在西藏实行金瓶掣签的经过》[J],《民族研究》1982年第4期;邓锐龄:《乾隆五十八年(1793)藏内善后章程的形成经过》[J],《中国藏学》2010年第1期。其他在讨论金瓶掣签制度时略有提及者亦有,但均较粗略,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②土观•洛桑却吉尼玛著,陈庆英、马连龙译:《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第12-13页。
③乾隆五十三年,因受沙玛尔巴的鼓动,之前与西藏地方一直有贸易等纠纷的廓尔喀入侵西藏,次年退出。五十六年第二次入侵,在这两次战争中,沙玛尔巴均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五十七年于廓尔喀死去。该系活佛被乾隆下旨禁止转世,寺庙没收改宗格鲁派,噶玛噶举派红帽系传承遂绝。
④呼图克图,蒙语,圣者之意。至清代逐渐成为清中央政府封赐予藏传佛教高僧的职衔之一。光绪朝《钦定理藩部则例》喇嘛事例载:“凡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系属职衔。国师、禅师,系属名号。”参见张羽新编著:《清朝治藏典章研究》[C],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第648页。有关呼图克图之释义及演变历史,详参贺其叶勒图:《藏传佛教呼图克图职衔考释》[J],《中国藏学》1997年第3期。
⑤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C],台北:沉香亭企业社,2007年,第2345页。
⑥护法神,即历史文献中的“吹忠”,也有写作“垂仲”的。为行文通顺,下文除引用文献中用“吹忠”外,其他均作以护法神。
⑦土观•洛桑却吉尼玛著,陈庆英、马连龙译:《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第12页。
⑧土观•洛桑却吉尼玛著,陈庆英、马连龙译:《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第201页;多喀尔•策仁旺杰著,周秋有译、常凤玄校:《噶伦传》[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3页记:“一时全藏上中下各地议论纷纷,疑云重重。各护法神由于众说不一,指不出正确的可靠的答案来。”多喀尔•策仁旺杰为当时西藏地方政府的噶伦。另,时任西藏地方政府首席噶伦的多仁•丹增班觉具体参与了八世达赖喇嘛灵童的认定过程,其子在为多仁家族所作的传记中,对此事做了相关记载,可以看出在认定灵童时上层之间相互试探的状况。参见丹津班珠尔著,汤池安译、郑堆校:《多仁班智达传-噶锡世家纪实》[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年,第37-38页。
⑨关于六世班禅参与并认定八世达赖喇嘛的经过,当时奉命进藏主持此事的章嘉呼图克图在给乾隆的奏折中有详细记载,这也是目前所见关于八世达赖喇嘛认定中西藏地方上层纷争的最详细记录。根据章嘉呼图克图的奏折看,在理塘和后藏出生之幼儿哪个为转世灵童不能决断时,由六世班禅、章嘉呼图克图及第穆摄政等西藏上层共同主持,于布达拉宫召集拉穆、乃穷、桑耶、噶东、昌珠护法一起降神,各护法降神后仍然未能形成统一意见,摄政第穆呼图克图、达赖喇嘛身边近侍、乃穷、桑耶、噶东、昌珠护法神及哲蚌寺等,均倾向于认定理塘出生的幼儿,而拉穆护法神及六世班禅则倾向于认定后藏出生之幼儿,各噶伦和西藏地方上层贵族之间也是纷争不一,最后章嘉呼图克图决定支持六世班禅。借拉穆护法神降神授记,最终由六世班禅主持,确定了出生于后藏的灵童为七世达赖喇嘛之转世,其中之争斗纷争可见一斑。详参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宫珍藏历世达赖喇嘛档案荟萃》[C],乾隆二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章嘉呼图克图奏报在藏寻访达赖喇嘛呼毕勒罕尚未确定情形折”,乾隆二十四年五月初六日“章嘉呼图克图奏报八世达赖喇嘛呼毕勒罕业经选定折”(宫中满文朱批奏折),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2年,第146、151-152页。另,八世达赖喇嘛坐床两年后,西藏格仓静修寺一僧人仍然认为其非真转世,并迎请一名出生于山南地方的幼儿至本寺作为真正的转世灵童供奉,后乾隆及驻藏大臣及时处理了这一事件,未造成大的影响。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关于达赖喇嘛认定纷争之复杂局面。参见土观•洛桑却吉尼玛著,陈庆英、马连龙译:《章嘉国师若必多吉传》,第229-230页。
⑩呼毕勒罕,蒙语,化身之意,即转世灵童,光绪朝《钦定理藩部则例》喇嘛事例载:“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西藏阐教正宗,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以上三人转世后,均由该大臣奏请特旨钦差大臣前往照料坐床,即于坐床之日裁撤呼弼勒罕字样。章嘉呼图克图……历世驻京掌印,以上八人……均于转世后来京瞻仰天颜之日,裁撤呼弼勒罕字样。其驻扎各游牧所处之呼图克图、诺们汗、班第达、堪布、绰尔济等转世后,均俟年至十八岁,由该管大臣、盟长等核实,报部裁撤呼弼勒罕字样,概不准私自裁撤。倘有违例私自裁撤者,一经查出,由部严行参处。”参见张羽新编著:《清朝治藏典章研究》,第650-651页。
(11)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1531-1532页。
(12)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C],“福康安等奏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供奉事折”(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第776-777页。
(13)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挡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1860-1863;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挡》[C],第44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08页。按:乾隆接到福康安自藏十月二十三日所发奏折当是在该上谕发了之后,此时乾隆对护法社的态度已不同于八月二十七日所发上谕,故于福康安等拟定于达赖喇嘛、班祥等大活佛转世灵童选定时令四护法神认真降神寻觅呼毕勒罕的建议并未表态,朱批“目前只可如此定。另有旨。令汝等公同试看吹忠等,若当众前试出其不足信,成笑话,更当永不用,用断去葛藤。汝等勉之”,重申十一月十七日所发上谕精神。
(14)乾隆此时态度较之前更为严厉,一则是看到西藏地方僧俗上层对清中央政府在藏施政的配合,二则是与曾因参与五十四年同第一次入侵西藏之廓尔喀私下谈判讲和案中的西藏地方政府噶伦丹津班珠尔于五十七年押解到京后关于护法神的供词有关,供词称:“呼毕勒罕出世时……亦有吹忠降神以刀枪剚入皮肤无所损伤信为灵验者,我却未曾亲见,想是邪法障眼不足深信“。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1981页。丹津班珠尔供词于十一月二十九日由军机大臣递交御览。见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44册,第840页。
(15)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1966-1970页。
(16)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2109、2133页;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44册,第932页;第45册,第1页。据《廓尔喀档》,正月初二日之查问附于军机大臣阿桂等议覆关于福康安西藏善后事宜的奏章之后。《随手档》初二日条载,“军机大臣议稿一件:议覆福(福康安)等奏通市银钱事宜”,未记回奏乾隆查问前发谕旨情形。
(17)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2171页;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45册,第34页。按:《廓尔喀档》于五十八年正月二十日查问军机处福康安等何时回奏情形条附于正月十九日军机处奏折内,根据《随手档》“查寄福(福康安)等试演拉穆吹忠谕旨系上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往”条记载,当为五十八年正月二十日。
(18)五十八年正月二十一日,“寄福(福康安)、孙(孙士毅)和琳、惠龄廓尔喀与唐古忒贸易并试验吹忠等事,接奉前旨即可覆奏”。见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45册,第36页。
(19)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福康安等遵旨复奏吹忠降神指认呼毕勒罕骤难革除折”(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第808-810页。
(20)见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45册,第62页二月初四日条载:“朱批福(福康安)折——覆奏拉穆吹忠呼毕勒罕情形”。
(21)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2251-2254页。
(22)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福康安等复奏仍以吹忠指认呼毕勒罕及察木多等处寻觅呼毕勒罕仍循其旧折”(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第814页。此奏福康安仍然坚持原议,不久即离藏,其前后奉旨办理护法神相关事务,总体来说始终未能领会帝意。乾隆于建议仍然保留护法神参与认定灵童建议处朱批:“亦不过权宜而已”,表示对福康安所提出处理意见的不赞成,但观之后所颁谕旨,最终还是接受了福康安等的建议,总归是对藏具体情形仍然不是十分了解,所办事宜全赖福康安主持,因其一再提出一致建议而最终接受,恐怕也是无奈之选择。
(23)见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45册,第81页二月十三日条载:朱批福(福康安)等折——奏覆吹忠降神情形。
(24)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2263-2265页。
(25)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有关西藏贡制载:“原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间年遣使进贡……其附前藏(指达赖喇嘛方面,班禅一方为后藏)贡使入贡者,有由京派往西藏办事之呼图克图、曾恩赐名号之呼图克图及噶布伦四人,闲散辅国公一人,札萨克衔一等台吉一人,闲散台吉四人。附后藏入贡者,有曾恩赐名号之诺们罕及商卓特巴一人。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由京派往办事之呼图克图、四噶布伦,各呈进庆况之礼曰′丹舒克′,所贡吉祥佛、金字经、银塔、七宝、八珍。”参见(清)会典馆编,赵云田点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理藩院》[C],卷986,“贡献:西藏喇嘛供物”。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321-322页。
(2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C],第23册,长沙:岳麓出版社,2011年,第410页。
(27)参见白玛朗杰、孙勇、仲布•次仁多杰主编:《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西藏噶厦商上所收公文译辑》[C],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12年,第226-227页。
(28)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2319-2322页;《清高宗实录》[Z],卷1424,乾隆五十八年三月辛丑。《实录》中未载有令护法神来京试演之事。
(29)此事可以确定为那旺达扎什与拉穆护法神以不合程序的手法认定了额尔德尼班第达的转世灵童为土谢图汗之子,具体内情详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2347-2350页。
(30)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挡译编》,第23册,第407页。
(31)此旨发于三月十五日,参见冯明珠主编:《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专案档暨方略丛编:廓尔喀档》,第2347-2356页。
(32)此案应当是乾隆一直苦苦求索之剥离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认定程序的大好机会,然而并未在藏采取措施而只是严处了漠北蒙古方面,应该是与三月初七日有旨令将拉穆等护法神送京进行测试有关。邓锐龄、柳陞祺先生认为乾隆未对西藏方面有措施是出于保护达赖喇嘛之目的,参见邓锐龄、柳陞祺:《清代在西藏实行金瓶掣签的经过》[J],《民族研究》1982年第4期。此案达赖喇嘛的确是卷入其中的,乾隆将三月十五日谕旨发交达赖喇嘛、班禅等阅看,一部分原因当是因达赖喇嘛卷入此案,让其阅看斥责舞弊案的谕旨而不做表态,即是在警示之中含有保护达赖喇嘛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成为对护法神不做严肃处理的理由,主要原因当是与令将护法神送京测试有关。
(33)二月初四日谕旨到藏当在三月十日前后,福康安已于二月二十五日离藏,故测试由驻藏大臣和琳、帮办大臣成德及尚在藏办理军需报销相关事宜的孙士毅、惠龄等主持。
(34)参见(清)方略馆编,季垣垣点校:《钦定廓尔喀纪略》[C],卷52,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第785-786页。
(35)参见邢永福主编,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军机处随手登记档》,第45册,第224、226-227页;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C],第17册,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305-307页。
(36)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7册,第307-308页。
(37)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和琳奏达赖喇嘛钦奉圣谕谢恩折”(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第1724页。
(38)乾隆在处理那旺达扎什与拉穆护法神勾结私下认定额尔德尼班第达转世灵童事后,派奎舒会同札萨克喇嘛格勒克那木喀前往喀尔咯蒙古另行寻找,后找到五名有灵性的幼童,将其姓名送抵北京雍和宫,乾隆派八阿哥及理藩院官员在雍和宫掣签,得其中之第五名齐旺扎布。又奎舒赴热河行宫奏称“自找得五名幼孩后,俱令住在庙内,其余四名俱各归家,惟居末之齐旺扎布不肯回去。又掣定后,那旺扎什前制衣服坐褥一分与齐旺扎布,不肯穿坐,另制一分给与始行穿坐。”因此乾隆在五月二十六日谕军机大臣,以为此次金瓶掣签认定之灵童“原有根基,吹忠降神实为妄诞不足凭信,此一事殊为奇异,甚惬朕怀。”并要求将此旨“抄录发交和琳等阅看,将来藏内遇有应出之呼毕勒罕,和琳当照此办理,则从前听信吹忠之积习,自无难永远革除。”以此事为引子发长论,论证以金瓶掣签为唯一标准、废除护法神参与灵童认定的正确性,表示对处理护法神相关决策的满意。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7册,第377页。六月初八日降旨和琳,重申金瓶掣签作为认定转世灵童的唯一权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23册,第427页。八月十四日再次谕和琳:“倘有呼毕勒罕出后不报,私求达赖喇嘛、吹忠指认者,一旦查出,即照惩办车登多尔济之例,从重治罪示戒,断不可姑息,致任俗弊自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23册,第433页。
(39)关于章程究竟该如何命名,似乎还有争议,本文采用“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这一标题,详参李保文:《关于〈大清乾隆五十八年“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题名问题》[J],《中国藏学》2010年第1期。
(40)关于章程各个版本的研究,详见张云:《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形成与版本问题》[J],《民族研究》1997年第5期;张国英:《藏丈〈水牛年文书〉和〈新订章程二十九条〉探析》[J],《西藏研究》1993年第3期;廖祖桂、李永昌、李鹏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一)、(二)、(三)[J],《中国藏学》2004年第2、3、4期。“章程”汉译全文及注解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第3册,第825-836页,另《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西藏噶厦商上所收公文译辑》亦全文收入“二十九条”,为对照《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收入之版本后所译编,内容大致相同,具体参见自玛朗杰、孙勇、仲布•次仁多杰主编:《水牛年(乾隆五十八年)西藏噶厦商上所收公文译辑》,第198-207页。
(41)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第825-826页。
(42)参见张国英:《藏文〈水牛年文书〉和〈新订章程二十九条〉探析》[J],《西藏研究》1993年第3期;廖祖桂、李永昌、李鹏年:《〈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版本考略》(一)[J],中国藏学2004年第2期。五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福康安等奏制定“章程”并翻译成藏文进行宣讲的奏折,根据奏折奉朱批的日期来看,“章程”之全部制定完成并颁布当是在正月中旬。福康安等奏折详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福康安等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折”(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第821-822页。
(43)福康安等奏折,详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福康安等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折”、“福康安奏达赖喇嘛班禅等送行并感激钦定章程情形折”(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第821-824页。
(44)和琳、松筠均为驻藏大臣中的佼佼者,在藏期间严格执行了各项规定,对于维护西藏地方的稳定与安全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他们驻藏期间也是清中央政府在藏统治最为稳定、最有权威的时期,但是对“章程”中明显违反规定的条目,均未见有改定的建议,显然不是因为他们昏庸不明白其重要性,在此冒昧揣测,是否与“章程”乃乾隆宠臣福康安所主持制定有关。当时清王朝在藏权威极重,对于护法神乾隆更是时刻注意,和琳、松筠也均严格按乾隆的旨意执行,因此即使“章程”有不合规定的条款,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也不会对驻藏大臣在藏执行打压护法神的政策有违碍之处。既然如此,因“章程”是福康安主持拟定,改定是否会有碍于福康安情面之处?因而是否有和琳等故意不提之意在内?八世达赖喇嘛圆寂后,在寻访其转世灵童时,西藏地方上奏嘉庆皇帝的奏折中曾专门声明未曾有护法神参与,这也证明了对于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的禁止,此时距“章程”制定已10余年,和琳、松筠等也都已离藏。
(45)在禁止护法神参与灵童认定2年后,乾隆于六十年三月十二日下旨驻藏大臣松筠,令其查看西藏是否仍有用拉穆护法做法降神指定灵童之事。原旨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满文寄信档译编》,第二十四册,第452页。六月二十九日松筠上奏,称自禁止护法神参与活佛转世后,并无违旨仍用护法神的事情发生,同时奏报,乃穷护法之降神者在西藏强占“数顷农田达三年之久,本年六月十六日该地百姓前来具结控告,奴才等当即解来乃穷吹忠质审。因其侵占农田属实,鞭笞三十,(朱批:应该。)抽出地亩,连其本年所种粮谷,概行交还该百姓外,另罚粮百石,赏给贫民。乃穷吹忠则禁于寺内,(朱批:好。)不令外出。乃穷吹忠占地后,向达赖喇嘛求取噶舒克一份,作为田契。查得此情,奴才等当即索取噶舒克销毁,(朱批:亦极应该。)并晓示达赖喇嘛停发噶舒克。”对护法神的摧抑可见一斑,奏折朱批时间为七月二十七日,一史馆藏军机处满文录副奏折,参见张羽新编著:《清朝治藏典章研究》,第783-785。之前各护法神中一直以拉穆护法神为主参与活佛转世,因此乾隆主要是以拉穆护法神为重点打击对象,从而此后拉穆护法神地位有所下降,乃穷护法神逐渐超越他的地位成为活佛转世中的主要角色。
(46)参见第穆•图丹晋美嘉措著,王维强译:《九世达赖喇嘛传》[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18-19页。
(47)恰白•次旦平措、诺章•吴坚、平措次仁著,陈庆英等译:《西藏通史•松石宝串》[M],拉萨:西藏社会科学院、中国西藏杂志社、西藏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858页,记载有两名。
(48)参见张羽新编著:《清朝治藏典章研究》,“七世班禅等以丹怎吹忠之子诸多灵异请免于掣签准作达赖喇嘛转世灵童”(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第450-452。
(49)时任驻藏大臣为玉宁、帮办大臣为文弼。
(50)参见张羽新编著:《清朝治藏典章研究》,“玉宁等奏报察看八世达赖转世灵童情况”(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第449-450页。
(51)参见洛桑•赤烈朗杰著,罗旦译:《十世达赖喇嘛楚臣嘉措传》[M],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1-20页。
(52)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玉麟等遵旨传谕班禅等再寻灵童两名入瓶掣签十世达赖喇嘛折”(一史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第1762页。
(53)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济咙呼图克图为认定达赖喇嘛转世录童事致驻藏大臣松溎呈”(西藏档案馆藏,原件藏文),第1847-1849。
(54)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阖藏大众请认定达赖喇嘛呼毕勒罕免予金瓶掣签事公禀”(西藏档案馆藏,原件藏文),第1850-1852。
(55)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松溎奏据情代陈十三世达赖喇嘛呼毕勒罕免予掣签折”(一史馆藏宫中朱批奏折),第1853页。
(56)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合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松溎等为传谕达赖喇嘛转世灵童免予金瓶掣签事致达札”(西藏档案馆藏,原件藏文),第1854页。
(57)对此乾隆也有一个总结性的评价,称:“举大事者必有其时与会,而更在乎公与明,时会至而无公与明断之不能也,有公明之断而非其时与会,亦望洋而不能成,兹之降廓尔喀,定呼毕勒罕,适逢时会不动声色以成之,去转生一族之私。”《清高宗实录》卷1427,乾隆五十八年四月辛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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